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区职业技能培训cma实验室资质认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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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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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1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以改革释放创业创新活力;部署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政策措施,在扩大开放中增强发展动力。会议指出,今年以来,通过加大定向调控等措施,我国经济运行缓中趋稳、稳中向好,结构调整积极推进,活力动力继续增强,在深化各领域改革、促进产业升级、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持各类市场稳定等方面都取得积极成效,为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创造了条件。下一步巩固稳中向好基础,继续顶住下行压力,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必须坚定不移推进改革,继续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力度,清除对市场主体的不合理束缚和羁绊,有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蓬勃局面。会议决定,在去年以来已取消149项职业资格的基础上,再取消网络广告经纪人、注册电子贸易师、全国外贸业务员、港口装卸工等62项职业资格。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继续集中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对国务院部门设置实施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以及国务院行业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有法律法规依据,但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管理的,按程序提请修订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要抓紧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管理长效机制,向社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一方面,在目录之外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另一方面,通过建立科学的国家职业资格体系,促进各类人才脱颖而出,提升更多产业、岗位的劳动和工作品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让广大劳动者更好施展创业创新才能。会议指出,推进新一轮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是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重要支撑。要进一步推动对外贸易便利化,改善营商环境,为外贸企业减负助力,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会议确定,一是大力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推动全国一体化通关,加快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在沿海各口岸开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试点。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二是调整《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及进口贴息政策支持范围,扩大优惠利率进口信贷覆盖面,加大先进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及国内需求较大的部分消费品等进口,促进国内产业升级。三是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促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便利化,帮助企业规避汇率风险。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新兴市场开拓的支持。四是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等业务,扩大外汇储备委托贷款规模和覆盖范围,稳步放宽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债务融资。五是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对进出口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未列入清单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对口岸查验没有问题的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六是大力支持外贸新型商业模式发展,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积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用便利和稳定增长的进出口助力经济发展。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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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鉴中心组织资质认定专家组对安检职鉴培训机构申报单位进行实地审查
| 来源:民航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
&&& 2015年,民航局印发《关于印发民航安全检查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综公发〔2015〕1号),明确由民航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全国机场和航空公司安检职培训机构的认定和管理。3月29-30日,职鉴中心组织资质认定专家组对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北京首都机场航空安保有限公司两家申请安检职鉴培训机构单位进行实地审查。
&&& 资质认定专家组由职鉴中心、相关职业技能鉴定站领导及安检培训专家组成。实地审查过程中,申请单位领导首先介绍了本单位基本情况并详细汇报了安检职鉴培训机构准备情况,职鉴中心高扬副主任介绍了民航局安检职鉴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强调规范民航安全检查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管理工作对确保安检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质量、促进安检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持续提升的重要意义,并就实地审查工作提出要求。随后,专家组对申请单位的机构人员配备、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培训课件及机构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细致审查。
&&& 审查结束后,职鉴中心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申请单位认真听取了专家组的反馈意见,表示将尽快整改存在问题,确保本单位安检职鉴培训机构顺利通过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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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北里甲24号
邮编:100028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测能力表)--2014
日取得证书,食品检测参数165项,资质认定检测参数215项。检测能力详见证书附表(附件)
附件列表:附表(非食品).pdf附表(食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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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任职资格考试
&&关于发布《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社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社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为了规范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社会培训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社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发布施行。
&&&&&&&&&&&&&&&&&&&&&&&&&&&&&&&&&&&&&&&&&&&&&&&&&&&&&&&&&&&&&&& & 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00六年五月十六日
&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社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配合做好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工作,满足广大通信行业从业人员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通信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指导中心”)总负责全国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社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部指导中心”具体负责审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工作的社会培训机构的培训资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所属各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负责审核在本地区范围内开展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工作的社会培训机构的培训资质。第三条& 申请进行全国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工作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中国境内独立法人单位;2、有固定的培训场所和相应的培训设施;3、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人民币;4、有15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培训能力的教师;5、在全国开展培训工作的,至少有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培训机构或管理机构。第四条& 申请全国进行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工作的社会培训机构须提供以下材料:1、填写《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社会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2、培训机构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培训资格证明文件;3、培训计划书、相关培训管理制度;4、教学场地和设施证明文件;5、注册资金证明;6、培训教师名单及简历。第五条& 申请在各地进行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工作的社会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及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所属各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制定并报部审批备案。第六条& 各级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社会培训资质认定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要组织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和考察,对经审定合格的单位,按照确定的培训项目和培训范围,由相应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社会培训资质认定管理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或颁发培训资质认定证书(省级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社会培训资质管理机构审定后须报“部指导中心”备案),统一在“部指导中心”网站上公布。第七条& 各级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社会培训资质认定管理机构要搞好规划,合理布局,避免不必要的交叉与重复。第八条& 获得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社会培训机构资质的单位在开展相应培训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自觉维护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社会培训的声誉。第九条& 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社会培训机构在招收学员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抢拉生源,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第十条& 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社会培训机构培训收费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须将收费标准和依据报送至相应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社会培训资质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一条& 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社会培训机构的教学、教材须得到相应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社会培训资质认定管理机构认可,并严格根据认定的教学、教材内容,制定科学、规范的教学计划。第十二条& 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社会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培训教师和学员的管理,建立完备的学员档案,做好培训教师的考核工作。第十三条& 通过各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社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的人员,可颁发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的培训合格证书。第十四条& 各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社会培训机构要协助当地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需参加国家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学员,做好学员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报名工作。第十五条& 各级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社会培训资质认定管理机构每两年对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社会培训机构复审一次,对不合格的机构,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则取消其资质。第十六条& 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社会培训机构如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损害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社会培训声誉,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社会培训资质认定管理机构有权取消其从事培训资质。第十七条& 有在全国开展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社会培训资质的单位,在各地开展业务时,须主动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社会培训资质认定管理机构取得联系,接受其相应的业务指导。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社会培训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可由各地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社会培训资质认定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制订。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部指导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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