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银行贷款计算器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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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合作农业贷款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农业信贷服务,加强农贷管理,支持农村集体和农户发展农林牧副渔各业商品生产,提高贷款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条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农业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执行国家农村经济政策;必须以提高农业生产力为目标,支持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完善双层经营制,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广应用科学技术,开发农业资源。推进农业向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第三条 办理农业贷款,必须贯彻“自力更生为主,贷款支持为辅”的方针,坚持统筹安排,最力而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确有物资,讲求实效;借款自愿,贷款自主;有借有还,按期还本付息等信贷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
  一、从事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经营的农村各种合作经济组织。
  二、从事种养、加工、服务等业的农村承包户、专业户和农民个体工商业户。
  三、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社会化服务,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农业开发公司、服务中心及农技、农机、林业、畜牧、水产、水利等乡镇场、站。
  四、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与国营企业或事业单位联合举办的经济联合体。
  第五条 贷款条件
  一、借款单位必须是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借款个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借款单位(个人)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有合法证件,并自愿向所在地农业银行营业机构提出借款申请。
  二、借款单位(个人)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令、政策,符合农业区域规划。物资、能源、交通等条件落实,具有相应的管理水平;产品符合市场需要,预测经济效益好,能按期归还贷款。
  三、各种合作经济组织、经济联合体必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合理的收益分配办法,有明确的债务清偿规定。
  四、借款单位(个人)必须具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大额贷款还要有相应经济实力的单位(个人)担保,或有足够清偿贷款的财产作抵押。必要时要参加社会保险。自有资金比例和大额贷款的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分行根据当地不同产业、不同对象等具体情况制定。
  五、借款单位必须在农业银行开立帐户,恪守信用,接受银行的监督和检查;向银行提供生产计划、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三章 贷款种类和期限
  第六条 生产费用贷款。用于帮助农村集体和农户解决从事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和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资金不足的短期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七条 生产设备贷款。用于帮助农村集体和农户解决兴修农田水利、购置农业机械等设备资金不足的中期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八条 农业开发性贷款。用于农村集体和农户从事农村资源开发与治理(山地、草地、水域、耕地),改善生产基本条件资金不足的中长期贷款。贷款期限,农业、牧业一般为2至3年,最长不超过5年;林业一般为3至5年,最长不超过7年。
  第九条 农业专项贷款。用于国家或地方扶助某些地区发展农业生产的特殊需要,或推广应用某些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措施,或发展某些名特优新农产品的专项贷款,贷款期限按具体用途分别确定。
  第四章 贷款额度和利率
  第十条 根据借款单位(个人)从事农业经济活动的规模、经营周期、投资构成、自有资金力量、产品销路、经营收入等综合考察结果和银行信贷资金可能确定农业贷款额度。生产费用贷款额度,一般应按借款单位(个人)生产经营周期内预计商品收入的50%以内掌握。生产设备贷款、开发性贷款和各种贷款的额度,一般控制在投资总额的50%左右。
  第十一条 合作农业贷款利率按用途性质分别执行农业银行相应的各类各档次利率,并可根据不同行业贷款项目的利润大小、期限长短,在规定幅度内执行浮动利率。在遇利率统一调整时应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种养业生产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实行利随本清,超过1年期限的实行按年结息。加工、运输、商业、服务等行业的贷款实行按季结息。开发性等中长期贷款实行按年结息。贴息贷款的利息结算,由银行向借款单位(个人)计收全部利息,借款单位(个人)拿银行收息凭证向补息单位领取贴息金。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农业贷款的基本程序:
  一、借款单位(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借款申请书。
  二、银行对借款单位(个人)和要求贷款的项目进行调整,签署意见。对比较大的项目要评估论证,按项目管理。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按贷款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三、经批准发放的贷款,借贷双方依法签订借款协议书和办理借款契约。必要时要办理公证手续。公证费由借款单位(个人)负担。
  四、按借款协议和契约支付贷款,定期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五、按期收贷和结息。需要时,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对逾期贷款加收利息。
  六、总结评价贷款使用效果,建立工作档案。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发展农业的方针政策和信贷计划,制定农业贷款的年度放收规模目标、结构目标、效益目标和季度业务经营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根据贷款项目的生产经营周期和借款单位(个人)的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的偿还期限。贷款到期前10天,银行向借款单位(个人)发出催收借款通知单或口头通知,按期收回贷款;借款单位(个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必须在贷款到期前3天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实行担保贷款的,须经担保单位(个人)出据同意继续担保后,再办理延期手续。贷款延期只能一次,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十六条 农业开发性贷款、农业专项贷款、农业专项贴息贷款实行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管理的贷款,必须按项目管理的原则、程序办事。贷款数额较多、举办时间较长的专项贷款或专项贴息贷款,要单独制定贷款管理办法,确保贷款管理自主,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十七条 及时掌握和分析借款单位(个人)生产经营情况,经常检查信贷资金使用效果和还贷能力,发展问题,抓紧解决。借款金额大或期限长的贷款,要建立经济档案,对贷款发放、使用、收回全过程进行系统管理,跟踪监督。要定期总结贷款检查情况,推广典型经验,完善政策,强化措施,改进工作。
  第七章 服务监督和信贷制裁
  第十八条 要提供多功能服务,促进借款单位(个人)建立和完善生产经营责任制,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增强自我发展能力。要积极为借款单位(个人)提供产供销市场信息,开展咨询服务,帮助清算和收回不合理资金占用。
  第十九条 凡与银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借款单位(个人),银行有权对其生产经营、资金使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借款单位(个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银行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对实行担保贷款的,贷款逾期1个月后,借款单位(个人)仍不归还贷款,除了继续执行加息外,银行要向经济担保单位(个人)扣收贷款;对实行抵押贷款的,银行按规定处理抵押品,收回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借款单位(个人)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银行要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加收罚息。对有钱不还拖债赖债的,银行依照法律程序向法院起诉,强制收回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单位(个人)利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的,银行要及时追回贷款本息,并报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经济责任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建立由行长(主任)、农贷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贷款审批小组,按贷款项目规模、额度大小,实行分级审批责任制,具体审批权限由各分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对农业贷款的使用效益要逐级进行考核。考核指标是,到期贷款收回率、逾期贷款率,呆帐损失率。
  第二十五条 对用行政手段强令银行发放贷款或阻挠收回到逾期贷款,造成资金重大损失的,银行有权依法起诉,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坚持信贷原则,秉公办事,促进农业发展成绩显著者,予以表扬和鼓励,可授予优秀信贷员荣誉称号。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解释和修改权属于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中国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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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贷款(Agricultural loan)
  农业贷款亦称农业放款,简称“农贷”。它是指金融机构针对农业生产的需要,提供给从事农业生产的和个人的。
  在现代农业中,随着农工一体化的发展,许多国家把为农业生产前生产资料供应、生产后和运销等提供的贷款也归入农业贷款,还有的把为农村信用合作组织提供的贷款也归入农业贷款。
  农业贷款是一定程度发展的产物。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封建社会,农业经营者多来自。到资本主义社会,高利贷为所代替,农村中信用合作组织也发展起来,农业贷款多由银行和提供。
  随着的发展,农业生产单位所需资金不断增加,发放农业贷款的机构、项目、数量也显著增加。有的国家不但、农业专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组织发放,同时政府还另设专门的农贷机构提供。先是短期,以后又增加中期、长期。贷款项目也多种多样,如的购置,,、储藏、运销,以及农民家计、农村建设等等。
  在西方国家以及旧中国,农业贷款一般为,多以土地为,则多以预期收获的农产品为抵押。在社会主义国家一般为。
  就现阶段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看,包括以下几种:
  包括农垦、农业、、畜牧、水产、水利、华侨、劳改、农机、气象、解放军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以及其他系统所属的国有农林牧渔场;国有农办工业、商业、物资供销、、、建筑业、采矿业、衣机修造业等企业;各种农业的、租赁企业、股份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2、农业生产
  包括农村从事农、林、牧、副、渔业及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
  3、农村生产合作经济组织
  包括各种形式,各种规模的。
  4、农户
  包括农业承包户,自营户和从事农、林、牧、副、渔、工商业经营的农村居民。
  现行金融统计制度中,把农业贷款分为农业短期贷款和农业中长期贷款。
  1、农业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短期农业流动资金贷款,这类贷款主要用于农业生产费用、农副产品加工及运销和农业科技活动等方面。
  2、农业中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主要是用于农业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贷款。
  与相比,其主要特点有:
  1、期限较长。农业生产周期长,其也比工商业慢。因此农业贷款的期限也比工商业贷款期限长。
  2、利息较低。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大,风险也大;同时农业状况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有很大影响。
  因此许多国家的政府为求得社会的安定,均实行鼓励和支持农贷低利的政策。农业生产者自己的也实行贷款低利的原则,有的还由政府补贴,提供。
  农业贷款对象虽然具有范围广和对象众多的特点,但并不是漫无边际的。只有具备下列条件的才能向银行和信用社申请贷款。
  1、借款单位应是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借款个人应具有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
  2、借款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要符合国家的法令、政策及农业区域归划;物资、能源、交通等条件落实,具有相应的管理水平;符合,预测经济效益好,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3、借款单位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合理的收益分配办法,能独立自主承担对外债权债务关系。
  4、借款单位和个人应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大额贷款还要有相应的经济实体担保,或有足够清偿贷款的财产作抵押。
  5、借款单位要在和信用社开立帐户,恪守信用,接受银行和信用社的监督和检查,并按规定向银行和信用社提交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它经济资料。
  1、受理借款申请。借款人按照贷款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开户银行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附有关资料。如有担保人的,包括担保人的有关资料。
  2、。开户银行受理贷款申请后,对借款进行可行性全面审查,包括填列借款户基本情况登记簿,或个人贷款基本情况登记簿和借款户财务统计分析表等所列项目。
  3、。对经过审查评估符合的借款申请,按照贷款审批权限规定进行,并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4、签订。对经审查批准的贷款,借款双方按照《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5、贷款发放。根据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和生产经营、建设的合理资金需要,办理借贷手续。
  6、建立贷款登记簿。
  7、建立贷款档案。按借款人分别设立,档案上要记载借款人的基本情况、、、信用制裁、及等情况。
  8、贷款监督检查。贷款放出后,对借款人在贷款政策和借款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和要及时纠正处理。
  9、按期收回贷款。要坚持按照借款双方商定的贷款期限收回贷款。贷款到期前,书面通知借款人准备归还借款本息的资金。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可以在到期前申请延期归还,经银行审查同意后,按约定的期限收回。
  10、非正常占用贷款的处理。既要进行监测考核,又要采取相应有效措施,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王敏杰,应丽艳.影响农业贷款量的实证分析[J].农业机械化与电气化,2007年02期
葛长银.《钱生钱——企业金融手册》[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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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农村青年自主创业无息贷款的要求
  &包括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高校毕业生等在内的几乎所有经营个体,在自主就业过程中,除了国家限制的行业,从事几乎所有小型微利项目,都可以申请享受一定额度的国家无息贷款。 政策规定,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除国家限制行业(如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等)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都视为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纳入财政贴息范围。
  微利项目贴息对象包括个体经营项目以及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小企业。 政策对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作出规定,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对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乡妇女,新发放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将人均贷款额度上限提高至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据悉,眼下一些贷款机构推出了创业贷款业务专门扶持,不过申请此项贷款需要满足这些条件:
  1、借款人年满十八周岁,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2、在经办行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或营业场所;
  3、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
  4、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
  5、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
  6、有一定的启动资金;
  7、在经办行开立了结算帐户,且营业收入经过银行结算。
  在中国,大学生想要申请创业贷款需满足哪些条件?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中国大学生申请创业贷款需满足以下条件:
  基本条件
  1、在读大学生,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相关的行业经营许可证。
  3、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及债务纪录,且能提供银行认可的抵押、质押或保证。
  5、在经办机构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
  6、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并通过银行账户办理日常结算。
  7、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其他条件
  1、贷款申请者必须有固定的住所或营业场所。
  2、有担保人或者担保机构;
  3、是最重要的一点。创业者所投资项目已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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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的通知
国农办[201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定,现就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以下简称“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围绕打造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带和融合农村一二三产业,改革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方式,将“后选项后结算”的贷款贴息方式调整为“先选项后结算”,逐步加大贷款贴息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撬动更多银行贷款支持现代农业建设,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二、贷款贴息的范围
  贷款贴息范围为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级”)农发机构贷款贴息项目计划的各类经营主体日至日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贴息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三、贷款贴息的资金安排和贴息率
  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各省原则上参照2015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指标安排贷款贴息资金,在2016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列支。省级财政应安排一定量资金用于贷款贴息。
  贷款贴息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如申报项目的实际贷款利率低于确定的基准利率,则按实际发生的贷款利率贴息。
  四、贷款贴息项目的选定
  各省级农发机构指导各市级、县级农发机构确定本地区优势特色产业,编制贷款贴息项目计划;审批和确定本省2015年贷款贴息项目计划。各县级农发机构原则上在本地区优势特色产业范围内选择项目。
  鼓励各有关金融机构在本省农发机构确定的各地区优势特色产业范围内确定贴息贷款项目,直接向省级或同级农发机构推荐。
  五、贷款贴息项目的审核及备案
  各省级农发机构要按照相关政策和本通知要求,对申报的贷款贴息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重点包括:一是项目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范围和重点,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提升农业竞争力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二是项目申报单位为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拟在2015年度申请贷款的农业经营主体;三是项目申报单位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四是项目申报单位贴息贷款额度的合理性;五是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等。
  省级农发机构应于2015年6月底前将确定的贷款贴息项目计划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备案材料包括:贷款贴息项目计划备案文件、项目备案汇总表(附件1)。
  六、贴息资金的结算
  项目单位在2016年4月底前凭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等材料,向所在地农发机构提出贴息资金申请。经初审后,逐级报省级农发机构。
  省级农发机构须在2016年5月底前,对贴息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贷款是否用于已备案的贷款贴息项目;二是贷款时间、贴息期限是否符合规定;三是贴息金额计算是否准确;四是贴息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
  省级农发机构应于2016年6月底前将本省贴息资金审核报告和审核汇总表(附件2)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据此拨付财政贴息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不予贴息:贷款为委托贷款以及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股权等投资的;提供虚假贷款贴息申报材料的。
  七、其他事宜
  1.&各省级农发机构要加强与当地金融机构的合作,可通过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等部门协调当地金融机构,宣传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政策,发挥主导作用,及时将确定的2015年贷款贴息项目清单提供有关金融机构,引导更多的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综合开发,切实解决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各类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
  2.&各省级农发机构贷款贴息项目计划编制质量以及贴息资金审核报告等有关材料的报送情况,将纳入工作质量考评范围予以考核。
  3.&单个项目的贷款额度、连续支持年限等由各省级农发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4.&对贷款贴息沿续项目在2014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可继续给予财政补贴,从2015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中安排。各省级农发机构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批复,于2015年4月底前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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