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编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参加行业协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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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公告
2016年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公告
编辑: &&&&发布时间:日&&&& 来源: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121
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急救为一体的国家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为适应医院发展需要,改善人才队伍结构,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淮人社发〔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并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在编)23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招聘岗位、招聘人数及相关要求详见《2016年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表》(以下简称《岗位表》)。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
3、年龄35周岁以下(日以后出生),博士学位者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日以后出生)。
4、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普通类高校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证书(含2016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阶段所学专业须为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其中专业条件按类设置的,按《2016年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公开招聘考试专业参考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应聘人员所学专业未被《目录》收入的,经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研究,认定该专业与应聘岗位要求的“专业类别”在《目录》中所列专业相近或相似的,即视为符合专业条件。
其中:2016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于日前取得岗位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届时未取得的取消应聘或聘用资格;其他考生须于报名截止时间(日)前取得公告、《岗位表》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
5、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详见《岗位表》)。
6、聘用人员须在聘用后二年内取得相关执业资格,未按期取得的,解除聘用合同,个人自主择业。
现役军人、在读非2016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不得应聘。
三、招聘程序和办法
招聘工作遵循“公开、平等、择优、竞争”的原则,严格执行招聘工作有关规定和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采取先投档后确认的方式进行,应聘人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可向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投递自荐材料(简历投递邮箱:),由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在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后根据各岗位报名人数按专业分类分批分期组织考试,已招满的岗位不再接受投档,投档截止日期为日,报名咨询电话:6。。
2、由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根据招聘条件对应聘人员自荐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岗位条件的,由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根据应聘人员就读学校、研究方向、研究成果等综合情况进行初步筛选,择优确定并电话通知参加考试人员。
3、参加面试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016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原件),近期免冠同底一寸照片2张,按通知要求时间到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淮安市淮海南路62号)人事处(急诊楼11楼)现场确认报名,并参加面试,联系电话:6,联系人:杨素芹。
(二)考试
1、考试采取专业化面试方式,由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按专业分类分批分期组织面试。
2、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3、面试成绩总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面试成绩当场通知考生。
(三)体检与考察
在面试成绩合格的应聘人员中,按面试成绩(成绩计算环节均取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以及岗位实际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人员。由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统一组织体检和考察。体检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进行。报考国家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岗位的考生,其身体条件还应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考察参照《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和《2015年下半年淮安市市属及部分县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考指南》执行。
体检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在职人员参加考察前须在规定时间内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对不能按要求按时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考生,取消其考察资格,并在报考同一岗位的面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递补。
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或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的,在同岗位面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递补。
(四)公示
体检和考察均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在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在公示与聘用审批阶段,拟聘用人员公示结果影响聘用或考生明确放弃聘用而出现空额的,在同岗位面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照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聘用审批或备案后不再递补。
拟聘用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自行负责处理。因拟聘人员个人原因没有报到的或逾期未能办理聘用手续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四、聘用与相关待遇
被聘用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初次就业人员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相关岗位聘用人员聘用后二年内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解除聘用合同,考生另行择业。
被聘用人员待遇按照淮安市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五、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纪检监察部门对整个公开招聘过程进行监督,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违反招聘纪律规定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被取消资格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责任自负。为方便群众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和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淮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7;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
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监察室: 9。
本公告由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负责解释。
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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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招聘-英才网 版权所有机械工业财务审计网-关于印发《行业组织有序承接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行业组织有序承接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中国社会组织网&&&&
第一章 总休要求
第二章 承接条件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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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北京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1004房间
邮 编:100823
电 话:010-
传 真:010-
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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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人数: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推进继续教育改革发展,我部研究起草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登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的“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三)电子邮件:lifachu@
(四)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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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4年9月26日
&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推进继续教育改革发展,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为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基本原则〕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体制〕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组织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相关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 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培训内容〕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专业技术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沿性,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六条 〔培训科目〕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启发创新思维、提高综合素质。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以及时更新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技能。
第七条 〔学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继续教育形式〕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接受继续教育: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
(四)接受远程教育;
(五)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个人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本单位约定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用人单位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条件,保证其学习时间,依法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制度。
第十一条 〔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内设培训机构等(以下称施教机构),应当具备与继续教育目的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教材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施教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其培训范围、培训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二条 〔师资队伍建设〕施教机构应当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理论水平高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按照以兼职为主、兼专结合的原则,建设政治优良、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企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联合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建立生产、教学、科研以及项目、资金、人才相结合的继续教育协作关系,鼓励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开展联合培训。
国家通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高级研修、区域人才特殊培养、师承制度、对口支援等方式,对重点领域、特殊区域和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给予扶持。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实施
继续教育对象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学习档案、证书、网络管理等方式,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
教育工作实行统计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对继续教育人数、时间、内容、经费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继续教育纳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体系。
第十七条 〔评估〕对继续教育效果实行评估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评估指标,对单位总体工作、领导责任目标、活动过程内容、个人学习效果等实施评估。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考核激励〕建立继续教育考核激励制度,推进继续教育与业绩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执业注册等制度的衔接。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注册的重要条件和参加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投入机制〕建立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的继续教育投入机制。
企业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其中,用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职工教育经费比例,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比例。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规定,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
事业单位可以参照企业相关规定,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二十条 〔发展原则〕国家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的原则,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公平、公正、可持续的公共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服务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部门、行业组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实际需求,制定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和专业科目指南,组织实施公需科目培训和专业科目培训,建设继续教育师资库、教材库、项目库,搭建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应当部门定&&&&&&&&&&&&&&&&&&&&&
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行业组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不同岗位、类别和层次,加强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适时开展优秀课程和优秀教材评选推广工作,促进优质资源共享。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基地〕国家遴选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信誉度高,在培养培训内容、运作模式、人力资源开发、人才培养方向上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的施教机构,建设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
鼓励和支持地区、部门和行业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形成上下衔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继续教育基地体系。
第二十四条 〔工作队伍建设〕加强继续教育工作人员队伍建设,重点开展以继续教育法规与政策、培训管理理论与实务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不断提高继续教育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部门举办继续教育活动,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并向社会各类组织和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举办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各类继续教育主体在互惠互利和自愿的基础上,开展面向社会的继续教育活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继续教育信用管理数据库,对参与实施继续教育的机构和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并作为政府有关培训项目支持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行业协会〕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及各地各部门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应当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鼓励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在继续教育的培训服务、理论研究、教材开发、师资建设、国际交流和行业自律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不履行实施继续教育义务的,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无主管部门的,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违规行为处理〕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继续教育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接受继续教育义务或者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制度,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追偿学习经费或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不得参加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国家有关部门可以依照相关规定不予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
第三十条 〔施教机构违规行为处理〕施教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施教机构资质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教学质量不合格的;
(三)不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证明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擅自印发继续教育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从事继续教育工作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 第三十二条 〔施行日期〕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5年11月1日原人事部发布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同时废止。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推进继续教育改革发展,我们研究起草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6章32条,现将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为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均适用本规定(第二条)。
二、关于管理体制
征求意见稿规定,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组织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相关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第四条)。
三、关于继续教育的内容和方式
征求意见稿规定,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专业技术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沿性,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第五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继续教育形式包括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接受远程教育,以及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六至八条)。
四、关于继续教育权利与义务
为了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征求意见稿对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进一步规范。一是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二是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本单位约定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九条)。三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条件,保证其学习时间,依法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四是规定用人单位要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使用与晋升相衔接的激励制度(第十条)。五是规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用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职工教育经费比例,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比例;事业单位可以参照企业相关规定,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第十九条)。
五、关于公共服务
为了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供更好的服务,征求意见稿设专章对公共服务作了规定。一是规定国家要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的原则,发展继续教育公共服务(第二十条)。二是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部门、行业组织,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实际需求,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第二十一条)。三是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部门举办继续教育活动,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并向社会各类组织和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同时,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举办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第二十五条)。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徐州英才网招聘热线:3/&&企业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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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临沂市费县人民医院考聘非在编专业技术人员简章
2014年临沂市费县人民医院考聘非在编专业技术人员简章
编辑: &&&&发布时间:日&&&& 来源:徐州招聘-徐州英才网 &&&&浏览:2127
为进一步优化医院专业技术队伍,调整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根据医院实际需求,决定公开考聘108名非在编专业技术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聘的对象和条件
考聘对象为年龄不超过30周岁(日以后出生)、具有费县户口,根据专业要求的不同,具有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在费县县直医疗单位和乡镇医疗单位工作的,不允许参加本次报考。
考聘的基本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事业,热爱卫生事业,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公道正派、责任心强,组织纪律观念强,乐于为民服务。(2)学习成绩良好,具备一定的专业工作经验或实践经验。(3)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临床医学专业、麻醉学专业、医学影像专业、超声专业、康复医学专业、康复治疗专业应届生可免执业资格和技术职务资格,应届护理学专业的应持有护士执业考试成绩单)。(4)持有学校的报到证。(5)遵纪守法、品行端正(6)身体健康,形象良好。
二、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日至21日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30
报名截止时间:8月21日下午5:30。
凡逾期不报名者,一律不再办理报名手续。
(二)报名地点: 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劳务服务大厅 。
(三)报名方法
符合考聘范围和条件的,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执业证或执业资格(职务资格)考试成绩单、报到证、户口簿原件、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到费县人社局一楼大厅进行报名登记。由工作人员对报名登记人员进行初步资格初审后,并由工作人员指导资格审核通过人员认真填写《报名登记表》(附件1)和《诚信承诺书》(附件2)。报名时,报名费、考务费按每人110元收取。
所有报名人员在报名时须提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1份和一寸近期同底版彩色免冠照片3张。经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持本人身份证于8 月21日下午5:30前到费县人社局一楼大厅领取准考证。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1.笔试内容:报考岗位专业知识。笔试形式为闭卷。
2.笔试时间:8月23日上午9:00-11:30。
笔试结束后依据成绩高低顺序,按计划考聘人数1:1.5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对象,不足1:1.5的,按岗位需求数量与实际考试人数进行相对确定。笔试成绩于 日在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面试: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法,以普通面谈法为主;计分采用百分制;主要测评问题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反应应变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等。
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考试总成绩,所有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笔试成绩排名,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如考聘职数中末位出现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
体检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
对报考人员因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根据空缺人数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复查,费用由个人承担。复查应到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进行。
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聘用范围人员。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和进入聘用范围人员名单,在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
对经考试、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三天。
五、考聘任职
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进入试用期,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被确定聘用的人员全部办理人事代理,缴纳五险,福利待遇同正式在编职工待遇,工资与绩效工资根据《费县人民医院聘用人员工资及其他待遇规定执行》。
对伪造证件、证明,提供虚假信息或违反有关纪律,并经查实的人员,三年内取消参加费县人民医院的考试资格。聘用后经查实属弄虚作假者,解除聘用合同。
咨询电话:5022010
费县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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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费县人民医院公开考聘非在编专业技术人员报名登记表》《2014年费县人民医院公开考聘非在编专业技术人员诚信承诺书》来源于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最近更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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