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吉林省临江林业局林业局给灌木林多少补贴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培育与保护、生态恢复和林业建设,规范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林业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林业科技推广示范、湿地及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与保护、林业防灾减灾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湿地及林业省级自然保护区等补贴资金。
第三条 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下达的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和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林业建设、资源保护和恢复的工作任务,及时分解下达各地年度任务计划及有关项目立项指南。
第四条 有关市、县(市、区)财政、林业部门根据下达的本年度任务计划及项目立项指南等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报送资金申请文件。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年度任务或计划、申请森林资源培育与保护补助资金数额、上年度林业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第五条 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在各地申报汇总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本年度补助资金申请文件。
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根据中央财政下达补贴资金和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总额,采取因素法分配下达资金。
第七条 林业补助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 林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第九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号)区划界定并经国家认定的公益林林地。省级公益林是指根据2006年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安徽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认定并批复同意实施补偿的公益林林地。
第十一条 国家级公益林根据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两部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不分权属统一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国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管护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测算审核管理成本,合理确定国有单位公益林管护人员数量、管护劳务补助标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公共管护支出主要用于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监测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三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林木良种培育补贴
第十四条 林木良种培育补贴包括良种繁育补贴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
第十五条 良种繁育补贴对象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的对象为国有育苗单位及以国有育苗单位为主的合作组织。
第十六条 林木良种培育补贴标准
(一)良种繁育补贴:种子园、种质资源库每亩补贴600元,采穗圃每亩补贴300元,母树林、试验林每亩补贴100元。
(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除有特殊要求的良种苗木外,每株良种苗木平均补贴0.2元。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我省林木良种苗木培育成本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树种的补贴标准。
第十七条 良种繁育补贴主要用于良种生产、采集、处理、检验、贮藏等方面的人工费、材料费、简易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费,以及调查设计、技术支撑、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等管理费用和必要的设备购置费用;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主要用于对因使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贴。
第十八条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应根据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资金额度和《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考核办法(试行)》,认真编制年度作业设计,报省林业厅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的国有单位签订良种苗木培育合同,明确树种(优良品种)、培育任务、质量标准、销售限价等内容。
第二十条 承担林木良种苗木培育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规定,规范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的生产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批复的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作业设计、林木良种苗木培育合同对本地区林木良种培育补贴工作进行自查,确定本地区林木良种培育补贴资金拨付方式。省财政厅、省林业厅适时对林木良种培育补贴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第二十二条 造林补贴是对国有林场、农民和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退化防护林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二十三条 中央财政造林补贴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一)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补贴标准为:人工造林,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贴200元,灌木林每亩补贴120元(18个国家级贫困县灌木林每亩补贴20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竹林每亩补贴100元。迹地人工更新、退化防护林和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贴100元。
造林直接补贴应全部落实到造林主体。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
(二)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享受造林补贴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造林有关作业设计、技术指导及检查验收等所需费用的补贴。
第二十四条 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包括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由省财政一次性下达市、县(市、区),由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造林作业设计、合同以及造林主体造林完成情况,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中央财政造林直接补贴资金兑付给造林主体。个人造林补贴要通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发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补贴,要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到相应的造林主体,并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
森林抚育补贴
第二十五条 森林抚育补贴是指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林业职工和农民等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二十六条 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退化防护林。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范围。
第二十七条 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森林抚育补贴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
(一)直接支出主要用于间伐、补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修枝、除草、割灌、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
(二)间接支出主要用于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检查验收等。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和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按每亩100元的标准一次性下达市、县(市、区),根据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自查验收结果,由财政部门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抚育实施主体。个人补贴资金通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发放;国有林场、国有森工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补贴资金,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到相应的实施主体,并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
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贴
第二十九条 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贴是指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用于对全省林业生态建设或林业产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先进、成熟、有效的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等相关支出的补贴。
第三十条 补贴对象为承担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农民专业合作社、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等单位和组织。
第三十一条 支出范围主要包括林木新品种繁育、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示范、与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
第三十二条 申请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贴项目必须具有通过市级以上有关专门机构鉴定的近五年取得的成果,且成果权属无异议。同时落实项目实施的地点和规模,并附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的合作协议复印件。省直单位可直接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下达的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立项指南,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负责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的评审、批复立项和验收等工作。当年评审通过但未安排补贴的项目,可滚动至下一年度继续申请。
湿地、林业自然保护区建设与保护补贴
第三十四条 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湿地、林业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与保护补贴资金,按湿地保护区的重要性、建设内容、任务量、所在地财力状况、保护成绩等因素法分配。
第三十五条 湿地补贴是指主要用于湿地保护与恢复、退耕还湿试点、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湿地保护奖励等相关支出。
(一)湿地保护与恢复支出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国家和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及国家和省级湿地公园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监测监控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支出、退化湿地恢复支出、湿地物种保护、科普宣教和湿地所在地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费等。
(二)退耕还湿试点支出指用于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及其周边的耕地实施退耕还湿的相关支出。
(三)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支出指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支出;因保护湿地遭受损失或受到影响的湿地周边社区(村、组)开展生态修复、环境整治等方面的支出。
(四)湿地保护奖励支出指用于经考核确认对湿地保护成绩突出的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奖励支出,必须用于与湿地保护有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用房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三十六条 林业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补贴主要用于保护区的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专项调查监测和宣传教育,保护区内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以及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贴等支出。
林业防灾减灾补贴
第三十七条 林业防灾减灾补贴根据损失程度、防灾减灾任务量、各地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
第三十八条 森林防火补贴指用于预防和对突发性的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等相关支出的补贴,包括购置扑救工具、器械和物资设备、租用交通运输工具支出以及重点国有林区防火道路建设支出等。补贴对象为承担森林防火任务的基层林业单位。
第三十九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贴指由中央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危害森林、林木、种苗正常生长,造成重大灾害的病、虫、鼠(兔)和有害植物的预防和治理等相关支出的补贴,依据上一年度灾害实际发生的面积、当年需要预防的面积、各地财力状况及上一年度防治工作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分配。支出范围包括:购置药剂、药械、工具的开支,除害处理的人工费补贴,治理区发生检疫检验的材料费、小型器具费等。补贴对象为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任务的基层林业单位。
第四十条 林业生产救灾补贴指用于支持林业系统遭受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等相关支出的补贴。补贴范围包括:受灾林地、林木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清理;灾后林木的补植补造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恢复;因灾损毁的林业相关设施修复和设备购置。补贴对象为因灾受损并承担林业生产救灾任务的基层林业单位。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财政林业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车辆购置、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对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追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各类违法违规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
第四十四条 林业补助资金相关补助标准因政策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农〔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转发〈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农〔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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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春季造林已完成年度任务的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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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信息:&&& 随着东部山区春季造林工作的陆续开展,全省各地春季造林工作已进入收尾阶段。截至5月15日,全省共完成造林作业面积58186公顷,占年度任务的97%。其中:延边州(含所属森工)、四平市、白城市、通化市、辽源市、梅河口市等地区已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其他单位造林工作也基本接近尾声。&&& 一是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四平市政府领导亲自带队,督查林地清收还林工作。伊通县委书记亲自抓清收还林工作,县委2016年第2号、第3号文件全部是安排清收还林的专项文件,据调度全县今年完成的清收还林面积近13万亩,是省级下达计划任务4.5万亩的2.8倍。通化市、梅河口市政府以政府名义对辖区各乡镇春季造林工作进行多次督导检查,春季造林成效明显,两地均超额完成省级下达任务。&&& 二是多方式推进造林工作。九台区以区委、区政府名义下发文件,在全区内开展&绿满九台&行动,造林再上新台阶。安图县纪委对清收还林进展慢、质量差的乡镇领导进行约谈,收到明显效果,全县今年清收还林总量预计可达到1.8万亩,约占延边州2016年还林总量的40%以上。伊通县对集中连片的清收地块实行招商造林,农民和村集体通过地租得到了收益,通过还林发展林业经济得到了效益,既保证了还林质量,又缓解了林农矛盾。&&& 三是多方筹集资金,加大造林绿化投入。吉林市财政拿出1000万元用于清收还林工作,其中:500万元以&以奖代投&的方式解决工作经费,500万元用于还经济林、灌木林造林补贴资金补差。抚松县政府在财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投入127万元经费用于保障春季造林绿化工作。双阳区政府投入100万元购置造林,用于补植补造,解决补植难和成果巩固问题。九台区政府成立绿化基金会,号召区内腾博会娱乐注册和机关干部捐款,用于造林绿化,目前已筹资金400多万元,为加快九台的造林绿化步伐奠定了基础。来源:吉林省林业厅
网站客服电话: <FONT color=#ff7495 客服QQ:、Copyright by &#169; 西北苗木网 版权所有吉林高位推动林地清收还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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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林地保护红线
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林业局要求,我省划定了林地和森林红线:到2020年全省林地面积不低于957万公顷、森林面积不低于851万公顷。针对全省现有林地和森林面积与红线差距10万公顷,而且林地隐形流失严重,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在即、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刻不容缓的严峻形势,省委、省政府作出了“三年清收、五年还林”的战略部署,提出了“清收80万公顷、还林40万公顷”的目标,实行“各级政府负全责”,强力推动工作开展,取得了较好的阶段性成效。年,全省已查清被非法改变用途林地59万公顷,清理收回林地32万公顷,还林10万公顷。
一、强化责任落实,破除干部群众思想障碍。严格依据《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县级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以落实林地保护红线为目标,强化政府主体责任,明确各级政府负全责,实行严肃的问责和追责。教育引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树立“守土有责”意识,明确“参谋不到位”是失职,“在其位、不谋其政”就是渎职。2014年,省政府委托省林业厅对林地清收还林进展缓慢的长春市、四平市、延边州政府领导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起到了很好效果。坚持把依法治林贯穿始终,严厉查处毁林开垦违法案件,打消群众法不责众、等待观望等侥幸心理,主动交出非法侵占的林地,其中舒兰市龙王村39户农民就主动交出106公顷林地。
二、加强政策界定,明确清收还林原则问题。省政府出台《关于推进林地清收还林工作的意见》,对清收还林范围、基本政策依据及其他有争议的原则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特别是明确要求,对纳入二轮土地承包和享受粮食直补的林地以及土地属性和权属存在争议的林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过程中,不能作为耕地进行登记,不得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保林地的地类不变、属性不变。
三、建立科学机制,形成高位推动工作格局。在明确各级政府负全责的基础上,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实行各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建立了党委政府统筹协调、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农业部门出示耕地台账,国土部门拿出土地调查结果,公检法机关对涉林案件依法“快立、快审、快判”,改变了林业主管部门单兵作战的被动局面。开垦林地较为严重的吉林市,确定了“四级书记”抓还林的工作模式,从市委书记一直到村支部书记层层抓落实,2014年春季一举还林近4万公顷。
四、破解资金瓶颈,充分调动各方参与积极性。一方面,加大补贴资金筹集,确保造林有补贴。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联合制定了《吉林省省级林地清收还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营造乔木林、灌木林和经济林的,每亩分别补贴200元、120元和100元资金。省政府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每年拿出2亿元、5年拿出10亿元财政资金用于清收还林补贴,育林基金和植被恢复费优先用于还林。另一方面,全力提高林地征占用门槛。省政府重新修订完善了《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实现了林地与耕地的“同区同价”,林地补偿由原来的每公顷17万元提高到现在的41万元,既体现了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也在全社会树立了林地宝贵的价值导向。(吉林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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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与免责声明浅析:今年中央财政明确林业补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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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研网讯:  据财政部20日消息,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森林公安补助、国有林场改革补助等内容。  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关于林业补贴提到,对林木良种培育、和森林抚育补贴具体支出内容:林木良种培育补贴。包括良种繁育补贴和林木良种培育补贴。良种繁育补贴主要用于对良种生产、采集、处理、检验、贮藏等方面的人工费、材料费、简易设施购置和维护费,以及调查设计、支撑、档案管理、人员等管理费用和必要的设备购置费用的补贴;补贴对象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补贴标准:园、种质资源库每亩补贴600元,采穗圃每亩补贴 300元,母树林、试验林每亩补贴100元。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主要用于对因使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贴;补贴对象为国有育苗单位;补贴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良种苗木外,每株良种苗木平均补贴0.2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树种苗木的补贴标准。造林补贴。对国有林场、农民和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的补贴。造林补贴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办法规定,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补贴标准为:人工营造,乔木林和木本林每亩补贴200元,林每亩补贴120元,、木本等其他林木、竹林每亩补贴100元;迹地人工更新、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贴 100元。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享受造林补贴的县、局、场林业部门组织开展造林有关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所需费用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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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分析人士指出,2014年,各项林业改革将全面推进,将为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建设注入强大动力。而加大对林业产业政府补贴也将提高农民的收入,契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的要求。此外,国有林场多为生态林,受到严格保护。此次国有林场改革是前期集体林权改革的延续,事实上是(财苑)的整合与再分配,原来较分散的林地和林场规模化管理,未来对林业采伐管控也会趋严。因此对拥有基地、能保证原料供应的上市公司以及本身有国有林场的林业龙头公司有正面影响。  分析人士称,受益于2013年土地流转改革的火爆行情,林业股也曾短暂爆发。但随着土地流转题材炒作的熄火,林业股也随之震荡回调。在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发布的背景下,林业股有望再度活跃,未来随着随着政策的出台和落实,相关林业股有望走进新时代。目前A股市场中金森、永安林业、岳阳林纸、华泰股份等相关概念股值得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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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政府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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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发布单位:
长寿区政府
来信内容:
我是一名重庆长寿区在外读书的大学生,我准备在毕业之后回到重庆发展林业,我想请问现在我们长寿地区对林业发展的一些基本政策,最重要的是现在的林业发展补助细则,还有林业发展的审批细则。谢谢了!
办理单位:
办理结果: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投递的信件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颁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
第四章林业补贴
第十七条林业补贴是指用于林木良种培育、造林和森林抚育,湿地、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与保护,林业防灾减灾,林业科技推广示范,林业贷款贴息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八条 林木良种培育、造林和森林抚育补贴具体支出内容是:
(一)林木良种培育补贴。包括良种繁育补贴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良种繁育补贴主要用于对良种生产、采集、处理、检验、贮藏等方面的人工费、材料费、简易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费,以及调查设计、技术支撑、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等管理费用和必要的设备购置费用的补贴;补贴对象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补贴标准:种子园、种质资源库每亩补贴600元,采穗圃每亩补贴300元,母树林、试验林每亩补贴100元。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主要用于对因使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贴;补贴对象为国有育苗单位;补贴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良种苗木外,每株良种苗木平均 补贴0.2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树种苗木的补贴标准。
(二)造林补贴。对国有林场、农民和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的补贴。造林补贴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补贴标准为:人工营造,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贴200元,灌木林每亩补贴120元(内蒙古、宁夏、甘肃、新疆、青海、陕西、山西等省灌木林每亩补贴20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竹林每亩补贴100元;迹地人工更新、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贴100元。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享受造林补贴的县、局、场林业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林业部门)组织开展造林有关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所需费用的补贴。
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
(三)森林抚育补贴。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林业职工和农民等给予适当的补贴。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范围。
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范围内的国有林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20元。森林抚育补贴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直接支出主要用于间伐、补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修枝、除草、割灌、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间接支出主要用于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等。
第十九条湿地、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与保护补贴,根据湿地、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重要性、建设内容、任务量、地方财力状况、保护成绩等因素分配。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湿地补贴主要用于湿地保护与恢复、退耕还湿试点、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湿地保护奖励等相关支出。其中,湿地保护与恢复支出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及国家湿地公园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监测监控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支出、退化湿地恢复支出和湿地所在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费等;退耕还湿试点支出指用于国际重要湿地和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及其周边的耕地实施退耕还湿的相关支出;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支出指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支出;湿地保护奖励支出指用于经考核确认对湿地保护成绩突出的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奖励支出。
(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贴主要用于保护区的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以及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贴等支出。
(三)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补贴主要用于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的和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实施封禁保护的补贴支出。范围包括:固沙压沙等生态修复与治理,管护站点和必要的配套设施修建和维护,必要的巡护和小型监测监控设施设备购置,巡护道路维护、围栏、界碑界桩和警示标牌修建,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费等支出。
第二十条林业防灾减灾补贴根据损失程度、防灾减灾任务量、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森林防火补贴指用于预防和对突发性的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等相关支出的补贴,包括开设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购置扑救工具和器械、物资设备等支出,租用交通运输工具支出以及重点国有林区防火道路建设支出等。补贴对象为承担森林防火任务的基层林业单位。
(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贴指用于对危害森林、林木、种苗正常生长,造成重大灾害的病、虫、鼠(兔)和有害植物的预防和治理等相关支出的补贴。支出范围包括:购置药剂、药械、工具的开支,除害处理的人工费补贴,治理区发生检疫检验的材料费、小型器具费等。补贴对象为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任务的基层林业单位。
(三)林业生产救灾补贴指用于支持林业系统遭受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等相关支出的补贴。补贴范围包括:受灾林地、林木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清理;灾后林木的补植补造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恢复;因灾损毁的林业相关设施修复和设备购置。补贴对象为因灾受损并承担林业生产救灾任务的基层林业单位。
第二十一条 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贴是指用于对全国林业生态建设或林业产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先进、成熟、有效的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等相关支出的补贴。补贴对象为承担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农民专业合作社、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等单位和组织。支出范围主要包括林木新品种繁育、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示范、与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下达的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立项指南,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负责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的评审和批复立项等工作。
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根据各省林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评审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结合当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确定对各省的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贴金额,并切块到省。各省当年评审通过但未安排补贴的项目,可滚动至下一年度继续申请。
第二十二条林业贷款贴息补贴(以下简称贴息补贴)是指中央财政对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下同)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贴。
(一)中央财政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林业贷款予以贴息: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国有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贷款项目;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
(二)对各省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5%。
(三)林业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贴息期限为3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适当延长贴息期限。贷款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贴息期限为5年;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是指贴息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累计额30万元以下的营造林贷款。
(四)贴息补贴采取分年据实贴息的办法(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林业贷款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林业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林业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
(五)林业龙头企业、国有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的贴息贷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逐级审核申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农户和林业职工小额贷款项目,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含国有森工企业,下同)统一汇总,并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申报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逐级审核申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
(六)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本省申报贴息补贴的贷款及其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核,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确定应向中央财政申请的贴息补贴额,并向财政部报送林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同时抄报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根据各省林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和林业贷款项目落实情况,确定贴息补贴额,并切块到省。
至于林业发展的审批:你可先到当地的街镇农服中心的林业站具体咨询,再形成书面材料,街镇农服中心的林业站同意并签字盖章,然后报区林业局造林科。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咨询区林业局
非常感谢您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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