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便别免安装麻将机遥控器装没装机关

室内安装机关暗器是否违法?
快一年,没人关注,今天只好再邀请一下业内人士帮忙解答了。今天看到一则新闻,,鉴于目前有太多的入室抢劫、强奸、杀人的案例,让很多人没有安全感。加上部分城市不准装外防盗窗,內防盗网又很不方便和美观;而且对于低楼层的用户来说防盗网也起不到作用。对于入室的小偷来说,抓住了就是一些不疼不痒的拘留,而却不知被偷的人也许已经从鬼门关走过一回了。
如果在房间安装一些有伤害性质的器材(就如武侠电视里面的机关,暂不考虑伤及无辜,这里主要讨论违法与不违法的问题),请问是否合法?如果发生置残或者其他什么的,业主要承担什么责任?4月29日广州又一起入室灭门惨案,太没安全感了
的答案:如果是在自己家里安装的话,没有任何问题,只要不使用现行法律禁止的武器即可。尤其是看到答案后面写到的可以用刀、电等对付入室歹徒更是毛骨悚然。第一个问题,答主问的是在自己家安装机关暗器是否违法。在自己室内安装从合法途径购得,国家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加以规制的机关暗器当然不违法,这是你自己的权利,并没有影响和伤害到其他人,注意,仅仅是安装这个行为。第二个问题,如果此机关暗器造成了非法闯入您家,并试图进行盗窃、抢劫或者强奸的人的人身伤害,业主要承担什么责任?首先,法律上责任一般分三种,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这里不涉及到行政责任的问题,所以只探讨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二,一般情况下致人伤害毫无疑问是要承担刑事责任(比如坐牢)和民事责任(比如赔钱)的,但是在违法性阻却事由中有一条叫做正当防卫,一旦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即可免除其法律责任。换句话说,其实您真正想问的是这种机关暗器一旦造成了歹徒的人身伤害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答案是,看情况。看您设置的机关的杀伤力大小和闯入者行为的性质。
囿于篇幅,不详细论述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是楼主记住一点,正当防卫本质上是通过侵害另外一个人的法益来保护一个正在受到侵害的法益,所以就一定存在一个适当的问题。在正当防卫过程中,你不能为了保护一个小的法益去侵害一个大的法益,一旦超过了这个度,就是防卫过当。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举个例子,如果对方最后其行为只是被认定为盗窃,而您的机关暗器却造成了其重伤或者死亡,这是毫无疑问的防卫过当,要承担刑事责任。现在盗窃罪都已经取消死刑了,对盗窃的正当防卫怎么可能允许你伤害他的生命呢?当然,如果对方是强奸或者抢劫这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您的暗器造成其伤亡,不算防卫过当。
看到一个错误的答案还得到了几个赞同是我回答这个问题的原因,生活经验上的问题可以信口开河,医学法律上的回答还是要谨慎为妙,毕竟一个臆断的答案可能会让人误入歧途。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
重新分析下这个防卫装置的问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构成,未危害到公共安全。不多说了,大家都懂。1、防卫装置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没有任何不法事件发生,那么,仅属于合法行为。2、防卫装置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分两种情形:第一种轻伤,02年、09年的司法考试题均是轻伤,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正当防卫);如果防卫装置造成“入室抢劫、杀人的犯罪人”重伤或死亡的,依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上述情况要符合正当防卫五个构成要件方可成立,否则不成立,按故意或过失犯罪处理。3、防卫装置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超过必要限度,且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装置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按故意犯罪处理。如一击毙命的防卫装置将小偷打死。4、防卫装置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超过必要限度,但行为人对防卫装置做了控制,按过失犯罪处理。如,行为人用220V民用电私拉电线防盗,应当预见到其行为的危害性,但其抱着不会电死人的侥幸心理,轻信能够避免,符合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5、行为人对事先设置的防卫设施采取有效合理控制措施,合理相信不会祸及无辜危及无辜,但因意外原因致使不法侵害者以外的人伤亡的,按意外事件处理,行为不构成犯罪。
没忍住...手贱剁手,手贱剁手!谁叫我路见不平,专注正义20年!我赞同
。吴同学已经把题主的问题回答得简洁明了了,以下是我个人的法理上分析,结合部分法律事务对案件进行大致判断,以及回复王兄台在吴同学回答下的评论。(Ps,王兄,若有冒犯之处,您别计较。喵~)首先申明:个人已经有半年有余没碰法条,仅凭四年法律基本理论和法律逻辑回答,因此定有疏漏之处,另具体实务和理论有细小区别。望答主仅作参考,咨询专业领域律师,恳请同行指教。首先,我国现刑法定罪体系采用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即客观层次、主观层次都要符合才能定罪。在客观层次的客观要件包括,行为主体、1危害行为、2危害结果,3因果关系,这里的争论点主要后三者;主观层次,这里不涉及,不予讨论。“危害行为指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制造危险的行为。”一、该当事人行为是否符合犯罪客观要件1.在这个假设案例中,也就是一方当事人“室内安装暗器的行为”进行评价。如果当事人,在家装任何暗器,但是没有除当事人外的任何人受到身体、财产损害,当事人的“安装”行为是日常行为,不构成危害行为(排除明确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但是当事人安装暗器,对除当事人外的其他人人身、财产造成实质危险时,可以判断其为危害行为。至于“危险”这个词...嗯,按一般常识判断,可不可能对他人造成法益(人身、财产)侵害。{驳王兄台的,第3次回复的第3个论点:本婊才不信在门上放强酸没危险呢~即使每天进出门,自己注意,那也是对自己不危险,但是对于不知道的人肯定危险啊~所以是符合“危害行为”这一构成要件的。回答王兄台,第3次回复的第1论点所举例,类比的“井”,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是行为;为了喝水而挖井,后导致小偷坠入井中,这是日常行为;为了防盗而根本不可能实现喝水目的,后小偷坠入井中,可以评价为危险行为。危害行为和生活行为还是有区别的~具体,按常识推断就行,但也有部分是模糊地带,律师可以尽情辩护,法官有心证余地。}2.对他人入室抢劫,入室拜访等,因当事人安装的暗器而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评价。这里明显就是“危害结果”呐。“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结果。”不放置暗器他人不会遭受损害啊~不管他人主观愿不愿意受伤,知不知道有暗器,我就是有受到伤害这个“事实”存在!站在当事人角度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侵害了呢~告知并不当然导致法律免于法律处罚哦~逻辑应该是这样的:当某个行为已经被认定为犯罪,然后呢,在主观或者客观层次上出现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才不被认定为犯罪,不认定为犯罪才不被处罚的。(这里涉及到正当防卫,后文再叙){驳王兄台,第3次回复第4点论证中所提的“告知”。关于权利和义务…他们之间关系这就扯远了,权利是受约束的,要以不伤害他人权利(生命、财产权利)为实施自己权利的前提。至于义务,这里谈不上对小偷的告知义务,对拜访者是有告知义务的。}3.因果关系的问题...这里有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无论哪种说,其实很简单都可判断,是有因果关系的=。=不赘述,不清楚翻柏浪淘蜀黍的书吧~二、当事人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讨论“一、”中“2”的“不认定为犯罪”。按照上述内容分析,当事人因放置暗器对他人法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是符合某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犯罪构成要件的,但仍然不能立马下结论说它是犯罪~因为还有一层分析,有客观阻却事由在呢~!客观阻却事由(另两类,紧急避险和被害人承诺暂且不论)------正当防卫出现就不被认定为犯罪。那么这里到底属不属于“正当防卫”呢?“正当防卫”的认定:《刑法》第20条第1款“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或者免除处罚。”所以,正当防卫首先要是“防卫行为”,然后还要是“正当的防卫行为”。1.当事人放置暗器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行为上述法条说明“正当防卫”前提是当事人行为符合“犯罪行为”,上面分析是符合的;当家中有客,不小心触动暗器受伤,不能叫“正当防卫”,该当事人行为最多评价为过失犯罪,因为拜访人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当小偷因偷窃触动暗器受到侵害,那么该当事人行为评价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也即是说可以被评价为“防卫行为”,因为小偷入室盗窃行为是犯罪行为。(至于小偷什么时候入室才叫实施行为,这里不是焦点。答应我,不要再展开了好吗……?!)2.当事人行为是否正当当符合以下六种条件是被判断属于正当防卫的。(观点来源:柏浪涛蜀黍书)(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现实性。”小偷入室,肯定不合法;客观性也就是前面“一、”中内容所述,是否符合犯罪构成,在这里是评价小偷的行为,而非前文的当事人(明显我们假设了小偷的行为是犯罪---既然都叫别人小偷了不是?;如果不是犯罪行为,就是前文所述的登门拜访咯,不赘述);现实性,符合不赘述。(2)时间条件。“强调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具有适时性。”也就是说,在家里面安装暗器,在平时没有小偷是不能发挥作用的,这里就不构成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谈不上正当防卫;小偷来了(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那么此时暗器就变成啦防卫装置,开始发挥它的作用啦~就满足时间条件哒!{驳王兄台第3次评论,中第2个论点,关于是否在家的时间问题,在家不在家在法律上是不具讨论意义的……}(3)意思条件。略。有好几种学说,实务上一般对答主所言判断,是符合意思条件的。(再展开就神展开了,cry~)(4)对象条件。指必须针对不法侵害本人进行防卫,这就是指正在进行盗窃的小偷本人,不是在远方的他老婆啊~~~嗯,题主情况满足要件,没问题。(5)限度条件!!!一般实务上争论点在这!!!限度条件指防卫手段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性和相当性)......这个判断就是法官心证咯~一般常识咯~也是律师可以辩护的点~(6)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2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里...题主的争论点貌似不在这。额,还有就是刑法是禁止类推的,用类比论证在我国法庭上辩论也很不专业。法律还是实事求是,摆事实,讲法条,用法理吧...另外四要件已经舍弃了,现在是三要素两阶层的天下,所以主观不主观,目的不目的的还是慎重使用。{驳王兄剩余观点…}另,知乎虽然是一个很好的问答平台,但是也不排除现在逐渐有沦为社交平台的趋势。对于专业领域的问题,除了题主自身求助于专业人士外,也要对知乎上的回答持保留态度,比如我的这个回答…氮素!虽然答得不咋滴,也请尊重脑力成果,严禁转载!!!诶,时隔半年,把柏浪涛蜀黍的书又翻了一遍…非专业就不要交流了,答主最近略心累。本婊刷题去了…喵~
我建议绝对不要这样做。科学的评价一下危险物品误伤和入室盗窃等犯罪发生的概率哪个高?开个罐头都切到手的人肯定前者大于后者,更不要提还有老人和孩子。看到很多法学院等自称专业的同学谈正当防卫。实际上在我国目前正当防卫极少成立。正当防卫等于无罪。案件进入公诉程序无罪就意味着国家赔偿。所以假设伤害事件发生进入程序,业主就需要立刻疏通关系,祈求公检法在流程上网开一面,比如不要立案不要批捕。学刑法学的上瘾真没必要,大多数案子简单的不用讨论,复杂的请示领导。谈法学理论是教授们干的事。刑事辩护律师花钱请他们出个意见给法官施压,教授们的理论倾向随时取决于现金。如果你在家没有安全感,去你家管片派出所找个年纪大点的警官问问最近几年片区入室案件发生过几次,心里多踏实啊。
如果是在自己家里安装的话,没有任何问题,只要不使用现行法律禁止的武器即可。法律禁止使用的是枪械、弹力发射武器(如弓弩)、炸药、有毒物质等,管制刀具不算,刀具在室外是管制物品,在室内不是。所以你可以在你自己家(含租住屋)设置刀、锥、棍棒、锤、硫酸、开水、绳索、粘结剂、网、套索、夹、钳、磁铁、电、难以清洗的标识性颜料、刺激性液体或粉末(如辣椒面、胡椒粉、生石灰、碱粉、辣椒水、醋、醋精等)等多种物品来对付入室歹徒。
作为一个主修刑法学,并且已经通过司法考试,在职的法务人员,我觉得这个问题我是可以回答的。同意
。问题:如果在房间安装一些有伤害性质的器材(就如武侠电视里面的机关,暂不考虑伤及无辜,这里主要讨论违法与不违法的问题),请问是否合法?如果发生置(此处应当为致)残或者其他什么的,业主要承担什么责任?回答:先说结论:合法,但要适度。如果发生伤害,业主什么责任?从正当防卫无责,到故意伤害担责,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解释:在房间内安装一些带有伤害性质的器材,如机关,是合法的。前提条件是不违法国家关于管制器械的规定,比如管制的刀具、杀伤力较高的弩箭(弩箭类有明确地分类,杀伤力较高的设备是有管制的,较低的是没关系,简单分类就是,你能在正规的体育用品商店买到的,就是合法的)等。本问题的重点在于(遭到不法侵害时)造成(侵害人)伤害了,业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一种、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它应该符合四个条件:一.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二.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三.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四.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前面3个条件应当没有争论,重点在最后一条,限度。一般情况下,什么叫符合限度的呢?简单一点说:杀对杀,伤对伤。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杀),没有正当防卫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杀),不负刑事责任。那么,作为普通民众的我们,如何判断什么时候才叫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简单判断:是否携带致命性武器,如刀。赤手空拳入屋盗窃,不属于。携带一把刀入屋盗窃(此处应为抢劫),属于。赤手空拳入屋盗窃,进屋后拿了一把菜刀,由盗窃转变为抢劫,属于。可是我们人又不在家,或者在别的房间,我怎么知道他是带刀还是没带刀?难度我就没办法通过设置机关来防卫了?答案是可以的。如何布置?避免致死性机关,尽量布置致伤性机关。如:布置弩箭,弩箭的准星应当瞄准犯罪嫌疑人腿部或手部,而不是头部或胸部;布置刀具,刀具的杀伤方向,应当由横向劈砍(如砍腿、砍手),而不是纵向劈砍(砍头)。举几个案例:1、业主是普通民众,通过体育商店购买了一支弩及若干箭,布置在家里,准星对准门口,用以防卫不法侵害。1)准星对准普通人心口位置,小偷开门,中箭,身亡。结论:防卫过当→间接故意→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防卫性质减责→民事赔偿+较轻刑事责任,如判三缓三。2)准星对准普通人大腿位置,小偷开门,中箭,受伤。结论:正当防卫→无责。3)准星对准普通人大腿位置,小偷开门,中箭,受伤,失血过多死亡。结论:失血过多不属于可预见结果→正当防卫→无责。2、业主是凶杀案件作者,通过体育商店购买了一支弩及若干箭,布置在家里,准星对准门口,用以试验书中剧情。1)准星对准普通人心口位置,小偷开门,中箭,身亡。结论:正当防卫→无责(需大量举证)。2)准星对准普通人大腿位置,小偷开门,中箭,受伤。结论:正当防卫→无责。3)准星对准普通人大腿位置,小偷开门,中箭,受伤,失血过多死亡。结论:失血过多不属于可预见结果→正当防卫→无责。
大哥安这个有必要吗?我感觉还不如多备一些电棍、防坏人喷剂之类的克敌武器,这样既经济实惠又避免误伤自身。
这种不是你死就是我活的问题你还管什么法律,保你自己命要紧啊!那些盗窃,抢劫,强奸的罪犯也就贱命一条。
医学法律问题还是尽快去找专业人士解答你去律所问问也比这里靠谱这里是别人的观点另,别太担心。媒体也是,只报很吸引眼球的极案,平稳一生的也有很多人。
已有帐号?
无法登录?
社交帐号登录麻将桌暗藏机关
麻将桌暗藏机关
暗藏机关的麻将桌&&&
●号称赌神的“镇江佬”利用暗藏机关的麻将桌进行诈赌,狂敛10余万元
  ●妄想通过赌博发家致富的受害人不仅血本无归,有的几乎倾家荡产,其中不但有做船运的老板、机关工作人员,还有水产小贩、营业员、农民、打工仔各色人等
  从拥有近百万资产的船运老板到一无所有的赌徒仅一步之遥,为了捞回本钱,赌徒吴强铤而走险……
  日下午,秋高气爽,阳光灿烂,以老街等民俗风情闻名的江苏省高淳县城淳溪镇到处是欢声笑语的人群。然而,在县城筑成圩某室,却到处弥漫着一种劣质烟草和汗臭味。数10名中年男子正瞪着血红的眼珠子,围坐在一张麻将桌子旁,一场聚众豪赌已进展到白热化的状态。为首的一名三十多岁的男子则在不停地把赢得的赌资用一根小木棒拢到自己台前,还不时地向一些输光的赌徒借钱放贷,忙着写借据,他因极度兴奋,通红的脸上泛着一层油光。
  此人名叫吴强(化名),男,34岁,高淳县阳江镇人,个体船运老板。吴强不仅有着一个幸福的家庭,贤慧能干的妻子,聪明可爱的一双儿女,而且还有自己的一番事业。早几年,他凭着自己的吃苦耐劳,买了一条水泥船,风里来浪里去,使他逐渐成了远近闻名的暴发户。为了寻求更大的发展,2004年10月初,他把原来的水泥船卖了40万元,准备再次投入,建造一艘吨位更大的铁驳船。美好的未来,使吴强对生活充满了憧憬。
  然而,10月9日晚上,刚卖船不久的他闲来无事,被一个外号叫“小二头”的朋友喊到一个麻将摊参赌,当时他身上只装了2000元钱,没有想到一个晚上就赢了2.5万元。
  次日凌晨,他怀揣赢得的巨款,踏着月光,哼着小曲,在回家的路上,心里不禁盘算了起来:“跑船多辛苦,还是赌博来钱快!”
  说干就干。第二天下午,他从银行取出了5万元现金,加上昨晚赢的2.5万元,迫不及待地主动打电话给“小二头”,约好了当晚在老地方不见不散。
  当晚,在阳江镇一个普通民宅里,吴强参与了以推“筒子杆”为形式的聚众赌博。这一次他再也没有了昨天的运气和辉煌,在不到三个小时的时间内,他带去的7.5万元现金全部输光,血本无归。
  为了捞回自己输掉的血汗钱,在以后的近半个多月的时间里,吴强竟瞒着家人数次参与赌博,先后输光了卖船的40余万元。昨天还风光无限的他,转眼间变成了一个穷光蛋。
  如何向家人交代?实现建造铁船走向大海的梦想,如今都变得不可能了。怎么办?输光了所有钱的吴强,并没有痛改前非,而是选择了一条最终将其送进牢狱的扳本战术。
  会“魔法”的赌神“镇江佬”粉墨登场,他利用“诈赌”一夜间帮吴强捞回了10万元,但他们却没有笑到最后……
  10月25日上午8时,在淳溪镇某商务茶社,急于捞回本钱的吴强找到了赌友夏明(化名,男,40岁,安徽当涂县人,水产个体户)寻求帮助。在茶社,夏明告诉吴强,他在上海做水产生意期间,认识了一个外号叫“镇江佬”号称“赌神”的人。此人能赢钱,像神仙一样,赌博技巧非常高超,传说他在桌子上用手一抹,四筒变五筒,很有本事。听完夏明的介绍,吴强当即请其帮忙将“镇江佬”请来高淳扳本,利润大家平分。
  10月26日上午10时,接到夏明求援电话的“镇江佬”携带道具专用麻将桌,从镇江打的专程来到高淳。为了把戏演得更像一点,吴强在淳溪镇筑成圩租了一套房子,并花钱雇了一个女人扮成自己的妻子。一切准备就绪后,吴强就给自己的赌友分别打电话,约来此处进行赌博,他决定在这些人身上狠狠地诈一笔,捞回自己的本钱。
  下午3时许,赌友赵某、陈某、周某等7个人,先后来到赌场。他们采取推“筒子杠”的方式,现金下注,1000元起注,加翻至2000元、4000元、8000元、16000元不等,轮流坐庄。吴强用自己借来的2万元作赌资,其余人分别带赌资数千元至一万元不等。其间,由于“镇江佬”胡呈祥(化名)作弊使诈,吴强和“镇江佬”赢款10万余元,吴强将“镇江佬”赢得的赌资及自己的2万元本金分别返借给已输光的陈某、周某等人继续赌。至晚上7时,“镇江佬”考虑到桌面已无现金,遂带着分到的赌资1.3万元现金,离开赌场返回旅社。
  晚上8时,屡战屡败输了7万元的陈某感觉不对,遂电话叫来了老赌徒孙某等人来现场察看究竟。孙某到达现场后,用一个内装磁铁的香烟盒在麻将桌上一转,发现桌内有磁场,撬开桌面后看到,桌内巧妙地藏着一块集成电路板。
  发觉上当的陈某、周某等人遂叫来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葛某等10余人。这些人打车风风火火赶来后,不由分说,上去一阵拳打脚踢将吴强打倒在地,逼其交代了伙同“镇江佬”“诈赌”的事实,然后,他们押着吴强先后将牵线人夏明和“镇江佬”抓获殴打,带至赌博现场逼其退还赌资后放回。后又对吴强非法拘禁5个多小时,最终逼迫其写了14.8万元的欠条,退还了所赢得的所有赌资及陈某等人的借据后,方才准予离开。
  满脸是血、浑身是伤的吴强在凌晨5时胆战心惊地回到了自己的家中。望着自己熟悉的家园和睡梦中的妻儿,转眼间变得一无所有的他,万念俱灰,无奈之下喊醒妻子,跪在地上含泪将输掉40余万元现金的事实告诉了她,祈求妻子的原谅。老实本分的妻子哪能接受这样一个残酷的事实,一气之下,拿起一瓶农药就往嘴里喝,幸好被及时赶到的公公夺下。
  当日一大早,吴强就被父亲带到了高淳县公安局报案。
  一条线索牵出“诈赌”大案,高淳警方重拳出击,架网布控,抓获赌徒30人
  10月27日,高淳警方成立了专案组,开始了全面侦查破案工作。当晚9时35分,抓捕行动小组传来第一个捷报,在阳江镇某酒店,2名参与聚赌的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周某同时落网。此后的几个小时内,捷报频传,至凌晨5时,先后将涉嫌赌博犯罪的赵某、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的孙某等10人抓获。
  在随后的审讯工作中,涉案人员对诈赌案件和非法拘禁案均持确认态度,可一旦涉及案件细节全都避重就轻,相互推卸责任,或者干脆推得一干二净。同时,由于案发后作为非法拘禁案被害人和赌博罪犯罪嫌疑人的“镇江佬”、夏明两人潜逃,对于案件的定性造成极大障碍,案情一度搁浅。直至日,由于犯罪嫌疑人刑拘到期,为继续侦查只能分别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办案民警并未气馁,经过对夏明、“镇江佬”有关信息查询,得知赌神“镇江佬”胡呈祥,48岁,镇江市人,1983年因赌博、盗窃罪被判刑6年,投入高淳监狱劳动改造。获悉此信息,民警立即赶赴高淳监狱调出其前科档案材料,同时,架网布控。今年1月6日,当胡呈祥再次携带另一张作假的麻将桌入住县城某旅社伺机作案时,被公安民警抓获。随后,办案人员又及时将同案犯罪嫌疑人夏明列为网上追缉对象,同时通过各种途径敦促其投案,争取宽大处理。1月23日,夏明慑于公安机关打击声势,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深知赌害竟然坑害他人,赌神“镇江佬”携带诈赌工具云游四方,多次被人当作“摇钱树”邀请实施诈赌
  “镇江佬”胡呈祥归案后,几番交锋,其心理防线开始崩溃,最终被迫交代了犯罪事实。一鼓作气,警方接连攻破了发生在高淳境内的另外两起赌博大案。
  月间,胡呈祥两次窜至高淳县淳溪镇,与本地人合谋,用作假的麻将桌“出千”诈赌4次,赢得30余万元。当办案民警问及为何找本地人合伙时,胡呈祥坦言:“如果不是本地人召集,根本不可能有人与来历不明的人大赌、豪赌;同时,本地人也是看中我的‘手艺’,从中获利,事后分赃,我何乐而不为呢?”
  在对胡呈祥的审讯取得突破的同时,夏明也在投案后坦白交代了去年10月25日的全部犯罪事实,并在办案人员的政策攻心下,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重要线索。据此,1月25、26日两天,县公安局组织治安大队全体民警连夜奋战,先后抓获涉嫌赌博罪的邢某、陈某、徐某等人,顺利追缴非法所得5万余元,并对情节较重的邢某予以刑事拘留。经查:2004年9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胡呈祥应邢某的邀请,携带作假的麻将桌至高淳县淳溪镇某宾馆401室内,由邢某、徐某、陈某等人串通开设赌场,召集参赌人员杨某推“筒子杠”赌博,赌资一千元起步,赌博时胡呈祥乘人不备作假,赢得杨某9.2万元。因杨随身仅带1.2万元现金,经人担保向邢某借得8万元,全部输掉。次日,杨某再次借得现金15万元意欲“扳本”,归还邢某借款后,余款在赌博时被胡呈祥再次悉数赢去。事后,赢取的非法所得被胡呈祥、邢某、陈某、徐某等6人按比例分赃。3月8日上午,此案件最后一名参与“诈赌”人员邢某到高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至此,高淳警方经过一个多月艰苦侦查,查破赌博案件三起,非法拘禁案一起,查处涉案人员30余人,涉案赌资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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