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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护照丢了怎么补办 需要多长时间_百度知道旅 行 证 件 | 入 境 事 务 处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如 果 你 是 享 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居 留 权 及 持 有 有 效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中 国 公 民 , 你 可 以 申 领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
如 果 你 是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法 》 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在 1996 年 5 月 15 日 通 过 有 关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法 》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实 施 的 解 释 而 具 有 中 国 国 籍 的 人 士 , 你 便 是 「 中 国 公 民 」 。 一 般 来 说 , 如 果 你 是 在 香 港 或 中 国 其 他 地 区 出 生 , 并 具 有 中 国 血 统 的 香 港 居 民 ; 不 论 你 现 在 是 否 持 有 或 曾 经 持 有 英 国 属 土 公 民 护 照 、 英 国 国 民 ( 海 外 ) 护 照 或 其 他 外 国 护 照 , 你 可 能 是 一 个 中 国 公 民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法 》 第 四 条 订 明 , 父 母 双 方 或 一 方 为 中 国 公 民 , 本 人 出 生 在 中 国 , 具 有 中 国 国 籍 。
上 述 《 国 籍 法 》 第 五 条 订 明 , 父 母 双 方 或 一 方 为 中 国 公 民 , 本 人 出 生 在 外 国 , 具 有 中 国 国 籍 ; 但 父 母 双 方 或 一 方 为 中 国 公 民 并 定 居 在 外 国 , 本 人 出 生 时 即 具 有 外 国 国 籍 的 , 不 具 有 中 国 国 籍 。
每 一 个 案 须 根 据 上 述 的 《 国 籍 法 》 条 文 作 个 别 考 虑 。
如 果 你 返 回 香 港 定 居 , 并 且 没 有 向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入 境 事 务 处 申 报 变 更 国 籍 , 则 仍 是 一 名 中 国 公 民 , 符 合 资 格 申 请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
( 请 注 意 , 就 任 何 人 士 声 称 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享 有 居 留 权 而 言 , 「 定 居 」 是 指 通 常 居 于 香 港 , 而 且 在 港 逗 留 的 时 间 并 无 受 到 任 何 限 制 。 )
你 可 以 在 「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 的 入 境 事 务 群 组 , 找 到 更 多 有 关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居 留 权 以 及 中 国 国 籍 的 资 料 。
可 以 , 你 可 以 继 续 持 有 和 使 用 外 国 护 照 旅 游 , 外 国 护 照 在 香 港 和 中 国 其 他 地 方 只 会 被 视 为 旅 行 证 件 。
入 境 事 务 处 承 诺 于 收 妥 所 需 文 件 、 费 用 及 相 片 后 的 10 个 工 作 天 内 完 成 处 理 申 请 的 程 序 ( 工 作 天 是 指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公 眾 假 期 除 外 ) 。 未 满 11 岁 而 并 未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儿 童 , 其 申 请 的 处 理 时 间 为 14 个 工 作 天 内 。 一 般 而 言 , 你 可 于 入 境 事 务 处 完 成 处 理 申 请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天 领 取 新 护 照 。 若 非 亲 身 递 交 申 请 书 ( 例 如 投 递 ) , 请 预 留 额 外 二 至 三 个 工 作 天 处 理 相 关 手 续 。 如 因 遗 失 、 损 坏 或 更 改 个 人 资 料 而 提 出 护 照 申 请 , 处 理 申 请 的 时 间 可 能 会 较 长 。 此 服 务 承 诺 能 否 达 到 , 须 视 乎 个 别 申 请 情 况 , 以 及 于 该 段 时 间 内 所 收 到 的 申 请 数 目 而 定 。
如 果 你 计 划 出 外 旅 游 , 请 及 早 申 请 。
不 可 以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乃 采 用 电 脑 可 读 形 式 印 製 , 它 只 载 有 持 证 人 的 个 人 资 料 。 你 必 须 为 你 的 子 女 申 领 个 别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的 特 点 :
护 照 乃 采 用 电 脑 可 读 形 式 印 製 , 以 方 便 你 在 世 界 各 地 使 用 ; 尤 其 是 在 已 设 有 电 脑 阅 读 旅 行 证 件 设 备 的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
电 脑 可 读 护 照 只 载 有 持 证 人 的 个 人 资 料 , 任 何 年 龄 的 儿 童 须 持 有 他 们 自 己 的 护 照 。
为 配 合 国 际 趋 势 , 护 照 加 入 非 接 触 式 晶 片 , 储 存 显 示 于 个 人 资 料 页 上 的 相 片 及 资 料 。
除 特 别 注 明 外 , 护 照 有 效 期 通 常 为 10 年 。 16 岁 以 下 儿 童 的 护 照 有 效 期 通 常 为 五 年 。
护 照 订 明 持 护 照 者 有 返 回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权 利 。
护 照 在 世 界 各 国 一 律 有 效 。
凡 享 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居 留 权 及 持 有 有 效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中 国 公 民 , 可 申 请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
你 可 以 在 香 港 或 海 外 递 交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的 申 请 。
须 递 交 的 文 件 、 费 用 及 照 片 请 参 阅 如 下 连 结 :
使 用 预 约 服 务 , 你 可 缩 短 在 入 境 事 务 办 事 处 排 队 轮 候 领 取 你 的 旅 行 证 件 的 时 间 。
在 领 证 通 知 书 发 出 日 期 后 的 第 二 天 , 你 便 可 使 用 此 预 约 服 务 。 你 可 选 择 星 期 一 至 六 在 已 选 择 的 领 证 地 点 提 供 的 合 适 时 段 。 此 项 服 务 是 免 费 的 , 并 可 为 最 多 4 名 申 请 人 集 体 预 约 , 惟 所 有 申 请 人 在 领 证 通 知 书 上 的 领 证 地 点 必 须 相 同 。
可 以 。 你 可 使 用 你 的 旅 行 证 件 号 码 及 孩 子 的 出 生 日 期 同 时 预 约 办 理 香 港 出 生 登 记 及 申 请 特 区 护 照 。 输 入 的 资 料 必 须 与 医 院 送 交 的 新 生 婴 儿 呈 报 表 的 记 录 相 符 。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婴 儿 , 必 须 凭 藉 香 港 出 生 证 明 书 ( 俗 称 出 世 纸 ) 才 可 递 交 特 区 护 照 或 回 港 证 的 申 请 。 因 此 , 若 预 约 申 请 特 区 护 照 / 回 港 证 , 包 括 交 通 时 间 , 请 选 择 不 少 于 在 出 生 登 记 预 约 的 一 小 时 后 或 更 长 的 时 间 后 , 例 如 : 预 约 早 上 九 时 在 九 龙 出 生 登 记 处 办 理 出 世 纸 , 请 预 约 早 上 十 一 时 到 东 九 龙 分 区 办 事 处 办 理 特 区 护 照 。
可 以 。 在 每 次 预 约 办 理 旅 行 证 件 , 你 可 预 约 不 超 过 4 个 的 申 请 。 例 如 , 你 可 为 两 名 儿 童 , 在 一 次 预 约 中 , 同 时 预 约 申 请 特 区 护 照 和 回 港 证 , 即 合 共 4 个 申 请 。 请 注 意 , 只 有 入 境 处 分 区 辨 事 处 接 受 回 港 证 申 请 。
前 往 入 境 事 务 处 旅 行 证 件 及 国 籍 ( 申 请 ) 组 或 任 何 一 间 入 境 事 务 处 分 区 办 事 处 递 交 申 请 书 。 除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 例 如 更 改 姓 名 的 改 名 契 ) 外 , 你 还 需 要 出 示 你 现 有 的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 请 注 意 , 由 于 护 照 上 的 个 人 资 料 必 须 与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上 的 资 料 相 同 。 在 提 交 上 述 申 请 前 , 你 必 须 先 到 人 事 登 记 处 办 理 更 改 身 份 证 上 的 个 人 资 料 。
当 上 述 申 请 获 得 接 纳 后 ,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按 照 你 现 有 护 照 的 有 效 期 签 发 载 有 已 修 订 资 料 的 新 护 照 给 你 。 申 请 费 用 是 84 港 元 。 或 你 可 申 请 换 领 一 本 有 效 期 为 10 年 或 5 年 ( 视 乎 申 请 人 的 年 龄 ) 的 新 护 照 。 申 请 10 年 期 限 的 护 照 费 用 为 370 港 元 ( 32 页 ) / 460 港 元 ( 48 页 ) , 而 5 年 期 限 的 护 照 费 用 为 185 港 元 ( 32 页 ) / 230 港 元 ( 48 页 ) 。
如 你 在 香 港 遗 失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 应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申 报 有 关 事 项 。
你 应 填 妥 申 请 表 格 (ID 645) , 并 亲 身 前 往 任 何 一 间 办 理 旅 行 证 件 申 请 的 入 境 事 务 办 事 处 递 交 申 请 。 你 可 致 电 (852)
透 过 电 话 预 约 系 统 或 于 网 上
如 你 在 外 游 时 遗 失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 应 向 当 地 警 方 报 告 , 并 索 取 一 份 警 察 报 告 副 本 。 然 后 你 可 与 中 国 驻 当 地 使 领 馆 联 系 , 并 要 求 补 领 旅 行 证 件 。 你 亦 可 致 电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协 助 在 外 香 港 居 民 小 组 的 24 小 时 求 助 热 线 (852)&1868 寻 求 协 助 。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就 有 关 办 理 证 件 的 事 宜 提 供 意 见 和 协 助 。
如 你 在 内 地 出 生 , 你 应 在 出 生 地 点 一 栏 填 上 出 生 省 份 , 直 辖 市 或 自 治 区 ( 例 如 : 广 东 或 上 海 ) , 护 照 上 会 注 明 你 所 报 称 的 出 生 地 点 。 至 于 你 在 海 外 出 生 的 子 女 , 只 须 填 上 出 生 国 家 名 字 ( 例 如 : 加 拿 大 或 泰 国 ) , 而 不 用 填 上 出 生 省 / 市 等 , 护 照 上 只 会 注 明 你 的 子 女 出 生 国 家 名 字 ( 例 如 : 加 拿 大 或 泰 国 ) 。
你 可 到 湾 仔 入 境 事 务 处 总 部 查 询 及 联 络 组 或 各 入 境 事 务 处 分 区 办 事 处 、 民 政 事 务 处 及 各 邮 政 局 索 取 说 明 书 及 申 请 书 。 你 亦 可 经 邮 递 取 得 申 请 书 。 请 致 电 (852)
或 传 真 (852)
或 以 电 子 邮 件 致
如 果 你 在 海 外 居 住 , 你 可 以 向 中 国 驻 外 国 的 使 领 馆 或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入 境 事 务 处 索 取 说 明 书 及 申 请 书 。
11 岁 以 下 而 未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儿 童 , 在 申 请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时 , 须 同 时 申 请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申 请 书 必 须 由 该 儿 童 的 父 母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签 署 。 该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将 会 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同 时 签 发 。 如 需 更 详 细 资 料 , 请 参 阅 ID(C)842A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申 请 的 说 明 书 及 ROP(C)149 因 申 请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而 为 十 一 岁 以 下 儿 童 申 请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填 表 须 知 。
在 领 取 新 护 照 时 , 你 必 须 将 现 时 所 持 有 的 特 区 护 照 交 回 本 处 注 销 , 注 销 后 , 该 护 照 会 发 还 给 你 。
如 有 需 要 , 你 可 以 在 申 请 换 领 特 区 护 照 时 , 同 时 申 请 将 现 有 的 护 照 和 新 的 护 照 互 联 。 互 联 护 照 是 在 旧 护 照 和 新 护 照 上 作 出 一 项 批 注 , 以 说 明 旧 护 照 载 有 一 个 仍 然 有 效 的 签 证 , 旧 护 照 实 际 上 不 会 与 新 护 照 相 连 起 来 , 而 是 在 作 出 批 注 后 退 还 给 你 。 如 申 请 互 联 护 照 , 你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所 有 条 件 :
( 一 ) 在 印 製 互 联 的 批 注 当 日 , 你 的 现 有 护 照 仍 然 有 效 ;
( 二 ) 你 的 现 有 护 照 有 一 个 有 效 签 证 、 居 留 证 或 入 境 许 可 证 ;
( 三 ) 你 的 现 有 护 照 最 少 有 一 页 空 白 页 , 可 用 作 互 联 护 照 批 注 。
申 请 互 联 护 照 , 须 填 妥 申 请 表 格 (ID879) , 缴 交 170 港 元 费 用 及 呈 交 现 有 护 照 以 作 互 联 护 照 申 请 。 请 注 意 , 所 有 互 联 护 照 申 请 必 须 亲 身 或 由 代 表 递 交 , 本 处 不 接 纳 以 邮 递 、 投 递 、 网 上 或 自 助 服 务 站 递 交 的 申 请 。 由 于 特 区 护 照 处 理 程 序 一 般 需 时 十 个 工 作 天 , 如 需 要 申 请 互 联 护 照 , 请 在 递 交 换 领 特 区 护 照 申 请 时 一 併 提 出 申 请 , 避 免 延 误 製 作 护 照 时 间 。
香 港 法 例 第 13 章 《 未 成 年 人 监 护 条 例 》 对 这 方 面 有 所 规 定 。 根 据 该 条 例 第 3(1)(b) 条 有 关 未 成 年 人 的 管 养 或 教 养 问 题 , 母 亲 所 享 有 的 权 利 及 权 能 , 与 法 律 赋 予 父 亲 的 相 同 , 而 父 亲 及 母 亲 双 方 的 权 利 及 权 能 同 等 , 并 可 由 其 中 一 方 单 独 行 使 。 而 根 据 该 条 例 第 3(1)(c) 条 , 如 申 请 人 为 非 婚 生 子 女 &
则 母 亲 所 有 的 权 利 及 权 能 , 与 该 未 成 年 人 若 是 婚 生 则 该 母 亲 凭 藉 该 条 例 第 3(1)(b) 条 而 具 有 的 权 利 及 权 能 一 样 ;
父 亲 所 具 有 的 权 利 及 权 能 ( 如 有 的 话 ) , 只 为 该 名 父 亲 根 据 该 条 例 第 3(1)(d) 条 作 出 申 请 后 法 院 所 命 令 者 。
如 你 正 与 配 偶 办 理 离 婚 手 续 , 除 非 法 院 已 发 出 命 令 , 否 则 根 据 香 港 法 例 第 13 章 《 未 成 年 人 监 护 条 例 》 第 3(1)(b) 条 的 规 定 ,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亲 生 父 亲 或 母 亲 仍 能 代 表 16 岁 以 下 的 子 女 申 请 旅 行 证 件 , 或 签 名 同 意 年 龄 为 16 岁 以 上 但 未 满 18 岁 的 子 女 申 请 旅 行 证 件 。 如 没 有 法 院 发 出 的 命 令 , 入 境 事 务 处 不 能 因 应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父 亲 或 母 亲 单 方 面 请 求 而 禁 止 另 一 方 作 出 以 上 的 申 请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回 港 证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回 港 证 是 签 发 给 以 下 香 港 居 民 作 往 返 内 地 及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之 用 :
已 取 得 香 港 居 留 权 或 已 获 准 在 香 港 不 受 条 件 限 制 居 留 的 中 国 公 民 ; 或
已 获 准 在 香 港 不 受 条 件 限 制 居 留 , 但 无 法 取 得 任 何 国 家 的 护 照 或 其 他 地 区 的 旅 行 证 件 的 非 中 国 籍 人 士 。
在 香 港 管 制 站 办 理 出 入 境 手 续 往 返 内 地 或 澳 门 特 区 时 , 香 港 居 民 如 能 出 示 以 下 证 件 , 则 无 须 申 领 香 港 特 区 回 港 证 :
年 满 11 岁 或 以 上 的 香 港 居 民 : 须 出 示 本 地 签 发 的 有 效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或 载 有 ? * ? 、 ? *** ? 或 ? R ? 标 记 的 香 港 身 份 证 ; 或
未 满 11 岁 的 儿 童 : 须 出 示 本 地 签 发 的 有 效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及 有 效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
请 注 意 :
( 一 ) 旅 客 进 出 内 地 口 岸 时 , 必 须 遵 照 内 地 有 关 当 局 对 出 入 内 地 所 需 证 件 的 要 求 ( 例 如 回 乡 卡 ) 。 ( 二 ) 未 持 香 港 特 区 回 港 证 之 11 岁 以 下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在 进 出 澳 门 特 区 时 , 须 出 示 其 有 效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及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以 供 核 对 身 份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回 港 证 共 分 为 两 类 :
单 程 回 港 证 ( 有 效 期 为 六 个 月 , 限 用 一 次 )
多 次 通 用 回 港 证 ( 有 效 期 为 五 年 , 多 次 通 用 )
你 须 亲 身 前 往 任 何 一 间 入 境 事 务 处 分 区 办 事 处 递 交 申 请 。
你 可 在 网 上 或 致 电 24 小 时 电 话 预 约 服 务 热 线
, 预 约 在 任 何 一 间 入 境 事 务 处 分 区 办 事 处 递 交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回 港 证 的 申 请 。
申 请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回 港 证 须 提 交 不 戴 帽 的 正 面 近 照 一 张 。 相 片 尺 寸 不 得 超 过 55 X 45 毫 米 或 小 于 50 X 40 毫 米 。 背 景 应 为 浅 色 , 并 无 任 何 装 饰 。 各 入 境 事 务 处 分 区 办 事 处 均 设 有 自 助 拍 照 站 , 供 市 民 使 用 。
申 请 费 用 须 在 递 交 申 请 时 缴 付 。 你 可 用 易 办 事 、 现 金 或 支 票 缴 费 。 如 用 支 票 , 请 以 划 线 支 票 注 明 支 付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 , 期 票 恕 不 接 纳 。
如 你 于 申 请 时 未 能 出 示 贴 有 经 学 校 盖 印 认 证 相 片 的 最 近 学 校 证 明 文 件 ( 例 如 载 有 该 儿 童 姓 名 、 出 生 日 期 及 相 片 的 学 生 手 册 或 学 校 记 录 卡 ) 或 其 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才 须 递 交 副 署 事 项 表 格 ( 表 格 : ID641 ) 。
任 何 年 满 18 岁 并 认 识 申 领 证 件 儿 童 的 人 士 ( 除 该 儿 童 的 父 母 或 监 护 人 外 ) , 均 可 作 为 副 署 人 。
副 署 人 无 须 亲 身 前 往 入 境 事 务 处 分 区 办 事 处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 但 你 须 在 申 请 时 出 示 已 填 妥 的 副 署 事 项 表 格 ( 表 格 : ID 641 ) 及 副 署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证 或 载 有 副 署 人 签 名 的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的 影 印 本 。
递 交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回 港 证 申 请 时 交 齐 所 需 证 明 文 件 , 一 般 可 于 即 日 办 妥 手 续 , 并 获 发 证 件 。 如 你 的 旧 回 港 证 已 遗 失 、 损 毁 、 残 破 或 无 法 使 用 , 则 须 填 写 表 格 ID 645 , 而 且 处 理 时 间 可 能 会 较 长 。
香 港 法 例 第 13 章 《 未 成 年 人 监 护 条 例 》 对 这 方 面 有 所 规 定 。 根 据 该 条 例 第 3(1)(b) 条 有 关 未 成 年 人 的 管 养 或 教 养 问 题 , 母 亲 所 享 有 的 权 利 及 权 能 , 与 法 律 赋 予 父 亲 的 相 同 , 而 父 亲 及 母 亲 双 方 的 权 利 及 权 能 同 等 , 并 可 由 其 中 一 方 单 独 行 使 。 而 根 据 该 条 例 第 3(1)(c) 条 , 如 申 请 人 为 非 婚 生 子 女 &
则 母 亲 所 有 的 权 利 及 权 能 , 与 该 未 成 年 人 若 是 婚 生 则 该 母 亲 凭 藉 该 条 例 第 3(1)(b) 条 而 具 有 的 权 利 及 权 能 一 样 ;
父 亲 所 具 有 的 权 利 及 权 能 ( 如 有 的 话 ) , 只 为 该 名 父 亲 根 据 该 条 例 第 3(1)(d) 条 作 出 申 请 后 法 院 所 命 令 者 。
如 你 正 与 配 偶 办 理 离 婚 手 续 , 除 非 法 院 已 发 出 命 令 , 否 则 根 据 香 港 法 例 第 13 章 《 未 成 年 人 监 护 条 例 》 第 3(1)(b) 条 的 规 定 ,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亲 生 父 亲 或 母 亲 仍 能 代 表 16 岁 以 下 的 子 女 申 请 旅 行 证 件 , 或 签 名 同 意 年 龄 为 16 岁 以 上 但 未 满 18 岁 的 子 女 申 请 旅 行 证 件 。 如 没 有 法 院 发 出 的 命 令 , 入 境 事 务 处 不 能 因 应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父 亲 或 母 亲 单 方 面 请 求 而 禁 止 另 一 方 作 出 以 上 的 申 请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签 证 身 份 书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签 证 身 份 书 是 签 发 给 下 列 香 港 居 民 :
已 获 准 在 香 港 有 逗 留 期 限 居 留 , 但 无 法 取 得 任 何 国 家 的 护 照 或 其 他 地 区 的 旅 行 证 件 的 人 士 。
已 获 准 在 香 港 不 受 条 件 限 制 居 留 , 但 不 拥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 且 无 法 取 得 任 何 国 家 的 护 照 或 其 他 地 区 的 旅 行 证 件 的 人 士 。
已 取 得 香 港 居 留 权 及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但 无 法 取 得 任 何 国 家 的 护 照 或 其 他 地 区 的 旅 行 证 件 的 非 中 国 籍 人 士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签 证 身 份 书 有 效 期 为 7 年 , 可 分 为 两 类 ﹕
44 页 的 普 通 型
92 页 的 加 厚 型
可 以 。 如 你 年 满 11 岁 , 可 于 首 次 登 记 香 港 身 份 证 当 天 , 带 同 申 请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签 证 身 份 书 的 所 需 文 件 , 到 人 事 登 记 处 - 九 龙 办 事 处 一 併 递 交 申 请 。
你 可 透 过 互 联 网 或 电 话 预 约 系 统 ( 号 码
) 预 约 在 任 何 一 间 入 境 事 务 处 分 区 办 事 处 , 递 交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签 证 身 份 书 的 申 请 。
申 请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签 证 身 份 书 时 , 你 须 呈 交 白 色 背 景 的 彩 色 近 照 一 张 ( 相 片 规 格 ) 。 如 递 交 的 相 片 不 符 合 规 格 , 本 处 将 不 会 处 理 该 申 请 , 并 退 回 有 关 申 请 给 申 请 人 。 各 入 境 事 务 处 分 区 & 办 事 处 设 有 自 助 拍 照 站 , 可 供 市 民 使 用 。
如 你 亲 身 递 交 申 请 , 可 使 用 易 办 事 、 现 金 或 划 线 支 票 ( 支 票 抬 头 请 注 明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 ) , 支 付 有 关 申 请 费 用 。 如 属 邮 递 或 投 递 箱 递 交 申 请 , 请 附 上 划 线 支 票 。 期 票 恕 不 接 纳 。
一 般 而 言 , 有 关 申 请 将 会 在 收 妥 所 需 文 件 、 费 用 及 相 片 后 的 10 个 工 作 天 完 成 处 理 申 请 程 序 ( 工 作 天 是 指 星 期 一 至 五 , 公 眾 假 期 除 外 ) 。 若 以 邮 递 或 投 递 方 式 申 请 , 请 预 留 额 外 2 至 3 个 工 作 天 处 理 相 关 手 续 。 如 你 的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签 证 身 份 书 已 遗 失 、 损 & 毁 、 残 破 或 未 能 出 示 , 请 填 写 表 格 ID645 , 并 须 亲 身 递 交 申 请 , 处 理 申 请 的 时 间 可 能 会 较 长 。
请 先 透 过 互 联 网
预 约 领 取 签 证 身 份 书 。
在 领 证 通 知 书 发 出 日 期 后 的 第 二 天 , 你 便 可 使 用 此 预 约 服 务 。 你 可 选 择 星 期 一 至 六 在 已 选 择 的 领 证 地 点 提 供 的 合 适 时 段 。 此 项 服 务 是 免 费 的 , 并 可 为 最 多 4 名 申 请 人 集 体 预 约 , 惟 所 有 申 请 人 在 领 证 通 知 书 上 的 领 证 地 点 必 须 相 同 。
如 你 在 香 港 遗 失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签 证 身 份 书 , 应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申 报 有 关 事 项 。
你 应 填 妥 申 请 表 格 (ID 645) , 并 亲 身 前 往 任 何 一 间 办 理 旅 行 证 件 申 请 的 入 境 事 务 办 事 处 [ 旅 行 证 件 及 国 籍 ( 申 请 ) 组 除 外 ] 递 交 申 请 。 你 可 致 电 (852)
透 过 电 话 预 约 系 统 或 于 网 上
预 约 办 理 补 领 手 续 。
如 你 在 外 游 时 遗 失 香 港 签 证 身 份 书 , 应 向 当 地 警 方 报 告 , 并 索 取 一 份 警 察 报 告 副 本 。 然 后 你 可 与 中 国 驻 当 地 使 领 馆 , 要 求 补 领 旅 行 证 件 。 你 亦 可 致 电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协 助 在 外 香 港 居 民 小 组 的 24 小 时 求 助 热 线 (852)&1868 寻 求 协 助 。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就 有 关 办 理 证 件 的 事 宜 提 供 意 见 和 协 助 。
香 港 法 例 第 13 章 《 未 成 年 人 监 护 条 例 》 对 这 方 面 有 所 规 定 。 根 据 该 条 例 第 3(1)(b) 条 有 关 未 成 年 人 的 管 养 或 教 养 问 题 , 母 亲 所 享 有 的 权 利 及 权 能 , 与 法 律 赋 予 父 亲 的 相 同 , 而 父 亲 及 母 亲 双 方 的 权 利 及 权 能 同 等 , 并 可 由 其 中 一 方 单 独 行 使 。 而 根 据 该 条 例 第 3(1)(c) 条 , 如 申 请 人 为 非 婚 生 子 女 &
则 母 亲 所 有 的 权 利 及 权 能 , 与 该 未 成 年 人 若 是 婚 生 则 该 母 亲 凭 藉 该 条 例 第 3(1)(b) 条 而 具 有 的 权 利 及 权 能 一 样 ;
父 亲 所 具 有 的 权 利 及 权 能 ( 如 有 的 话 ) , 只 为 该 名 父 亲 根 据 该 条 例 第 3(1)(d) 条 作 出 申 请 后 法 院 所 命 令 者 。
如 你 正 与 配 偶 办 理 离 婚 手 续 , 除 非 法 院 已 发 出 命 令 , 否 则 根 据 香 港 法 例 第 13 章 《 未 成 年 人 监 护 条 例 》 第 3(1)(b) 条 的 规 定 ,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亲 生 父 亲 或 母 亲 仍 能 代 表 16 岁 以 下 的 子 女 申 请 旅 行 证 件 , 或 签 名 同 意 年 龄 为 16 岁 以 上 但 未 满 18 岁 的 子 女 申 请 旅 行 证 件 。 如 没 有 法 院 发 出 的 命 令 , 入 境 事 务 处 不 能 因 应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父 亲 或 母 亲 单 方 面 请 求 而 禁 止 另 一 方 作 出 以 上 的 申 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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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在境外丢失护照的情况经常发生,如何防止护照的丢失?护照丢失了怎么办呢?
  护照丢了麻烦可就大了。有驴友曾戏言:“到国外旅游时,要像爱护生命一样爱护你的护照!下面就为大家支上几招,以防护照丢失。
  四招防止护照丢失,不再麻烦
  一、旅途中用完护照后,最好随手就放到包里,不要一直拿在手上。未成年旅客护照最好由同行的家长或领队统一保管。
  二、在出入境证件最后一页的“应急资料”栏中填写好地址和联系电话,这样一旦被拾获就能及时联系到失主本人。
  三、在国外购物时,要避免露富,防止被窃贼盯上,不要将护照和钱包放在一起,要分别存放防止意外。同时,在临上飞机前,不要突击购物,防止忙中出错将护照遗失。
  四、随身带护照复印件即可,只有住店和乘飞机时才需要使用原件。
  护照丢失怎么办?
  第一步:必须到当地警察局挂失,开单子。提醒:一般当天即能拿到警察局证明。
  如果确定护照丢失,要尽快去当地的派出所或警察局报案挂失。在不少旅游目的地国家,这是警察局或移民局日常流程中很重要的一项,一般当天即能拿到警察局证明。
  贴士:到警察局挂失这一步非常重要,所在国警方出具的护照丢失证明是办理旅行证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二步:补办护照或旅行证,(在当地办理旅行证为4个工作日,加急只需2个工作日,较为快捷)
  提醒:旅行证不等同于护照,在遗失护照后,旅游者到所在国的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补办护照或旅行证,才能回国。办理相关证件,需旅行者出示所在国警方出具的护照丢失证明、护照复印件等文件。
  方法一:在当地补办护照,签发时间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等待时间较长。
  回国补办护照,旅游者可以回户口所在地的出入境办证中心,提供证件遗失时在当地的警察局证明、旅行社提供的相关证明,或者按照相关部门规定,在指定报纸刊登遗失启事的资料,三项资料中选交其中的一项。
  其中警察局证明无疑是最简便的方法。需要携带的材料:旅行证及复印件(照片页,回国入境盖章页)、户口簿及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国外报警记录原件、复印件及其经过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翻译公司的翻译件、2寸照片一张。
  方法二:在当地办理旅行证为4个工作日,加急只需2个工作日,较为快捷。旅行证是和护照等同大小的蓝本,除个人信息外都是空白签证页。
  原则上,空白旅行证只能做回国使用,必须和护照复印件及所在国警方出具的护照丢失证明共同使用。有些国家拿到了旅行证还不能出关,还要到移民局补办入境签证。
  香港和内地之间还有一层海关,所以持临时证件的游客不能从香港入境,旅行者最好直接从报失国直飞回国。
  贴士:出国前最好将相关身份证明先做好备份,并随身带上复印件。最好的办法是将身份证复印照片、护照首页和签证页照片、户口本照片、机票行程单拍照,备一份在电邮中。
  人在旅途,关于旅行证
  旅行证和护照等同大小,除个人信息外都是空白签证页。原则上,空白旅行证只能做回国使用,不允许做跨国旅行。
  比如在中国驻意大利大使馆办好了空白旅行证,那么我们只被允许从意大利回国。只持有无签证旅行证,无特殊原因是不允许去意大利之外的其他国家的。
  它可以保证你从当地顺利回国。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空白旅行证必须和护照复印件及所在国警方出具的护照丢失证明共同使用。
  只出示空白旅行证,上面并无特殊说明,查证件人仍然会认为你持有的是空白护照,无警察证明的话仍然会被认为是持空白护照非法入境。因此,警方出具的护照丢失证明非常重要,千万不可丢失。
  另外,持空白旅行证还是有可能去别的国家的,但你必须有充分的理由,所谓充分的理由就是你去这个国家的唯一理由就是经停回国,如果是回国的话,海关人员将会放行,让你去这个国家,但你除了出示旅行证、护照复印件、签证复印件和警察遗失证明之外,还应该出示你从目的国家回国的机票。
  除了这个理由之外,去别的国家原则上都是禁止的,虽然现在欧盟跨国都是不查护照,但难免遇到突查情况,所以持空白旅行证时,建议大家还是不要乱跑,最安全的方式就是从颁发旅行证的国家直接回国。
  补充说明:如果在中国丢失护照,需要在出入境管理处报失(不登报),报警是必须的。外国护照的办理时间一般是15天,快一些的临时护照也要3天。你提供的证明人,大使馆真的会一个一个的打电话。总之,就是一句话,旅途小心,看好自己的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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