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销售2016机动车发票抵扣联联盖章后还能用吗

会计硕士基础知识点解析:机动车发票的注册登记联是否要加盖单位印章
  机动车发票的注册登记联是否要加盖单位印章  【问题】  汽车经销商销售车辆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发票的注册登记联是否需要加盖单位印章?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从日起,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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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票可以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吗?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2、发票既盖了财务专用章,又盖了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发票上只需盖发票专用章。
  3、发票上盖了发票专用章,但是盖的不清晰,怎么办?
  答: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或者将发票作废/冲红。
  4、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盖反了(字朝下),发票还有效吗?
  答:发票有效。
  5、发票若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会有什么影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发票的记账联要不要盖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发票的记账联无需盖章。
  7、盖的发票专用章名称和销售方名称不一致,该发票是否一定有问题?
  答:不一定。如果是经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其为代征税款的商户代开的普通发票,应加盖受托代征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此时发票专用章名称与实际销售方(商户)名称不一致,是正常的。
  8、代开的发票怎么盖章?
  答: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收款方加盖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普通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
  9、《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对盖章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10、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盖错了,怎么处理?
  答:发票应作废/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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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哪些联次需要盖章?】按照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那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哪些栏次需要盖章呢?戳图了解↓
(责任编辑:解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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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工作,提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采集、认证的准确性,税务总局决定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票面内容做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调整内容及填用&
  (一)将原&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其他情况可为空。&
  (二)将原&购货单位(人)&栏调整为&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应换行打印在&购买方名称&的下方。&
  (三)增加&完税凭证号码&栏;&完税凭证号码&栏内打印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完税证号码,自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此栏为空。&
  (四)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五)根据纳税人开票需要,增加&厂牌型号&栏宽度、压缩&车辆类型&栏宽度,并相应调整&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吨位&栏宽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联次、规格及票面所有栏次高度不变(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见附件)。&
  二、本公告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日起启用,日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链接:            
           
广东地市:
任何理由的遮掩都无法开脱自己的罪行,再冠冕堂皇的理由在法律面前也是显得那么苍白无力,只有自己坚定,对糖衣炮弹“无动于衷”,才能守身如玉,才能避免碍于面子的尴尬,更不会出现“无奈受贿”的闹剧。 []
车辆过户变更无需再到国税办手续
  本报讯
昨日,市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林家庆作客“民声热线”直播节目,就市民关心的税收执法、征收管理、纳税服务等方面的情况,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问:一般纳税人丢失了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问:国税对残疾人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
  此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我省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
  问:如果有小车想要过户,车辆购置税那里要办什么手续?
  答:为了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税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从日起,取消了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规定,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不用到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等手续。
  问:目前,办理车辆购置税征税是否不用再进行实地验车?
  答:为了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税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从日起,车辆购置税征管部门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除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再进行实地验车。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属于免税车辆,在申报时仍有必要进行实地验车。
  问:机动车发票丢失,无法入户,可以补办手续么?
  答: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先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然后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问:小型微型企业到国税领购发票是否不用交工本费?
  答:为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国税局从日起暂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其它企业领购发票时仍要按规定缴交发票工本费。
  问:查办税收违法案件是税务部门的一项主要职责,如果市民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应该如何举报?有什么奖励吗?
  答: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可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我市各级国税机关均设有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并对外公布了举报电话:。此外,市民也可以通过茂名国税门户网站“纳税互动”栏目的局长信箱或者12366
纳税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税务机关支持、鼓励检举税务违法的协税护税行为,并为检举人保密,对举报人实名举报税务违法情况的,按《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但最高的奖励金额限于10万元。
作者: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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