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老兽医政策学生转城区有具体时间吗?有政策吗?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年)》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
(年)》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5〕6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年)〉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
(年)》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要求,为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把发展乡村教育和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努力造就一支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数量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甘于奉献的乡村教师队伍,为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基本原则。
——师德为先,立德树人。着力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引导乡村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教师以德化人、言传身教的作用。
——创新机制,强化补充。拓宽乡村教师来源,畅通大学生、城镇教师到乡村任教的通道,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积极投身乡村教育事业。
——提升质量,提高待遇。加强培养培训,改善乡村教师工作生活条件,提高地位待遇,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
——县域统筹,重点突破。积极实施“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强化县域统筹,形成城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均衡配置师资的良性机制。
二、主要措施
(一)着力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
1.切实加强乡村学校党建工作。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乡村教师头脑,健全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深入学习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认真学习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强化乡村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进一步关心教育乡村教师,适度加大发展党员力度。
2.高度重视师德校风建设。按照“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要求,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全过程。落实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行全员育人、全科育人,提高教师立德树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力宣传乡村优秀教师的业绩,充分激发乡村教师的工作热情。坚持依法治教,引导乡村教师严格遵守廉洁从教有关规定,做到依法依规执教。加强师德考核,在教师职务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时,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二)健全完善乡村教师补充机制。
1.加强和规范教职工编制管理。全面落实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强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资源的统筹配置和管理功能,加强县域内教师调配力度,适当向乡村学校倾斜。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生源变化和教育教学改革需要,定期核定教职工编制。达不到标准班额的村小学、教学点,按生师比与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编制。落实农村学校机动编制政策,机动编制全部用于补充乡村学校急需的学科教师。中小学有空编的县(市、区),原则上按照中小学申报情况足额安排用编进人计划,及时招聘教师,严禁有编不补使用临聘人员。中小学现有编制总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总量的县(市、区),可在县域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部分事业编制用于补充中小学教师,县域内难以调剂的,可在设区的市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中小学满编超编的县(市、区),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乡村学校实际需要,在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利用中小学教师临时周转编制专户,对确需补充专任教师的满编超编乡村学校予以补充。乡村学校使用临时周转编制的管理方式与城镇学校相同。妥善解决公办幼儿园、成人教育中心等机构占用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以及提前离岗、长期借调人员等问题,严禁任何部门、单位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教学辅助和后勤服务问题。
2.完善教师招聘方式。从2016年起,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可以县(市、区)为单位,不分城区、农村学校岗位,统一招聘、统一分配,并向乡村学校倾斜,也可按学校组织招聘。按照教师专业标准和任教学科设置考试科目,重点考察教师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合理确定招聘时间,一般每年3月底前启动报名工作,6月底前完成招聘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县(市、区)探索采取先面试后笔试的方式招聘教师。
3.实施短缺学科教师补充计划。按照国家课程改革和开齐开足课程的需要,各市以农村义务教育学区为单位,2016年2月底前,全面测算乡村学校短缺学科教师现状,2016年起统一启动乡村学校短缺学科教师补充计划,用2年时间补齐乡村学校短缺学科教师。
4.开展大学生乡村学校支教。从2016年春季开学起,每学期安排1万名师范生到乡村学校进行实习支教,其中,安排在财政困难县7000名,由省财政按照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其他县(市、区)接收实习支教人员所需费用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标准纳入市县财政预算。继续做好“三支一扶”支教工作。
(三)完善城乡校长教师交流机制。
1.大力推进城镇学校校长到乡村学校任职。各市、县(市、区)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交流轮岗要求,加大城镇学校校长到乡村学校任职力度。乡村学校校长岗位空出后,一律在县(市、区)范围内实行竞争上岗,鼓励城镇学校校长、副校长到乡村学校任职。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乡村学校校长轮换。
2.加大城乡学校教师交流力度。各市、县(市、区)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轮岗要求,完善政策机制,分年度按规定比例完成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任务。其中,城镇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教师中,特级教师、教学能手和县级以上名师、优秀教师等要占一定比例。将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工作经历作为评聘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和评选特级教师的必备条件。
3.优化乡村学校教师资源配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义务教育学区为单位配齐学科教师,实行学区教师资源统一调配,实现优质师资共享。在学区内推行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等乡村学校短缺学科教师走教,由学区统筹协调相关学校给予一定补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4.鼓励名师名校长到乡村学校任教。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特级教师和省、市名师名校长到乡村学校任教。支持鼓励身体健康、近期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以及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士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继续做好“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工作。对义务教育学段跨市、跨县(市、区)支教教师和到乡村学校支教的特级教师、名师、名校长及退休教师等,省财政安排资金予以补助。
(四)改革完善乡村教师培养模式。
1.完善师范生定向培养。鼓励市、县(市、区)政府与省内师范类高校开展校地合作,联合培养培训乡村教师。支持有条件的市开展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继续实施师范类专业初中起点“3+4”贯通培养,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完善培养模式,强化教育实践,增强师范生从教能力。
2.启动免费师范生全科教师培养计划。按照国家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政策,选择部分省属师范类本科高校招收免费师范生,面向乡村学校培养本科层次“一专多能”的全科教师,学生毕业取得教师资格并经用人学校考察合格后,直接安排到乡村学校任教。2016年至2018年,按3000人、3000人、4000人分年度安排招生计划,共培养10000人,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分年度拨付。
(五)大力促进乡村教师专业发展
1.创新教师培训模式。省加大中小学师资培训对乡村教师倾斜力度,各市、县统筹安排资金,积极支持乡村教师培训。加强乡村学校音体美等紧缺学科教师培训。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
2.实施送教下乡培训计划。由省、市组织名师、名校长、特级教师等参加的送教下乡培训团,以志愿服务方式,采取送教下乡、送培上门形式,对乡村小学校长和教师进行培训。
3.提升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适应“互联网+”新形势,加大乡村教师教育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力度。加快中小学教育资源建设,推进城乡教师优质教育资源共享。2017年,各市建成乡村教师网络课程资源平台;2018年,建成全省互联互通的乡村教师网络支持平台。
4.建立城乡一体化教研制度。完善省、市教研员定点联系乡村学校教研制度,全面实施县(市、区)教研员包扶乡村学校制度。以学区为单位完善乡村学校集中教研制度,努力提高教研质量。引导城区学校与乡村学校组建教研共同体,支持乡村教师参与城区学校教研活动。
5.建立城乡学校发展共同体。城镇学校和乡村学校采取1对1或1对多方式,形成城镇学校与乡村学校手拉手共同发展机制,城乡学校同学科教师建立教研、备课、上课、作业布置与批改、课外活动等协同教学与资源共享机制,切实提高乡村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六)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评聘办法。
1.调整提高乡村中小学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根据乡村教师人才队伍结构变化情况,调整优化乡村中小学岗位设置比例标准。从2015年起,乡村学校中、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可在规定比例上限基础上上浮1-2个百分点。
2.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办法。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不作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乡村学校教师和城镇学校教师分开评审,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予以倾斜。在乡村学校任教(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七)提高乡村教师待遇和生活保障水平。
1.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及时足额发放乡村教师工资,全面落实乡镇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政策。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校长教师,符合乡镇工作补贴政策范围的,发放乡镇工作补贴。研究落实绩效工资总量向乡村教师倾斜政策。可根据教师居住地与执教的农村学校距离,由学校适当发给交通补助,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依法为教师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将公办乡村学校缴纳的教师住房公积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施乡村教师年度健康体检制度,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有条件的可由同级财政单列资金予以保障。落实到乡村学校任教的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乡村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足额发放。
2.妥善解决乡村教师住房问题。各地要落实无房职工住房补贴政策。逐步提高乡村教师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条件的地方可提高至规定上限。适当放宽乡村教师购房贷款条件,利用各地消化库存商品房的有利时机,支持乡村教师使用公积金贷款、低息贷款购买住房。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乡村教师居住或工作地点,统筹就近就便妥善解决其子女入园、入学问题。
3.启动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工程。各地要结合实际建设乡村教师周转宿舍,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范围,妥善解决乡村教师特别是新教师、交流轮岗教师及实习支教师范生等的居住问题,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政府可通过在学校或乡镇驻地购买、租赁等方式筹集周转宿舍,也可利用清理腾退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现有校舍改建;需要新建的,按照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35平方米,具备基本生活功能(一室一厅一厨一卫)和水电暖齐全的标准,在乡镇学区驻地建设,山区、湖区及偏远学校也可在校内建设。
(八)建立完善乡村教师荣誉制度。
1.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各级政府对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20年、10年以上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颁发荣誉证书。对在乡村学校长期从教的优秀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在评选表彰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方面向乡村学校倾斜。名师、名校长、特级教师选拔时,乡村学校实行计划单列。
2.实施乡村学校特级教师岗位计划。以农村义务教育学区为单位,每个学区设立1个特级教师岗位,实行任期制。鼓励符合条件的优秀教师竞聘上岗。用5年左右时间,为每个学区配备1个特级教师岗位。
3.努力提高乡村教师社会地位。各级政府要主动倾听乡村教师心声,切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教育、宣传等部门要广泛宣传乡村教师无私奉献的感人事迹,营造更加浓厚的尊师重教氛围。鼓励工会等群团组织主动协调帮助乡村教师,特别是乡村青年教师解决好婚恋等现实问题。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要把乡村教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考核和监督,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工作考核体系。
(二)健全保障机制。进一步明确省、市、县教育事权和支出责任,健全教育经费分担和成本补偿机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投入力度。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开展督导检查。省政府定期开展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专项督查,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及时通报督导情况并适时公布。定期委托第三方发布山东省教师队伍建设报告。
各市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研究制定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细则,并于2016年3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时向全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
抄送:教育部。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责任编辑:山东: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密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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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鲁教学字〔2016〕11号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6号)要求,2016年我省继续实施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农村专项计划),为抓好2016年农村专项计划的组织实施,现就做好招生录取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区域
根据教育部关于农村专项计划实施区域的原则要求,结合我省实际,2016年我省农村专项计划的实施区域继续确定为52个省财政困难县(详见附件1)。
二、招生学校和专业
农村专项计划的招生学校为列入我省本科一批招生的省属高校,包括山东科技大学、青岛科技大学、济南大学、青岛理工大学、山东建筑大学、山东理工大学、山东农业大学、山东中医药大学、山东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山东财经大学、青岛大学等12所高校。
招生专业以农林、水利、地矿、机械、师范、医学以及其他适农涉农等贫困地区急需专业为主。
三、招生计划
按照教育部关于农村专项计划招生人数不少于在本科一批招生的省属高校招生计划3%的要求,我省农村专项计划招生人数为1200人。我厅依据实施农村专项计划的学校本科一批招生规模、办学条件和办学特色编制了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附件2)。
四、报考条件及资格审核
(一)报考条件。符合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考条件、参加我省2016年夏季高考,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以填报农村专项计划志愿:
1.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地及居住地在52个财政困难县的农村,且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的户籍。
2.具有户籍所在县(市、区)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3.高考成绩达到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划定的农村专项计划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一批本科控制分数线)。
(二)考生申报。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须填写《2016年农村专项计划考生资格审核表》(见附件3),并经考生在规定的地方签字确认后于6月25日-27日到考试所在县招生考试机构申报地方专项计划,同时提交《审核表》、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申请人需要提供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的,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资格证明)。
(三)资格审核及公示。农村专项计划考生的报名资格,包括户籍地、居住地、学籍等审核工作(其中居住地以公安户籍信息中住址栏为准)由实施区域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有关市教育局负责考生资格复核工作。具体审核职责和审核办法参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6〕6 号)执行。
各县教育局完成审核,汇总考生名单,经公示后报市教育局复核,各市教育局复核无误后,将通过资格复核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姓名、考生号、性别、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市县、毕业中学)于7月10日前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纸质版须加盖市教育局公章,电子版发送至e37_liucx@。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汇总并对达到一批本科控制分数线的考生进行公示后,组织填报志愿及录取工作。只有经公示无异议的考生方可填报农村专项计划志愿。
五、录取程序
农村专项计划招生录取单独设农村专项计划平行志愿,专项招生计划单设高校代码。符合条件的考生在本科一批第一次填报志愿时,填报高校常规计划志愿后,同时填报农村专项计划志愿。在投档录取时,先投高校常规计划志愿,再投农村专项计划志愿。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本科一批录取控制线,批次内生源不足时,通过征集志愿完成,在征集志愿时与第一次填报志愿相同,符合条件的考生在填报高校常规计划征集志愿后,同时填报农村专项计划征集志愿,征集志愿设是否服从调剂志愿。征集志愿投档录取时,先投高校常规计划志愿,再投农村专项计划志愿;调剂录取时符合条件的考生先调剂录取农村专项计划,再调剂录取常规计划。具体录取办法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制定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管理措施。各相关市、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农村专项计划的工作流程,加强考生资格审核、复查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招生政策规定。招生高校要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招生实施方案,合理安排招生计划,规范工作程序和流程,严格考核录取管理,确保完成农村专项计划任务。
(二)完善相关政策,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各高校要进一步优化招生专业结构,满足考生专业发展需要,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别对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的经济资助。新生入学和在校管理享受与普通入学学生同样待遇,在校学习期间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调整专业。
(三)加大信息公开,确保公平公正。各市(县、区)教育局、各招生高校要加大农村专项计划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报考条件、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等信息的公开、公示力度,健全省、市、县、中学和高校多级公示制度,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确保农村专项计划组织实施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完善监督措施,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专项计划招生的监督机制,完善监督措施,对专项招生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加大查处力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1.2016年农村专项计划实施区域.docx
2.2016年农村专项计划招生学校及招生计划.docx
3.山东省2016年农村专项计划考生资格审核表.docx
山东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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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法规政策问题解答
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颁证工作有关法规政策问题解答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
法律法规依据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
文件政策依据有: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文件;201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文件;201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文件;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文件;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文件;2013年《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发[2013]1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意见》(鲁发[2013]1号)文件。2011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
2、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家庭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是此次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点。
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指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承包经营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经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土地承包的权益。
3、为什么要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法定要求,是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部署,是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土地规范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是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基础性工程,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征地制度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途径。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
4、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3]10号)和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要求,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有序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协商的原则;坚持先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坚持积极稳妥、不留后患的原则。
5、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根据2013年中央、省委1号文件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3]10号)要求,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标任务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颁证制度,解决农户承包地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实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四相符”;承包地分配、承包地四至边界测绘登记、承包合同签订、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四到户”。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信息化。2015年底基本完成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6、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要求,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程序是:
(1)做好准备工作。制定工作计划(方案)、成立工作机构、收集整理承包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处理国土“二调”在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中的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2)进行权属调查。根据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和基础工作底图,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3)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按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和承包地块编码规则,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绘图、标注地块编码、面积,形成农户承包土地地籍草图。(4)对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及公示。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由村、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5)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样本)格式,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进行权属确认登记。(6)填写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依照登记簿内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7)建立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材料,按照统一的标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8)资料归档。按照2010年农业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由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整理登记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7、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以什么为基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3]10号)和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要求,确权登记颁证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以前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颁证成果为基础。在这些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
8、对承包土地摸底调查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3]10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承包土地摸底调查的基本要求是:(1)利用满足比例尺精度要求的国土“二调”、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数据,按村民小组实地逐地块调查,确认地块名称、地类及边界。(2)以户为单位逐户进行摸底调查,对承包地块、经营权证书(合同)进行排序、编码。(3)调查应客观、公正,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信息应得到承包农户充分认可。
9、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记载的土地承包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3]10号),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与土地承包合同中签订的时间一致。落实中央关于“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待有关方面做出政策法律解释以后遵照执行。
10、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
11、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
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为个人或单位的承包。土地承包方代表是个人或单位承包的法人代表。该土地承包个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其法定继承人为承包方代表。
12、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13、土地二轮延包不完善的以什么为基础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确权登记颁证应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二轮延包时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以二轮延包合同为基础。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补签承包合同后再确权登记颁证。补签承包合同的起止时间要与当地二轮延包合同时间一致。
14、实测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及原来的经营权证书记载有出入的如何填写登记簿和新证书?
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3]10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对实测承包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原经营权证书有出入的,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延包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出入大的要对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才能确权登记。经营权证书只填写实际测量的面积。
15、对以前个别进行了承包土地调整的地方如何确定家庭承包地的面积?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对以前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16、对农户开垦的土地是否登记为家庭承包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农户自行开垦的土地,已经作为家庭承包土地的可以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果存有争议,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17、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能否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测量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18、土地二轮延包合同以外的新增加的地块能否进行确权登记?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地二轮延包合同以外的新增加的地块,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能否进行确权登记。
二轮延包时,村组干部和分田代表等人员留给自己的未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地块不能登记为该户的家庭承包地,应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
19、农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关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6号)等,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权登记颁证:(1)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的,按照协议据实确权登记颁证;未有书面协议的,由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并向村集体备案签订流转合同后,再依据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颁证。(2)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按照流转协议(合同)据实测量土地并确权登记颁证。(3)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
20、家庭承包地全部或部分被国家征用的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21、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使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全部或部分被使用的承包地分别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22、承包户人口数量增加或减少了的要求增减承包地怎么办?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不是个人承包经营。农户家庭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承包方,农户家庭的户主是土地承包的方的代表。农户家庭的户主代表家庭同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土地承包关系后,每一个家庭成员作为土地承包家庭中的一员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不能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在承包期内,不能因为家庭土地承包户中成员的增减变化(婚丧嫁娶、添丁增口等),影响家庭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定和承包土地的稳定。同样,也不能因为土地承包家庭中成员的增减变化而调整承包土地的数量。再是,这次是对农户家庭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进一步确权登记颁证,不是也不能在农村进行集体土地的重新调整和分配。
23、集体有机动地的能否在这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进行承包地调整?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3]10号)。这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承包地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一些有机动地的村集体,待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束后,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村民议决的方式来决定。
24、公职人员、现役军人、大学生等人员户口已经迁出,是否继续列为承包家庭的成员?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经营户中个别人员的变化不影响家庭承包土地的权益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参加土地二轮延包及延包后的上述人员,是否列为家庭成员由承包户家庭决定。
25、家庭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家庭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如实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26、在城镇落户的家庭如何对农村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013年《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发[2013]1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意见》(鲁发[2013]1号)文件明确提出,农村居民转入城镇户口后,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农户家庭虽然已迁入城镇落户居住,但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7、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2011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提出将农民“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扩大到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并规定“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因此,从国办发〔2011〕9号文件下发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的,是否对其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应当尊重承包方的意愿。如在工作中遇到复杂的问题时,可由村民会议议决。
28、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户要求分户与合户的怎么办?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3]10号)和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这次工作任务,是对已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不涉及、不包括承包户的分户与合户的内容,不进行承包户的分户和合户工作。
29、对以前已经分户经营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对于以前一些已经实行分户经营的承包地,按照《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分别签订,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变更手续”规定,分户经营被当事人认可或接受的,可以按照分户后各户对土地的承包现状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以前分户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30、对以前已经合户经营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以前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进行了承包土地经营权变更合户经营的承包地,可以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没有完备手续存在争议的,应先由当事人依法解决争议后,方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31、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32、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采用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要报经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经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核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参照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予以登记颁证。
33、原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如何处理?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规定,这次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颁发农业部统一格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将按照国家的要求进行统一处理。
34、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费用由谁承担?
根据2013年中央、省委1号文件和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3]10号)要求,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费用及相关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户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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