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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村户口养老保险新政策,农村养老金细则
山西省农村户口养老保险新政策,农村养老金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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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养老保险金,即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山西省农村户口养老保险新政策,农村养老金细则》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山西省养老保险查询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简介:  前身为山西省劳动厅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成立于1988年10月,是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直属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01年12月,山西省劳动厅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更名为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中心的主要职能,一是负责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对全省11市企业养老保险的基金征缴、管理、基金调剂、养老金发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二是直接经办煤炭、电力、铁路、金融、邮电、水利、有色、民航等八个行业和转制事业单位的108.3万人员(其中:在职81.8万人,离退休26.5万人)养老保险业务。  E-mail:sxsbxxzx@public.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162号  邮编:030001  相关阅读:主要职能  一是负责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对全省11市企业养老保险的基金征缴、管理、基金调剂、养老金发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是直接经办煤炭、电力、铁路、金融、邮电、水利、有色、民航等八个行业和转制事业单位的108.3万人员(其中:在职81.8万人,离退休26.5万人)养老保险业务。  发展历程  20年的风雨历程,20年的改革探索,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和管理日臻完善,对促进国有企业改革、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确保了百万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筹措资金,对全省的历史拖欠分阶段、分步骤进行了全面的补发。  ――覆盖范围从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向多种所有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扩展,2005年参保人员达到285万人。  ――基金征缴收入逐年增加,从2001年的43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93.5亿元。“十五”期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收入实现了年平均增长21%的好成绩。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不断加强,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全省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进一步加强,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已达20个月。  ――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稳步推进,进入街道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达到了57万人,企业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十一五”期间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新阶段,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工作任重而道远,中心全体职工信心满怀,决心在省政府和省劳动保障厅的领导下,积极进取,开拓创新,狠抓落实,为促进山西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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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创业是一种劳动方式,是一种无中生有的财富现象,是一种需要创业者组织、运用服务、技术、器物作业的思考、推理、判断的行为。《2017年山西省农村创业扶持政策及国家补贴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山西省农村创业扶持政策  从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进一步推动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该省今年推出8项优惠政策,重点落实“就业促进计划”和“创业引领计划”。  据介绍,这8项优惠政策包括:税收返还、小额贷款贴息、创业实训补贴、经营场地租金补贴、创业就业补助、创业园区一次性建设补助、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小微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等。  根据优惠政策,山西省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以享受最长3年、每年最高2000元的经营场地租金补贴;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按带动人数,享受每人最高1000元的创业就业补助。  而对于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只要符合条件,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享受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财政补贴;个人经营贷款10万元以内、与人合伙经营贷款15万元以内,可享受贷款贴息等。  此外,企业和社会组织利用自有创业场所、资金、技术、项目、联合会等资源,对高校毕业生开展不超过六个月创业实训,根据成功创业人数,每人给予最高5000元的创业实训补贴。“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占园区总户数70%以上”或“入驻高校毕业生户数20户以上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创业园区,给予园区每户最高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2017年山西省农村创业国家补贴解读  一、优惠政策类  水电等政策  1、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发展养殖  2、免收地下水资源费  3、享受农业用电价格  二、动物防疫补贴政策  1、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  2、畜禽疫病捕杀补助政策  3、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4、猪定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  三、农机补贴政策  一般农机单台不超5万,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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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村宅基地政策都有哪些规定呢?
10人阅读 来源:律师365
当我们拥有后就可以根据自己意愿处理土地,但是土地的利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农村的亦是如此。就如农村集体土地中的,必须遵守宅基地的管理办法。那么政策都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就由律师365的小编针对此问题做相关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山西省贯彻执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农村村庄和集镇。县城不适用本办法。第二条村镇建房必须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尽量利用村镇内旧宅基地和空闲地。不准在文物古迹和自然风景保护区建造居民住宅和生产用房。第三条村镇一切宅基础、空闲地均属集体所有,应按村镇规划,统一调拨使用。村镇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出租和相互转让。任何人不得以历史上颁发的房窑土地证及其他契约、证件,提出对宅基地的所有权要求。第四条村镇一切建房占地,都必须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或。第二章村镇规划第五条村镇建房,应当在村镇规划的统一指导下,有计划地进行。规划应考虑到生产、人口发展等因素,可先粗后细,首先解决合理布局、控制用地的问题,然后进行详细的规划。第六条村庄规划由村民委员会(或农业合作社,下同)制订,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或社员代表会、社员大会,下同)讨论通过。集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制订,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和镇的规划均由县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镇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在村镇规划未批准以前,一般不得建房。执行规划中遇到的问题,由县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决。第七条村镇规划,应按一九八二年一月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农业委员会发出的《村镇规划原则(试行)》制订。村镇各项建设要充分利用原有设施,挖掘原有村镇用地的潜力。必须扩建或新建时,须尽量利用坡地、荒地、薄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水地、菜地、果园。提倡和鼓励建造楼房。村镇内各项建设用地,可参照以下比例,因地制宜,加以确定。集镇及乡所在地为:居住建设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四十五至五十五;公共建筑占百分之十至十五;道路、绿化占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生产建筑及其他占百分之十五至二十五。一般村庄为:居住建设面积占村庄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十至六十;公共建筑占百分之十左右;道路、绿化占百分之十五至二十;生产建筑及其他占百分之十至二十。第三章农村建房第八条农村居民建房占地,每户不得超过三分。城市近郊,菜区,人均耕地不足一亩的平川地区,不得超过二分。在人少地多的边远山区、山庄窝铺,可适当放宽。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上述限额,具体规定每一个村、镇居民建房占地标准,并报省土地管理机关备案。第九条农村居民建房,占用耕地的,按照所占土地年产值的四倍,向农业合作社(即有的地区性经济组织,下同)缴纳一次性宅基地使用费。土地年产值计算的方法是:根据所占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牌价或议价(指没有国家牌价的农产品)。占用旧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非耕地的,按照全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亩产值的二倍计算。非耕地是指本办法颁布前,连续三年以上不耕种的土地。盖楼房者免缴宅基地使用费。第十条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住宅。多子女户(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后出生的子女,以及已出嫁和招赘出去的不予计算)需要分居的,不管有几个子女,只批给一处新宅基地;现有住宅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其超过部分达到规定标准一倍的,不另批给新宅基地。违反计划生育的超生户,不批给新的宅基地。第十一条由于村镇规划或其他原因迁建新居的,在新居建成半年以内,必须处理掉原有建筑物,把旧宅基地退还集体。第十二条农村居民,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和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建房需要宅基地的,须向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占用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代县级人民政府发给宅基地使用证;占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发给宅基地使用证。第十三条禁止借扩占宅基地。由于买卖房屋而转移的,买主应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先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并按第九条的规定缴纳宅基地使用费。没有上述宅基地变更批准手续的,税务部门不得办理税契。第十四条农村多种经营专业户具备下列条件者,得在住宅以外申请生产性建房用地:(1)现在农业生产已充分利用宅院空间,无潜力可挖,而资金、劳力足以继续扩大生产者;(2)新的专业户或联营专业户,资金、劳力、技术足以进行超过宅院空间容纳的生产规模者。此项用地应本着有利生产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由专业户向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占用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或村内空闲地的专业户,应按照第九条规定的计算办法算出所占土地的年产值,逐年向农业合作社缴纳土地使用费。该项生产停止后,即应将所占土地交回农业合作社。专业户经营对环境有污染的生产项目,应由县级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否则不许占地。第四章集镇非农业户建房第十五条集镇内非农业户住房用地的面积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参照当地城镇居民的平均居住水平作出具体规定,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二分。集镇内非农业户居住用房占地,须向村民委员会申请,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向农业合作社缴纳一次性宅基地使用费。第十六条集镇内非农业个体经营户,建设生产性和商业性用房占地,应根据集镇规划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从严掌握。集镇内非农业个体经营户建房用地,须向村民委员会申请,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应根据占地面积,按年产值逐年向农业合作社缴纳土地使用费。经营停止后,所占土地应交还农业合作社,其房屋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与经营者协商处理。第五章乡镇企业及其他公共建房第十七条乡镇企业(即原社队企业)及其他合作企业占地,要严格控制,实行有偿使用。其申请程序、审批权限、土地补偿标准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山西省贯彻执行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占用土地呈报的文件资料,可适当简化。第十八条砖瓦、石灰、取土、采石、挖砂等项生产,应充分利用不宜种植的山坡、土丘,一般不得占用耕地。确需占用少量耕地的,必须按土地的年产值逐年向农业合作社缴纳土地使用费。同时,必须按土地年产值的二倍向农业合作社缴纳一次性垦复基金,专门用于恢复土地的耕种条件,或另造新地。第十九条乡镇企业及其他合作企业占地,只出土地补偿费,不出安置补助费。土地所有权仍属农业合作社所有,企业停办后,应无偿把土地交回被占地单位。所占土地的农业税,在国家未核减以前,由占地单位负担。第二十条村镇规划内为本村镇居民服务的教育、卫生、文化及其他公共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出土地使用费。但要严格控制占地数量;要建造楼房。第二十一条全民所有制单位,包括同乡、镇联营的企业在内,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第六章奖惩第二十二条对认真执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认真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经批准,同村民委员会私订协议占用土地,占地协议无效,土地退回被占地单位,对双方的主管人和直接责任者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任何单位或个人抢占、侵占土地进行建设的,责令其退还所占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并赔偿被占地单位的经济损失,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各处以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三)买卖、出租宅基地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宅基地由农业合作社收回,并对双方当事人和中间说合人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迁建新住宅应当退出旧地基而逾期不退的,责令退出,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五)超越审批权限和用地限额批准占地的,审批无效,对审批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上述各项罚款,由乡、镇人民政府缴纳县级财政,然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拨给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百分之二十,乡、镇人民政府百分之三十,作为执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经费,包括用于奖励。第二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和农村干部在审批土地过程中,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制裁、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依法惩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收取的宅基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和土地补偿费,只能用于土地基本建设,开辟新的生产门路,发展生产,不准纳入分配和移作他用。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过去颁布的有关村镇建房的占地办法、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对过去在村镇建房中违反政策多占滥用土地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加以处理。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颁布并组织实施,由省土地管理机关负责解释。以上就是山西农村宅基地政策的全部内容,在农村使用宅基地必须严格遵守上述的各项条款。如果有申请或改造宅基地房屋的需求的话,就需要及时提交申请材料并做好登记工作,合理合法的利用宅基地,切不可出现违规用地的情况。如果您还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疑惑,可以登入律师365网站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延伸阅读:
吉安宅基地律师律所: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区域:江西/南昌/擅长交通事故律所: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区域:江西/赣州/章贡区擅长土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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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农村宅基地的买卖国家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只能卖给本村没有宅基地并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否则不予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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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农村养老政策有所变动,每月1200元加200补贴!&& 正文
2017年农村养老政策有所变动,每月1200元加200补贴!
俗话说:“养儿防老,多子多福”,这些都是老一辈人留给我们的观念,但是近年来却受到了不少人的诟病,养儿不能防老,还得靠社会福利,那么这两种观念谁对谁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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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养儿防老,多子多福”,这些都是老一辈人留给我们的观念,但是近年来却受到了不少人的诟病,养儿不能防老,还得靠社会福利,那么这两种观念谁对谁错?其实两者都没有错,在特定的历史情况下,两者得放到实际的社会现实情况中去,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社会福利养老已经是趋势了,特别是2017年,农村养老政策又迎来了新变动,那么现在农村养老都有哪些政策呢?都可以领取哪些补贴呢?1、养老金基础上调社会物价的上涨,养老金也必须跟着上涨,虽然即便没有缴纳过养老保险的老人每月也有90元的养老金,如果以前按照规定缴纳养老金,现在退休后每个月都能领1200元养老金。这对于普通的农村家庭来说已经算是不错的啦!2、高龄补助对于农村年龄较大的人也有额外的补助,像80岁-100岁之间有不同的补贴额度,到了80每个月就能多领200元,这对于很多高龄老人还是很实惠的。3、养老保险可以一次性补齐在新政策下,农民朋友可以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金94428元,到养老年龄后最多每月可领取1600元养老金。对广大的农民朋友来说,这样的新政策上是否能满足大家的需要呢?未来将会越来越好,我们翘首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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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村宅基地政策都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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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属于村里的,虽然所有权归大家所有但是使用者仍需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为了规范化的使用宅基地,各地区的政府相继的出台宅基地的管理政策,那么在省政策都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就由律师365的小编为您做相关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山西省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的意见通知: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1、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2、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3、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超计划批地。各县(市)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1、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2、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3、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 )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各地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县(市)、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 、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4、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 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5、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1、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县市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村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2、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 。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3、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对农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县(市)、乡(镇)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省(区、市)及市、县应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增加耕地面积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1、加强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土地国策国情和法规政策,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2、严格日常监管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 要强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职能,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根据上述的山西省农村宅基地政策我们可知,宅基地的使用必须本着土地集约的原则,合理的利用规划,并根据宅基地的管理办法实事求是的按照土地用途申请利用宅基地,最大程度的规范化使用宅基地减少违规用地现象。更多您可以登入律师365网站咨询相关的律师。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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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农村宅基地的买卖国家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只能卖给本村没有宅基地并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否则不予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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