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方法 为什么买房要考虑哪些因素文化背景和利益因素

科学和文化要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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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高中语文
请用一句话概括下面一段文字的要点,不超过15个字。
随着青藏铁路的全线开通,神奇的“天路”正成为海内外媒体没有硝烟的新闻大战的战场。“每天要求采访的电话络绎不绝,人手少的时候接都接不过来。”驻扎在拉萨西藏宾馆的铁道部工作人员说。新华社在青海格尔木和西藏分别设立了采编平台,抽调近120名记者编辑和技术人员在一线进行文字、图片、音视频报道。据了解,除了铁路部门确认的600名媒体记者外,云集在青藏铁路沿线的国内外其它媒体记者也超过了400人。一场争夺观众、读者、网民眼球的新闻大战已经开始。
科目:高中语文
来源:学年浙江省温州中学高一下期期末考试语文卷(带解析)
题型:语言表达
请用一句话概括下面一段文字的观点。(不超过25字)(3分)韩国欲向联合国申报“端午节”为本国的文化遗产一事见报后,在国内引起了非常激烈的争论,有些人甚至提出了“捍卫端午节”的说法。这场争论,本质是如何对待文化传统的问题,“捍卫”这种提法,只是一种比较极端的表态。这种表态的支持者,非常明确地把文化传统分成了“你的”和“我的”,并且据此推论出,某国是在抢夺“我们”的文化遗产。虽然尊重文化传统,更多的表现为民族感情,但是任何感情,包括民族感情,还是应该立足在尊重历史和事实的基础上,否则,问题就会变成伪问题,而感情也难免被人指责为狭隘,于事无补。其实在表态之前,我们还应该明白这样一个事实,除汉族外,还有满、蒙、藏、苗、彝、畲、锡伯、朝鲜等约28个少数民族庆祝端午节。根据专家的考证,这个节日源于远古的祭龙日,用龙的威慑力驱除所有的灾疫邪祟。而对龙的崇拜,绝非华夏民族所独有。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科目:高中语文
来源:2012年苏教版高中语文必修一《获得教养的途径》练习卷
题型:语言应用
请用一句话概括下面一段文字的观点。(不超过25字。)
韩国欲向联合国申报“端午节”为本国的文化遗产一事见报后,在国内引起了非常激烈的争论,有些人甚至提出了“捍卫端午节”的说法。这场争论,本质是如何对待文化传统的问题,“捍卫”这种提法,只是一种比较极端的表态。这种表态的支持者,非常明确地把文化传统分成了“你的”和“我的”,并且据此推论出,某国是在抢夺“我们”的文化遗产。虽然尊重文化传统,更多地表现为民族感情,但是任何感情,包括民族感情,还是应该立足在尊重历史和事实的基础上,否则,问题就会变成伪问题,而感情也难免被人指责为狭隘,于事无补。所以在表态之前,我们应该明白这样一个事实,除汉族外,还有满、蒙、藏、苗、彝、畲、锡伯、朝鲜等约28个少数民族庆祝端午节,根据专家的考证,这个节日源于远古的祭龙日,用龙的威慑力驱除所有的灾疫邪祟。而对龙的崇拜,绝非华夏民族所独有。
科目:高中语文
来源:2014届湖北武汉重点中学(五校)高一下期期中统考语文卷(解析版)
题型:语言应用
请用一句话概括下面一段新闻,不超过15个字。(4分)
本报讯(记者佘晖)因为身处巨大的拆迁工地,百年“汉冶萍”碑刚刚现身,就引起众多“人文武汉”网友关注。其他的几块碑现存何处?它们未来的归宿如何?这些问题牵动着网友们的神经。昨日上午,汉阳区文化局派员到国棉一厂实地调查。
&&& 本月19日,“人文武汉”网友发起工业遗址寻访,探访正在拆迁的国棉一厂,发现百年“汉冶萍”碑藏身门卫室。本报21日发出这一消息后,“人文武汉”网友纷纷在网上跟帖,表示对其未来命运的担忧,他们提出,只有文化部门出面,才能保证“汉冶萍”碑及可能存在的其他相关碑刻不受损失。
记者昨日获悉,汉阳区委领导看到本报报道后十分重视,批示请区文体局调查情况。昨日,汉阳区文化局人员专程到现场调查拍照。据称,他们将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及时研究保护措施。
(《长江日报》日)
科目:高中语文
来源:河北省2010年高三年级一模模拟(三)
题型:语言应用
请用一句话概括下面一段文字的要点,不超过15个字。(4分)
随着青藏铁路的全线开通,神奇的“天路”正成为海内外媒体没有硝烟的新闻大战的战场。“每天要求采访的电话络绎不绝,人手少的时候接都接不过来。”驻扎在拉萨西藏宾馆的铁道部工作人员说。新华社在青海格尔木和西藏分别设立了采编平台,抽调近120名记者编辑和技术人员在一线进行文字、图片、音视频报道。据了解,除了铁路部门确认的600名媒体记者外,云集在青藏铁路沿线的国内外其它媒体记者也超过了400人。一场争夺观众、读者、网民眼球的新闻大战已经开始。【图文】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1]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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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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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简述比较教育史上的“借鉴时代”、“因素分析时代”和“社会科学方法时代”.这是一篇论文要求2000字,明天要交,
这个问题你查一下百度百科的比较教育就有,而且百度知道也有回答(当初我也曾回答的)呵呵.以下为复制过来的参考答案,你可以适当调整一下.————————————————————————————————对于外国教育的比较研究,在古代就已经开始.都还没有真正形成相对完整的理论和方法体系,严格说来还不能看作教育学科体系中的一门学科,因而还不是真正的比较教育.1、比较教育发展史上的“借鉴时代”到19世纪,欧洲民族国家制度的兴起和产业革命的爆发,促使欧美各国争先恐后地推行富国强兵的政策.当时人们相信把一个国家的教育制度移植到另一个国家是完全可行的,所以各国都积极向国外派遣专家,从教育先进的国家学习经验,以期为我所用,比较教育因此得以产生和发展起来.但这一时期的考察大多是表面化的、百科全书式的;往往忽视别国教育与当地计会生活的联系,忽视对别国的教育经验在该国的可行性的深入讨论.因此,人们也把这一时期称为“借鉴时代”.作为比较教育研究的第一阶段——学科的倡导阶段,方法上的特征是访问与借鉴.借鉴时代作为比较教育发展的第一阶段,它的开始就是以1817年朱利安在巴黎《教育杂志》上连载发表《关于比较教育的工作纲要和初步意见》为标志的,“比较教育”这一术语也是在这部书中首次被正式使用的.借鉴时代的另几位重要的比较教育学家是法国的库森(VictorCousin,).1831年,身为外国教育情报调查人的库森,受法国教育部长之命考察普鲁士的教育,并把考察结果写成了《关于普鲁士公立教育情况的报告》,为法国政府制定初等教育制度的基本法——1933年的《基佐法案》(Loi de Guizot)提供了重要参考.美国马萨诸塞州的教育督察长霍拉斯·曼(HoraceMann,),1842年访问欧洲归来,撰写了一本著名的《第七年报告》.这是一份对欧洲各国教育进行了历时6个月的考察以后提交出来的报告书.日本的文部大臣田中不二□考察欧美教育制度后,编写并整理了《理事功程》.本阶段比较教育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介绍外国教育经验,作为改进该国教育制度的借鉴.2、比较教育发展史上的“因素分析时代”20世纪上半叶是比较教育研究的第二阶段,是比较教育学科的形成阶段,方法上的特征是因素分析,也被称为因素分析时代.要改革教育必须根据该国的具体情况,参照国际的教育经验,作出正确的决策,因此,比较教育的研究重点,转向分析决定各国教育制度的主要因素.比较教育在方法上一改过去那种孤立地研究和移植别国教育经验的做法,开始密切联系各国的社会文化和民族特性等因素来分析研究各国的教育.在比较教育史上一般把这一时期也称作“因素分析时代”.因素分析时代的开端,是以1900年英国比较教育学家萨德勒(Michael Sadler,)发表论文《我们从对别国教育制度的研究中究竟能学到什么有价值的东西?》为标志的.萨德勒是英国比较教育学家,撰写了28卷的《教育问题专题报告》,自年陆续发表.这些报告,详细地描述了欧洲各国、美国以及英属领地的教育状况,分析了不同地区教育的社会文化背景,总结了教育经验,并指出了教育发展的趋势.他认为孤立地研究教育是不对的,必须重视教育的文化背景,研究决定教育制度的各种因素.他还提出民族特性这个概念来说明教育的思想和实践,并且强调学习外国经验的目的在于改进该国的教育制度.萨德勒的比较教育观点,对这个时期比较教育研究的方向,特别是康德尔的比较教育观点,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为以历史主义为主要特征的因素分析理论奠定了方向,标志着比较教育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美国比较教育学家康德尔深受萨德勒的影响,他的研究工作更加典型地反映丁因素分析时代比较教育的特点.康德尔的比较教育思想集中体现在他1933年出版的代表作《比较教育》(1954年出版的修订本更名《教育的新时代:比较研究》)一书中.康德尔是比较教育史上第二个系统阐述理论与方法的学者,按照美国比较教育家卡扎米亚斯和马西亚拉斯对康德尔的《比较教育》论著的分析,得出工种主要目的.第一,“报导--描述”的目的.他向读者提供各国教育制度的“情报”,并按问题把事实加以分类,例如分为教育制度、教育行政、中小学教育、中小学师资培训等.他认为事实的报导是不够的和有局限性的,但却是比较研究过程中必要的一步.第二,“历史--功能”的目的.按照康德尔的意见,比较教育不仅要描述事实,而且要说明特征.他指出,不应把教育作为孤立存在的事业来看待,它应同国家背景,同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背景结合起来研究.第三,“借鉴--改善”的目的.康德尔希望通过考察外国和该国的教育制度,研究比较教育的学生能够养成一种更可取的哲学态度,其终极目的是为了改进该国的教育制度和培养对“民主”制度的忠诚.与康德尔同时代的著名比较教育学家还有德国的施奈德(Friedrich Schneider,)和英国的汉斯(NicholasHans,),他们的比较教育观点基本一致.其中汉斯的思想更接近于康德尔.1947年,汉斯在英王学院任职期间撰写了《比较教育:教育的因素和传统研究》一书,书中他根据影响人的发展的天资、社会和训练等因素,把一个民族的发展看做一个人的成长,认为影响教育制度的决定性因素可分作三类:自然因素(包括种族、语言、地理和经济等因素)、宗教因素(包括天主教传统、圣公会传统和清教传统等因素)和世俗因素(包括人文主义、社会主义、民族主义、民主主义等因素),并对每一种因素又做了进一步的细致分析.在研究工作中,汉斯把因素分析法与历史法紧密结合在一起,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研究方法.和康德尔、汉斯一样,施奈德也提倡并运用因素分析的研究方法,但与前者强调注重教育以外的影响因素不同,施奈德在强调外部因素的同时,还特别强调教育的内部因素在国民教育制度形成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他在1947年发表的《各国教育的动力》一书中,指出了对教育有影响的国民性、地理位置、文化、经济、科学、政治、宗教、外国影响等外部因素,还进一步分析了教育发展的内部动力.他认为,影响教育的内部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教育的消极性和积极性、必然和自由、统一件和多样性练两极辩证法的相互作用;二是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之间的辩证作用.3、 比较教育发展史上的“社会科学方法时代”从50年代起直到现在是比较教育研究的第三阶段,是学科的蓬勃发展阶段,方法上的特征是综合研究,这一阶段也被称为“社会科学方法时代”.在社会科学方法时代,比较教育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主要表现在研究规模的迅速扩大、研究方法层出不穷、研究成果大量增加和研究领域的扩大等方面.研究规模迅速扩大这个阶段,国际教育组织相继设立.195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立了汉堡教育研究所;1956年成立了国际教育成绩评价协会;196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附设了国际教育规划研究所;1968年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附设了教育研究和革新中心.这些国际性教育研究机构的成立,为开展跨国界的教育比较研究提供了组织上的便利.1968年创立了比较教育学会国际委员会(L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Comparative Education Societies),该会于1970年在渥太华举行第一次大会,更名为世界比较教育学会联合会(WorldCouncil of Comparative Education Societies).迄今为止,联合会已经举行了九次大会.研究方法与观点多种多样除了历史法之外,还使用了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贝雷迪在《教育中的比较方法》一书中认为,比较教育研究工作应分为四个阶段.(1)描述.主要任务是描述个别国家的教育制度和教育实践.为此,开始时必须广泛收集资料,了解各国教育的实际状况.收集资料的方法有阅读资料和直接观察两种,其中最重要的是直接到外国进行考察.(2)解释.主要任务是对所了解的教育情况进行解释,以便不仅了解事物是怎样的(How),而且了解事物为什么会那样(Why).为此,必须对影响教育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在分析时应当运用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统计学等有关学科的研究成果.(3)并列.主要任务是把所要比较的国家的材料,按可以比较的形式排列起来,决定比较的格局,并且设立比较的标准.然后进一步分析资料,提出比较分析的假说.(4)比较.主要任务是对第三阶段所列材料进行全面的比较研究,验证第三阶段所提出的假说,然后作出一定的结论.美国的诺亚(H·J·Noah)和埃克斯坦(M·A·Eckstein)被认为是比较教育研究中运用社会科学方法的典型.他们在其合著的《比较教育科学的探索》一书中,从分析比较教育的历史发展和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人手,提出了比较教育研究的科学方法.他们认为,现代科学研究的一般程序是提出假说、数量测定、参照研究和理论分析.据此,他们提出比较教育的研究程序应当是:①确定问题;②提出假说;③明确概念(提出指标);④选择例证;⑤收集数据;⑥整理数据;⑦说明结果.英国的埃德蒙·金(Edmund King)在他的《别国的学校和我们的学校——今日比较教育》一书中,对比较教育学的目的、内容和方法,提出了不少新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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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下载二维码理由、原因与行动
杨国荣&&日14:55&&
(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200241)
作为人的存在方式,行动既有其理由(reason),又关乎原因(cause)。从具体的机制看,行动的理由与行动的原因所涉及的,是行动的根据与行动的动因。理由为行动提供了根据,也使行动的理解成为可能。在现实的形态上,理由表现为一种系统,并关联着内在与外在、现实与可能等不同的方面。以个体意愿与理性认知的互动为背景,理由同时关联着自觉和自愿等不同的行动形态。通过化为内在动机,理由进一步进入因果之域。行动不仅涉及理解与解释,而且关乎规范与引导,后者意味着不能将行动的原因仅仅限定在逻辑层面的理由,而应对其作更广意义上考察。在这里,形式与实质、逻辑关系与现实背景之间呈现了内在的统一,而理由、原因与行动的相关性则由此得到了具体的展现。
一 理由与行动
理由包含多重内涵。从理由与行动的关系看,理由可以视为行动的根据:所谓有理由做或有理由去行动,也就是有根据做或有根据去行动。在这一论域中,理由首先与行动的可理解性相联系:没有理由的举动,往往无法理解。为了阅读或查找资料而从书架上抽取某一本书,这是有理由的行动,因为它具有明确的目的指向。将书从书架上拿下后放上,放上后又拿下,不断重复这些活动而又没有任何目的,这也许可以视为神经质的举动,但却无法归为出于理由的行动。在此,目的以及它所体现的方向性构成了理由的具体内容,有目的的活动表现为有理由的行动,其过程具有可理解性;无目的的活动则呈现为无理由的举动,其过程往往难以理解。从以上关系看,理由与行动者或行动主体有着更切近的关系,无理由意味着从行为主体的层面看,其举动无缘无故,不可捉摸:它既无法思议,也难以理喻。这一意义上的无理由,具有非理性的特点,而理由作为行动的根据,则赋予行动以理性的、自觉的品格。[帕菲特(D. Parfit)在考察理由时,将理由与理性联系起来,认为在信念是真的前提下,如果我们去做具有好的理由的事(doing what we have good reason to do),则我们的行动就是理性的(参见D. Parfit: On What Matter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尽管关于何为好的理由、如何判断好的理由需要作进一步讨论,但肯定出于理由的行动选择体现了理性的特点,则有见于行动的理由与行动的理性品格之间的相关性。]
在行动的视域中,理由的另一内涵涉及权利。就理由与行动者的关系而言,有理由做某事,意味着行动者有权利做某事。在现实的生活中,行动的理由,往往便具体表现为某种权利。这里的权利,同时包含正当性。行动在某些场合具有“理直气壮”的特点,这里的“理直”,便既以理由的正当性为根据,又基于理由之合乎行动者的权利。以日常的活动而言,在法律与道德所容许的范围之内,个体选择做此事而非其他事,其中的理由不仅与各种理性的考虑及个体的兴趣相联系,而且涉及其所拥有的权利,正是后者,使行动者在面临某种不合理的外在干预时,可以依然“理直气壮”地坚持其行动。在很多情况下,“你有什么理由这样做”的追问,其实际内涵也就是“你有什么权利这样做”。作为现代生命伦理学讨论的重要论题之一的安乐死,其选择与实施便关乎以上问题:在有无理由选择与实施安乐死的背后,更为实质的问题是特定的个体有无权利选择和实施与终结生命相关的行动。
权利在逻辑上与责任具有相关性,理由与权利的联系,使之同时关涉责任。人所面临的实践生活包含多样性,行动选择的依据也往往不同,当行动与义务的履行相关联时,其理由便涉及责任。对一个教师而言,根据课程的安排到校上课,是其日常的行动,而这种行动的理由,便以责任为实质的内容:作为教师,你有责任在承担课程的情况下按相关要求到校上课。在以上关系中,责任的内涵可表述为“这是你的分内之事”或“你应该这样做”,以否定的方式表示,则是:“你没有理由不这样去做”。不难看到,在这里,责任构成了行动的具体理由:有理由去做意味着有责任去做。
当然,这里同时需要对“应当做”与“有理由做”加以区分:有责任做意味着应当做,在此意义上,“应当”可以成为行动的“理由”,但“理由”却并不等值于“应当”。以日常生活而言,极度饥饿可以成为偷取食物的“理由”,但这不等于当事人“应当”去偷取食物。拉兹曾认为, “‘x应当做Φ’这种形式的陈述在逻辑上等值于‘对x来说,有理由做Φ’这一形式的陈述。”[拉兹:《实践理性与规范》,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第20页。]这一看法注意到了“应当”与理由的相关性,不过,认为二者“等值”,则容易使“理由”等值于“应当”,从而忽视二者的区分。以上情况也表明,关于行动、理由、应当(责任)之间的关系,不宜限于逻辑层面纯粹形式的考察,而应联系实际情境加以分析。
如前所述,与可理解性相联系的行动理由,赋予行动以理性的品格,后者同时表现为广义的合理性。相形之下,以权利为内容的行动理由,则更多地关乎正当性,在基于责任的行动理由中,这种正当性得到了更切近的体现:责任所指向的是当然,而正当则表现为合乎当然。如果说,可理解意义上的合理性首先涉及逻辑之域,那么,权利和责任层面的正当性则更多地与价值之域相联系。相应于此,以理由为根据,行动既体现了理性的自觉,又被赋予价值意义上的正当性。
进而言之,价值的确认或价值的判断本身也可以构成行动的理由。在价值的层面,“好的”或“善的”(good)同时蕴含着“应当(ought to),当我们判断某事具有正面的价值意义(“好的”或“善的”)时,同时便确认了该事值得做或应当做。拉兹曾指出:“只有当某种行动能够(或可能)导致或有助于导致有益(good)的结果,或者,该行动能改变或可能有助于改变有害(bad)的结果时,人才有理由实施这一行动。在这一意义上,价值‘控制’理由(values ‘control’ reasons)。”[ Joseph Raz:Engaging Reason――On the Theory of Value and Ac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47.]这一看法在某种意义上也注意到了价值判断(确认何者有益、何者有害)与行动之间的关系。当然,这里需要区分逻辑的蕴含与价值的蕴含。逻辑首先体现于形式之域,以逻辑的推理过程而言,逻辑的蕴含首先涉及前件与后件之间的推论关系:在“如果p,则q”的推论中,p与q作为前件与后件,便包含逻辑的蕴含关系,这种关系具有形式的意义。价值的蕴含则关乎实质的价值关系,并基于人应当追求和实现对人具有正面或积极意义的价值这一基本原理。逻辑的蕴含关系内含“必然”(前件真则后件必然真),价值的蕴含则以“当然”为内容:“善”(正面或积极的价值)蕴含“当然”(应当)。从行动的维度看,价值的蕴含,同时赋予价值的判断以理由的意义:一旦确认某事为“善”或“好”,则这种确认便为行动提供了理由。换言之,相关之事的价值性质(“善”或“好”),从价值关系上规定了行动者应当选择和做此事。事实上,价值蕴含与行动理由之间的关系,在逻辑蕴含中也以另一种形式得到了体现:从“如果p,则q”的推论过程看,前件p便同时表现为推论的理由。尽管逻辑推论中的理由与行动的理由具有不同的内涵,但在蕴含关系涉及理由这一点上,二者又呈现某种相通性。可以看到,作为行动的理由,价值判断或价值确认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它展示了与权利和责任的相关性:基于权利或责任的理由与价值判断所蕴含的理由在体现价值关系上,无疑具有一致性;另一方面,它所内含的蕴含关系,又赋予它以某种逻辑的意义。
从具体的形态看,行动理由呈现多样性。以行动的目标为指向,理由往往关涉“为什么”的问题。在主体选择的层面上,“为什么”首先与目的相联系。以日常生活中的散步而言,“为什么每天散步”?回答如果是“为了健身”,则“健身”便构成了“散步”这一行动的理由。这里的“健身”表现为目的,以“健身”为散步的理由,则意味着将理由的内容理解为目的。与漫无目的的举动不同,有目的蕴含着理性的自觉,就此而言,目的关乎可理解意义上的合乎理性。同时,目的有正当与不正当之别,从这方面看,它又涉及价值层面的合理性。目的所具有的以上特点,同时也赋予目的层面的理由以二重性。
目的更多地与主体的观念相关,行动的理由则不限于主体的观念之域。在很多背景下,行动的选择往往关乎外在的规则与事实。以学校教育中的考试而言,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已到的情况下,监考教师便会收卷。收卷是一种特定的行动,其理由则涉及二个方面,即一定的规则与相关的事实。考试必须在一定的时间中进行,不能超出规定的时间,这是规则;规定的时间已到,这是事实。在此,监考教师进行收卷这一行动的理由便既依据规则(考试必须在一定的时间中进行,不能超出规定的时间)又基于事实(规定的时间已到)。这里的规则以当然为内容,其中包含有关权利(如学生有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答题)与责任(如监考教师有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已到时收卷)的规定;事实则表现为实然。作为理由的一个方面,事实构成了重要的因素:监考中的收卷,不能仅仅以主观上“相信”时间已到为依据,而应参照现实的形态(如走时准确的钟表所表示的时间)。仅仅依据主观上的相信,往往会发生错误(如实际上时间尚未到,却以为时间已到),从而无法成为合理的行动理由。
广而言之,上文提及的价值判断之蕴含理由,也以价值判断本身合乎现实关系为前提。价值判断作为评价活动,构成了广义认识过程的一个方面:按其本来形态,认识过程在广义上既涉及认知,也包括评价。作为认识过程的一个方面,价值判断也关乎真实性问题。就行动与理由的关系而言,这里涉及价值判断、真实性、行动理由之间的关系:从价值判断中引出“应当”,以这种判断体现真实的价值关系为前提。尽管一定社会或个体所确认的价值原则及其价值需要存在差异,从而价值判断也具有相对性,然而,某种行为是否合乎一定的价值原则以及相关主体的价值需要,这则涉及真实与否的问题。在此,“善”与“真”呈现了内在的相关性:唯有真实的“善”(基于真实价值关系的“善”),才可能蕴含“应当”,并进一步为行动提供理由。“善”与“真”的如上关联,既体现了当然与实然的联系,也表明行动过程中规范性与事实性之间存在难以分离的一面。
就规则、事实与行动理由的关系而言,规则相对于个体而言具有外在的性质。从行动者自身方面看,行动的理由往往又与自我的身份认同相联系。现实情境中的行为选择,往往基于这种身份认同。以传统社会中的父慈子孝而言,“慈”和“孝”以关切和敬重为实质的内容,后者乃是通过个体的行动而体现出来,而这种行动又以“父”或“子”的身份认同为前提。当然,“慈”和“孝”的行动以什么样的具体形态表现出来,则又取决于特定的情境,这种情境所涉及的是多样的事实。例如,在严寒的季节中,关切的行动一般便体现为如何使相关对象处于温暖之境而非为其降温。此时,何以送暖或保温,便不仅关乎一定的社会角色以及相关的义务(父、子等身份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而且也与特定的事实(天寒)相联系。综合起来,在以上背景中,行动选择的理由既以身份认同为前提,又本于一定的事实。从更广的视域看,日常生活中的行动,常常同时涉及身份认同与相关事实背景。在球类比赛中,不同的观众每每会因为不同的球队进球而欢呼喝彩,这种欢呼或喝彩行动,便以身份认同与具体事实为理由:为什么看到某一球队进球就欢呼喝彩?这一行动一方面与身份认同相关(欢呼者认同自身为该队的球迷),另一方面又关乎事实(该队此时进球)。
理由作为行动的根据,涉及广义的“应该”(ought to),事实则表现为“是”(is),事实与理由的关联,从一个方面表明,“是”与“应该”之间并非完全悬隔。[当然,这里需要对工具理性意义上的“应该”与价值理性意义上的“应该”作一分疏。工具理性意义上的“应该”更多地与狭义上的认知相涉,价值理性意义上的“应该”,则关乎评价层面的意义。“如果你想抢劫银行,那就应该拥有枪支”,这里的“应该”,是工具理性意义上的应该,它所体现的是一定目的(抢劫银行)与手段(有效实现相关目的的条件)之间的认知关系。“如果你要做一个守法公民,就应该打消抢劫银行的念头”。这里的“应该”,是价值理性意义上的“应该”,它涉及的是对目的本身之价值意义的评价(抢劫银行悖离了守法公民应遵循的基本要求)。由此作进一步考察,可以对道德上的“应该”与非道德的“应该”作一区分。“做一个诚实的人”,这一要求既可以为个体选择说真话提供理由,也意味着做出此选择的行动主体“应该”说真话。这里的“应该”具有道德的涵义。反之,一个以欺诈为业的团伙也可以要求其成员对人说谎时“应该”编造得更让人信服,在这里,欺诈成为编造谎言的理由,而与之相关的“应该”则具有非道德或反道德的意义。]不过,就行动的过程而言,单纯的事实并不构成理由,事实唯有与行动过程的其他方面相联系,才能进入理由之域。在行动基于外在的规则与事实的情况下,事实之构成理由的要素,以它与规则的关联为前提。在前述事例中,“考试时间已到”这一事实之成为收卷这一行动的理由,便是建立在它与考试规则的联系之上。同样,某一球队进球这一事实之构成特定观众欢呼喝彩的理由,也关联着事实之外的因素:只有在欢呼者认同自身为该队球迷的情况下,以上事实才构成其欢呼的理由。规则与认同蕴含外在与内在之别,二者与事实的结合,既从不同的方面表现了事实融入理由的不同形式,也具体地展示了行动理由的多样内容。
行动的理论通常以欲望与信念的统一作为行动的理由,按照这一理解,则如果行动者形成某种欲望,并相信某一相关事物可以满足这种欲望,则他便具有实施某种行动(亦即通过作用于相关事物来满足已有欲望)的理由。然而,信念固然可以构成行动理由的一个方面,但它本身又有是否合乎事实的问题。唯有在信念合乎事实的条件下,与之相联系的行动才能获得理性的形式。在前文所提及的监考之例中,与事实不合的信念(对时间的错误认定),便无法构成合理的行动(终止考试)理由。广而言之,行动之有理由在某种情况下并不意味着行动之合乎理性,有理由与理性化之间的这种张力,往往形成于信念与事实之间的距离。以日常活动而言,如果一个人产生了喝酒的欲望,并相信桌上的一瓶化学液体是某种白酒,那么,他便会去饮用这瓶化学液体。从欲望与信念的统一这一行动解释模式看,他的行动无疑是有理由的:在具有喝酒欲望、同时又相信桌上的液体是白酒的情况下,饮用这种液体无疑属于有理由的行动。但是,由于其信念(以化学液体为白酒)不合乎事实,这种行动(喝化学液体)却很难视为理性的行动。这一情形既进一步体现了理由与事实的关系,也涉及理由本身的合理性问题,而合理的理由则离不开对事物的真实把握。
以上现象同时从一个方面表明:具有理由与合乎理性并不完全重合。进一步看,如后文将讨论的,普遍的原则也往往为行动提供了理由:如果行动者根据其所接受或认同的价值原则或规范作出某种选择,则这种选择无疑也有其理由。然而,尽管这种理由在可理解的意义上也涉及理性,但从评价之维看,并非所有的价值规范和原则都在价值的层面合乎理性。就终极的意义而言,唯有与人类走向自由的历史进程相一致的价值原则,才真正具有价值层面的合理性。法西斯主义者、恐怖主义者的行动选择,无疑也以其信奉的价值原则为行动的理由,然而,从根本上说,其接受的价值原则与上述历史趋向彼此背离,从而,这种原则也缺乏价值层面的合理性。不难注意到,在这里,具有理由显然并不意味着合乎价值层面的理性。正如信念与事实之间的距离常常导致有理由与理性化之间的张力一样,价值原则与价值理性之间的冲突也每每引发有理由与价值的合理性之间的不一致。从理论上看,以上现象的存在,与广义认识过程中认知与评价之分,存在着逻辑的联系:有理由体现了认知意义上的合乎理性(可理解性),但并不一定担保评价意义上合乎理性(价值的正当性)。
就其现实的形态而言,行动并不具有单一的形式,而是展开为一种相互关联的系统。在不同行动的相互联系中,一种行动往往可以成为另一种行动的理由。栽下树,这是一种行动,这一行动本身又构成了浇水等后续行动的直接理由。同样,到商店挑选所需要的商品,这也是一种行动,这一行动同时又成为走出商店之前付款的理由,而付款是另一种行动。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二种行动之间的关联具有不同的性质。栽树与后续的浇水等行动之间的联系,基于自然的属性和法则(树木在种植之后需要水分),在商店选择商品后付款,则以社会领域的体制性事实为背景(根据市场经济与商业交易的规则,选定的商品只有在付款之后才能作为已购之物带出商店)。与之相联系,在以上情形中,前一种行动之成为后一种行动的理由,也分别地涉及自然的法则与社会的准则。当然,作为理由,二者又包含相通之点,这种相通性主要表现在,前一种行动之成为后一种行动的理由,以行动者的内在承诺为前提:在栽树的事例中,只有当行动主体在种下树木的同时承诺让所种之树得以存活,栽树的行动才成为后继浇水等行动的理由;在选购商品的情形中,唯有行动主体承诺按商品经济中的社会准则行事,选择商品这一行动才会成为付款的理由(商场的偷窃者一般便缺乏这种承诺,从而,他之选择商品这一行动,也不构成付款这一后续行动的理由)。以上承诺常常并不是以显性或自觉的方式作出,而是更多地取得隐含的形式。在这里,一种行动之成为另一种行动的理由既基于自然的法则与社会的准则,又与行动者的内在承诺相联系。
抽象地看,以上视域中行动之间的理由关联,似乎可能引向层层地回溯:某一行动在为后继行动提供理由的同时,本身又以另一行动为理由,如此可以不断上溯。然而,就现实的形态而言,社会领域中不同的事物之间固然存在历史的联系,这种联系也体现于前后相继的行动之间,从而,某一行动,确乎可以追溯其先行的根源,但行动同时又总是发生于特定的背景之下,后者以综合的形态构成了行动的具体根源:历史的因素本身也通过渗入于其中而起作用。与之相联系,当我们考察某一特定行动的理由时,往往无需不断地向前追溯,而可以主要基于行动发生时综合性的背景。就形而上的视域而言,前后相继的行动之间的关系既有内在性,又具有外在性,关系的内在性要求我们关注行动间的历史联系,关系的外在性则使我们可以从现实的背景出发考察行动。同时,从行动与行动者的关系看,行动往往又以行动者为直接的根源,各种历史的关联,常常凝聚于行动者之中,由行动者引发的行动,也相应地源于行动者的现实存在。以上事实表明,行动之间的理由关联,并不意味着引向无穷的后退。
作为行动的现实根据,理由并非仅仅以单一的形态呈现,而是展开为一个结构,其中即包含事实以及对事实的认知,也涵摄人的意向、目的。前文所提及的目的之维以及事实与规范、自我的身份认同与事实之间的联系,自然法则、社会准则与内在承诺之间的互融,已从不同方面表明了行动理由的系统性和结构性特点。上述方面在现实的行动过程中往往呈现更广的相关性。以出门带伞而言,带伞的理由(为什么带伞)便涉及多重方面。从事实的层面看,“带伞”这一行动可能是基于天正在下雨,从行为者(行为主体)的视域看,之所以带伞则一方面基于某种认识(确信天在下雨或天将下雨),另一方面又出于某种意向或意欲(不希望被雨淋湿)。仅仅出现某种事实(如天下雨),并不构成行动(如带伞)的理由;单纯的认识(如确信天在下雨或天将下雨)或意向(如不希望被雨淋湿),也难以成为实施某种行动的理由。唯有一方面在事实层面上出现了“天下雨”这一类情形,另一方面行动者又具有“天在下雨或天将下雨”的确信,并同时形成“不想被淋湿”的意向,带伞这一行动的理由才会具体地构成。在这里,理由包括事实(如“天下雨”)、认识(人确信天下雨)、意欲或意向(“我不想被淋湿”)等多重因素,这些因素相互联系,呈现为统一的结构。[ 如前所述,行动理论每每以欲望(desire)加信念(belief)为行动的理由,对行动理由的这种理解,也在某种意义上涉及了理由的结构性。]
理由既具有结构性,又涉及时间性。前文已提及,就理由与行动的关系而言,其意义首先在于为行动提供根据。作为行动的根据,理由不仅基于世界和人的当下存在形态,而且关乎其未来的发展。行动的理性品格,在于其理由不只是考虑当下的情形,而是同时兼顾未来:一个理性的行动者,不能以满足目前或当下的欲望为行动的理由而完全无视这种行动在未来可能带来的危害。如果一个人明知某种行动(如吸毒)可能对其未来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但依然以当下的欲望为选择那种行动的理由,则这种行动的理由便具有非理性的性质。这里既涉及行动的意欲与行动的结果之间的关系,也关乎时间之维(当下观念与未来事实之间的关系),二者从不同方面展现了行动理由的具体内涵。
与时间性相联系,行动的理由同时具有生成的品格。在宽泛的意义上,行动的理由既与一定的情景相关,又涉及行动者对具体情境的认识以及行动者的内在意欲和意向。行动的具体情境与主体的意欲和意向都非一成不变,而是处于动态之中,从而,与之相关的行动理由也具有可变性、生成性:某种情境与主体的认识、意向相互交融而为行动提供理由,这一类现象往往发生于具体的生活与实践过程。事实上,从更广的层面看,个体的言与行在其展开的过程中,本身也可以为行动的理由提供前提。以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而言,当个体向他人做出了某种承诺之后,这一承诺往往便构成了进一步行动的理由:在做出承诺之后,就“有理由”(应当)去履行承诺(做所承诺之事)。做出承诺不同于前文提及的隐性承诺,而是一种自觉、显性的语言行动,这里既体现了语言行动与实践行动的相关性,也从一个方面具体表明,行动的理由常常生成于行动者自身的活动。
二 行动的多重向度
作为影响行动的具体因素,理由同时涉及内在与外在、现实与可能等不同的方面,并与个体的意欲、理性的认知相关联,后者进一步赋予行动以自觉、自愿等形态。在个体意欲、理性认知与内在动机的互动中,理由在行动中的意义得到了更内在的体现。
从现实的过程看,理由对行动的影响,每每通过某些中介而实现,其中,动机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这里需要对理由与动机的关系作一分疏。以理由与动机的关系为视域,理由本身可以进一步从内在与外在二个方面加以考察。宽泛而言,理由的内在之维主要与个体的意欲、要求相联系,其外在之维则涉及外部的事实(包括社会的体制)、一般的原则、规范,等等。当个体形成了某种意欲(如去海边休假)之后,这种意欲常常便从内在的方面为行动(如安排或准备相应的旅行计划)提供了理由。尽管如后文将要讨论的,具有某种行动理由,并不意味着实际地实施这种行动,但从逻辑上看,意欲无疑为行动的理由提供了内在的依据。同样,外部事实也每每从一个方面为行动提供理由,如前文所提及的,在日常生活中,“下雨”这一事实常常构成了带伞的外部理由。进而言之,社会领域的一般原则、规范也可以成为个体行动的理由,如交通规则,便构成了人们在行路、驾驶时选择某种方式(如穿马路时走斑马线、靠右侧行驶,等等)的理由,这里的理由同时表现为行动的根据。相对于个体的意愿,外部事实与一般的原则、规范存在于个体之外,作为行动的理由或根据,它们也呈现外在的性质。当然,正如前文已论及、后文将进一步讨论的,仅仅具有外在理由的并不必然导向行动,然而,基于外部事实或一般规范的理由确实又从外在的方面为行为提供了根据。
相对于理由,动机可以视为行动更直接的动因。作为引发行动的内在动因,动机包含多重方面。首先是目的。在理由的层面,目的主要通过赋予行动以方向性和自觉性而使之获得可理解的品格,在动机的层面,目的则更直接地呈现价值的内涵:动机是否正当,主要取决于动机内含的目的及其性质。动机同时又与反思相联系,反思不同于对象性的思虑而具有反身性的特点,其作用主要体现于对意欲的自我评判和取舍。以反思为内在环节,意欲在融入动机之时,总是经过了某种“过滤”,正是反思渗入并融合于动机,使动机区别于单纯的欲望而取得了自觉的形态。动机的另一重要方面是意向,动机中的意欲本身即包含意向性:在动机之中,意欲与意向相互交融,从而使动机本身既具有指向性,又推动着主体走向行动。可以看到,以目的、反思与意欲-意向的相互关联为现实内容,动机构成了引发行动的内在动力,并为行动的展开提供了具体的引导。
就理由、动机与行动的关系而言,理由更多地从形式的向度为行动提供了根据,动机则在实质的层面表现为行动的动力因。在现实的过程中,理由对行动的实际影响,往往通过转化为动机而实现。如前所述,从内在的方面看,理由可以基于意欲,这一层面的理由之转化为行动的动机,与意欲向动机的转换具有相通性。上文已提到,意欲可以引发理由,但意欲却无法直接表现为动机。意欲之转换为理由,以自我的反思、评判为前提,其中既涉及价值的判断,也关乎理性的考察、权衡。名、利固然具有可欲性,它在逻辑上也可以成为选择某种行为的理由,但对具有道德理想的人而言,仅仅基于名、利这类意欲的理由便难以进入动机之域,孔子所谓“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论语?述而》。],便体现了这一点。同样,到火星去旅游,对人也具有吸引力,并可以成为人的意欲,然而,在现代的科技条件下,人即使形成如上意欲,这种意欲也难以成为行为的现实动机,因为它对一般人而言缺乏可行性。以上二种情形虽然侧重的维度各异,但都涉及基于意欲的理由与实际动机之间的关系,其中既可以看到价值的评判,也不难注意到理性的考量,二者在不同的意义上构成了理由转换为动机的前提。
在日常行动过程中,常常可以看到“想做”与“实际地确定去做”之间的区分,前者基于意欲,后者则源于行动的现实动机。“想做”可以为行动提供某种内在理由,但它本身并不等于“实际地确定去做”。“想做”所内含的意欲,唯有在“实际地确定去做”之后,才成为行动的现实动机或取得动机的形态,而由“想做”到“实际地确定去做”这一转换的完成,则涉及上文提到的价值评判、理性慎思等过程。从“想做”与“实际地确定去做”之间的如上分别中,也可以注意到意欲以及基于意欲的理由与行动的现实动机之间的差异。[ 威廉姆斯在谈到意欲与动机的关系时,曾认为意欲(desire)“这一术语可以正式地用来表示主观动机集合(subjective motivational set)的所有因素”(Bernard Williams: Moral Luc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1, p103),这一看法似乎忽视了意欲与动机的内在差异。]
基于意欲的理由具有内在的形式,理由的外在形态则往往关联社会领域的一般原则、规范。如前所述,社会领域的一般原则、规范可以成为个体行动的理由,然而,这种理由能否转化为行动的实际动机,则取决于多重方面。作为普遍的规定,一般的原则无疑为行动提供了理由或依据,然而,当这种原则仅仅以外在形式存在时,却常常并不能实际地激发行动。唯有当普遍的原则、规范不仅为个体所自觉的认识和理解,而且为其所肯定、接受、认同,这种原则才可能现实地影响个体的行动。相对于理解和认识,对一般原则的肯定、接受与认同,同时渗入了一种态度、立场,其中包含情感层面的接纳、意志层面的抉择。这里的意志抉择内在地关联着从“我思”到“我欲”的转换:“我思”主要是观念性活动,“我欲”则既是观念性的活动,又具有超出观念之域而走向行动的意向。正是通过情感的接纳、意志的抉择以及与之相关的从“我思”到“我欲”的转换,一般原则的外在性得到消解,行动者与一般原则之间的界限也开始被跨越。从一般原则与行动主体之间的关系看,这一过程意味着外在原则向主体的内化;从理由与动机的关系看,这里又蕴含着导源于一般原则的理由向特定行为动机的转换,二者表现为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
可以看到,行动的理由唯有在转化为行动的动机之后,才能实际地引发行动,而这种转化又建立于一定的条件之上。理由可以源于意欲,现代的一些行动理论将欲望(desire)加上信念(belief)作为行动的理由,也注意到了理由与意欲的联系,尽管就理由展开为一个系统而言,意欲并不构成理由的全部内容,但意欲确乎可以进入理由之域。如前文所提及的,在宽泛的意义上,获取名和利这一类的意欲,便往往从内在的方面为行动的选择提供了某种理由。然而,源于意欲的理由之成为行动的实际动机,又离不开理性的反思、权衡以及价值的评价。这里的问题不仅仅在于意欲与信念的结合,而且更在于对作为理由内容的意欲本身加以反省、审察,这种理性的省察和价值的评价,构成了理由转换为动机的前提。
与之相类似,基于一般原则的理由,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转化为动机,这种条件包括理性的确认、情感的认同以及意愿层面的选择和接受。威廉斯(Bernard Williams)曾提出内在理由与外在理由之分。他所说的内在理由主要与行动者(agent)的意欲、主观动机相联系,外在理由则主要与理性的思虑相关。威廉姆斯注意到行动者的“主观动机集合”(subjective motivational set)可以成为引发行动的理由,但同时,他一方面在相当程度上将意欲等同于理由,[威廉姆斯在谈到意欲与动机的关系时,曾认为意欲(desire)“这一术语可以正式地用来表示主观动机集合(subjective motivational set)的所有因素”(Bernard Williams: Moral Luc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1, p103),这一看法意味着把意欲本身视为动机。]从而多少忽视了意欲与现实动机之间的内在差异;另一方面又质疑理由的外在性,这种质疑的主要依据之一便是仅仅通过理性的慎思,并不能形成动机。[参见Bernard Williams: Moral Luc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1, pp101-113.]威廉斯的后一看法有见于在未进入行动者的“主观动机集合”的情况下,单纯的理性信念无法直接推动或引发行动。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是否进入所谓“主观动机集合”,本身具有可变性:理性所把握的一般原则在未进入行动者的“主观动机集合”时,诚然具有外在性,但“主观动机集合”之内与外,并不存在固定不变的界限,理性的信念与情感的认同、意愿的选择也并非彼此相斥。事实上,理性所把握的一般原则,可以通过情感的认同与意愿的选择、接受,内化为个体的动机。在此意义上,我们似乎难以承诺凝固于动机之外的所谓外在理由。就道德实践而言,当伦理的规范对个体仅仅呈现为外在的理性律令时,它确乎并不能成为人的行为动机。然而,如果个体在情感上认同这种规范,并且在内在意愿上对其加以选择、接受,则这种规范和原则便能够融入于个体的行为动机:此时,按相关的伦理规范而行动,同时表现为出于个体内在动机的选择。
从更实质的方面看,行动理由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内在与外在的问题。如前所述,通常所说的内在理由或理由的内在之维主要与个体的意欲以及意愿相联系,而源于内在意欲或意愿的行动,则具有自愿的性质。就理由与行动的关系而言,当理由基于个体意欲时,它同时也从内在的方面为行动出于自愿提供了前提。尽管这种基于意欲的理由在转换为实际动机时总是经过理性的反思,但其中的意欲在得到肯定和接纳之后,同时又赋予行动以自愿的性质。在这里,理由向动机的转化,与行动获得自愿性质具有一致性。
在引申的意义上,外在理由或理由的外在之维可以视为源自一般规范或一般原则的行动理由:一般的原则、规范在被认识、理解之后,同时也为行动提供了根据。弗兰克纳(Frankena)在谈到外在主义时,曾认为,根据外在主义的看法,义务(Obligation)在独立于行动主体的意欲和要求的意义上“外在于行动者”,[参见W .Frankena:Obligation and Motivation in Recent Moral Philosophy,in Perspective on Morality, edited by K. Goodpaster, Notre Dame: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University Press, 1976, p51。]在道德领域中,义务通过一般的规范而得到确认,与上述意义上义务的外在性相应,一般的规范也呈现外在性质。从形式的层面看,相对于行动的个体,一般的规范确乎具有某种外在特点,以此为行动的根据,也赋予行动的理由以外在的形态。就实质的方面而言,对一般原则和规范的认知和理解,进一步表现为一种理性的自觉,由此出发,行动本身也获得了自觉的品格。基于外在规范的行动理由之转化为实际的动机固然不仅以理性的把握为前提,而且有赖于情感的认同和意愿层面的接受,但以理性的规范为内容,这种理由确乎又从一个方面规定了行动的自觉性质。规范涉及当然,如前所述,后者在伦理实践的领域往往又以义务为内容,与之相联系,对义务的把握和承担,也可以成为行动的理由:如果个体承担了某种义务,他就有理由去履行这种义务。义务的承担作为行动的理由,从另一重意义上赋予行动以自觉的内涵。
就现实的过程而言,在仅仅基于内在意欲之时,行动诚然可以带有自愿的特点,但每每容易导致非理性的趋向,在单纯出于意欲的各种盲目行为冲动中,便不难看到这一点。另一方面,当行动完全以有关普遍规范、原则的理解和认识为依据时,其过程诚然合乎理性,但却常常缺乏自愿的品格。[ 这里需要对出乎内在意愿与出于有形或无形压力的行动作一区分。以日常行动而言,基于内在道德良知的呼唤而向他人伸出援助之手,这是出于内在意愿的行动;迫于舆论的压力而不得不去帮助他人,则与内在意愿相悖离:尽管后者也可能与避免受到舆论谴责这一“意愿”相联系,但这种“意愿”并不是所从事的行动(帮助他人)所涉及的内在意愿,而是维护自身公众形象或维护自身名誉这一类要求所引发的“意愿”。换言之,在因担心舆论谴责而帮助他人的情况下,实质上内含二种行动趋向:就帮助他人这一方面而言,行动是非自愿的;就维护自身公众形象或维护自身名誉这一方面而言,行动则具有合乎意愿的性质。当我们以帮助他人这一行动维度为关注之点时,唯有基于内在道德良知的呼唤而实施的行动才具有自愿的性质。如果仅仅出于免受舆论谴责这类考虑而帮助他人,则这种行动固然可以归入自觉之列,但却很难说是自愿的。
]如果说,理由与内在意欲的联系为行动的自愿趋向提供了前提,那么,基于普遍的原则、规范则使理由获得了自觉的内涵,并由此从一个方面为行动的自觉向度提供了担保。不难注意到,理由的内在性与外在性之后更实质的问题,是行动过程中理性与非理性、自觉与自愿的关系。在理由向动机的转化中,以上问题以不同的方式得到了体现。前文已提及,源于意欲的理由之转化为行动的内在动机,以理性的反思为前提,这一过程的意义在于通过理性对意欲的引导,避免行动走向非理性的冲动。同样,基于普遍原则的理由之转化为行动的实际动机,离不开情感的认同、意愿的接受,这种认同与接受所涉及的,是通过内在意愿、情感的接引,避免单纯地注重自觉以及对理性原则的片面依循,赋予行动以自愿的品格。要而言之,理由的内在性与外在性的关联所体现的,是行动过程中理性与非理性、自觉与自愿的统一。
以行动者与理由的关系为视域,理由的内在性与外在性也可以从可能的形态与现实的形态加以考察。当理由为行动者所理解、接受、认同,并成为行动的实际根据时,理由本身便取得了现实的形态。无论是源于意欲,抑或基于普遍原则、规范,理由唯有实际地制约行动,才呈现现实的形态。现实形态的理由具有内在的形式:对普遍原则、规范的接受与认同,同时意味着将这种原则、规范化为行动的内在理由。理由的可能形态既涉及实质的方面,也关联着形式之维,从形式的方面看,其特点首先体现于理由与行动之间的逻辑关系。以日常的行动而言,某种食物有益人体健康,而健康对人来说又具有正面的价值,这里体现的是实质层面的事实。既然人一般都希望健康,而这种食物又有益于健康,因此人应该食用或摄入这种食物,这一推论所体现的则是一种逻辑关系。在这里,相关食物所具有的功能,便呈现为行动(选择或食用)的理由。然而,以上关系中的理由,主要基于形式层面的推论:它在逻辑上可以成为行动的理由或具有成为行动理由的可能,但并不一定实际地成为行动的理由。在上述例子中,如果相关食物的口味不如人意或让人难以接受,便不一定为人所选择,从而,它所具有的促进健康这一类功能,也无法成为行动的实际理由。与之相近,如果个体产生了一定的意愿,而某种行动又能够实现个体所具有的那种意愿,那么,从逻辑上说,个体就具有选择那种行动的理由。不过,基于逻辑关系的以上理由,也具有可能的形态,它与行动的实际理由之间,同样会存在某种距离:如果以上意愿和行动与个体确信的价值原则相冲突,则即使这种意愿出现于个体意识,也难以成为个体选择的现实理由。
在以上情形中,行动的理由同时涉及内在之维与外在之维:以实质层面的事实为前提的理由,具有外在性,基于内在意愿的理由,则呈现内在性。然而,从理由对行动的作用看,更值得关注的是其中所蕴含的可能形态与现实形态之间的关系。理由的可能形态既涉及实际的根据,也关乎形式层面的逻辑推论,它在显现行动方向的同时,也为行动的多样展开提供了空间:作为可能的根据,上述理由从一个方面预示了行动的某种方向,但它是否被实际地接受为行动根据,则具有未定性,后者又使行动蕴含了不同的趋向。从理由的可能形态到现实形态的转换,具体地关乎理性审察、情感认同、意愿接受之间的互动,这种互动也可以视为实现以上转换的内在条件。
三 行动的解释与规范
行动的考察不仅涉及理由,而且也关乎原因。在行动之域,理由与原因呈现较为复杂的关系。一方面,理由既为行动的解释提供了依据,也在一定意义上构成了行动的原因,另一方面,原因在引发行动的同时,也对行动的理解和说明具有独特意义。在更深沉的层面,理由与原因之辨,又关乎行动的解释与行动的规范之间的关系。
就理由与行动的关系而言,理由既是行动的根据,又表现为推论的前提,这种推论过程首先与论证相联系。对于行动,通常可以提出其发生是否有理由的问题:一种行动是否有理由,是其能否被理解的基本前提。无理由的行为,往往具有非理性的性质,行动的理由则至少在逻辑的层面赋予行动以合乎理性的品格。在后一意义上,给出行动的理由,同时意味着为行动的合理性提供论证:当我们说某一个体有理由这样做时,我们同时也确认了其相关行动在可思议或可理解的意义上是合理的。
从另一侧面看,对行动合理性的论证又具有解释行动的意义。戴维森已注意到这一点,并认为:“证明一个行动正当和解释一个行动常常是形影相随的。”[参见戴维森:《行动、理由与原因》,载《真理、意义与方法》,商务印书馆,2008,第393页。]行动的发生是否有理由?这一问题如果以另一种方式来表示,也就是:为什么某种行动会发生?对以上问题的回答,以解释行动发生的缘由为实质的内容,而对行动缘由的解释,则离不开行动理由的分析。关于行动理由的内涵,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不同行动的具体理由,也可以各不相同,但行动的缘由(行动为何发生)与行动的理由之间存在着内在关联,这一事实则难以否认。如果行动的理由被揭示和阐发,则一方面其逻辑层面的合理性便得到了确认(非不可思议,而是具有可理解性),另一方面行动所以发生的过程也得到了某种解释。拉孜(J.Raz)曾指出:“理由是解释人类行动的基石。” [ Practical Reasoning,Raz, Joseph (ed.), Oxford University,1978,p2.
]这一看法无疑有见于理由与行动的以上关系。
在逻辑的层面上,对行动的解释以行动业已发生为前提:只有当行动发生之后,才会形成对该行动的解释。理由在为解释已发生的行动提供依据的同时,也具有引发行动的意义,后者体现于行动发生之前。在行动之域,关于“为什么”的问题既指向行动的逻辑缘由,也关乎行动的实际原因。行动的逻辑缘由涉及的是行动与理由之间的关系,行动的实际原因则包括引发行动的各种现实因素,理由构成了这些因素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如前所述,理由的具体构成包括广义的观念形态(意愿、信念,被认识或接受的规则,等等)与非观念形态(外部事实以及事实之间的关系),二者从不同方面影响、制约着行动的发生。理由的以上作用,使之同时具有原因的意义。事实上,就现实的形态而言,理由与原因之间确实存在相关性。
关于理由与原因的以上关联,戴维森曾作了较为具体的考察。在他看来,以理由来解释行动,可以视为合理化的解释,而合理化的解释则“是一类因果解释”。他所理解的理由主要由二个方面构成,其一,对于某种行动的支持性态度,包括愿望、需要、冲动、目的、价值,等等,其二,信念,即相信行动属于那一类别。以上二者所构成的理由又称为基本理由,对戴维森而言,“行动的基本理由即是它的原因”。[ 参见戴维森:《行动、理由与原因》,载《真理、意义与方法》,商务印书馆,2008,第386-388页。]这里所说的态度与信念,都与心理的活动相联系,以态度与信念所构成的理由为行动的原因,其前提是肯定心理的事件可以成为行动的原因。就理由与行动的关系而言,以上看法注意到了观念形态的理由对行动的作用,从理由的内涵看,它则有见于理由所包含的原因之维。在现实的形态上,行动的理由既具有逻辑的意义,又呈现为心理的形态,前者主要与解释和推论的过程相联系(理由为这种解释与推论提供了逻辑依据),后者则体现于行动的具体展开过程(观念形态的理由构成了引发行动的内在原因)。
不过,在总体上,戴维森所注重的,更多地是理由的解释意义。他之肯定理由与原因的联系,首先着眼于解释,其基本观点“合理化解释是一类因果解释”,也表明了这一点。解释所侧重的是理解,以行动的解释为关注之点,相应地也主要涉及如何理解行动的问题。戴维森的行动理论,在更广的意义上反映了分析哲学考察行动的一般进路:事实上,在分析哲学的系统中,有关行动的理论,主要便以解释与理解为指向。然而,就其现实形态而言,人的行动不仅有如何解释与理解的问题,而且面临如何规范的问题。对行动的解释主要侧重于从逻辑关系上把握行动,在此论域中,行动的理由也主要为行动的理解提供逻辑的依据。对行动的规范则关乎行动的现实引导,理由在此意义上则进一步涉及做什么与如何做的问题。
以行动的规范为视域,理由与原因的关系也展示了其更为深层的方面。在以理由为行动的原因这一解释模式中,理由被理解为行动所以发生的根源,根据这一模式,只要把握了行动的理由,则行动似乎也就在逻辑上得到了解释,从而能够被理解。这一理解-解释模式主要限于理由与行动的关系,尽管其中也涉及原因,但这里的原因与理由具有某种重合性:行动的发生,源自一定的理由,理由则以关于行动的支持性态度(包括愿望、要求、目的等)与信念为内容。换言之,愿望、要求、目的等(对行动的支持性态度)与信念作为理由的具体内容,可以引发行动。然而,如果越出以上关系,进而对行动的理由加以考察,则理由本身也涉及所以发生的原因,后者具体地表现为不同的愿望、目的、要求以及信念形成的背景、条件。
从行动与理由的直接关联看,不同的愿望、要求、目的与信念的交融,往往导致了不同的行动,在这一关系中,有什么样的理由,常常便会产生相应的行动。此处的行动首先涉及正当性,其中内在地关联着以意愿、目的、信念为内容的行动理由:理由的正当与否,制约着行动的正当与否。如何担保行动理由的正当性?这一问题从另一方面看也就是如何对意愿、目的、价值观念、理性信念本身加以引导?这里既在历史层面涉及意识发生、形成的历史背景,也在观念层面关乎意识本身的自我反思、批判,二者均已不限于理由的层面。要而言之,从行动的规范这一层面看,理由固然可以在化为动机后作为内在原因而引发行动,但它本身又有所以形成与发生的根源,并面临如何获得自身合理性(正当性)的问题。如何通过引导行动的理由以规范行动本身,构成了行动理论无法回避的问题,而行动理由的引导,则越出理由之域而涉及理由形成的更广背景和内外条件,后者进一步关乎如何为个体意愿、目的、价值观念以及信念的健全发展提供具体的历史背景和多样的条件。在日常的经验领域,已可以看到这一点。以市场经济背景下常见的广告而言,商品广告的不断重复,往往容易使人形成某种消费的意欲,这种意欲又会进一步为相关的行动(如选购广告所介绍的商品)提供理由。从更广的历史视域看,一定时代的社会背景、价值和舆论导向,也每每多方面地影响人的观念,后者又从不同的层面制约着行动理由的形成。以革命年代而言,这种特定时期的社会境域以及宣传、鼓动所形成的思想氛围,往往会对行动理由的生成产生深刻的影响。进而言之,行动的理由往往呈现为一个系统,在行动的现实展开过程中,理由与多方面的原因又互渗互融,构成了一个更广意义上制约行动的系统。
对行动过程中理由与原因的以上理解,涉及更一般层面的因果关系和因果观念。从本体论上看,因果关系存在于事物或事件之间,表现为一种具有必然性的关联。休谟从经验论的视域出发,将因果关联视为基于现象的前后相继而形成的心理习惯;康德则在将因果法则理解为先天形式的同时,又确认了因果律的普遍必然性。前者肯定因果关系涉及经验事物,后者则有见于了因果法则的必然性,二者对因果性的理解各有所偏,但又注意到了因果关联的不同方面。在分析行动过程中理由与原因的关系时,对因果关系的以上方面,同样需要加以把握,这种把握有助于具体地理解因果性的现实品格。
然而,从行动的角度考察因果性,同时又应当关注行动者与原因的关系。以理解与解释为指向,原因或因果性首先表现为一种被观察的对象:对已发生之事的解释,总是基于某种旁观的立场,其中所涉及的有关行动原因的推论,也往往建立在观察的基础上。事实上,广而言之,从理由与行动的关系看,已呈现以下二种不同的情况:其一,行动者本人相信他有理由做某事,其二,解释该行动时肯定行动者有理由做某事。前者涉及行动者自身的信念,后者则是他人(旁观者)的说明、解释。在观察的基础上解释行动的原因与基于旁观解释行动的理由,具有内在的相关性。分析哲学关于行动的理由-原因解释模式,似乎基本上没有超出对理由与行动的关系以及因果关系的观察或旁观立场。[分析哲学固然关注第一人称,甚至赋予第一人称以权威性(所谓first person authority),但这种关注主要与个体对自身心理、意识或观念的描述、理解和解释相联系。就行动之域而言,从逻辑上看,如果仅仅以描述、解释为着眼之点,则问题往往并不是“我”是否应当选择某种行动或应当如何行动,而是诸如:假定“我”选择某种行动,“我”的选择是否有充分的理由?“我”的意欲、信念与行动理由之间呈现何种关系?等等。这类关切最终可还原为对行动与行动理由之间关系的逻辑分析,从而在实质上仍未摆脱旁观者的立场。
就行动的现实过程而言,在行动与原因的关系中,行动者不仅仅是观察者或旁观者,而且同时也是实际的参与者,后者为行动者影响和作用于行动提供了可能:他可以通过自身的知与行,生成某种观念和事件,这种观念和事件又作为原因,进一步影响与制约后续的行动。行动者与原因的以上二重维度,在更广的意义上构成了考察理由本身形成之因的前提:由制约行动的理由(这种制约包括为个体意愿、目的、价值观念以及信念的健全发展提供具体的历史背景和多样的条件)而规范行动,其根据便在于行动者不仅是行动原因的观察者,而且作为行动的实际参与者而作用于原因本身。可以看到,对行动过程中的因果关系的具体把握,离不开观察与参与二重维度。
通过参与而影响行动,同时也使行动者本身进入了因果之域。就行动与原因的关系而言,行动的原因在广义上包括事件原因(event- causation)与主体原因(agent-causation),前者体现于外部事件对行动的影响,后者表现为行动者的意愿、目的、信念等对行动的引发,二者对行动的发生都具有制约作用。作为具体的过程,行动既非仅仅出于外在的事件,也非单纯地源自行动者的内在意念。单向地关注主体原因(agent-causation),往往无法避免任意性(wayward);仅仅关注事件原因(event- causation),则无法把握行动的自主性。在现实的行动过程中,既需要以客观的事件(条件)抑制主体的任意性,也应当以主体原因(agent-causation)限定事件的外在性。事件原因与主体原因的互动,既体现了行动过程中因果性与自主性的统一,也使行动过程中的原因超越了逻辑的形式而落实在一个更为具体的层面。
行动过程中的主体原因(agent-causation),进一步涉及理由、动机与原因的关系。行动者对行动的推动,首先通过理由与行动的关系而得到体现,如前所述,理由在化为行动者的动机之后,对行动便具有引发作用(表现为行动发生的内在原因)。这里,需要区分实际的理由或真实的理由与非实际或不真实的理由。在某些情况下,个体可以宣称他做某事是出于某种理由,然而,其真实或实际的行动理由可能与之并不相同。一般而言,理由只有在具有真实性的前提下,才能转化为行动的动机,并实际地影响行动。当理由缺乏真实性时,这种理由便无法化为行动的动机,从而也难以作为内在的原因实际地影响人的行动。在此,以理由的真实性为前提,理由、动机与原因呈现相互的关联:真实的理由通过化为动机而获得内在原因的品格。儒家曾区分“为人”之行与“为己”之行,“为人”即为了获得他人的赞誉而做合乎道德规范之事,为己则是为自我在道德上的实现而践行道德原则。以“为人”为指向,行为的理由与行为的动机之间存在着张力:行动者的真实动机是获得外在赞誉,而他显示于外的理由则是对道德原则的注重。将“为己”作为目标,则行动的理由与行动的动机便呈现相互重合的形态:追求道德上的完善作为真实的理由,已化为其实际动机。显而易见,在前一情况下,遵循道德原则这一理由仅仅具有形式的意义,其作用主要是在逻辑的层面为行动提供某种解释,唯有在后一背景下,理由才通过化为动机而成为行动的内在原因。由此,也可以看到,单纯地以解释为关注之点,往往无法把握行动的理由与行动的原因之间真实的关系。
(载于《哲学研究》,2011年第9期)&
(责编: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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