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朝阳房屋出租教育委员会对学校教学楼出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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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本科教育教学综合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我厅组织开展了2014年度辽宁省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省级本科教改项目&)立项工作。在各高校和我厅组织成立的本科教学相关学术组织(以下简称学术组织)按名额择优推荐基础上,经我厅组织专家组评审、网上公示,现确定1267项项目予以立项研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项结果
2014年辽宁省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研究立项项目共计1267项,其中一般项目1000项(名单见附件1),本科专业建设研究与实践专项84项(名单见附件2)、本科专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专项80项(名单见附件3)、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研究专项103项(名单见附件4)。
二、项目管理
1.省级本科教改一般项目立项建设周期一般为两年,特别情况经教育厅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一般项目按照《2014年度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实行两级管理,各高校和学术组织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及时将项目研究阶段成果应用到人才培养工作实践中。
2.省级本科教改专项项目由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负责管理。
3.省级本科教改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度,项目主持人要具体负责项目的调研论证、方案设计、成果总结、实践应用和经费使用等工作。项目组成员在立项建设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对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者,需经学校或学术组织主任委员同意,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相关要求
1.各高校和学术组织要认真做好项目的管理和支持工作,为项目出成果、上水平、见效益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
2.各项目要在30日内召开项目组全体成员会议,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
3.各项目要注重突出创新性、实效性,项目组成员要充分发挥优势,相互配合、密切合作,提交高水平、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辽宁省教育厅现在位置: >
辽教办发[号
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全省高校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和大学生创业教育工作,反映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成果,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高校创业教育调查和百名优秀大学生创业典型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及额度
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以后毕业的大学生(含研究生)和在校大学生,每校2名并排序。
二、推荐条件
在校或毕业后自主创业,遵纪守法,业绩突出,在地区和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三、推荐材料及要求
1.创业典型的基本情况(附件1);
2.创业典型介绍,1000字;
3.创业典型正面免冠照片1张(2寸);
4.创业典型感言(2分钟视频,光盘);
5.创业企业情况介绍(5分钟视频,光盘);
6.创业典型调查问卷(附件2);
7.创业典型对学校加强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见建议,对各级政府支持大学生创业的具体政策建议,各3条;
8.学校创业教育机构和师资队伍情况。
请于日前将以上材料一式1份寄送至省教育厅高教处,邮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46-1号;电子版发送至。
四、有关要求
请各校利用暑假组织开展优秀大学生创业典型的调研工作,通过走访、座谈、考察和交流,进一步广泛了解优秀大学生创业典型的创业经历,进一步了解优秀大学生创业典型对学校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见和建议,对各级政府和社会如何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建议,通过创业典型宣传,进一步优化大学生创业的社会氛围和政策环境。
我厅将设立百分考核机制,考核各校此项工作完成情况,考核标准如下:领导重视,落实具体部门负责(20分);报送材料符合要求(40分);按时报送材料(20分);推荐的典型有特色(10分);每有一个典型入选百名典型(10分)。
五、联系人与联系电话
省教育厅高教处&李勇江;电话:024-;
省大学生就业局&依有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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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学校出租(借)校舍及场地的规定
作者: 来源:苍教发〔2014〕91号 时间: 15:20:00 点击:
各学区、直属各类学校,乡镇中小学、公办幼儿园:
为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和场地的管理,严禁学校私自出租出借校舍场地,保证教学条件,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特作如下规定。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与场地属于教育设施,学校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擅自转为经营性资产。未经县教育局同意,学校不得私自改建、扩建、拆除、出租、出借校舍与场地,不得私自变动校舍结构和改变校舍用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坏校舍和场地。
二、原则上学校的校舍与场地不得向外出租出借,如果学校在满足且不影响本校正常教学的情况下,经县教育局审批,可允许校外单位或个人租(借)用富余的校舍、场地举办教育事业。
三、校外单位和个人租(借)用校舍、场地举办教育事业的,租(借)用期一般不得超过1年。
四、学校对外出租或出借校舍和场地应签订租赁或借用合同,明确双方职责,特别要写清租(借)方的安全责任。
五、学校应按市场价向租(借)用单位或个人收取校舍或场地租金。租金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全部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严禁学校利用租金私设&小金库&。
六、本规定实行后原租(借)用合同到期的必须收回,如果出现擅自出租校舍或场地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七、本规定自二〇一四年六月一日起实行。
附件:1.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借登记表
2.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借审批表
                         
苍南县教育局&&&&&&&&&
201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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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20) ■ (05-20) ■ (05-20) ■ (05-20) ■ (05-20) ■ (05-20)
■ <font color='CC年招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06-07) ■ (05-31) ■ (03-19) ■ 苍南县2015年招聘中小学(幼儿(05-05) ■ (04-02) ■ (02-27)辽宁省艺术学校新建教学楼项目(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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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艺术学校新建教学楼项目(施工)
&&&热&&&&&
辽宁省艺术学校新建教学楼项目(施工)
招标单位:辽宁省艺术学校&&&&招标代理机构:辽宁明大国际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代码:86 中标候选人公示
辽宁省艺术学校新建教学楼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工作于2013年08月30日在沈阳市浑南新区火炬创新创业园B座8楼开标室评审结束,现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公示如下,公示期为三日,如有疑义,请在公示期内以真实姓名和单位向该项目的监督部门反映。
中标候选人情况如下:
项目编号:LNMD-132111SG
项目名称:辽宁省艺术学校新建教学楼项目(施工)
投标人排序
第一名: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名: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名: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人:辽宁省艺术学校
地& 址:沈阳市浑南新区富民南街56号
联系人:王廷玉
联系电话:024-
招标代理机构:辽宁明大国际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52-2号(泊岸华庭)
邮编:110016
联系人:王达菲&&&&&
电话:024-& 024-
传真:024-
电子邮件:
点击数:870&&&&更新时间:&&&&文章录入:辽宁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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