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章贡区邮编补办教师资格证需要哪些材料,时间多久,多少补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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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章贡区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区府办字〔201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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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府办字〔2016〕34号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章贡区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驻区、区属有关单位:
《章贡区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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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贡区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
为提高参合患者保障水平,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根据省卫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卫基层字〔2015〕29号)、《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即时结报和费用核查的实施意见》(赣卫基层字〔2015〕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章贡区2016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
  一、参合管理&
坚持政府组织、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原则,参合率稳定在98%以上。持有章贡区户口的农村居民应在户籍所在地以家庭(户口簿上的人数)为单位参加新农合。中小学生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在任职期间列入参合对象。
新生儿出生当年,其父母等家庭成员已按规定参合的,凭出生证明和户口簿等材料免费办理参合手续并享受新农合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等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参合(保)人员不得重复参加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重复享受待遇。&
  二、基金筹集&
  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居民收入状况相适应的筹资机制。按照国家卫计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5〕4号)精神,2016年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
新农合基金每年筹集一次,按自然年度运行。各镇(街办)应在全区统一规定的时间内收缴农村居民个人参合自缴费用,并开具规定的新农合收费收据。
  三、补偿管理&
  (一)门诊统筹&
1.门诊统筹范围
赣州市立医院中医科、康复科门诊及各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全区参合农民进行的门诊治疗予以门诊统筹补偿,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对本镇参合农民进行的门诊治疗予以门诊统筹补偿。
2.门诊统筹补偿&
(1)补偿比例。参合人员在赣州市立医院中医科、康复科门诊接受中医药治疗,其医药费用按40%比例补偿,在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65%。&
(2)封顶线。参合人员在赣州市立医院中医科、康复科门诊接受中医药治疗,在镇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不受封顶线限制。参合人员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为60元/人,通过门诊统筹总额预付、设定单次费用最高限额等控制镇村级门诊统筹基金超支风险。
3.一般诊疗费支付标准。新农合门诊统筹的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每次新农合基金支付8元,患者个人自付2元;新农合门诊统筹定点的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每次新农合基金支付8元,患者个人自付1元。&
一般诊疗费按参合人员年人均门诊2次和新农合基金支付标准核算年度总额,采用门诊总额预付的方式,经区农医中心考核后,与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部分一起按月支付给门诊统筹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
4.区级定点公立医院改革门诊诊查费补偿。参合人员在开展综合改革试点的区级定点公立医院门诊就诊,门诊诊查费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每次新农合基金补偿13元,补偿金额不受封顶线限制。参合人员凭新农合卡(证)和身份证到区级定点公立医院就诊、补偿。区级定点公立医院垫付的门诊诊查费补偿款实行按月结算,经区农医中心核审后在1个月内予以拨付。
  (二)住院补偿&
1.住院补偿比例
(1)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住院实行分段累加补偿,不设起付线,可报费用0元至800元部分按镇级门诊统筹补偿比例报销,800元以上部分补偿比例为90%。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等对象住院可报费用不实行分段累加补偿,直接按90%进行补偿。&
(2)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为80%;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为55%;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为50%。
(3)省、市级定点精神病专科医院的补偿比例为80%(限精神病病人的治疗)。
(4)市级定点传染病专科医院的补偿比例为60%。
(5)非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为35%。
(6)省外即时结报住院费用在扣除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减去起付线800元后的费用,按35%进行补偿。
&在计算参合农民的实际补偿金额时,应用可报费用减去起付线金额后,再按规定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2.住院起付线。按医疗机构类别设立三级起付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区外定点医疗机构60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800元。起付线以下为个人自付部分,参合人员每次住院均须按医疗机构级别扣除相应的起付线。下转患者凭上级医疗机构开具的向下转诊证明书,取消下转当次的住院起付线,可报费用直接按比例补偿。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等对象在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报费用不设起付线直接按比例进行补偿。&
  3.住院补偿封顶线。住院补偿封顶线为10万元,以当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4.区外住院实行最低补偿。参合农民按规定办理了区外就医转诊备案手续,在区外定点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费用按规定进行报销补偿,当报销补偿金额小于住院总费用减去起付线后的25%时,按住院总费用减去起付线后的25%进行最低补偿。
5.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1)阴道分娩补助标准:正常产和阴道手术助产,且无合并症、产科并发症的,实行定额补偿,镇级和非定点医疗机构每例400元,区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每例600元。
(2)剖宫产补助标准:具备破宫产医学手术指征,且无合并症、产科并发症的,镇级定点医疗机构2500元纳入可报,区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3500元纳入可报。
(3)孕产妇分娩,发生产科并发症或合并症的实行按项目付费。
(4)双胞胎每例增加150元。
  6.将日间手术纳入住院补偿范畴。&
(三)门诊大病(慢性病)补偿
&1.门诊大病(慢性病)补偿的病种
精神病、糖尿病、心脏病、高血压病、慢性肾病、脑卒中后遗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结核病、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癫痫、重症肌无力。
2.认定医疗机构
(1)赣州市立医院负责糖尿病、心脏病、高血压病、慢性肾病、脑卒中后遗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重症肌无力、精神病等11种疾病的认定。
(2)赣州市第五人民医院负责结核病、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的认定。
3.认定程序和申请材料
(1)参合患者携带近两年出院小结或连续治疗的门诊就诊病历、近一年的疾病辅助检查报告单、其他与疾病相关的材料到相关医院办理,应填写《章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慢性病)门诊补偿确认申请审批表》,必要时,认定医院可向申请人提出补充相关检查资料的要求。医院门诊大病(慢性病)审定小组依据相关门诊大病(慢性病)临床诊断标准作出结论,并在下月5日前由认定医院将病人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区农医中心。
(2)参合患者携带户口本、新农合证、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或身份证遗失患者须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区农医中心审批、登记、备案。必要时,区农医中心可抽调有关专家进行复核。
4.认定标准
符合卫生部规定的临床医学诊断标准 。
5.补偿标准
门诊大病(慢性病)的补偿比为40%,起付线为0元,封顶线为3000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补偿比为60%,起付线为0元,封顶线为6000元,所需资金从住院统筹基金中安排。
6.补偿程序
(1)经确认为门诊大病(慢性病)门诊补偿的参合人员,从认定医院认定后第二天起按规定享受当年度门诊大病(慢性病)门诊补偿待遇。
(2)结核病、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门诊补偿的参合患者,应选择在赣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就诊;精神病应选择在市立医院或第三人民医院就诊,其他10种门诊大病(慢性病)可自由选择章贡区新农合定点医院就诊。
(3)肺结核病人在门诊治疗中发生的合理医药费用,不在国家优惠项目范围内的,可享受新农合的补偿。
(4)门诊大病(慢性病)门诊补偿的参合患者,其治疗过程中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每季度凭户口本、新农合证、身份证、门诊病历、发票及相应费用清单等,结核病、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在赣州市第五人民医院结算补偿,其他病种到户籍所在地的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补偿。其补偿款由执行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定点医疗机构将参合患者的户口本复印件、新农合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门诊发票、相应费用清单及汇总表等交至区农医中心,区农医中心审核后对补偿款进行回拨。
(5)经批准确认为门诊大病(慢性病)门诊补偿的参合患者,如原认定其所患的门诊大病(慢性病)未痊愈仍需治疗且符合确认标准的,年度期满后连续参合者,经审核后可继续享受门诊大病(慢性病)门诊补偿待遇,无须重新办理确认手续,但必须在每年的12月携带新农合证至区农医中心进行新一年度的登记备案。
(6)地中海贫血(含输血)、恶性肿瘤、肾衰透析、血友病输血(含Ⅷ因子、IX因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的门诊医药费用按住院补偿办法进行补偿。
  (四)重大疾病保障补偿&
  1.农村居民重大疾病救治补偿。继续做好农村居民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17类重大疾病救治工作。&
2.免费救治疾病补偿不受封顶线限制。贫困家庭妇女乳腺癌、宫颈癌免费手术、重性精神病、尿毒症血透、儿童先心病、白血病、&光明.微笑&工程等免费救治的疾病,新农合补偿计入年度封顶线,但不受封顶线限制,确保免费救治政策的实施,其中&光明.微笑&唇腭裂按病种实行定额补偿,补偿标准2400元/例。患者因其他合并症发生的医疗费用超封顶线不能报销部分,达到大病保险起付规定的,由大病保险按规定予以补偿。
3.继续开展大病保险工作。根据《江西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赣发改社会〔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卫农卫字〔2013〕25号)和《关于印发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补偿方案的通知》(赣市卫计基卫字〔2016〕2号)规定,并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继续开展大病保险工作。
  四、区外就医转诊备案程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原则,逐步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
  (一)向下转诊。鼓励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将急性病恢复期、术后恢复期及危重症稳定期等患者向二级医院及基层医疗机构转诊,下转患者凭上级医疗机构开具的向下转诊证明书,取消下转当次的住院起付线。&
  (二)向上转诊。&
  1.省、市级定点医院转诊。鼓励参合人员首先选择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转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签署转院意见后,由患者亲属或本人持患者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卡(证)到市立医院转诊窗口办理转诊手续,经办人员应对患者的参合身份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并向患者或其亲属告知相关政策。对因病情急、危、重的参合人员,可先住院,住院后应及时通知区农医中心并在一周内补办转诊手续。&
2.区域外住院备案登记。外出务工、外地探亲等在省外居住的,以及经省、市级定点医院诊治后需转省外治疗的参合人员,应在区农医中心办理区域外住院备案登记,并须在一周内通过电话等形式将住院情况告知区农医中心,出院一个月内到户籍所在的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报账补偿。
3.省外就医即时结报转诊。因病情需转省外医疗机构治疗的,省内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签署同意转院意见后,由患者亲属或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卡)到市立医院转诊窗口办理省外就医即时结报申请,填写《江西省新农合参合人员省外就医即时结报申请表》。市立医院转诊窗口在办理转诊手续时,应对患者的参合身份进行初审。外出务工、外地探亲等在省外居住的参合农民,经省外即时结报医院和区级经办机构共同确认患者参合身份后,可直接实行即时结报。&
  五、补偿程序&
  &(一)住院补偿
1.参合人员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持身份证、户口簿、新农合证(卡)等材料,在经治的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补偿。
2.参合人员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持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卡)及区外就医转诊证明等材料,在经治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补偿。
3.参合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在出院1个月内持身份证、户口簿、新农合证(卡)及住院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等材料,到户籍所在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补偿。
  4.除意外伤害、正常住院分娩、参加商业保险外,参合农民持身份证、户口簿、新农合证(卡)及《江西省新农合参合人员省外就医即时结报申请表》到省外即时结报医院就医并实行即时结报。&
(二)门诊统筹补偿。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应携带新农合证(卡)、身份证,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减免门诊医药费用。
(三)门诊大病(慢性病)补偿。患门诊大病(慢性病)的参合人员在每季度的第三个月,携带新农合证(卡)、户口簿、区农医中心审批的门诊大病(慢性病)证明、门诊病历、门诊发票及清单到户籍所在的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补偿手续。
(四)大病保险赔付。对符合大病保险赔付条件的,区农医中心根据新农合报帐材料计算大病保险赔付金额,并及时通知患者或其家属办理大病保险补偿手续。
抄送:市新农合办,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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