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方为什么不按照公允价值评估方法而是按照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计税基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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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1积分关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计量问题的分析
作  者
&林钢 孙富山
  一、问题的提出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是指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
  当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情况下,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主要取决于是否确认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以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将减少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相应降低合并对价或增加商誉;如果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将增加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相应提高合并对价或减少商誉。
  需要确认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企业合并类型,主要有吸收合并和控股合并(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关于确认所得税影响的方法相同,不再单独说明)。吸收合并按照被购买方清算时是否纳税,又可以分为免税合并和应税合并。企业合并类型不同,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也有所不同。
  二、应税条件下吸收合并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
  应税条件下的吸收合并是指被购买方失去法人资格,进行企业清算,其清算所得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企业合并,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在应税吸收合并中,由于被购买方取得的合并对价已经交纳所得税,因而购买方取得资产(包括确认的商誉)、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一致,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确认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时,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合并对价应按照被购买方不考虑所得税影响的整体公允价值(含商誉)确定。
  例1:甲公司于日以货币资金收购方式吸收合并了A公司。当日,A公司可辨认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0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2000万元;A公司不考虑所得税影响的整体公允价值(含商誉,假定商誉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为13000万元。甲公司支付的对价为货币资金13000万元。甲公司、A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为了简化所说明的问题,假定A公司可辨认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一致,且不存在负债及或有负债,不考虑其他因素。
  A公司的相关处理为:
  清算所得:1=3000(万元)
  应交所得税:3000&25%=750(万元)
  甲公司的相关处理为:
  (1)购买日的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借:可辨认资产 12000
   商誉 1000
   贷:银行存款 13000
  (2)所得税影响
  可辨认资产:入账价值为12000万元,计税基础为12000万元,不存在暂时性差异,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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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吸收合并中的所得税会计问题的分析
通常,从合并前后法人主体的变异情况分析,企业合并的方式包括控股合并、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在吸收合并中,合并方将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注销;按照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及相关税收处理办法(区分应税改组合并与免税改组合并),合并方在合并过程中取得的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可能存在差异,其相关所得税会计核算值得探讨。应税改组合并对于企业合并的税收处理,在通常情况下,被合并方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方接受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在同一控制下的应税改组合并中,按企业合并会计准则的规定,合并方应以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计量各项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但按税法规定,在应税改组合并中应以各项取得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作为其计税基础。笔者认为,根据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要求,上述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合并方应当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但不作为利润表中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而应调整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理由一:企业合并事项发生时,并未影响合并方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因此相关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不应作为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的组成部分;理由二:将相关递延所得税的确认计入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可以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合并差额”处理方法相协同。例1:a、b均为甲集团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普通股1&000万股(每股面值4元,市价6元),并支付货币资金100万元,对b公司实行吸收合并,且属于税法规定的应税合并。假设b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a公司相同,合并日b公司部分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公允价值如下表(单位:万元)。合并日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1)a公司取得各项资产、负债项&目&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库存商品&1&000&800固定资产&5&000&6&000应付账款&300&300长期借款&800&800借:库存商品&1&000固定资产&5&000贷:应付账款&300长期借款&800银行存款&100股本&4&000资本公积&800(2)a公司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库存商品账面价值1&000万元,计税基础80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0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50万元(200×25%);固定资产账面价值5&000万元,计税基础6&000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0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50万元(1&000×25%)。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50贷:递延所得税负债&50资本公积&200如果在非同一控制下的应税改组合并中,合并方按企业合并会计准则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各项取得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由于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按合并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两者不存在差异,当然也就不存在所得税影响问题。对企业合并初始确认的商誉,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在持续经营假设下,商誉的计税基础一般为0)的差异,按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主要原因如下:一是确认该部分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则意味着合并方(购买方)在合并中获得的可辨认净资产的价值量下降,会增加商誉的价值,商誉账面价值的增加又会进一步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使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商誉价值量的变化不断循环;二是商誉本身是企业合并成本在取得的被合并方(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之间进行分配后的剩余价值,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进一步增加其账面价值会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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