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练大纲的空方越位考试大纲是什么意思思?

日本青少年足球训练大纲 (U6年龄段)
9回复 5341浏览
日本青少年足球训练大纲 (U6年龄段)
腾讯这个专题做得不错,配有中文的翻译,教会老师和家长如何激发孩子踢球的兴趣,在快乐中学会踢球
“因为我相信自己,相信我的队友,相信上帝。我从来都不想限制我的梦想和雄心壮志,我一直有着伟大的梦想,我也被嘲笑过很多次。当我回头看看时,发现很多梦想都成真了。”
我国有U6吗?
没有,我国6岁儿童在干吗?
欢迎大家加入,共同探讨足球发展~
引用1楼 @ 发表的:
我国有U6吗?
没有,我国6岁儿童在干吗?
引用1楼 @ 发表的:
我国有U6吗?
没有,我国6岁儿童在干吗?
学英语,学钢琴呢
踢球才知道球员在场上有多难,别随便逮着球员骂,自己上去踢了就知道。大多数球迷上了真草场穿着钉鞋跑步,估计没多远就崴脚了。
卧槽,小孩踢得很好啊。
所谓的训练大纲里,中文翻译似乎给原文不少美化和添枝加叶,这与其说是个训练大纲不如说是个介绍手册,主要内容还是幼儿心理教育和生活建议。[ 此帖被littlebomb在 13:36修改 ]
王菲殷琦王光宇,储浩李阳董岗彪,中国男人好样的!
婆婆砍断儿媳头,女方买房归丈夫,中国男人真智慧!
新婚发现非处女,丈夫砍其四十刀,中国男人真骨气!
新娘酒醉遭强奸,新郎在旁狂拍照,中国男人真汉子!
足球从娃娃抓起了。。。
别人笑我看中超联赛和国足,“就这点水平有什么好看的。”我回答他们说:“作为一个球迷吧,我觉得就要默默的支持下去,不管好与坏,就算世界倒数第一,那总是自己的联赛和主队。”
不知道中国的大纲能做成啥样,不过足协精通跳水的大爷们捣鼓的东西是在让人担心。。。希望我是多虑了
引用5楼 @ 发表的:
卧槽,小孩踢得很好啊。
20年后日本体育的人才啊!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复,请
& 允许多选
55人参加识货团购339.00元400人参加识货团购598.00元143人参加识货团购388.00元115人参加识货团购69.00元140人参加识货团购850.00元62人参加识货团购197.00元88人参加识货团购558.00元40人参加识货团购539.00元142人参加识货团购339.00元56人参加识货团购129.00元28人参加识货团购438.00元159人参加识货团购759.00元历代兵制_百度百科
《历代兵制》,南宋撰。全书八卷。全书历述周代及春秋、秦汉、唐代以来历代兵制得失,对宋代尤为详尽。此书可作为研究历代兵制,尤其是宋代兵制的参考。通行本有《墨海金壶》本、《守山阁》刊本、《》本等。
历代兵制夏商西周兵制
夏朝的军事制度 这一时期史料缺乏。据《尚书□甘誓》记载,夏王控制军队,其下有“六事之人”,可能表明夏王辖有分工不同的人员。这时已有战车,车上的成员区分为左、右、御。对作战人员还有奖惩规定。可见,随着国家及其军队的产生,出现了组织和管理军队的一些制度[1]
商朝的军事制度 在甲骨卜辞中有较多的记载。如 方出,王自征“(《柏根氏旧藏甲骨卜辞》□25)、“ 王自征人方”(《殷契粹编》□1185)等卜辞表明,商王是最高军事统帅,有时亲自出征。王室妇女,如商王武丁的配偶、妇姘,也曾率军出征。高级军事领导职务由贵族大臣和首领担任,他们平时治民,战时领兵。甲骨文中常有“亚”、“马”、“射”、“戍”等名号出现,可能表明当时军队成员已有不同的职守。士卒由贵族和平民充当,平时要练习射、御;并以田猎的形式进行演习。“王登人五千征土方”(《殷虚书契后编》上□31□5)等卜辞说明,战时常根据需要进行“登人”(征兵),一次征发或5000人,也有超过 1万人的。奴隶多担任杂役。
商朝除王室拥有强大的军队外,各宗族或各方国也都掌握相当数量的军队。“王其令五族戍臿” (《殷契粹编》□1149)、“令多子族从犬侯寇周,叶王事”(《殷虚书契续编》□5□2□2)等卜辞表明,这些宗族或的军队须听从商王的调遣。
商朝军队有步卒和,作战方式以为主。战车一般由两匹马驾挽,车上有甲士3人,居中者驾车,居左者持弓,居右者执戈。车下随行徒若干人。甲骨文中也曾出现过“步伐”的记载,可能表明当时有独立的步兵队伍。“王作三师右中左”(《殷契粹编》□597)等卜辞说明,当时军队的最大编制单位可能是师。“登百射”(《甲骨文合集》□5760)、“左右中人三百”(《殷虚书契前编》□3□31□2)、“王令三百射”(《殷虚文字乙编》□4615)等卜辞说明,当时军队的组织可能以100人为基层单位,300人为中级单位,并有右、中、左的区分。
西周的军事制度 在沿袭商制的基础上又有很大发展。周初,王室强大,“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论语□季氏》),军权集中于手中。其下有“友邦冢君、御事、司徒、司马、、、师氏、千夫长、百夫长”(《尚书□牧誓》)等,仍不分文武。各及一些贵族大臣也都有自己的军队,但一般须听从周天子调遣。西周晚期,王室衰微,遇有战事则往往倚重一些诸侯国和贵族大臣的军队。
西周军队的士卒均由“国人”(都城及其周围的奴隶主和平民)充当,奴隶只能随军服杂役。金文中有“西六师”、“”、“殷八师”的记载(《禹鼎》、《舀壶》),表明西周军队的最大编制单位是师。但是,《周礼□夏官》称:“凡制军,万有二千五百人为军,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皆命卿。二千有五百人为师,师帅皆。五百人为旅,旅帅皆。百人为卒,皆。二十五人为两,两司马皆中士。五人为伍,伍皆有长。”在金文和其他古籍中则未见有此类记载,据以推断,西周军队中可能不存在军的建制,也难于有这样规整的组织体系。
西周军队的主要兵种是。战车一般由 4匹马驾挽。车上有甲士 3人,随车有徒卒,一般12人,车驰卒奔,簇拥前进。兵器仍用青铜制造,但比商朝有较大发展。出现了兼备戈、矛功能的戟和可刺可斩,便于近战的短剑。甲胄、干盾用皮革制成,缀以青铜泡,更为轻便,并增强了防护力。战马也装备了护甲。还规定有战前检查武器装备的措施。战斗中已采用旌旗金鼓指挥,要求行列整齐,攻伐协调,进退一致。注意了不轻易杀降和。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对西周建立强大军事力量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的军事制度也具有深远影响。
历代兵制春秋兵制
中国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前476)奴隶制逐渐解体,逐渐兴起,军事制度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
随着周王室的衰弱和一些诸侯、势力的增强,“征伐自天子出”逐渐变为“自诸侯出”和“自大夫出”(《论语□季氏》)。较大的战争几乎都由诸侯国的军队承担。几个诸侯大国相继成为中原的,代天子发号施令。
的军队主要由公室军队、世族军队组成。公室军队多建于西周诸侯受封立国时。主要成员是“国人”中的士和农。士以习武打仗为主要职事,作战时充任甲士;农即庶人,除老弱残疾者外,所有成年男子都须接受军事训练,三季务农,一季讲武,每隔三年进行一次大演习。遇有战事,要随时听从调发,充任徒卒(步兵),役期依战事的长短而定。奴隶一般没有充任甲士和徒卒的资格,只能随军服杂役。这时,的势力迅速发展,他们也仿照国都的制度在自己的封邑上,设置军队,即世族军队,其从军人员也以封邑及其周围的士和农为主。此外,某些较大的城邑还有“邑甲”,有的属于,有的属于,是公室军队与世族军队的补充。
作战方式以为主,是主要兵种。各兵力的强弱,往往以战车(见中国古代战车)的多少衡量。前期,一般不超过1000乘,所谓“千乘之国”;一般不超过 100乘,所谓“百乘之家”。后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晋国和楚国已各达到乘,齐国和秦国也各有乘,还出现了拥有近1000乘的。每辆战车多由 4匹马驾挽,一般配有甲士10人(包括车上3人),徒卒20人。春秋中期以后,各随车徒卒有不同数量的增加。有的及边陲少数民族国家,还建立了独立于战车之外的步兵。公元前719年,鲁、宋、陈、蔡、卫等国伐郑,“败郑徒兵”(《左传□隐公四年》),这是中原使用步兵的最早记录。公元前 541年,晋军与狄人交战,因狄人用步兵,晋将“毁车以为行,五乘为三伍”(《左传□昭公元年》),即临时拆散建制,将五乘战车上的甲士改编为步兵三伍,这是中原改车兵为步兵的一个典型事例。南方的楚、吴、越等国已建有一定规模的舟师,多用于内河、湖上,有时也出海作战。
各军队的组织编制不尽相同。据《国语□齐语》记载,齐国时规定:齐军五人为一伍,十伍(50人)为一小戎,四小戎(200人)为一卒,十卒(2000人)为一 旅,五旅(1万人)为一军。据《左传》记载,晋军有伍、两、卒、旅、师、军的建制。楚军的有“广”,晋军和郑军的车兵有“偏”等不同的编制。军队的粮草物资供给,平时由“司马”负责,战时士卒通常须随身携带数天的口粮,称为“裹粮”,并有随行车辆以备补充。到达某城邑或时,则由该城邑或供给。
春秋中期以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演变,军事制度进一步发生变化。主要表现在:晋、鲁、郑、楚等国先后在改革田制的基础上,“作州兵”、“作丘甲”、“作”、“量入修赋”等(《左传》僖公十五年、成公元年、昭公四年、襄公二十五年),扩大兵役和军赋的来源;允许奴隶从军和充当甲士,“国人”从军的制度逐渐向演变;的地位逐渐下降,步兵的地位逐渐上升;军权向集权方向发展,文武开始分职等。但是这些变化,有的仅开始,有的仅表现出某种先兆,军事制度的重大变革是在战国时代完成的。
历代兵制战国兵制
中国战国时期(公元前475~前221),封建经济迅速发展,代表新兴利益的各的君主竞相变法图强,攻伐争雄,军事制度也随之发生重大变革。
各主要实行,农民是主要的征集对象。郡守和县令有权征集本郡、县适龄男子入伍,并可率领他们出征。男子16或17岁“傅籍”(或称“傅”),即进行登记,然后,根据国家需要随时应征入伍,直到60岁才能免征。据《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墓主17岁“傅籍”,第二年入伍参战,战争结束返回故里,后又再次应征入伍。除征兵制外,各国还兼行。招募之兵,经过严格的考选,多充军队的骨干和的卫队。如魏国考选“”,要求能“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矢五十个,置戈其上,冠 带剑,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荀子□议兵》)。齐国的“技击”、的“”等,也是以较严格的考选办法招募的。凡中选者,都要进行长期的专门训练,并享受比较优厚的待遇。
步兵是主要兵种,骑兵和舟师发展也很迅速,地位下降。步兵通称为“带甲”。《战国策》等文献有“带甲数十万”、“带甲百万”的记载,说明步兵的规模甚为庞大。骑兵有较大发展,出现了“骑万匹”之国。“胡服骑射”,是中原改革旧制,发展骑兵的典型事例。舟师较为发达的有楚国等。舟师的规模也很可观,《史记》记载,秦“舫船载卒,一舫载五十人与三月之食,下水而浮一日行三百余里”。
军队组织往往和居民组织相结合。郡、县居民多是五家为伍,十家为什,即“伍什之制”。伍什之上,秦有里、乡,有连、闾。军队的组织与之相应。《商君书□境内》记载,以五人为一伍,十人为一什,五十人设屯长,百人设百将,五百人设五百主。《尉缭子□伍制令》记载,魏军在伍什之上,五十人为一属,百人为一闾。
兵器中,剑、戟、刀、矛、匕首等锋利的钢铁兵器迅速发展,强弓利弩大量使用。各普遍建立了掌管武器制造的“府库”(即武库),有的还负责检查武器的质量和上报的数量。各诸侯国都注重奖励军功,建立了军功制度。例如,商鞅变法时,订有20等“”,规定临战者不论出身贵贱,只要杀了敌人就可晋升;反之,如果没有战功,贵族也不能晋爵。
战国时代军事制度的变化,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生产关系变革、战争规模扩大以及兵器质量提高等多种因素造成的。这种变化,不仅适应了新兴的需要,也为秦、汉军事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历代兵制秦汉兵制
秦朝(公元前221~前206),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的封建国家。其军事制度是在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公元前 206~公元220年,又有了新发展。
军队的体制 秦、汉为巩固和加强,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军队,并置于皇帝的严格控制之下。负责全国军事行政的官吏,秦为国尉,汉为太尉,汉武帝时改称。战时临时任命将军统兵,秦有上将军和前、后、左、右诸将军;汉地位最高的为大将军,其下依次有、、,又有前、后、左、右诸将军。将军出征时常置,作为参谋机构。在郡、县分置、,协助郡守、掌管军事。东汉末,设州牧,是州郡最高行政与军事长官。
军队可分为京师兵、地方兵和边兵三部分。京师兵主要由、卫士和守卫京师的屯兵组成。由统领,卫士由统领,负责宫廷内外的警卫。负责守卫京城的屯兵由统领。汉朝的京师兵主要有和。中尉所领的屯兵驻于未央宫北,称;与之相对,由统领的称。士兵大多调自内郡,士兵主要调自京辅,均是一年一轮换。武帝时对京师兵作了较大改革,主要是精简,加强。原有2万人,减去一半。屯兵,除中垒外,又增置屯骑、步兵、越骑、长水、胡骑、射声、虎贲,共为,分屯于长安城中及其附近,平时守卫京师,由皇帝派员监领,战时以一部或全部随将军出征。同时,将中尉改称为,不领,只司御前先导和京城巡察。此外,改为,扩大郎官员额,增置期门、羽林等军。东汉时,京师兵沿袭西汉而略有裁并,将合为五营,置北军中候监领,末期多由统领。
地方兵置于郡、县,一般由郡、县尉(亦称)协助郡守或县令统率,平时维持地方治安,战时听中央调遣。征调地方兵,需以皇帝“虎符”为凭。西汉曾一度行,分封的与侯国各自都有军队,王国之兵由统领,侯国之兵隶属于郡。东汉光武帝时,为加强,罢郡国,后又下诏罢地方兵。从此,遇有战争,常派京师兵出征,或根据需要临时从州郡招募或征发。
边兵主要负责边郡戍守,由边郡郡守统领,下辖和。为充实边防,汉曾大量,并行屯田,武帝时始行军屯,屯田卒最多时达数十万,是边兵的重要组成部分。东汉时,边兵制度遭到破坏,又以设置营、坞的办法,屯兵备御。
军队有材官(步兵)、骑士(骑兵)、(水兵)、轻车()等兵种。大抵平原诸郡多编练骑士、轻车,山地诸郡多编练材官,沿江、海诸郡多编练楼船。秦始皇陵附近出土的兵马俑,正是步、骑、车等兵种混合编队庞大阵势的生动展现。至汉朝,逐渐被淘汰。汉朝军队的编制,据《后汉书□百官》记载,“大将军营五部”,部由统领,“部下有曲,曲有军候一人”,“曲下有屯,屯长一人”。但据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和地区出土的汉简,部分左、右部或前、后部,曲分左、右曲或前、后曲,部、曲之下还有官(分左、右官)、队(分前、后队)、什伍等。上述文献与文物,对汉朝军队中、下级组织的不同记载,很可能是不同地区或军队存在着不尽相同的编制。
兵役制度 秦朝沿袭战国时的。从《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记的情况看,男子17岁“傅籍”,以后根据战争需要,随时可征集入伍,到60岁才能免役。汉朝的兵役制度,曾有几次变更。据《汉书》记载,男子20岁傅籍,此后每年服劳役一月,称“更卒”。23岁以后开始服兵役,役期一般为2年,一年在本郡、县服役,称为“正卒”,另一年到边郡戍守或到京师守卫,称为“戍卒”或“卫士”。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这2年兵役统称为“正卒”。如遇战争需要,还须随时应征入伍,至56岁才能免役。秦、汉还常谪发已科罪犯或徒隶等为兵,称为“谪戍”。西汉除实行征兵制外,还实行,武帝所置的八校,主要是招募而来。东汉罢郡国兵后,征兵制渐衰,于是也依赖招募。末年,州郡官通过募兵,培植自己的势力,从而酿成的局面。
军事训练制度 秦朝的军训制度较为严格。规定,射手发弩不中,御手不会驾车,骑士和马匹课试最劣者均要受罚,有关督训官吏及负责选募者也要受罚。西汉军队除演练射御、骑驰、战阵之外,每年秋季都进行教阅,又称“”,并按成积优劣进行奖惩。边郡则常有太守“将万骑,行障塞,烽火追虏”(《汉旧仪》),这种训练带有实战演习的性质。
军需供给 军队的武器、铠甲、粮食、马匹,均由国家统一提供。国家设有专门的武库。汉朝设考工令负责兵器的制作,设负责兵器的贮备、管理。有的郡国也设有工官、铁官,负责制作器械,并将它们输入京师。长安城中的武库是国家最大的贮藏兵器的中心。秦、汉时,铠甲已经制式化,均用金属制成,式样因兵种及职位不同而有所区别。秦朝在京城设有,在建有,贮备了大批粮食,战时有专官负责补给。汉朝还靠屯田解决军粮的补给。秦、汉时大量使用骑兵,成为国之大政。秦朝制订了《厩苑律》等,对马匹的放牧、调教、管理均有规定。汉朝在奖励民间养马的同时,在北边、西边均置苑养马。景帝时有苑36所,官3万人,养马30万匹;武帝时官马达到40余万匹,为骑兵的发展和对匈奴作战创造了条件。
秦、汉时期,军队统一,军权高度集中,军队的指挥和管理体制严密,兵役制度也较为完善,汉朝大量屯田,为巩固边防和保障军队供给提供了条件,这些对于中国封建社会军事制度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历代兵制三国兵制
中国(220~280),魏()、蜀()、吴()封建割据,鼎足而立。其军事制度基本沿袭汉制,但又有所变化,主要是建立中、外军体制和实行。
军队分为中军、外军和州郡兵。中军是曹氏父子以及后来的司马氏直接统辖的部队,前期较少,驻于京城之中,后期庞大,渐扩驻至城外。主要负责宫廷和京城宿卫,亦兼出征。编有中领、、中坚、中垒、武卫各营。外军是派驻边州重镇的军队,主要任务是征戍。驻守在与蜀、吴交界地区的外军,且耕且守,实行屯田。屯田兵以营为单位,每营编60人。州郡兵属地方武装,力量较弱,以守备本州、郡为任,必要时也应召出征。
的军事大权集中于中央,下设各将军、校尉,分领中军诸营。在将军中以领军(魏末称)将军、最为重要,对内辅佐统帅,参与军事机要,对外监护诸军。魏末,中领军将军总统诸营,职权极重。外军由中央派分领,都督多由冠以一定名号的将军及充任。屯田兵则分设、、度支管领。军队的补给由国家统办。军粮、军费依靠租调和屯田收入,其中屯田收入在军粮供给中占很大比重。还设有司金负责监造兵器。
军队可区分为步军、骑军和水军。在前期,兵员靠募集、征发及强制降俘和少数民族为兵等。到后期,逐渐形成,并成为主要集兵方式。使服兵役成为一部分人的特定义务,这部分人称为士,其家称为士家或兵户。士家必须集中居住,另立户籍,与民户分别管理,子孙世代为兵,士死其寡妻遗女还要配嫁士家。
历代兵制晋朝兵制
中国西晋统一全国后,沿袭的军事制度,初期中军强,外军弱,中后期四方,又于设置军队,并盛行。东晋时,外军转强而中军较弱,集兵方式改以为主。
西晋(265~316)军队分为中军、外军和州郡兵。中军直属中央,编为军、营,平时驻守京城内外,有事出征。驻在城内的中军为,由左、右二卫负责宫殿宿卫,其他军、营担任宫门和京城宿卫。驻在京城外的中军称牙门军,无宿卫任务。中军力量强大,晋初多达36个军,总兵力不下10万人。
外军驻守重要州镇,由分领。晋武帝为加强王室对军队的控制,用宗室诸王充任,出镇四方,并允许诸王置兵,大国三军5000人,次国二军3000人,小国一军1500人,成为外军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州郡兵是地方武装。晋武帝平吴以后,曾下令诸州取消州郡兵,仅置武吏,大郡100人,小郡50人,用以维持治安。但是,实际上取消的州郡兵甚少。
军队的最高长官为中外诸军事。下有(后改为),总领;左、右卫将军,统宫殿宿卫兵;领护等将军、,分统宫门和京城宿卫兵;四护军分统城外中军。又有各州诸军事和征、镇、安、平等将军,分统外军。
西晋是的全盛时期。凡为兵者皆入兵籍,单独立户,不与民同,父死子继,世代为兵。士兵及其家属的社会地位低于郡、县编户民。为扩大兵源,西晋还发奴僮和谪发罪犯为兵,作为的补充。士族官僚则享有免役的特权。
军队的主要兵种是步兵,其次有骑兵和水军。武器由政府统一供给。国家建武库贮备兵器。中央设卫尉总管武库和冶铸事宜。军队的粮食和布帛也由政府统一供给和管理。
东晋(317~420)沿袭西晋的军事制度,但有许多重要变化。由于皇权衰微,导致中军寡弱,、营往往有名无实。而统率外军的、刺史却,跋扈一方。尤其是长江上游的州、镇,兵势之强往往超过中央。同时,东晋的兵员多用解决。如参加的,多是由广陵(今扬州)一带招募的。此外,也征发民丁为兵。
与东晋并存的还有北方地区的一些政权,史称十六国,其军事制度,从中军、外军的组织体制到、将领的领导指挥系统,大体沿袭、西晋制度。但在兵役制度上,却具有北方少数民族的特点。各国统治者大都把本族的部族兵作为基本兵力,加强少数民族在军队中的比重。这些军队中的汉族士兵,来自投降的坞堡武装和招募的破产农民,一般都是终身为兵。这些政权遇有战争,也征发郡、县民众补充军队。
历代兵制南北朝兵制
中国南北朝时期(420~589),国家分裂,政权常依军权的大小和兵势的强弱而频繁更替。南朝军队体制基本沿袭晋制(见),衰落,主要实行募兵制。北朝,拓跋氏初期乃实行兵民合一的部族兵制,入中原后逐步,后期创立了。
南朝 宋、齐、梁、陈的军队,多有中军(亦称台军)和外军的区分。中军直属中央,平时驻守京城,有事出征。宿卫京城的编为领、护、左卫、右卫、骁骑、游击等六军。宋武帝刘裕曾恢复屯骑、步兵、越骑、长水、射声等;加强殿中和东宫宿卫兵力,以图扭转东晋以来内弱外强的局面。但是,不久由于自相残杀而未果,以后各个政权都未能改变这种局面。外军分属各地。多兼刺史,常,与中央相抗衡。
北朝 北魏军队,初期以鲜卑族为主体,也吸收被征服民族的成员当兵,分由各部落酋长率领,几乎是单一的骑兵。在其统治范围扩展到汉族集中居住的地区以后,汉民当兵人数增加,攻城战增多,军队由单一的骑兵变为步、骑兵结合。后期,步兵比重超过骑兵,成为主要兵种。
北魏统治扩大到中原以后,军队分为中兵、镇戍兵和州郡兵。中兵亦称台军,主要担任宫廷及京城的宿卫,也是对外作战的主力。有羽林、虎贲、宗子、、望士等名号。以为最高长官,下有、等。镇戍兵是为保卫边防而设置的,初时仅设置在北部边境,后来扩展到南部边境。镇相当于州,设、都副将、大将、将等军官;戍相当于郡,设戍主领兵,一般由兼任。各镇、戍大小不一,兵额不等,多达数万,少则千人。在镇、戍之间,有的还设防一级组织。州郡兵,置统领,是诸州所辖的、维持地方治安的部队,有时也奉皇帝调遣出征或充作镇戍兵。
北魏后期出现兵户,它包括:充当中兵羽林、虎贲的鲜卑族人;镇戍边防的鲜卑族人;中原强宗子弟和迁配为兵的罪人及其家属;叛逃被追回后迁至内地的北方少数民族人;一部分被征服的南齐地民户。兵户丁男终身为兵,世代相袭,社会地位低于民户,生活艰难,“役同厮养”。同时,汉族民户也要定期轮番服役,最初主要充当诸戍的戍卒和诸防的防人,后来也常并入中兵。
北魏军队中,部族兵的给养由各部自行掠取。中期以后,中兵、镇戍兵靠朝廷向州郡征收军粮,统一供给,同时实行屯田积谷。
东魏和北齐的军队主要是原 6镇和洛阳的鲜卑兵。北齐初加以精选,称“”,又选汉族勇士,以备边要。三年(564)规定:男子18岁受田,20岁充兵。
西魏、北周在继承鲜卑族传统和接受汉族影响的基础上,创立。在西魏当政时,于十六年(550),确立的组织系统,选拔体力强壮者充当府兵,是之始。初创时,中央设8个。其中广陵王元欣仅有虚名;为中外诸军事,是最高统帅;其他6个柱国实际分领。每个柱国督2大将军。每个大将军督2,共24开府,为24军。领官有仪同、、、都督等。编制有团、旅、队。总兵力约5万人。时,增柱国、大将军之数而削其权,以24领兵。
北周武帝时,又削开府之权,改诸军军士为侍官,使府兵成为中央,归皇帝直接掌握。作战时则临时命将配兵,以便皇帝控制和指挥。
早期府兵自相督率,不编户贯。统兵官中的汉族将领及其他少数民族将领,用鲜卑赐姓,军人亦从主帅之姓,带有部族兵的色彩。府兵除自带弓刀以外,其他武器装备均由官府供给。平时轮番服役,半月宿卫,半月训练;战时则出征打仗。府兵本人免除赋役,社会地位较世兵为高。
西魏以鲜卑人为骨干,又广招关陇地区汉族豪右作为补充。北周武帝时,为扩大兵源,对九等户中第六等以上的民户实行征兵制,规定三征一丁。以后,由于战争频繁,征兵对象又扩大到包括贫下户在内的一般享受均田的农民。
是西魏、北周军队的主力,但不是唯一的军队。当时,中军除担任京城宿卫外,还有专任宫廷侍卫的,由、、等统领。地方的镇戍兵、州郡兵仍然存在,它们都不属于系统。此外,南北朝时期,世家豪族势力强大,大都拥有人数众多的、部曲。
历代兵制隋唐兵制
隋朝和唐朝是中国统一的国家重新建立、各民族进一步融合、经济发展、国力强盛的时期,也是进一步完备并走向败坏,军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的时期。
隋朝 沿袭和发展了西魏、北周。在皇帝直接统辖下,设立12卫府。每卫府统1军,置大将军1人,将军 2人;下辖骠骑府、车骑府,分置、;再下设大都督、帅都督、都督。炀帝时,改骠骑府为,置,并取消将军、等名号。军府按“中外相维、重首轻足”的方略,分置在京城及冲要地区。12卫除临时受命征伐外,平时主要担任京城宿卫和其他军事要地或重要设施的驻守。与禁兵及其他军队相互为用,相互钳制,以便皇帝控制军队和维护全国统一。
为了加强,文帝对作了重要改革。在代周前后曾下令将将领赐胡姓的恢复本姓,军人也不再随从将领的姓氏;重新整理乡兵,将私家部曲收编为国家军队。开皇十年 (590),又颁布诏书,规定“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同编户。军府统领,宜依旧式。”(《北史□隋本纪》)军户编入民户,改属州县管辖,不再存在。但军人仍有军籍--“军名”,无论在军、在役或在家,凡军役范围内的事宜,均属军府管理。军人依受田,免纳,平日生产,每年有一定时间轮番宿卫,战时出征,资装自备。在乡为农,在军为兵,实行、寓兵于农的制度,这是隋朝及唐初的特点。
隋朝常备兵约60~70万人,战时征募达 130万上下。炀帝时,大肆扩军,“增置军府,扫地为兵”(《隋书□食货》),还“募民为骁果”,而“骁果之家,蠲免赋役”(《北史□隋本纪》)。因此,“租赋之入益减”(《隋书□食货》),也遭到削弱。
唐朝 初期恢复,较隋朝更为完备。为基本的,平时隶属于皇帝的12卫和皇太子的东宫6率。每卫设大将军1人、将军2人,每率设率1人、副率2 人。平时负责管理轮番宿卫诸事,战时经皇帝任命,率领从各府调集的府兵出征。即“若四方有事,则命将以出,事解辄罢,兵散于府,将归于朝。”(《新唐书□兵志》)重要军机大事由举行的宰相会议辅佐皇帝商决。尚书省的兵部,主要负责武官的考核、任免,军队的编制、简点和轮番,以及图籍、厩牧、甲仗的管理等。
太宗时整顿府兵制度,12卫各领40~60府。恢复骠骑府、车骑府的旧名,不久又改为,“因地立称”,分别冠以所在地名。府分上、中、下:上府为1200人,中府为1000人,下府为 800人。全国最多时共设a府,府兵约60万人,主要分布于政治中心地区的关内、河东、河南及邻近诸道,旨在“居重驭轻”(《陆宣公奏议》卷八),“举关中之众以临四方”(《玉海□兵制》)。
为的基本组织单位。每府置 1人,左右各1人,、、别将各1人,下辖4~6团。每团200人,设,辖2旅。每旅设,辖2队。每队设队正,分为5火。每火10人,有火长。每队、每火的装备,如马、马具和锸、斧、钳、锯等,均有定数。自用的武器、装具和征途所需粮食皆自备。马匹不足,由官府供给。平时训练在冬季进行,由率领本府兵马习战。
的调遣、指挥权属于朝廷。凡发兵10人以上,除紧急情况外,都要有、门下省颁发的皇帝“敕书”和铜鱼符,州刺史与勘契乃发。每年需轮流到京师宿卫,称上番。由兵部依各府离京师远近,确定上番的次数,每次1月,平均每年在役可达3月左右。部分被派遣到冲要地区戍守,一般为1年一次。
府兵的来源,主要是从自耕农和地主中挑选,后来则渐以贫苦农民充役。按照规定,“三年一简”,即3年征一次兵。凡20岁以上的健壮丁男,都是简点对象。简点标准,以资财、材力、丁口三者为据,“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唐律疏议□擅兴》)。一般21岁入役,61岁出军,实为终身服役。后来,征战益多,勋赏不兑现,社会地位下降,地主也渐渐厌恶当兵,特别是“更代多不以时”,严重,逐步废坏,军资无所依靠,府兵乃纷纷“亡匿”、“耗散”。时,下令将服役期减少至15年,自25岁起服役,40岁乃止;又将“三年一简”改为“六年一简”(《新唐书□兵志》),但都未实现,以致无兵上番。天宝八年(749),被迫停止上番,从此名存实亡。
由于日趋败坏,唐初即存在的便逐渐兴盛。从开元十年(722)起,大规模召募壮士充宿卫。开元十二年,更名为 骑。次年, 骑达12万人,分隶于12卫,每卫1万人,又分为6番,轮流上番服役。平时近营为堋,教阅弓弩,免除赋役,资粮由官府供给。 骑多是被强迫入募和已逃亡再来应募的卫士,实际上是摊派兵役,其重要变化是由尽义务变为受雇佣。 骑自始就很衰弱,其召募亦无定制,前后只维持20余年。
唐初,驻防京城和宫廷的部队统称或“天子”。从12卫府轮番调来宿卫京城的,称南衙。单独组建、驻防宫城北门的,称北衙禁兵。他们最初是从跟随起事的军人中简选3万人组成,称为“元从”(《新唐书□兵志》),系父子相代,专事宫城宿卫。以后,太宗又从中选善骑者百人,供戍卫、田猎之用,号“百骑”。另置北衙 7营,选骁壮者,于左右屯营,号“”。高宗时,置左、右。时,改“百骑”为“千骑”;中宗时,改“千骑”为“万骑”,分左、右营;时,增左、右;肃宗后,也多有更易。一般是召募来的,历来骄惰怯弱,后受宦官控制,更加腐败。但是,唐朝后期主要靠维持残局。
唐初,驻防边境的军事机构称镇、戍。镇与戍均有上、中、下之分。上镇 500人、中镇300人、下镇300人以下,每镇设镇将、镇副各 1人。上戍50人、中戍30人、下戍30人以下,每戍设戍主、戍副各 1人。此外,在少数地方,大者设军,小者设,各设使和副使统领,有的由州刺史兼任使职。地方兵中多为各地轮番到边境戍守的戍卒,称“防人”,3年一代,自备资粮;另有少数召募来的兵,称“防丁”或“丁防”。
唐朝还制定了比较完备的军事法律,如《卫禁律》、《擅兴律》、《捕亡律》、《宫卫令》、《军防令》、《兵部式》、《兵部格》,对军人的职守、赏罚等有较详细的规定,凡违犯了“令”、“式”中的有关规定,就要依“律”、“格”给予惩处。
唐末,各控制地方政权,凭藉其拥有的土地、人丁、财赋,豢养大批军队,与朝廷抗衡,改变了“内重外轻”的态势。安史之乱以后,割据日甚,以致“相望于内地,大者连州十余,小者犹兼三四”,“自国门以外,皆分裂于方镇矣”(《新唐书□兵志》)。
历代兵制五代兵制
中国唐朝灭亡后的50多年间,继唐末之乱,封建割据转趋严重,朝代更迭频繁,中原地区先后建立了、后唐、、后汉和后周五代,同时南方和其他地区还有分别割据一方的很多政权,主要有吴、南唐、吴越、楚、闽、、、、、北汉,史称。在这一时期,“兵骄则逐帅,帅强则叛上”(《新唐书□兵志》),军事制度混乱。
五代各朝帝王都是,靠亲军夺取政权,因而极其注重加强军事领导机构,掌握军队。后唐设“判六军诸卫事”,后晋设“马步军都指挥使”,后周又增设“”。五代后期,枢密使也开始主管军政。军队出征,另设招讨使、、、行营都指挥使等统兵官。
五代时期,军队的主力大体为禁卫六军。六军又分左、右,实为十二军。它们往往冠以、、神武等名号。根据皇帝的旨意,名号可以随时改易。又由于兵力的扩充,名号不断增加,如怀恩军、等。的编制原来不甚一致,后来逐渐形成厢、军、指挥、都的序列。其中,指挥为基本单位,约 500人。五代初期,普遍设立亲军,亦称,以此作为私人武装的核心。以后,进一步发展,有的设置义儿军,与主帅具有更为密切的隶属关系。除外,各州、县还有由率领的地方军。军队主要是步兵,其次是马军(骑兵),也重视建置水军。
主要实行募兵制。凡招募士兵,“先度人才,次阅走跃,试瞻视,然后黵面,赐以缗钱、衣履而隶诸籍”(《宋史□兵志》)。为了标明隶属关系,防止逃亡,对应募士兵,“皆文其面,以记军号”(《资治通监》卷二六六),有的在其控制境内强迫差点。如幽州规定,凡男子年15岁以上,70岁以下,全黥“定霸都”(《旧五代史□刘守光传》)。士兵一旦刺面,终身受辱。此时期军法极严酷。后梁太祖曾规定:“凡将校有战没者,所部兵悉斩之,谓之拔队斩。”(《文献通考》卷一五二)为了笼络军心,有的帝王对骄兵悍将又十分姑息纵容。
有时还征集在乡丁壮为兵,是为乡兵。后晋开运元年(944)令诸道、州、府、县点集乡兵,规定7家税户共出 1兵,兵杖器械共力营之,并以“”为号,后改“天威军”,但因乡民不娴军旅,教阅无效,不久“放散”。南方元年 (919)征其乡兵,教习战守,称为“团结民兵”(《十国春秋□吴二》),但为时很短,其中也有强令出钱或缴纳实物代役的情况,这事实上是由一种兵役演变成为一种军赋。
时,除经常的庞大军费开支外,为驱使部下卖命,对士兵的赏赐很多。悉出后宫所有以劳军。养军耗费极大,相沿成习,成为各代的沉重负担。监于“百户农户,未能赡一甲士”,“府库蓄积,四方贡献,赡军之外,鲜有赢余”(《五代会要》卷十二),而军队骄悍,纪律松弛,打起仗来往往溃败等情况,世宗柴荣决计整顿军队。于显德元年(954)在险遭失败后,先斩不战先溃的右军主将以下70余军吏,使“骄将惰卒始有所惧”(《资冶通监□后周纪二》);又选诸军精锐者升为上军,羸弱者予以遣散;还挑选各属下的“骁勇之士”,“以为殿前诸班”,用以削弱地方兵权。“由是士卒精强,近代无比,征伐四方,所向皆捷”(《资治通监》卷二九二)。这也为宋朝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历代兵制宋朝兵制
中国宋朝(960~1279)重建统一的封建政权,南方经济发展较快,北和西北地区民族矛盾转趋激烈。1127年后,金兵继续南下,宋政权偏安江左。北宋和南宋的军事制度有许多不同之处,但总的是吸取晚唐、军阀割据的教训,皇帝加强集权,削弱大将兵权,以御武事;集中大量财力、物力,供养大批招募来的军队,始终居于极其重要的地位。
北宋时期 皇帝直接掌握军队的建置、调动和指挥大权。其下兵权三分:“枢密掌兵籍、虎符,管诸军,率臣主兵柄,各有分守”(《宋史□职官》)。为最高军事行政机关,直接秉承皇帝旨意,调发全国军队,“掌军国机务、兵防、边备、戎马之政令”,以及“诸班值,内外招募、阅试、迁补、屯戍、赏罚之事”(《宋史□职官》),设有枢密使、副使等。即、马军司和侍卫步军司,分统全国和,各设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都虞候等,地位低于长官。与分握发兵权和管兵权,互相牵制。率(帅)臣在平时统领同驻一地的各司军队,即同驻一地的军队平时要受和率(帅)臣双重统辖。战时,军队受调发,由皇帝临时派遣统帅(率臣),给以都部署、招讨使等头衔,率兵出征,事已则罢。这样就使兵将分离,将不专兵。此外,还设有兵部,只掌管仪仗、和选募军兵等事。
军队主要由四部分构成:蒙古军,由蒙古人包统兵人)、所(统兵300~700人)、、牌子(10户)等4级,分由万户、千户、百户、牌子头统领。非蒙古军的万户府、所又置“”,是为监军官,专由蒙古或色目贵族担任。万户府上设都万户府、等,在所上设指挥使司。
历代兵制元朝兵制
蒙古军(包括色目人部队)主要是骑兵。汉军、新附军大多为步军,也配有部分骑兵。水军编有水军万户府、水军所等。炮军由炮手和制炮工匠组成,编有炮手万户府、炮手所,设有炮手总管等。一部分中,还专置弩军所,管领中的弓箭手。
军队依承担任务的不同,区分为宿卫和镇戍两大系统。宿卫又分为皇帝直辖的“”军和由统领的侍卫亲军,平时主要护卫宫廷,守卫京畿,战时也出京征伐;镇戍诸军,屯戍于全国冲要地区。北方是蒙古军、的重点戍防地区;以南主要由汉军、新附军屯戍,并配置部分蒙古军和探马赤军。边境地区由分封或出镇其地的蒙古宗王所部和土著部族军配合镇守。各级军官一般实行,但朝廷能调动和另行任命。
被划为出军当役的人户称,父子相继,世代相袭,不准脱籍。蒙古军、和汉军,占田地4 顷以内的可免交地税,一般可免除杂役。对上述3种,分别设立专门的管领机构,称为“”(见图),负责监督出丁当役,保证战时有充足的兵源,并要向军户征发其当役亲属所需的钱物。蒙古军、的家属多随军迁徙,与屯驻地点相隔不远,其“”隶属于当役军人所在的万户府、所之下。汉军出征,家在乡里,其“”由所在州县管民官兼领。新附军多未设置“”,军户由所在地区管民官与本军协同治理。
元朝极其重视对马匹的管理。中央设太仆寺专掌,在水草丰盛地区设养马所监牧。民户养马30~100匹,须抽取1匹入官。此外还经常强征民马。
历代兵制明朝兵制
中国明朝(1368~1a)改革元朝军事制度,创立了独具特色的制:皇帝独揽军事大权,全国要地设立,军丁世代相继,给养仰赖屯田。此制在维护明朝主义的统治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军队的统辖与卫所制 统一全国后,采纳建议,立军卫法,在全国建立卫所,控扼要害。中央设大都督府。洪武十三年(1380)改为五军(即中、左、右、前、后军),为最高军事机关,掌管全国军籍。征讨、镇戍、训练等则听命于兵部。遇有战事,兵部奉皇帝旨意调军,任命领兵官,发给印信,率领从调发的军队出征。战争结束,领兵官缴印于朝,官军各回。这种统军权与调军权分离和将不专军、军不私将的制度,旨在保证皇帝对全国军队的控制。在地方,设(简称都司),置指挥使,为地方统兵长官。都司之下,在冲要地区的府(含直辖州)、县(州)置卫或设所。一般卫由卫指挥使率领,辖5个所,共5600人;千户所由千户率领,辖10个,共1120人,百户所由百户带领,辖2个总旗,共112人;总旗辖5个小旗,共50人;小旗10人。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全国都司、,共设都司17个、行都司3个、留守司1个、内外卫329个、守御所65个。兵额最多时达270余万人。
京军与地方军 明朝军队分为京军(亦称京营)和地方军两大部分。京军为全国卫军的精锐,平时宿卫京师,战时为征战的主力。洪武初年,京军有48卫。成祖迁都北京,京师接近前线,京军多达72卫,并正式成立了、三千、神机。平时,习营阵,主巡哨,掌火器,战时扈驾随征。以后,京军制度累有更易。此外,尚有拱卫皇帝的,如锦衣卫和金吾、、虎贲、府军等12卫军,以及隶属的武骧、腾骧、左卫和右卫等4卫营。
地方军包括卫军、边兵和民兵。卫军配置于内地各军事重镇和东南要地。边兵是防御北方蒙古骑兵的戍守部队,配置于东起鸭绿江、西抵嘉峪关的9个军镇,史称“九边”。民兵是军籍之外、由官府佥点、用以维持地方治安的武装,内地称、义勇或弓兵、机兵、快手,西北边地称,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有苗兵、等土司兵。此外,还有不同行业和阶层组建的矿兵、盐兵、僧兵(少林兵、五台兵)等,遇有战争,常被召出征,战争结束仍回原址。
历代兵制清朝兵制
兵为,在16岁以上的八旗男性子弟中挑选。“余丁”和不满16岁的“幼丁”,可以挑补为养育兵,即预备兵。
绿营兵是参照明朝军卫制度改编和新招的汉兵。以绿旗为标志,以营为建制单位,因而得名。有马兵(亦称骑兵)、步兵、守兵之分。马兵、步兵亦称战兵。沿江、海设有水师。绿营兵籍,皆注于册,由兵部管理。“骑兵拔于步战兵,步战兵拔于守兵,守兵拔于余丁,无余丁乃募于民”(《乾隆大清会典》卷六十七)。
八旗兵和绿营兵都实行薪给制,按年或月发一定的银饷和米粮。武器装备主要有弓、箭、刀、矛等冷兵器,炮、鸟枪、铳枪、抬枪及火箭(见中国古代火箭)、火球、火罐、喷筒等火器,此外还有云梯、藤牌、鹿角等。八旗兵的薪饷和武器装备均优于绿营兵。
勇营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八旗兵与绿营兵已腐败不堪用。1851年革命爆发,清廷谕令各省举办团练“助剿”。在湖南募团丁为官勇,订营哨之制,粮饷取自公家,称湘勇或,是改勇营之始。继之,又有仿制度建立的淮军和各省勇营。及战事既毕,除直辖的和其他一部分勇营遣散外,各省险要处仍以勇营留屯,称为防军。防军之外,又有练军。它从选练而来,其营制饷章也全仿,任务与防军同。这样,自同治至光绪结束时,防军与练军成为清朝的主要武装力量,它们的营制皆源自。以营为基本建制单位,500人为营,营辖4哨,哨辖8队,分由营官、哨官、什长率领,从两营至数十营设统领。兵必自召,将必自选,训练、指挥自主,粮秣薪饷自筹。每营只服从营官一人,每军只服从统将一人,营、军彼此独立,互不统属,都只服从,兵部无权管辖。制度之盛行,成为清朝兵制的一大变革。从此,“兵为将有”,中央兵权移于将帅。这个时期,清军的武器装备和训练制度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清廷在一部分洋务派官僚的主持下,购买和仿制洋枪洋炮、轮船铁舰,雇用外籍教习和顾问,举办武备学堂,开始采用西式武器和操典训练军队,并建起了近代海军。但是,这种变化既是初步的,又是畸形的。旧有的大刀、长矛并未废除,集兵方式没有改变,军队建制仍维持勇营制和其他旧的组织形式。军队的主要新式武器和教习都依靠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这反映了清军的近代化具有半殖民地的特点。
新军 1894年,清廷在甲午战争中惨败,、淮军、、练军又相继腐败不堪用,于是又有“新建陆军”、“自强军”代之而起。因其武器装备全用洋枪洋炮,编制和训练尽仿西方军队,故称新军。《辛丑条约》签订后,清政府决定进行军事制度改革,在中央设练兵处,在各省设督练公所,并计画在全国编练新军36镇。以北洋新军作为(亦称国军),以各省新军为地方军,将原有的防军、练军和其他旧军(旗兵除外)汰弱留强,一律改为。新军以镇为基本建制单位,每镇官兵定额12512人,由步、马、炮、工、辎重等兵种组成,设统制率领。镇下分协、标、营、队、排、棚,分由、、、队官、排长和正、副目率领。平时以2镇为1军,战时则根据情况,或以3镇为1军,或合数军为 1大军,由总统或军统率领。新军的中、下级军官多为国内武备学堂毕业生充任,间有少数学习军事的留学生。集兵方式采用,在体格、嗜好及文化程度上有严格规定。新军的品德教育以“忠义要旨”为中心,技术训练“以实用易学为主”。清政府本想通过军事制度改革收回全国兵权,但召募、发饷等操于将帅手中,武器装备有赖于外国,军队的私属性质毫无变更。至末年,新军只练成13镇(另说14镇),由于辛亥革命爆发,便随清亡而终。
历代兵制中国民国兵制
()经历了南京临时政府、、国民党政府 3个时期。各时期的军事制度依其所依附的国家和效仿的制度不同而改变。
中央和地方军事机构 南京临时政府由临时大总统统率军队,设陆军部、海军部分掌陆、海军行政,又设掌军令。但南京临时政府只控制了南京附近及一些革命党人掌握的军队。政府由大总统统率全军,陆、海、参 3部职掌同前。一度设陆军训练总监,掌陆军教育训练。1919年设航空事务筹备处,1921年改称,掌航空行政。1927年,控制北洋政权时,将陆、海、参部和合并为军事部。政权从未完全控制过全国军队。1923年,在广州建立与相对立的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设军政部。1925年,国民政府在广州建立,设军事委员会,辖参谋部、秘书厅、海军局、航空局、军需局、政治训练部等机构。北伐战争开始,又设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军事委员会内各机关(除秘书厅外) 皆改隶总司令部。1928年,国民党政府撤销军事委员会,以政府主席兼任陆海空军总司令,并在行政院内设军政部掌军事行政(后该部海军署分出,为海军部;分出,为航空委员会),而政府主席之下又设和训练总监部。1932年,重设军事委员会,由其委员长统率全军,辖、训练总监部等机关,并指导行政院属下的军政部、海军部。抗日战争中,以军事委员会为最高统率部,中央各军事机关皆归其统辖。1946年撤销军事委员会,成立国防部。该部隶属于行政院,内设 6厅12局,又设参谋总长,承最高统帅--总统意志指挥全军,下辖陆、海、空军及联合勤务等4个总司令部。
武昌首义时建立的,是民国时期的第一个地方军事政治机构。以后起义各省纷纷依例。都督为一省最高军政长官,之下有分区而治的军事长官--镇守使。有的省和地区还设有和都统。后来各省都督先后改称将军、、督办,在名义上隶属中央,但是常不听号令,并截留税款,扩编军队,逐步演变成割据势力,成为控制一省以至数省的军阀。国民党政府时期,在省主席下设保安处或保安司令部,管辖地方保安部队。
兵役制度 北洋政府时期,采用。1915年制定《暂行陆军征募条例(草案)》,将兵役分为常备、续备、后备、国民4种,但并未执行。各军阀往往自行募兵,不守定制。国民党政府成立后,仍沿用。1933年,国民党政府颁布《兵役法》,两年后实行征兵制。兵役分国民、常备两种,规定年满18~45岁的男子,不服常备兵役者皆服国民兵役,平时按规定训练,战时应征。常备兵役又分现役、正役、续役。20~25岁男子应征入营,服现役3年。期满退为正役,为期6年,平时在乡应赴规定之操演,战时应召回营。正役期满转续役,40岁止,任务与正役同。在各地陆续设置团管区、师管区、军管区,作为兵役机构。实际上,国民党政府只注重现役征集,其他规定没有执行。而现役兵员的征集,名为征兵,实则抓丁。 教育训练制度 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的军事机关均颁发过《训练大纲》、《操典》、《教范》、《阵中要务令》等,但大多没有实行。训练内容和要求大都由部队长官自定。许多部队(主要是非嫡系)实际是不练之师。但各类军官学校比较正规。陆军军官教育分养成和深造两级:培养初级军官的陆军军官学校和培养高级军官的陆军大学。国民党政府时期还设立了步、骑、炮、工等兵科学校,作为养成和深造之间的进修教育。海、空军分别设有海军学校和航空学校。此外,还有一些培养技术军官的军医、测量、军需、兵工等学校。抗日战争末期,成立国防研究院,以培养陆、海、空联合作战的高级指挥和参谋人员。中华民国时期各军校大多袭用日、德、美等国军队的教材,聘用一些外籍人充任教官。
后勤补给体制 陆军以战略单位(师或军)为供给单位,直接向(后改军政部)请领,运输自行解决。海、空军按建制下发。1933年,军事委员会设兵站总监部,负责作战部队军需品的补给运输。抗日战争期间,军事委员会后方勤务部在各战区、集团军作战地域设兵站机构,负责各军、师的补给,由辎重部队运送前方。国防部建立后,由联合勤务总司令部设立的补给司令部和各省区供应局向前、后方各部队补给。
中华民国时期的军事制度与半殖民地的社会相适应,既保留有封建军制的残余,又受到资本主义国家的影响,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许多变革,这是与中国历史上各的军事制度所不同的,也是具有一定进步意义的。
企业信用信息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施工大纲是什么意思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