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非法获利数额认定侵入别人电脑获利10万元的判几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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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踹门入户竟为看电视 非法侵入住宅被判刑
www.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俞晓芳 吴向阳&&更新时间: 16:05:45&&
&&&&打工男阚某为看电视,两次&造访&独居老人蒋某住处,受到拒绝后,竟采用踹门的方式强行进入室内,并用暴力方式阻止老太呼救。近日,常熟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阚某有期徒刑一年。
安徽籍男子阚某是一名油漆工,到常熟务工已有三年时间。2014年8月初,阚某下班后在租住地附近溜达,当步行至一户小平房时,其看到里面的蒋老太在看电视。&我也去看会电视吧&阚某突然有了这一想法,推开虚掩着的房门,找了个小板凳就在屋内坐了下来。对于陌生人的到来,蒋老太表示出了极大的不欢迎,在几次劝其离开未果的情况下,蒋老太关上了电视机才勉强将阚某赶走。
2014年9月4日,阚某饭后再次溜达至蒋老太住处,其又产生了看电视的念头。阚某便再次上前敲门,蒋老太警觉地将门开了一条缝,并再次拒绝阚某看电视的要求。受到拒绝后,竟采用踹门的方式,强行将门打开。蒋老太惊慌之下,开始拼命呼救,为防止被别人听到,阚某随即将自己的汗衫脱下,试图塞到蒋老太嘴里。挣扎过程中,蒋老太反将阚某左手咬伤,并拽住其衣服不放,在强烈的反抗下,阚某最终被迫离开,蒋老太随即报了警。2014年9月17日,阚某在工作单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阚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查明,阚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三次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阚某未经许可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阚某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常熟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罪侵犯的是公民的私人空间,具体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其中,&侵入&指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顾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破门而入、翻窗而入、强行闯入等等。住宅是私人生活的载体,是公民财产权及其他私人权利的象征,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作者单位:常熟市人民法院
[返回首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担刑责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近日,陕西和河南两名男子均因非法入侵他人住宅而受到法律制裁,案件的发生和审理,值得人们深思和警醒!
写保证书后
仍多次进入别人家中
写完保证书后,杨某仍多次私自进入张某家中,5月26日,法院发布的裁定显示,杨某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获刑一年六个月。据了解,这也是陕西省近年来首例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获刑的案例。
日晚,杨某从张某家西院墙跳入院内,在没有经过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从东屋窗户进入室内。第二天下午,张某的儿子回家后,发现杨某在其家中,随后报警。在派出所民警调查和劝解下,杨某在民警及张某面前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私自侵入张某家中。然而8月3日夜,杨某从张某家西院墙跳入张某家院内,从正门气窗攀爬进入张某家中,并将张某家东屋门玻璃踹碎,张某见状从东屋窗户跳出,到邻居姜某家躲避。
9月27日下午,杨某从张某家西院墙跳入其院内,趁张某不在家,从东屋窗户进入室内,张某回家后发现杨某在自己家厨房躲藏,杨某待到第二天上午才离开。10月3日下午,杨某趁张某家中无人之机,从其家西院墙跳入院内,张某及其儿子回家后发现杨某,张某当时报警,后民警将杨某抓获。
据了解,杨某小学文化,没有职业,曾有多次抢劫、盗窃前科。日,杨某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一个月后被批准逮捕。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杨某未经他人许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侵害了公民对自己住宅的平稳利用、支配的权利,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杨某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杨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今年3月,杨某一审被判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杨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其进入张某家,是经张某同意的,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所处刑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5月26日,法院发布的裁定显示,已经驳回杨某上诉,维持原判。
母亲车祸身亡
儿子闯入肇事者家中烧纸
母亲因车祸去世,想要肇事方给个说法本无可厚非,可他竟带领兄弟姐妹到肇事方家里烧纸,这样的做法,就不仅仅是欠妥,还触犯了刑律。
日,吴小民的母亲骑着电动三轮车去串亲戚,可令吴小民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母亲这一去,却因一场车祸,经抢救无效与自己阴阳两隔。
事发后第三天,经交警部门调解,肇事司机的家人拿出2万元丧葬费后,就没了下文。几天后,吴小民一家在料理完母亲的丧事之后,积聚已久的悲痛与愤怒顷刻间爆发了:“俺妈都没了,撞人的家里连句话都没有。走,到他家去!”此刻吴小民的兄弟姐妹及堂兄弟数十人停止了哭泣,积极响应。
来到肇事司机白某家中,白某的儿子和儿媳在家,不顾两人的阻挡,吴小民等人就在白某家大门口摆设花圈焚烧纸钱,并强行进入白某家中,在院内、北屋焚烧纸钱。白某家人报警后,吴小民一行才哭闹着离开。日,公安机关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对吴小民实施刑事拘留。
近日,河南开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小民未经他人同意,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并在院中焚烧纸钱,其行为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什么是非法侵入住宅罪?
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杨崇峰律师表示,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非法侵入住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根据。“侵入”主要指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顾权利人的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包括破门而入、翻窗而入、强行闯入等,行为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秘密的,构成本罪并不以实施暴力为必要条件。
非法侵入住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权利人的意思,或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哪些行为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这些情况下,情节严重的,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1.亲戚朋友的住宅属于他人的住宅,通过非法的手段侵入亲友的住宅的;2.婚姻存续期间曾共同共有的住房,离婚后已经分开另住,该住房也属于他人的住宅,非法侵入的;3.遗产被按约定或依法分割后,属于所有者的住宅,也成为其他人的他人住宅,其他人非法侵入的;4.房屋如果已经租借给他人,所有权没有转移,但使用权已发生转移,居住权也已发生转移,所有权人非法侵入已经出租他人居住的住宅的;5.房东为将不付房租的住客赶走而入侵房客居住空间的。
什么情况不属于非法侵入?
1.对于法律授权的合法进入者,如公安、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需要进入公民住宅对有关人员的身体、物品进行搜查和抓捕人犯时,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2.紧急避险也不属于非法侵入住宅。
3.在得到住宅内成员或看守者的许诺后进入住宅的,因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也不构成犯罪。
本文来源:南海网-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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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刘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浏览:34次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苏1091刑初13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无业。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出租车司机。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磊,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扬开检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刘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刘某以及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杜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日至8月31日期间,被告人赵某为提高自己搭建的网站上广告的点击次数,经与被告人刘某事前商量,由被告人赵某将URL采集器、“挖掘鸡”等软件提供给刘某,并教会刘某使用。被告人刘某利用这些软件非法入侵他人网站,私自在他人网站网页上设置被告人赵某网站的跳转链接,帮助被告人赵某提高网站的访问量。被告人赵某按照提高的网站访问量,支付给被告人刘某一定的报酬。被告人刘某在此期间共入侵了84个网站控制权,非法获利人民币1.3万余元,被告人赵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日,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搜查了被告人刘某位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施桥镇滨江花园201幢402室的住处,并扣押了其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脑主机一台、U盘一个以及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经查,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刘某的上述财物均系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
日,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搜查了被告人赵某位于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夏桥村大田组21号的住处,并扣押了其银行卡六张、手机两部、电脑主机一台、电脑硬盘一个以及人民币五万元,其中银行卡六张、手机两部已于日返还被告人赵某。经查,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赵某的电脑主机一台、电脑硬盘一个均系作案工具,人民币五万元中的二万元为违法所得。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出示并质证的被告人赵某、刘某的供述与辩解,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扬州市公安局制作的扬公(网)勘[4、005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扬州市公安局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扬公(电)鉴字[2015]第57号鉴定书,南京掌控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5]计鉴字第34号鉴定意见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搜查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刘某违反国家规定,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赵某、刘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刘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刘某无犯罪前科,积极认罪、悔罪,在获得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后未有造成严重犯罪后果的相关操控行为,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可以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刘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扬州市公安局制作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以及南京掌控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刘某使用的“中国菜刀”软件具有入侵他人网站事实控制的功能,且被告人刘某实际使用该软件控制了他人网站多达84个,直接导致了危害后果的发生,对于完成本起共同犯罪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此,关于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扣押的被告人赵某用于作案的电脑主机一台、电脑硬盘一个以及违法所得二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扣押的被告人刘某用于作案的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脑主机一台、U盘一个以及违法所得一万三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史伍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见习书记员  王志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一、本裁判文书库为非盈利网站,内容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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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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