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6号案件聚焦2013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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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铁男案件带来的社会焦虑
  && 刘铁男因去年12月份被媒体人罗昌平实名举报,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实名举报出现后,曾经还有某些&主流媒体&为其辟谣。之后,刘铁男似乎并未受到太大影响,这个号称&铁打不倒的男人&就此逃过一劫。但经过5个多月的发酵,终以&铁男倒台&告终。也正是因此,媒体归功于实名举报的胜利。
& & && 其实,纵观刘铁男倒台事件,是一次&官民互动&反腐的案例,见证了&苍蝇与老虎一起打&并非虚言,&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也非说说而已。如果中央没有&打老虎&的决心和行动,再多实名举报,可能也难伤及&老虎&。
&&&&&&& 但是,刘铁男案和其它众多反腐案件中不断出现的反复,我们也不竟要思考&&这种靠&网络举报,中纪委查处&的反腐方式,是否是正常的法治途径、是否可持续?
刘铁男仕途生涯
&&& 刘铁男,汉族,籍贯山西祁县,1954年10月生于北京,1976年6月入党,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经济学硕士。
  1983年,刘铁男到国家计委工作,历任原材料局主任科员、国民经济综合司副处长、处长、机关党委助理巡视员、办公厅副主任、经济预测司司长、产业发展司司长,国家发改委工业司司长兼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体制组组长。 
&&&&& 1996年&1999年期间,任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经济参赞。2006年12月任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副部长级)。2008年3月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2010年12月&2013年3月期间,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3年3月任国家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不再担任能源局局长。在国家发改委工作期间主管经济运行调节、产业协调。分管经济运行调节局、产业协调司。负责联系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中国中小企业协会。
  & 5月11日,周六夜11时,中纪委办案组自武警站岗的国家发改委西门而入,旋风般带走刘铁男及夫人郭静华。周日上午,刘铁男被&双规&的消息迅速传播。
  5月14日,中组部有关负责人向媒体证实,&刘铁男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经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
刘铁男毁在谁的手里
&&& 毁在罗昌平手里吗?毁在博士情人手里吗?还是温州商人倪日涛手里?
&&&&&& 都不是,刘铁男实际毁在自己的手里,或者确切地讲,毁在自己手中曾经拥有过的无比巨大的权力手里。媒体报道说刘铁男在被调查的近三个月中突击审批的项目多达50余个,有中央部委的,也有地方政府的,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这种说法。绝对的权力意味着绝对的腐败,刘铁男既不是第一个权力的牺牲品,也不会是最后一个权力的牺牲品。
&&&&& 富有戏剧性的是,罗昌平当初在网上实名举报刘铁男的三项罪状一是伪造学历,二是官商勾结,三是生活作风。而事实恰恰来自于徐姓情人本人,学历是她帮伪造的,官商勾结骗贷的公司主体是她担任的CEO,而刘铁男在日本期间的情人正是她自己。&情人反腐&虽然是一种玩笑说法,但是却是一种主要现象,那就是十个贪官九个有情妇,而反目成仇的又往往是逼婚不成或贪得无厌。但是徐情人举报刘情人却是因为害怕卷入刘铁男和倪日涛的骗贷,害怕因此担责,害怕因此犯罪,因此而遭到刘情人的死亡威胁。
& & & 与其把权力关进&铁笼子&,不如把权力还给市场主体、和法治主体,只有还权于民,才能还利于民、还富于民,才能真正民富国强。刘铁男手中没有了不受任何约束的权力,恐怕也不会落到如此下场。
刘铁男案 目前或只是冰山一角
 & 这一起始于媒体报道、高潮于媒体人实名举报、落幕于中纪委收网的反腐大戏,尽管暂时告一段落,但种种迹象表明,刘铁男案目前所暴露出来的事实,很可能只是冰山一角。&&其中巨大利益的盘根错节,让反腐都不知从哪里下刀,都不知是否还将牵扯出更大的&老虎&?
  去年12月7日,在媒体人士实名举报刘铁男之后,倪日涛亲自出面回应,CGR注册资金仅为10万加元,且刘德成已经将自己的10%股份退股。
  当初在实名举报刘铁男的国家发改委退休高官看来,如果倪日涛所言属实,刘铁男又无其他违纪事实的话,刘铁男将会&软着陆&,仕途固然无望,但人身自由以及行政级别或将无虞。道理很简单,涉案金额太少,仅为1万加元,约合6万人民币,&毕竟,骗贷两亿美元未成事实&。
  但是,退休高官们分析,刘铁男涉及的违纪事件,恐不止于此。此前,无论是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还是吉林省原常务副省长田学仁,涉案金额都可用巨大来形容,但夫人均安然无恙。而刘铁男一家三口全部接受调查,似乎表明权钱交易、家属经商的一些证据,已为中纪委所掌握。此番中纪委关于刘铁男&严重违纪&的说法,正是旁证。
  另外一种可能,则是CGR的10%股份,价值远不止1万加元,换言之,倪日涛的辩解,也许并不足信。
  而刘铁男在情人问题上,除了涉及贪腐,是否还涉及刑事案件,亦是需要进一步核实之处。据了解,倪日涛在加拿大通过&中国式&收购试图骗取中国进出口银行和民生银行信贷一事,刘铁男在加拿大的情人隐于其中。上世纪90年代,刘铁男在出任中国驻日大使馆经济参赞之时,与徐姓女士成为情人。其情人后来远赴加拿大,由于倪日涛对加拿大法律及并购业务几无所知,CGR注册等一系列业务,起初均由徐姓女士操盘。
  其后,刘铁男与情人反目。情人将刘铁男违纪资料,特别是骗贷案资料邮寄给多家媒体,最终于2011年11月刊出报道。在那之后,伴随着发改委退休高官的实名举报、刘铁男仕途的接连受挫,刘耐心渐失。
  后经辗转获知,刘铁男的情人徐女士在数度接到死亡威胁之后,致电罗昌平,是日的那一次实名举报的诱因之一。
各地纷纷倒台的大老虎
 & 十八大之后,四川省委副书记李春城、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永文,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上海原市委书记陈良宇;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重庆原市委书记薄熙来&&&大老虎&们纷纷倒台。而此次刘铁男的&栽倒&,媒体和公众更是难以抑制内心的兴奋,称之为网络的胜利、网民的胜利、草根的胜利。&新华视点&发表的新华微评称,实名举报让&蛀虫&无以遁形,认为刘铁男等&贪腐蛀虫&恶有恶报。&
&&&&&& 扳倒一个刘铁男固然是公民监督的胜利,但如何从刘铁男一案审视&谣言治理&的复杂性,重塑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可能其作用比打倒一个贪官更为重要!刘铁男一案,相关权力部门如此肆无忌惮地动用公权力&辟谣&,不仅显示出权力的骄狂,更是把自己推向了公众的对立面!民众对社会越来越焦虑、对政府越来越失望,这种焦虑甚至失望情绪所带来的危害,其程度远远超过某个贪腐案件。
&&&&&&& 刘铁男一案给我们的思索远远不止于反腐!如何重拾政府与公众的相互信任,如何重塑社会信心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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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兴
罗兴& 律师
上海&徐汇区
房地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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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兴律师是上海律师,拥有14年执业经验。罗兴律师的案例类型包括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等。罗兴律师现担任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法斗士网所展示的律师信息来源于司法部门已公开的权威数据,仅供用户参考。
郭娟、陶薇淇与上海九间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0209号原告郭娟。原告陶薇淇。法定代理人郭娟。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范贺雷,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芳,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九间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殿宝。委托代理人罗兴,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娟、陶薇淇诉被告上海九间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间伴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娟、陶薇淇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范贺雷、被告九间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娟、陶薇淇共同诉称,原告郭娟于日签订《佣金确认书》,由被告提供房屋居间服务。原告在委托前已如实告知被告全部信息,但被告表示没问题并承诺能够保证产权过户。由于原告对限购具体要求缺乏足够的了解和对被告专业性的信任,原告郭娟、陶薇淇于日经被告居间与房屋出售方薛某某、陈某就上海市浦东新区崂山西路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崂山西路房屋)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原告实际办理并缴纳了相关的房地产登记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255元、支付办理贷款中介服务的费用5,000元、评估费1,900元。后因监管收紧,房产交易中心不予办理产权过户,致使原告无法继续履行前述《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因此支付给薛某某、陈某违约金8万元(经法院调解,原告实际支付给薛某某、陈某90万元定金,两人实际退回原告82万元,差额8万元即原告实际承担的8万元违约金)。原、被告间的居间合同成立并有效,被告作为专业的房地产中介结构,应审慎、合法地为原告提供服务,现被告明知原告不符合购房条件,虚假承诺,并违反法律规定“包装”原告,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1万元。被告九间伴公司辩称,原告提起的诉请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原、被告并没有任何关于对原告进行所谓“包装”过户的约定。被告也没有承诺过原告一定具备过户条件。原、被告在建立居间关系时,被告明确向原告出具了《告客户书》,并且约定如果因买卖双方限购等问题导致房地产登记不能办理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购房人承担。原告因为自身限购问题产生的违约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其与卖方达成的调解,在法律上对任何第三方没有约束力,是原告自愿的行为。表示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请。经审理查明,原告郭娟系原告陶薇淇的母亲。日,原告郭娟签署了《告客户书》,在该《告客户书》中被告告知原告:双方当事人知晓国家和本市住房限购规定且符合限购规定。如购房人未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情况,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等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日,原告郭娟签署《佣金确认单》,确认于过户之前支付被告佣金38,000元。日,经被告居间介绍,原告郭娟、陶薇淇(买受人,乙方)与案外人薛某某、陈某(卖售人,甲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乙方以190万元的价格向甲方购买崂山西路房屋。在该合同的特别告知(二)中有如下内容:1、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知晓国家和本市住房限售规定,本合同约定的买卖双方当事人转让房屋应当符合限售规定。如购房人未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情况,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等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6号)第七条:“暂定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原告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支付了被告佣金38,000元。后在办理崂山西路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中,因原告不符合在本市购房条件(限购)致使过户不成。后被告退还了原告已支付的佣金38,000元。另查明,日,薛某某、陈某出具定金收据,表示收到被告转交的原告支付的定金5万元。日,薛某某、陈某出具收据,表示收到原告支付的房款85万元。在(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8640号(以下简称第28640号)薛某某、陈某诉郭娟、陶薇淇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双方经本院主持调解,于日达成调解,调解协议的内容为:一、解除薛某某、陈某与郭娟、陶薇淇于日就崂山西路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二、……;三、薛某某、陈某于日前返还郭娟、陶薇淇房款82万元;四、如薛某某、陈某未于日前履行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则应向郭娟、陶薇淇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计算方式:以82万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自日起计算至薛某某、陈某实际支付之日止;五、……。在第28640号案件的调解笔录中在调解之前有如下记载:审:合同履行情况?薛某某、陈某的代理人答:郭娟、陶薇淇已向薛某某、陈某支付房款90万元,双方已至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但因郭娟、陶薇淇不符合上海市的购房条件,系出资让交易中心的人员代为“包装”,被追究刑事责任,过户手续被暂停,产权证人登记在薛某某、陈某名下,产权证在交易中心。房屋从未交付。郭娟、陶薇淇对此表示:情况属实,无异议。审:双方有何调解方案?薛某某、陈某的代理人答:解除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我们愿意返还郭娟、陶薇淇已付房款90万元,郭娟、陶薇淇补偿薛某某、陈某8万元,两项相抵,薛某某、陈某应返还郭娟、陶薇淇82万元。……。郭娟、陶薇淇对此表示:同意。再查明,日,案外人陶某代表郭娟(合同尾部的甲方为郭娟,代表为陶某,但合同首部的甲方为陶某)与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约定:陶某[(以下简称甲方),“此处系合同本身的条款”]与被告因房产纠纷一案,聘请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见证,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守履行: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甲方委托,指派杨芳律师为甲方与“房产纠纷一案”一审阶段的委托代理人。……考虑到案件的固有风险,对本案实行风险代理: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基本律师服务费3,000元,……;2、如果案件胜诉或者调解、和解(包括未起诉而和解)结案,则甲方应该按照由于本案件获得的利益额的20%支付乙方律师服务费,……。审理中,原告表示原告已经支付了律师费3,000元,其余部分尚未支付,因系风险代理,所以未开具律师费发票。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佣金确认书》、第28640号民事调解书、收据、定金收据、《聘请律师合同》,被告提供的《告客户书》,以及本院调取的第28640号案件的信息、调解笔录,以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在过户不成后,被告已退还了原告已支付的佣金38,000元。而被告并非第28640号案件的当事人,也未参与该案的调解,因此郭娟、陶薇淇在该案中与薛某某、陈某达成的调解,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第28640号民事调解书系该案的当事人经协商、让步达成的调解协议,而非经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事实,郭娟、陶薇淇以其在该案调解中所谓的“补偿”而导致的所谓“损失(已付购房款与调解返还的购房款间的差额)”而主张由本案被告向其赔偿,没有相应的依据。在郭娟、陶薇淇与薛某某、陈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前被告已在《告客户书》中告知原告“双方当事人知晓国家和本市住房限购规定且符合限购规定;如购房人未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情况,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等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被告已尽到了在居间中相应的告知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明知原告不符合购房条件,虚假承诺”,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根据第28640号案件的调解笔录中在调解之前的相关记载,崂山西路房屋不能过户的原因在于“郭娟、陶薇淇不符合上海市的购房条件,系出资让交易中心的人员代为包装”,郭娟、陶薇淇对于其属限购对象是明知的,崂山西路房屋不能过户的原因在于本案原告自身,与本案被告无关,本案被告在中介中并无过错。综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应予驳回。原告提供的《聘请律师合同》中的“甲方”的指代相互矛盾,所指定的代理律师杨芳也未出庭,且原告未提供律师费发票,本院不能认定原告实际支付了相应的律师费(审理中原告的自述情况,也与原告诉请赔偿的律师费金额不符)。律师费并非诉讼所必然发生的费用,本院亦未支持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原告在非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主张律师费赔偿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对于原告关于赔偿律师费的诉请,应予驳回。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娟、陶薇淇的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郭娟、陶薇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辉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广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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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上午国家公务员辽宁国税系统面试题
来源:京佳教育
作者:京佳教育
  1.私家车数量越来越多,造成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问题,对此你怎么看?
  【题型类别】综合分析现象类
  【考察要素】对社会现象的分析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思路点拨】先分析&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等问题的原因,然后提出解决对策一一化解即可。
  【参考解析】
  我认为造成交通拥堵及环境污染并不能单单归咎于私家车的数量增多,还有其他深层次原因的影响。
  第一,城市规划的不合理。城市整体格局规划的不合理使得有限的空间过度集中的使用,加大了出行的时间成本,道路规划和交通灯部分设置的不科学行也是造成交通拥堵的原因之一,比如,城市治理拥堵通常的方法就是扩宽路面,殊不知这中做法使得主干道更加封闭。
  第二,市民素质和驾驶者责任意识的不到位。在一条主干道上通常会由于市民闯红灯或驾驶者抢占车道而引发连环拥堵。
  第三,公共交通事业发展不到位。其中包括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交通网络规划和市民公共交通意识的培养等。
  第四,交通信息共享的不对称,时效性差。
  而城市的环境污染不仅仅是汽车尾气的作用,还包括工业废气和生活垃圾、噪音等。
  如此,解决城市拥堵和污染问题以私家车为着力点不错,但并不能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所以我认为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城市规划包括道路建设和交通灯设置要合理科学,具有前瞻性,这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和专家学者以及民众意见的共同合力的支持。
  第二,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事业,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网络建设,培养市民公共交通意识。
  第三,建立完善交通信息发布平台,让驾驶者能充分了解路段情况,避免因盲目长时间集中在一条干道上。
  第四,在合适的情况下,征收私家车出行税费,增加私家车出行成本。
  而环境污染的治理在私家车方面除了要采用新能源避免尾气污染外,更多的是需要城市市民环保意识的增强,减少生活垃圾,从个人做起。政府也应该合理管控工业污染,加大科技治理的投入。
  城市是每个人生存的地方,蓝天和空气也是每个人平等享有的资源,解决城市问题政府需要承担起管理者的责任,但我认为每个人聚集起来的合力才是最重要的支撑。所以,保护环境,爱护城市,使我们的生活更美好幸福,应该从个人做起,从行动开始。
  2.你是税务所的一名信息维护人员,你单位的一项业务办理系统需进行升级,时间为两个月后,你怎么办?
  【题型类别】应急应变
  【考察要素】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思路点拨】分清主体及存在的主要矛盾,尽多的设想会出现的情况,然后一一化解即可。
  【参考解析】
  首先,将业务办理系统升级的信息告知单位各个部门负责人,并在税务所政务信息网站上公布。
  其次,查看此项业务办理的时限及截止日期。
  如果在两个月之后还能够办理,且根据估算的业务量能够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那么我会通过政务网站的形式告知群众,表示歉意,并希望对理解与支持税务工作表示感谢。
  如果在两个月之后还能办理,但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那么在系统升级完成后,除了负责该项业务的工作人员需要加班加点完成工作外,我也会尽最大所能提前完成工作。
  如果两个月之后不能办理,那么我会估算一下升级需要的最快时间,能提前完成是最好的,如果不行的话,我会提前和此项业务的负责人进行沟通,希望他们能采取其他方法或请求领导延长业务办理时间来完成。
  需要注意的是,处理此事的过程中我要做到信息核查的准确性和信息沟通传递的及时性,以免出现不对称而耽搁工作的情况。
  那么,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继续增强自身的业务能力,保质保量保速度地完成工作;第二,增强自身的沟通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第三,做好工作的核查,再遇到类似事件要提前准备,提前处理。
  3.你是税务所的一名工作人员,到某企业检查工作报告,发现其中部分内容与你所掌握情况不符,存在回避问题的可能,你怎么办?
  【题型类别】人际沟通
  【考察要素】人际之间的沟通能力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思路点拨】分清主体,确认主体间存在的主要矛盾,然后逐一化解。
  【参考解析】
  首先,我会对自己所掌握的情况作进一步的确认,看看是有存在漏洞的情况。
  如果是我的信息和实际情况有不符合的地方,那么我会根据实际情况做进一步的改正并向领导提交一份材料详细说明。
  如果我的信息确认无误,企业工作报告确实存在回避问题的情况,那么我会和企业的负责人进行沟通,将报告中存在的问题指出来,做到有理有据,希望企业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加以改正,我也会做好后期的监督和再查工作。
  我相信,企业通过事实的证明和我的劝导一定能够正视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正。
  事件处理完毕后,我会将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形成材料提交给领导审阅。
  税务工作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切身利益,千万不能马虎,尤其是对存在的小问题、小细节,要认真细致谨慎的加以解决。通过此次事件的处理,更让我认识到税务工作的艰巨性和谨慎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用最谨慎的态度和最饱满的热情完成担负的税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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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宁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调查-财产调查
(2013)宁法执字第95号
(2011)宁西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自动履行完毕
(2013)宁法执字第96号
(2012)宁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
(2013)宁法执字第97号
人身损害赔偿
(2008)宁东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
自动履行完毕
(2013)宁法执字第98号
(2012)宁东商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调查-财产调查
(2013)宁法执字第99号
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社
(2012)宁商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调查-财产调查
(2013)宁法执字第100号
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社
(2012)宁商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调查-财产调查
(2013)宁法执字第102号
(2011)宁石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调查-财产调查
(2013)宁法执字第104号
宁安市石岩镇前进村委会
(2013)宁石商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
和解履行完毕
(2013)宁法执字第105号
(2012)宁商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
(2013)宁法执字第106号
宁安市沙兰镇木其村民委员会
(2013)宁西商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调查-财产调查
(2013)宁法执字第107号
宁安市沙兰镇木其村民委员会
(2013)宁西商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调查-财产调查
(2013)宁法执字第108号
(2012)宁东商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
自动履行完毕
(2013)宁法执字第109号
(2009)宁西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
自动履行完毕
(2013)宁法执字第110号
张全荣、纪世峰
(2011)宁石商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调查-财产调查
(2013)宁法执字第111号
(2010)宁东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调查-财产调查
(2013)宁法执字第112号
(2010)宁东民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调查-财产调查
(2013)宁法执字第113号
宁安市利国农机公司
(2011)宁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自动履行完毕
(2013)宁法执字第114号
(2012)宁民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
(2013)宁法执字第115号
(2011)宁石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
和解履行完毕
(2013)宁法执字第116号
(2011)宁民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
(2013)宁法执字第117号
(2013)宁西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自动履行完毕
(2013)宁法执字第118号
(2010)宁西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
和解履行完毕
(2013)宁法执字第119号
宁安市沙兰镇和盛村委会
(2012)宁西商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
(2013)宁法执字第120号
(2012)宁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调查-财产调查
(2013)宁法执字第121号
(2012)宁西商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
和解履行完毕
(2013)宁法执字第122号
(2009)宁民商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调查-财产调查
(2013)宁法执字第123号
(2011)宁商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
(2013)宁法执字第124号
(2012)宁西商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
自动履行完毕
(2013)宁法执字第125号
(2012)宁西商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
自动履行完毕
(2013)宁法执字第126号
(2013)宁民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
(2013)宁法执字第127号
武雅凤、孙伟
(2011)宁商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调查-财产调查
(2013)宁法执字第128号
财产损害赔偿
(2010)宁石民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
和解履行完毕
(2013)宁法执字第129号
(2012)宁石商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
和解履行完毕
(2013)宁法执字第130号
(2011)宁西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
和解履行完毕
(2013)宁法执字第131号
(2011)宁西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调查-财产调查
(2013)宁法执字第132号
(2010)宁西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调查-财产调查
(2013)宁法执字第133号
(2013)宁商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调查-财产调查
(2013)宁法执字第134号
(2012)宁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执行调查-财产调查
(2013)宁法执字第135号
宁安市江南朝鲜族满族乡东兴村
(2012)宁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调查-财产调查
(2013)宁法执字第136号
(2012)宁西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
土地及0.24
执行调查-财产调查
(2013)宁法执字第137号
宁安市新华书店
(2012)宁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调查-财产调查
(2013)宁法执字第138号
宁安市新华书店
(2012)宁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调查-财产调查
(2013)宁法执字第139号
宁安市新华书店
(2012)宁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调查-财产调查
(2013)宁法执字第140号
宁安市新华书店
(2012)宁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调查-财产调查
(2013)宁法执字第141号
(2012)宁东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调查-财产调查
(2013)宁法执字第142号
(2013)宁民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调查-财产调查
(2013)宁法执字第143号
(2012)宁民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调查-财产调查
(2013)宁法执字第144号
人身损害赔偿
王明、王忠仁
(1998)宁东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调查-财产调查
(2013)宁法执字第145号
(2013)宁东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调查-财产调查
(2013)宁法执字第146号
(2012)宁东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调查-财产调查
(2013)宁法执字第147号
(2006)宁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调查-财产调查
(2013)宁法执字第148号
(2010)宁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调查-财产调查
(2013)宁法执字第149号
(2011)宁商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调查-财产调查
(2013)宁法执字第150号
医疗损害责任
宁安市镜泊湖医院
(2011)宁东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调查-财产调查
(2013)宁法执字第151号
(2012)宁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调查-财产调查
(2013)宁法执字第152号
(2013)宁商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调查-财产调查
(2013)宁法执字第153号
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工程公司宁安公司
宁安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1)宁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调查-财产调查
(2013)宁法执字第154号
(2012)宁西商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调查-财产调查
(2013)宁法执字第155号
(2011)宁西民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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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法执字第156号
(2011)宁西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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