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卸载手机系统应用怎么卸载捆绑应用

手机捆绑预装软件卸载难 三星欧珀涉嫌侵犯选择权
购买的新手机,打开一看发现莫名其妙预先安装了各种应用软件,用处不大却难以卸载,还占据着大量的内存空间。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认为,三星、OPPO手机此举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决定将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昨天,上海市一中院受理了这两起案件。这是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申城法院首次受理的公益诉讼案件。
诉称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近两年来,针对不少消费者反映的智能手机说明书未完全告知真实情况,存在内存缩水、软件功能不清等问题,市消保委委托专业机构对市场上在售智能手机的多项性能开展比较试验。
试验中发现,抽样的天津三星公司所售SM-N9008S智能手机预装各类应用软件44个,广东欧珀公司所售的OPPO X9007智能手机预装各类应用软件71个。说明书中,厂商对这些软件的名称、类型、功能、所占内存均未予以明确标注,也未告知消费者可以用何种方法卸载预装软件。
市消保委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权利。被告所售手机的外包装及说明书,均未对预装软件的名称、类型、功能、所占内存以明示的方式告知消费者,系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
同时,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被告不告知相关预装应用软件的功能,并将所有应用软件捆绑销售且不告知卸载途径,限制了消费者依个人需求选择软件的权利,系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
为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市消保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的规定,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新民事诉讼法增公益诉讼
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其中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等进行细化规定。包括:如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等条件。
同时,这一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即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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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版优步App下线 卸载前切记解除绑定!
旧版优步App下线 卸载前切记解除绑定!
手机中国【原创】作者:手机中国 闫瑾责任编辑:闫瑾日 05:00
  【中国 软件】据悉,旧版本优步Uber客户端已于11月27日起正式下线,用户可下载新版本继续使用其服务,新版本Logo右下角将标注有“新”字样,容易辨认。另外,在卸载旧版应用之前,别忘记将所有支付方式解除绑定。左:旧版优步 & & & & &右:新版优步  自滴滴优步合并以来,似乎动作并不是太多,但其实在今年的10月26日起,新版本优步App便已经在国内各大应用市场上线,11月3日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此次下线旧版本也并不令人感到意外。  新版本中暂时仅有两种产品线,分别为“人民优步+”与“优选轿车”,后续会陆续添加,另外,新版优步App中终于加入了在线客服服务,相较之前使用体验有所升级。到12月初,旧版本中带有的“盲人无障碍”版本也将回归。  下载新App可继续使用原有的用户名、密码登录,已绑定的付款方式也将保留,但在卸载旧版本应用之前,需进入或百度钱包App内解除账户授权,以此来保证账户内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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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除基本功能应用&手机预装App须可卸载&
暂行规定指出,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不得调用与所提供服务无关的终端功能、强行捆绑推广无关应用软件,未经明示且经用户同意,不得实施擅自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强制开启应用软件、违规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等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暂行规定强调,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所提供的除基本功能软件之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由用户方便卸载,卸载后不影响移动智能终端的正常使用。
基本功能软件是指保障移动智能终端硬件和操作系统正常运行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主要包括操作系统基本组件、保证智能终端硬件正常运行的应用、基本通信应用、应用软件通道等。终端中预置的实现同一功能的基本功能软件,至多有一个可设置为不可卸载。
已被卸载的预置软件在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升级时不被强行恢复。
此外,暂行规定还提到,应用商店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应登记所提供应用软件运营者、开发者的真实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建立应用软件管理机制,对应用软件进行审核及安全、服务等相关检测,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软件。(穆澄)
以下为暂行规定全文: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APP)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APP)快速发展,为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一些损害用户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为保护广大用户合法权益,规范移动互联网市场秩序,维护网络安全,促进信息通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推动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构建安全可信的信息通信网络环境,保护广大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业和信息化部大力推动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发展,鼓励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相关企业积极开发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产品,丰富信息消费内容,引导企业健全相关管理机制。鼓励有关行业协会依法制定自律性管理制度,共同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的预置和分发行为,维护网络安全,加强用户权益保护。
第二条&本规定主要规范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依照本规定对全国范围内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与分发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按照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与分发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与分发服务监管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管理。
第四条&生产企业和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含有或传播下列内容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一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是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是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是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是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是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是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是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条&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依法依规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网络安全,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预置软件(以下简称预置软件)的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自觉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尊重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实施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不得调用与所提供服务无关的终端功能、强行捆绑推广无关应用软件,未经明示且经用户同意,不得实施擅自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强制开启应用软件、违规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等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三)委托相关企业为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提供代收费的企业,应当采取必要技术措施,加强对计费代码的安全保护,防范其被篡改、伪造和滥用,杜绝不明扣费;收费企业应对用户确认信息和计费原始数据至少保存5个月,并为用户查询提供方便。
(四)生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约束代理商,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在移动智能终端中安装应用软件,并提示用户终端在销售渠道等环节被装入应用软件的可能性、风险和应对措施。
第六条&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均应明示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相关信息。
(一)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均应通过用户提示、企业网站等方式明示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的信息,包括名称、功能描述、卸载方法、开发者信息、软件安装及运行所需权限列表等,明确告知用户应用软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内容、目的、方式和范围等。
(二)生产企业应在终端产品说明书中提供预置软件列表信息,并在终端产品说明书或外包装中标示预置软件详细信息的查询方法。生产企业在提交移动智能终端进网检测样机时,应提供相关产品符合前述要求的声明。
(三)涉及收费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应严格遵守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明示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明示内容真实准确、醒目规范,经用户确认后方可扣费。
第七条&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卸载。
(一)基本功能软件是指保障移动智能终端硬件和操作系统正常运行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主要包括操作系统基本组件、保证智能终端硬件正常运行的应用、基本通信应用、应用软件下载通道等。终端中预置的实现同一功能的基本功能软件,至多有一个可设置为不可卸载。
(二)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所提供的除基本功能软件之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由用户方便卸载,卸载后不影响移动智能终端的正常使用,且移动智能终端中附属于该软件的资源文件、配置文件和用户数据文件等也应能够被方便卸载和删除。
(三)生产企业应确保已被卸载的预置软件在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升级时不被强行恢复;应保证移动智能终端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预置软件的一致性;移动智能终端新增预置软件或有重大功能变化的,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备。
第八条&从事应用商店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在移动智能终端中预置了移动应用分发平台的生产企业对所提供的应用软件负有以下管理责任:
(一)应登记所提供应用软件运营者、开发者的真实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应建立应用软件管理机制,对应用软件进行审核及安全、服务等相关检测,对审核和检测中发现的恶意应用软件等违法违规软件,不得向用户提供;对所提供应用软件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软件,建立完善用户举报投诉处置措施等。
(三)应要求应用软件提供者在提交应用软件时声明其获取的用户终端权限及用途,并将上述信息向软件下载用户明示。
(四)应留存所提供应用软件,以及该软件有关版本、上线时间、功能简介、用途、MD5(消息摘要算法5)值、服务器接入等信息以备追溯检测,相关信息的留存时间不短于60日。
(五)对于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要求的应用软件,以及在通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恶意应用软件,相关企业应予以及时下架。
(六)应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以及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保障自身系统安全和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第九条&通信主管部门应对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落实本规定相关要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通信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检测机构对生产企业预置的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应用软件开展监督检测和恶意应用软件认定工作,相关企业应给予配合,并提供便捷的获取应用软件的条件。
(二)检测机构应及时将认定结果提交通信主管部门,通信主管部门依据检测结果要求并监督相关生产企业进行整改,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通知并监督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下架恶意应用软件,并将下架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通信主管部门向社会通报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
(四)对于紧急情况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及时下架违法应用软件的,通信主管部门可依法依规要求有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十条&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应进一步完善服务保障措施,提高用户权益保护水平。
(一)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建立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投诉举报受理制度,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投诉举报方式,接受、验证和处理用户投诉举报。如用户发现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违反本规定要求,可向相关企业投诉举报,企业应在规定和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妥善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满的,用户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电话分别为:010-12300、省会城市区号-12300)申诉。用户发现移动终端应用软件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或违规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可向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电话:12321)举报。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采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进行签名;指导相关企业对已签名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采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进行验证并显著标识。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相关社会组织通过行业自律形式,建立恶意应用软件黑名单,实现黑名单信息在相关企业、专业检测机构以及用户之间的共享。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通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罚,并将生产企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况记入信誉档案,向社会公布。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用软件线索,各单位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移动智能终端是指接入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具有操作系统、可由用户自行安装和卸载应用软件的移动通信终端产品。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包括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可以通过网站、应用商店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下载、安装、升级的应用软件。
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是指网站、应用商店等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下载、安装、升级的应用软件平台。
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是指由生产企业自行或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作在移动智能终端出厂前安装的应用软件。
恶意应用软件是指含息窃取、恶意扣费、诱骗欺诈、系统破坏等恶意行为及其他危害用户权益和网络安全的应用软件。
商业性电子信息是指利用电信网或互联网,向用户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的信息。
第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6年X月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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