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关停企业定义后没用完的易制毒化学品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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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证件有效期:有效期:一年&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
4.设定依据: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发布机关:商务部。发布日期:)第二条、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机关:国务院,发布日期:)
5.审批条件: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1、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3、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6.申请资料: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 一、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书)复印件;&&&2.营业执照副本;&&&3.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4.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副本;&&&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书)复印件;&&&2.营业执照副本;&&&3.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4.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副本;&&&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6.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者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8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五楼514窗口。
8.审批决定机关:
商务部审批、省外经贸厅
9.审批程序:
通过“两用物项合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 (.cn/tecp/corp_index.jsp)进行在线申报,填写《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
资料齐备后,市、区外经贸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外经贸厅&
10.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5个日
11.审批收费:
12.审批表格:
13.年审或年检: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咨询机构:咨询机构:禅城区经济促进局
投诉机构:禅城区经济促进局监察室咨询电话:咨询机构:禅城区经济促进局
投诉机构:禅城区经济促进局监察室当前位置:> > >
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办资函[2009]77号【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进和完善外资管理工作,调整外资进出口管理职能,进一步理顺内外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关系,我部决定自日起由机电和科技产业司(以下称产业司)对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业务实行归口管理,同时该业务的技术平台由原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系统调整为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为保证调整后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根据现行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需通过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进行申报,申报前需开通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系统权限方可使用,具体开通办法可咨询010-或登陆系统http://.cn查看开通流程。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进出口目录第二、三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报我部产业司备案。  四、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进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我部产业司审核。  五、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出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我部产业司审核,并进行国际核查。  请各省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及商资电(号通知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商务部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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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三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指南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4〕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加强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请督促相关企业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6月16日
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指南
为指导企业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防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2〕7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1.2& 企业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适用本指南。
1.3& 企业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国家规定的易制毒化学品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
1.4& 企业应当履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社会责任,积极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并鼓励员工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及时反映易制毒化学品可疑交易线索等异常情况。
2.1& 企业应当认真履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销售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在内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人员职责;员工在5人以内的微型企业至少应当明确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职责。
2.2&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第一责任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了解有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了解本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的基本知识,使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各项规定;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体系,批准实施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设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机构,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等设备设施符合国家规定和要求;保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报告等资料的内容真实;检查各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执行与完善情况;积极推进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化工作。
2.3& 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分管负责人应当学习并组织本企业贯彻落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学习并掌握本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基本知识,组织制定和审核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分部门规章制度、各岗位责任制度,组织企业易制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检查易制毒化学品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生产、储存等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组织从生产(或采购)、储存到销售(或自用)的易制毒化学品流向清查工作,组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持续改进和信息化工作,及时通报、报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组织编制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定期报告等资料。
2.4& 销售负责人全面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管理工作。销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学习并掌握本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基本知识,组织制定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程序及管理制度并监督销售人员严格遵守,组织建立健全销售台账、档案及销售信息系统,检查台账记录和档案整理情况,定期组织易制毒化学品库存销售盘点,及时通报、报告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情况。
销售人员应当了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掌握本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基本知识,严格遵守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和程序,做到按规定留存的买方资料完整有效,销售记录无漏项,台账、档案整齐有序,保证易制毒化学品销售记录清晰、相互衔接可追溯。
2.6& 储存管理人员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保管工作,应当熟悉本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存储和出入库制度,做到出入库记录完整、记录台账清晰,做到票据、账面记录与实物相符,要经常检查易制毒化学品的存放和安全设施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报告、采取措施处理。
2.7& 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出管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产成品登记入账制度,做到准确、及时记录每班次投料、产成品数量等,做到及时办理产成品入库和签收,做到产成品记录和入库签收凭证账目完整、清晰。
2.8& 采购人员负责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原料的购入管理工作,应当了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掌握本企业所购易制毒化学品基本知识,应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原料入库入账制度,做到货物来源合法、货物与卖方发货凭证相符,做到及时办理货物入库和签收。
2.9& 接触易制毒化学品的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了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掌握本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的基本知识,严格遵守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按照本岗位职责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相关工作。
3& 管理机构及职责
企业应当设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机构。根据企业实际,可以设专门机构、挂靠机构或者非常设机构,由易制毒化学品分管负责人领导,至少配置一名专职或者固定人员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机构日常工作。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组织、监督工作,承办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分管负责人交办的工作,检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执行及各类台账记录情况,开展易制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编制、报送企业易制毒化学品情况报告和信息报表等。
4& 采购管理
企业采购易制毒化学品,应选择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或备案资质的供货方,依法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等相关手续。
4.2& 企业采购易制毒化学品原料,其原料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选择有相应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供货方,按照危险化学品有关安全要求进行运输。
采购的易制毒化学品,其包装必须标明易制毒化学品的规范名称、化学分子式、成分和含量。采购的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原料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必须附有按照国家标准编制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4.4& 采购的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原料须及时入库入账。入库时应严格核对品种、数量、规格、包装等情况,并做好相应记录。
5& 生产和储存管理
5.1& 建立易制毒化学品产成品登记入账管理制度。应记录每班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投料、产量等数据,办理产成品入库手续,记录资料和入库单及签收凭证应整理为产成品登记台账(参见附件1)及档案。
5.2& 易制毒化学品储存由专人管理,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实行“双人双锁,双人领取”。
5.3&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编制易制毒化学品储存禁配表(参见附件2),由储存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同时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要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内,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储存方法、储存数量和安全距离,实行隔离、隔开、分离储存。
5.4& 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须凭出入库单据(参见附件3、附件4)办理出入库,查验出入库易制毒化学品品种和数量,履行出入库签收手续。应记录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时间、品种、数量,以及入库时来源和出库时去向等要素。记录资料和出入库单据应整理为出入库台账(参见附件5、附件6)及档案。
5.5&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库存盘点,认真核对账面数与实物数并记录清查结果(参见附件7)。发现易制毒化学品库存量与出入库数量不符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发现被盗、丢失应立即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案。
5.6& 企业应当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设施的完整性。生产、储存设备设施要符合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要定期检查设备设施使用状况,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必要时进行更新。
5.7& 储存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企业的储存设施(包括租赁的)要保证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储存要求。无封闭墙体的简易棚不得用做仓库,仓库应配置防盗报警等监控设施,并有专人值守。
6& 销售管理
6.1& 销售管理是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重要环节,要严格按照许可或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当需要销售许可或备案范围外的品种或者销售数量发生较大变化的,要办理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变更手续;企业不再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要及时办理证件注销手续。
6.2& 依法核验购买方资质。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时,应按规定查验购买方的购买许可、备案证和购买经办人身份证。对符合条件的购买方,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和购买方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参见附件8),留存上述资质证明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6.3& 规范销售资料的管理。应根据销售记录、留存的复印件、销售合同、发货单等销售资料,填写、建立销售台账(参见附件9、附件10)及档案。销售资料存放设施、计算机销售信息系统要安全可靠。
6.4& 企业销售的易制毒化学品,其包装必须可靠,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装必须标明易制毒化学品的规范名称、化学分子式、成分和含量;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必须附有按照国家标准编制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7& 培训教育
企业要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培训教育制度。依据不同岗位类型,制定培训教育目标和考核要求,制定包括学习内容、时间安排、参加人员范围等事项的年度培训教育计划。要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记录培训情况。企业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方面的遵纪守法教育活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培训教育应以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企业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及工作程序为内容,结合新形势要求,注重联系实际。要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并不断改进。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要带头参加本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培训教育活动;生产、储存、销售部门负责人及管理、技术人员,每年至少要参加一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技术、生产、销售的负责人还应当参加专门的考核,取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颁发的易制毒化学品知识考核合格证明后方可任职。
8& 信息填报和违法违规行为举报
8.1& 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以纸质和登录安全监管部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两种方式,提交包括本企业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年报。应当按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上报本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
8.2& 企业上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和年报要做到及时、准确,上报材料和年报须有企业签章或主要负责人的签名等确认手续。
8.3& 企业要建立易制毒化学品违法违规举报奖励制度。举报情况属实的,企业应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属于严重违法的,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9.1& 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各项台账及档案、资料,至少应保存3年备查。要逐步建立各项台账及档案、资料的电子文档,实现信息化、动态化管理。
9.2& 本指南附件1至附件10,包含易制毒化学品从生产、储存到销售环节的流向管理基本要素,其表格式样供建立本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相应记录台账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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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林所近期加大对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企业的检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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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闲林街道 &点击率: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格易制毒化学品管控工作,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近日,闲林所民警深入闲林辖区工厂企业对杭州醇远香食品有限公司、杭州东方表面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多喜膳食品有限公司三家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进行了检查。  一是开展安全使用检查。闲林所深入生产、储存、使用现场,对企业在生产中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证照是否齐全,专管人员是否到位,工作职责是否明确,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大多数企业都能规范有序的经营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但个别企业还存在仓储管理不规范,视频监控保存不足30天等安全隐患。我所当场提出了整改意见,要求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企业限期整改落实。二是开展易制毒化学品宣传教育。闲林所民警对企业负责人、主管人员、采购人员、操作员、仓储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再教育。  通过此次对涉及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检查,进一步促进了闲林辖区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企业规范、合法营业,及时堵塞监管漏洞,剔除安全隐患,有效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杭州市余杭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主办 杭州市余杭区信息化管理中心 承办 备案编号:浙ICP备
建议使用IE6.0以上浏览器,以上分辨率浏览关于公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内容页面
关于公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的要求,国家局于2010年组织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重新许可。现将经许可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规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严防产品流入非法渠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和中国麻醉药品协会报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库存情况。
  三、原麻黄素定点生产企业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生产许可或未获得生产许可的,有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监督企业不再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对企业原有库存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登记造册,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后,按规定售完为止。
  四、国家局之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单方制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管安〔号)和《关于公布麻黄素原料药以及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定点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国药管安〔号)同时废止。
  附件: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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