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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生产统计指标计算方法&化学工业生产统计指标计算方法(日 化计发(1993)第797号)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主导部门。工业统计的基本任务就是在新的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下,逐步建立和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既满足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又适应企业转变经营机制要求的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工业统计不仅要进行实物量指标的统计,也要进行价值量指标的统计;既要反映生产状况,也要反映经营状况;要建立和健全人、财、物和供、产、销的全面统计,完整地揭示出工业企业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全过程,以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从而为党和政府以及各级经济领导部门实行宏观决策和宏观控制,为基层企业发展经济,实行科学管理提供经济信息和决策依据。工业的定义 工业是从事自然资源的开采,对采掘品和农产品进行加工和再加工的社会物质生产部门。工业生产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如采矿、晒盐、森林采伐等,但禽兽捕猎和水产捕捞按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的划分,均属农业生产活动,不包括在工业生产活动内。 2.对农副产品的加工、再加工:如粮油加工、食品加工、轧花、缫丝、纺织、制革等。 3.对采掘品的加工、再加工:如冶金加工、石油加工、化学加工、机械加工、木材加工等,以及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等。 4.对工业品的修理、翻新:如机器设备的修理、交通运输工具(包括小卧车)的修理以及轮胎翻新等。 工业的具体划分,详见附录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中有关采掘业、制造业以及电动、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分类。工业统计调查单位 1.工业统计调查单位分为两类: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和工业活动单位。 (1)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是指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承担民事责任;②独立拥有和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③独立核算盈亏,并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2)工业活动单位:是指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工业生产活动的经济单位。它包括独立核算工业企业按主营业务活动(即工业生产活动)划分的主营业务活动单位和非工业企业所属的工业生产活动单位(即原非独立核算工业生产单位)。工业活动单位,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具有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工业活动;②单独组织工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③单独核算收入和支出。 在确定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时,一般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基本条件。工业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分厂或车间等,凡具有法人资格,符合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条件的,应作为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进行统计;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符合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条件的,一般应作为工业活动单位进行统计。 在确定工业活动单位时,以活动场所和工业活动性质作为基本条件。在一个场所从事两种以上工业活动,或在不同的场所从事同一种工业生产活动,并同时具有收入和支出核算资料的工业活动单位,都要划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业活动单位。 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工业生产活动的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既是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也是工业活动单位。 工业统计调查单位,根据不同的调查目的,原则上要求按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和工业活动单位分别进行统计。以工业企业作为统计调查单位,可以搜集生产、销售、供应、劳动、财务状况等全面的、系统的、相互配套的工业统计资料;以工业活动单位作为统计调查单位,可以使搜集的工业统计资料准确地反映工业经济的规模、行业结构与地区结构。我国现行的工业企业报表制度规定,以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作为基本统计调查单位,并同时规定将工业企业内部的附营业务活动(即非工业生产活动),按照活动单位的定义,分别划分为若干个工业企业附营活动单位(见第二章“附营活动单位”的指标解释),并将其报表相应纳入工业企业统计报表制度。 非工业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所属的工业活动单位,即附营工业活动单位(原工业统计调查单位中的非独立核算工业生产单位),按照新的基层企业报表制度规定,分别纳入非工业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的报表制度。 2.工业统计调查单位的具体规定: (1)根据国务院国发〔号文件规定,农村工业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①有固定的(或相对固定的)生产组织、场所、设备和从事工业生产的人员;②常年从事工业生产活动,或全年开工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季节性工业生产活动;③乡镇工业中属于独立核算的单位,或虽非独立核算单位但是有单独的帐目,能够同农业及其他生产行业分开核算的,以及自行核算的农村个体工业;④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 (2)工业企业的自备发电厂,不单独作为工业统计调查单位。其他非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自备发电厂,符合工业活动单位三个条件,作为附营工业活动单位。 (3)大型联合企业及矿务局等,下属单位如具有法人资格,应与主管企业(局)分离,作为单独的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下属单位如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能够填报全部工业企业基层统计报表,也应视同为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下属单位难以填报全部工业企业基层统计报表,则以联合企业或管理局等作为一个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 (4)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成员企业,各自具有法人资格,应分别确定为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每个成员企业如不具有法人资格,该企业集团视为大型联合企业。 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大型联合企业的总厂或总公司和分厂或分公司,如各自具有法人资格,除分别按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填报工业企业统计报表外,尚需以整个企业集团或联合企业作为一个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联合企业的总厂或总公司报送所辖紧密层成员企业或下属分厂和分公司的《工业企业集团主要经济指标》报表(本报表由国家统计局另行布置),并同时附报企业集团的紧密层成员企业或联合企业下属分厂或分公司名单及企业代码,作为反映全国工业企业集团和大型联合企业基本情况以及对外发布企业集团和大型联合企业信息的依据。有关企业集团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实体型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的主要活动实行“六统一”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实现途径等,由各地工业统计部门参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7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凡符合条件的实体型工业企业集团,均应报送《工业企业集团主要经济指标》报表。工业统计的范围 工业统计的范围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详见附录一)中,属于采掘业、制造业以及电务、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和附营工业活动单位(即非工业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所属的工业活动单位);包括城市和农村中各种经济类型的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和附营工业活动单位。 工业统计范围的一些具体规定: 1.农村中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传统生产,如竹藤棕草编织、挑花、刺绣、抽抄等,属于农民家庭兼营工业,不纳入工业统计范围。农村中专门从事工业生产的专业户,并符合农村工业四个条件的才能纳入工业统计范围。 农村中一些从事流动性上门干活的工匠,如木匠、篾匠、弹花、缝纫、油漆匠等,也不纳入工业统计范围。 2.学校办工厂,包括高等院校、中等技术学校、普通中学、小学办的工厂,凡符合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条件的,列入独立核算企业工业统计范围;不够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条件,但具备工业活动单位的三个条件,并对外销售产品或对外承做工业性作业的,应作为学校所属的附营工业活动单位列入工业统计范围。 3.机关、团体,科研机构和部队所属的工业活动单位,除具备工业活动单位的三个条件外,必须有产品对外销售或对外承做工业性作业,才列入工业统计范围。 4.建筑安装公司或自营建设单位附营工业活动单位,具备工业活动单位三个条件的,应作为附营工业活动单位统计;但附设于建筑大队、工地、工段的工业活动单位,由于生产不固定,工业生产工人又很难与建筑安装工人区分清楚,一律不列入工业统计范围。 5.交通运输部门所属的铁路机务段、车辆段、船舶航修站、汽车保养场,由于主要是为保证本企业运输设备正常运转而担负维修、保养工作,均不列入工业统计范围;但以修理和制造为主的船舶修理厂、港口机修车间(厂),应列入工业统计范围。 6.城市和农村从事人民生活用品的修理单位,如钟表、钢笔、自行车、衣服、鞋帽、日用小五金、黑白铁、铝制品、缝纫机和家用电器的修理等,一律不列入工业统计范围。 7.城市和农村的一些商店和饮食店,以及一些小商小贩和饮食摊点,它们以商业、饮食业为主,也对一些商品进行加工,直接向消费者出售,如豆腐店为了出售而自己加工豆腐,肉店为了出售鲜肉而购进的活猪自己屠宰,粮店除主要销售粮食外,为了方便居民加工出售一些挂面、面条、面包,饮食店自产自销的一些冰棍、汽水、面包、糕点等,都不列入工业统计范围。 8.洗染、照相、裱糊、刻图章等单位,不列入工业统计范围。关于化学工业生产指标统计范围的规定 化学工业统计的范围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中划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类的工业(不包括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业),以及由我部管理的化学矿山、橡胶加工、化工机械、橡胶机械等工业。 1.化工产品产量、生产设备及产品生产能力等,按国家要求应进行归口统计,即不论这些产品由谁生产、由哪个系统的企业生产,都应进行统计。例如冶金系统生产的硫铁矿、硫酸、氮肥、焦化产品等,石化系统生产的乙烯、丙烯、有机原料和合成材料等,轻工系统生产的芒硝、硫化碱、烧碱、感光胶片等,均应由各级化工部门进行归口统计。化工产品的产量按国家规定还要包括乡村企业产量在内,如化肥、硫、磷矿等。 2.化工企业的各种综合指标,包括产值、主要经济指标、能源消费量等指标,各级化工部门除应统计化工系统内的企业外,还应包括一些化工系统管理的非化工企业,如合成纤维抽丝厂、中小炼油厂、焦化厂、化机厂、橡胶机械厂等;以及一些外系统管理的化工企业,如解放军、司法系统、轻工系统(不包括日用化工)所属的化工企业和农业部系统的乡镇化工企业。为了保证统计资料统一可比,各级化工部门必须保持这些指标统计范围的稳定。工业统计分组 工业统计分组是根据工业统计研究的需要,按照一定的分组标志,将工业统计资料的总体划分为若干个组成部分。工业统计分组的主要作用,一是将复杂的工业经济现象划分为不同性质的类型,分析其发展变化的规律及其相互关系;二是说明工业经济现象的内部结构,观察分析各组占总体的比重,从而反映工业总体的内部构成和比例,说明工业经济现象总体的性质与特征;三是揭示工业经济现象之间的依存关系。进行统计分组的关键是正确选择分组标志。进行工业统计分组时,通常是选择最能反映工业经济现象本质特征的品质标志或数量标志,将工业经济现象划分为若干个部分。这是工业统计资料加工整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工业统计分析的重要方法。目前我国综合统计部门常用的工业统计分组主要有:按工业行业分组、按经济类型分组、按企业规模分组、按隶属关系分组、按轻重工业分组,等等。1.企业法人代码:是指由技术监督部门发给企业的法定代码、它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唯一法定代码。该代码与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的法人营业执照的执照号码是一致的。企业法人代码由八位数字代码和一位校验码组成,校验码通过特定数学公式计算生成。 2.企业原代码:是指各地区1992年工业统计年报计算机超级汇总使用的企业代码(12位)。 3.企业详细名称:是指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以报告期末的企业名称为准,即与企业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不要填写简称。一个企业有几个名称并有公章的,按工商登记时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填写。一个企业有几个营业执照的名称,按使用时间最长的名称填写。 军工企业如有对内对外两个厂名,其列示方式应由主管机关规定。军工企业还应增列企业代号。 4.法人代表: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是代表企业法人根据章程行使职权的签字人。除填写称谓外,还应写明职务。企业法人代表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 5.企业通讯号码:包括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报挂号、传真号码。 填写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从后向前占领方框,前面如有空位划“×”,“-”后方框内填分机号码,没有分机号码的划“×”。 6.企业详细地址:是指经邮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址。应包括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市、旗、区)、乡(镇、街道)、村、街名称和门牌号。企业所属的若干个车间或分厂,如分设在不同的地址,以企业管理机构的地址为准。 地址代码:是指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不是邮政编码)、按国家标准GB2260-9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地址代码企业可免填,由企业所在地统计局填写。 7.经济类型:是指以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性质和国家有关法规为依据对工业企业进行的分类。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国颁字〔号)填写。具体内容见附录三。 8.行业类别:是指以产品经济用途、使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性质为标志,对工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分类。企业所在地统计局可根据附录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对照企业生产性质,填写应划归的行业小类名称,免填大类和中类的名称。一个企业属于哪一个工业行业,是按正常生产情况下生产的主要产品的性质(一般按在总产值中占比重大的主要产品),把整个企业划入某一工业行业小类内。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即使目前民品产值大于军工产值,但军工企业的生产方向并未改变,仍应按军工生产的性质划分工业行业小类。 9.隶属关系:是指企业直接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的分类。根据国家标准GB12404-90《单位隶属关系代码》,企业隶属关系分为:中央属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地区(州、盟、省辖市)属企业、县(旗)属企业、街道属企业、镇属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局所属的镇办企业)、乡属企业(包括乡办企业和乡镇企业局所属的镇办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局机关办的企业)、其他工业企业。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企业,应按照以哪一方领导为主来划分中央企业或地方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及集团军办的国有工业企业,划为中央属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区办的国有工业企业,划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办的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办的非国有工业企业,隶属关系明确的,按所隶属的关系填列,隶属关系不明确的,填入“其他”一项。厂办集体工业企业以及学校和劳动服务公司等单位办的集体工业企业,填入“其他”一项。 10.附营活动单位数:指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内部从事非工业生产活动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数。 附营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具有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非工业生产活动;②单独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③单独核算收入和支出。 确定附营活动单位主要以活动场所和活动性质为依据。在一个场所从事两种以上非工业生产活动,或在不同场所从事同一种非工业生产活动,并同时具有收入和支出核算资料的单位都要划分为附营活动单位。 工业企业的分支机构或内部机构,如不符合附营活动单位的条件,不应作为附营活动单位。 工业企业附营活动单位主要包括企业所属的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饮食业、房地产业、居民生活服务业、咨询服务业、卫生事业、教育事业、文化艺术事业(具体的行业分类见附录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等活动单位。 11.企业正式开业时间:指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合并或兼并企业,按合并前主要企业最早开业时间填写;分立企业按分立后各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12.企业规模:是指按企业产品生产能力或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进行的分类。企业规模分为特大型、大一型、大二型、中一型、中二型和小型。目前划分企业生产规模采用两个标准:①凡产品比较单一的行业,以产品生产能力作为划分大、中、小型的标准(生产多种产品的企业,以其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来划分),如硫酸、烧碱、合成氨等;②凡产品种类繁多,难以按生产能力划分的,则以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价作为划分标准。企业规模的确定,应按照全国统一制订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见附录四)中的具体划分规定执行。 13.企业营业状态:是指报告期期末企业生产经营的状态。包括:①营业:指企业正常开工生产,新建企业包括部分投产或试营业;②停业:指由于某种原因,企业在期末处于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待条件改变后仍恢复生产,不包括临时停止生产或属于季节性停止生产的企业;③关闭:指企业经有关机关批准已经撤销,这类企业不论是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是否还特有营业执照,均视为关闭;④筹建:指进行生产经营前的筹建阶段,如研究和论证建设、投产方案,组织审核设计文件和预算,订购设备、材料,办理征地拆迁等;⑤其他:指上述情况以外的企业状态。 14.轻重工业分类:是指以产品的主要经济用途为标志对工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分类。在附录一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中规定了每一工业行业小类是属于轻工业或重工业。在轻工业中又分为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和以非农产品为原料的两类。在重工业中又分为采掘工业、原料工业和加工工业三类。企业确定了所属的行业小类后,即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中“重或轻”栏相应地确定本企业所属的轻重工业类别。如磷矿采选业在“重或轻”栏载明“重(采)”。即为重工业的采掘工业。 15.附营活动单位代码:由三段组成: (1)直接隶属的法人代码:已由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的01栏给出,续表不填。 (2)专业代号:指各专业统计报表的英文代号,即:B-工业,C-建筑业,D-运输邮电业,E-批发零售贸易业。 (3)顺序号:指相同专业(行业)附营活动单位的顺序编号,此码由直接隶属的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赋予。 例如:某工业企业内部有三个附营建筑业单位,两个运输邮电业单位,其专业代号和顺序号填写为C01、C02、C03、D01、D02。 16.附营活动单位详细名称:填写方法同工业企业。 17.附营活动单位地址:填写方法同工业企业。 18.附营活动单位经济类型:填写方法同工业企业。 19.附营活动单位行业类别:填写方法同工业企业。 20.附营活动单位原所属行业:限附营批发零售贸易单位填报,可根据附录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填写应划归的行业小类名称。 21.附营活动单位所在地类别:限附营批发零售贸易单位填报,填写方法同工业企业。工业产品是工业企业生产活动的直接成果,是社会总产品的一部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工业企业做为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考虑市场的需求,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只有把生产的产品销售出去,企业才能避免积压,加速资金周转,提高工业经济效益,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库存统计的主要目的是反映产品生产、销售、库存的数量及构成,为分析企业、部门、地区生产经营情况提供依据。工业产品生产 1.工业总产值 工业总产值是指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总量。它是反映一定时间内工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水平的重要指标,是计算工业生产发展速度和主要比例关系,计算工业产品销售率和其他经济指标的重要依据。 (1)工业总产值的计算原则 工业总产值采用“工厂法”计算。所谓“工厂法”就是以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按企业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来计算,企业内部不允许重复计算,不能把企业内部各个车间生产的成果相加。如农药厂,既生产烧碱、敌百虫,又生产敌敌畏,这个厂的总产值只能计算烧碱的商品量、敌百虫商品量和敌敌畏生产量的价值,本厂自用烧碱的自用敌百虫的价值,均不计算工业总产值。 (2)工业总产值的包括范围 工业总产值包括成品价值、工业性作业价值和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末期初差额价值。 ①成品价值:是指本企业在报告期内已完成全部生产过程,经检验、包装(规定不需包装的产品除外)入为的产品价值。成品价值不包括次品的价值。次品是指没有完全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虽然可在原定用途上使用并用为工业产品销售,但化工成品价值经国家统计局同意,不论是否销售,均不包括次品的价值。如轮胎外胎次品虽然可以销售,但不能计算工业总产值。成品价值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Ⅰ.企业自备原材料生产的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成品价值; Ⅱ.企业生产的提供本企业基本建设部门、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产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 Ⅲ.企业自制设备的价值; Ⅳ.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成品价值(包括订货者来料的价值); Ⅴ.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半成品价值。 ②工业性作业价值: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以生产性劳务形式表现的产品价值。工业性作业只恢复或增加原来产品的使用价值。工业性作业按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即不包括被修理、加工产品的价值,但应包括在工业性作业过程中所耗用的材料和零件的价值。工业性作业价值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Ⅰ.对外承做的工业品修理(如机械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修理)的价值; Ⅱ.对本企业专项工程、生活福利部门提供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价值; Ⅲ.对外来材料、零件及末完制品所做的个别工序的加工(如研磨、油漆、电镀、钻孔、裁剪、钉扣、印花、印字等加工)价值; Ⅳ.对外来的产品所做的分包和分装工作的价值; Ⅴ.对外来的零件、配件进行简单装配工作的价值。 ③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已经过一定生产过程,但尚未完成生产过程仍需继续加工的中间产品的价值,即报告期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末余额减去报告期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初余额后的差额价值。生产周期不长(在六个月以内)的企业,期初和期末的自制半成品、在产品价值一般变动不大,可以略而不计。 (3)工业总产值的计算价格 计算工业总产值采用的价格有两种:不变价格和现行价格。 ①不变价格:是指在计算不同时期的总产值时,采用同一时期或同一时点的工业产品出厂价格。它又称“固定价格”。采用不变价格计算工业总产值,主要是用以消除不同时期价格变动的影响,以保证计算工业发展速度时可比。 建国以来,我国已编制过五次工业产品不变价格:1952年不变价格;1957年不变价格;1970年不变价格;1980年不变价格;1990年不变价格。目前采用的是1990年不变价格。 工业产品不变价格的编制和使用管理办法: Ⅰ.属于工业产品不变价格执行范围内的各工业企业(单位),在编报各种统计报表时,必须严格执行一九九0年工业产品不变价格,不得用现行价格代替或以任何理由拒不执行。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贯彻,并要经常进行检查。对不执行者,要依据《统计法》及《统计法实施细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Ⅱ.乡镇企业点多面广,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把这类企业作为重点来抓。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以确保执行不变价格范围内的乡镇工业企业认真、准确地执行一九九0年工业产品不变价格。 Ⅲ.一九九0年工业产品不变价格,原则上是用一九八九年第四季度的综合平均出厂价格确定的,与企业的产品实际价格不尽一致,这是正常现象,企业必须按规定的不变价格执行。许多工业产品是什么型号,其实际价格与该类产品的不变价格有多大差异均要按该类产品的不变价格执行。 Ⅳ.一九九0年工业产品不变价格包括以下两大部分: (Ⅰ)全国目录。《一九九0年工业产品不变价格(全国通用)第七册 化学工业产品》由化学工业部编制,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在全国范围内执行。 (Ⅱ)省级补充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在全国目录基础上补充编制(必须报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在本地区范围内执行。 省级补充的目录不得与全国目录重复或矛盾。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以全国目录为准。 Ⅴ.各工业企业(单位)不得自行补充工业产品不变价格,如果需要应按第Ⅵ项的有关规定执行。Ⅵ.今后工业产品不变价格补充问题: (Ⅰ)一九九0年工业产品不变价格目录(包括第Ⅳ中两大部分)中找不到完全吻合的产品(不是指企业掌握的目录中查找不到的产品。属于这种情况应由企业提出,由当地政府统计部门查找后提供)不变价格的补充。这里主要是指企业生产的某些产品与目录中所列的产品规格型号对不上。这种情况由企业向当地政府统计部门提出报告,由统计部门按下述公式确定后反馈企业。同类产品中实际售价 该补充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 补充产品的=最接近该补充产品实际×───────────────── 不变价格 售价的产品的不变价格 同类产品中实际售价最接近该补充产品实际售价的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 (Ⅱ)一九九0年工业产品不变价格中没有这类产品(指品种、种类,不是规格、型号,也就是不管产品规格、型号、功能、材质等的变化,只要过去已有同类产品,而不论其差异多大,均不属此列,而应按上述第一条规定补充)的不变价格补充。这类产品一般都是在全国第一次生产,它的不变价格补充以实际售价为基础,由国务院归口部门负责确定,并通知各省(区、市)统计局和企业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执行(企业得到通知之前,经当地统计局批准,可暂使用第一次出厂价)。各地区和企业无权补充。 (Ⅲ)一九九0年工业产品不变价格中没有列出的各种零配件的不变价格补充。按下述公式由企业计算后,报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审核确定补充:零配件的补充不变价格该零配件的现行价格 =该零配件对应的整机不变价格×─────────────该零配件对应的整机现行价格 (Ⅳ)一九九0年工业产品不变价格中没有列出的各种工业性作业的不变价格补充。原则上按下述公式由企业计算后,报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审核确定补充:工业性作业活动加工对 工业性作业的现价单位(或单位收入)工业性作业=象(即产品)在目录中所×────────────────── 不变价格 列的成品全价不变价格 目录中所列的该工业性作业活动加工对象(即产品)的成品现价全价 如果企业确实难以取得工业性作业活动加工对象(即产品)全价的不变价格和现行价格资料,也可按上述公式计算,但必须征得当地统计部门同意。本企业其他产品按不变价格计算的产品价值 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工业性作业现价收入×──────────── 工业性作业价值 本企业其他产品按现行价格计算的产品价值 对于不能按上面两个公式补充计算工业性作业不变价格的专业修理厂等,由省(区、市)企业主管部门每年测定一个换算系数,在1月底前通知有关企业执行。 (Ⅴ)所有产品(包括现行实际工作中的新产品)的不变价格补充,原则上均按上述四项规定执行。如有个别产品存在特殊情况,也应上报省(区、市)统计局确定,并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不变价格在今后执行中的补充工作直接关系到统计数字的质量,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执行上述几项规定。 Ⅶ.全国工业产品不变价格目录,未经国家统计局同意,不得自行修改;省级补充的工业产品不变价格目录,未经省(区、市)统计局同意,不得自行修改。在使用中遇有不清楚的问题,涉及到全国不变价格目录的,请与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联系;涉及到省级补充不变价格目录的,请与省(区、市)统计局联系。 ②现行价格:是指计算工业总产值时,采用的报告期内的产品实际销售价格。报告期的产品销售价格前后有变动,或同一种产品在同一时期有几种销售价格的,应分别按不同价格计算总产值,如生产完成时还不能确定按哪一种价格销售,可按报告期实际平均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是指产品销售时的实际出厂价格。 工业总产值中有些项目,如自制设备、提供本企业基本建设和生活福利部门的产品和工业性作业等,没有出厂价格,可以它们的实际成本作为现行价格。 现价总产值可采用如下方法计算: Ⅰ.产品品种较少的企业,可先分别求出各种产品的报告期平均销售价格,再乘以报告期该产品的产量,得到各种产品的成品价值,再加上工业性作业价值,即得报告期的现价工业总产值。其计算公式如下:报告期某产品销售总金额 报告期某产品平均销售单价=──────────────报告期某产品销售量 报告期全部产品的成品价值=报告期各类产品的生产量×各该类产品的平均销售单价 报告期现价工业总产值=报告期全部产品的成品价值+报告期工业性作业价值 计算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的企业,还应加上这部分差额价值。 Ⅱ.产品品种很多、难以分产品计算成品价值的企业,可用报告期全部产品销售收入,加上库存成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求得报告期可对外销售的产品价值,然后加上不计算产品销售收入的产品价值(如自制设备、对专项工程和生活福利部门提供的产品和修理作业等),即得报告期的现价工业总产值。其计算公式如下: 报告期可对外销=报告期产品+(期末产成品成本-期初产成品成本)报告期产品销售收入 售的产品价值 销售收入×───────────报告期销售产品工厂成本 报告期现价=报告期可对外销售+报告期不计算产品销 工业总产值 的产品价值 售收入的产品价值这一种计算方法的准确性较差,只能在无法采用第一种方法的情况下使用。 按这一方法计算现价工业总产值,应注意产品销售收入的口径:一是统计制度上规定按产品全价计算总产值的产品,凡是用订货者来料进行加工的,应注意包括订货者来料价值;二是统计制度规定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的产品,凡是用自备原材料进行加工的,应注意扣除自备原材料价值。 (4)工业总产值计算中几项具体规定 ①关于包装器材计算总产值的规定: Ⅰ.一次使用的包装器材,如纸袋、塑料袋、草袋、木格箱、固碱桶等不论自制或外购,均连同被包装的产品,按成品全价计算总产值。 Ⅱ.多次使用的包装器材(如槽车、钢瓶等专用容器)应与被包装的产品(如硫酸、液碱、硝酸、液氨、氨水、液氯等)分别计算总产值;自制的包装器材,于完成生产后,计算一次总产值,以膈不再计算。购入的包装器材,一律不计算总产值。 ②关于外商来料、来件加工装配产品,以及用进口原材料、散装零件、组装件进行加工、装配产品计算总产值的规定: Ⅰ.用外商(包括港、澳工商业者)来料、来件加工装配生产,企业只收取加工费,产成品交由外商经销的产品,不论加工繁简程度如何,一律按加工费(包括企业自备的在加工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和零配件的价值)计算产值。 Ⅱ.用进口原材料、散装零件(简称CKD)、组装件(简称SKD,包括外贸进口、商业进口。地方外汇进口、企业外汇进口等)进行加工、装配生产的产品,其产值计算,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Ⅰ)用进口原材料或关键零件生产的产品,不论在国内或国外销售,产值均按全价计算。 (Ⅱ)用进口整套散装零件加工、装配的产品,只按加工费计算产值,即不包括进口整套散装零件的价值。 凡国产零件自配水平达到30%的,可改为按全价计算总产值。由于各行业具体情况不同,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不同的比例,但不得低于30%。 产品国产零件自配率的计算公式为:国内购进零件价值+装配厂自配零件价值 产品国产零件自配率=────────────────── 国外购进零件价值+国内购进零件价值+ 装配厂自配零件价值国内购进零件以购进价计算。 装配厂自配零件价值以同类零件出厂价计算。 国外购进零件价值(指合同成交价,包括进口关税及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买卖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计算。 企业在一年内多批次进口零部件,其进口价格和品种、数量不同,企业在计算自配率和总产值时,应根据几批进口的情况,确定一个平均产品国产零件的自配率水平,以便确定企业是按全价或按加工费计算总产值。企业自配水平无特殊变化时,一般不要变动计算方法。 (Ⅲ)用进口组装件进行加工装配的产品,产值按加工费计算。 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经营企业生产的产品,产值按非外资企业的规定计算。 凡规定总产值按加工费计算的,现价总产值按企业应收的加工费计算(加工费应包括加工成本和税金、利润)。加工费以外币结算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买卖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 ③关于发外加工产品计算总产值的规定: 由发包企业提供原材料,并负责产品检验和销售,承包企业在财务上以加工费作为结算形式的,承包企业按加工费计算总产值,发包企业按全价计算。 ④产品的“翻新”,是对破旧产品进行翻新工作,如旧轮胎经过胎面更新、硫化为新轮胎等。翻新后的产品达到恢复原产品使用价值的目的,故应按工业性作业对待,以加工价计算总产值。加工价包括加工成本和利润、税金,不包括破旧产品的价值。 ⑤综合利用产品计算总产值的规定: Ⅰ.利用“三废”(废液、废气、废渣)生产的成品,已经销售或准备销售的,应计算总产值;但留作生产上自用的,不应计算总产值。 Ⅱ.投入生产过程的原材料没有完全消耗掉,而加以回收、提浓和利用的,如回收的硫酸、烧碱、甲醇、甲醛、润滑油等,一律不计算工业总产值。 ⑥生产周期较长的机械制造企业计算总产值的规定: 生产周期较长(指六个月以上)的机械产品;如压缩机、硫化机、反应釜等,如按成品计算总产值,在一段时期内将会没有产值,因此可按产品的生产进度计算总产值。具体办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有产品工时定额的,可按完成工时定额的进度计算总产值;没有工时定额的,可按完成产品零、部件(或产品完成阶段)的进度计算总产值。 ⑦关于机械工业计算总产值的规定: Ⅰ.单机计算产值问题: 企业根据设计要求或订货合同的规定,将所有的主机、辅机、备品、备件、零件以及单机配套范围内的附属品等配齐(不论本企业生产或外厂协作的),经过检验合格、包装(订货合同规定不需要包装的产品除外),并办理入库手续后,方可按单位产品的全价计算总产值。 Ⅱ.机组成套设备计算产值问题: 企业应根据计划或主管机关制定的产品成套范围或订货合同规定的产品成套范围,统计成套设备的产值。某些成套设备因包括的单项产品较多,生产协作面较广,生产周期较长,订货合同定分项交货,分项结算,在计算总产值时,只包括本企业生产的部分及需要本企业进行加工装配的外协件,不包括其他企业生产不需要本企业组装(或总装)的产品的价值。 ⑧关于混合肥料计算的规定: 计算混合肥料的工业总产值,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 Ⅰ.用本企业生产成品氮肥或磷、钾肥,与购进的磷肥或钾肥进行混配加工,可按混合肥料全价计算产值;但本企业生产的氮肥或磷肥、钾肥不是本企业最终生产成果,故不单独计算产值。 本企业生产成品氮肥或磷、钾肥用于混配加工外,还有部分成品氮肥、磷肥或钾肥出售,这部分商品氮、磷、钾肥应按全价计算产值。 Ⅱ.完全用外购的氮、磷、钾肥混配加工混合肥料的,按加工费计算产值。 ⑨其他: Ⅰ.基建工程附产化学矿只计算产量,不计算产值。 Ⅱ.化工企业所属的自备发电厂,按“工厂法”计算,自产自用的电量不计算总产值。 (5)工业总产值不应包括的项目 ①非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价值。如购自厂外而在本企业内未经任何加工又转售的产品价值;按照合同规定不需要本企业加工和安装的协作件(如机组、仪表)的价值。 ②本企业非工业活动单位的非工业产品价值和收入。如:农牧场的农、畜产品的价值。基本建设部门的建筑安装价值;运输部门的运输收入;住宅、公用事业及福利事业(洗衣房、澡堂、理发室等)的收入等。 ③本企业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如硫酸生产中的矿渣、纯碱生产中的废渣、合成氨生产中的炉灰渣等)出售的价值。 ④不合格品出售的价值,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业性作业价值不应包括在总产值中。 2.工业商品产值 工业商品产值是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预定发售到企业外的工业产品的总价值,是企业可能获得的货币收入。把它和企业销售收入进行对比,大体可以说明企业的生产和市场需要相适应的情况。商品产值的构成内容,包括下列三项: (1)用本企业自备原材料生产的成品价值; (2)用订货者的原材料生产成品的加工价值; (3)已完成承接外单位的工业性作业价值。 如果企业不计算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也没有自制设备价值,那么可以从工业总产值中扣除已被加工的订货者原材料的价值,即得商品产值。 生产周期较长的某些机械制造企业(压缩机、硫化机、反应釜、锻烧炉制造等),如是按照生产进度计算总产值,则不能用从总产值中扣除已被加工的订货者原材料的价值的办法求得商品产值,而应按照上述商品产值三项内容重新计算。 3.工业增加值 工业增加值是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工业增加值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生产法,即工业总产出减去工业中间投入;二是收入法,即从收入的角度出发,根据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得到的收入份额计算,具体构成项目有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这种方法也称要素分配法。 (1)生产法 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出-工业中间投入 ①工业总产出:是工业企业在一时期内工业生产活动的总成果。工业总产出包括:成品生产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工业总产出=成品生产价值合计+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末期初差额+对外加工费收入 ②工业中间投入: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耗的外购物质产品和对外支付的服务费用。服务费用包括支付给物质生产部门(工业、农业、批发零售贸易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的服务费用和支付给非物质生产部门(如保险、金融、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等)的服务费用。 中间投入的确定须遵循以下原则:①必须是从外部购入的,并已计入工业总产出的产品和服务价值;②必须是本期投入生产,并一次性消耗掉(包括本期摊销的低值易耗品等)的产品和服务价值。 工业中间投入按购买者价格计算。包括外购材料、外购燃料、动力的消耗以及向外单位支付的运输费、邮电费、修理费、仓储费、利息支出、保险费、职工教育等各种服务费。 工业中间投入的资料来源主要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可根据会计科目归纳填报。主要有以下几个项目: Ⅰ.直接材料: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然料、动力、包装物以及其他直接材料。可从会计核算产品的成本项目中的“直接材料”项取得。不含烧油特别税。 Ⅱ.制造费用中的中间投入价值:包括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运输费、试验检验费、劳动保护费、租赁费、差旅费、保险费等。可从会计的“制造费用”科目中查找计算,也可用“制造费用合计”减去属于工业增加值的项目即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的办法,倒算出中间投入价值。 Ⅲ.销售费用中的中间投入价值:包括运输费、包装费、办公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租赁费、展览费、保险费、广告费、差旅费等。可从会计“产品销售费用”科目中查找计算,也可用“产品销售费用合计”减去属于工业增加值的项目即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的办法倒算。 Ⅳ.管理费用中的中间投入价值:包括办公费、运输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绿化费、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土地损失补偿费、排污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可从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中查找计算,也可用“管理费用合计”减去属于工业增加值的项目即工资、效益工资(指工效挂钩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折旧、税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的办法倒算。 Ⅴ.利息支出:指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减利息收入)。可根据会计“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计算。 (2)收入法(分配法) 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①固定资产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的那部分价值,即为补偿生产中所耗用的固定资产而提取的价值。固定资产折旧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按规定比率提取的基本折旧;另一部分是为恢复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已损耗部分的价值而发生的大修理费用。 本项目中的基本折旧部分可从工业统计报表中“财务状况”表的“本所折旧”项直接取得,也可根据会计“财务状况变动表”(年报)中“固定资产折旧”项“金额”栏取得;大修理费用部分由于资料取得比较困难,这部分费用可暂不计算。 ②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从事生产活动而从生产单位得到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劳动者报酬有三种基本形式:一是货币工资及收入,包括企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薪金、奖金、种种津贴和补贴;二是实物工资,包括企业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质产品和服务;三是由企业为劳动者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险,具体包括生产单位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劳动、待业、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 本项可根据统计或会计资料分析归纳取得。主要有: Ⅰ.工资:根据工业统计报表中“财务状况”表的“主营业务应付工资”项直接取得,也可根据会计“应付工资”科目中本期转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科目的应付工资贷方发生额归纳取得。 Ⅱ.福利费:根据工业统计报表中“财务状况”表的“主营业务应付福利费”直接取得,也可根据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贷方发生额中从“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科目中提取的福利费计算。 Ⅲ.保险费:根据工业统计报表中“财务状况”表的“劳动、行业保险费”项直接取得,也可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或“管理费用明细表”中的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等项归纳取得。 ③生产税净额:指企业向政府缴纳的生产税与政府向企业支付的生产补贴相抵后的差额。 生产税是政府向企业征收的有关生产、销售、购买、使用物质产品和服务的税金,包括各种利前税。生产税有三种形式,一是含在物质产品和服务价格中的,由企业向政府缴纳的税金,如产品税、营业税等;二不含在物质产品和服务价格中而由购买者直接缴纳并由企业代征的税金,如烧油特别税、特别消费税等;三是依照规定向政府支付的有关费用。 生产税主要包括: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烧油特别税、土地使用税、进口税、特别消费税等,以及按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如水资源费和水、电、煤附加等。生产税可根据工业统计报表中的“财务状况”表或会计报表的“损益表”中“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项(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和“管理费用”科目中的税金项(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及会计“应交税金”科目中的烧油特别税、特别消费税、盐税等项的本期应交数计算取得。缴纳的各种费用可根据企业有关会计资料查找。 生产补贴是政府既为控制价格又要扶持生产而支付给生产部门的补贴,包括价格补贴和亏损补贴,资料可从工业统计报表中的“财务状况”表或会计“损益表”中的“补贴收入”项取得。 ④营业盈余:指社会总产品扣除中间投入、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后的剩余部分。工业企业的营业盈余计算公式为: 营业盈余=工业总产出-工业中间投入-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 对于生产周期不长,期初和期末的自制半成品、在产品价值变动不大的企业,也可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盈余=营业利润-转作奖金的利润 关闭和停产的企业,只统计关闭和停产以前所创造的工业增加值。如果某些关闭和停产企业,在主要产品停产以后,尚进行一些小商品生产,则这部分小商品生产的增加值仍应计算。 季节性生产的企业,在不生产产品的停工期间,不计算工业增加值。 4.工业净产值 工业净产值是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工业生产活动新创造的价值。各个工业企业的净产值总和就工业行业所创造的净产值,各个物质生产部门的净产值的总和就是国民收入。工业净产值与工业总产值不同,工业总产值就其价值构成来说,包含两个组成部分:一部分是工业生产过程转移到产品价值中去的物质消耗的价值,或称转移价值(如自行车胎厂生产的自行车胎价值中包含所消耗的生胶、电力和设备折旧等价值);另一部分是工业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即净产值。因此,工业净产值就是从工业总产值中扣除消耗价值以后的价值。 工业净产值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生产法,二是分配法。 (1)生产法 按生产法计算的工业净产值,是从工业总产值中减去物质消耗价值求得的净产值。其计算公式为:按现行价格计算=按现行价格计算-按现行价格计算 的工业净产值 的工业总产值 的物质消耗价值上式中的物质消耗价值,包括外购材料、外购燃料(扣除其中烧油特别税)、外购动力、折旧费、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和产品销售费用中的物质消耗和订货者来料价值。物质消耗价值的口径范围要与工业总产值的口径范围一致或基本一致,这是计算物质消耗价值的基本原则。 (2)分配法 按分配法计算的工业净产值,是根据工业生产新创造价值中属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各项要素相加求得的净产值。其计算公式为:工业净产值=应得的产品销售利润+应缴纳的产品销售税金+工资 +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利息支出+其他需要说明的是,为了和我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相适应,国家统计局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决定今后不再计算国民收入指标。因此,在新的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中也取消了工业净产值指标。 5.工业统计报表中其他生产价值量指标 (1)成品生产价值:指企业本年度生产,并在报告期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包装入库的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半成品)价值合计,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产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成品生产价值按成品实物量乘以本期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帐的自制设备和成品,按成本价格计算成品生产价值。成品生产价值中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2)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做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产品)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可根据会计制度中“产品销售收入”科目的资料取得。 (3)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指企业在报告期已经过一定生产过程,但尚未完成生产仍需继续加工的中间产品的价值。即报告期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末余额减去报告期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初余额后的差额价值。本项主要由生产周期在六个月以下的企业填报,如果数额不大可免填。可根据企业内部会计“产品生产成本表”或其他有关成本核算资料计算。 生产周期在六个月以上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如有产品工时定额的,可按完成工时定额的进度计算;没有工时定额时,可按完成产品零、部件(或产品完成阶段)的进度计算成品生产价值。 6.工业产品产量 工业产品产量是指工业企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实物数量。以实物量计算的工业产品产量,反映工业生产的发展水平,是制定和检查产量计划完成情况,分析各种工业产品之间比例关系和进行产品平衡分配以及计算实物量生产指数的依据。因此,准确、及时地统计产品产量具有重要意义。 (1)工业产品产量统计范围 ①工业产品产量应当包括全部工业企业或单位(包括农村工业)生产的工业产品产量(即全社会工业产品产量)。具体包括: Ⅰ.工业企业(单位)各车间(主要车间、辅助车间、附属品车间及副产品车间)生产的全部产品产量,不论是要销售的商品量或本企业的自用量,也不论是自备原材料生产的或用订货者来料生产的,均应统计生产量。 有些产品,除统计其生产量外,还要统计商品量或运出量。商品量是指工业企业产品产量中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给企业以外和本企业非工业生产部门使用的产品数量(如经营管理部门、附属农场、基建部门及生活福利部门等使用的数量)。运出量指实际运离本企业矿仓、贮矿场或车站、码头等交货点(包括陆、水运交货地点),已经发往用户的商品矿量。 Ⅱ.经正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生产设备,未正式投入生产以前试生产的合格品,以及基本建设附产的合格品,都应包括在产品产量中。 Ⅲ.在我国国土范围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经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其产品产量全部统计在国内同类产品产量中。 Ⅳ.用进口原材料或关键零件生产的产品,无论在国内或国外销售,产量均应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产量中。如用进口氯化钾生产的各种复合肥,用进口磷矿石生产的磷肥等。 Ⅴ.用进口整套散装零件及用进口组装件加工、装配的产品,以及外商来料,来件加工装配的产品,不管是在国内销售还是外商经销,产量均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产量中。 Ⅵ.为全面掌握矿产品的全社会产量,凡矿山企业附设的收购站从农村收购的村及村以下非工业生产企业(单位的符合质量标准的矿产品可包括在本企业同类产品产量中。为避免重复计算,对吸购的工业企业(单位)的矿产品一律不得计算在内。 ②工业产品产量中不包括: Ⅰ.在生产工业产品的同时,产生的下脚余料和废料,如硫酸焙烧炉的矿渣、合成氨造气炉的炉渣、纯碱蒸馏塔的废液、化机厂的切屑等,虽可出售利用,不应统计为产品产量。 Ⅱ.投入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没有完全消耗掉,而加以回收、提浓,再供本企业生产自用或作商品出售时,均不应统计其产量。因为该物料的化学本质并未变化,也不构成化工产品的生产过程,故不作产品生产量统计。 Ⅲ.企业从外购进的工业品,未经本企业任何加工的,一般不得作为本企业的产品产量统计。 Ⅳ.由发包企业提供原材料,并负责产品检验和销售,而承包企业只进行加工,并在财务上以加工费作为结算形式的,产量由发包企业统计,承包企业不统计。 Ⅴ.某些产品在检验产品质量时,需作破坏性试验(如试验轮胎的使用寿命等),这些用作试验的产品,不计算在产品产量中。 (2)一切产品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务件,方可统计产量。 工业产品的质量标准一律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产品,应按照企业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执行;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不得擅自更改标准,或降低标准。 农村工业生产的产品也必须执行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只有经检验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主可统计其产品产量,否则一律不许统计产品产量。 为消除污染而用三废(废气、废液、废渣)和工厂下脚料生产的化工产品,由于其原料和工艺与国家标准、部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区别较大,可由企业另订标准检验,合格者可以计算产量。 本企业自产自用的化工产品,质量标准亦按上述规定执行;但可本着经济合理的精神,在不影响下一工序产品质量的情况下,企业可另订标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达到企业标准亦可计算产量。 (3)报告期产品产量,应以报告期截至最后一天为止,检验合格并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产量。 规定要求包装的产品,必须包装好,才能计算产品产量。至于报告期最后一天以哪一个班作为截止计算产量的班次,则由企业主管机关规定,并应与会计核算的结算时间一致。结算时间一经确定以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提前或移后。 4.企业填报产量报表时应按产品目录规定的产品分类、产品名称、排列顺序、包括范围、计量单位填报。 ①凡是列入目录内的产品,不论是本企业的主要产品或次要产品,成批生产或少量生产,本系统归口产品或非归口产品,均应填报。 ②凡目录中列示按行业分组的产品,在报表中应分列出产品产量总数和品种细数,不能只填总数,漏填细数;也不能只填细数而不填总数。如填报化肥、农药、塑料、染料、油漆等产品产量时,都应注意这一点。如果企业没有所列目录中的品种细类,而有未列入目录中的其他品种细类,虽不需要另列,但在行业小类、中类及大类产品总数中应包括其产品数量。 ③凡是产品产量目录中未注明是商品量的,一律统计全社会生产量;凡只要求填列产品商品量的,目录中都加以明确要求。 ④凡是目录中规定某些产品需要折标或折纯计算产量的,必须按规定的折算标准和折算方法进行折算(如硫酸、电石、化肥等)。折算时,必须以报告期实际折算系数为依据。 ⑤凡是目录规定的产品计算单位与本企业惯用计量单位不一致时,要按规定的计量单位折算后填报。 ⑥凡是目录中规定填列商品量或运出量的产品,应按规定填列。商品量应包括准备销售给本企业以外和本企业非工业部门使用的数量(如经营管理部门、附属农场、基建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使用的数量)。有出口任务的产品,不应列示出口量。 ⑦有些化工产品需按大类计算总计或合计数,如农药、塑料、油漆、染料等往往是几十种,甚至更多种同类产品相加的总数。在计算这些大类产品的总数时,应注意扣除转制重复因素,以免合计数虚高。如农药中的敌百虫可以直接用于杀虫,也可以进一步制造敌敌畏再用于杀虫。因此,在计算农药总数时,就应扣除用于制造敌敌畏的敌百虫数量,只将敌百虫商品量计入农药合计数中。类似的情况,均见有关产品产量的规定。 (5)产品产量的计量 ①一般应按实际过磅或者计量后的数量计算。 ②某些企业由于缺少计量设备,必须对产品产量进行估算时,应尽量使估算数接近实际。测定一定要有根据,对被测算的产品产量要定期进行测定。在选择测定标准时,要注意样品代表性。如硫矿、磷矿采用矿车计算产量时,应按每车平均实际装载量计算,而不应按满车或亏车时的装载量计算。期末应用盘库数进行调整。 (6)关于调整产品产量统计数字的规定 ①本年已上报的产品产量,如发现数字不实(多报或漏报等),应于发现当月在“本年本月止累计”数中调整,并加以说明。去年生产的产品,本年发现统计数字不实,在年报报出一个月内,应尽可能更正年报数字;如在年报报出一个月之后才发现,也应主动与上级统计部门联系,经上级统计部门批准后,方可不作调整。 ②企业出厂的产品如因本企业的责任而发生退货时,应分别情况处理。凡可修复的产品,修复后不得重复计算产量。凡不能修复的产品,应在报告期本年本月止累计数中扣除,并加以说明。跨年度的退货,调整办法同上①。 由于自然灾害、自然损耗等属于非企业原因而造成的产品损失,均不必调整已报的统计数字,但应加以说明。工业销售产值 1.工业销售产值 工业销售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总量。包括已销售的成品、半成品价值,对外提供的工业性作业价值和对本企业基本建设部门、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产品和工业性作业及自制设备的价值。 工业销售产值的计算范围、计算价格和计算方法与工业总产值一致,但两者计算的基础不同:工业销售产值计算的基础是产品销售总量,工业总产值计算的基础是工业产品生产总量。 工业销售产值分别按现价和不变价两种价值计算。 (1)现行价格工业销售产值。包括: ①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销售(包括本期生产和上期生产)全部成品、半成品的总金额,包括为本企业基本建设部门、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成品价值。其计算公式为:成品价值=∑(报告期某种产品销售量×该产品的实际销售单价)。 ②对外提供的工业性作业销售价值:指企业按合同对外提供的工业性劳务,包括为企业基本建设部门、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工业性劳务;其价值按实际结算的劳务费计算。 企业为本单位基本建设部门、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产品和工业性作业及自制设备,可参照同类产品和设备的销售价格或实际成本价格计算其销售产值。 生产周期较长(六个月以上)的机械产品,如压缩机、硫化机、锻烧炉、反应釜,可按实际完成的工时定额乘以计划销售价格计算销售产值。 自行完成的本企业的工业性作业价值,按报告期实际完成工业性作业的核算成本计算其销售产值。 (2)不变价格工业销售产值。其计算公式为: 工业销售产值=∑〔报告期某种产品销售量×该产品(或工业性作业)1990年不变价格〕 2.工业统计报表中其他销售价值量指标 (1)成品销售价值: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销售(包括本期生产和上期生产)全部成品、半成品的总金额,包括为本企业基本建设部门、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成品和自制设备价值。成品销售价值中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成的成品(半成品)的价值。 (2)消费品零售额:指工业企业(单位)售给城乡居民、社会集团的用于直接消费的消费品。不论是本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转售的商品,均应包括在内,但不包括企业附营批发零售贸易单位的消费品零售额。具体包括:①售给城乡居民生活用的消费品;②售给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食堂和旅店(招待所)附设的专供本店旅客食用,不对外营业的食堂的种种食品、燃料;③售给部队干部、战士生活用的粮食、副食品、衣着品、日用品、燃料;④售给来华外国人的消费品;⑤售给社会集团的商品;包括:办公用品、纸张、帐册、文印用品、计算工具;书报杂志和奖品;公共用品和纺织品、针织品;学校用的教学用品;文体用品;非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套袖、围裙、手套、毛巾、肥皂等;日用百货和杂品,包括职工食堂用的餐具、炊具、设备和清洁卫生工具等;家具、设备;日用电器、电讯设备、电影器材和照相器材等;取暖用的设备和燃料,防暑、降温用的饮料;供职工乘用的交通工具和油料;零星修理各种公用消费品、生活用房屋的各种零配件、材料、工具、建筑材料等;中、西药品、中药材和医疗器材;其他非生产性设备和用品。 3.产品销售量 工业产品销售量是指报告期内工业企业实际销售的由本企业生产(包括上期生产和本期生产)的工业产品的实物数量,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成品(半成品)实物数量。它反映了工业企业生产成果已经实现销售的数量。 (1)产品销售量的核算原则 产品销售量的统计应以产品销售实现为原则。即在产品已发出,货款已经收到或者得到了收取货款的凭据作为销售实现,统计产品销售量。按照企业采取的销售方式不同,产品销售量统计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采用送货制销售的,产品如由本企业运输部门发运,以产品出库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如委托专业运输部门发运,则以运输部门的承运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 ②采用提货制销售的,以给用户开具的发票和提货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 ③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产品,以企业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为准。 ④采用预收货款销售的,在发出产品时作为销售。产品尚未生产出来,已预收货款或预开提货单的,不应算作销售。 ⑤企业出口销售的商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交单的数量、日期为准。 企业自营出口的产品,在委托外贸代理出口实行代理制的情况下,以收到外贸部门代办的运单和银行交单凭证的数量、日期为准。 (2)产品销售量的统计范围 ①按合同向需用单位的供货量,包括交本期合同,补交上期和预付下期合同; ②在国家合同外按照市场需求,企业自行销售的产品; ③售予物资部门和商业部门等经营部门的产品; ④售予外贸部门供出口或企业自行出口的产品; ⑤供给国家储备的产品。 (3)售出产品退货的处理办法 ①退回报告期内销售的产品,应从销售量中扣除;如退回报告期内生产的不合格品,还要同时扣除生产量。 ②退回报告期以前售出的不合格产品,不再调整销售量和生产量;如退回合格品,则作为其他收入计入产成品库存量中。 ③退回修理的产品,修理后仍交原用户的,不作为退货处理,在统计表上不作反映。 4.企业自销量: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计划外自行销售的产品数量。计划是指各级计划部门和企业主管机关所下达的调拨计划和销售计划。企业自销量(即企业自主销售的产品数量)主要包括: (1)未列入国家指令性生产和分配计划,按规定允许企业自销的产品。 (2)完成国有指令性生产计划的分成产品。 (3)企业在国家指令性销售计划外自行组织原材料生产的产品。 5.企业自用量及其他 “企业自用量及其他”分为“企业自用量”、“盘盈或盘亏”和其他三项。 企业自用量:也称企业自产自用量,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已作本企业产量统计的产品又作为本企业生产另一种产品的原材料所使用的数量。例如:农药企业用本企业生产的敌百虫加工成敌敌畏,这部分敌百虫的数量,应作企业自用量统计。但是,由本企业验收合格入成品库后,作为商品出售给本企业生产用、基建用或行政部门用的产品数量,不作自用量统计。而作销售量统计。例如:农药企业将本企业生产的敌敌畏用于行政绿化部门的产品数量作销售量统计。 盘盈或盘亏:是指工业企业的库存产品经过盘点发现帐面记载与实物不一致时,实物大于帐面的差额为盘盈,小于帐面的为盘亏。不论盘盈或盘亏,也不论盘亏数量是否已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都应以盘点后实际发生的数量填报。 其他: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将产品用于展览、捐赠、借出、报废等方面的数量和价值。工业产品库存 1.成品库存价值:指企业在报告期期初(期末)时点上尚未实现销售的全部产品(预定销售的半成品)库存的价值。成品库存价值按报告期期初(期末)成品(预定销售的半成品)实有库存量乘报告期该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成品库存价值中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2.产品库存量 产品库存量指报告期初或期末某一时间点上,尚存在企业产成品仓库中而暂未售出的产品实物数量。 (1)产品库存量核算的原则 ①产品库存必须是处于“实际库存”状态的产品,有的产品虽已结束了生产过程,但还没有验收合格,还没有办理入库手续,不能作为产品库存统计。有的产品已经售出,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妥货款结算手续;按送货制的要求未办理承运手续,仍应视作本企业的产品库存统计。 ②计入产品库存的产品,必须是本企业有权销售的。对于已经销售并已办妥各项手续,但尚未提货的产品,本企业无权支配,这种产品虽然仍存在本企业仓库中,但不应统计。凡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均应统计。 ③产品库存不能出现负数。如果产品还没有来得及入库就已售出。应将售出的这部分产品补填入库和出库凭证,并相应计入产品产量中。 (2)计入本企业产品库存量中的产品 ①本企业生产的,报告期内经检验合格入库的产品; ②库存产品虽有销售对象,但尚未发货的; ③订货者来料加工产品尚未拨出的; ④盘点中的帐外产品; ⑤产品入库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但未办理退库手续的产品; (3)不应计入本企业库存中的产品 ①属于提货制销售的产品,已办理货款结算和开出提货单,但用户尚未提走的产品; ②代外单位保管的产品; ③已结束生产过程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化学矿 (1)化学矿包括回采出矿量和掘进(掘剥)出矿量。掘进(掘剥)出矿量指矿井的生产开拓延深、采准、切割、其他巷道掘进附产的出矿量及露天剥离、掘沟附产的出矿量。也包括基建附产的矿石。但不包括从其他工业企业(单位)收购的矿石,这些矿石量应单列。 化学矿以产品形态分,包括①不需选矿或破碎加工而符合质量标准或订货合同要求的原矿石;②经选矿或破碎加工后符合质量标准或订货合同要求的精矿粉和成品矿石。但不包括①应选而未选的原矿;②应破碎加工而未加工直接出售的原矿;③选矿过程中回收的中矿(即未达到精矿质量标准的选矿中间产物)。 (2)化学矿产品应包括:硫铁矿、磷矿、硼矿、天然硫磺矿、天然钾盐、天然碱、天然芒硝、天然硝石、蛇纹石、明矾石、重晶石以及砷矿等,和用于化工生产的石灰石、钾长石、白云石等非金属矿,以及这些矿石经富集加工后的产品,如硫精矿、磷精矿等,这些化学矿产品,不论是本系统内或系统外企业生产的,各级化工部门都应归口统计。但不包括用于建材生产的石灰石、钾长石、白云石以及石膏、白土、瓷土、硅石、萤石、滑石等非金属矿。 (3)生产量是指矿石在本企业生产过程完毕已运入矿仓或贮矿场,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订货合同要求的成品矿量。 运出量是指已经运离本企业和矿仓或贮矿场等交货地点发往用户的成品矿量,不论货款是否已收回,只要装上发往用户的火车、汽车或船等运榆工具皆计入运出量中。企业自产自用的矿石量也应计入运出量中,如自产硫铁矿加工硫酸,自产磷矿加工磷肥、黄磷、自产硼矿加工硼酸、硼砂等。 库存量是指报告期末存放在本企业和销售单位的矿仓或贮矿场等交货地点可供出售的成品矿量,不包括存放在井面或露天采场内的矿石量。由本企业负责短途运输,则应包括短途运输终点的矿仓或贮矿场的成品矿量。用户已预付了贷款而成品矿尚未运离本企业的矿仓成贮矿场的仍计入库存量中。 (4)化学矿的生产量和运出量,应分别按实物量和标准量填报。企业填报实物量时,应注明实际品位。标准量应以实际加权平均品位计算,其标准品位是:硫铁矿折S35%,磷矿折P30%,硼矿折B12%,折算公式为:实物量×(1-水份%)×干基加权平均品位% 标准矿量=───────────────────── 标准品位%实物量×湿基加权平均品位% 或:标准矿量=───────────── 标准品位%(5)部分矿产品具体规定: ①硫铁矿按生产量和运出量分别统计。不论是生产量或运出量均按实物量和折合含硫35%分别计算。 企业自产自用的矿石除计算其生产量外,也应计入运出量。但自产并自行加工硫磺用的硫铁矿量,既不统计生产量,也不统计其运出量。 ②磷矿按生产量和运出量分别统计。不论是生产量或运出量。均按实物量和含五氧化二磷30%的折合量分别计算。生产量和运出量中均包括自产并自行加工为磷肥或其他产品的磷矿石。 统配矿生产的磷矿石,其五氧化二磷含量在24%及以上的,应统计其生产量和运出量;低于24%的,不应统计其生产量和运出量。凡有大矿山收购地方小矿统一对外发送的,其矿石运出量包括在大矿山运出量中,这部分小矿山只能计算其生产量不能计算运出量,以免重复计算。 地方矿生产的磷矿石含量在20%到24%之间,但可用以生产含五氧化二磷在12%及以上的磷肥,以及高氧化镁(含MGO在4.5%左右)的硅镁质半自溶性磷矿,可用以生产合格的钙镁磷肥,而且确有销路,签订供货合同的,可统计其生产量和运出量。 ③化工用石灰石是指制碱和电石等化工产品用的石灰石,按实物量分别统计生产量和运出量。 制碱用石灰石要同时符合下列指标,即CaO≥50%,MgO≤2.5%,SiO2+AI2O3+FI2O3≤7%,其中SiO2≤5%时,可以统计石灰石量,制电石用石灰石也要符合下列指标,即CaO≥54%、SiO2≤1%、AI2O3+FI2O3≤1%时,可以统计石灰石量。不符合上述指标要求的,为不合格品,不应统计其生产量和运出量。硫酸 硫酸是用各种含硫(或SO2)原料(硫铁矿、硫磺、含硫气体等)经焙烧、净化、转化、吸收等工艺过程制得的硫酸。 按其浓度分,有发烟硫酸〔游离硫酸酐(SO3)含量≥20%〕、浓硫酸(硫酸含量92.5%或98.%)和稀硫酸(硫酸含量75.0%)。按其使用原料分,有硫铁矿制酸、硫磺制酸(掺烧硫磺制酸时,应按实际掺烧数量计算硫磺制酸的产量)和冶炼烟气制酸。 各种工业硫酸应分别按国家标准(GB534-89)的规定进行检验,合格者可以统计产量。企业应按标准规定的浓度折100%计算产量。高于标准浓度部份,作为质量损失。如浓硫酸标准中规定硫酸含量为92.5%,实际生产100吨,硫酸实际含量为93%,则折成100%硫酸产量应为100×92.5%=92.5吨,而不是93吨,实际多出的0.5吨,视为质量损失,不统计在硫酸产量中。 硫酸产量包括合格的商品量和自用量,也包括用于分解尾气吸收溶液的合格硫酸:但不包括:①使用硫酸过程中回收的稀硫酸,即使进一步浓缩也不计算;②外购工业硫酸加工的蓄电池硫酸和试剂硫酸;③从硫酸生产过程中引出的SO2和SO3(不论气体或液体),以及酸化焙烧的烧渣均不得折算硫酸产量。盐酸 盐酸包括合成盐酸和副产盐酸。 合成盐酸是电解食盐所得氯气和氢气在合成炉中燃烧生成氯化氢气体,被水吸收而制得的盐酸。付产盐酸是制造氯化苯或汽缸油等付产的氯化氢气被水吸收而制得的盐酸。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GB320-93)合格者可以统计盐酸产量。浓硝酸 包括由稀硝酸浓缩法和由氨直接合成法所制得的浓硝酸6。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GB337-84)规定的全部技术条件者方可统计浓硝酸产量。浓硫酸产量除按实物量填报外,并应同时按标准中规定的硝酸(HNO3)含量折成100%计算填报。磷酸(热法磷酸) 磷酸仅指热法生产的磷酸,不包括萃取法生产的磷酸。 热法磷酸是用溶融黄磷,经燃烧、吸收、浓缩等工艺过程制得的含量为85%的磷酸。各企业应按国家标准(GB2091-80)检验,合格者可以统计产量。磷酸产量应按实物量计算。烧碱(氢氧化钠) 烧碱包括由盐水电解法或由纯碱(或天然碱)苛化法生产的固体和液体的氢氧化钠。不同方法生产的各种烧碱,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GB209-93),方可统计产量;在使用烧碱过程中回收的烧碱和生产烧碱过程中自用的电解碱液、浓缩碱液、回收盐液含碱,均不统计烧碱产量;但氢气干燥和本企业其他产品自用的合格烧碱可以统计在烧碱产量中。企业填报烧碱产量,应按不同的生产方法(水银法、隔膜法、离子膜法、苛化法)分列固碱和液碱。标准中规定的各种等级品实物产量,应折成氢氧化钠100%的烧碱产量。折算时按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氢氧化钠含量(99.5%,99%,98%,97%,96%,95%,45%,42%,30%)进行,超过标准规定含量的部分不得折算产量;多出的部分视为碱损失,如水银固碱一级品标准中规定碱含量为99.5%,实际生产100吨,碱含量为99.6%,则折成100%的烧碱产量为100×99.5%=99.5吨,而不是99.6吨(100×99.6%),实际多出的0.1吨,视为碱损失,不统计在烧碱产量中。纯碱(无水碳酸钠) 纯碱是指氨碱法和联碱法生产的无水碳酸钠,及以天然碱为原料加工的精制碱。各企业生产的纯碱均按国家标准(GB210-92)检验,合格者可以统计产量。未经锻烧的重碱和清扫设备、场地收集的不合格纯碱,均不统计纯碱产量,纯碱产量应按实物量计算,并分列一级、二级品产量。合成氨 合成氨产量按实物量计算,不折100%的纯品。合成氨产量包括:①厂内各用氨单位的使用量;②出厂的商品液氨量;③合成氨生产过程中的自用量(铜洗与脱硫用);④自氨罐弥放气、合成塔吹出气中回收的氨量(按回收产品含氨折100%计);但不包括:①冰机自用氨(损失)量;②铜洗、氨水脱硫回收的氨水含氨量;③碳化清洗塔及回收塔出来的氨水含氨量。 合成氨产量应以仪表计量为准,企业暂没有安装液氨计量表时,合成氨产量一律以最终含氮产品的产量进行核算。取消氨罐液面计计量法和按氨加工产品耗氨定额核算法计算合成氨产量。 (1)仪表计量: 用仪表计量液氨产量时,液氨必须经过中间槽减压解析液氨中溶解的气体,并要进行温度压力补偿,以保证计量准确。当企业既有总氨表,又有各用户的分表时,氨产量必须与其使用量相平衡,不允许存在产量大而用量小的人为差额。 ①总氨表装在氨库前: 合成氨产量(吨)=总氨表的表记值+吹出、解析、弛放气回收氨量。 ②总氨表装在氨库后: 合成氨产量(吨)=总氨表的表记值+自用氨量+商品液氨量+吹出、解析、弛放气回收氨量+(氨罐期末库存-氨罐期初库存)。 ③当以各用户的氨计量分表之和作为氨产量时: 合氨产量(吨)=各用户氨计量分表之和(包括自用氨和商品液氨的表记值+吹出、解析、弛放气回收氨量)。 吹出、解析、弛放气回收氨量是指合成塔吹出气、中间槽解析气、氨罐弛放气回收到系统内加以利用并销售的氨量。 (2)以最终含氮产品核算合成氨产量。 以最终含氮产品核算液氨产量时,碳酸氢铵、硝酸铵、硫酸铵、氯化铵、尿素等各种固体化肥以及浓硝酸的氨利用率规定为90%;氨水的氨利用率为95%。 合氨产量(吨)=商品液氨量(吨)+〔折含氮100%的合格固体化肥(吨)+折含氮100%的不合格固体化肥(吨)〕×1.35098+〔折含氨100%的合格氨水(吨)+折含氨100%的不合格氨水(吨)〕×1.05263+自用氨量(吨)+〔氨罐期末库存(吨)-氨罐期初库存(吨)〕 式使:1.3.82245×90% 0.82245是氨的理论含氮量。 1.0% ①商品液氨量以装瓶或装车量为准。 ②氨水折氨量包括直接用合成塔吹出气、中间槽解析气、氨罐弛放气回收生产的合格农业氨水和工业氨水,还包括含氨10%以上而且已销售的不合格氨水;但不包括铜洗、脱硫回收的氨水、碳化清洗塔及回收塔出来的氨水,也不包括铜洗和脱硫自用氨水,及排放掉的合格或不合格的氨水。 ③自用氨量。当各用户均有氨计量表时,自用氨量以表记值为准;当各用户无表计量时,对自用氨规定及计算公式如下: Ⅰ铜洗法自用氨量为总氨量的0.5% 铜洗自用氨量(吨)=合成氨产量×0.5% Ⅱ铜洗后减洗改氨洗的自用氨量为总氨量的0.5% 碱洗改氨洗自用氨量(吨)=合成氨产量×0.5% Ⅲ脱硫工艺自用氨为总氨量的1%。 脱硫自用氨量(吨)=合成氨产量×1% 上述三项自用氨有哪项就计算哪项,没有的均不得计算自用氨,同时也不行将其他形式的耗氨计在自用氨中。 ④各液氨贮罐期初期末结存量差额(正或负)及各氨水槽、母液槽(不包括铜洗、脱硫回收氨水槽)期初期末结存量与浓度析氨量的差额(正或负)。差额为正数即期末大于期初计入本期合成氨产量内;差额为负数即期末小于期初应从本期合成氨产量中扣除差额数。 (3)用多种原料生产合成氨时,氨产量的确定 企业填报合成氨产量时,在总产量下应分列按原料分的产量。当用多种原料生产合成氨时,各种不同原料生产的合成氨产量的确定,应在总氨量中按各种原料产气量及其有效气体成分来划定,计算公式为:某种原料生产的合成氨产量某种原料生产气量×有效气体成分(%) =合成氨总产量×───────────────────各种(原料产气总量×有效气体成分%之和化学肥料 化学肥料是指合乎规定的质量标准,并供给农业用的氮肥、磷肥和钾肥。已经或准备销售给工业用的和不合格的氮、磷、钾肥均不包括在化肥产量中。混合肥料、磷矿粉肥和腐植酸类肥料、微量元素肥料应单独列示,也不包括在化肥产量中。 化肥产量统计必须严格按照产品产量计算的基本规定执行。不符合质量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指标项目,以及不按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方法进行检验的化肥产品,也不能计算化肥产量。如碳酸氢铵(农业用)的技术条件,除外观为白色或微灰色结晶外,还应同时符合氮含量和水分含量的指标要求,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如水分含量大于5%),则被检验的该批产品,就是不合格品,不检验水分指标的也不能算合格品。 因停车清理设备或清扫场地收集的在制品和不合格品,不能计算化肥产量,也不能按其含量折算化肥产量,例如,尿素溶液、碳酸氢铵母液、硫酸铵母液、硝酸铵母液等均不能折算氮肥产量,因为未完成整个生产过程,不是成品。 为消除污染而利用“三废”(废气、废液、废渣)生产的化肥产品,因其生产工艺原料路线,不属于国或部标准的适用范围,可不按已有的国家或部标准检验,应由企业的主管机关另订标准,检验合格者,可以计算化肥产量和产值。如回收硫酸、硝酸尾气生产的液体氮肥。 企业报送化肥产量时,应分品种填报实物量和折纯量,并废止过去采用折合标准化肥的计算方法。 化肥折纯量的计算方法如下: 化肥(折有效成分100%)=氮肥(折氮100%)+磷肥(折有效磷100%)+钾肥(折氧化钾100%) (1)氮肥 氮肥是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含有作物营养元素氮的化肥。氮肥的生产过程是氨的加工过程。如用无机酸与氨反应制成铵盐;二氧化碳与铵合成尿素;氨氧化制成硝酸再加工成硝酸盐等。 氮肥的主要品种有硫酸铵、硝酸铵、尿素、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氮、氨水等以及含有氮素的复合肥料,如硝酸磷肥和磷酸铵肥。其产量应按实际含氮量折成100%计算各品种产量。 氮肥产量(折氮100%)是由各氮肥品种合格的实物量乘其实际含氮量(%);相加之和。凡以干基分析表示有效成分含量的,计算时应从实物量中扣掉水分,再乘实际分析的干基含量。 氮肥主要品种计算方法列举如下: ①硫酸铵〔(NH4)2SO4〕折纯氮产量 硫酸铵(折氮100%)=各批〔合格硝酸铵实物量(1-水分含量%)×实际氮含量%(以干基计)〕之和。 ②硝酸铵(NH4NO3)折纯氮产量 硝酸铵(折氮100%)=各批〔合格硝酸铵实物量(1-水分含量%×实际氮含量%(以干基计)〕之和 ③尿素(学名碳酰二铵,NH2CONH2)折纯氮产量 尿素(折氮100%=各批〔合格尿素实物量(1-水分含量%)×实际含氮量(以干基计)之和〕 ④碳酸氢铵(NH4NO3)折纯氮产量 碳酸氢铵(折氮100%)=各批〔合格碳酸氢铵实物量×实际氮含量%(以湿基计算)〕之和 ⑤氯化铵(NH4CI)折纯氮产量 氯化铵(折氮100%)=各批〔氯化铵实物量(1-水分和氯化钠含量%)×实际氮含量%(以干基计)〕之和 ⑥石灰氮(学名氰氨化钙CaCN2)折纯氮产量 石灰氮(折氮100%)=各批〔石灰氮实物量(1-水分含量%)×实际氮含量(以干基计)〕之和 ⑦氨水NH4OH折纯氮产量 氨水(折氮100%=各批〔(合格农业氨水实物量×实际氨含量%)×0.82245〕之和 (2)磷肥 磷肥是以磷矿为原料制成的含有作物营养元素磷的化肥。其主要品种有普通过磷酸钙、重过磷酸钙、磷酸二钙、钙镁磷肥等,以及含有磷素的钙镁磷钾肥、磷酸铵肥、硝酸磷肥、磷酸二氢钾肥等复合肥料。 磷肥产量是由各磷肥品种合格的实物量乘其实际有效P2O5(%)含量,相加之和。有效P2O5只包括水溶性(即可溶于水的)P2O5和枸溶性(即可溶于2%的柠檬酸溶液中的P2O5)的五氧化二磷。 磷肥主要品种计算方法列举如下: ①普通过磷酸〔Ca(H2PO4)2Hg2O)〕折100%有效磷产量 普通过磷酸钙(折P2O5100%)=各批〔合格普通过磷酸钙实物量×实际有效磷含量%〕之和 普通过磷酸钙产量,应按完成熟化过程的产品计算,不能按鲜肥计算产量;但大中型磷肥厂的日产量允许暂按硫酸(100%)的净耗量除以鲜肥中硫酸含量(扣除磷矿粉中含的硫酸根)计算,月末改按熟化产品计算调正。 ②钙镁磷肥(折P2O5100%)=各批〔合格钙镁磷肥实物量×实际有效磷含量%〕之和 钙镁磷肥产量,应按磨细后其细度(通过80目筛)≥80%的产品计算,未经磨细的是半成品,不能计算磷肥产量。因掺入钾矿使合格的钙镁磷肥中含有少量氧化钾时,应将其折成100%的氧化钾计入钾肥中,而不能按所谓“一钾顶二磷”的方法计算磷肥产量。 (3)钾肥 钾肥是用天然钾盐矿经富集精制加工制成的含有作物营养元素钾的化肥。主要品种是氯化钾,其次是硫酸钾。钾肥各品种含钾形态不同,计算钾肥产量,应统一折算成100%的氧化钾。有关品种的折算系数和方法如下: ①氧化钾(折100%)=氯化钾(折1000%)×0.63 K2O 94.2 式中:0.63=─────=─────── 2KCI 149.114 ②氧化钾(折100%)=硫酸钾(折100%)×0.54 K2O 94.2 式中: 0.54=─────=─────── K2SO4 174.266 (4)合成复合肥料 合成复合肥料是经过化学反应加工制成的含有作物主要营养元素氮磷钾两种以上的化肥。它的规格和品级都以N-P2Og5-K2O的含量百分数进行标记,如磷酸一铵(12-52-0)。主要的复合肥料有磷酸铵类肥料、硝酸磷肥、硝酸钾等,其产量除按实物量填报外,还应按其所含营养元素折成100%分别计入氮、磷、钾化肥产量中。 (5)混合肥料 混合肥料(原称复混合肥)是由成品氮、磷、钾肥为原料经计量混配、造粒、干燥、筛分等工序制成。其产品符合混合肥料国家专业标准(ZBG21002-87)的要求及规定。不符合质量标准不得计算产量。其产量只填报实物量,不折纯计入化肥产量中。 (6)微量元素肥料 微量元素肥料是含有作物营养元素硼、铜铁、锰、锌和钼等化合物的肥料。其产量只填报实物量,不将其产量计入化肥产量中。 (7)磷矿粉肥 磷矿粉是将磷矿石进行粉碎,使其粒度合乎要求(90%通过100筛子)的肥料。磷矿粉可用于加工普通守磷酸钙和其他磷肥之用,也可直接施用,是一种溶性的迟效肥料。其产量只填报实物量,不计在化肥产量中。 (8)腐植酸类肥料 腐植酸类肥料是一种有机矿物肥料。草炭、;泥煤、褐煤和风化煤等含有腐植质,用化学方法加工处理腐植质类物料提高其中腐植酸的含量,然后用氨中和加工成腐植酸类肥料。腐植酸类肥料除含有氮素可供植物吸收外,在农业上还广泛用作土壤调理剂。其产量只填报实物量,不计在化肥产量中。化学农药 化学农药包括防治农作物病虫害的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杀鼠剂和熏蒸剂列在杀虫剂中。 化学农药产量应分品种按实物量和折纯量计算。折纯量即反化学农药原药的实物量按其实际分析化验的有效成分含量折成100%计算;自行加工的化学农药制剂按其标准含量折成100%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化学农药(折100%)(吨)=各批〔化学农药原药实物量(吨)×实际有效成分含量%〕+各批〔化学农药制剂实物量(吨)×标准含量%〕 外购原药加工制剂的企业,不计算化学农药产量。 在计算农药合计产量时,应扣除各品种之间转制加工的重复部分,以最终成品计算。在一个企业内,用甲种农药制造乙种农药,这部分自产自用的甲种农药不应计在农药产量中,但甲种农药如扣除用于制造乙种农药外,还有一部分向外销售,即这部分准备销售的甲种农药应计入农药产量总计及分品种的农药产量中。电石 电石是用炭素材料和生石灰在高温电炉中化合而制得的碳化钙(CaC2)。凡符合国家标准(GB10665-89)规定技术条件1(电石粒度)和2(电石质量)要求的电石,均可统计产量。 电石产量应按实物量(分等级品)与折合标准发气量(300升/公斤)分别计算填报。电石发气量是指每一公斤电石在20℃、760毫米汞柱压力下与水作用,所发生的干乙炔气体积,以升计。各批〔合格电石实物量(公斤) ×实际发气量(升/公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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