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体育小孩在游乐场受伤责任与体育老师有责任吗?

孩子上一年级,在上体育课上把头,脸摔伤了。当时体育老师没有做任何处理措师请问一下她就没有责任吗?我_百度宝宝知道已收藏本页面
小学老师说:体育老师有事初中老师说:等你们上高中就好了。高中老师说:我只占两分钟。 领导说:我简单说两句啊!学霸说:这次没考好。公交司机说:后面有座。家长说:压岁钱我先帮你存着电视说:广告之后马上回来。服务员说:菜马上好。街边商铺说:房屋到期,最后三天。我也是醉了。。。。。。
最大的谎言莫过于: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
我不进去,就在外面蹭蹭
我就抱抱,什么都不做
我就随便插几下
老板说,好好干,年底不会亏待你的
今天开会就三个事
高中老师说:你们初中老师讲过,这里我就不再重复了
领导说,下个月可以休假
客车司机说,上车就走!
我真的没钱,没有好几百万
这个社会肿么了?
这次撸了。坚决戒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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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受欢迎的爆笑笑话小学生上体育课被同学推倒骨折 学校未尽管理责任应担责
&&&&摘&&要:13岁的张小红是某小学学生。今年3月11日下午,张小红在体育课的撕名牌游戏中,被同学黄小军推倒在地受伤。经医生诊断左胫腓骨远端骨折,住院13天,休息3个月。体育老师让张小红、黄小军玩“撕名牌”游戏,其间对他们没有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未尽到老师应尽的义务,因此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3岁的张小红是某小学学生。今年3月11日下午,张小红在体育课的撕名牌游戏中,被同学黄小军推倒在地受伤。经医生诊断左胫腓骨远端骨折,住院13天,休息3个月。
  张小红受伤后,她的母亲刘女士认为不但推倒女儿的黄小军要负责,学校也有责任。因为张小红受伤时,体育老师不在现场,没有看管好学生。
  学校辩称,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可见,张小红受伤要学校承担责任,应当举证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导致伤害。实际上,体育老师在课上已告知注意事项,让大家注意安全。张小红被同学推倒时,体育老师正在指导其他学生,并未离开课堂。因此,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学校认为,在玩游戏时不够谨慎小心,动作过大,导致张小红受伤,黄小军是无心之过,依法可减轻责任。
  【律师点评】
  &撕名牌&游戏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虽然体育老师已告知注意事项并提醒注意安全,但是张小红、黄小军是年仅13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未能完全意识到&撕名牌&游戏的危险性,在游戏过程中也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行为。体育老师让张小红、黄小军玩&撕名牌&游戏,其间对他们没有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未尽到老师应尽的义务,因此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黄小军在游戏过程中造成张小红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黄小军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首先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再由他的父母负责赔偿。13岁的张小红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她已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应知晓参与&撕名牌&游戏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张小红对自己受伤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网络编辑:顾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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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日下午,西峡县某小学五年级学生秦某所在的班级由该校的杜老师负责在运动场内上体育课。上课后,杜老师先安排同学们跑操。在跑第一圈时,由于跑步秩序有些混乱,杜老师就让学生们停下来整顿纪律,不准学生在跑步时乱说话,并且保持队伍整齐。整顿完毕后,学生们继续跑操。在又开始跑操的过程中,秦某一只手插在上衣口袋里,一只手在外,跑得较快。他从本人所处的该排第二位的位置(从圈内往圈外查),快速跑到前排内圈第一个同学程某的身边,绊住了同学程某的脚后跟,踉踉跄跄向内冲过跑道内圈路边的沿石,摔倒在距离跑道内圈路边沿石1米左右处,当即齿部流血。后经鉴定:秦某上颌两颗中切牙外伤冠&&&&折,构成轻伤一级;牙齿后期修复更换手术费、麻醉费、用药及材料费6次共16800元。&&&&事情发生后,秦某的家长就赔偿事宜和学校及承保“地方性校(园)方责任保险”的财险公司协商未果,便一纸诉状将某小学及财险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所花医疗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共计18100元。&&&&判决结果&&&&日,西峡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原告秦某与被告某小学按4∶6的比例承担责任。学校就其校园内出现的学生事故向财险公司投保了地方性校(园)方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30万元,因此,被告某小学应赔偿的费用10500元由财险公司向原告代为支付。&&&&综合评析&&&&法院审理后认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这种教育、管理、保护义务随着学生年龄、教育阶段、学生自身认知辨别能力的变化有所不&&&&同,总体上呈现为年龄越小、认知辨别能力不高,教育机构承担责任越大,年龄越大、认知辨别能力提高,教育机构承担责任越小。为此,《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学生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同阶段的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那么,教育机构怎么做算是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教育、管理义务程度有多深,随着学生年龄等情况变化应有哪些不同,在这些方面规定较为笼统。但是,可以看出其立法本意仍然体现了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与学生认知辨别能力相适应这一精神。&&&&本案中,原告秦某系五年级学生,出事时本人10岁零8个月,其他学生大都在10岁至11岁之间,这个年龄段的孩子面对跑操这一较为激烈的活动,对潜在危险的认知、辨别不是很明确,防范能力不足。教师应对学生口袋里是否装有尖、硬物品,学生跑操姿势、衣着、间隔距离等有针对性地进行提醒,并反复强调;对故意违&&&&反纪律的学生应通过批评教育等方式,使其提高安全意识;并且,教师要严格关注学生的队形、动态,防范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并做好意外情况发生时的救助工作。但是,从本案查明的情况来看,杜老师并没有善意提醒、批评或者有效制止秦某手插口袋跑步这一可能危及安全的行为。&&&&学生蹿出跑道,摔倒在距离跑道内圈路边沿石1米左右处,是很显眼、突出的一件事,然而作为教师却没有发觉,出事后也没有主动与学校领导和学生家长联系。虽然不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和是否发生事故无关,但这些细节确确实实反映出教师在管理、教育、保护学生方面有疏忽和漏洞;秦某系五年级学生,出事时10岁零8个月,对跑操这一常见运动应较为熟悉并常常为之,对跑操中手插衣服口袋这样的行为,应意识到有危险,特别是对从后排跑到前排的行为,在清楚知道是严重违纪行为,并且在老师刚整顿过纪律之后依然为之,反映出秦某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通讯员贾玉仙赛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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