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气罐的安全壮况centos硬盘划分情况为几个等级、其中标准最高的是什么标准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 - 云南省城市燃气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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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
摘要:1总则
1.0.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燃气系统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科学地评价燃气系统安全运行的技术条件和管理水平,实现燃气系统运行安全现状评价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燃气系统安全运行管理水平的提高,制定本标准。
1.0.2本规范适用面向城镇、乡村,用于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交通运输、采暖通风和空调等领域,且已正式投产运行的燃气系统的现状安全评价。
本规范不适用于燃气的生产、开采和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1.0.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燃气系统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科学地评价燃气系统安全运行的技术条件和管理水平,实现燃气系统运行安全现状评价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燃气系统安全运行管理水平的提高,制定本标准。
1.0.2本规范适用面向城镇、乡村,用于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交通运输、采暖通风和空调等领域,且已正式投产运行的燃气系统的现状安全评价。
本规范不适用于燃气的生产、开采和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1.0.3燃气供应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应定期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对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整改或制定治理方案限期整改。当燃气系统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对发生事故的燃气系统进行安全评价。
1.0.4从事燃气供应的企业可以根据本标准由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或安全工程技术人员组成评价组,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评价,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依据。当燃气供应企业不具备安全评价条件时,可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第三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承担。
1.0.5法定或涉及行政许可的安全评价工作必须由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且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第三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依据本标准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安全评价工作,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并对报告结论负责。
1.0.6对燃气系统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时,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从城镇、乡村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人们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交通运输、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还包括二甲醚、轻烃等一些新兴替代能源。
2.2安全评价
是以实现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3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2.4评价单元
评价单元就是在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评价目标和评价方法的需要,将系统分成的有限、确定范围进行评价的单元。
2.5定性安全评价
定性安全评价是借助于对事物的经验、知识、观察及对发展变化规律的了解,科学地进行分析、判断的一类方法。运用这类方法可以找出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一步根据这些因素从技术上、管理上、教育上提出对策措施,加以控制,达到系统安全的目的。
2.6定量安全评价
定量安全评价是根据统计数据、检测数据、同类和类似系统的数据资料,按有关标准,应用科学的方法构造数学模型进行定量化评价的一类方法。
2.7安全检查表分析法
安全检查表分析是将一系列有关安全方面的分析项目以表格方式列出,然后对照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通过安全检查表可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给出评价对象的安全状况等级。
2.8安全管理
企业单位为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依据,采取各种手段,对企业生产的安全状况,实施有效制约的一切活动。
2.9现场评价
对评价对象的现场设施、设备的设置、状态、运行和维护以及对现场人员的操作和管理进行的安全评价。
2.10管理评价
对评价对象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人员、制度、规程、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的安全评价。
接收天然气长输管道来气,并根据需要进行净化、调压、计量、加臭后,向城市或乡村燃气输配管网或储配站输送商品燃气。
2.12储配站
接收由气源或门站供应的燃气,并根据需要进行净化、储存、加压、调压、计量、加臭后,向城市或乡村燃气输配管网输送商品燃气,通常门站和储配站建设在一起,可以节约投资、节省占地,便于运行管理。
2.13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
专为车载储气瓶充装压缩天然气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2.14压缩天然气减压站
由车载储气瓶作为气源,通过减压装置,向局域管网中输送天然气的场站。
2.15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
由车载储气瓶或天然气管道作为气源,为社会交通车辆进行加气作业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2.16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将管道或槽车运输来的液化石油气,进行装卸、储存、气化、混气、灌瓶、调压、计量和加臭,并送人城镇和乡村燃气输配系统功能的场站。
2.17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
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为气源,经自然或强制气化方式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换为气态液化石油气后,通过输配管网向用户供气的场站。
2.18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经营和储存液化石油气气瓶的场所。
2.19液化天然气储配站
将液化天然气槽车或槽船运输来的液化天然气或将管道输送来的天然气部分液化作为调峰备用的液化天然气,进行装卸、储存、气化、灌瓶、调压、计量和加臭,并送人城镇和乡村燃气输配系统功能的场站。
2.20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
采用瓶装液化天然气为气源,经自然或强制气化方式将液态天然气转换为气态天然气后,通过输配管网向用户供气的场站。
3 基本规定
3.1评价对象
3.1.1评价对象的确定应遵循相对独立、相对完整的原则,以整个城镇燃气系统或其中的若干子系统为对象进行安全评价。
3.1.2对范围较大的系统进行安全评价时,若其中的子系统已单独进行安全评价,且安全评价结论处于有效期内时,子系统的安全评价得分可以直接引用,作为整个系统安全评价结论的依据。
3.2评价内容、程序和格式
3.2.1城镇燃气系统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评价单元的划分、定性和定量评价、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安全评价结论、附件七个主要部分。
3.2.2城镇燃气系统安全评价的程序应遵循前期准备、现场检查、整改复查、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四个主要程序。
3.2.3安全评价报告格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评价通则》(AQ8001)的规定。
3.3 安全评价方法
3.3.1对城镇燃气系统的现状安全评价宜采用定性安全评价方法和定量安全评价方法相结合的评价方法体系。定性安全评价方法应以安全检查表法为主,其他安全评价方法为辅。
3.3.2采用安全检查表评价时,应分别采用评价对象现场评价表和安全管理检查表进行评价打分,评价对象的总得分应按下式计算:
评价对象总得分=评价对象现场评价表得分&0.6+安全管理检查表得分&0.4
评价对象现场评价表得分和安全管理检查表得分均应换算成以100分为满分时的实际得分。当评价对象拥有多个子系统时,子系统的总得分仍按上式计算。评价对象的总得分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S&&评价对象现场评价总得分;
&&&&&&&&&&&&& Si&&评价对象的子系统总得分;
&&&&&&&&&&&&& Pi&&评价对象的子系统所占的权重;
&&&&&&&&&&&&& n&&评价对象的所有子系统数。
评价对象的子系统所占的权重应根据各评价对象自身的特点综合确定。
3.3.3安全检查表每一项的实得分不应采用负值,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项应得分值。
3.3.4评价项目有缺项或特有项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检查表进行删减或增项,应有而没有的项目不得做缺项处理。
4 燃气输配场站评价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城镇和乡村燃气输配场站的现状安全评价,包括门站、储配站、调压站和调压装置。当上述场站与其他燃气场站混合设置时,尚应符合本标准其他章节相关内容要求。
4.1.2 燃气输配场站安全评价包括现场评价和管理评价。本章仅规定现场评价标准,管理评价标准见本标准第12章。
4.1.3燃气输配场站的评价单元一般划分为周边环境、总平面布置、道路交通、输气设施、储气设施、调压装置、压力管道与压力设备、仪表及控制系统、消防及安全设施、供配电设施、运行与维护十一个单元。在实际评价中,可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评价单元。
4.1.4燃气输配场站内设有气体净化或压缩装置时,可参考本标准第6.2节相关内容进行评价。
4.2 门站和储配站
4.2.1门站和储配站周边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所处的位置应符合现状城乡规划要求;
2 周边的现有道路交通条件良好;
3 所处的位置应减小对周边环境产生的危害性;
4 场站内的危险设施与现有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要求;
5 周边应有良好的消防和救护条件。
4.2.2门站和储配站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总平面功能分区应明确;
2 四周应设有安全隔离围墙,围墙无破损;
3 场站内的危险设施与现有站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要求;
4 储配站储气罐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要求;
5 集中放散管的高度应符合相关要求,以利于天然气的快速扩散。
4.2.3门站和储配站内道路交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站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便于通行和紧急事故时人员疏散的要求;
2 场站内场地、道路应能满足消防救援的需要;
3 场站生产区应有严格的车辆管理制度,防止无关车辆进入。
4.2.4门站和储配站输气设施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站气质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 进站天然气管道上应设有可靠的切断装置和超压保护装置;
3 门站和储配站内应对燃气进行加臭,加臭系统应运行良好;
4 门站和储配站内管道应与站外管道保持绝缘。
4.2.5门站和储配站内调压装置的运行应符合本标准第4.3.2条第1、3、4、5、8、9款的规定。
4.2.6储配站内的储气设施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储气罐罐体应完好无损,无漏气现象;
2 低压湿式储气柜水位应符合要求,无漏水现象,寒冷地区有防冻措施;
3 低压稀油密封干式储气柜油质、油位、水位、密封、活塞、放散等应符合要求;
4 气柜导轮和导轨的运动应正常;
5 气柜升降幅度和升降速度应在允许范围内;
6 高压储气罐应设有安全阀、放散管和排污管;
7 储罐附属的升降机、电梯等特种设备应运行良好,并定期检测;
8 储罐基础的下沉应在安全范围内。
4.2.7燃气输配管道、压力设备及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外表应完好无腐蚀,有清楚的管道标识;
2 场站内的压力管道应定期检验,保证完好可用;
3 管道所有连接部位应密封良好,无燃气泄漏;
4 压力表应有清楚的最高工作压力标记,并定期检定,保证完好准确;
5 安全阀应定期校验,保证起跳压力准确无误;安全阀还应具有安全排放天然气的功能;
6 流量计应定期校验,保证计量准确无误;
7 阀门应定期维护,无泄漏和启闭故障;
8 压力容器应定期检验,保证完好可用。
4.2.8燃气输配场站的仪表和控制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站的运行管理宜采用计算机集中控制装置;
2 场站内的现场显示仪表应完整,现场显示数值应符合工艺操作要求;
3 控制室内应有与安全相关的参数的显示、记录、累加、超限报警及联锁功能,当系统不具备自动记录和累加功能时,必须建立并保留参数和操作情况的人工记录。
4.2.9燃气输配场站消防及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站内的建构筑物均应符合耐火要求;
2 具有爆炸危险的封闭建筑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3 出入口应设有防火安全警示标志;
4 储配站内应设有完好的消防供水系统;
5 场站内应配备充足、完好的灭火器材;
6 场站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具有良好的防爆性能;
7 可能积聚天然气的部位,应设有完好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8 建构筑物与设备和管道应有必要的防雷措施,防雷设施应定期检验,保证完好有效;
9 设备、管道应有必要的防静电设施,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验,保证完好有效;
10 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工作人员应熟悉各种应急器材的使用。
4.2.10燃气输配场站供配电设施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控制、应急照明等重要设施供电系统应达到二级负荷;
2 配电房应能防止洪涝时水的侵入;
3 配电设施应设有完善的安全警示标志;
4 配电房门窗洞口应有效封闭,防止小动物侵入;
5 配电房内应设有完好的应急照明装置,控制系统、消防设施和应急照明设施等应有可靠的供电保证;
6 电缆沟上应有完好无损的盖板,电缆不得裸露。
4.2.11燃气输配场站运行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立健全主要设备和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2 主要工艺装置应建立定时巡检制度,并保留有巡检记录;
3 建立健全各设备和岗位的运行和操作记录;
4 现场操作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 各类设备应进行日常维护,并保留维护记录;
6 各类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保证运行良好;
7 各类设备铭牌和标志应清楚,防腐涂漆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8 建立、健全每台设备、管道及相关附件的技术档案资料;
9 夜间作业应有良好的照明设施;
10 室外裸露的供水管和排水管应具有良好的防冻保温措施。
4.3调压站与调压装置
4.3.1 调压站与调压装置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周围应设有保护装置;
2 安装调压装置的位置不应影响周边其他设施的运行;
3 调压站或调压装置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要求;
4 调压装置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检修维护要求;
5 周边应有良好的消防条件;
6 噪声应符合相关标准,不应对周边产生不良影响;
7 调压房、箱、柜内温度应能满足输送燃气的要求。
4.3.2 调压装置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压装置应安装稳固;
2 调压站室外进、出口管道上应设有可靠的切断装置;
3 调压装置前应设有过滤装置,能够有效保护调压器、流量计等设备;
4 调压装置应设有超压自动切断装置,切断装置应工作正常;
5 应设有安全放散装置;
6 调压站内的管道和设备应与站外管道保持绝缘。
7 调压装置的运行压力应符合调压装置的安装类型;
8 调压装置应外观良好;
9 调压装置应运行正常,调压精度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4.3.3调压装置的管道、压力设备及附件应符合本标准第4.2.7条第1-7款的要求。
4.3.4调压站与调压装置的仪表和控制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压装置的控制系统宜作为整个燃气输配系统的一个远端站;
2 调压装置的现场显示仪表应完整,现场显示数值应符合工艺操作要求;
3 控制系统中应有与安全相关的参数的显示、记录、累加、超限报警及联锁功能,当系统不具备自动记录和累加功能时,必须建立并保留参数和操作情况的人工记录。
4.3.5调压站与调压装置消防及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压房的房屋结构应符合安全要求;
2 调压房、箱、柜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3 调压站出入口或调压箱、柜上应设有防火安全警示标志;
4 调压站内应配备充足、完好的灭火器材;
5 调压房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具有良好的防爆性能;
6 调压房内应设有完好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7 调压房应有必要的防雷、防静电措施,防雷设施应定期检验,保证完好有效。
4.3.6调压站与调压装置运行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建立定时巡检制度,并保留有巡检和运行参数记录;
2 调压装置应进行日常维护和检修,并保留维护检修记录;
3 调压装置铭牌和标志应清楚,防腐涂漆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4 建立、健全每台调压装置及相关附件的技术档案资料;
5 调压室、箱、柜内应保持清洁。
5 燃气管道评价
5.1一般规定
5.1.1本章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4.0 MPa(表压)的钢质燃气管道和聚乙烯燃气管道的现状安全评价。
铸铁燃气管道的现状安全评价,可参考钢质燃气管道相关内容执行。
5.1.2燃气管道安全评价包括现场评价和管理评价。本章仅规定现场评价标准,管理评价标准见本标准第12章。
5.1.3具有不同地区等级、不同运行压力、不同介质、不同材质、不同使用时间的管段应分别进行评价,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各管段权重后得出综合评价结论。
同一管段在不同区域存在较大差异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分管段分别进行评价。
5.1.4燃气管道的评价单元宜划分为管道本体、管道附件、防止第三方破坏、防腐蚀、运行与维护五个单元。在实际评价中,可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评价单元。
5.1.5以往二年内的检测报告,数据可以酌情采用。
5.1.6 燃气输配管网上附属的调压装置可参考本标准第4.3节相关内容进行评价。
5.2钢质管道
5.2.1管道本体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埋地燃气管道与周边建、构筑物和其他管线的间距应符合要求;
2 埋地燃气管道的埋深应符合安全要求;
3 地上燃气管道应有良好的保护设施。
4 管道穿越处应定期检查管道和套管的密封性能;
5 随桥梁敷设或采用管桥跨越河流的管道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5.2.2管道附件应齐全完好,其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埋地燃气管道上的阀门、检测管、排水管等附件应设置护罩或护井,地下井室应定期检查维护;
2 阀门应定期检查维护;
3 凝水缸应定期排水和检查;
4 波纹管应定期检查严密性。
5.2.3管道应满足下列防止第三方破坏的要求:
1 埋地燃气管道沿线地区等级评价;
2 埋地燃气管道上不得有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占压;
3 埋地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有可能侵害管道的行为;
4 高压管道不应穿越可能造成重大事故和影响的区域;
5 埋地燃气管道附近土层稳定性评价;
6 埋地燃气管道周围的土层不应存在对管道有损坏影响的物体;
7 埋地燃气管道沿线应敷设警示带,并保证完好无损;
8 埋地管道沿线路面标志应完整清晰;
9 燃气企业应对管道沿线进行全方位施工监护;
10 燃气企业应对管道沿线公众进行安全教育和宣传;
11 燃气企业应对管道沿线进行定期巡查。
5.2.4管道运行时应满足下列防腐蚀的要求:
1 燃气的腐蚀性评价;
2 燃气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3 当存在内腐蚀影响时,应采取相应的内部防护措施;
4 暴露在空气中的管道应有良好的外表面防护措施;
5 存在暴露在空气中的管道时的大气腐蚀评价;
6 埋地钢质管道附近土壤腐蚀性评价;
7 埋地钢质管道应有良好的防腐层进行外保护;
8 压力较高、直径较大或重要的埋地钢质管道应有良好的阴极保护措施;
9 埋地钢质管道应避免直流干扰腐蚀和交流电击腐蚀,当无法避免时必须有良好的排流措施;
10 管道的剩余壁厚应能满足继续安全运行的要求。
5.2.5管道运行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设计使用年限;
2 操作压力达到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可能性评价;
3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应在设计压力允许范围内;
4 同一管网输送不同种类、不同压力燃气时应保证相互之间无干扰;
5 建立健全管网运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6 燃气设施的停气、降压、放散、通气、动火、动土、受限空间作业等生产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作业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7 应按照管道设计压力级制、所属地区、腐蚀程度、安全隐患、周边环境等因素进行分级运行检查;
8 管道运行应无泄漏现象;
9 运行人员应配备必要的运行检测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并能正确使用;
10 燃气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管网事故抢修能力。
5.3聚乙烯燃气管道
5.3.1聚乙烯管道本体运行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2.1条第1、2、4款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聚乙烯管道严禁在地上明设;
2 聚乙烯管道引入建筑或调压箱时应有良好的保护措施。
5.3.2聚乙烯管道附件应齐全完好,其运行应符合本标准第5.2.2条的要求。
5.3.3聚乙烯管道防止第三方破坏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2.3条第1、2、3、5、6、7、8、9、10、11款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聚乙烯管道周围的土壤温度不应对管道产生破坏;
2 聚乙烯管道上应设置示踪线,并保证电连续性。
5.3.4聚乙烯管道运行与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2.5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聚乙烯管道的材质应适合现行输送介质和运行压力的要求。
6 压缩天然气场站评价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25.0 MPa(表压)的压缩天然气场站的现状安全评价,包括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压缩天然气减压站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当压缩天然气场站与其他燃气场站混合设置时,尚应符合本标准其他章节相关内容要求。
6.1.2 压缩天然气场站安全评价包括现场评价和管理评价。本章仅规定现场评价标准,管理评价标准见本标准第12章。
6.1.3压缩天然气场站的评价单元一般划分为周边环境、总平面布置、道路交通、气体净化装置、气体压缩装置、气瓶车卸气、气瓶车(或汽车)加气、储气装置(瓶组)、调压装置、压力管道与压力设备、仪表与控制系统、消防及安全设施、供热装置、供配电设施、运行与维护十五个单元。在实际评价中,可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评价单元。
6.1.4压缩天然气气瓶车和社会加气车辆的安全评价不适用本规范。
6.2 压缩天然气母站
6.2.1 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的周边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所处的位置应符合现状城市规划要求;
2 周边的现有道路交通条件良好;
3 所处的位置应减小对周边环境产生的危害性;
4 场站内的危险设施与现有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要求;
5 周边应有良好的消防和救护条件;
6 噪声应符合相关标准,不应对周边产生不良影响。
6.2.2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总平面功能分区应明确;
2 四周应设有安全隔离围墙,围墙无破损;
3 场站内的危险设施与现有站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要求;
4 集中放散管的高度应符合相关要求,以利于天然气的快速扩散。
6.2.3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站内的道路交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站出入口设置应有利于车辆进出的安全;
2 场站进口处应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 场站内场地、道路应能满足车辆回转和消防救援的需要;
4 场站内的停车场地、道路应平整;
5 场站内停车场和道路无沥青质路面;
6 路面上应有清楚的交通标线,架空建构筑物应设有清楚的限高标志;
7 场站内重要设施应处于不易被车辆撞击的位置或采取防撞措施;
8 场站生产区应有严格的车辆管理制度,防止无关车辆进入。
6.2.4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的气体净化装置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站气质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 进站天然气管道上应设有可靠的切断装置和超压保护装置;
3 天然气脱硫、脱水后的硫化氢含量和水含量应符合相关标准;
4 天然气脱硫、脱水装置所处的位置应能避免天然气的积聚;
5 净化后的天然气气体含尘量应符合压缩机安全运行的要求;
6 脱硫、脱水装置的运行应平稳,工作参数正常,无异响、泄漏等现象;
7 气水分离器应定期排污,废脱硫剂、硫应可靠收集,并按危险废物处理程序处理。
6.2.5压缩天然气母站的气体压缩装置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压缩机的运行应平稳,无异响、过热、泄漏及异常振动现象;
2 压缩机应设有备用机组,保证供气可靠性;
3 压缩机工作参数正常,出口不得超压;
4 采用水冷的压缩机冷却水供水压力、温度和水质应符合压缩机安全运行要求;
5 压缩机的布置应能满足检修维护和安全运行的要求;
6 压缩机应具有紧急切断气源的功能;
7 压缩机应具有防止邻机干扰的措施;
8 压缩机轴承、安全阀、压缩机卸载等应具有安全放散装置;
9 压缩机停车后应卸载,并可靠排气;
10 压缩机冷凝液和废油水应可靠收集,并按危险废物处理程序处理;
11 压缩机处于室内时,应有避免管道振动对建筑物的破坏措施。
6.2.6对气瓶车加气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站内应设置气瓶车固定车位,气瓶车不得随意停放;
2 气瓶车的停放应稳固,加气过程中严禁移动车辆;
3 建立气瓶车安全管理档案,严禁给无合格证或有故障气瓶车加气;
4 气瓶车加气前和加气后必须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安全检查并保留相应的记录;
5 加气柱应设有静电接地装置,加气前气瓶车必须可靠接地;
6 站内气瓶车内天然气总量不应超过设计要求;
7 充装压力应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8 加气软管应完好无损,软管上应设有防止意外拉断的保护措施。
6.2.7压缩天然气管道、压力设备及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外表应完好无腐蚀,有清楚的管道标识;
2 场站内的压力管道应定期检验,保证完好可用;
3 管道所有连接部位应密封良好,无燃气泄漏;
4 压力表应有清楚的最高工作压力标记,并定期检定,保证完好准确;
5 安全阀应定期校验,保证起跳压力准确无误;安全阀还应具有安全排放天然气的功能;
6 流量计应定期校验,保证计量准确无误;
7 阀门应定期维护,无泄漏和启闭故障;
8 压力容器应定期检验,保证完好可用。
6.2.8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的仪表和控制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站的运行管理宜采用计算机集中控制装置;
2 场站内的现场显示仪表应完整,现场显示数值应符合工艺操作要求;
3 控制室内应有与安全相关的参数的显示、记录、累加、超限报警及联锁功能,当系统不具备自动记录和累加功能时,必须建立并保留参数和操作情况的人工记录。
6.2.9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消防及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站内的建构筑物均应符合耐火要求;
2 具有爆炸危险的封闭建筑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3 场站周围应设有完好的消防供水系统;
4 场站内应配备充足、完好的灭火器材;
5 场站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具有良好的防爆性能;
6 可能积聚天然气的部位,应设有完好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7 建构筑物与设备和管道应有必要的防雷措施,防雷设施应定期检验,保证完好有效;
8 设备、管道应有必要的防静电设施,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验,保证完好有效;
9 场站内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工作人员应熟悉各种应急器材的使用。
6.2.10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供配电设施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电房应能防止洪涝时水的侵入;
2 配电设施应设有完善的安全警示标志;
2 配电房门窗洞口应有效封闭,防止小动物侵入;
3 配电房内应设有完好的应急照明装置,控制系统、消防设施和应急照明设施等应有可靠的供电保证;
4 电缆沟上应有完好无损的盖板,电缆不得裸露。
6.2.11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运行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立健全主要设备和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2 主要工艺装置应建立定时巡检制度,并保留有巡检记录;
3 建立健全各设备和岗位的运行和操作记录;
4 现场操作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 各类设备应进行日常维护,并保留维护记录;
6 各类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保证运行良好;
7 各类设备铭牌和标志应清楚,防腐涂漆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8 建立、健全每台设备、管道及相关附件的技术档案资料;
9 夜间作业应有良好的照明设施;
10 室外裸露的供水管和排水管应具有良好的防冻保温措施。
6.3 压缩天然气减压站
6.3.1 压缩天然气减压站的周边环境应符合本标准第6.2.1条第2、3、4、5款的要求。
6.3.2压缩天然气减压站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本标准第6.2.2条第1、2、3款的要求。
6.3.3压缩天然气减压站站内的道路交通应符合本标准第6.2.3条的要求。
6.3.4气瓶车卸气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站内应设置气瓶车固定车位,气瓶车不得随意停放;
2 气瓶车的停放应稳固,卸气过程中严禁移动车辆;
3 建立气瓶车安全管理档案,严禁无合格证或有故障气瓶车进站卸气;
4 气瓶车卸气前和卸气后必须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安全检查并保留相应的记录;
5 卸气柱应设有静电接地装置,卸气前气瓶车必须可靠接地;
6 站内气瓶车内天然气总量不应超过设计要求;
7 气瓶车卸完气后应保留有安全余压,防止空气进入;
8 卸气软管应完好无损,并定期检查更换;
9 气瓶车卸气端应有阻挡气体泄漏喷出的安全措施。
6.3.5 压缩天然气减压站采用气瓶组供气时,气瓶组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瓶的总储气量应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2 气瓶外观应良好无损,无燃气泄漏现象;
3 气瓶应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4 气瓶的运输或委托运输应符合危险品运输安全要求;
5 气瓶的存放应符合安全要求。
6.3.6 压缩天然气减压站调压装置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压装置前应设有可靠的切断装置;
2 调压装置前应设有过滤装置,能够有效保护调压器、流量计等设备;
3 调压装置应设有超压自动切断装置,切断装置应工作正常;
4 各级调压装置后应设有安全放散装置;
5 调压装置应外观良好,运行正常;
6 供给用户作为燃料的燃气应加臭,加臭量应符合相关标准。
6.3.7 压缩天然气减压站供热装置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水管道应设有防止高压天然气窜入的安全泄放装置;
2 供水管道和回水管道应设有良好的隔热保温措施;
3 热水炉、热水泵的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有效,运行应平稳,工作参数正常,无异响、泄漏等现象;
4 热水泵的转动部件应有良好的保护措施;
5 应定期对热水水质进行检测,并定期更换,保证水质良好。
6.3.8 压缩天然气管道、压力设备及附件应符合本标准第6.2.7条的要求。
6.3.9 仪表和控制系统应符合本标准第6.2.8条的要求。
6.3.10 压缩天然气减压站消防及安全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6.2.9条的要求。
6.3.11 压缩天然气减压站供配电设施运行应符合本标准第6.2.10条的要求。
6.3.12 压缩天然气减压站运行与维护应符合本标准第6.2.11条的要求。
6.4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
6.4.1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周边环境除应符合本标准第6.2.1条第1、2、4、5、6款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站规模应与所处的环境相适应;
2 当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与加油站合建时,其储气规模应符合相关要求;
3 汽车加气站内不得设有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
6.4.2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本标准第6.2.2条第2、3款的要求。
6.4.3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站内的道路交通应符合本标准第6.2.3条第1、2、3、4、5、7款的要求。
6.4.4采用管道供气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气体净化装置运行应符合本标准第6.2.4条的要求。
6.4.5采用气瓶车供气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气瓶车卸气运行应符合本标准第6.3.4条的要求。
6.4.6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气体压缩装置运行应符合本标准第6.2.5条的要求。
6.4.7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储气装置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储气装置应优先按下列顺序选择:地下式储气井,单个大储气瓶,多个小储气瓶组;
2 采用地上式储气瓶时,其数量、体积和摆放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3 储气井或储气瓶安全附件应齐全,并完好有效;
4 储气井或储气瓶应定期进行安全排污;
5 储气井或储气瓶应无损坏、泄漏及严重锈蚀现象。
6.4.8汽车加气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加气车辆应在指定位置加气,停车应制动可靠,加气过程中严禁移动车辆;
2 应加强对加气车辆气瓶质量的监督检查,严禁给无合格证或有故障的气瓶加气;
3 加气前和加气后必须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安全检查,并对加气情况进行记录;
4 加气压力应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5 加气软管应完好无损,软管上应设有防止意外拉断的保护措施;
6 加气枪应完好无损,工作正常,并具有防止天然气泄漏的功能;
7 加气罩棚的设置应具有防火、防天然气积聚性能,并能对加气机提供良好的保护作用;
8 加气岛的设置应能防止车辆撞击,有效保护加气机和罩棚;
9 加气机上的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并定期检查,保证完好有效;
10 加气机的运行应平稳,无异响及燃气泄漏现象。
6.4.9压缩天然气管道、压力设备及附件应符合本标准第6.2.7条的要求。
6.4.10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仪表和控制系统应符合本标准第6.2.8条的要求。
6.4.11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消防及安全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6.2.9条的要求。
6.4.12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供配电设施运行应符合本标准第6.2.10条的要求。
6.4.13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运行与维护应符合本标准第6.2.11条的要求。
7 液化石油气场站评价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场站的现状安全评价,包括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7.1.2 液化石油气场站安全评价包括现场评价和管理评价。本章仅规定现场评价标准,管理评价标准见本标准第12章。
7.1.3液化石油气场站的评价单元一般划分为周边环境、总平面布置、道路交通、液化石油气装卸、液化石油气输送机械、灌瓶作业、气化和混气装置、液化石油气储罐、瓶组间(或瓶库)、压力管道与压力设备、仪表及控制系统、消防及安全设施、供配电设施、运行与维护十四个单元。在实际评价中,可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评价单元。
7.1.4本章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全压力式储存和操作,不适用于全冷冻式或半冷冻式储存与操作。
7.1.5液化石油气火车槽车以及专用铁路线、汽车槽车和运瓶车辆的安全评价不适用本规范。
7.2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7.2.1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周边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所处的位置应符合现状城市规划要求;
2 周边的现有道路交通条件良好;
3 所处的位置应减小对周边环境产生的危害性;
4 周边地势应有利于液化石油气的扩散;
5 场站内的危险设施与现有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要求;
6 周边应有良好的消防和救护条件。
7.2.2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总平面功能分区应明确;
2 四周应设有安全隔离围墙,围墙无破损;
3 场站内的危险设施与现有站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要求;
4 场站内不得有易造成液化石油气积聚的空间;
5 场站内的绿化不应影响消防及液化石油气的扩散。
7.2.3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站内的道路交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站出入口设置应有利于车辆进出的安全;
2 场站进口处应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 场站内场地、道路应能满足车辆回转和消防救援的需要;
4 场站内的停车场地、道路应平整;
5 场站内停车场和道路无沥青质路面;
6 路面上应有清楚的交通标线,架空建构筑物应设有清楚的限高标志;
7 场站内重要设施应处于不易被车辆撞击的位置或采取防撞措施;
8 场站生产区应有严格的车辆管理制度,防止无关车辆进入。
7.2.4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装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液化石油气气质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 场站内应设置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固定车位,汽车槽车不得随意停放;
3 槽车的停放应稳固,装卸过程中严禁移动车辆;
4 建立槽车安全管理档案,严禁给无合格证或有故障槽车装卸;
5 装卸前和装卸后必须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安全检查并保留相应的记录;
6 装卸台应设有静电接地装置,装卸前槽车必须可靠接地;
7 装卸量应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8 装卸软管应完好无损,并应设有防止意外拉断和减少排放的安全措施。
9 槽车装卸完毕后应及时离开,不得在站内长时间逗留;
10 铁路装卸栈桥上的防护设施应完好;
11 铁路装卸栈桥上的机械吊装设施应能有效固定鹤管。
7.2.5液化石油气输送机械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压缩机应选用安全性能较高的无油往复式压缩机;
2 压缩机和烃泵应设有备用机组,保证生产可靠性;
3 压缩机的布置应能满足检修维护和安全运行的要求;
4 液化石油气输送机械配套的阀门及附件应完整完好;
5 压缩机和烃泵的运行应平稳,无异响、过热、泄漏及异常振动现象;
6 压缩机和烃泵工作参数正常,出口不得超压;
7 压缩机和烃泵停车后应卸载,并安全排气;
8 压缩机和烃泵处于室内时,应有避免管道振动对建筑物的破坏措施;
9 压缩机转动部件外应设有完好的防护装置;
10 压缩系统的附属压力容器应设有完整完好的安全附件。
7.2.6 液化石油气灌瓶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灌装应采用自动断杆秤;
2 灌装前应对钢瓶进行检查,保证钢瓶完好;
3 灌装前应确保钢瓶内无残液;
4 严禁超量灌装;
5 灌装后应进行检漏;
6 钢瓶应保证灌装后瓶内氧含量符合要求;
7 应尽量减少灌瓶间和瓶库内的实瓶存放量;
8 钢瓶的堆放应符合安全要求;
9 灌装站应设有足量完好的备用气瓶;
10 灌装站应具备气瓶维修和附件更换能力。
7.2.7液化石油气气化和混气装置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化和混气装置应至少设有2套,保证生产可靠性;
2 气化器和混合器的布置应能满足检修维护和安全运行的要求;
3 气化器和混合器配套的阀门及附件应完整完好;
4 气化器和混合器的运行应平稳,无异响、过热、泄漏及异常振动现象;
5 应确保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比在安全范围内;
6 气化和混气系统内的压力容器应设有完整完好的安全附件;
7 气化器和混合器停车后应卸载,并安全排气;
8 使用水作为热媒时,应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并定期更换,保证水质良好。
7.2.8液化石油气储罐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储罐不应少于2台,以便于处理紧急情况;
2 储罐组及储罐的布置应能满足检修维护和安全运行的要求;
3 储气罐罐体应完好无损,无漏气现象;
4 储罐配套的阀门及附件应完整完好;
5 储罐应设有完好的防止超压的安全附件;
6 储罐内液化石油气的放空应符合安全放散的要求;
7 储罐的排污管应能保证安全排放,寒冷地区应有良好的防冻措施;
8 储罐基础应稳固,沉降应在安全范围内;
9 储罐组钢梯平台应坚固无锈蚀;
10 储罐组防液堤应完整无破损;
11 埋地钢质储罐应有良好的防腐层并有良好的阴极保护措施。
7.2.9液化石油气管道、压力设备及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外表应完好无腐蚀,有清楚的管道标识;
2 场站内的压力管道应定期检验,保证完好可用;
3 管道所有连接部位应密封良好,无燃气泄漏;
4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两阀门间应设有完好的安全阀;
5 压力表应有清楚的最高工作压力标记,并定期检定,保证完好准确;
6 安全阀应定期校验,保证起跳压力准确无误;安全阀还应具有安全排放液化石油气的功能;
7 流量计、充装秤应定期校验,保证计量准确无误;
8 阀门应定期维护,无泄漏和启闭故障;
9 压力容器应定期检验,保证完好可用。
7.2.10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仪表和控制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站的运行管理宜采用计算机集中控制装置;
2 场站内的现场显示仪表应完整,现场显示数值应符合工艺操作要求;
3 控制室内应有与安全相关的参数的显示、记录、累加、超限报警及联锁功能,当系统不具备自动记录和累加功能时,必须建立并保留参数和操作情况的人工记录。
7.2.11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消防及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站内的建构筑物均应符合耐火要求;
2 具有爆炸危险的封闭建筑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3 储配站内应设有完好的消防供水系统;
4 场站内应配备充足、完好的灭火器材;
5 场站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具有良好的防爆性能;
6 可能积聚液化石油气的部位,应设有完好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7 建构筑物与设备和管道应有必要的防雷措施,防雷设施应定期检验,保证完好有效;
8 设备、管道应有必要的防静电设施,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验,保证完好有效;
9 场站内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工作人员应熟悉各种应急器材的使用。
7.2.12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配电设施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控制、应急照明等重要设施供电系统应达到二级负荷;
2 配电房应能防止洪涝时水的侵入;
3 配电设施应设有完善的安全警示标志;
4 配电房门窗洞口应有效封闭,防止小动物侵入;
5 配电房内应设有完好的应急照明装置,控制系统、消防设施和应急照明设施等应有可靠的供电保证;
6 电缆沟上应有完好无损的盖板,电缆不得裸露。
7.2.13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运行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立健全主要设备和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2 主要工艺装置应建立定时巡检制度,并保留有巡检记录;
3 建立健全各设备和岗位的运行和操作记录;
4 现场操作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 各类设备应进行日常维护,并保留维护记录;
6 各类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保证运行良好;
7 各类设备铭牌和标志应清楚,防腐涂漆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8 建立、健全每台设备、管道及相关附件的技术档案资料;
9 夜间作业应有良好的照明设施;
10 室外裸露的供水管和排水管应具有良好的防冻保温措施。
7.3 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
7.3.1 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的总图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周边地势应有利于液化石油气的扩散;
2 站内的危险设施与现有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要求;
3 四周应设有安全隔离围墙,围墙无破损;
4 周边应有良好的道路交通和消防条件。
7.3.2 液化石油气瓶组间与气化间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保证正常供气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瓶组间的存瓶量;
2 建筑结构应符合防火要求;
3 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4 室内温度应符合安全运行的要求;
5 设备和设施的现场显示仪表应完整,现场显示数值应符合工艺操作要求。
7.3.3气化器运行应符合本标准第7.2.7条第1、2、3、4、6、7、8款的要求。
7.3.4液化石油气管道、压力设备及附件应符合本标准第7.2.9条的要求。
7.3.5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出入口应设有防火安全警示标志;
2 应配备充足、完好的灭火器材;
3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具有良好的防爆性能;
4 可能积聚液化石油气的部位,应设有完好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5 应有必要的防雷措施,防雷设施应定期检验,保证完好有效;
6 应有必要的防静电设施,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验,保证完好有效;
7 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工作人员应熟悉各种应急器材的使用。
7.3.6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的运行与维护应符合本标准第7.2.13条的要求。
7.4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7.4.1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总图布置应符合本标准第7.3.1条第2-4款的要求。
7.4.2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瓶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结构应符合防火要求;
2 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3 室内温度应符合安全运行的要求;
4 在保证正常供气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瓶库的存瓶量;
5 钢瓶的堆放应符合安全要求。
7.4.3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7.3.5条第1、2、3、4、5、7款的要求:
7.4.4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运行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立落实供应站的值班制度;
2 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3 建立定时巡检制度,并保留有巡检记录;
4 现场操作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 液化天然气场站评价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液化天然气场站的现状安全评价,包括液化天然气储配站、液化天然气灌瓶站和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当液化天然气场站与其他燃气场站混合设置时,尚应符合本标准其他章节相关内容要求。
8.1.2 液化天然气场站安全评价包括现场评价和管理评价。本章仅规定现场评价标准,管理评价标准见本标准第12章。
8.1.3液化天然气场站的评价单元一般划分为周边环境、总平面布置、道路交通、气体净化装置、制冷装置、液化天然气装卸、气化装置、调压装置、加臭装置、灌瓶作业、液化天然气储罐、气瓶组、压力管道与压力设备、仪表与控制系统、消防及安全设施、供配电设施、供热装置、运行与维护十八个单元。在实际评价中,可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评价单元。
8.1.4 液化天然气槽车和液化天然气槽船的安全评价不适用本规范。
8.2 液化天然气储配站
8.2.1 液化天然气储配站的周边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所处的位置应符合现状城市规划要求;
2 周边的现有道路交通条件良好;
3 所处的位置应减小对周边环境产生的危害性;
4 场站内的危险设施与现有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要求;
5 周边应有良好的消防和救护条件。
8.2.2液化天然气储配站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总平面功能分区应明确;
2 四周应设有安全隔离围墙,围墙无破损;
3 场站内的危险设施与现有站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要求;
4 场站内的绿化不应影响消防及冷天然气的扩散。
8.2.3液化天然气储配站内的道路交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站出入口设置应有利于车辆进出的安全;
2 场站内场地、道路应能满足车辆回转和消防救援的需要;
3 场站内的停车场地、道路应平整;
4 场站内停车场和道路无沥青质路面;
5 路面上应有清楚的交通标线,架空建构筑物应设有清楚的限高标志;
6 场站内重要设施应处于不易被车辆撞击的位置或采取防撞措施;
7 场站生产区应有严格的车辆管理制度,防止无关车辆进入。
8.2.4调峰型天然气液化站的气体净化装置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站天然气管道上应设有可靠的切断装置和超压保护装置;
2 净化后的天然气硫化氢、水、二氧化碳的含量应符合安全要求;
3 气体净化装置的运行应平稳,工作参数正常,无异响、泄漏等现象;
4 净化装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可靠收集,并按危险废物处理程序处理。
8.2.5调峰型天然气液化站的制冷装置运行除应符合本标准第6.2.5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制冷剂的储存应符合安全要求;
2 制冷车间内应有防止噪声危害的措施;
3 冷箱应有良好的隔热保温和防止冻伤的措施;
4 气液分离设备应设有完整完好的安全附件。
8.2.6液化天然气装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站内应设置液化天然气汽车槽车固定车位,汽车槽车不得随意停放;
2 槽车的停放应稳固,装卸过程中严禁移动车辆;
3 建立槽车安全管理档案,严禁给无合格证或有故障槽车装卸;
4 装卸前和装卸后必须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安全检查并保留相应的记录;
5 装卸台应设有静电接地装置,装卸前槽车必须可靠接地;
6 装卸量应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7 装卸软管应完好无损,并应设有防止意外拉断和减少排放的安全措施。
8 槽车装卸完毕后应及时离开,不得在站内长时间逗留。
8.2.7液化天然气气化器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要气化装置应至少设有2套,保证生产可靠性;
2 气化器配套的阀门及安全附件应完整完好;
3 气化器的运行应平稳,无异响、过热、泄漏及异常振动现象;
4 气化器停车后应卸载,并安全放散;
5 空温式气化器翅片周围应有防止人员接触的安全措施。
8.2.8液化天然气调压、计量装置的运行应符合本规范第4.3.2条第1、2、3、4、5、8、9款的规定。
8.2.9液化天然气加臭装置的运行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第3款的规定。
8.2.10液化天然气灌瓶作业应符合本标准第7.2.6条第1、2、4、5、6、7、8、9、10款的要求。
8.2.11液化天然气储罐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储罐不应少于2台,以便于处理紧急情况;
2 储罐组及储罐的布置应能满足检修维护和安全运行的要求;
3 储气罐罐体应完好无损,无漏气和异常结冻现象;
4 储罐配套的阀门及附件应完整完好;
5 储罐的自然蒸发应符合安全要求;
6 储罐应有防止涡旋危害的控制措施;
7 储罐应设有完好的防止超压的安全附件;
8 储罐内液化天然气的放空应符合安全放散的要求;
9 储罐应设有完好的液位计;
10 储罐基础应稳固,沉降应在安全范围内;
11 储罐区应有有效的防止液体溢出的措施。
8.2.12液化天然气管道、压力设备及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外表应完好无腐蚀,有清楚的管道标识;
2 场站内的压力管道应定期检验,保证完好可用;
3 管道所有连接部位应密封良好,无燃气泄漏;
4 管道的隔热层应完好无损,无异常结冻现象;
5 管道应有良好的补偿措施;
6 液化天然气管道两阀门间应设有完好的安全阀;
7 压力表应有清楚的最高工作压力标记,并定期检定,保证完好准确;
8 安全阀应定期校验,且具有安全排放天然气的功能;
9 流量计应定期校验,保证计量准确无误;
10 阀门应定期维护,无泄漏和启闭故障;
11 压力容器应定期检验,保证完好可用。
8.2.13液化天然气储配站的仪表和控制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站的运行管理宜采用计算机集中控制装置;
2 场站内的现场显示仪表应完整,现场显示数值应符合工艺操作要求;
3 控制室内应有与安全相关的参数的显示、记录、累加、超限报警及联锁功能,当系统不具备自动记录和累加功能时,必须建立并保留参数和操作情况的人工记录。
8.2.14液化天然气储配站消防及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站内的建构筑物均应符合耐火要求;
2 具有爆炸危险的封闭建筑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3 出入口应设有安全警示标志;
4 储配站内应设有完好的消防供水系统;
5 场站内应配备充足、完好的灭火器材;
6 场站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具有良好的防爆性能;
7 可能积聚天然气的部位,应设有完好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8 可能泄漏液化天然气的部位,应设有完好的低温检测报警装置;
9 建构筑物与设备和管道应有必要的防雷措施,防雷设施应定期检验,保证完好有效;
10 设备、管道应有必要的防静电设施,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验,保证完好有效;
11 场站内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工作人员应熟悉各种应急器材的使用。
8.2.15液化天然气储配站供配电设施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控制、应急照明等重要设施供电系统应达到二级负荷;
2 配电房应能防止洪涝时水的侵入;
3 配电设施应设有完善的安全警示标志;
4 配电房门窗洞口应有效封闭,防止小动物侵入;
5 配电房内应设有完好的应急照明装置,控制系统、消防设施和应急照明设施等应有可靠的供电保证;
6 电缆沟上应有完好无损的盖板,电缆不得裸露。
8.2.16液化天然气储配站供热装置运行应符合本标准第6.3.7条第2、3、4、5款的要求。
8.2.17液化天然气储配站运行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立健全主要设备和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2 主要工艺装置应建立定时巡检制度,并保留有巡检记录;
3 建立健全各设备和岗位的运行和操作记录;
4 现场操作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 各类设备应进行日常维护,并保留维护记录;
6 各类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保证运行良好;
7 各类设备铭牌和标志应清楚,防腐涂漆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8 建立、健全每台设备、管道及相关附件的技术档案资料;
9 夜间作业应有良好的照明设施;
10 室外裸露的供水管和排水管应具有良好的防冻保温措施。
8.3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
8.3.1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的总图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站内的危险设施与现有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要求;
2 四周应设有安全隔离围墙,围墙无破损;
3 周边应有良好的道路交通和消防条件。
8.3.2 液化天然气瓶组与气化器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保证正常供气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存瓶量;
2 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3 设备和设施的现场显示仪表应完整,现场显示数值应符合工艺操作要求;
8.3.3气化器运行应符合本标准第8.2.7条的要求。
8.3.4液化天然气管道、压力设备及附件应符合本标准第8.2.12条的要求。
8.3.5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出入口应设有安全警示标志;
2 应配备充足、完好的灭火器材;
3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具有良好的防爆性能;
4 可能积聚液化天然气的部位,应设有完好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5 可能泄漏液化天然气的部位,应设有完好的低温检测报警装置;
6 应有必要的防雷措施,防雷设施应定期检验,保证完好有效;
7 应有必要的防静电设施,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验,保证完好有效;
8 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工作人员应熟悉各种应急器材的使用。
8.3.6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的运行与维护应符合本标准第8.2.17条的要求。
9 其他燃气输配场站评价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除天然气、人工煤气和轻烃以外的其他燃气输配场站的现状安全评价,主要包括二甲醚和轻烃等新兴燃气输配场站。
9.1.2 其他燃气输配场站安全评价包括现场评价和管理评价。本章仅规定现场评价标准,管理评价标准见本标准第12章。
9.1.3其他燃气输配场站的评价单元一般划分为周边环境、总平面布置、道路交通、装卸、输送机械、气化和混气装置、储罐、压力管道与压力设备、仪表与控制系统、消防及安全设施、供配电设施、供热装置、运行与维护十三个单元。在实际评价中,可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评价单元。
9.2二甲醚储配站
9.2.1 二甲醚储配站的周边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所处的位置应符合现状城市规划要求;
2 周边的现有道路交通条件良好;
3 所处的位置应减小对周边环境产生的危害性;
4 周边地势应有利于二甲醚的扩散;
5 场站内的危险设施与现有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要求;
6 周边应有良好的消防和救护条件。
9.2.2二甲醚储配站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总平面功能分区应明确;
2 四周应设有安全隔离围墙,围墙无破损;
3 场站内的危险设施与现有站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要求;
4 场站内不得有易造成二甲醚积聚的空间;
5 场站内的绿化不应影响消防及二甲醚的扩散。
9.2.3二甲醚储配站站内的道路交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站出入口设置应有利于车辆进出的安全;
2 场站进口处应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 场站内场地、道路应能满足车辆回转和消防救援的需要;
4 场站内的停车场地、道路应平整;
5 场站内停车场和道路无沥青质路面;
6 路面上应有清楚的交通标线,架空建构筑物应设有清楚的限高标志;
7 场站内重要设施应处于不易被车辆撞击的位置或采取防撞措施;
8 场站生产区应有严格的车辆管理制度,防止无关车辆进入。
9.2.4二甲醚汽车槽车装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二甲醚气质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 场站内应设置二甲醚汽车槽车固定车位,汽车槽车不得随意停放;
3 槽车的停放应稳固,装卸过程中严禁移动车辆;
4 建立槽车安全管理档案,严禁给无合格证或有故障槽车装卸;
5 装卸前和装卸后必须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安全检查并保留相应的记录;
6 装卸台应设有静电接地装置,装卸前槽车必须可靠接地;
7 装卸量应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8 装卸软管应完好无损,并应设有防止意外拉断和减少排放的安全措施;
9 槽车装卸完毕后应及时离开,不得在站内长时间逗留。
9.2.5二甲醚输送机械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压缩机和烃泵应设有备用机组,保证生产可靠性;
2 压缩机的布置应能满足检修维护和安全运行的要求;
3 二甲醚输送机械配套的阀门及附件应完整完好;
4 压缩机和烃泵的运行应平稳,无异响、过热、泄漏及异常振动现象;
5 压缩机和烃泵工作参数正常,出口不得超压;
6 压缩机和烃泵停车后应卸载,并安全排气;
7 压缩机和烃泵处于室内时,应有避免管道振动对建筑物的破坏措施;
8 压缩机转动部件外应设有完好的防护装置;
9 压缩系统的附属压力容器应设有完整完好的安全附件。
9.2.6 二甲醚灌瓶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灌装应采用自动断杆秤;
2 灌装前应对钢瓶进行检查,保证钢瓶完好;
3 严禁超量灌装;
4 灌装后应进行检漏;
5 钢瓶应保证灌装后瓶内氧含量符合要求;
6 应尽量减少灌瓶间和瓶库内的实瓶存放量;
7 钢瓶的堆放应符合安全要求;
8 灌装站应设有足量完好的备用气瓶;
9 灌装站应具备气瓶维修和附件更换能力。
9.2.7二甲醚气化装置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化装置应至少设有2套,保证生产可靠性;
2 气化器的布置应能满足检修维护和安全运行的要求;
3 气化器配套的阀门及附件应完整完好;
4 气化器的运行应平稳,无异响、过热、泄漏及异常振动现象;
5 气化系统内的压力容器应设有完整完好的安全附件;
6 气化器停车后应卸载,并安全排气;
7 使用水作为热媒时,应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并定期更换,保证水质良好。
9.2.8二甲醚储罐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储罐不应少于2台,以便于处理紧急情况;
2 储罐组及储罐的布置应能满足检修维护和安全运行的要求;
3 储气罐罐体应完好无损,无漏气现象;
4 储罐配套的阀门及附件应完整完好;
5 储罐应设有完好的防止超压的安全附件;
6 储罐内二甲醚的放空应符合安全放散的要求;
7 储罐的排污管应能保证安全排放,寒冷地区应有良好的防冻措施;
8 储罐基础应稳固,沉降应在安全范围内;
9 储罐组钢梯平台应坚固无锈蚀;
10 储罐组防液堤应完整无破损;
11 埋地钢质储罐应有良好的防腐层并有良好的阴极保护措施。
9.2.9二甲醚管道、压力设备及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外表应完好无腐蚀,有清楚的管道标识;
2 场站内的压力管道应定期检验,保证完好可用;
3 管道所有连接部位应密封良好,无燃气泄漏;
4 液态二甲醚管道两阀门间应设有完好的安全阀;
5 压力表应有清楚的最高工作压力标记,并定期检定,保证完好准确;
6 安全阀应定期校验,保证起跳压力准确无误;安全阀还应具有安全排放二甲醚的功能;
7 流量计、充装秤应定期校验,保证计量准确无误;
8 阀门应定期维护,无泄漏和启闭故障;
9 压力容器应定期检验,保证完好可用。
9.2.10二甲醚储配站的仪表和控制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站的运行管理宜采用计算机集中控制装置;
2 场站内的现场显示仪表应完整,现场显示数值应符合工艺操作要求;
3 控制室内应有与安全相关的参数的显示、记录、累加、超限报警及联锁功能,当系统不具备自动记录和累加功能时,必须建立并保留参数和操作情况的人工记录。
9.2.11二甲醚储配站消防及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站内的建构筑物均应符合耐火要求;
2 具有爆炸危险的封闭建筑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3 储配站内应设有完好的消防供水系统;
4 场站内应配备充足、完好的灭火器材;
5 场站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具有良好的防爆性能;
6 可能积聚二甲醚的部位,应设有完好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7 建构筑物与设备和管道应有必要的防雷措施,防雷设施应定期检验,保证完好有效;
8 设备、管道应有必要的防静电设施,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验,保证完好有效;
9 场站内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工作人员应熟悉各种应急器材的使用。
9.2.12二甲醚储配站供配电设施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控制、应急照明等重要设施供电系统应达到二级负荷;
2 配电房应能防止洪涝时水的侵入;
3 配电设施应设有完善的安全警示标志;
4 配电房门窗洞口应有效封闭,防止小动物侵入;
5 配电房内应设有完好的应急照明装置,控制系统、消防设施和应急照明设施等应有可靠的供电保证;
6 电缆沟上应有完好无损的盖板,电缆不得裸露。
9.2.13二甲醚储配站运行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立健全主要设备和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2 主要工艺装置应建立定时巡检制度,并保留有巡检记录;
3 建立健全各设备和岗位的运行和操作记录;
4 现场操作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 各类设备应进行日常维护,并保留维护记录;
6 各类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保证运行良好;
7 各类设备铭牌和标志应清楚,防腐涂漆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8 建立、健全每台设备、管道及相关附件的技术档案资料;
9 夜间作业应有良好的照明设施;
10 室外裸露的供水管和排水管应具有良好的防冻保温措施。
9.3 轻烃混气站
9.3.1 轻烃混气站的周边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所处的位置应符合现状城市规划要求;
2 周边的现有道路交通条件良好;
3 所处的位置应减小对周边环境产生的危害性;
4 周边地势应有利于轻烃的扩散;
5 场站内的危险设施与现有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要求;
6 周边应有良好的消防和救护条件。
9.3.2轻烃混气站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总平面功能分区应明确;
2 四周应设有安全隔离围墙,围墙无破损;
3 场站内的危险设施与现有站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要求;
4 场站内不得有易造成轻烃积聚的空间;
5 场站内的绿化不应影响消防及轻烃的扩散。
9.3.3轻烃混气站站内的道路交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站出入口设置应有利于车辆进出的安全;
3 场站内场地、道路应能满足车辆回转和消防救援的需要;
4 场站内的停车场地、道路应平整;
5 场站内停车场和道路无沥青质路面;
6 路面上应有清楚的交通标线,架空建构筑物应设有清楚的限高标志;
7 场站内重要设施应处于不易被车辆撞击的位置或采取防撞措施;
8 场站生产区应有严格的车辆管理制度,防止无关车辆进入。
9.3.4轻烃汽车槽车装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轻烃的气质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 场站内应设置轻烃汽车槽车固定车位,汽车槽车不得随意停放;
3 槽车的停放应稳固,装卸过程中严禁移动车辆;
4 建立槽车安全管理档案,严禁给无合格证或有故障槽车装卸;
5 装卸前和装卸后必须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安全检查并保留相应的记录;
6 装卸台应设有静电接地装置,装卸前槽车必须可靠接地;
7 装卸量应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8 应采用密闭方式装卸,装卸软管应完好无损;
9 槽车装卸完毕后应及时离开,不得在站内长时间逗留。
9.3.5轻烃和空气输送机械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输送机械应设有备用机组,保证生产可靠性;
2 配套的阀门及附件应完整完好;
3 运行应平稳,无异响、过热、泄漏及异常振动现象;
4 工作参数正常,出口不得超压;
5 输送机械处于室内时,应有避免管道振动对建筑物的破坏措施;
6 转动部件外应设有完好的防护装置;
7 压缩系统的附属压力容器应设有完整完好的安全附件;
8 输送机械产生的噪声应符合安全标准。
9.3.6轻烃气化和混气装置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化和混气装置应至少设有2套,保证生产可靠性;
2 气化器和混合器配套的阀门及附件应完整完好;
3 气化器和混合器的运行应平稳,无异响、过热、泄漏及异常振动现象;
4 应确保轻烃与空气的混合比在安全范围内;
5 混合气的理化性质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6 气化和混气系统内的压力容器应设有完整完好的安全附件;
7 气化器和混合器停车后应卸载,并安全排气;
8 应对轻烃混合气进行加臭,加臭系统应运行良好。
9.3.7轻烃储罐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储罐不应少于2台,以便于处理紧急情况;
2 储罐的布置应能满足检修维护和安全运行的要求;
3 储气罐罐体应完好无损,无漏气现象;
4 储罐配套的阀门及附件应完整完好;
5 储罐应设有完好的防止超压的安全附件;
6 储罐内轻烃的放空应符合安全放散的要求;
7 储罐的排污管应能保证安全排放,寒冷地区应有良好的防冻措施;
8 储罐基础应稳固,沉降应在安全范围内;
9 储罐组钢梯平台应坚固无锈蚀;
10 储罐组防液堤应完整无破损;
11 埋地钢质储罐应有良好的防腐层并有良好的阴极保护措施。
9.3.8轻烃管道、压力设备及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外表应完好无腐蚀,有清楚的管道标识;
2 场站内的压力管道应定期检验,保证完好可用;
3 管道所有连接部位应密封良好,无燃气泄漏;
4 液态轻烃管道两阀门间应设有完好的安全阀;
5 压力表应有清楚的最高工作压力标记,并定期检定,保证完好准确;
6 安全阀应定期校验,保证起跳压力准确无误;安全阀还应具有安全排放轻烃的功能;
7 流量计、地磅应定期校验,保证计量准确无误;
8 阀门应定期维护,无泄漏和启闭故障;
9 压力容器应定期检验,保证完好可用。
9.3.9轻烃混气站的仪表和控制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站的运行管理宜采用计算机集中控制装置;
2 场站内的现场显示仪表应完整,现场显示数值应符合工艺操作要求;
3 控制室内应有与安全相关的参数的显示、记录、累加、超限报警及联锁功能,当系统不具备自动记录和累加功能时,必须建立并保留参数和操作情况的人工记录。
9.3.10轻烃混气站消防及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站内的建构筑物均应符合耐火要求;
2 场站进口处应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 具有爆炸危险的封闭建筑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4 场站周围应设有完好的消防供水系统;
5 场站内应配备充足、完好的灭火器材;
6 场站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具有良好的防爆性能;
7 可能积聚轻烃的部位,应设有完好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8 建构筑物与设备和管道应有必要的防雷措施,防雷设施应定期检验,保证完好有效;
9 设备、管道应有必要的防静电设施,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验,保证完好有效;
10 场站内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工作人员应熟悉各种应急器材的使用;
11 场站排水应设有水封装置。
9.3.11轻烃混气站供配电设施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电房应能防止洪涝时水的侵入;
2 配电设施应设有完善的安全警示标志;
3 配电房门窗洞口应有效封闭,防止小动物侵入;
4 配电房内应设有完好的应急照明装置,控制系统、消防设施和应急照明设施等应有可靠的供电保证;
5 电缆沟上应有完好无损的盖板,电缆不得裸露。
9.3.12轻烃混气站供热装置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水管道和回水管道应设有良好的隔热保温措施;
2 热水炉、热水泵的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有效,运行应平稳,工作参数正常,无异响、泄漏等现象;
3 热水泵的转动部件应有良好的保护措施;
4 应定期对热水水质进行检测,并定期更换,保证水质良好。
9.3.13轻烃混气站运行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立健全主要设备和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2 主要工艺装置应建立定时巡检制度,并保留有巡检记录;
3 建立健全各设备和岗位的运行和操作记录;
4 现场操作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 各类设备应进行日常维护,并保留维护记录;
6 各类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保证运行良好;
7 各类设备铭牌和标志应清楚,防腐涂漆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8 建立、健全每台设备、管道及相关附件的技术档案资料;
9 夜间作业应有良好的照明设施;
10 室外裸露的供水管和排水管应具有良好的防冻保温措施。
10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评价
10.1一般规定
10.1.1本章适用于燃气管网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的安全的现状安全评价,包括调度中心监控系统、通信系统、场站控制系统、场站仪控设备。
10.1.2 年输气量超过5000万Nm3的输配系统必须进行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评价,年输气量超过1000万Nm3不足5000万Nm3的燃气输配系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重要部位或管段设置进行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评价,年输气量不足1000万Nm3的燃气输配系统,可不进行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评价。
10.2调度中心监控系统
10.2.1调度中心监控系统评价包括SCADA服务器、通信服务器、其他重要节点设备(数据服务器、WEB服务器、客户机)、网络通信设备、电源系统、接地系统、系统软件功能、系统运行指标、计算机机房环境、网络防护、运行与维护管理9个分项。
10.2.2 SCADA服务器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冗余配置,服务器能实现自动冗余切换功能;
2 CPU负载符合要求在任意30min内小于40%;
3 硬盘可用空间大于40%;要求采用RAID5磁盘阵列;
4 服务器在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任意30min内占内存用小于60%。
10.2.3 通信服务器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冗余配置,服务器能实现冗余切换功能;
2 CPU负载符合要求在任意30min内小于40%;
3 硬盘可用空间大于40%;要求采用RAID5磁盘阵列;
4 服务器在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任意30min内占内存用小于60%。
10.2.4 其它重要节点设备(数据库服务器、WEB服务器、客户机)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CPU负载符合要求在任意30min内小于40%;
2 硬盘可用空间大于40%;
3在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任意30min内占用内存小于60%。
10.2.5 网络通信设备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双机双网冗余配置;
2 局域网必须和办公局域网隔离;
3 局域网必须实现物理层面上与公用信息网络的安全隔离隔离;
4 网络设备在连续30min内负荷小于30%。
10.2.6必须配置在线式不间断电源(UPS),UPS在满负荷时应有40%容量,市电中断后电池能维持系统正常运行不小于4个小时。
10.2.7机房接地系统应定期检测,并要求接地电阻小于1欧姆。
10.2.8 监控软件功能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控软件应有主要管网分布示意图,应有监控的场站、LNG气化站、储配站、CNG站工艺流程图;
2 监控软件应动态显示采集工艺参数和设备状态,软件中应以颜色或文字注释反映设备状态变化;
3 监控软件中应有事件记录功能和事件报警功能,事件记录和事件报警必须可以检索或查询;
4 监控软件中应有数据曲线功能,显示数据的实时和历史趋势图;
5 监控软件中应有通信状态显示功能,用颜色或注释显示通信状态;
6 监控软件中应有远程控制操作控件;
7 控制软件应支持ODBC、DDE、API等开放数据接口。
10.2.9系统运行指标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SCADA系统服务器不能发生双机同时宕机;
2 通信服务器不能发生双机同时宕机;
3 监控软件实时曲线/历史曲线不应有掉零、突变和中断等现象;
4 监控软件系统响应速度应符合要求;
5 SCADA数据响应时间应符合要求。
10.2.10计算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计算机房应有防静电措施;
2 计算机房内的温湿度应符合设备正常运行的需要;
3 机房内的含尘量和噪声应符合安全要求。
10.2.11网络防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网络局域网应有完善的防病毒措施;
2 网路局域网和公网接口处要安装硬件防火墙。
10.2.12运行与维护管理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度中心应制定完善的,确保SCADA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的规章制度。
2 操作员工作站上应能正确显示并有事件记录;
3 有完善的设备维护记录或软件维护记录。
10.3通信系统
10.3.1 通信网络架构配置与数据网络通道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度中心监控系统与门站、储配站、LNG气化站等重要站点通信系统应采用主备通信方式,其中主通信信道采用光纤通信;
2 需要向中心传送视频信号的站点通信方式应采用光纤通信;
3 采用无线通信站点应有逢变上报功能;
4 通信网络监管系统应完善,并建立安全防护措施及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10.3.2 运行与维护管理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信运行维护管理体制及机构应健全、完善;
2 应建设完善的通信运行监管系统;
3 有完善的设备维护记录;
4 不能出现影响SCADA系统正常运行或远程控制功能的情况。
10.3.3 通信运行指标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通信电路运行率应达到考核要求;
2 调度中心通信设备月运行率应达到考核要求;
3 无线通信应具有自动上线功能。
10.4场站控制系统
10.4.1 有人值守站操作员工作站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CPU要求在任意30min内小于40%;
2 硬盘可用空间大于40%;
3 内存在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任意30min内小于60%。
10.4.2 站控软件功能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站控软件功能中应有主要管网分布示意图和工艺流程图;
2 站控软件功能中应动态显示采集工艺参数和设备状态;
3 站控软件系统功能中应有事件记录功能和事件报警功能;
4 站控软件功能中应有数据曲线功能;
5 站控软件功能中应有通信状态显示功能;
6 站控软件功能中应有控制操作控件。
10.4.3 电源系统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人值守站必须配置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2 无人值守站控制系统必须配置不间断电源或蓄电池做为备用电源。
10.4.4 防雷系统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站控系统接地电阻应定期检测;
2 工艺场站所有进入控制柜内的电线电缆都要增加防浪涌装置。
10.4.5 控制器(PLC/RTU)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要求是模块化、可扩展设备,IO通道至少预留20%的余量;
2 重要站点要求控制系统CPU模块、电源模块、通信模块采用冗余配置;
3 控制系统的通信功能要稳定可靠。
10.4.6 系统运行指标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站控系统不能出现宕机现象;
2 控制软件实时曲线/历史曲线不应有掉零、突变和中断等现象;
3 站控系统系统响应速度应快速。
10.4.7 运行与维护管理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站控系统应制定完善的,确保站控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的规章制度;
2 有关异常、事故报警信息的处理和管理;
3 有设备维护管理记录。
10.5场站仪控设备
10.5.1 场站防爆区仪控设备选型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爆区内所有电气设备应符合相应的防爆要求;
2 电气设备、接线箱(盒)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安全要求;
3 场站必须设有燃气泄漏检测系统、火气检测系统;
4 防爆箱、防爆接头、防爆绕性管必须经国家认证。
10.5.2 场站仪控系统电缆选型应符合安全要求。
10.5.3 设备运行与维护管理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制定完善的现场仪控设备维护手册、操作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2 应定期对场站仪控设备进行所有仪表进行巡检。
11 用户管理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于燃气用户管理的现状安全评价,包括管道燃气用户和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
11.1.2管道燃气用户的评价单元一般划分为室内燃气管道、管道附件、用气环境、计量仪表、用气设备、安全设施、维修管理、安全宣传、入户检查八个单元;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管理安全现状评价单元宜划分为气瓶、调压器、燃气管道系统、用气设备、安全设施、维修管理、安全宣传七个单元。
11.1.3对于某一拥有居民用户、商业用户和工业用户用户中的一种或多种用户类型燃气企业的评价,总评价得分宜按所包含的每一类用户单独评价换算成100分为满分的得分,乘以该类用户用气量占整个系统用气量的百分数之和来确定。
11.1.4 商业和工业用户采用调压装置时,应符合本标准第4.3节相关要求,采用瓶组供气时,应符合本标准第7.3节和第8.3节相关要求。
11.2 管道燃气用户
11.2.1 室内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外观应完好,无锈蚀和损伤现象;
2 管道连接部位应密封良好,无燃气泄漏现象;
3 软管的固定应牢靠,其长度和接口数应符合安全要求;
4 管道的敷设应符合安全要求,并不应被擅自改动;
5 管道与其他设备和管道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安全要求;
6 管道穿越墙壁、楼板等障碍物处应有良好的保护措施;
7 管道不应被用于除供气以外的其他用途;
8 管道和用气设备的运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11.2.2 管道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阀门的设置应符合要求,无泄漏和启闭故障;
2 管道应安装稳固,有完好的固定装置;
3 工业用户、地下室及大用气量用户的管道应设有安全放散管。
11.2.3 用气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气现场环境应良好,无较强腐蚀危害;
2 用气现场环境温度应符合安全要求;
3 用气现场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11.2.4 计量仪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计量仪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安全使用的要求;
2 计量仪表应外观良好,无损坏和漏气现象。
11.2.5 用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气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并与燃气相匹配;
2 用气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符合安全要求;
3 用气设备应具有熄火保护性能;
4 用气设备的工作状态应良好;
5 大型用气设备应设有完好的火焰监测和自动点火装置;
6 大型用气设备应具有良好的防爆性能。
11.2.6 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气场所应配备完好的燃气和有毒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2 商业和工业用气场所应配备完好的火灾报警和灭火系统;
3 商业和工业用气场所应有良好的防雷和防静电措施;
4 用气现场应有良好的排烟设施;
5 限制性空间内的用气现场应有良好的防爆性能。
6 用气场所内的防火隔热措施应符合安全要求;
7 用气量较大的用气设备应具有超压报警和放散功能。
11.2.7 维修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制定并落实燃气设施的维修制度;
2 应制定燃气设施故障报修程序;
3 应保留燃气设施的维修记录;
4 维修人员应具备维修工作资格和能力;
5 应配备适用的维修工具;
6 应对维修人员定期培训;
7 应选择有资格的配件供货商,配件质量符合要求。
11.2.8 安全宣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制定安全宣传制度或计划,并切实落实;
2 宣传的形式应能满足覆盖所有用户;
3 宣传的内容应能被用户所接受和理解;
4 宣传的内容应能满足安全用气的基本需求。
11.2.9 入户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建立完善的检查制度;
2 定期进行入户安全检查;
3 入户检查内容应符合要求;
4 对用户设施的入户检查应有记录,并按照规定周期保存;
5 检查人员应持证上岗,具备入户检查工作能力;
6 应定期对检查人员进行培训;
7 应配备适用的安全检查设备;
8 检查出的隐患应及时告知用户整改;
9 应及时处理漏气隐患;
10 应建立户内隐患整改及监控的档案,积极督促用户整改。
11.3 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
11.3.1 气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瓶的放置位置应符合安全要求;
2 气瓶的存放量应符合安全要求;
3 使用的气瓶在检测有效期内;
4 气瓶的外观应良好。
11.3.2 管道和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软管外观应完好,无损伤现象;
2 软管连接部位应密封良好,无液化气泄漏现象;
3 软管长度和接口数应符合安全要求。
4 阀门的设置应符合要求,无泄漏和启闭故障;
11.3.3 用气环境应符合本标准第11.2.3条的规定。
11.3.4 用气设备应符合本标准第11.2.5条的规定。
11.3.5 安全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11.2.6条的规定。
11.3.6 维修管理应符合本标准第11.2.7条的规定。
11.3.7 安全宣传应符合本标准第11.2.8条的规定。
12 安全管理评价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对燃气企业安全管理的现状安全评价。
12.1.2燃气输配系统安全评价包括现场评价和管理评价。本章仅规定管理评价标准,现场评价标准见本标准第3章至第11章相关内容。
12.1.3燃气企业的安全管理评价单元一般划分为安全管理体系与标准化、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投入与工伤保险、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职业危害防护与劳动保护、重大危险源管理与事故应急救援9个单元。在实际评价中,可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评价单元。
12.2 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
12.2.1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有安全生产委员会;
2 应设有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 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体系。
12.2.2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配备数量足够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的数量应符合要求。
12.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2.3.1 燃气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针对所有类型人员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应针对各职能部门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落实并考核。
12.3.2 燃气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建立健全的综合安全管理制度;
2 应建立健全的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3 应建立健全的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4 应建立健全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5 安全管理制度应落实并考核。
12.3.3燃气企业安全操作规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制定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 应制定各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3 应制定各种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 安全操作规程应落实并考核。
12.4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12.4.1燃气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内容和范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有安全技术措施;
2 应有卫生技术措施;
3 应有安全宣传教育措施;
4 每一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应全面。
12.4.2燃气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定期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完成情况;
2 每一项措施计划项目应按程序进行检查验收;
3 每一项措施计划项目应能达到预期效果。
12.5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2.5.1燃气企业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要负责人应经过安全资格培训并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2 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安全资格培训并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3 应定期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再教育。
12.5.2 燃气企业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 复岗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3 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复审。
12.5.3 燃气企业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新员工上岗前应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2 转岗、复岗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安全教育培训;
3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 应定期对在岗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再教育。
12.6 安全生产投入与工伤保险
12.6.1 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和使用范围应符合要求;
2 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户核算;
3 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监管体系。
12.6.2燃气企业工伤保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为全体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2 应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3 应为从事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12.7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12.7.1 燃气企业的安全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立并有效实施各类安全检查工作;
2 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全面并突出重点;
3 应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机制。
12.7.2 燃气企业的隐患整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安全检查出的隐患应及时整改并复查;
2 应建立事故隐患整改监督和奖惩机制;
3 应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
12.8 职业危害防护与劳动保护
12.8.1 燃气企业职业危害防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向从业人员及时进行职业危害告知;
2 应如实向卫生管理部门进行职业危害申报;
3 工作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应符合安全要求;
4 实行岗前、岗中、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5 不得安排禁忌人员从事具有职业危害的岗位。
12.8.2 燃气企业劳动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2 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质量要求;
3 应按时足量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发放记录。
12.9 重大危险源管理与事故应急救援
12.9.1燃气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正确辨识企业重大危险源;
2 重大危险源应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备案;
3 重大危险源应有完备的监控和预警措施;
4 重大危险源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5 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评估。
12.9.2燃气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2 应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应急救援组织;
3 应急救援预案应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备案;
4 应配备完好充足的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
5 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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