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法律有哪些法律规定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超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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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综合 (一)基本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节选 )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一综合  (一)基本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节选 )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9.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10.国务院印发普惠金融发展规划,鼓励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网络金融产品销售等互金服务  11.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自律公约/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倡议书  1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13.法询金融专栏:关于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模式  (二)整治政策合集  1)总方针  1.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关于印发《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做好2016年上海市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4.法询金融专栏:详解一行三会近期最严整顿、列举10部监管文件  2)非银行支付机构  1.关于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  3.非银行支付机构自律管理评价办法(试行)通知  4.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5.非银行支付机构个人支付帐户实名比例核查工作要求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开展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7.务专项核查的通知  8.法询金融专栏:网络支付实名制  3)P2P网络借贷机构  1.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方案  3.杭州市网络借贷机构风险排查工作方案  4.广东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方案  5.关于加强北京市行业自律管理的通知  4)与互联网企业合作从事金融活动(涉及非法集资)  1.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关于请加强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销售企业私募债行为监管的函  3.关于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监管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5.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发言材料  5)股权众筹  1.《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29号)  2.关于征求《广东省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3.法询金融专栏-股权众筹  6)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  1.深圳证监局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自查整改的通知  2.湖南证监局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与互联网企业进行业务合作的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3.上海证监局关于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4.关于北京辖区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5.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情况摸底排查工作底稿  6.法询金融专栏--各地证监集合清理互金门户:投顾行为、 网上开户、参股P2P平台、私募线上发行等皆重点整治  7) 互联网保险  1.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四个分领域工作方案的通知  2.关于开展上海市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二各主要地区和城市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政策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年)的通知  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构建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三年行动计划(年)的通知  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5.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互联网+”行动计划(年)的通知  6.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  7.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8.天津开发区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行动方案()  9.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条例  1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12.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1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1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  1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  16.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节选)  17.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367  18.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  19.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2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1.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  2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吉林省“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  2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互联网+”行动计划(年)的通知  2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25.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通知  26.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印发《黄浦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27.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  28.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  29.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30.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31.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  32.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三专项法律法规  (一)支付机构类  1.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支付清算综合服务平台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  4.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5.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6.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7.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  8.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  10.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11.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  12.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1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  14.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  15.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16.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17.支付结算办法  18.决定对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的公告  19.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20.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21.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22.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  23.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24.关于进一步加强预付卡业务管理的通知  25.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  26.关于建立支付机构监管报告制度的通知  27.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风险防范指引  28.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  29.国务院新规:申请颁发第三方支付牌照,将减少2步骤  (二)P2P网络借贷  1.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法询金融专栏---P2P网络借贷机构  3.法询金融专栏-我国P2P借贷业务各个环节的细分  4.上海个体网络借贷(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试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6.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  8.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  9.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2.关于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  13.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  15.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6.法询金融专栏---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  17.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节选  18.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节选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节选)  20.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小额贷款类/征信  1.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  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3.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4.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  5.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6.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7.征信业管理条例  8.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关于征求《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草稿)》意见的通知  9.参考牌照大全-法询金融专栏:关于个人征信  (四)众筹(17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四部委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节选)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12.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3.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  14.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  15.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16.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17.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五)虚拟货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节选)  2.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  3.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4.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5.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6.“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  7.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8.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9.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六)互联网保险  1.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  2.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  3.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4.加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方案  5.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节选)  7.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筹建期治理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8.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9.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  10.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11.法询金融专栏:互联网保险牌照介绍  (七)网络基金销售1.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  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  4.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  5.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7.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8.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9.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11.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2.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试行)  1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6.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试行)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8.资产管理行业“互联网+”行动计划  19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20.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1.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八)互联网信息服务法规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3.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4.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  5.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6.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九)其他  1.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2.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3.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5.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6.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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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43 来源: 互联网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其非法集资行为基本是一致的。纵观股权类众筹,如果采用具有一定吸引力的模式,那就必须公开或者超过200&人,就有可能直接触犯擅自发行股份罪。
   2013 年可以被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今年以来,我国的线上支付、网络信贷等金融服务进入发展井喷期,在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P2P 等多个领域,中国市场的规模已跃居世界第一。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长的产业链。
  按照资金的流向来划分,互联网金融包含了资金的募集(包括股权和债券类)、理财、支付、网络货币、金融信息服务等多个环节。资金募集的模式包括P2P 贷款、众筹、电商小贷等;理财包括互联网公司与券商合作发行产品如佣金宝,与基金合作的货币基金如余额宝以及银行推出的各类网上理财产品等;支付包括网上支付和移动支付;网络货币包括曾经疯狂一时的比特币、莱特币等电子货币;另外还有一些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主要是利用互联网已经成熟的技术和思维在金融细分领域中的应用。
  下面对一些比较常见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和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介绍:
  一、互联网金融模式
  (一)P2P 网络贷款
  P2P 网络贷款,即点对点信贷,指的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实现直接借贷。
  我国最早的P2P 平台是2007 年成立的上海拍拍贷。其采用了欧美典型的中介形式,平台不提供担保。目前P2P 平台比较著名的有:陆金所、宜信、翼龙贷、人人贷、红岭创投、惠人贷等。
  由于征信体系不健全,为取得投资人的信任,我国的P2P 平台大多采用保本模式。有的平台引入外来投资担保机构,如果出现账款逾期或坏账,由担保机构向投资人偿还,担保机构再向借款人追偿。有的平台向借款人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坏账损失。
  由于利用网络优势,P2P 网贷交易快捷,主要面向借款额度低、大银行因成本考量不能惠及的小微人群。P2P 解决了部分小微用户融资难的问题,获得小微用户的喜爱。我国P2P 平台成长迅速,目前,P2P 平台数量大约有上千家,贷款规模上千亿元,很多平台获得了风险投资。通过P2P 网贷,来自富裕地区的资金向较为落后的区域流动,解决了部分小微企业营运资金的流转,增强了对落后地区的资金支持。另外,P2P 网贷利率的公开透明对民间高利贷行为形成有力驱逐。
  2013 年,P2P 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又大规模倒闭。2013 年约有七、八十家平台跑路,引发很多刑事和民事案件。
  P2P 网贷平台主要面临的就是非法集资的问题,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刑法》中规定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具体情况之后会做详细分析。
  (二)众筹
  众筹,是指个人或小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大众筹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其项目投资人可能来自世界各地。根据众筹的筹集目的和回报方式,可以分为商品众筹和股权众筹两大类。我国知名的众筹平台主要有:点名时间、追梦网、天使汇、大家投等。
  一个众筹项目的完整运作,离不开三类角色:筹资人、平台运营方和投资者。筹资人,又称项目发起人或项目创建人,在众筹平台上创建项目介绍自己的产品、创意或需求,设定筹资模式、筹资期限、目标筹资额和预期回报;平台运营方,负责审核、展示筹资人创建的项目,提供各种支持服务;投资者,选择投资目标,根据项目设定的投资档位进行投资后,等待预期回报。
  众筹网站的收入源于自身所提供的服务,绝大部分的众筹平台实行单向收费,只对筹资人收费,不对投资人收费。盈利来源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交易手续费、增值服务收费、流量导入与营销费用。
  众筹在我国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
  第一,众筹模式的参与对象十分广泛,如果引发诉讼,波及面很大,甚至是集团诉讼。
  第二,可能存在资金池风险和项目发起者的违约等风险。若众筹平台在无明确投资项目的情况下,事先归集投资者资金,形成资金池,然后公开宣传、吸引项目上线,再对项目进行投资,则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若平台在投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资金池中的资金转移或挪作它用,更有导致集资诈骗罪的可能。
  第三,法律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众筹平台没有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但实际上一些平台往往充当支付中介的角色,众筹平台来掌控资金,没有引入合法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资金托管。
  第四,项目发起者在募集成功后不兑现承诺甚至把资金挪作他用,众筹平台后期的监督缺乏,导致众筹人的违约诉讼甚至欺诈犯罪。
  第五,部分股权众筹平台直接向普通民众发售股份,涉嫌非法证券活动。
  (三)余额宝
  余额宝是一只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货币基金,2013 年6 月由支付宝和天弘基金合作成立,全名为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
  2012 年天弘基金管理资产不到100 亿元,至2014 年3 月19 日,余额宝超过5477 亿元,投资人数超过8100 万人,超过股民人数,天弘基金进入世界前十大基金行列。
  余额宝具有金融和商品的二元属性,即实现了理财与消费的无缝对接。当网购支付时,余额为支付宝的负债,而当购买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时,余额为客户闲钱理财。一切简单便捷,弹指之间实现资金的属性转换,性质的多层叠加。
  余额宝的主要风险是流动性风险。余额宝现在还是净申购状态,不存在赎回压力,但其90%以上资产配置在银行协议存款,如果协议存款收益因流动性宽松抑或监管收紧而下滑,则收益将进入下滑通道。一旦下滑趋势形成,则余额宝的赎回压力将加大,净流入减少,资产余额减低,投资规模及议价能力受影响,则会进一步拉低收益率,产品将进入收益水平的恶循环。收益下降时,机构投资资金集体逃离,会加剧赎回潮的风险,赎回潮如果形成,余额宝由于T+0 的承诺,将会面临巨大压力。
  (四)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业务。自2011 年央行颁发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至今,已有250 家企业获得该牌照,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有100 多家。至2013 年底,第三方支付处理支付业务10.4 万亿元,仅在我国互联网支付领域排名第一的支付宝一家,支付金额就达3.5 万亿元。移动支付将掀起第三方支付的第二波浪潮,2013 年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12197.4 亿。
  2013 年《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存管办法》)明确规定,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代付货币资金属于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存管办法》规定的情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以及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另外还规定,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同时,支付机构应当按季从客户备付金利息中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相关损失。
  二、相关法律问题
  (一)P2P 贷款平台
  P2P 贷款平台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在非法集资方面。在2013 年11 月25 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 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涉及平台的主要是第一类和第三类。
  第一类,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 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类,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一些P2P 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三类,典型的庞氏骗局。即个别P2P 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对于上面涉及的两类刑事犯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一百九十二条分别进行了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其非法集资行为基本是一致的。
  为了更加明确非法集资的情形,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第一条就明确了非法集资行为的构成要件: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构成非法集资。
  而最高检和公安部也出台了相应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二》)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2014 年3 月31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涉案财物的追缴&等问题。
  (二)众筹
  众筹中商品预售等模式的法律风险较低而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非常大,最可能涉及的犯罪是广义的非法集资犯罪中(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司法解释把虚假发行股份、擅自发行股份归入非法集资犯罪大概念中界定)的擅自发行股份犯罪,其罪名是《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该罪有两红线不能碰,一是公开(不限制人数,因为涉及不特定人),二是超过200 人。超过200 人而发行股票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是需要经过证监会批准的。2013 年9 月16 日,中国证监会对于淘宝网上一起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予以叫停。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 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
  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两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纵观股权类众筹,如果采用具有一定吸引力的模式,那就必须公开或者超过200 人,就有可能直接触犯擅自发行股份罪。
  部分股权众筹采取了创新和保守的方式,采用实名认证的投资人,限于特定的投资人中间并不对外,然后采用线下一对一方式单谈,再以合伙基金方式投入股权。但是,这种方式基于如何理解&公开&与&不特定&,作为众筹监管机关的证监会目前还在调研中,如果套用两高一部2014 年3 月31 日新出台的规定,该方式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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