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休假期间在该公司鱼塘让狗游泳自己溺亡意外溺亡,该公司应负什么责任?

邹平四名少年鱼塘游泳两人溺亡 事发鱼塘未设警示牌
作者:孙鼎三 任静
  昨天下午,邹平成家村一处鱼塘也发生溺亡的悲剧,四名少年结伴去游泳,其中两人再也没有活着上来。(视频截图)  在这鱼塘旁边,有一个电力部门的标牌,上面写着高压电线十米内禁止钓鱼,但是记者并没有发现类似水深危险的警示标语。(视频截图)  齐鲁网5月2日(记者 孙鼎三 任静)天热了,孩子们也开始&玩水&了,因为&玩水&引发的悲剧又开始了:昨天下午,邹平成家村一处鱼塘也发生溺亡的悲剧,四名少年结伴去游泳,其中两人再也没有活着上来。  据了解,出事的地方是邹平九户镇成家村村西头的一处鱼塘,溺亡事件发生在昨天下午一点多。  &有两个小孩上村里吆喝人这才去的。当时啥事也不知道。&目击村民说,当时两点左右,其中两名小孩急匆匆的跑回家里喊人,说有人在水塘被淹了,等到大人赶过去时,已经为时已晚。  据广播电视台齐鲁频道《每日新闻》报道,事故发生的现场还能发现昨天抢救时留下的脚印。记者注意到,这个鱼塘的面积不是特别大,四周都是农田,平时来往的人也比较少,在这鱼塘旁边,有一个电力部门的标牌,上面写着高压电线十米内禁止钓鱼,但是记者并没有发现类似水深危险的警示标语。  鱼塘附近有两处抢救打捞时的印记,其中一处旁边还有一双疑似孩子的鞋和衣服,上面沾满了泥渍。村民告诉记者,这个鱼塘最深的地方有三米多,已经存在一二十年了,这还是第一次出现这样的事。  村民介绍说,这个鱼塘属于两边陡,中间浅的结构。记者拿棍子试了一下,发现鱼塘边上两米内还比较浅,再往里棍子就开始慢慢往下沉。  记者了解到,四个孩子都是本村人,其中两人11岁,一人13岁,还有一人15岁。出事的是11岁和13岁的两名孩子。  昨天悲剧发生后,这几家人都是大门紧闭,有一位家属私下告诉记者,目前,村委已介入协调,鱼塘的承包者暂时给了每家死者五万元的补偿。  延伸阅读 聊城一名六旬老太溺水身亡 落水原因不详广州33岁男子划艇到水库中央游泳 溺水身亡德州:溺水鞭炮炸伤事故频发 假期安全需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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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天金报讯(记者于丽娟 通讯员陈舒)前晚,一位年仅17岁的小伙酒后游泳溺亡,这让参与抢救的医护人员纷纷觉得痛惜。
  据了解,这位小伙子阿龙(化名)今年中专毕业。7月12日晚上,他和同学一起喝酒庆祝毕业。酒过三巡,大家都有些兴奋,于是到附近的池塘游泳,不料阿龙跳进水中后迅速下沉,等被同学救上岸送到武汉市第三医院光谷院区时,已经没了呼吸和心跳,口唇边有大量的分泌物。医护人员对其采取了胸外按压、电除颤等多种抢救措施,但由于阿龙溺水时间过长,肺部吸入水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该院急诊科医生马静称,溺水者被救上岸后,如已昏迷,应立即清除溺水者口鼻中的淤泥、杂草、呕吐物等,再采取心肺复苏急救。
(作者:于丽娟&&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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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林林 朱建华 罗静涵 [案情]日(星期六)上午,被告王某某、王某与原告陈某、谢某之子陈定一结伴去西平县二郎乡焦店村委毛庄西约250米处的鱼塘游泳。在游泳过程中,陈定一溺水身亡。该鱼塘所有权人是被告西平县二郎乡焦店村民委员会,鱼塘现由被告焦某承包经营。现原告陈某、谢某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王某、西平县二郎乡焦店村民委员会及焦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审理中,对于陈某、谢某的诉求能否支持,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陈某、谢某之子在假日期间到村外鱼塘游泳溺亡,责任应该由其自负。另一种观点认为陈定一、王某某、王某(皆年满十周岁)结伴在村外鱼塘游泳时溺亡,对陈定一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其父母应承担主要责任,鱼塘所有者与承包人及王某某、王某的家长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西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某、王某与二原告之子陈定一结伴游泳,且均已年满10周岁,相互之间有提醒、注意安全的义务,二被告应互负连带责任承担5%的赔偿责任,由于二被告系未成年人,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被告焦某承包的鱼塘虽然不是公共服务场所,但距离村庄较近,作为管理人未在鱼塘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存在潜在危险,焦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西平县二郎乡焦店村民委员会将存在安全隐患的鱼塘发包给他人,且未对鱼塘尽到合理的监督管理义务,也应与焦某承担同等赔偿责任。故被告焦某与被告焦店村民委员会对陈定一的死亡结果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以15%为宜。陈定一在事故发生时已满十周岁,根据其年龄、智力状况,具有一定的识别、预见能力,明知自己水性不好,仍然到不属于公共场所的鱼塘游泳,对其溺亡的结果,自身存在较大的过错;陈定一系未成年人,其应承担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原告陈某、谢某作为陈定一的监护人,未尽到对子女安全教育的监护职责,应自行承担80%的责任。因此,判决1、被告焦某与被告西平县二郎乡焦店村民委员会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陈某、谢某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经济损失26343.87元。2、被告王某某的父母及王某的父母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陈某、谢某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经济损失8781.29元。其余损失由原告陈某、谢某自行负担。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评析]本案是因一小学生溺水死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对于孩子溺亡的结果,各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如何划分。中小学生溺亡的悲剧每年都会在各地上演,造成这种悲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对安全教育的疏忽、池塘河渠管理的缺失、家长监护的不到位以及孩子自身的侥幸心理等,故责任也应由多方来共同分担。未成年人在鱼塘里游泳是一种非常危险的,一个人在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符合的活动时,其本人意志对其行为占据主导地位,此种情况下,其行为本身的不利后果也多应由其本人承担。对于在村外鱼塘游泳这一行为,受害人陈定一应该会认识到此种行为的危险性,但其仍然跟随同伴下水游泳,所以,对于其溺亡的结果,主要是自身的侥幸与疏忽造成的,且二原告作为其父母也负有安全教育、监护职责,本人及二原告对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作为陈定一的同伴,被告人王某某、王某已经在陈定一溺水时及时向村民寻求救助,不可能企望二人做出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努力,所以,二人已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但是,由于三人结伴游泳,二被告对受害人的危险行为有一定的提醒及制止义务,基于此种义务,二人仍然要对陈定一溺亡的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鱼塘的承包经营者焦某来讲,负有具体管理责任。由于鱼塘并非在荒郊野外人烟稀少之处,尤其在夏季宜引发青少年戏水、游泳,所以,应该对他人在鱼塘游泳这一危险行为有所预见,应采取必要的告知、警示、劝止他人在鱼塘内游泳的措施,但焦某并未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致使陈定一进入鱼塘游泳并不慎溺亡。所以,鱼塘承包方应承担与其过失相对应的赔偿责任。对于鱼塘的所有者西平县二郎乡焦店村民委员会,在其将鱼塘发包出去之后,仍然要对鱼塘的安全管理尽一定的监督义务,所以,理应与承包方一起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综上分析,法院认定受害人自身应承担80%责任,被告王某某、王某承担5%的连带责任,被告焦某及焦店村民委员会应承担15%的连带责任。由于陈定一、王某某、王某均系未成年人,故其相应责任分别由其父母承担。责任编辑: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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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四名少年鱼塘游泳发生意外 三人溺亡一人送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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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宜宾四名少年鱼塘游泳发生意外三人溺亡一人送医
  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办事处获悉,昨(23)日下午4点20分左右发生在该办事处方碑村4社一鱼塘的溺水事故已致3人死亡,1人送医。
  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事发前4名未成年人到鱼塘游泳,发生意外后群众展开救援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接到报告后,方碑村村社干部、象鼻街道干部、区级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处理相关事宜。
  事发后,已确认其中3名少年不幸溺亡(盛某某,男,15岁;贺某某,男,14岁;刘某某,男,12岁),另1名未成年人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已无生命危险。(记者易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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