故意伤害打成重度脑震荡法律应该怎么裁决之镰故意送人头

如果我在武馆练拳,被对方打成轻伤以上,我是否可以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问题延伸:如果在比赛中被打伤呢?请引用具体法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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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恐怕不可以,重伤可以,过失伤害罪
分情况,如果你没有比武的意思,对方直接上来扭打,打成轻伤就可以定故意伤害罪。如果是比赛,双方知道这是在比武。那就是自甘风险,即使受伤,也不承担责任。但行为人违反体育运动或者管理规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除外……就比如明明赢了还不收手,违反了体育道德或超出竞赛尺度就不能用自甘风险抗辩了。但只要是比赛允许的危险范围内,出现伤害不承担责任
在训练期间如果受伤,没有合约的前提下当然可以依法追究责任,不过这种人活着就是畜生。正规比赛都是有保险的
首先在拳馆练拳一般新手,教练都不会让你们打对抗,就算是老学员之间的对抗也是佩戴护具齐全的情况下进行。而且一般都是以闪躲和反击为主,锻炼的是你的反应、敏捷以及抓对手破绽的能力。不会出手很重但是也偶尔出现有学员被打成轻微脑震荡的情况。这些都是练习中小概率但是不克避免的。如果要练拳就要做好受伤的准备,毕竟是搏击运动,受伤也是在所难免。至于比赛如果对手在裁判终止比赛的情况下继续攻击你,可以视为故意伤害。
国内不知道,在美国进馆第一件事就是签免责条款。
法条可以参照@黄一 先生所引用的标准,一般情况下遵守规则是不可能打成这样的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 儿童达6厘米;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题主,我随手谷歌了以下轻伤鉴定标准,摘下了几条对于头部的鉴定。 在戴着拳套的情况下训练, 这得是什么仇才能打得成轻伤啊。 我曾经有一次跟人打架,脑袋被缝了八针,验伤之后给的鉴定是轻微伤,不予立案。 所以说一般在训练时两个人是不可能打成轻伤的吧? 还是题主你不是和人训练,已经升级成矛盾冲突了。 也许你认为很重的伤,比如说脑震荡什么的,很可能只能够的上轻微伤。 要到达轻伤级别,估计得出现肉眼可见的伤口,大于8厘米,或者功能性障碍啊
哥你以后不要练了
耽误自己也耽误别人
刚上来就对抗
赶着上战场?
你还是不要练了!是切磋并且没有违反擂台规则,他没责任。如果他违规,比如击裆或者击后脑,或者裁判喊停他继续打,那么他就要负民事责任!
已有帐号?
无法登录?
社交帐号登录呼和浩特市李某因一句骂人话被打成脑震荡
14:47:57来源: 内蒙古晨报作者:责任编辑:尤琨
邻里之间闹别扭,因一句骂人的话被打成脑震荡,涉嫌故意伤害罪,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的梁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1月31日15时30分,玉泉区观音庙街周某13岁的儿子周小小与邻居梁某的儿子梁军玩耍抱在一起互相撕扯,周某的妻子李洁跑出家门照梁军的屁股上踢了一脚骂道:&小杂种,欺负人欺负到头上来了。&听到话音不对,与周某有隔阂的梁某也跑出家门,质疑李洁:&咋回事,有本事冲老子来。&发怒的李洁扑过去一下拽住梁某的头发,抽了梁某一个耳光。气急的梁某来火了,一挥右臂,踉跄的李洁向后退摔倒,头撞在小区院内花池的水泥台上,当即瘫倒。长和廊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赶到居民小区,将梁某依法传讯。经呼市第一医院检查,李洁头部有一道5厘米的伤口,外伤冲击造成脑震荡。梁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昨日,梁某被依法刑事拘留。(记者 武艺 通讯员 武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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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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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有关人身权利的案例
有关人身权利的案例 (龙哥,这是我从网上找的有关我们此次作业的案例,总共找了五个。我主要找了几个重要权利的相关案例,案情,判决,解析,我都看了分类好了,你在做PPT的时候可以注意一下哦。还有,我用蓝色的笔标记了案例,红色的笔标记了我认为重要的东西,你在做的时候可以参考一下。我可能明后两天都不常在宿舍,所以今晚我都把他们弄好,那做PPT的事情就麻烦你咯哦。芳。)
相关知识点
【人身自由权利的含义】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哪些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 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 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
2 .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
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
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
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 如果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专题案例加解析
2009年某月某日,河南某市的赵某在吃了晚饭后,在街道上锻炼身体,被素有仇恨的李某看见。李某顺手拿起路边正在施工场地上的一根铁棍,不由分说就向赵某的头上砸去,赵某躲开,但还是一条胳膊被打成重伤,眼看李某的铁棍又要砸向赵某的头部,赵某慌乱之中顺手拿起路边的一块砖头砸向李某,李某应头倒在地上。赵某以外李某昏倒在地上,想赶紧离开,还没有跑出几步,看见李某的铁哥们王某和几个人拿着刀具跑过来,赵某因伤跑不快,背上被王某他们砍了两刀,流血不止,一边跑一边大叫救命。恰巧一个姓张的女孩骑摩托车路过,赵某不顾一切地把女孩推下摩托车,抢过摩托车逃走,并随即到公安派出所自首,并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事后查明李某当时已经被赵某打死。骑摩托车的女孩被摔伤,花费了近3000元。
本律师为赵某做了不负刑事责任辩护,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当庭宣告赵某不负刑事责任,并当庭释放。
理由(解释)
一、赵某打死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其一,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其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防卫行为必须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其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其五,除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本案中,李某明显要杀害赵某,赵某在情急之下,无意打死李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恶意,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权,无意造成李某的死亡,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因此,赵某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赵某对女孩张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也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方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必须具有前提条件和合法性条件。首先,其前提条件是:其一,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即合法利益可能立即遭受危害的一种事实状态。其来源主要是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动物的自发性袭击、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人的生理或者疾病的原因等。其二,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实际存在的危险已经发生,尚未过去。其次,合法性条件是:其一,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实施;其二,必须是不能用其他方法避免;其三,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即其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是轻于所要避免的损害。本案中,赵某为了免受王某等几个人的杀害,而造成女孩张某的轻微伤害,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因此,赵某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原告吕慢姣与被告颜保即相邻而居, 日下午,安平镇塘田村老一组的尹秀清在自家责任田里收割晚稻,并将收割包装好的稻谷堆放在被告颜保即的禾坪里,准备用车拖走,原告吕慢姣见状就进行阻止,认为其屋侧的路不是车道,不能过车,被告颜保即见此情形,就过来将原告堆放在路边上的柴、砖及石灰搬开,原告吕慢姣就冲上前阻止被告颜保即搬砖和柴,随后双方发生纠纷,双方在纠纷中,原告吕慢姣捡起一块石灰砸到被告禾坪里,双方发生打架,扭打过程中, 被告颜保即将原告吕慢姣头、颈、胸部多处打伤,原告于当日入住安仁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伤,头皮血肿,经治疗,于日出院,花费医药费1503.5元,出院时医生嘱咐其休息2周并加强营养。原告吕慢姣现居住的房屋与老屋之间的部分路段属原告合法审批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准备用来建造厅屋。
一、原告吕慢姣可纳入赔偿范围的费用包括医药费1503.5元、误工费551元、护理费145元、营养费250元,共计2509.5元,由被告颜保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吕慢姣1254.75元,其余1254.75元由原告自负。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慢姣承担150元,由被告颜保即承担150元。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及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颜保即在没有车路的情况下,将原告堆放在路边上的红砖、石灰搬开,引起纠纷的发生,并在纠纷中致伤原告,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在与被告理论过程中,捡起石灰砸到被告禾坪里,致使矛盾激化,继而发生打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对损害的结果也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被告颜保即辩称其没有打伤原告,因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信。原告吕慢姣可纳入赔偿范围的医药费为1503.5元、误工费为551元(16 032元/年÷365天×1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0元(12天/人×5天)、护理费为145元(16 032元/年÷365天×5天)。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误工费950元、护理费250元,因其计算标准过高,本院对其超出标准的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营养费500元,本院根据原告的受伤情况,结合医院的证明,酌定以250元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争议焦点】
原告的人身权是否受到了侵害?如果是,具体有那些被侵害呢?
【法律评析】
人身权是每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所以又称非财产权利,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无法以金钱来衡量价值,同时也具有不可让与性,在遭受侵害时,主要是以非财产性方式予以救济。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身权,只是权利内容有所不同。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而其中人格权是我们民事主体经常被侵犯的,它是民事主体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而人格尊严是其中最重
要的内容。人格权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等。
人格权直接与民事主体的存在和发展相联系,尤其是其中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一旦被剥夺,民事主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都将受到影响。所以生命权是不允许任何人剥夺的,除了当事人犯了极严重的罪行,被法定机关处以极刑外。当然这同样需要法定的国家机关才能行驶。生命对于人之重要,使得维护人之生命安全成为法律的根本任务之一,反映到民法上,便是确认和维护自然人的生命权,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剥夺,保障生命在受到各种威胁时能得到积极之维护。所以本案当事人受到的各种身体上的伤害,已经形成了对生命的各种威胁,所以本案原告生命权已经受到了损害。
另外,法律规定,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再者基于健康与公民生命、身体的密切关系,侵害公民身体,剥夺公民生命的同时也构成对公民健康的侵害。所以自然原告在身体受到伤害时,健康权也已经不再完整了。保护公民的健康权是我国刑法、民法等多项部门法的共同任务。非法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所以本案,原告有权要求得到基于健康权受到损害而赔偿。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身体是生命的物质载体,是生命得以产生和延续的最基本条件,由此决定了身体权对自然人至关重要.身体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密切相关,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往往导致对自然人健康的损害.
综上,本案原告的人身权已经被侵害,具体是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所以对于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加害方应该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是我国民法规定,当损害结果和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时,加害人必须承担责任。但在本案中,原被告基于相邻关系,因为一点纠纷而大打出手,双方都存在过错,所以原告也必须对损害结果负起相当责任,所以最后法院判决由双方平等分担责任,原告对损失自担一半责任。
F某为深圳某公司员工,Y某是该公司老板。因工作原因,Y某对F某产生不满。之后某日,在该公司会议上,Y某当众辱骂F某。F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Y某书面赔礼道歉。
诉讼中,F某向法院提交了录音资料,并提交了证人证言,拟证明Y某侵权的事实。Y某没有作出答辩。篇二: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教学设计
第四课: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
第一框: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
附城初中:苏文忠
一、教学目标:
1、通过教学,使学生增强维护人格权的法律意识,懂得珍爱自己的名誉、维护自己的尊严、增强自尊心的同时,自觉承担维护他人人格尊严的义务,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公民人格权的意识。
2、通过教学,提高学生的是非辨别能力,能正确区分侵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具体行为表现;使学生关注自身尊严、关注他人人格尊严和名誉,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和他人的人格权利。
3、通过教学,帮助学生了解人格尊严权及具体内容,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明确侵害公民人格尊严和名誉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增强学生尊重、保护自己人格尊严和名誉的意识,引导学生尊重爱护他人的人格权。
教学重点:人人享有尊严权,法律维护我们的名誉权。
教学难点:我们享有法律规定的名誉权的同时要履行维护他人名誉权的义务。
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设疑讨论法、情感激励法。
教学课时:1课时。
二、教学设计
1. 故事导入
活动一:故事描述:广州白云机场有一乞丐在行乞时,有一个乘客鄙夷地将施舍的钱用力地扔在乞丐的脸上,该乞丐不满这种施舍态度,认为有伤他的自尊,他说:宁可饿死、冻死也不需要这种施舍。
根据这件事,让学生讨论“乞丐有尊严吗?”
小结:你可以不去施舍,但你决不因为施舍了别人钱物就有权利去侮辱别人的尊严。哪怕他只是一个乞丐,哪怕他在伸出乞讨的双手时已经自己轻贱了自己的人格与尊严,但是你,作为一个旁人,均无权因此而雪上加霜,去侵犯他仅剩下的一点人格尊严。
教师:提议学生发表自己的观点,并在讨论的基础上加以引导,即①引出“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它不分地位高低、贵富贫贱、年龄大小;②明确人格尊严权的含义、地位及具体内容;③学会尊重自己,尊重他人。
2.理性思考
活动二:引导学生根据上述故事和教材中相关的知识进行小组讨论和分析:①什么是人格尊严权?②人格尊严权与人格权有怎样的关系?③人格尊严权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呈现相关的法律条文:《宪法》第38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
教师:引导讨论,指导阅读,学习法律,帮助学生了解人格尊严权的含义、内容及与人格权的关系,并进一步说明“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的道理。
3.参与评选
活动三:在班级中评选最受欢迎的同学,并说说你对他们的具体评
价。分析讨论:我们在评价一个人的品行时,往往会用哪些词语来描述?(完成下列表格)
评价一个人的品行表现和名誉所用的词:
优良:诚实、信用、真诚、善良、聪明、正派、公正、廉洁、敬业、精干等
不良:奸诈、邪恶、歹毒、卑鄙、无耻、狡猾、虚伪、愚蠢、懒惰、笨拙等
并在此基础上思考:什么是名誉?名誉对一个人会有什么影响?品行优良者一定会受到相应的评价吗?
教师:①组织在班中进行最受欢迎学生(星级学生)的评选活动。②根据统计结果公布大家选出的最满意星级学生名单。③引导学生说说对评选出的同学的具体评价,并完成表格。④根据评价、表格及自己的体会感受,帮助学生理解名誉的含义及对一个人的重要意义。⑤并进一步提出设问:“品行优良者一定会受到相应的评价吗?”带着思考进入下个环节的讨论与学习。
通过评选活动让学生明白,名誉就是社会对一个人品德、才干和信誉的评价,评出的老师和学生就是我们对他们品德、才干等方面的认可。同时通过活动加深对老师、同伴的了解,有助于学生纠正认知偏差,从而正确的维护他人的名誉。
4.感同身受
活动四:展示教材中“受冤枉的大江”的案例,组织学生利用材料针对上述问题三、问题四展开讨论。
教师:①老师引导学生分别从理论和现实的角度加以分析和讨论,即从理论上讲,品行端正是获得客观评价的前提;从现实中讲,品行端正不一定会受到相应的客观评价。②在此基础上老师提出问题四:你如何看待“小明的行为”?面对不公正的评价,假如你是大江,你该怎么办?通过讨论,帮助学生达成共识:要积极维护自身的名誉权,同时也要维护他人的名誉。
5、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课件展示):
造成的危害
应承担的后果
教师:首先出示材料,引导讨论问题①,让学生感受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给受侵害人造成的损失和危害,明确这种行为不仅受道德谴责,而且要承担法律责任。接着组织讨论问题②、③,完成相应表格,帮助学生较全面地认识侵犯他人名誉权的种种行为,引导学生进一步体会这些行为给他人造成的危害及应承担的责任,从而明白要尊重他人的名誉权。
6、巩固练习:给狗取名也违法吗?
教师出示课件:
我和楼上的邻居因一些小事发生过几次争吵,几年来关系一直不融洽。今年他家养了一只宠物狗,他给狗取的名字和我的名字读音相似。现在每当他喊宠物狗的名字时,我便有一种受辱的感觉,小区的其他邻居见到我还以此和我开玩笑。很痛苦,该怎么办?
明确:回信:你邻居和你存在矛盾,长期不和,他利用给自己的宠物狗取名的机会,当众含沙射影,对你进行侮辱。你邻居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你的名誉权。你可以和他协商,若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三、课堂小结:任何人都享有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即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不可辱,我们在维护自身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的同时,不得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的行为,轻则违反道德受舆论的谴责,重则触犯法律,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四、布置作业
1、完成配套练习相关内容。
2、识记重点内容。
五、板书设计:
人格尊严权
名誉 名誉与名誉权名誉权 含义 主要表现
侵权行为及后果
维权方式篇三: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
上课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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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人身权案例
本案被告是否侵犯了他人姓名权
(一)案情简介
某医院药剂科药剂士牛累与该科副主任黎瑾工作上发生矛盾,牛累蓄意报复。
口,牛累冒充患儿葛平的家长,书写指责医院药剂副主任黎瑾错发药品致患儿葛平服药后产生不良反应的匿名信。信交其夫骆奇峰抄写后投寄该市卫生局。卫生局将此信转交医院查处。医院经检查处方,认定患儿服用的药品确系黎瑾所发。据此,医院发函通报,对药剂科作了不点名的批评。黎瑾迫于压力写了检查,精神受到损害,并影响了技术职称晋升。
嗣后,黎的丈夫何正经多方查寻,找到患儿葛平家长。何正代表黎瑾向其赔礼道歉时,方知患儿葛平服药从来没有不良反应,其家长也没有向市卫生局写过信。何正将此情况向医院反映后,医院进一步查明匿名信是牛累夫妇所为。事实澄清后,医院撤销了原通报,并在全院大会上向黎瑾赔礼道歉,点名批评了牛累的错误。黎瑾对牛累的错误不予谅解,起诉法院要求追究牛累侵犯他名誉权的民事责任,受诉法院将牛累丈夫骆奇峰追加为共同被告。
对本案,法院讨论中,一致认为,牛累、骆奇峰盗用患儿家长名义,捏造事实,诬陷黎瑾,给黎造成了精神损害,其行为构成侵害公民名誉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否同时还侵害了患儿家长的姓名权则有不同认识。
(二)分歧意见及其理由
一种意见认为,侵害他人姓名权是指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本案牛累、骆奇峰所写的匿名信上,没有使用葛平父母姓名,因此,不构成侵害葛平父母姓名权的行为。
另一种意见认为,牛累、骆奇峰所写的匿名信是以患儿葛平家长的名义,无论匿名与否都改变不了盗用、假冒葛平父母名义的实质,因此,构成对葛平父母姓名权的侵害,应追加葛平父母为原告,由牛累、骆奇峰同时承担侵害葛平父母姓名权的民事责任。
(三)讨论题
牛累、骆奇峰的行为是否同时侵害了葛平父母的姓名权?
(四)分析意见
本案被告牛累、骆奇峰,虽然没有冒用葛平父母的姓名去破坏他人名誉,但却是以冒用葛平父母的名义去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而在父母子女之间,是有着特定的人身关系的。葛平的父母,与葛平父母的姓名,是密切联系不可分的。盗用、假冒葛平父母的名义与直接盗用、假冒葛平父母的姓名,实质是一回事。因此,本案两被告假冒患儿葛平父母的名义,捏造事实,诬陷黎瑾的行为,他们主观上虽没有侵犯葛平父母姓名权的故意,但却有假冒他们名义的故意,并实施了假冒他们名义的行为,这就构成了对葛平父母姓名权的侵害。
因此,在本案中,两被告的行为,既侵害了黎谨的名誉权,也侵害了葛平父母的姓名权。但这两个侵权行为,虽发生于同一法律事实中,可是,这两个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同,一个发生于牛累、骆奇峰与黎谨之间,另一个发生于牛累、骆奇峰与葛平的父母之间,其次,这两个侵权行为的客体也不同,一个侵害的是名誉权,另一个侵犯的是姓名权。
如果葛平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其姓名权时,则应另案处理。否则,法院无须在本案中就被告侵犯葛平父母姓名权一事做出处理。
本案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姓名权
(一)案情简介
原告朱文伯,男。被告郑雁,女。两人是某县同乡,是同到某市推销眼镜的个体户。两人在摆摊营业中,为摊位发生争执,相互辱骂,经工商所调解解决。郑雁自认为受辱太甚,蓄意报复。因此,以同乡人的名义向朱文伯的父亲发去电报,假称:朱文伯己故,火速来(某市)。朱文伯的父亲收到电报后,全家悲痛,积极安排后事;朱文伯的两个弟弟赶到某市后,见朱文伯无恙,始知受骗,虚惊一场。经了解是郑雁所为,朱文伯遂起诉法院,要求郑雁赔偿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
(二)分歧意见及其理由
法院审理后,对郑雁行为究竟侵犯了朱文泊的哪一种人身权利,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足的精神,郑雁捏造朱文伯已死亡的事实,以发电报方式,欺骗、愚弄朱文伯的父母兄弟,既侮辱、诽谤了朱文伯的人格尊严,又造成了朱文伯一家的精神损害,并蒙受了经济损失。郑雁应承担侵犯朱文伯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郑雁除侵犯了朱文伯的名誉权外,还盗用朱文伯的名义,宣称朱文伯己死,故同时侵犯了朱文伯的姓名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名誉是指一定范围内社会成员对某个公民的思想品德、生活作风和才能、信用等所作的社会评价;人的生死存亡不是社会评价;郑雁捏造朱文伯死亡的事实,给朱文伯的父母兄弟造成很大的精神损害,实际是侵犯了朱文泊父母兄弟的健康权,而不是侵犯了朱文伯的名誉权,应更换朱文伯的父母兄弟为原告。
第四种意见认为,本案是一种特殊的侵犯人身权行为,对此,民法通则没有具体规定,应参照民法保护公民人身权的规定精神,由郑雁承担侵犯朱文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
(三)讨论题
郑雁的行为侵犯了朱文伯哪一种人身权?
(四)分析意见
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并以其人格和身份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可分为人格
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公民或法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的权利,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等。人格权的取得是与自然人出生或法人成立同时发生的,是每一个权利主体都享有的权利。人格权不能让与或者抛弃,只能随着公民的死亡和法人的消灭而终止。身份权依一定身份和法律规定基于某种行为所发生的与民事主体身份有关的权利,包括公民的荣誉权、亲权、监护权、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和法人的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身份权只有特定的公民或法人才能享有,是在一定条件下,即发生某种法律事实时,民事主体才有资格享有某种身份权,而且每一事主体享有的身份权也不是同一的。本案被告捏造未文伯死亡的事实,对其亲属进行欺骗、愚弄。这种行为对朱文伯来说,是把他当作死人,是对他进行莫大的侮辱、诽谤、损害了他的人格尊严。因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朱文伯的名誉权。被这种不法行为愚弄的原告亲属所受到的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则是被告侵害原告名誉权所产生的直接后果。这与直接以暴力侵害人身、使公民的身体造成伤害的侵害生命健康权是不同的,故不构成对其亲属身体健康权的侵犯。被告是以同乡人的名义捏造事实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他没有假冒他人的姓名,不构成侵犯他人的姓名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9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这一条的规定,被告郑雁对其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是正当舆论批评,还是侵犯他人名誉权
(一)案情简介
1986年春节,现役军人唐忠国在回家探亲期间,经人介绍,与江明秀认识。不久,江明秀即当着介绍人的面,向唐忠国明确表示不愿与之建立恋爱关系。唐忠国休假期满归队后,与另一女青年恋爱通信。同时,也与江通信。江明秀还先后两次收到唐忠
国从部队邮寄给她的包裹,内装有凉鞋、衣物。1986年9月,唐忠国从部队回家,以恋爱对象身份找江明秀。江明秀否认与唐有恋爱关系。为此,双方发生争执。经江明秀所在单位调解,唐始离去。此后,唐忠国向某省报及有关单位,反映江明秀借婚姻骗取其现金3000元、全国粮票2100斤以及尼龙衫、呢大衣等大量财物。1986年11月,某县信访办
根据省报转办的来信,经过调查,查明江明秀除收到过唐忠国主动寄给她的两次包裹外,其余均不是事实。县信访办向某省报作了答复。
1987年初,唐忠国转业到地方工作,认识了某机关干部汤渊。汤经常向某法制报社写新闻稿件,唐忠国知道这一情况后,即向汤虚构了所谓江明秀借婚姻骗取钱财的情节,要汤向法制报反映。汤渊未加核实,便以“金钱换来的痛苦”为题写稿,向某法制报社投稿。稿件内容完全与前述唐向某省报的反映相同,只是对江明秀未具体点名而称为“江某”。某法制报社对该稿的事实也未经核实,只将文字略加修改后,即以“爱情不是金钱买得来的”为题,刊登于日该报第324期第2版,江明秀见报后,曾几次找法制报社及汤渊交涉,未有结果。江秀明因此向法院起诉,控告唐忠国、汤渊、某法制报社侵犯其名誉权,要求赔偿损失。
审理中,审判人员除对被告唐忠国侵犯了原告江明秀的名誉权、应承担民事责任无异议外,对汤渊及某法制报社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有不同认识。
(二)分歧意见及其理由
第一种意见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这就决定了损害他人名誉,行为人主观上只能是故意。所以,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行为人主观过错可以从是故意还是过失来区分:前者属于侵犯名誉权;后者尽管批评内容有较大出入,仍属于正当舆论批评。汤某及某法制报社均无污辱、诽谤江明秀的故意,仅是未认真核实,属于工作上的过失行为,不构成侵犯名誉权,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民法理论,对侵权行为,无论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应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保护新闻自由的同时,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篇五:八年级政治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
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
教学目标:了解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的内容,懂得珍惜自己的名誉,增强依法维权意识。 教学重点:人人享有尊严权,法律维护我们的名誉权
教学难点:我们享有法律规定的名誉权的同时,要履行维护他人名誉权的义务。 教学方法:讲授法、阅读法、体验教学法、案例分析法。
导入新课:
广州白云机场有一乞丐在行乞时,有一个乘客鄙夷的将施舍的钱用力的扔在乞丐的脸上,该乞丐不满这种施舍态度,认为有伤他的自尊,他说:宁可饿死、冻死也不需要这种施舍。这件事被挂在了网上,许多网友发表了评论,为乞丐要尊严而喝彩,这说明人人都有人格尊严。今天我们学习第四课 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的第一框 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
第四课 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
第一框 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
一、人格尊严不可辱(板书)
活动:小光的案例分析
目的:通过对分析,使学生明白每个人都有人格尊严,都有受人尊重的要求。 要求:学生阅读材料(见教材 34 页),思考并回答问题:
(1)小光父亲的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2)班主任郭老师的行为侵害了小光的什么权利?
(3)谈谈你对此事件的看法?
(4)如果你是小光,会有什么感受?
教师指导,: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它是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最起码的底线权利。在现代社会中,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和权利,它集中体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人格尊严不可侮,侮辱者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生看“相关连接”的内容,了解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名誉是我们的权利(板书)
1、公民享有名誉权的意义(板书)
导读P35有关信用审查制小字资料,边看边思考,用自己的话谈谈人格尊严权中的名誉对我们有什么好处?
教师小结:人的名誉是对特定人的品德,才干,声望等方面的客观的社会评价,名誉集中体现了人格尊严。材料里是大家对市民信用信誉的评估,名誉越好,贷款越容易等。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价,可以使我们获得精神上的满足,良好的名誉不但可以获得社会和他人更多的尊重,而且还可以获得经济利益。
2、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犯(板书)
活动:“大江作弊”案的分析
目的;通过活动,使学生认识到人的名誉是受法律保护的,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既违背道德。也违反法律。
要求:学生阅读P35、36页的材料,分组讨论:
(1)在老师调查前,小明侵害大江名誉的行为会产生哪些影响?
(2)品行优良者就一定会得到客观公正的评价吗?
(3)面对不公正的评价你该怎么办?
(4)你对大伟,小辉,小敏的观点怎么看?
(5)你会采取大江的做法吗?为什么?
教师小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品行端正不一定会受到相应的客观评价,中华民族是一个十分看重名誉的民族,我们要继承这一传统,做一个受人尊重和赞誉的人。良好名誉首先取决于个人的良好表现,而名人又有“名人”的烦恼。小明的侵害了大江的名誉权,小明应公开,求得大江的谅解。而大江的看法独具一格,宽容大肚,但他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名誉。
(3)名誉权的内容(板书)
提问:什么是名誉权?它表现在哪些方面?
学生根据课本P38页的回答,教师指导学生划书。
活动:辩一辩
目的:通过活动,使学生认识到给同学起歧视性、侮辱性外号的行为的危害及应承担的后果,它也是一种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1)学生分成正反两方,自由。
(2)正方:起外号很正常,无可指责。反方:起外号是不道德的,应该谴责。
(3)教师注意引导:外号有善意的、褒奖的,也有歧视性的、侮辱性的,我们谴责的是后者。为了收到好的效果,教师可以课前个别指导。
教师指导总结:给同学起善意的、褒奖的外号,是无可厚非的,但是给同学起具有歧视性的、侮辱性的外号,是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既不道德,也不合法,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那么,在我们身边还有哪些类似的现象?把有关内容填入教材 38 页的表格中。
课堂小结:任何人都享有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即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不可辱,我们在维护自身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的同时,不得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的行为,轻则违反道德受舆论的谴责,重则触犯法律,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课堂练习:见练习册。
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
教学目标:明确每个公民都有肖像权和姓名权,每个公民都不得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和姓名权:懂得侵害公民肖像和姓名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的道理,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教学重点: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和姓名权,侵害公民肖像权和姓名权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教学难点:公民在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要履行维护他人肖像和姓名的义务。 教学方法:讲授法、阅读法、体验教学法、案例分析法。
导入新课:作为公民,每个人都是肖像权和姓名权,当你的肖像权和姓名权被侵犯时,如何来维护哪?今天我们学习第二框 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
第二框 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板书)
一、我有肖像权(板书)
1、肖像是肖像人的人格标志(板书)
活动:歌星的案例分析
目的:通过此案分析,使学生加深认识人格尊严,从感性上对肖像权进行初步了解。
要求:学生阅读教材 40 页的材料,思考并回答问题:
(1)这一事件涉及公民的哪些具体权利?
(2)法院的判决对受害人有什么意义?
指导,归纳总结:肖像是以容貌为中心的人体形象的再现。它的制作方法丰富多样,可以用绘画、剪纸、素描、石膏像、摄影等再现特定囊羧菪γ病Pは袷切は袢说娜烁癖曛尽D敲矗裁词切は袢模
2、公民有肖像权(板书)
教师导入小红的案例提问,学生思考后回答:
(1)小红行使了什么权利?(肖像使用权、获酬权、肖像制作权)
(2)警方发布通缉令,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构成侵权吗?
学生回答,教师小结:通过分析我们明白了,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包括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公安部门为了追捕犯罪嫌疑人,在发布通缉令时,使用他们的照片,不属于侵权行为。
3、公民的肖像权不容侵害(板书)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不得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的肖像进行人身攻击。侵害公民肖像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活动:小丽的故事
目的:通过分析,使学生进一步加深对侵害公民肖像权行为的认识,明确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求:学生阅读P42页的并思考书中的问题。
学生发言,教师小结。略。
二、维护姓名权(板书)
1、公民有姓名权(板书)
我们之所以一看到雷锋、董存瑞、鲁迅这些名字就能说出他们的事迹,是因为姓名是一个人的文字符号,它与某个特定的人紧密联系在一起,人姓名它包括正式姓名、笔名和艺名等,它使每个人人格的基本标志。
提问:你知道这项权利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学生回答,教师点评并指导学生划书。
活动:牛顺父子的冲突。
目的:引导学生知道法律对年满18周岁的公民和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的具体规定;明确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
要求:学生阅读P43的材料并思考:牛正干涉牛顺改名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教师指导,归纳总结:我国法律规定只要 18 周岁以后,公民都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有权依照规定变更姓名。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有姓名权并受法律保护,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下面我们看
2、公民的姓名权不容侵害(板书)
活动:张楠的案例分析
目的:通过分析讨论,使学生了解侵害公民姓名权的具体表现明确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姓名权。
学生阅读教材 44 页案例并思考:
(1)张楠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2)受害人应采用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姓名权?
教师指导:《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凡是非法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不管是否造成了他人财产损失,均构成他人姓名权的侵害。因此,张楠盗用、冒用他人姓名,侵害公民姓名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别人的损失。
课堂小结:我们每一个人都拥有肖像权和姓名权,作为公民要尊重他人的肖像权和姓名权,依法维护自己的肖像权和姓名权。我们要记住侵犯他人肖像权和姓名权的行为,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课堂练习:见练习册。
第五课 隐私受保护(板书)
第一框 隐私和隐私权(板书)
一、人人有隐私(板书)
1、隐私的含义(板书)
教师导入小红的故事,我们在座的一些同学,可能在刚上初中的时候,也有这样的困惑,谁能讲清这里的道理吗?
学生发言,教师小结:这里牵涉到隐私问题,实际上我们每个人都有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秘密,这就是隐私。那么,什么是隐私?隐私是指公民不愿意为人所知或不愿意公开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它包括三个方面内容:私人信息、个人私事、私人空间(教师依据教材46页的内容讲解,要求学生划书)。以我们学生为例,我们的通信、日记、身体隐疾和家庭住址都属于隐私。以往我们对隐私的概念十分陌生,产生了一些错误的认识,将隐私与不光彩的事联系起来,认为隐私就是丑事。下面我们来一场小小的辩论会,谈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2、隐私不是丑事(板书)
活动:小小辩论会
目的:通过辩论,澄清隐私就是丑事的认识,形成正确的观点。
(1)学生分成正反两方进行辩论,正方:隐私就是丑事;反方:隐私不是丑事。
(2)教师进行课前辅导,提供必要的材料。
(3)教师小结点评引出下一话题。提问:法律为什么要保护个人隐私?
3、保护隐私的意义(板书)
教师指导学生阅读课文,引导学生归纳保护隐私的意义或必要性:是人独立自由的需要:是人们对自身安宁和安全的需要:是建设以人为本、崇尚人性与个性的现代社会的需要。
二、让自己的心灵有个家的权利(板书)
1、隐私权的含义(板书)
活动:报社侵权案
目的:通过分析活动,使学生初步认识隐私权。
要求:学生阅读材料,对书中的问题(增加一个问题:国家为什么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讨论交流。
教师归纳:报社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保密的权利。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可以维护个人的人格独立和人格自由,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安定。那么,公民的隐私权包括哪些内容哪?
2、隐私权的内容(板书)
我们先看一个案例(教师导入案例),提问:你同意哪一种看法?为什么?这一案例体现了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什么内容?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派出所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搜查公民住宅是非法的,侵犯了公民的住宅权。(教师结合“相关连接”讲解搜查权的相关知识)
教师板书:私人生活安宁权
这是隐私权的一种,除此以外公民还享有个人信息保密权,如公民可以依法不公开自己的身体状况、家庭关系、储蓄密码等,并禁止他人非法搜查、传播和利用自己的私人信息。
教师板书:个人信息保密权
我们在分析一个常见的案例。
活动:拆信的案例
目的:通过讨论,使学生明白公民有权对自己的通信内容保密,个人通信保密受法律保护。
要求:学生阅读(P49)材料,讨论交流并回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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