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作用工作中环境信息机构的职责

关于开展晋城市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交接工作的通知-晋城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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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环境业务管理&>&环境监控
文件编号:
晋市环发〔号
发布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晋城市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交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环境监控中心
晋城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开展晋城市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
第三方运营交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各相关企业:
& & 晋城市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委托第三方运营维护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已完成。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企业运营中标公司为太原中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企业运营中标公司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和太原海纳辰科技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全市污染源视屏运营中标公司为山西格致海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将我市招标情况如下:
& & 1、运营划分区域原则,根据我市实际和招标文件要求,负责按照区域划分原则,太原中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企业;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负责阳城县、沁水县、泽州县片区的非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企业;太原海纳辰科技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负责高平市、陵川县、城区、开发区片区的非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企业;山西格致海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全市污染源视频监控系统。
& & 2、下放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监管权限,日起,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县管非国控企业进行直接监管,每月一次的现场核查、包括新增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建设、比对监测、联网、验收、点位确认。运营考核、数据有效性审核、现场执法检查、总量文件等工作并公布。
& & 3、企业和运营商签订第三方运营合同,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备足备品备件,保证正常运行传输有效率75%以上。按照各县(市、区)环保局的监督检查,企业按时在15日之前提交上个月的自检报告。企业与各县(市、区)环境监控中心联系,企业及运营商及时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 4、运营商必须严格遵守运营规章制度,新旧运营单位做好设备日常巡检及维护,更换标气、试剂等记录工作、存档,每家企业至少一星期巡检一次,保证在线设备的正常运行,每周上报上一周运营记录台账。
& & 日前顺利完成运营交接工作,按照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求,各相关企业、新旧运营单位需做好积极配合,密切合作,团结互助,完成现场端在线监控设施及配套设施的交接工作,逐企逐点造册登记,为完成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全面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抓好监控管理工作,确保辖区内县管企业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市环境监控中心要做好对各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
&&&&&&&&&&&&&&&&&&&&&晋城市环境保护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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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监控设施运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监控设施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加强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我厅编制了《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监控设施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自动监控& 运营& 管理办法& 通知&&&&&&&&&&&&&&&&&&&&&
& 抄送:省厅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09年12月30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监控设施(以下简称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总局令28号)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全省范围内所有污染源企业现场端所安装的自动监控设备,包括:废水自动监测系统、废气自动监测系统、视频监控设备、数据采集传输仪等装置。
第三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管理是指经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与监控平台联网的现场端监控设施各组成设备、部件以及软件的日常维护与运行管理。分委托专业单位运维和排污单位自行运维两种。
第四条 &重点污染源是减排核查和考核的重点,实时监控其排污情况是行政执法有效手段。由省级财政出资建设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其运行维护由省级环保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运维,并签订运维合同,运维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由市、县财政出资建设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其运行维护由市、县级环保部门依据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运维,运维费用由市、县财政承担。由企业自行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运维,签订运维服务合同,也可由企业自行运维,企业自行运维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运维要求,运维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具体运维方式由各设区市环保局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监控设施的运维要求
第五条& 财政出资建设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行全省统一招标、统一品牌、统一实施、统一验收、统一运维;企业自行安装的监控设施,其监测因子、选型、安装、调试、运行、数据采集、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运维要求。
第六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下达计划的环保部门或项目审批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相关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
第七条 &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的专业单位必须取得环保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自行运营的企业必须具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测能力和对监控设施运行维护能力,同时满足本办法中第三章第十七条的要求。
第八条& 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培训,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并取得合格证。
第九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单位(或企业)应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每月向省、设区市环保部门报送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单位(或企业)应建立健全运维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的各种耗材和关键部件,社会化运维单位还须有备用整机。
第十一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单位(或企业)应当保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因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将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应当事先报告环保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影响时段等情况,同时递交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方案并取得环保部门批准;设施的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工作均须由提出安装计划的环保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完成,并恢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运维单位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第三章& 各部门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在企业的职责:
(一)不得损坏自动监控设施或蓄意影响设施正常运行;
(二)为自动监控设施提供水、电源、通信、稳压等正常运行所需要的基本条件;
(三)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提供避雷、防盗等安全设施;
(四)按国家和省环保厅规定建设监控设施站房、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等土建工程,企业自行出资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按国家和省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运维单位的正常工作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六)举报设施运维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七)不得将应当承担的环保法定责任转嫁给运维单位。
&第十四条&& 环境监察部门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制定监控设施安装计划,督促排污企业或自动监控设施中标单位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按规定进行联网;
(二)对监控设施安装、联网情况进行现场监察和日常监督;
(三)督促运维单位或设备所在单位对监控设施正常维护、保养,并对监控设施的运维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四)核实监控数据,对监控数据存在疑问的通知运维单位、监测部门进行审核,推行监控数据在环境管理工作中的应用;
(五)对不按规定建设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运维单位依法提出处罚意见。
第十五条& 环境监测部门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现场端监控设施选用、安装和使用;
(二)负责对现场端监控设施的监控数据进行有效性审核和判别,提出有效性评估意见,并参与对运维情况的考核。
(三)负责每季度对监控设施进行定期比对监测,每季度比对监测工作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任务结合进行。
第十六条& 环境信息部门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自动监控系统软件的开发、应用与培训;
(二)负责指导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核实自动监控系统联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三)督促运维单位对联网及通信维护管理,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四)对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提出评估意见,并参与对运维情况的考核。
第十七条& 运维单位工作职责
(一)自动监控运行操作人员需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业务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二)自动监控设施的日常使用、运行、维护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并作相应记录。运行记录主要包括:设施操作、使用和维护记录;运行、巡检记录;定期校准、校验记录;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设备故障状况及故障处理记录等;
(三)每月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中的监测设施进行一次调校和比对标定,比对监测包括:废水污染物浓度及流量比对;废气污染物浓度、氧量、流量和烟温比对。对其他辅助设施要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四)应制定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及时记录设施运行情况,主要包括:仪器参数设置;设施运转率、数据传输率;缺失异常数据的标记和处理;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流量、排放总量的小时数据及统计报表(日报、月报、季报)等;
(五)举报排污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行使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权,主要有:
(一)专业运维单位是否依法获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是否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在有效期内从事运维活动;
(二)运维单位(或企业)是否与企业签订了运维合同,是否有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运维单位(或企业)岗位现场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岗位培训;
(四)运维单位(或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建立和落实了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等管理制度;
(五)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是否准确及时传输监控信息及监控数据;
(六)排污单位是否有影响运维单位正常工作和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控设施的监测数据提出异议时,环境监测部门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比对试验等监测工作,由监察部门确认责任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环境监察机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企业自行运维出现不合格的情况的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罚并责成委托第三方运维;对专业运维单位出现不合格的情况,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运维资格或建议环保部对其运营资质进行降级、停用、吊销等处罚。
第二十一条& 鼓励个人或组织参与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个人或组织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环保部门举报,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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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明确全省各级环保部门管理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环保厅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职责
(一)指导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改造计划,组织开展全省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督促全省
各级环保部门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检查,开展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业务培训。
(二)在各市县环保局网络巡检的基础上,对省控以上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开展网络巡检,对网络巡检发现不正常的运行情况督促市县环保部门进行查处或直接查处,承
担全省30万千瓦以上发电机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三)指导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开展自动监测数据在违法排污处罚、排污费征收、总量核定、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和其他
污染防治中的应用。
二、各市、县(市、区)环保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职责
(一)负责辖区国控、省控(按当年名单,以下简称“省控以上”)污染源自动监控站点与环境监控管理平台的联网工作。联网必须符合《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信息
传输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规约V2.0》的规定,站点编号由省环保厅统一发放,自动监控数据按省环保厅要求统一
加密传输。省控以上污染源自动监控站点启、停用变更应在24小时之内向省环保厅报告。
(二)负责辖区内所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巡检工作。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对省环保厅巡检下发的工作联系单督促企业(排污单位)限期整改,确保设施正常运
行和数据及时稳定上传,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省环保厅。
(三)严格按照《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浙环发〔2011〕28号)
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1117号)的要求,做好有效性
审核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督促有效性审核不合格的企业进行整改,省控以上的自动监控系统整改情况要及时向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四)负责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至少每月对省控以上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有效性审核合格期内的在线监测数
据超标情况依法调查处理,对不按照规定建设或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运行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三、省厅制订了《浙江省环保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应用工作内部分工方案(修订稿)》(见附件)。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可参照,明确职责分工,密切
合作,各司其职。因巡检失察、报告反馈不及时或不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浙江省环保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应用工作内部分工方案(修订稿)
二○一一年十一月&日
浙江省环保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应用工作内部分工方案(修订稿)
为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根据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
〔2008〕6号)和《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浙环发
〔2008〕4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设完善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现污染源排污监测监控工作的自动化和信息化;组织各地建立健全系统巡检工作制度、及时发现异常情
况,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全面开展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充分发挥系统在执法监管、排污收费、污染事故处理、总量减排、排污权交易和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等方面的作用,为
环保决策提供支撑。
二、工作要求
按照系统建设管理应用的工作内容和性质,结合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的职能,明确各处室和直属单位的分工,形成省厅内部各部门沟通协调、密切合作、明确责
任、各司其职的工作局面。
三、工作分工
(一)监测与信息处
1.组织制定系统运行维护的有关技术规范和管理制
2.指导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组织年度考核办法
的制定和考核。
3.组织编制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改造计
划,指导和监督全省建设计划的实施。
4.负责对网络巡检发现不正常的运行情况(包括有效
性审核合格期内的异常数据和有效性审核不合格的)联系地方环保管理部门进行解决督办,跟踪反馈,并抄送监控中心。
5.组织开展全省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组
织编制全省省控以上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季报。
6.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业务培训。
(二)环境监控中心
1.在各市县网网络巡检的基础上负责省控以上污染源
自动监控系统的网络巡检。
2.负责对巡检发现的脱机运行情况联系地方环保管理
部门进行解决督办,跟踪反馈。
3.承担省控以上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编
制全省省控以上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月报。
4.承担全省30万千瓦
以上发电机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5.配合做好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
范、管理制度的制定,配合做好全省污染源自动系统建设和改造计划的制订和核对,配合做好全省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测业务培训工作。
(三)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1.会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全省
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检查工作,并负责对其使用自动监测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工作。
2.负责对省监控中心巡检发现的超标排放(有效性审
核合格期内的)提供的情况报告,督促市县环境监察机构进行查处或直接查处,跟踪查处情况。
3.督促地方环境监察部门加强现场检查,在日常环境
监察工作中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列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
(四)省环境监测中心
1.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测仪器的监督性比对工
作,承担全省30万千瓦以上发电机组的自动监测仪器监督性比对工作,按季报告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测仪器比对结果。
2.配合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专项检查。
3.负责系统现场端自动监测仪器的质量控制管理。
4.组织开展自动监测仪器比对技术培训工作,组织各
级环境监测部门做好运维单位比对实验室能力建设的技术指导。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1.按期公布每年国控和省控源的调整名单,及时提供
新纳入重点源的企业名单。
2.按照环保部减排核查核算的规定,使用经有效性审
核合格的自动监测数据。
3.在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中
指导各市应用经有效性审核合格的自动监测数据。
4.结合减排工作督促企业加强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
(六)污染防治处
1.开展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中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
行情况和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
2.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在水、气污染防治工作中
(七)建设项目管理处
1.指导省本级审批建设项目(工业、集中污水处理等
企业有必要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仪器的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仪器的安装和联网工作,并作为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八)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1.为污染源自动监控技术研究、标准方法研究等工作
提供技术支撑。
负责下属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维单位的管理。
附件信息:
主办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技术支持:浙江省环境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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