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释移民安置房中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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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移民补偿中的几个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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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移民安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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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扶持水库移民后期生活取得实效
  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04月24日电(记者马勇)4月23日,记者从青海省水库移民安置工作会议上了解到,这个省针对境内水电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库区移民人数较多的实际,采取多元化方式妥善解决移民安置问题,确保库区移民群众的后期生活水平不降低。
&&&&据了解,青海省目前已经建成和在建的大中型水库有9座。水库淹没区涉及3个州(地)、7个县、34个乡镇120个行政村,受淹没影响6.68万人,搬迁安置1145户5.72万人。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青海省移民安置局局长朱小川说,按照“开发性移民”的原则,青海各有关地区在对安置区移民生产生活状况和资源进行调查后,积极筹措资金,着力解决移民搬迁安置后过渡期的经济收入问题。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充分尊重移民群众意愿,采取土地、货币、搬迁、后靠、投亲靠友等多元化方式妥善进行安置。
&&&&移民后期生活扶持中,青海省以调整农业种植结构为主线,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加快生态环境治理和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特别是针对移民群众后期农业生产成本增加的实际问题,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切实加以解决。通过这些综合措施,仅龙羊峡、李家峡库区就有3万多名库区移民受益,不仅使这些库区贫困人口比搬迁前比例有所下降,而且提高了移民群众的人均收入。
&&&&朱小川介绍,2006年开始,青海还在化隆回族自治县等三个县开展了水库后期扶持政策实施试点工作,目前试点效果较好,这为《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在青海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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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新闻检索:::
:::图 片:::
:::要 闻:::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资金须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补充:新华网北京10月13日电 (记者姚润丰)近日出台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指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必须在国家统一规定的银行账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建设资金(财政拨款部分)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原则上应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
  意见指出,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投资计划管理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意见指出,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计划和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概算投资,严禁建设计划外项目和越权调整计划。因各种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而需要作出调整的项目,由项目法人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批。  意见指出,南水北调工程贷款由项目法人作为承贷主体,按照工程建设需要及有关规定,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并履行还本付息义务。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投资控制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严格计划管理,制订相应的检查监督制度,加强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不得以任何名义滞留、克扣和挪用建设资金。  意见强调,项目法人应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负责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处理会计业务和编制会计报表,正确核算工程成本,合理分摊费用。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如实提供会计信息资料,并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补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调委发〔2005〕1号  各有关单位: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补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水北调主体工程(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置移民,确保移民安置后生活水平不降低。  第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确定相应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  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方案一旦确定,当地人民政府应发布通告,严格控制在工程征地范围内迁入人口、新增建设项目、新建住房、新栽树木等。项目法人应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占地、淹没影响和各种经济损失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共同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签署确认意见。项目法人还应商有关部门对工程征地范围内的占压矿产、地质灾害和文物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专项报告。  第六条 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项目法人应会同省级主管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 受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余土地不能保证该组织恢复原有生产水平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和规划,就近调剂土地或开垦新的耕地;如就近难以调剂土地或者开垦新的耕地,应规划移民外迁安置。  第八条 受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的城(集)镇、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的迁建,应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及城乡规划,并对新址进行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勘察、文物调查评估和保护。  第九条 对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文物,要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制定保护方案,并纳入移民安置规划。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之前申请用地预审,在工程开工或库区蓄水前3个月向有关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省级土地主管部门汇总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移民安置用地由主管部门按照移民安置进度,在移民搬迁前6个月向有关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临时用地,耕地占补平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调剂土地安置被占地农户或农村移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兑付给提供土地的村或者迁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上述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确保其用于被占地农户或农村移民的生产和安置。其他经济组织提供安置用地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兑付。  第十三条 自愿以投亲靠友方式安置的农村移民,应向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接收和提供土地的证明,在三方共同签订协议后,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拨付给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兑付给移民。省级人民政府应统一印制分户补偿兑现卡,由县级人民政府填写并发给移民户,供移民户核对。  第十五条 城(集)镇、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的迁建,应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所需投资补偿。城(集)镇迁建补偿费支付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迁建补偿费,根据签订的迁建协议支付给企业法人或主管单位。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迁建费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与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责任书。根据安置责任书和移民安置规划,项目法人与省级主管部门签订征地补偿、移民安置投资和任务包干协议。  第十七条 省级主管部门依据移民安置规划,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备案。  第十八条 实施阶段的农村移民安置设计,由省级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城(集)镇、企事业单位、专项设施迁建、库区防护工程的设计,由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文物保护方案的设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责任单位。上述设计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内。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确定的投资规模和项目法人提出的工程建设和移民任务,省级主管部门商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计划,项目法人编制中央和军队所属的工业企业、专项设施迁建的计划,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核定。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按照下达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计划,根据工作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给省级主管部门、中央和军队所属工业企业和专项设施迁建的实施单位。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农村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移民安置点的道路、供水、供电、文教、卫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宅基地布置,应按照批准的村镇规划,由乡(镇)、村组织实施。农村移民住房可根据规划由移民自主建造,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要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将被占地农户和农村移民的生产用地落实到位,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第二十二条 城(集)镇、企事业单位、专项设施的迁建和库区防护工程的建设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并根据计划安排及相应行业规程、规范组织实施。城(集)镇迁建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方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或专项设施的迁建,由省级或省级以下主管部门与企业法人或主管单位签订迁建协议;中央和军队所属的工业企业或专项设施的迁建,由项目法人与企业法人或主管单位签订迁建协议。库区防护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 省级主管部门与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签订工作协议,按照协议组织实施文物保护方案。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文物保护计划并纳入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计划。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新发现的文物,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下各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统计计划执行情况,逐级定期报送给上一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统计资料并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同时抄送项目法人。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和各级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档案,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和安全。县级主管部门按照一户一卡建立移民户卡档案。企业法人或主管单位应将迁建的企事业单位或专项设施的设计、实施、验收等报告及时提交给与其签订迁建协议的项目法人或主管部门存档。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组织建立考古发掘和文物迁建档案,并将有关资料整理公布。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农村移民按照规划搬迁安置后,生产生活水平低于搬迁前水平的,应通过后期扶持,使其达到搬迁前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监督和稽察。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地移民工作的管理。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审计、监察和财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察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征地移民的调查、补偿、安置、资金兑现等情况,应以村或居委会为单位及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会同省级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对移民安置及生产生活情况实施监理、监测。  第三十条 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单位要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负责受理”的原则认真解决。  第三十一条 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验收,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织总体验收。移民安置验收未通过的,不得进行主体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稽察、审计、监察、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整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汉江中下游有关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
已有答案 (5)
只有那些政府才能知道,国家的部门越来越多, 追问:
当然政府的```
救灾款都敢扣
南水北调没有经过人大通过,是国务院自己弄得,现在研究经费大约有w的缺口,可想而知你们的钱...........
移民征地补偿款使用有严格规定,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均不得克扣、截留、挪用。鉴于移民安置和征地补偿的复杂性,个别地方可能依据土地法的规定提留一定比例的土地补偿费作为调控费,其提取、使用、管理应按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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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水库移民政策的意见
文件编号:(川府发[2006]2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水库移民政策的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条例》)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水库移民工作的责任感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水库移民工作,实行了一系列保障移民权益、扶持移民发展的政策,使水库移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库区社会总体稳定。但由于多种复杂原因,水库移民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国务院从全国移民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修改、补充和完善了水库移民政策,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为新时期水库移民工作提供了政策法规依据。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水库移民政策,解决好水库移民问题,对促进我省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广大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水库移民政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全面把握国务院水库移民政策,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确保移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认真贯彻《条例》,做好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
&&&&(一)研究制定配套法规和政策。《条例》是做好新时期水库移民工作的政策法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决维护中央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照《条例》认真清理过去的规章和文件,凡是与《条例》相抵触的要修改或废止。省政府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条例》制定我省的实施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施行。
&&&&(二)认真作好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是水库移民工作的基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项目法人要按照《条例》规定编审移民安置规划。结合我省实际,以2006年9月1日为时间界限,分类编审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1)2006年9月1日以前已竣工的工程只编审移民后期扶持规划。(2)2006年9月1日前已审批或核准的在建工程,不再重新编审移民安置规划,但应补充编审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其中未完成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设计及审批的,应继续按原有规定完成设计和报审。(3)2006年9月1日以后审批或核准的新建工程,应严格按《条例》规定编审移民安置规划。
&&&&移民安置规划涉及少数民族有关事项的,要尊重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水库移民政策开展专题研究,结合实际制定我省少数民族地区水库特点的办法按规定报批。
&&&&(三)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和移民补偿补助。 征地补偿和移民补偿补助问题关系移民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项目法人要认真核查各个水库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补偿补助的落实情况,及时足额支付各种补偿补助资金,决不允许拖欠、侵占、截留和挪用。对移民反映的拖欠补偿补助资金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积极筹措资金限期解决。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内容、项目和标准以及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水库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编审和管理。当前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好以2006年9月1日为时间界限的已建、在建和新建工程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管理:(1)2006年9月1日以前竣工的工程不再调整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2)2006年9月1日在建工程中经国务院批准试点的,按国务院批准的试点方案执行。其他在建工程按国家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办理。(3)2006年9月1日以后审批或核准的新建工程,按《条例》规定编审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
三、进一步完善后期扶持政策,做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一)明确后期扶持目标。后期扶持工作的近期目标是,通过加强后期扶持,保证新建工程移民生活水平不降低,解决已建工程和在建工程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中长期目标是,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产业扶持,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二)做好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后期扶持范围和对象是,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大中型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农村移民户在籍农业人口。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安置的按现状人口登记,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安置的按原迁人口登记。国务院批准试点的工程按国务院批准的方案办理。在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中,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今后新建工程按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或审批的可研报告中规划水平年确定的扶持人口上报核定。
在扶持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后期扶持政策:
&&&&1.扶持对象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公招公聘期间、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大中专院校毕业就业有稳定收入来源的。
&&&&2.扶持对象生产安置后转为非农业人口的。
&&&&3.扶持对象在享受后期扶持期间死亡的。
&&&&4.扶持对象服刑期间(缓刑除外)。
&&&&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县为基础”的原则,按照“宣传培训、审核登记、张榜公示、核实确认、汇总上报”的工作程序,以工程为单元,以县为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将每个工程的移民人数分解核实到移民户或村组,逐级核查汇总报省政府审批。
由省移民办、省水利厅根据以上原则制订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三)扶持标准。纳入后期扶持范围并经核定登记的农村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四)扶持期限。已建工程的移民统一从2006年7月起计发后期扶持资金,期限20年。在建工程已搬迁并已享受后期扶持政策的移民,从其享受后期扶持政策之月起计算,期限20年;已搬迁但未享受后期扶持政策的,从2006年7月起计发后期扶持资金,期限20年。新建工程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安置之月起计发后期扶持资金,期限20年。
&&&&(五)扶持方式。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和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后期扶持方式。结合我省实际,后期扶持对象能够核实到人的,建立档案、设立帐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直补到人。后期扶持对象不能核实到人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大多数移民意愿和移民村群众意见决定后期扶持方式,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行项目扶持的,将项目规划到村,资金使用到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统筹平调。坚持 “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村务公开,接受移民和移民村群众的监督。
由省移民办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办法。&
&&&&(六)科学制定后期扶持规划。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大纲》,以移民村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由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报市(州)&人民政府分类审核汇总后报省政府审批。其中项目扶持部分应以核定的扶持人数及相应扶持资金为基础确定项目扶持投资总规模和年度投资规模,按“先生存、后发展”和坚持民主程序的原则,根据绝大多数移民和移民村群众的意愿提出扶持项目安排计划。
由省移民办、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县级人民政府编审后期扶持规划。
&&&&(七)做好后期扶持资金征收工作。后期扶持资金按以下办法筹措:经国家批准从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统一按8.8厘/千瓦时由省电力公司在四川主网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中随电费征收后期扶持基金,其中8.3厘/千瓦时上缴中央财政用于全国统筹,0.5厘/千瓦时上缴省财政用于解决我省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和对在建后期扶持项目的后续投入。停止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的意见》(川府发[2005]28号)关于在四川主网征收后期扶持资金的规定,但从地方电网征收后期扶持资金的规定继续执行并仍由省地税局按原规定负责征收。经营性大中型水库从2006年7月1日起不再征收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今后按国家的规定执行。此前已征收的仍由省统筹用于全省移民后期扶持。新建工程投资概算不再计提“建设期后期扶持基金",此前已向移民发放的部分仍予以计列,其余部分今后按投资管理规定通过概算调整处理。
省电力公司和省地税局要做好主网供区和地方电网后期扶持资金征缴工作,不得随意减免,确保后期扶持资金按规定足额及时征收。
&&&&(八)做好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和使用管理。后期扶持资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移民个人的,按照“确保安全,方便移民,手续简便,服务优质”的原则,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为移民设立个人帐户,按月发放。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尚未布点的地方,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选择其他金融机构为移民设立个人帐户,但必须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与代理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封闭运行协议,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一旦具备条件应及时转到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办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调度,确保后期扶持资金按月足额发放。后期扶持资金用于项目扶持的,在后期扶持项目按投资管理规定获得审批或核准后,由财政部门下达预算。由省财政厅制定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会同省移民办、省水利厅制定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办法。
四、统筹兼顾,安排好其他移民和征地拆迁人口的生产生活
&&&&(一)做好“农转非”移民工作。农村移民的生产安置要以农业安置为主,非农业安置必须坚持 “自愿申请、严格审查”的原则,由移民本人自愿申请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在具备相应劳动技能、落实就业门路和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前提下实行非农业安置。其中“农转非”移民以户籍登记为标准,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资金由各级地方财政解决。省根据资金情况对过去以“农转非”方式安置移民较多、财政较困难的地区适当补助。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帮扶,扩大就业门路,切实改善非农业安置移民的生活。
&&&&(二)逐步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省政府决定通过提高全省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电价&(扣除农业生产用电) 0.5&厘/千瓦时筹集资金,统筹用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这项工作原则上在基本完成大中型水库移民政策落实工作后再逐步开展。具体工作由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由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政府审定。
&&&&(三)切实做好其他征地拆迁人口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水库移民政策对其他征地拆迁人口产生的影响,特别要高度重视水库移民和其他征地拆迁人口在一个安置区混合安置相互影响可能带来的问题。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采取多种措施,及时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移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州)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要切实履行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一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移民工作,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各市(州)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在省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明确职能,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机制,积极高效开展工作。要切实加强移民乡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指导。省编办要抓紧研究整合移民机构职能的具体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在省级移民机构职能完成整合之前,已建和在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工作由省水利厅负责,已建和在建大中型水电工程以及2006年9月1日以后审批或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由省移民办负责。省级移民机构职能完成整合之后,已建和在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工作仍由省水利厅负责。
&&&&(二)制订方案,抓好培训。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制订本地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于2006年10月20日前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地要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移民工作组深入库区开展工作。对参与水库移民工作的干部要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使他们深刻领会中央水库移民政策的内容和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提高依法做好移民工作的能力。特别要注重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造就一支政治上过硬、工作能力强、对移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基层骨干力量。
&&&&(三)加强宣传,维护稳定。有水库移民政策落实工作任务的市(州)、县(市、区)的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正面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要制订宣传方案,把握好宣传报道口径,严肃宣传纪律,防止断章取义的宣传报道,以免使移民产生误解。有关部门要编印重点突出、通俗易懂、入情入理的水库移民政策法规宣传提纲发放到移民手中,让水库移民充分感受党和政府的关心和照顾。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进一步畅通移民诉求渠道,妥善引导利益诉求表达方式,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做好水库移民稳定工作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制订细化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要采取果断措施妥善处置;对不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打击。要建立健全移民工作情报信息体系,注重移民情报信息分析和前瞻性、预防性处置,防患于未然。此外,还要加强跨省协作,建立顺畅的跨省移民情报信息互通协调机制。
&&&&(四)严肃纪律,强化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维护中央水库移民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要对水库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后期扶持资金的征收、拨付、使用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稽察机构要加强稽察,各级审计、监察机关和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审计、监察和监督。对拨付、使用、管理征地和移民资金的有关负责人要依法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加强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五)加大投入,全面扶持。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整合资金"的原则编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报省政府审批。要努力拓宽资金渠道,整合现有政府性资金,鼓励对口帮扶和社会捐助,在帮助解决水库移民温饱问题的基础上,优先解决库区群众行路难、上学难、看病难、饮水难、用电难等“五难”问题,逐步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经济长远发展问题。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是这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资金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省对特殊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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