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下,淘宝卖家跟买家与卖家纠纷,网络平台有纠纷的,卖家会不会找人去找买家与卖家纠纷,网络平台麻烦?!只是59元的裤子,

我在淘宝购买了一件商品后,因为有质量原因,和卖家无法协商,付款之后如实给了差评。相应的卖家也给了我一个差评,但是在解释里,污蔑我是一个职业差评师,并且说淘宝社区里有很多卖家都在发帖谴责我,说我是个缺德的小人。我让他提供帖子,至今也不提供,这点我可以肯定,因为我和所有的卖家都没有买卖的纠纷问题,也从来没有因为质量问题要求卖家减价的问题,包括这个卖家,出现质量问题后,我都没有要求过和钱有关的要求。我申请恶意差评维权后,淘宝客服从始至终也没有联系我,直接就把维权关闭了,认为不成立。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起诉这个卖家侵犯我的名誉权了吗?因为我是一个100%好评的黄钻买家,给他的这个差评也是我唯一的一个给别人的差评。他所说的淘宝卖家都在社区里谴责我的说法,也是自己捏造的。至于这种情况,卖家的这种言论是否侵犯了我的名誉权,我如果起诉,需要费用大概多少,胜率多少。卖家是北京的,登记地址是明光村。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看手中的证据情况,如果证据充足可以起诉解决。

[掌柜解释] 超级确de买家啊 多少卖家都被这个人骗过 钻空子的xiaoren 挣快递邮费的xiaoren 大家一定看清楚 可以去淘宝帖子看一下此人 多少卖家这样说。

这段掌柜的解释,完全是自己捏造的。现在这个差评已经生效,解释就在网上挂着,我还有我与他之间的聊天记录,我询问他商品出现的问题,他看了后让我寄回,他也承诺了让我给他寄回去,邮费算他的,但让我先付邮费,要等货到了以后,由他鉴定是否是质量原因,还是我个人原因造成的,如果是我个人原因造成的,他就不负担邮费。但我根本不相信他的鉴定结果。所以我不同意,不同意平邮,不同意先付邮费,让他打邮费过来,他就说我骗邮费,而且拒绝让我发快递,必须发平邮。

至于他的这段解释,完全是捏造的,我从没有和任何一个卖家在商品的金钱上有过争议,我买东西都不讲价。又怎么会骗邮费呢。至于他所说的论坛里很多卖家都在说我,那更是污蔑。完全没有的事。如果有,也是在发生纠纷之后,他找人弄的,我让他给我帖子地址,他就是不给。

这个是我给出的第一个差评,给其他任何卖家的,我都是好评。我是100%好评黄钻买家,而这个卖家半年内的中评就有700多个,差评300多个,我也是购物之后才发现的。

在淘宝对一件商品给出差评之后,掌柜可以在下面解释,就把你诬陷成一个职业差评师,就轻易的颠倒黑白,从作恶者变成了受害者,而买家的解释却不会出现在相应位置。

我昨天申请了恶意差评维权,但是淘宝客服根本就没有与我联系,就终止了维权,认为不属于恶意差评维权范围。这个卖家半年内的中差评这么多,却没有受到淘宝的一次处罚。我怀疑淘宝在偏袒他。

就是以上这些情况,请帮我分析分析吧,谢谢了。

收集证据可以诉讼解决要求赔偿。

请各位律师帮我看看,如果我要起诉,就这些证据,法院能给立案吗?我可以保证的是,没有任何一个卖过我东西的卖家说我不好,也没有任何一个卖家和我有过纠纷,都是好评。我更不是一个骗邮费的差评师,我至今为止,只给出过她这唯一的一个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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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具体的证据,,如果证据充足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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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起诉,卖家的言论方面的证据你是需要提供的,可能还需要进行公证该证据。如果侵权事实属实,胜诉的把握还是很大的。但你维权的成本会比较高。如果不请律师,那么成本就小多了。律师费要跟律师具体协商。

[掌柜解释] 超级确de买家啊 多少卖家都被这个人骗过 钻空子的xiaoren 挣快递邮费的xiaoren 大家一定看清楚 可以去淘宝帖子看一下此人 多少卖家这样说。

这个差评至今还挂在网上,随时可以找到。他说的话完全是捏造的,单凭这句话算是侵权吗?网上根本没有人发帖谴责过我,也不可能有,我和任何一个卖家都是很愉快顺利的购物过程。假设有人发帖子这样说,也肯定是在纠纷发生后,他找人发的,而发帖这个人肯定不会和我有任何一笔的交易记录,这个是不是应该让被告去举证的?比如说他说有这样的帖子,应该让他拿出证据来的啊。

这种网上上的证据一般需要公证处给公证,把证据保留下来。你起诉的话可以让对方删除,为你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

当面咨询律师详细介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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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收集证据可以诉讼解决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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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差评至今还挂在网上,随时可以找到。他说的话完全是捏造的,单凭这句话算是侵权吗?网上根本没有人发帖谴责过我,也不可能有,我和任何一个卖家都是很愉快顺利的购物过程。假设有人发帖子这样说,也肯定是在纠纷发生后,他找人发的,而发帖这个人肯定不会和我有任何一笔的交易记录,这个是不是应该让被告去举证的?比如说他说有这样的帖子,应该让他拿出证据来的啊。


如果对方说的不是事实,侵犯了你的名誉权,你可以要求对方立即删除网络信息,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

诉讼费一般由原告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诉讼费用是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标的额为基准计算的,网上有诉讼费计算器,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计算。

律师费用一般由委托律师的本人承担,金额是根据案件需要和工作量大小确定的,每位律师的办案风格不同,因此收费标准都不同,你确定了要委托哪位律师,可以咨询律师本人。

胜诉率这个问题没法回答你,我只能给你说如果证据齐全胜诉的可能性较大。一个案件能不能胜诉不是律师说的算,要看案件详情、双方证据情况、诉讼技巧、法官的认定与判决,这是一个综合因素。如果有哪个律师给你说这案子肯定能赢,那一定是为了骗你钱。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起诉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法院。

如果有需要可以来电免费咨询,根据案情细节做出更准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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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差评至今还挂在网上,随时可以找到。他说的话完全是捏造的,单凭这句话算是侵权吗?网上根本没有人发帖谴责过我,也不可能有,我和任何一个卖家都是很愉快顺利的购物过程。假设有人发帖子这样说,也肯定是在纠纷发生后,他找人发的,而发帖这个人肯定不会和我有任何一笔的交易记录,这个是不是应该让被告去举证的?比如说他说有这样的帖子,应该让他拿出证据来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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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需要可以来电免费咨询,根据案情细节做出更准确解答。

对于此你可以要求相应的网站删除不是内容,断开连接。对于是不是通过诉讼维权,这要你实际掌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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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1981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华(王某某之夫),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大芹,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筠连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子,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万大芹、被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17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王某某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万大芹、淘宝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王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在淘宝网卖家万大芹店铺购买涉案商品葡萄干32袋,单价:45元,实付:697.6元,订单编号:×××。涉案商品标注生产日期:2017年5月1日,净含量:500g,明显是在王某某购买前预先包装好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第2.1,预包装食品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涉案商品为预包装食品,涉案商品没有厂家厂址、没有生产许可证、没有营养成分表、没有配料表、没有产品标准、没有储存方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的规定,涉案商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系不合格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应当承担十倍赔偿。淘宝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提供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网络平台在卖家经营期间有监管责任。根据以上事实证明淘宝平台未履行其法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与卖家承担连带责任。万大芹提交的交易快照称涉案商品为“散装食品”,并称:“1.您可定制重量,如需定制其他重量,请联系客服为您备注和改价。2.根据您选定的重量,在您下单后,我们工作人员为您所买的产品称重袋装。3.我们会选用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优质食品袋,请您放心。”一审法院以万大芹提供的交易快照是“散装食品”为由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之规定,交易快照只是万大芹的广告宣传,该宣传与事实并不相符合,理由如下:1.王某某无任何定制声明,万大芹也没有与王某某提出任何定制方案;2.王某某购买到的商品是在王某某下单购买前就己经制作包装好的,并非万大芹所说的下单后称重包装。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王某某不能接受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 

万大芹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一、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第2.1条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该条定义下的释义中明确说明,预包装食品必须同时具有“预先定量”和“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两个基本特征,任何一个特征不具备都不属于预包装食品。同时,该释义也明确注明,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预包装食品的“预先定量”是以销售为目的,因此预包装食品是按预先定好的量进行包装销售的食品。万大芹所售的涉案商品可根据买家需求称重,任何买家都可以根据自己需求联系客服定制重量,涉案商品的淘宝网描述详情页作了如下明确且清楚的说明:“因为淘宝设置不支持自定义克重,您看到的都是推荐克重,本品为散装:1.您可定制重量,如需定制其他重量,请联系客服为您备注和改价。2.根据您选定的重量,在您下单后,我们工作人员为您所买的产品称重袋装。”因此,涉案商品并非是预先定量包装销售的产品,销售时是完全可以定制重量的,且销售过程中有计量过程,不同的顾客可以有不同的重量,并非预先定量包装销售,而是散装称重销售,是散装食品,而非预包装食品。二、王某某称万大芹提交的“交易快照”为卖家广告宣传,认为该宣传与事实并不符合,并提出两点理由:1.王某某无任何定制声明,万大芹也没有与王某某提出任何定制方案;2.王某某购买到的商品是在王某某下单购买前就已经制作包装好的。对此问题,首先,“交易快照”包含订单创建时商品描述和下单信息,买卖双方和淘宝平台在发生交易争议时,该页面作为判定依据,“订单快照”保留了交易当时涉案商品介绍详情页,是交易当时涉案商品及其交易规则的介绍凭证。在该交易说明凭证中,万大芹明确书面告知涉案商品为散装食品,可联系客服定制需要的重量。因此,万大芹已明确书面告知王某某定制方案。其次,对于王某某所述的第二个认为与事实不符合的理由,万大芹为方便管理和操作,会根据经验对顾客经常买的一些克重提前做些准备,以提高操作效率。因王某某购买的重量为推荐重量,在日常交易中购买推荐重量的用户也较多,万大芹提前准备些推荐克重商品纯粹为了操作方便,并且为让买家知道真实的包装日期,在提前备货时就把包装日期打上去并无不妥,不能以此说明与事实不符。综上所述,涉案商品确为散装食品,非预包装食品,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在产品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日期、保质期及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涉案商品交易详情页中明确说明涉案商品为散装食品,散装食品适用于《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王某某在明知万大芹所售葡萄干为散装食品的情况下下单购买,事后却以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为由诉求赔偿,属典型的滥用法律依据,滥用诉权。 

淘宝公司辩称,不同意王某某的上诉请求,服从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一、淘宝公司并非涉案网络购物合同当事方,不承担合同义务。淘宝网系由淘宝公司运营的网络交易平台。相关申请人在认可并同意遵守淘宝公司制定的有关该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协议》及其他规则前提下,经注册成为该网络平台会员后,既可以卖家身份在该网络平台上发布有关其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信息,又可以买家身份在该网络平台上订购其需要的产品与服务。在每宗具体交易中,淘宝公司并不参与买家和卖家之间对交易对象和交易物品的选择和决定,与卖家之间亦不存在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商业关系或担保关系。买卖双方通过网络平台达成的网络购物合同,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该合同的效力仅及于买卖双方。本案中王某某与万大芹是在淘宝网平台注册用户,是涉案商品的销售者和购买者。淘宝公司并非该买卖合同的当事方,不应当承担合同义务。同时,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淘宝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关资质审查等义务,不应当承担任何独立或者连带的赔偿责任。二、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淘宝公司亦无需承担对王某某赔偿损失等法定责任。1.法律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由上述法律规定可见,消费者就其网络购物纠纷,可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提出赔偿要求的,限于三种情形: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2.淘宝公司并不存在法律规定需要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淘宝公司己要求入驻商家提交必备资质证照,并掌握了其相关信息、联系电话等。就本案争议所涉商品,淘宝公司从未向王某某作出比卖家更为有利的承诺,淘宝公司也并未对卖方的销售行为承担任何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因此,就本案争议而言,并不存在须由淘宝公司向王某某履行的、对于王某某更为有利的承诺。就淘宝网等网络交易平台及其所代表的网络购物消费方式而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是对其进行鼓励、促进,虽然在特定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需要对消费者承担一定责任,但绝非要苛求网络平台运营者对相关交易主体的一切行为实施过于严格的监控。淘宝网作为国内领先的网购平台,其入驻商家及用户数量极其巨大,要求淘宝公司对平台上每一个卖家的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显然不太现实,也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本意。但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和秩序,淘宝公司已依据制定的《淘宝规则》等管理文件对入驻商家进行前置审批,要求其提供了营业执照等资质文件,并对其基本信息进行了公示。同时,就网购的相关风险,淘宝公司已在已公示并在王某某注册之时要求其阅读、同意的《服务协议》第4.6条“【海量信息】”条款中对消费者进行了明确提示:“淘宝仅向您提供淘宝平台服务,您了解淘宝平台上的信息系用户自行发布,且可能存在风险和瑕疵。鉴于淘宝平台具备存在海量信息及信息网络环境下信息与实物相分离的特点,淘宝无法逐一审查商品及/或服务的信息,无法逐一审查交易所涉及的商品及/或服务的质量、安全以及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对此您应谨慎判断。”综合上述,淘宝公司并不存在“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综上所述,王某某针对淘宝公司提起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王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万大芹、淘宝公司退还王某某购物款697.6元,王某某退货;2、判决万大芹、淘宝公司赔偿王某某十倍赔偿金6976元;3、本案诉讼费由万大芹、淘宝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5月16日,王某某在淘宝网中万大芹开设并经营的店铺内购买32袋“新货新疆特产零食干果吐鲁番无籽葡萄干玛瑙新疆葡萄干500g”,单价45元,经2件包邮省742.4元后,订单总金额为697.60元。王某某当天全额支付了货款697.60元。 

王某某提交的商品实物和商品照片载明,涉案商品为密封袋包装,在包装袋正面有“农娃阿山”“地道农民娃正宗山区农家货”“山区农货”“手工筛选”“绿色食品”等字样,在包装袋的背面粘贴有白色标签一枚,标签中标注“品名:葡萄干,原产地:新疆吐鲁番,净含量500g,销售:8090农二代,经销商名称:农娃阿山食材经营部,经销商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清泰园,经销商联系电话:181XXXXXXXX,包装日期:,保质期:6个月”。 

万大芹提交了商品交易快照,涉案商品网上页面载明:“您指定重量的散称葡萄干”、“因为淘宝设置不支持自定义克重,您看到的都是推荐克重,本品为散装。1.您可定制重量,如需要定制其他重量,请联系客服为您备注和改价;2.根据您选定的重量,在您下单后,我们工作人员为您所买的产品称重装袋;3.我们会选用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优质食品袋,请您放心”。 

淘宝公司提交了《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和《淘宝规则》的网页公证书、万大芹的身份信息与营业执照,证明淘宝公司已经履行了其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万大芹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王某某在淘宝网中万大芹开设并经营的店铺内购买涉案商品,由万大芹发货,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王某某主张涉案商品为预包装食品,却未标注厂家厂址、无生产许可证、无营养成分、配料表、无产品标准、无储存方法,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的规定,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第2.1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是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而根据万大芹提交的交易快照显示,万大芹已在商品宣传页面明确了涉案商品为散装,并告知买家“您可定制重量,如需要定制其他重量,请联系客服为您备注和改价;根据您选定的重量,在您下单后,我们工作人员为您所买的产品称重装袋”,这意味着涉案商品并非定量包装的食品,该商品特性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具有“定量包装”的特性不符。另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也同时规定,该规定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的标识。故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商品外包装不应适用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的规定。涉案商品作为散装食品,已在外包装上标明了食品的名称、保质期、经销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虽不尽全面,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故对于王某某要求万大芹退货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淘宝公司在其平台上公布了卖家信息,且已经提供卖家有效地址及联系方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故对于王某某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连带退款和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庭审中,王某某称其曾要求淘宝公司提供万大芹作为淘宝网卖家的相关信息,淘宝公司以淘宝网站内信方式完整地向王某某披露了万大芹的卖家信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万大芹所销售的涉案商品葡萄干是否为预包装食品,是否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2.淘宝公司是否应向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争议焦点一,《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三款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在本案中,万大芹在淘宝网店铺销售涉案商品时,已在销售网页上向买家声明,涉案商品为散装食品,买家可以联系客服定制购买的重量,在买家下单后对商品进行称重装袋。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涉案商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王某某上诉称,涉案商品为预先定量包装的预包装食品,故应适用预包装食品相关规定,此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涉案商品包装袋加贴的纸签上标注了涉案商品品名、原产地、净含量、经销商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包装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的上述规定,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涉案商品不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驳回王某某要求十倍价款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针对争议焦点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王某某购买涉案商品后曾要求淘宝公司提供万大芹的相应信息,淘宝网公司已将相关信息完整披露给王某某。另外,本案中万大芹并未利用网络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淘宝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一审判决驳回王某某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君

审  判  员   闫   飞

审  判  员   周   岩

二○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吕 小 彤

书  记  员   燕 晓 鸥

1、看宝贝LOGO识保障。购物网站上商品琳琅满目,每个卖家描述商品的方式也不同,逛着逛着很可能你就犯晕,更别说分辨商品真假好坏了。但是每个商家商品下面都有一个小LOGO,这些代表了卖家对商品质量与售后服务作出的承诺, 购买带有“”标示的商品,在签收货物后7天内,对商品不满意可无理由退换货。购买带有“”标示的商品,在确认收货后15天内发现是假货,淘宝给予三倍赔偿。购买带有“”标示的实物商品,下单后24小时内卖家未发货,淘宝会以买家实际支付商品金额的5%进行额外赔偿。购买带有“”标示的商品,在确认收货后30天内提供售后免费维修服务。购买带有“”标示的商品,获专业机构认证,品质有保障。这些小LOGO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利益,商家要获得这些LOGO都需要经过平台商的资质审核,并缴纳一定的保证金。

2、看评价比看信用级别要靠谱。听听前人的意见,往往是了解商品可靠程度的最直接方法,我们可以从商家商品出售记录上,查看之前买家的评价记录,也可以从商家的店铺评分、店铺30天内服务、评价和店家的解释中看出网店的信誉及售后服务情况。但我们要小心提防那些卖家自己弄虚作假的交易评价,凡是匿名或者同一个买家的评价多的,都很可能是虚假的评价。要是卖家得到的评价是100%好评,那你也要小心了,正所谓“太完美未必是真的”。

3、注意宝贝的细节实拍。不少消费者逛网店的时候,喜欢通过图片来决定是否购买,不少的不良卖家会抓住消费者的这个心理,找来专业的摄影师和模特来演绎服装,有时候即使是很差质量的服装,但是经过摄影师的技术也能拍得很漂亮。所以,我们在购买宝贝的时候,看下宝贝是否有细节实拍,,避免买到的宝贝和店家描述不符。

4、勤搜索,多比较,货比三家更可靠。有时候,消费者会有一种认识上的误区,觉得卖得贵的就是好的,便宜才有假货,其实不然,有些卖家仍然会以次充好。尽量浏览一些信誉度及服务比较好的商家,这样才能进行比较和鉴别。

5、保留聊天记录。保留跟卖家沟通的证据很重要,聊天记录往往是平台介入解决问题的重要依据。在你拍下商品之前,卖家可能作出各种承诺,当你付钱后,承诺能否兑现就是另外一回事了。白纸黑字的聊天记录这时可以作为一个保证,卖家想赖也赖不掉。

举证编号是指在指定会员之间就某个时间段所发生的聊天记录内容的电子凭证, 适用于淘宝上需要使用阿里旺旺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会员。举证号的提取方式。
提取举证号后,您可以在退款、维权中进行提交。举证号上传路径可。

6、退货宜快不宜迟。退货宜快不宜迟,真的买了假货,由于网购平台及消费者都无法罚没商品,退货可能是第一选择。买家应该第一时间向卖家反映情况,提出退货的要求。用相机拍下问题商品,作为证据传给卖家是最直接的办法,正所谓有图有真相。谈判的态度也很重要,保持心态的平和,抱着解决问题的心态,而不是挑起争端,毕竟和气生财,碰上讲理的卖家事情还是很容易解决的。若后续卖家未解决,建议要求客服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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