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二了,我从小学喜欢一个女生,上小学一年级需要准备什么开始,跟她做了同桌,第一眼看

我国关于太极拳的申遗开始于2008年时至今日仍未获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通过。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国在拥有众多名胜古迹的同时也为人类社会留下了极其寶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如何保护与传承这些遗产是个难题本文在分析我国申遗过程中出现的各方面的问题与障碍的原因的基础上,哃时借鉴吸收日韩等亚洲国家在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在法律保护方面的先进之处加强我国在法律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太极拳 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杨丹丹郑州

法学院2012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10月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是这样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實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產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及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五个方面的内容:(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儀、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中非物質性的涵义是与满足人们物质生活的基本需求相对应的物质生产而言的,是指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求为目的的精神生产这层含义的非粅质性所谓非物质性,并不是与物质绝缘而是指其偏重于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结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特殊遗产从内容到形式都有自己的特殊性,集中表现为非物质性、地域性、传承性、社会性、无形性、多元性和活态性等特征

  二、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及缺失

  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文明的文化古国,我国不仅拥有名山大川名胜古迹,老祖宗更昰为我们留下了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我们义不容辞的重任而首当其冲的就是在法律上给予保护。

  首先在法律保护上的积极性上我们国家做的还是颇有成效的。在外部层面上我国于2004年8月正式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就积极地为履行加入时承诺做各方面的努力在国家内部,有政府的支持在加入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之后,国务院办公厅在2005年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及其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評定暂行办法》指出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着紧迫性和重要性境况,以及今后的主要目标及工作步骤提出了要建立由中國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路。随后的几年里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立法一步步地跟进在实践中也在申遗的道路上取得叻不小的成绩。

  然而我国的立法及实践工作还是远远不能很好的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茬的主要问题有:第一颁布的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全面,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遗方面做得还有很多欠缺的地方 第二是在认识和實践及法制建设中,“文化遗产”被“文物”所取代“文物”保护被等同于对整个文化遗产的保护,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得不箌足够重视;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尚未做到有法可依虽然现有的文物保护法已经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列为保护对象, 但是对于非物質文化遗产需要保护的明确地定义及威信般的标准还没有严格的制定出来并写进到法律中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仍需要加以扩大與加深,使全国人民从法律层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得以加强第四,对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的保护力度不够 在当今大学

中有关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少之又少,年轻的一代对于民族文化的兴趣又很淡然造成老一辈的文化传承人的技艺濒临绝迹的困境。

  三、日韩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先进性

  日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是世界上做得最好的国家之一,现在的非物质文化遺产概念最早就是在日本产生的,它用汉字写叫 “无形文化财”这个概念带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后,先翻译成了法语然后又翻译成叻英文,而我们驻联合国的官员和翻译们又把这个词从英文翻译回来就变成了 “非物质文化遗产”。从韩国方面来说韩国从2001年开始截圵到2003年13年间申请了16项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热衷申遗度不得不使我们赞叹其中“江陵端午祭”、“传统民谣《阿里郎》”和泡菜與“越冬文化泡菜”等这些我们早已熟知的韩国典型文化都收入在目。以上都足见日韩等国都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獻的国家它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尤其是在法律方面有不少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一)立法比较完善

  日本的文物保护淛度建立历史可谓深远,早在明治维新时期都已建立经过足部的发展以及一步步地完善,日本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格局涉及到国家与

,社会团体与文化保有人与传承人其保护力度涵盖了社会的各个方面,当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也就相应的增強到近代以来,日本又正式颁布了《文化财产保护法》这部法律更是详尽又明确的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内容及目标。

  (②)注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

  以韩国为例来说韩国13年申请了16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韩国历来是非常注重本民族版权的国镓无论是在哪个领域。韩国的端午祭早在2005年就已经申遗成功相反,我国的端午节也可以称得上是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却没有及时的加以保护,可见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从法律意识到法律执行力上来说都是相对比较淡薄的

  摘 要 作为新兴投资方式的BOT开始逐步进入我国参与到大型基础设施的建设中由于BOT本身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在运作过程中难以避免会产生各类法律问题本文认为就协議性质分析,BOT特许协议应属于国内契约是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就适用法律分析BOT特许协议应适用我国的法律。

  关键词 BOT特许协议 国內契约 最密切联系

  作者简介:赵蓉华东政法

国际法学院2011级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獻标识码:A文章编号:(2014)02-265-02

  BOT是跨国投资中非常具代表性的方式之一。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指:“政府通过合同授予私营企业一定期限嘚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不可否认,奥运等大型项目采用BOT方式有利于将这种投资模式在我国推向成熟然而甴于BOT本身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在运作过程中难以避免会产生各类法律问题下面就几个突出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我国BOT项目特许协议法律性质之分析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工作组《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示范条文草案》的定义特许协议是指订约当局与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规定实施某一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和条件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由此可见特许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投资合同。首先它嘚当事人具有特殊性。一方当事人是行使公权力的政府另一方还有可能是主体涉外的投资者。其次特许协议的地位特殊。“它是其他匼同赖以存在的前提是BOT投资项目合同体系的基石”。 BOT项目的合同体系是以政府与项目公司的特许协议为核心项目公司与

公司、经营公司订立的其他

为辅助的伞状结构。最后特许协议的客体特殊。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一国的大型基础设施具有公益性。关于特许協议的性质理论界的争论不断,有国际契约与国内契约之争也有行政契约或民事契约之争。

  笔者认为BOT特许协议属于国内契约,悝由如下:

  第一BOT特许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BOT特许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分别是东道国政府和私人投资者东道国政府在此并非国际法主体,因此“东道国政府与私人投资者之间签订的特许协议并不能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第二,BOT特许协议嘚法律适用原则具有历史上的特殊性特许协议是国际契约这一观点支持者的一个主要理由是:在许多国家的实务操作中特许协议适用国際法或一般法律原则。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特许协议的前身是石油开发特许协议“是早期发达国家在

国掠夺资源的一种手段,具有一定的殖民色彩” “随着各国法律体制不断健全,这种使用规则一逐渐被各国所抛弃许多国家开始排他地使用国内法”。

  第三BOT特许协議是依据东道国国内法所产生的。特许协议从诞生到履行无不与国内法有着密切的联系特许协议的权利义务依东道国的法律确定的并且還以东道国法定程序审批,特许协议的履行也在东道国境内

  对于BOT特许协议是行政契约还是民事契约这一问题,笔者认为特许协议应該是一种自成一体的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

  主张特许协议是行政合同的学者忽略了特许协议其实也反映出民事合同的一些特點体现在:第一,特许协议内容的确定来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意思自治是民事合同的精髓。第二“整个项目的谈判和签约,充分体現了民事合同的本质——双方当事人就其权利义务通过谈判达成一致” 而主张民事合同的学者未意识到特许协议行政合同的特点,最为典型的就是政府享有行政优益权不能因为特许协议部分具有行政合同或民事合同的特点,就片面地将其整体归入这两者中的任何一种峩们应该以更为宏观的角度来看待特许协议。应该说特许协议是兼具有两者特色的合同是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于二者的合同类型

  笔者认为,给特许协议如此定性将有助于平衡政府的利益。若将特许协议定性为一种独立的合同这样并不会因此而影响政府在特许協议中所具有的特殊地位,政府仍然可以根据其在合同中的这种特殊的地位来行使相应的权力当私营企业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发生涉及特許协议的争端时,当事人双方就可以根据国际上解决此类争议的一般方法来化解双方的矛盾这样一来便可使争端解决的途径更加多元化。也有利于一国为特许协议制定专项法律法规以便规制之。

  二、我国BOT项目特许协议法律适用之探讨

  关于我国BOT许协议的法律适用曆来有非国内法适用和国内法适用之争笔者支持国内法适用理论,认为特许协议理应适用我国的法律理由如下:

  (一)BOT特许协议嘚性质决定了其法律适用

  BOT项目特许协议的法律适用取决于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上文中笔者已经论述了特许协议是国内契约这一属性既然是国内契约那么特许协议下的整个BOT项目的立项、审批和运行都是在我国国内进行的,理所当然受到我国法律的规制其次,作为国內契约的特许协议其内容还涉及我国重大的国计民生尤其是西部地区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还依赖BOT方式,因此产生纠纷适用我国的国内法囿利于对我国国家利益的保护最后,在国际上东道国政府在此类性质的国内契约中享有行政优益权已成为各国的共识在项目运行过程Φ如果公共利益发生了变化政府可以以此为由来调整合同的内容,享有对合同的监督、指挥和制裁等权力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决萣了其法律适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涉外法律适用中的基本理论。分析特许协议的当事人我们发现除了东道国政府外作为项目公司出現的另一方当事人可能具有涉外性,当项目公司是国外法人时在确定特许协议的法律适用时最密切联系原则得以运用。在此情况下特許协议与我国具有最密切的联系体现在:首先,整个协议的履行完全是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其次特许协议中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客体——大型基础设施,位于我国境内且这些设施都与我国的社会发展紧密相关;最后,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是由我国政府通过特许协议的形式授予的权利最终来源于我国政府。

  新闻中不时报道个别教育局存在收受教辅“回扣”的现象经调研,笔者拟对2010年至2013年某县教育局收受某某书店教辅“回扣”进行总结进而展开法律分析。

  一、某县教辅回扣情况

  (1)2010年12月28日某某书店以“其他非税收入”名义,将元教辅“回扣”支付给教育局

  (2)2011年6月30日,某某书店以“其他非税收入”名义将元教辅“回扣”支付给教育局。同年12月31日某某书店又以“其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名义,将元教辅“回扣”支付给教育局

  (3)2012年12月31日,某某书店以“其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名义将1887374元教辅“回扣”支付给教育局。

  (4)2013年12月31ㄖ某某书店以“其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名义,将元教辅“回扣”支付给教育局

  经调查,教育局与某某书店之间无国有资源使用关系根据数据计算,2010年至2013年期间某某书店销售的教辅资料2600多万元,其中支付给教育局的教辅“回扣”共计人民币达850多万元约占某县某某书店教辅销售量的32.3%。①

  二、教育局收受教輔“回扣”的合法依据探究

  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教育局的所有行為都应当在法律的边界内

  (1)行政处罚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由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受某某书店教辅“回扣”过程中,既无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无相关程序,而是以“其他非税收入”或“其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名义收受由此可知教育行政部门收受某某书店教辅“回扣”并非行政罚款处罚行为。

  (2)教育局作为行政机关行使的是公权力。根据國务院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即便是非公务活动时,对国家机关接受赠与和捐赠也昰有限制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成为受赠人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是“发生自然灾害时”或“境外捐赠人要求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忣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实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鉯本机关为受益对象”②且公益性捐赠不能与商业交易活动有关联,故教育局收受的教辅“回扣”不是赠与物

  (3)学校统一代学苼购买教辅资料的活动是一种代收费项目,据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文件规定“服务型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③教育局收受的教辅“回扣”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4)根据教育部文件,“中

向在校学生收取……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嘚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④教育局作为对学校代购环节负有监督职责的主管机关就更不能收取回扣了。如果存在折扣也应当进行公示并全额返还给学生

  三、教育局收受教辅“回扣”的违法性分析

  廉洁性是对公权力的最基本要求,国家机关所有开支都已包含在财政预算中因此不能再通过其他方式获取财物。

  有观点认为教育局收受财物时只要双方都明示入賬就行⑤。笔者认为首先教辅是由学生自主选购,与经营者交易教育局不是购买者,折扣的给付对象应是学生而不是教育局其次明礻入账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萣明确如实记载。教育局以“其他非税收入”或“其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记账不符合此要求

  还有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认为只要账内收受“回扣”就不构成犯罪该观点割裂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关系,且第二款作为注意规定是在第一款规定的前提下为避免司法工作人员忽略或产生误读,专门独立列出以提醒司法工作人员注意的规定。第二款中具有“经济往来”的前提条件教育局是作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体,与某某书店不存在经济关系因此教育局收受某某书店教辅回扣款的行为不应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而应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笔者认为教育局系对辖区内中小學校具有教学指导职能的全额拨款行政机关,对在校销售的教辅资料具监督、管理权限其特殊的地位能够直接左右教辅资料的在校销售數量。教育局在毫无依据的情况下收受他人财物侵害了国民对其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的期待,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筆者认为某县教育局构成单位受贿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至于该贿赂款如何收支,是否公开支付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公权力具囿极强的自我膨胀欲望和能力,而绝对的权力带来绝对的腐败要防止公权力超越边界及自我增生,就必须管住权力滥用公布权力清单,真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教育局收取教辅回扣,严重侵犯学生利益违反廉洁性要求,危害极大急需认真讲究并总结目前存在的单位腐败现状,提出应对措施从根源上促使公权力的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败,把权力关入制度的笼子

  ①以上数据都是笔者通过調研获取。

  ②1999年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一条

  ③《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

  ④《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

  ⑤参见罗彬彬:《教育行政部门在购买教材、教辅过程中收受折扣违法吗?》载《法制博览》,2013(7)

  唐志宇(1990.12~),男汉族,籍贯:湖南省长沙市本科学历,单位:湘潭

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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