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举办培训市区参训外来人员就餐申请表可否就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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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西安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级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行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市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举办的培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和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定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应当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市级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它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参训人员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市级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镇街办及以下。
第十二条& 市级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价格低于培训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培训场所。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6人。
第十四条& &严禁在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和参观。
第十五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十六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根据市场物价水平的变动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市级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施行,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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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济宁市中小学创新实验室建设培训暨新装备新技术展示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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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省内外知名专家授课。
(一)参训代表及名额。40;35;30;10;3
(二)参展代表及名额。<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8179<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00<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81714<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30<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8189<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00<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81814<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305010<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8199<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00<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81914<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30
(三)参展时间半天,总人数经批准后,可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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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名表(培训)
&&&&& 2报名表(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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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教育局版权所有 济宁市教育局信息中心制作.通讯地址:济宁市红星中路1号2号办公楼 邮政编码:272000 联系电话: 市教育局办公室:  市电教馆:9关于举办大数据执法办案培训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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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大数据执法办案培训班的通知
发布时间:日 来源: 点击:次 作者:
  关于举办大数据执法办案培训班的通知
  泰工商明电(2017)11号
  各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局、景区分局,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系统在互联网+形势下的执法办案水平,深化大数据监管的能力,决定举办大数据执法办案专题培训班,邀请著名专家孙百昌同志前来授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和地点
  日全天。
  1、5月8日上午9:00至11:30,在美若山水酒店二楼会议室(长城路北首地矿大厦)。
  2、5月8日下午2:00至5:00,在市局5楼会议室。
  二、参加人员
  培训分两个阶段举办。
  1、5月8日上午是第一阶段,参加人员是市局局领导、市局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法制科、市场科、合同科、商标广告科、消保科和网监科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县市区局、分局局长、分管局长、执法办案科室负责人和工商所长。
  2、5月8日下午是第二阶段,参加人员是市局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法制科、市场科、合同科、商标广告科、消保科和网监科负责人和1名办案人员。县市区局、分局各两名办案骨干。
  三、培训议程
  1、5月8日上午的培训由市局党组书记、局长张京洲同志主持,孙百昌同志做专题讲座。
  2、5月8日下午的培训由市局党组副书记、调研员张树昌同志主持,孙百昌同志讲解执法办案实务。
  四、相关要求
  1、请与会人员着制式春秋装、制式衬衣,扎红领带。
  2、请全体与会人员自带学习用品,参加下午培训的人员自带笔记本电脑。
  3、5月8日上午参训人员于8:50签到、入场完毕。市局参训人员自行前往美若山水酒店二楼会议室。
  4、11:30培训结束后,两市两县参训人员回市局就餐。
  5、5月8日下午参训人员于1:50签到、入场完毕。
  6、请各单位填写附件报名表,并注明中午就餐人员数量,于5月4日下午3:00前将报名表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戚莉莉、李燕。
  1、5月8日上午参加培训人员报名表
  2、5月8日下午参加培训人员报名表
  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5月8日上午参加培训人员报名表
附:5月8日在市局机关服务中心就餐人员数量:&&&&& 人
5月8日下午参加培训人员报名表
大数据执法办案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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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全市工会经审、财务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发布时间: 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市总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总和省总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进一步提高全市工会系统经审、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使工会经费更好地为职工服务,经市总领导同意,定于2016年11月初举办全市工会经审、财务人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2016年11月1日—2日两天,参加培训人员于1日上午9点—10:30报到。
二、地点:巢湖市半汤镇银屏路1号(前台电话:0)安徽省电力职工疗养院
三、参加培训人员:各县(市)区、开发区总工会经审会主任、经审办主任、财务部长,市总经审会委员,市总直属事业单位财务人员,部分大企业和工业园区工会财务和经审人员,市总特邀审计人员。
四、培训内容:
1、讲解工会经审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2、讲解工会财务核算内容;
3、讲解工会审计实务操作程序和经审中常见问题;
4、解读全总和省总有关文件。
五、注意事项
1、各县(市)区、开发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市总直属事业单位务必于2016年10月28日前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市总经审办。
2、工业园区参会人员由各县(市)区总工会负责通知,大企业工会参会人员由产业工会负责通知(工交工会12人,建设工会10人,财贸工会10人,文教工会8人)。
联系人:雷赵&& 联系电话:&&&
&&&&&&&&&&&&& &&&&&&E-mail: 。
附件:参训人员报名表
&&&&&&&&&&&&&&&&&&&&&&&& &&&合肥市总工会经审办
&&&&&&&&&&&&&&&&&&&&&&&&&&&& 2016年10月20日
合肥市总工会主办 版权所有(C)  皖ICP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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