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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项目建设/采购与招标/全社会
石桥铺石新路7―11号房屋修缮整治项目土建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石桥铺石新路7―11号房屋修缮整治项目土建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九龙坡区石桥铺石新路7-11号
房屋修缮整治项目(土建工程监理)
&&&&&&&&&&&&&&&&
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
二一五年十二月
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石桥铺房管所石新路7-11号
房屋修缮整治项目(土建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石桥铺房管所7-11号房屋修缮整治项目,已由九龙坡房管局【号核准立项。项目业主(招标人)为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石桥铺房管所,建设资金来源为区财政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土建监理)进行公开竞争性招标。
2.&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石桥铺房管所石新路7-11号房屋修缮整治(土建监理)项目。工程地址:九龙坡区石桥铺石新路7-11号。
2.2监理服务期: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含缺陷责任期期间)。完成项目施工阶段监理及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移交、竣工结算(含配合审计工作)、缺陷责任期期间的监理工作所需要的时间周期。如有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工程延期,则监理服务期顺延。
2.3工程规模:土建修缮工程投资约165万元,修缮建筑面积约2824平方,土建监理费用约49500.00元。
2.4招标范围: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房管所(石新路7-11号房屋修缮整治项目土建工程)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全过程监理服务内容,监理服务内容包括对整个工程的进度、质量、造价、安全、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实施控制与协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比选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或综合监理资质。重庆市外监理企业必须同时具备有效的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
3.2&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该工程不需报名,直接投标。凡有意参加投标者,本次招标公告在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布;所有补遗文件(如果有)一律在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发布,请各投标人注意下载,无论下载与否,采购机构视同投标人已收到本招标项目补遗文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地点详见比选文件。&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6、发布媒体&
本次招标公告在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发布。
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联系人:刘立轲&&
&&&&&&&&&&&&&
&&&&&&&&&&&&&&2015年&12&月&17&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石桥铺房管所石新路7-11号
房屋修缮整治(土建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石桥铺房管所石新路7-11号房屋修缮整治项目,已由九龙坡区房管局【号核准立项。项目业主(招标人)为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石桥铺房管所,建设资金来源为区财政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土建监理)进行公开竞争性招标。
&&&&二、招标项目概况(表一)
重庆市九龙坡房屋管理局
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石桥铺房管所石新路7-11号房屋修缮整治项目(土建工程监理)
石桥铺石新路7-11号
监理服务期
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含缺陷责任期期间)。完成项目施工阶段监理及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移交、竣工结算(含配合审计工作)、缺陷责任期期间的监理工作所需要的时间周期。如有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工程延期,则监理服务期顺延。
监理估算费用
约49500.00元.
(1)投资控制目标;①&按工程合同价格进行控制;②&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不给工程造成额外费用;③&严格计量,无超前支付发生。
(2)进度控制目标:按各合同施工工期;
(3)质量控制目标:达到国家现行有关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
三、招标范围&(表二)
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石桥铺房管所石新路7-11号房屋修缮整治项目土建工程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全过程监理服务内容,监理服务内容包括对整个工程的进度、质量、造价、安全、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实施控制与协调。
四、资格要求
(1)一般要求: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资质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或综合监理资质。
(3)本项目不接受组成联合体参加比选。
(4)投标人满足全部合格条件标准时,才被视为满足资格审查条件,才能成为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参与比选竞争。(表三)
提供的资料
具有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鲜)章)。
资质等级证书
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或综合监理资质。
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鲜)章)。
拟派监理工程师:1人
具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专业房屋建筑工程),证书单位与投标人单位名称一致,若证书上无单位,则提供相应的聘用证书或劳动用工合同。
提供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若证书上无单位则提供聘用证书或劳动用工合同。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鲜)章)。
外地监理企业投标
按照重庆市相关部门的规定,重庆市外监理企业在投标前必须办理好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必须是已在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的人员。
须提供有效的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及登记备案的人员名单。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鲜)章)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竞标。
六、竞标须知
1、请有意参加本项目竞标的资质单位,从&2015年&12&月&17日起在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下载项目资料,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人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请有意参加本项目竞争的资质单位在2015年11&月&21&日16:00&时前将竞标文件递交到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办公室。未按规定时间递交竞标文件或未送达到指定地点的,将不予接收。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应不少于3&家。
2、投标报价
(1)本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服务费采用总价承包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中包括其&(除不可抗力以外)所有风险。
(2)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监理服务费包括所有费用。除中标总额外不再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3)本工程监理服务费最高价限价&49500&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和等于最高限价,否则按废标处理。
(4)投标人应结合本工程特点及风险、企业自身实力及管理水平等自主报价。
3、投标文件的密封
(1)比选申请人投标文件装入投标人自备的文件袋中,密封完整并在密封处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公(鲜)章。比选文件要求提交的所有原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提交。若提交的原件不全或不能提交的按废标处理。
(2)封套格式要求
比选申请人投标文件封套上写明:项目名称、比选人名称、比选申请人名称,并注明在投标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
如果比选申请文件没有密封,该文件将被拒绝接受或按废标处理。
(3)投标文件的份数
投标文件:2份(一正一副),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若未注明正、副本,按废标处理。
(4)监理服务投标比选函中的投标报价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大写金额若无法辨认或书写错误的,则按废标处理。
4、投标文件的格式及其签署
(1)投标文件的文字除须填写的内容外均需采用打印。须填写的内容使用不褪色的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
(2)投标文件采用规定格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鲜)章。否则,其投标文件无效。(见比选申请文件格式)
5、其他事项
(1)出席开标会人员要求
参加开标会的人员必须是: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手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手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上述资料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除在比选申请文件中装入外,比选申请人还应单独手持,在核验投标身份时一并提交主持人。
若出席开标会现场的比选申请人代表不满足上述要求,则该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将不被开启或作废标处理。
&&&&(2)&开标程序
a、核验出席开标会现场人员身份;
b、由投标人或投标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c、开启符合上述要求的比选申请文件;
d、宣读《监理服务投标比选函》中的报价;
e、评审比选申请文件;
f、公布评审结果并宣布中标候选人名次。
(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局评标工作小组。
(5)廉政查询
中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监理工程师近三年内无经济犯罪行为记录。否则将取消中标资格。被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不能参与本次比选。
7、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存单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000元;
以投标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名字或授权委托人名字,可在下列任一家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开具短期存单。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将存单原件递交给比选人。
注:未按时提交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文件拒绝接收或作废标处理。
(2)履约保证金:1000元.
形式:转账支票或现金
提交时间:接到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提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给比选人之后才能签定合同,否则作自动弃权处理。
退还时间:工程预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3)低价风险担保:
低价风险金按最高限价与中标价的差值递交;若中标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5%,中标单位应缴纳中标价与最高限价85%的差额2倍的金额作为低价风险担保金到比选人指定账户;低价风险担保金与比选人要求中标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能相互冲抵;低价风险担保金按照工程进度同比例退还,退还方式按工程款支付办法执行;履约过程中,监理单位以中标价过低为由,提出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的,低价风险担保金则不予退还。
8、监理费支付办法
1、在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和时间内,监理工作报酬按中标价计取,并按照约定的监理总费用以及各项目监理实际履约期的比例来计算应支付的监理费用;监理费用累计支付至监理费总额的70%时,停止支付。
2、工程进度完成工程量/设计工程量×监理中标价,核定的监理费进度款总额不得超过中标价。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在签发工程完工交验证书,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资料及结算审核完毕,且提交全部监理资料,并经业主审核通过后累计支付至应付监理酬金的90%,同时业主归还监理单位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此期间不计利息)。
4、完成国家审计十五日内,付至监理费的95%(以国家审计后的工程造价计算);剩余5%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
七、发布媒体
本次招标公告在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发布。
八、联系人:
&&&&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联系人:刘立轲&&
&&&&&&&&&&&&&
&&&&&&&&&&&&&&2015年&12&月&17&日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协议条款
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类别:
工程等级:
监理范围:本次比选范围为重庆市梁平职业教育中心整体搬迁土建工程监理施工范围及质量保证期内表现出的任何缺陷修复的监理服务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本合同协议条款;
②中标通知书;
③比选投标函;
④合同专用条款;
⑤合同标准条件;
⑥项目比选文件及答疑补遗文件;
⑦工程规范及技术要求;
⑨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以上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排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合同工期
本合同监理服务期限:工程全部完工并加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后24个月。
七、合同价款:中标价为&&&&&&&&&,支付及结算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
此合同价款包括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监理咨询工作所需的劳务费、技术服务费、加班费、办公设施费、通讯费、交通费、检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保险、税费和利润等费用,除非上述费用在合同中另有说明。
八、质量标准
满足国家和地方现行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及标准。
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监理工作,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
十、合同文件正本两份,发包人与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两份,发包人与承包人各执一份。正本、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委托人:(签章)&&&&&&&&&&&&&&&&&&&&&&&&&&&&监理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经办人:
经办人:&&&&&&&&&&&&&&&&&&&&&&&&&&&&&&&&&&&开户银行:
&&&&&&&&&&&&&&&&&&&&&&&&&&&&&&&&&&&&&&&&&&帐号:
&&&&&&&&&&&&&&&&&&&&&&&&&&&&&&&&&&&&&&&&
&&&&&&&&&&&&&&&&&&&&&&&&&&&&&&&&&&&&&&&&&&
&&&&&&&&&&&&&&&&&&&&&&&&&&&&&&&&&
&&&&&&&&&&&&&&&&&&&&&&&&&&&&&&&&&&&&&&&&&&&&&&&&&&&&&&&&&&&&&&&&&&&&&
&&&&&&&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
&&&&&&&&&&&&&&&&&&&&&&&&&&&&&&&&&&(监理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单位委任&&&&&&&&&&(姓名)&&&&&&&&&&(职务)为&&&&&&&&&&&&&&&&&&&&&&&&&&&&&(项目名称及合同名称)的总监理工程师。凡本合同的执行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监理单位(盖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到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款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国家及重庆市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
2、工程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工程建设监理规范;
3、政府批准的该项目建设的有关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
4、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
5、工程监理合同和其他工程建设合同。
第四条监理人的义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人义务:本合同项目是以中央资金为主的项目,监理人既要对项目业主负责,还必须对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在市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监理人应严格按“守法、公正、科学”的准则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范围:本工程的施工及保修阶段监理包括: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及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监理工作内容:
1、监理人应按比选人批准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开展监理工作;
2、协助比选人编写开工报告;审查承建商各项施工准备工作,经比选人批准后,负责向承包人下达开工通知书;
3、督促承包人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
4、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督促实施;
5、编制进度目标控制计划、督促审查承包人编制的网络进度计划,经比选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6、协助比选人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审查设计变更;
7、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工程项目及分包的单位、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资质,报业主同意后实施;
8、编制投资目标控制计划,审核承包人的已完工程量及月进度报表,监理人签署工程中期付款凭证,经比选人批准后支付,审核设计变更的经济性和合理性,审核施工中的经济签证,配合业主进行设计优化和方案比选工作;
9、检查施工现场原材料、构配件的采购、入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实物质量和资料,并按规定进行检测,对有疑问的必须进行测试;
10、监督承包人严格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施工;
11、编制质量目标控制计划,对工程的重要部位督促审查承包人编制预控措施并监督承包人按其实施;
12、与比选人现场代表共同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主持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
13、监控参与水厂的联合调试工作,并对二十四个月度运行进行跟踪;
14、对工程承发包合同的履行实施管理,协助比选人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
15、编制监理工作月报、监理工作总结,报比选人和市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监理例会;
16、督促承建商按合同规定及相关《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要求整理施工技术档案资料,认真审核竣工图纸和其他技术文件资料;
17、组织对分部、分项工程初验及验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8、工程完工后,编制监理工作档案资料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9、工程完工交验合格后,经比人批准,向承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20、审查承包人的最终付款申请,经监理初审后,送中介机构终审,并经比选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最终支付证书。
21、监理应认真履行对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进行初审的职责,经监理审核后的结算报送中介机构审核之后,审减金额超过3%的审减费中的10%由监理单位承担。
监理工作要求:
三、监理要求:实行实测实量法
监理工作要求
监理单位需配备不少于业主要求的相关监理人员。
1、监理单位每周应召开监理工程例会,并做相关会议资料的汇总与发放。
2、监理单位应完成监理例会、专项会议会议纪要的记录、整理,在经业主项目负责人审核后发放。
监理部进驻现场工作前七天应将监理部组成人员的组织架构、资历、工作职责、拟为本工程服务的时间报给甲方项目部。甲方项目部于七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如甲方项目部对监理部的工作人员有调整、更换意见,监理部必须于七天内将调整、更换的名单再报给甲方项目部。
监理规划与实施细则
1、&监理单位进场七天内应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规划及细则的编制应有针对性、使用性,能确实指导监理实际工作。
监理月报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每月25日报送业主甲方项目部。
监理人员应每天完成监理日志的记录工作,对日常工作进行详细记录。
工程实体实测实量
监理单位除按相关规范、文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监督、测评外,还应按重庆市分户验收办法的要求及规定,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对工程项目实体质量进行检查、测评。具体检查方法及细则,业主方将在监理单位进场时提供相关资料,监理单位按照业主方要求,每周提供检查成果及相关表格,检查数量为工程实体之每一要求检查项不少于30%(当规范新的要求高于此要求时按规范新要求执行)。。
监理人派驻监理现场的监理人员应通过旁站、巡视、检测、成口检验、中间验收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其要求是:
对施工实行全过程监理,即对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的每一道工序、每一个环节都必须经监理人员检查签认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下一个环节的施工。
对施工现场实行旁站式监理,即对业主在审批监理规划时明确的工程的重要部位、重要工序施工,必须实行旁站式监理。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审核施工单位呈报的总、月、周进度计划,并且在施工过程中积极推动,保证各项节点工期顺利实现。
安全文明管理
监理应每周组织一次由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参加的安全文明大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出检查周报及向业主作出处罚建议,并跟进落实整改情况。
除按照监理规范要求中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等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外,还应参加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并要求施工单位针对本项目的特点编写各专项技术方案,在各主要分项、工序开始实施前对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专业工程师的技术重点和难点交底工作,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派专业测量工程师做好基础开挖控制线和各主轴线和标高控制的监控工作;对工程构件和节点进行重点监管,对施工过程中严格实行事前和事中控制,并随时进行工程信息反馈沟通工作。派专人负责管理所有工程资料并建立相应台账和工程归档工作,以满足工程档案验收要求。
工程质量、中间资料、隐蔽签证资料、测量资料必须经审核合格后方可签署承包商进度款支付证书,否则,监理单位按该次进度款的10%承担违约责任。
协助比选人组织图纸会审,审查设计变更,监理单位应派专业造价管理人员对设计变更进行造价审核并盖单,根据审核情况由总监出具变更意见报业主审批。
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满足工程开工。
第十条&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1、提供工程资料:提供工程资料满足工程管理要求。
①&设计施工图纸及相关的标准图纸、说明;
②&工程立项相关资料;
③&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④&业主与承建商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业主与承建商确认的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⑤&其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资料。
2、提供时间:满足建设监理工作顺利推进及施工进度要求。
第十一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要求,业主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确认类5天;
批准类7天;
决策类14天。
第十二条&业主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业主不向监理机构提供除监理办公室外的其他设施。监理报酬包含所需的劳务费、技术服务费、加班费、办公及生活设施费、食宿费、通讯费、交通费、检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保险、税费和利润等费用其他一切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业主不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监理人应按期向业主提交监理月报。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违约,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
26.1监理单位实际进场的主要人员与投标时应吻合,进场后未经发包人许可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如监理单位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总监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报告交业主审批书面同意。否则,合同价下浮1%。
26.2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监理。如果由于监理单位未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或没有认真履行相应监理职责,将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26.2.1未发现质量(或安全)问题或隐患或发现质量(或安全)或隐患,而未及时发出整改通知的,每发生一次,扣罚监理酬金500元;导致中间交工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未达到质量检验标准的,每发生一次扣罚监理酬金1000元;导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每次扣罚监理酬金1-5万元;
26.2.2监理单位与承包人互相串通,未认真审核经济签证或设计变更签证的,每发生一次,扣减监理费合同价的2%。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生一次,扣减合同价的5%。累计发生两次及以上,业主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责令监理单位立即退场,工程项目另行处理,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监理单位应负责相应赔偿,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26.2.3总监代表每月在现场不得少于25天,否则每少一天罚款2000元。
26.3监理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生一次扣监理费500元,罚金累计计算。
①&未按规定的设计变更确认程序,审查设计变更,擅自同意承包人变更设计的,或工程签证、进度款无有资格证的监理造价人员审核签字的;
②&工程项目在连续施工期间(包括三班和节假日),监理单位不能根据工程需要配备相关人员坚守岗位,履行旁站监理职责的;
③&在审查承包人的月工程进度完成情况时,不认真负责地计量,造成工程款提前支付的;
④&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出现的质量、安全事故或其它重大事件,不及时报告业主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不能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告业主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
⑤&没认真履行施工工序、分部、分项、单位工程验收程序的。
26.4监理单位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时,受到通报批评和处罚的,业主将按上级主管部门处罚金额加倍罚款,罚款从监理单位监理费中扣除。
第三十九条&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报酬。监理费用结算时,该“监理合同价”不随实际工程造价的变化而调整。
监理费用支付方式:
1、在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和时间内,监理工作报酬按中标价计取,并按照约定的监理总费用以及各项目监理实际履约期的比例来计算应支付的监理费用;监理费用累计支付至按施工单位中标合同价计算监理费总额的70%时,停止支付。
2、工程进度完成工程量/设计工程量×监理中标价,核定的监理费进度款总额不得超过中标价。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在签发工程完工交验证书,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资料及结算审核完毕,且提交全部监理资料,并经业主审核通过后累计支付至应付监理酬金的90%,同时业主归还监理单位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此期间不计利息)。
4、完成国家审计十五日内,付至监理费的95%(以国家审计后的工程造价计算);剩余5%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
5、业主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1)业主委托监理范围以外,另增加的监理工作,增加的监理费双方另行商定;
(2)因其它非监理单位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监理合同也顺应延期,延长期在五个月内的报酬包含在监理总费用中,延长期超过五个月的报酬另行协商。
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1)因监理单位原因而造成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发生的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
(2)其它因非监理单位原因发生的额外工作,增加的监理费双方另行商定。
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
第四十五条奖励办法:无奖励。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竞标申请文件格式:
九龙坡区石桥铺石新路7-11号房屋
修缮整治项目(土建工程监理)
申&请&文&件
投&&标&&人:&&&&&&&&&&&&&&&&&&&&&&&(单位盖公(鲜)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一)监理服务投标比选函
招标人:&&&&&&&&&&&&&&&&&&&&&&&&
1、根据你方&&&&&&&&&&&&&&&&&&&&&&(工程名称)的比选文件,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踏勘现场和研究比选文件的内容说明及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小写)&&&&&&&&&&&&&&&&&的投标总报价并按合同条款等标准和要求实施全过程监理。质量目标
达到国家现行有关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
2、我方已详细阅读全部比选文件,包括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3、随同本投标比选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4、一旦我方成为该工程监理服务单位,我方保证完成招标约定的工作内容。
5、如果我方成为该工程监理服务单位,我方将按照招标约定提交&&1000元&的保证金(现金或转帐支票)作为履约担保。
6、我方派驻本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为&&&&&&&&&&&,若监理工程师不到位或擅自更换,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7、除非达成另外协议并生效,本报价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投标人:&&&&&&&&&&&&&&&&&&&&&&&&&&&&&&(盖公(鲜)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日&&&期:&&&&&年&&&&&&&&月&&&&&&&&&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单位盖公(鲜)章)
&&&&&&&&&&&&&&&&&&&&&&&&&&&&&&&&&&&&&&&&年&&&&月&&&&日
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单位盖公(鲜)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粘贴: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粘贴: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资格审查资料
1、&资质证书(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
4、&房屋建筑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
5、&造价专业工程师证书(复印件)
6、&监理员证(复印件)
7、&入渝登记备案证(市外企业须提供)(复印件)
(四)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中级职称人员
初级职称人员
(五)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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