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肌肉抽样检测 文书什么怎么抽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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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冬枣的相关术语和定义、质量要求、抽样与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鼠李科枣属(Ziziphus jujuba Mill-dongzao.)的晚熟鲜食冬枣。
相关公告:国家标准委关于批准发布《食用盐...
&SN/T 6 进出口粮油、饲料检验 抽样和制样方法
本标准代替SN/T 9 进出口粮油、饲料检验 抽样和制样方法
相关公告:质检总局关于发布2016年第一批110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质检认〔号)
&Q/10ZHJK 001-2015 中海海洋(荣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食品级鱼油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级鱼油的要求、抽样、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毛鱼油为原料,经精炼等深加工,生产的食用级鱼油产品。
出口动物及其制品中玉米赤霉醇残留量检测方法 酶联免疫法(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动物及其制品中玉米赤霉醇残留量的抽样、制样和酶联免疫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动物及其制品(牛、猪、兔等内脏组织与肌肉组织)、乳粉和动物...
&SN/T 5 出口速冻蔬菜检验规程 第9部分:荸荠(实施)
SN/T 0626的本部分规定了出口速冻荸荠的抽样、检验方法及检验结果的判定。
本部分适用于以新鲜原料、经单体速冻工艺加工的出口荸荠片、粒及整只荸荠的抽样、包装标识、感官、...
出口干菊花检验规程(实施)
本标准代替SN/T
出口干菊花检验规程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食用干菊花的抽样、制样、包装、标志、感官、理化的检验方法,并对检验结果的判定、不合格产品处理、检验有效期、样品保存...
&SN/T 5 出口速冻蔬菜检验规程 叶莱类(实施)
本标准代替SN/T 7 出口速冻蔬菜检验规程 叶菜类
SN/T 0626的本部分规定了出口速冻叶菜类蔬菜的检验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出口速冻白菜类、绿叶菜类、葱韭类、芽菜类等叶菜...
绿色食品 产品检验规则(实施)
本标准代替NY/T
绿色食品 产品检验规则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的检验分类、抽样、检验依据和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的产品检验。
相关公告:农业部批准《苹果脆片》等1...
&CCGF 306.7-2015 接触食品用金属器皿及工具
本规范适用于接触食品用金属器皿及工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见表2。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
&CCGF 201.19-2015 食具消毒柜
本规范适用于食具消毒柜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家用和类似用途的食具消毒柜产品。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
&CCGF 304.4-2015 消毒剂
本规范适用于消毒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消毒剂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漂白粉、漂白液、次氯酸钙(漂粉精)、次氯酸钠、稳定性...
&CCGF 306.6-2015 啤酒瓶
本规范适用于啤酒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啤酒瓶(适用于玻璃啤酒瓶)。笨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
畜及畜产品中糖皮质激素残留量检测方法 酶联免疫法(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畜及畜产品中地塞米松、泼尼松龙、氟地塞米松、异氟泼尼龙、倍他米松、去炎松和氟米龙等糖皮质激素残留量的抽样、制样和酶联免疫测定方法。
出口炒货类食品检验规程(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炒货类食品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抽样、检验、检验结果的判定及不合格品的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出口炒货类食品的抽样检验。
相关公告:质检总局关于发布2015年第一批...
&DB12/T 494-2013 水产配合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配合饲料质量安全的监督内容、抽样、抽样记录、样品运输及样品检测。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配合饲料质量安全的监督与检测。
散料验收抽样检验程序和抽样方案
本标准通过变量的确定以及散料验收检验程序的使用,对散料验收抽样方案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这些抽样方案均服从合理费用下特定的操作特性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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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薯等级规格(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甘薯等级规格的要求、抽样、评定方法、包装、标识和贮运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鲜食甘薯的分等分级。
相关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166号 101项农业行业标准
洋桔梗切花产品等级
本标准规定了洋桔梗切花的质量分级、规格、抽样、检测方法、判定原则、包装和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洋桔梗切花生产、包装等各个环节的技术要求和生产、贸易中的等级评定。
&GB/T 2 八仙花切花产品等级
本标准规定了八仙花切花的质量分级、规格、抽样、检测方法、判定原则、包装和标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八仙花切花生产、运输、贮藏各个环节的技术要求和生产、贸易中的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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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ICP备号-1长春长客-庞巴迪轨道车辆有限公司& 吉林?长春?130000
  摘要:本文针对座椅舒适性进行分析研究。通过Measure测量软件建立座椅的数学仿真模型,记录模型的仿真数据,并对数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通过优化传统汽车座椅的设计经验以及对舒适性分析不足的情况为研究目的,从静态角度进行研究综分析如何满足人们对舒适性的要求。并围绕这个角度从座椅的研发阶段到设计阶段提出了新的思路和设想。
  关键词: 人机工程;座椅;H点;舒适性
  1.引言
  随着科技水平的飞速发展,生产力的迅猛提升。汽车这个曾经作为有钱人象征的存在更是走向了社会,被更多的人们所接受、所使用。人们对汽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更多的追求安全、舒适、动力性强、人性化是现代汽车设计所追求的最优目标。而直接将汽车的一切行驶状况以及我们平时在车内接触最多的汽车座椅更是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围绕人体保持坐姿状态时的体压分布、对坐垫受到压力之后产生的变形、对H点进行测量分析三大影响因素,系统说明了如何提高座椅的舒适性。
  2 保持坐姿状态时的体压分布
  体压分布是指体重在靠背和座垫上的分布情况,而人体的坐姿决定了体压的分布情况。以人机工程学为依据可以得出在人体坐姿处于最舒适的状态下,乘坐人员的体压分布应该满足以下要求:应该保证压力尽可能大面积地合理地施加到座垫和靠背上,以保证每一点的压强都比较小;压力的分布状况比较均匀连续,避免突然的数值相差较大的跳变。人体重在座椅上表现出的压力分布是不均匀的,应该在人体的各部位有不舒适的反应之前,根据人体各不同部分能够承受的压力的不同对其进行比较合理的分布。根据体压在座垫上的分布情况可以得出,人体的坐骨部分承受的压力值最大,从其周围向臀部外围所承受的压力逐渐减小,与座垫接触的大腿所承受的压力值最小。在靠背的腰靠部位上所分布的体压值是最大的。
  图1 背部体压分布
  如果人体长时间在一个位置保持坐姿不动,就会出现肌肉紧张的状态,这时只要稍微转动自己的身体,改变一下位置,就可以让肌肉的紧张状态得到缓解,让肌肉得到休息。所以根据以上原则,在设计中就应该考虑使用者能够时常变换自己的位置以及姿势,以此活动身体各部分的肌肉缓解压力。
  3. H点数模的建立与测量试验
  设计的产品需要满足人们的使用要求。每个人的身体尺寸都不同,任何针对一个人或是几个人的测量数据都不能作为设计的依据,不管是实验要求还是产品设计使用要求都是需要满足大多数人体的需求。我们将针对使用的群体经行抽样测量,在抽样测量后经行数据统计,在经过对样品数据分析后中找出具有代表性的能符合我们设计需求的数据。
  国家标准GB 10000-88《中国成年人人体尺寸》按照人机工程学的要求提供了我国成年人人体裸体尺寸的基础数据。在我们运用标准给出的测量数据是,需要将这些外在因素对测量结果的影响考虑在内。根据国家标准CB/T 14779-93提供了坐姿人体模板功能设计要求,如表2为中国人体模板功能尺寸(单位:mm),表1列出了男性、女性身高分级情况。男性、女性身高分级情况。
  表1 男性、女性身高分级表
  在实际生产和试验中H点的计算时,需要以国家标准的数据为基准,借助模板上数据尺寸。选择适合汽车座椅使用要求的最佳百分位值,利用有效的模板数据尺寸来作为汽车座椅设计输入的依据,得出座椅尺寸的相关设计输出。我们将两个特殊百分位的模板户、数据作为人体模型的最大输入和最小输入,然后在对最佳舒适H点区域经行计算,我们得出来的设计结果将在两个百分位之间,这样就能使座椅满足90%以上的人们的使用要求。
  表2 人体模板功能尺寸位置
  依据图2建立坐标系,以点为坐标原点。这样我们就可以得出H点与X、Z有关的数学表达式:
  从公式(3.1)可以看出,H点的位置X、Z与加速踏板与汽车底板的夹角(&1)小腿轴线与加速踏板的夹角(&2)和大腿轴线与水平方向的夹角(&9)等关节角有关,以及人体测量的线性尺寸L2、L3、L4、L5,和有关;而从公式(3.2)可以看出,H点的位置X&、Z&与加速踏板与汽车底板的夹角(&1)、大腿轴线与小腿夹角(&3)和大腿轴线与水平方向的夹角(&9)等关节角度有关,以及人体测量的线性尺寸L2、L3、L4和L5有关。
  4.体压(坐塾、靠背)的试验
  体压分布是指将汽车座椅对乘客身体支撑部分压力的大小分布。根据医学知识,因为坐骨结节比较粗壮,在此处分布的血管很神经很少,因此能够承受大压力也比周围的肌肉大,所以这是最能够承受压力的部位,一半以上的体重应该由骨盆下的两块面积25的坐骨结节承受。
  图3 理想状态下人体压力分布曲线
  座垫上的体压部分原则是在人体的坐骨处承受的压力值是最大的,从其周围往臀部外围的方向所承受的压力逐渐减小,与座垫接触的大腿所承受的压力值最小。图3给出了座垫上理想的体压分布曲线示意图,其中的一圈圈的闭合曲线是等压线,竖直的压力差是Pa。
  实验结果:
  坐垫部分:除了臀部有压力集中点外没有集中的高压力区。坐垫接触较好。
  靠背部分:没有集中的高压力区。靠背接触有一些明显空隙。
  5. 理想座椅设计
  理想座椅设计主要分为以下5点:
  (1)座椅要能合理的分担人体的重量
  人在坐到座椅上的时候其重量主要臀部来平均分摊身体的重量,而背部可以借助座椅靠背使腿部获得更大的操作力。人坐在座椅上的时候是要完成驾驶车辆的工作,所以我们要求人在坐稳后上身应保持稳定,座椅要对人能提供相对稳定的支撑,还要有足够的包裹性,避免使力集中作用在人身上的某一点。
  (2)座椅填充物材料选择
  现代工艺中主要采用发泡泡沫来做为座椅的填充物。在实际生产中可以根据工艺规定的工艺参数来控制发泡的温度、酸和醚等混合材料的多少,控制发泡时间等非材料性的因素,最终生产出软硬适合人体乘坐的泡沫。
  (3)座椅坐垫的深度
  座垫的深度应能保证臀部与大腿的大邰分得到全部的支持。一般应保证在人坐下后调整坐姿使背部、臀部都与坐垫紧密的靠在一起,座垫前边沿与小腿之间有1/2拳距左右的间隙为宜。座椅前缘应造型光滑不要有棱角存在。
  (4)座椅坐垫的宽度
  座垫的宽度应大于人体臀部宽度,不论驾驶员的身材如何,都能使驾驶员能自如地调整坐姿。使坐垫可以对乘坐人员的臀部起到有效的包裹及对臀部提供侧面支撑的效果。
  (5)座椅坐垫的倾角
  坐垫不应是水平的,应造型成前高后低略微倾斜,以防止驾驶员在汽车行进的过程中受到颠簸时,臀部被向前抛而坐不稳。但倾斜的角度不要过大,这会对驾翻造成影响,让人感觉像是仰躺在座椅中。倾角的大小要使乘坐人员可以自由的变姿势而不致滑脱为适宜。
  (6)座椅靠背的倾角
  因为每个人的工作习惯不同,所以我们要求座椅靠背的倾斜角应是可以变化的随人们的需求不同可以自己调节。
  本文中通过体压分布测试和振动舒适性试验研究汽车座椅舒适性。通过体压分布测试,获得平均压强、总压力和接触面积等体压分布量化指标,并分析静态体压分布的特征和动态体压分布的变化规律,结果表明动态工况下除最大压强以外的其它体压指标均大于静态工况,且随车速增加而增加。而通过振动舒适性试验,分析动态体压分布与振动的相关性,结果表明平均压强与振动加权加速度有很强的相关性。
  参考文献
  [1]GB10000-88中国成年人人体尺寸国家技术监督局.
  [2] 安田滋;车辆用座椅舒适度的评价,国外铁道车辆,1995年第一期.
  [3] 周一鸣,毛恩荣;车辆人机工程学,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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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食品安全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取样品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委托书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  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任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第十九条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保存。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  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第二十三条 抽样人员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食品安全抽样的,应当报告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 检 验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并取得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接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相关要求入库存放。  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及时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  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经组织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除按照相关要求报告外,还应当及时通报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通知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不在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但在同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通报。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在其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应当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抽检地与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抽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及时通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或者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应当逐级报告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检验结论的通报和报告,不受本办法规定时限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  第三十五条 复检机构应当在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样品保存条件从初检机构调取样品。  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复检申请人应当在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初检机构提交复检机构名称、资质证明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决定书等材料。  第三十六条 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当自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报告。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认可初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机构不得予以复检:  (一)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第三十八条 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抽样产品的真实性。  食品生产者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nbsp&nbsp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第<input type=text size=1 maxlength=4 name=toPage value=2 onkeypress=' if (event.keyCode==13 ){ if ( this.value <= 1 )
window.location.href="111725.html"; else if(this.value 页&&共&3&页浅谈食品检验抽样方法--《中国卫生标准管理》2016年07期
浅谈食品检验抽样方法
【摘要】:确保食品安非常重要,其检测工作可以使用具体化指标检测样本是否符合规定,检查食品中不应该含有对于人体后有害的成分,杜绝消费者罹患相关疾病,同时也防止了危害后代健康。由此能够看出食品检验的重要性,结合实际情况,本文就食品安全抽样方式进行全面论述,旨意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参考资料,现报告如下。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R155.5【正文快照】:
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所关注的问题。可以这样说,食品为民生之根本[1],自古以来就被视为国泰民安的标志。但值得说明的是,现如今的人们在享受美味的同时[2],也面临了来自自然环境内有毒物质的危害,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大量农副产品受到了污染。由此能够看出,使用有效方式,对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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