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废止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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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年底余额是否应该冲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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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年底余额是否应该冲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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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冲回。一是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是法定义务,如果冲回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就业促进法》第67条);其次职工教育经费余额虽然不符合会计上的负债定义,但一般余额较小,在可接受的重要性水平之内,基于重要性原则也可接受将其列报为负债的处理而不建议调整。
&就业促进法&还是第一次听到
请问陈版,如果这个余额比较大,且每年的累计额越来越大,报告期末的时候已经达到了净资产的2.5%了,应该如何处理呢?(是个拟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采用的政策是一致的)
不用冲回。一是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是法定义务,如果冲回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就业促进法》第67条);其次职 ...
请问陈版,如果这个余额比较大,且每年的累计额越来越大,报告期末的时候已经达到了净资产的2.5%了,应该如何处理呢?(是个拟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采用的政策是一致的)
请问陈版,如果这个余额比较大,且每年的累计额越来越大,报告期末的时候已经达到了净资产的2.5%了,应该如 ...
日,财政部、全国总工会、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号),其中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一)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二)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l号令),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税收规定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的规定,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实际使用且不超过1.5%(2.5%)才可以税前抵扣,2006年之前的不用转回,可以结转下年使用,但是为何会越来越大?难道还继续计提吗?有调整利润嫌疑啊,但作为IPO不是尽量创造高利润吗?
企业制定的政策是按照1.5%计提,但是每年实际使用没有这么多,所以就滚存余额,并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调整。因为是拟申报阶段,这个政策制定后未轻易变动。还请各位高手提议。
企业制定的政策是按照1.5%计提,但是每年实际使用没有这么多,所以就滚存余额,并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调 ...
建议一直提取。只能说企业没有尽到法定的义务
基本赞同此观点。&
好的,谢谢
现在有些企业据实列支,像福利费一样,没有余额。
现在有些企业据实列支,像福利费一样,没有余额。
我不赞成。福利费是财务通则明文规定不允许计提,但是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是一种会计政策,一旦制定,我认为不应当进行随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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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冲回。一是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是法定义务,如果冲回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就业促进法》第67条);其次职 ...
不计提的单位需要不计提吗?
应按照规定的比例予以计提。在这方面还是比较强调法定义务,虽然职工教育经费在明确使用计划之前并不构成企业的现时义务。&
不用冲回。一是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是法定义务,如果冲回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就业促进法》第67条);其次职 ...
请教陈版:职教经费计提的比例有什么标准吗?
财务和会计上的计提标准仍按照财建[号文的规定执行。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
本帖最后由 刘峣 于
14:40 编辑
不用冲回。一是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是法定义务,如果冲回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就业促进法》第67条);其次职 ...
陈版主 请教您下 如果单位所有职工都已划转到集团内其他公司 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可否冲回?另该企业尚在运营,人员工资及运营成本由接受单位承担,且该企业可保持持续经营,是否需要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 
如果期末已经没有在册职工,当然可以冲回,也可根据人员去向划转到各接收单位。&
本帖最后由 lyablb 于
11:30 编辑
不用冲回。一是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是法定义务,如果冲回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就业促进法》第67条);其次职 ...
陈版,你好:& && &&&关于此问题 ,如煤炭生产行业,计提安全生产费,该费用适用范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如企业多年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一直没有使用(余额较大),一直在安全生产费中支出,企业想在本期将职工教育冲回,是否可以,有什么依据吗?
已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一般不能冲回(除非当时就是多提了)。可参考《瑞华研究汇编》之“问题1-4-8(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问题)”。&
陈版,你好:& && &&&关于此问题 ,如煤炭生产行业,计提安全生产费,该费用适用范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
感谢陈老师。
本帖最后由 luqiwei123 于
19:32 编辑
不用冲回。一是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是法定义务,如果冲回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就业促进法》第67条);其次职 ...
陈版您好。我看了“国发〔2002〕16号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确如您所说,足额提取和列支职工教育经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文中指出“19.各类企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我的理解是,企业的最低法定义务应以1.5%为限(2.5%是有前提的,而且只是“可按”而非“应按”),所以如果计提过多,可以转按1.5%计提看看,这样可以避免余额不断滚存、负债不实,同时也没有逃避法定义务。当然,如果企业有列支计划,愿意把前期滚存的余额在期后真实列支,则另当别论。您看呢?
另外,已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能冲回。&
也可以这样理解。但如果财务上只按1.5%计提,则税务上也不可能以更高的标准扣除。&
不用冲回。一是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是法定义务,如果冲回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就业促进法》第67条);其次职 ...
陈老师,你好,也仔细看了您的一系列回复,但法规上也没有规定不允许冲回的情形,如果企业确实因为组织架构精简和调整,员工人数减少,且未来公司大幅度增加人员的可能性非常小,已计提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未来很难得到全部利用的情况下,该部分余额是否可以考虑冲回呢?因为因为不满足负债的定义了啊。谢谢陈老师。
从根本上讲,职工教育经费这个东西本来就是不符合负债定义的,其性质与专项储备类似,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支出的准备,并不是现时义务。所以教育经费是否符合负债定义的讨论不应作为能否冲回该经费余额的论据。&
啥时候提的,如果是好多年以前,不用冲,以后再用直接冲预提即可,如果是当年提的需要冲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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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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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
& &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以下简称《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深入持久开展,加速职工队伍的知识化进程,理就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重要性
(一)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职工队伍,是实现“十一五”规划的关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强调加快推进人才强国战略,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实施人才培养工程。企业职工教育培训是开发人力资源,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基础工作,是提高职工职业技能和岗位能力,适应经济发展、技术进步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各类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职工教育培训的重要性,承担本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企业职工教育培训是我国教育和人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的重要途径。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加快培养创新型人才和专业化高技能人才,带动企业职工整体素质的提高,是企业的重要职责;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是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的科研技术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发挥着关键作用。《决定》明确指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进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提高国民素质,把我国巨大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提升我国综合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各类企业都必须高度重视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履行职工教育培训的职责。
(三)提高职工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职工的学习权、发展权的迫切需要。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各项措施,提供职工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必要保障,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加速工人阶级知识化进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内容和要求
(一)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有:政治理论、职业道德教育;岗位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以及适应性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企业富余职工转岗转业培训;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的各类文化教育和技术技能培训。
(二)企业要强化职工教育和培训,突出创新能力和技能培养,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鼓励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切实提高职工技能素质,提升职业竞争力。
三、切实保证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
(一)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
(二)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三)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列支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
(四)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O.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六)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
(七)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八)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
(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十)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十一)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四、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补充
(一)企业新建项目,应充分考虑岗位技术技能要求、设备操作难度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在项目投资中列支技术技能培训费用。
(二)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研究开发新技术、试制新产品,应按相关规定从项目投入中提取职工技术技能培训经费,重点保证专业技术骨干、高技能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培养的需要。
(三)企业工会年度内按规定留成的工会经费中,应有一定部分用于职工教育与培训,列入工会预算掌握使用。
五、加强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
(一)建立健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控制额度开支。企业的经营者应确保本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
(二)企业职工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根据职工教育与培训计划合理安排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使用,大型企业集团提取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可与二级单位(或二级法人单位)划分一定的比例分别管理与使用。
(三)鼓励各企业建立职工个人学习与培训账户制度,采取单位、个人、工会共同向账户注资方法,支持职工个人学习与培训,并建立学习档案,完整记录职工学习与培训的情况。
(四)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应按照《意见》要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实行统筹,由劳动保障等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六、完善经费提取与使用的监督
(一)企业工会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切实维护职工的学习权利,督促企业履行对职工的培训义务,并依据已签订的集体合同中有关职工教育培训的条款参与监督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
(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企业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分别履行监督企业提取与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职责。
(三)企业应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列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和全体职工的监督。
(四)各级劳动保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与使用情况的监督,引导企业落实职工培训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
(五)充分发挥公众舆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的作用,促进企业按要求承担职工教育与培训义务。
二OO六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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