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猫违反广告法处罚计划生育法处罚有法制教育这一条吗

假如我要生3胎公司是否可以说违反计划生育开除_百度知道
假如我要生3胎公司是否可以说违反计划生育开除
 当然,公司有权力开除你。  如果你公然违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话。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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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是违反计划生育要开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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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nginx/nginx.conf.违反计划生育就不能在事业单位工作吗?_百度知道
违反计划生育就不能在事业单位工作吗?
是的。过去我们的计划生育工作是政策性的规定,而不是法制性的制度。由于中央对计划生育工作抓的比较紧,国家只是规定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提倡了一对夫妻生一个孩的要求,具体怎么落实,国家层面上没有统一的法规,都是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来制定自己的政策,这个政策带有很大的人为因素和长官意识。有一点是各地达成共识的,那就是国家公职、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上班的人员,军人等,一旦超生,马上被开除公职,在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同样也会被单位开除或者强制辞职;对于农民实行罚款和补缴社会抚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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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公职是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处罚,计生部门的罚款则是对事业单位人员的补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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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财政不会拿钱养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除非你找关系说白了
开除公职是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处罚,计生部门的罚款则是对事业单位人员的补充处罚。 不让在事业单位是轻的,应该罚款再开除
看公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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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怎么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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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河北省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行政处分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行政 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和《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人员除给予经济处罚外,按本办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 依法结婚后,虽然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规定,但未经批准或未按《准生证》计划年度而提前生育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条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但未按《准生证》计划年度而提前生育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第五条 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以上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条 不符合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或者将已有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后又生育子女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七条 不足法定婚龄或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其他婚外生育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对非法出具结婚介绍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摘取节育环或破坏其他长效节育措施,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出具假诊断书、假节育手术证明等假证件,做假节育手术,滥发生育指标的工作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九条 对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不力而出现计划外生育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给予主要领导人和计划生育主管人员以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十条 对造成人口失控的地方,给其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人降级处分;下年度仍无明显好转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瞒报和虚报计划生育数字的领导人和当事人,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第十二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案件不调查,不按规定处理或包庇纵容、故意拖延处理的地方和单位,给其领导人以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一)阻碍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 (二)虐待女孩或女孩母亲的; (三)遗弃、溺害、买卖婴幼儿的; (四)干涉、阻碍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生育指标的; (六)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职务,或者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七)威胁、侮辱、诬陷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 (八)支持、藏匿、包庇他人逃避计划生育的; (九)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 (十)其它拒不执行计划生育有关法规,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 对于贪污、挪用、挥霍浪费计划生育经费、超生罚款和其它罚款以及行贿、受贿的,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 对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行政处分,由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分别由人事、劳动、监察等部门按审批手续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已按当时规定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未作处理的,按本办法处理。篇二: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企业能怎么办? 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企业能怎么办? 【胡敏律师按】随着近日女职工产假98天的热烈讨论,我最近接到很多关于女职工生育方面问题的咨询。员工未婚先孕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能否享受产假?能否享受产假待遇?单位能否以此解除劳动关系?对于企业来说,怀孕的女职工的确是管理中的难点。面对这些,企业究竟能怎么办?
一、什么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因此,认定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要看是否具备下列两个因素:1、是否是夫妻关系。如果是未婚生育的,因未婚男女之间不形成夫妻关系,所以,未婚生育会被认定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是2、是否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符合条件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我国的生育,凡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均可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凡是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计生部门均不会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综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可以这么定义: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或无计划生育证明的超生。
二、未婚先孕是不是必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未婚生育是典型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但未婚先孕与其不同。如果是未婚怀孕的,因在生育之前,未婚男女可以依法领取结婚证,形成夫妻关系,故未婚怀孕并不必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可以休产假?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法律之所以要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障怀孕生育的女职工有足够的时间来恢复身体健康,毕竟,人的身体健康权才是第一位的。因此。产假本身并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产假与生育的次数无关,只要职工有怀孕生育的事实存在,不论其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还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单位都应当无条件地给予女职工足够的产假时间,确保女职工能顺利恢复身体健康。单位不能拒绝女职工的休产假申请。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5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可以休产假,但对其能否享受生育医疗费、产假工资或生育津贴等涉及劳动保护方面的权益,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处理。虽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没有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的生育待遇作出特别的规定,但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4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依据该规定可以认定:生育保险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促进计划生育,如此一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应该是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更具体明确的规定是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照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记过处分,3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二)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在社会抚养费缴纳后3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三)产假期间停发奖金、福利,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
五、用人单位能否辞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 用人单位能否辞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实务中有三种观点: 1、一定条件下可以辞退。 《关于受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规定:“职工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企业开除引起的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在处理这类劳动争议时,除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外,还应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内部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为依据。”依据该复函,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将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等行为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由于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最大体现,只要该规章制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依法进行了公示,鉴于部分地区的计划生育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有类似规定:计划外生育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开除、撤职或解除聘用处理,故在这些地区,这样规章制度的内容并不能算违法。所以,即使怀孕女职工享有《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特殊的就业保护权,但是,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39条之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予以辞退。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将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等行为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不符合生效的法律要件,则用人单位无权以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如:《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的意见》规定:“在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方面。在劳动合同中,经协商一致,可明确合同期间发生计划外生育情况时,可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在劳动合同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企业可解除劳动关系内容的,由此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庭应对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予以支持。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单位能否有辞退的权利,没有明确规定。 2、绝对不能辞退。 该观点认为,虽然从表面上看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本身有违法行为,但是从另一个侧面看,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应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这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跟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同,两个法律关系不能混同。而《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这些规定并没有区分女职工的怀孕是已婚的还是未婚的,是符合计划生育的还是违反计划生育的,只要是女职工怀孕并生育的,就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就业保障权。 至于说用人单位(本文来自: 池锝 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怎么处理)的规章制度规定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等行为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属于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的范畴,不能按《辞退规定》处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问题,应按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有这样的规定,这样的规定也应该属于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曾有类似的判决。 3、绝对可以辞退。 该观点认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每个公民应篇三:22计划生育事业单位隐瞒收入处理、处罚依据 22、计划生育事业单位隐瞒收入 ●常见表现形式 1.未及时确认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 2.其他收入挂往来; 3.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挂往来款。 ●定性依据 1.日财政部发布的财预字[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对于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单位取得的经营收入,可以在提供劳务或发出商品,固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 对于长期项目的收入,应当根据年度完成进度予以合理确认。” 2.日财政部和国家计生委颁发的财文字[号《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计划生育事业单位通过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或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计划生育事业费,包括经常性经费和专项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计划生育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各种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计划生育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五条
事业收入包括: (一)技术服务收入,即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咨询指导,避孕节育手术、接生等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病残儿鉴定收入,即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对病残儿进行鉴定所取得的收入。 (三)代培进修收入,即计划生育事业单位为其他单位代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取得的收入。 (四)宣传品制作收入,即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制作计划生育文字和音像等宣传品取得的收入。 (五)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即计划生育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中介机构评估后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事业收入,即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计划生育事业单位上述六项收入中,属于从财政专户领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作为单位的预算外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同时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中反映。 第十六条
经营收入包括: (一)销售收入,即计划生育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服务收入,即计划生育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对外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租赁收入,即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场地和设备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经营收入,即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帐户的统一管理,收入要及时入帐,防止流失。 计划生育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处理、处罚依据 1.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2.非免税收入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计缴营业税及其附加,依据国税发[1999]65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计缴企业所得税。 ●法律法规原文 1、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2、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3、财预字[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 4、财文字[号《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5、国税发[1999]65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篇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解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16:40:01 主讲人:叶蓉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下午好! 今天是正月初十一,在这充满无限生机和希望的新年开始之际,谨向各位领导和同仁们致以新年的祝福和问候,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工作顺利、阖家幸福。 根据局统一安排,今天我在这里与大家共同学习刚出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处分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是日正式颁布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部门规章,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律体系建设的基石,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也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化重要标志。下面我从《处分规定》制定背景和起草过程、地位和作用,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以及主要特点四个方面与大家交流。讲的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我与大家交流第一个方面是:《处分规定》制定背景和起草过程 当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职人员队伍中最大的主体。我国的公职人员队伍中,一个是公务员,全国共800万,加上参公的不到900万。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共 3000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此成为公职人员队伍中最庞大一个群体。三是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到2700万。这三支队伍,事业单位人员最多。因此,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出台相关法令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处分制度,非常必要,它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有利于提高事业单位专业化公共服务质量,有利于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日起,《公务员法》施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同时废止。2008年5月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年工作规划》中明确提出“制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规定”的要求,2009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成立了起草小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论证、多次修改,起草出了《处分规定》(送审稿),先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中央组织部部务会议、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和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我与大家交流第二个方面是:《处分规定》地位和作用 处分规定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处分规定》是公职人员惩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可以说,颁布施行处分规定,填补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一个空白点。因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组成部分,过去执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已于2006年公务员法实施后明确废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于日起施行。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惩处处于无法可依的不正常状态。相对于其它人事管理制度,处分规定在处理和解决事业单位存在的矛盾和冲突中,显得更加迫切,其意义重大而深远。第二,《处分规定》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施行处分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为规范人事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规则;在推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化进程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第三,《处分规定》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立法探索和发展重要标志。这一行政部门法规的出台,将有效解决长期以来对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违纪处理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我与大家交流第三个方面是:《处分规定》主要内容 《处分规定》共48条,分为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复核和申诉以及附则等共七章。分十个方面讲 1、首先来了解一下立法目。主要有三点,一是严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二是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三是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的服务代表政府行使公共服务,做为公职人员,他形象,他职业道德甚至是社会公德方面的约束和要求要和作为国家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匹配。比如,大家可能都听说过在网上也看到过,那就是汶川地震时的“范跑跑”,他的生命也很珍贵,当时在教室里上课,地震时本能反映,他丢下教室里的学生,一个人跑走,如果是作为普通人,应该说没有太大问题。但是你面对的是未成年的孩子,从职业操守或者从社会公德的角度来看,就应该受到约束,甚至要受到相应惩处。 所以,《处分规定》的出台对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其依法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2、下面在了解一下它的适用范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二是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三是对机关工勤人员违法违纪参照本规定执行。 3、简要了解一下处分的基本原则,主要有这么几方面, 一是要坚持公正、公平原则 二是要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是要坚持处分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相适应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4、处分种类,分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开除四种。对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设定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四种处分种类。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设定了警告、记过、撤职、开除四种处分种类。这与《公务员处分条例》有所不同的是,公务员处分是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主要原因是考虑到一是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相配套。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除行政机关任命人员外,其他人员与单位签订聘用,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与公务员管理制度差别较大,因而无法适用降级、撤职处分。二是适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实际需要。事业单位内部人事管理手段比较多,除处分之外,还可以通过考核、解除合同或到期不续聘等方式对违法违纪的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处理 5、我们着重了解一下违法违纪及其适用行为,总体来说,《处分规定》对适用行为分的很细,分为违反政治纪律、违反工作纪律、违反廉洁从业纪律、违反财经纪律、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等六类、64种违法违纪行为,针对每一类行为又设定了相应的处分种类和档次,以使处分更具体、更具操作性。 比如,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在这里,列举一个较为典型“因人画像”“萝卜招聘”的违法案例。 2010年11月,福建屏南县财政局下属收费票据管理所招聘工作人员,将招聘条件限定为获得国外学士学位25岁以下女性,最终只有宁德市某领导之女1人符合条件,未经考试直接聘用。事件被媒体曝光。《处分规定》在第十七条八项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还比如,学术腐败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处分规定》第二十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高的行为,有这些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 对处分起点高的是第二十一条第(2、3、4、5)项,即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包养情人的等行为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另外,对被判处刑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应该说,《处分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力度总体定位在宽于公务员处分,而严于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管制、拘役等刑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对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则应当给予开除处分。对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在处分力度上与公务员保持一致。 6、我们再来了解一下处分的权限,根据《处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是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以谁任命谁处分的原则,由事业单位决定,并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处分规定》第23条第二项规定是适当上收开除处分权限,作为最严厉的处分种类,需要慎重考虑和把握。“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这也充分体现了新时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特点,既了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又体现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职人员特质。7、下面,我们简要了解一下处分的程序。根据《处分规定》第二十四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程序包括:初步调查,立案,调查取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听取被调查人员陈述、申辩,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通知和宣布,归档等等,确保程序公开;此外,《处分规定》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还对回避制度、办案期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体现程序公正。 8、处分时限和效力我这里也只作简要介绍。处分时限:第二十九条规定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处分的效力: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四十条) 9、处分解除分为正常解除、自然解除和提前解除三类,《处分规定》 第五章对解除处分的条件、审批程序和解除处分的权限进行了明确规定。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解除不同的是,《处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提前解除处分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这样有利于鼓励受处分人员改正错误,更加努力工作。第三十七条规定处分解除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10、最后,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复核和申诉。一是复核,即受处分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二是申诉,即受处分工作人员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直接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申诉或者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第三十九条)二是复核和申诉的时限: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第四十条) 我与大家交流第四个方面是:《处分规定》主要特点 总体上看,《处分规定》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在体系和内容构建上非常相近,《处分规定》共分7章48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7章55条。但处分规定有自己鲜明的特点,我认为,至少有以下四个方面特点。 1、适用范围“广”处分规定的第一个特点是适用范围广。主要是考虑到我国事业单位性质复杂,既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也有全额财政拨款和差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还有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所以处分规定在管辖对象上充分考虑这一客观实际,在第2条、第46条明确了“一不适用三适用一参照”,管辖范围比较广泛,基本囊括了所有的事业单位,同时还实现了向机关工勤人员延伸 “一不适用”即: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三适用”即:1、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 3、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物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参照”即:给予机关工勤人员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这是行政处分法规立法上的重大突破。以往只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能管住是党员机关工勤人员,还没有一个行政处分法规能管得住机关工勤人员。常常对严重违纪者只能采取辞退、解聘等处理手段,而对情节轻微违纪者就显得无能为力。所以,“法不在于多,而在于管用”。篇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监察部部长 马
馼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相关热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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