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行为有什么考核办法意见建议议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
省教育厅& 省委组织部& 省委宣传部& 省监察厅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把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内在要求,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新一代江苏人的现实需要,也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破解当前基础教育难点热点问题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普及水平进一步提高,办学条件显著改善,体制机制改革深入推进,进入了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质量提高的新阶段。但从总体上看,基础教育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和问题,尤其是有些地方和学校办学行为不够规范,违规补课多、考试多、作业多、学生睡眠少等现象比较突出,学生课业负担过重,严重制约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影响广大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以对事业负责、对未来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坚持&省级统筹、政府推动,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强化督查、严肃问责,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原则,从高中教育抓起,以治理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为突破口,建立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明显下降,不规范办学行为明显减少,学校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 二、着力解决当前中小学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突出问题
&& (一)严格禁止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坚持正确的教育政绩观和质量观,按照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的教育教学考核评价和质量监测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不得以高(中)考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标准进行排名和奖惩,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高(中)考成绩、升学率等情况,不得炒作&高(中)考状元&。
&& (二)严格控制学生在校集中教学活动时间。坚持&健康第一&,切实保证师生法定休息权利。小学、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得超过6小时、7小时和8小时。不得组织非住校学生上晚自习,住校生晚自习每天不超过2课时,并严禁用来组织文化补习或考试。小学一、二年级不得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小学中高年级、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分别控制在1小时、1.5小时和2小时以内。中小学生每天在校体育活动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保证学生每天睡眠时间,小学、初中和高中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和8小时。严禁中小学组织任何年级学生在节假日(含双休日和寒暑假)集体上课,或以补差、提优等形式变相组织集体上课。
&& (三)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编制标准配齐配强中小学各科教师,督促所有中小学全面实施国家课程计划。各中小学要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全部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教学进度,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有违教育规律的竞赛和不当竞争。学校课表要上墙、上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高一年级必修课结束前,不得提前分科分班。
&& (四)严格规范考试和招生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规范考试科目,从严控制考试次数。小学、初中不得组织市、县(市、区)统一的文化课考试。小学每学期考试原则上不超过1次,科目不超过3门;初中每学期考试不得超过2次。严禁组织高中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统考、联考或月考。严格规范招生管理,普通高中一律不得在中考前招收、录取学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市招生。加强对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网络管理平台。加快高考招生社会化改革步伐,尽快推行网上报名,高考成绩由招生考试机构直接发放给考生本人。各市、县(市、区)和学校、班级不得统计、公布考生个人或集体的高考成绩、名次、上线率等信息。
&& (五)严格制止义务教育办学中的违法行为。深入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以各种名义设重点学校、分快慢班,已经举办的要清理取消。任何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转制为民办学校,原有体制改革学校要按规定要求限期清理整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不得以各种学科竞赛成绩、特长评级作为录取依据。
&&& 三、加快构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长效机制
&& (一)积极探索&减负增效&的有效途径。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转变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倡导自主、合作、探究性学习,鼓励启发式教学,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优化教学过程,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率。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中小学教辅资料管理的规定,切实改变依靠教辅资料搞题海战术的做法。鼓励和表彰在规定教学时间内通过提高教学效率保证教育质量的先进学校和优秀教师,大力推广先进地区和学校&减负增效&的成功做法。
&& (二)开发利用校内外教育资源。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积极发展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开放学校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教室和体育、艺术教育等场所,组织学生在课外时间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兴趣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重视利用社区教育资源,充分发挥素质教育实践基地、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育人功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等要按规定免费向中小学生开放。
&& (三)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强化教师队伍管理和培训,不断提高广大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充分发挥其在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中的主体作用。坚持把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开展农村教师全员培训,省每年免费培训一批农村中小学教师,各地也要组织开展相应的教师培训,有效提高农村教师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积极推行县域范围内的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定期交流,广泛开展城市与农村中小学校的结对帮扶活动,努力提高农村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
&& (四)大力营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切实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积极构建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衔接的网络体系。进一步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大力整治中小学校园周边环境。注重优化家庭教育,正确引导家长关心孩子的身心健康,用科学的方法教育和管理孩子。规范社会办学机构的办学行为,社会办学机构不得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学科类竞赛活动。各中小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租借给社会办学机构办学,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或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文化课补习班。坚决制止有偿家教,禁止中小学教师到社会办学机构兼课。加强学校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 四、确保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规范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作为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确保思想认识到位、措施落实到位。组织部门要把规范办学行为的工作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引导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教育政绩观;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规范新闻媒体采访行为,防止不负责任的炒作和报道;监察部门要监督下级政府及其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违规行为;教育部门要研究提出区域整体推进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认真排查和解决突出问题。各中小学校要规范学校内部管理,自觉纠正违规办学行为,形成依法办学、自我约束的发展机制,真正把规范办学行为的要求落实到课程、教学、评价、管理各个环节。
&& (二)严格督促检查。认真开展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督导和随机督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各地要把规范办学行为的情况纳入到对市、县(市、区)、学校的有关评估和表彰奖励中,纳入到对校长、教师的考核和评优评先中。省将在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区域教育现代化建设水平评估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县、实施素质教育先进县、和谐校园等评比表彰中,对违规办学、有严重问题的地区和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的重大违规办学问题进行严格问责,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引导全社会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和教育观。要切实加强舆论监督,对严重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重大违规事件要进行曝光。各级教育部门、学校要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认真核查举报的违规情况,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公众、家长和媒体的监督,为规范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环境。&&
&发布日期:&&来源:江苏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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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中小学招生暨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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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出台中小学规范办学《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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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出台中小学规范办学《意见》
不得外地掐尖 严禁高薪挖角
日 07:28&&来源:陕西日报&【字体:
  近日,省教育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要求中小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杜绝乱招生、乱收费、乱补课等社会反响强烈的违规办学行为。   规范招生行为不得外地挖生源   《意见》指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不得将外语、奥数等各种竞赛、等级考试成绩作为入学条件。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择校生“三限”政策,严禁提前私自组织招生考试、随意扩大招生计划、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转让交换招生指标、强挖中等职业学校生源等行为。普通高校举办的中小学校,招生应统一纳入当地招生管理。严禁所有中小学以解决户口和免费等方式违规招收本市以外的学生。   不得乱收费乱补课严禁挖角在编教师   严禁学校以各种名义占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课。严禁学校和教师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等;严禁学校为各类营利性补习班、培训班等提供教学设施、场地和其他便利条件。   学校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和擅自接收未办理转学、借读手续的学生。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不得与国(境)外进行合作办学。普通高中设立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引进国(境)外课程、教材或合作办学的,必须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准,收费标准报省级物价部门核准。   学校要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教辅材料施行“一科一辅”,严禁教育部门、学校或教师强迫学生购买,不得购买未列入公告和非法出版的教辅材料。   正式在编在册教师正常流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离岗,到其他学校或单位工作的,除取消其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或特级教师等称号外,按照规定严肃处理。严禁任何学校以高薪或其他优惠条件私自招聘省内其他学校的正式在编在册教师。   违规办学情节严重校长先免职再追责   对学校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由主管教育部门对校长进行约谈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各类省级示范性学校称号,三年内不得申报,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对监管不力、违规办学行为频发的市、县和高校,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对学校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严肃追究校长责任,情节严重的,先免去其校长职务,再追究责任。普通高校举办的中小学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省教育厅建议或责令有关高校追究校长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记者郭妍)责任编辑:易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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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意见
信息来源:教育局&&‖&&发稿作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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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意见
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体局)、市直中小学校、民办学校:
按照邯郸市委“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着力解决执行国家政策不到位、教育教学不规范、教学安排、教育收费及招生考试等方面的问题,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和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切实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以“质量提升”为核心,以实现 “学有优教”、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强化措施,不断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一些地方和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仍比较突出,特别是在市委“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出了我市中小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的一些问题,个别中小学校无视有关规定,乱招生、乱考试、乱收费、乱补课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全市基础教育的发展。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规范办学行为工作,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为根本,坚持立德树人,深化改革创新,推进精细管理,聚力提升质量,切实规范中小学校的办学行为,实现每一所学校科学、规范发展,每一位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二、严格执行规范办学行为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1. 开全课程、开足课时。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定课程方案,落实课程标准,按规定开齐开足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不得提前结束或取消部分课程,不得违背课程标准拔高或降低教学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阳光体育运动,确保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时间并保障质量。
2. 严格控制学生的在校时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上午上课时间不得早于8:00。非寄宿制小学、初中一律取消统一的早、晚自习;走读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高中不超过8小时。寄宿制学校早上统一起床时间小学和初中均不得早于6:30;小学低年级不准上晚自习,只安排适当学习活动;小学高年级和初中晚自习时间不超过2课时。晚自习结束时间,小学高年级不得晚于20:30,初中不得晚于21:00,高中不晚于21:40;就寝熄灯时间小学不得晚于21:30,初中不得晚于22:00,确保寄宿生每天睡眠时间初中生不少于9小时,高中生不少于8小时。实行弹性离校和作息时间调整的城镇小学,要严格按规定的作息时间执行。
3. 严格控制家庭作业。教师要精心设计学科作业,内容要具有针对性、目的性,以不断提高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巩固、运用能力和实现精练、高效为目标,合理布置作业。作业量应以学业程度中等的学生完成作业所需时间为基准,严格控制作业总量。小学一、二年级学生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三年级学生书面家庭作业总量每天不超过30分钟,四年级学生不超过45分钟,五、六年级学生不超过60分钟,初中学生不超过90分钟。高中学生不超过120分钟。要坚决杜绝给学生布置机械性、重复性、高难度的作业,提倡布置探究性、实践性家庭作业。节假日(含双休日、寒暑假及国家其它法定节假日)不得加大作业量,不准用增加作业量的方式惩戒学生。
4. 严格禁止违规补课行为。坚决禁止利用节假日集体补课行为。因特殊原因,需要对节假日安排做适当调整的,由学校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审批,书面审批内容必须包含对占用的节假日进行重新调休的安排,以满足学生法定休假时间。凡未经审批擅自变更法定休假时间的,一律视为利用节假日集体补课行为。不得利用课余时间、午休时间等组织学生进行补课;严禁拖延上课时间;课程安排的学生自习时间不得分配到学科,任何老师不得利用自习时间上课或集体补课;不得组织走读学生参加在校晚自习。在职教师不能在中介机构、补习场所等进行有偿补课,也不能进行有偿家教。
5. 严格执行教材、教辅用书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选用、征订的监管工作,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经省教育厅批准的版本征订和使用教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换教材版本。教辅材料执行“一科一辅”、“无偿代购”、“自愿使用”和“公示制度”。 以“省级评议推荐、市级选择确定、学生自愿使用”为原则,指导学生选用教辅材料。任何部门不得向中小学校推荐目录外的其他任何教辅材料,中小学校不得向学生推荐其他任何教辅材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杜绝盗版教辅材料流入校园。各学校要将教辅材料选用情况在校务公开栏向学生和家长公示,接受监督。各学校在学生自愿购买选用目录中教辅材料基础上,按要求由学生及家长在代购申请书上签字,做好代购服务,但不得从中牟利。
6. 严肃招生纪律。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以“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招收学生,不得拒收服务区内的学生。严禁公办初中学校到片外以考试或变相考试的方式选拔学生。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含公办和民办)实行免试入学,一律不得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招收学生,不得以奥数等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取消一切形式的入学考试。高中要按照规定招收市域、县域内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组织招生考试,不做违规招生宣传,不得违规提前招生,不得超出学校合理规模招生,不得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坚决禁止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奥数培训、奥数竞赛等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公办学校教师参与此类培训班活动。
7.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含公办和民办)实行平行分班,取消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严禁对学生分等次编排各种名义的重点班、非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火箭班、兴趣班、尖子班等(包括隐性重点班)。
8. 严格规范学籍管理。积极推行电子学籍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学籍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利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对学生的入学、流动等进行监控,及时掌握学生人数的变化情况,严禁空挂学籍。
9. 严禁违规收费和代收费。要严格落实国家对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严禁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严禁违规制定收费标准。公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民办学校按物价局核定标准收费。任何学校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禁止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0. 教师应当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依法处理品质恶劣、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教师,坚决杜绝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切实加强对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学校校长负全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市教育局将全面加强对规范全市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落实规范办学行为的各项要求。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组织不少于两次对辖区学校的检查活动,同时,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不定期、不定区域、不定学校开展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1. 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发生的不规范办学行为不作为、不及时制止和纠正的,市教育局将实施问责,并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2. &凡是违反坚决禁止利用节假日集体补课规定的,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冀教基[2013]34号)执行。一经查实,即对学校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同时,根据学校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对公办学校,校长一律作免职处分,即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任免的校长,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免职处分,非教育行政部门任免的校长,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请主管校长任免的组织人事部门给予免职处分;对民办学校,当年年检结果为不合格,由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年检公告中予以公示。
3. 对违反规定超量布置家庭作业、参与集体补课和在中介机构、补习场所等进行有偿补课以及进行有偿家教的教师,一经查实,在当年内不允许晋升职称及参加评优、评先、评特等活动,情节严重的将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4. 对违反招生纪律,提前招生、考试招生等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要给予限制或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5. 对违反其他规定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并责令其限期(一般期限为一周)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学校校长予以警告等直至免职处分。
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建立公开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投诉、意见及建议,切实规范办学行为。市教育局将于5月下旬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请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先期进行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邯郸市教育局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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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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