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员工内退政策内退申请书

&我是一位有35年连续工龄的深圳电信员工,1988年来深圳,1990年正式调入,今年58岁。2007年在单位年度职工体检中检出患胸腺肿瘤,随即住院手术;在住院期间同时检出患有糖尿病(空腹测14至16)、高血压(160至181)及冠心病(其中一主动脉严重堵塞)。胸腺肿瘤手术后,为了保命,2009年6月,本人申请内退病养至今。
内退时,深圳电信同我签订的《员工内部退养协议书》第二条第2款约定:&乙方在退养期间由甲方每月发给2,560元,内部退养期间不作变动&。但近几年,随着中国电信内部和深圳政府的政策变动调整,电信因病内退病养员工实际收入每况日下,月收入由每月677.06元降到月收300至400元不等,2012年9月更只领到5.67元/月。
内退前,我是广东省电信的技术创新能手,是广东省电信&科技精英行动&创新项目一等奖获得者,省电信业务专家组成员。由本人策划设计的&香港回归祖国&、&深圳&高交会&&电话卡,曾为中国电信赚取了数亿元收入。没想到为中国电信卖命几十年,如今却因病内退沦落到如此悲惨的地步。中国电信内部和深圳政府的政策变动调整,难道应该让我们来买单承受吗??
不合理政策之一:我们在深圳工作、生活了20多年,在深圳按深圳的标准纳税,但由于深圳电信属央企,现行政策:电信的社保归属在省里,不能属地化,深圳电信员工退休只能按广东全省平均标准来核算退休工资。相同级别的退休费比深圳少了很多。
不合理政策之二:我们的社保在省里,住房公积金却归在深圳,深圳政府现限定百比分例提取住房公积金,这一政策变动直接让深圳电信内退员工月收入大减,每月只能领到几百元生活费,低于深圳最低生活标准。我们内退时是将住房公积金计入了生活费收入的。作为一个肿瘤及多种疾病患者,我已无能为力去卖身做苦力。
不合理政策之三:深圳电信多次违约,强制改变调整社保缴费比例,自从内退后,每个月的工资都不一样,年平均实际收入低于深圳最低收入标准。原内退时每年末,单位有6000元一次性补贴,现在一分钱也没有了。每月就只有只百元生活费,最低时一个月只领到&&5.67元。
我们强烈要求深圳政府能让我们这些病难内退人员(深圳电信现只有100多人)按原来的办法全额领取属于我们自已的住房公积金。我们来深圳已20多年,已有自已的住房,为何政府还要强制不让我们提取属于我们自已的生活费、养命钱?
在这个寒冷的冬夜,我真想去深圳电信枢纽跳楼,抗议这个社会的不公平
一因病内退深圳电信员工2012年实际进账总收入
邮政储蓄工资本记录:工资/过节费等总收入
2012年1至5月收入:9,852.73元
&&工资:& && && &500元
&&工资:&&2,445.13元
&&工资:&&2,445.13元
&&工资:& && & 5.67元
&&工资:& && &&&400元
&&工资:& &&&465.31 元
&&工资:& &&&465.31 元
2012年全年总收入:&&16,579.28元(年平均收入:1,381.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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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复领导中国电信企业违法、违规办理内退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中国电信从省公司到县级各分公司,根据其内部的企业员工退养规定和办法,自2001年起,近几年来,给企业员工陆续办理了内退手续,我们来凤县电信分公司一共办理了34人。企业打着改革、改制的旗号,动员和诱导我们这些年龄稍微偏大的员工内退,并签订了内退协议,让我们退出了工作岗位。但我们是被迫的和出于无奈的,只好按企业的意图办了,退出了工作岗位。
&&&&然而,根据劳动部1994年发《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规定:不能强迫职工退出岗位休养,尤其是距退休年龄超出5年范围的,是不符合内退条件的,更不能强迫退出岗位休养,不能剥夺甚至侵害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应当保证职工的合法权利,维护国家行政法规的严肃性。
&&&&由于当时企业对于各方面有关内退的政策、法律、法规、文件等进行信息封锁,我们没有依据拒绝企业给我们办理内退手续和被迫退出工作岗位的行为和要求。现在,我们知晓了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企业给我们办理内退是违法、违规的,我们应当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
&&&&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我们双方都应该弄明白,企业要求我们内退。那么,内退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内退的条件。首先,国有企业为职工办理休养手续的前提是企业内存在富余职工,内退规定的出发点就是为了安置富余职工。如果企业根本就没有富余职工,原岗位职工内退后,很快又另行招用其他新职工补充上岗,一边在为原岗位职工办理内退手续,一边又招用了一定数量的新员工。那么,这些内退职工有没有必要内退,因为他们不是富余职工。其次,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因此,内退不符合年龄、协商以及待遇保证等政策规定的均是错误的。
&&&&明文规定了内退条件,一是企业存在富余人员。二是要求符合国家文件规定的内退条件、且职工本人自愿。需要说明的是:第一,我们电信企业内退,没有一个是出于内心自愿的,都是在引诱、胁迫的情形下签订的内退协议。当时,州公司、县公司领导,多次在大会、小会上动员说:此时是内退的好时机,过了此时机就没机会了,到时侯不但内退不了,还要下岗。你说谁不怕下岗?因为企业内部的一系列改革文件规定了,企业法人有相当大的用人自主权,他可以聘用你,也可以不聘用你。说竞争上岗嘛,竞聘打分是说不清的,你说你能胜任工作,他可以说你不能胜任工作,你能搬起石头打天吗?所以,领导会上一经进行发话引诱和胁迫,当时我们只好签了内退协议。可我们内退几年了,却没有发现一个下了岗的,这说明企业领导原来说的话是在骗人,是把我们吓唬退了。第二,我们想问一问?我们退出岗位了,现在企业是否真的减负了,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了多少?企业利润增加了多少?为国家和社会贡献增加多少?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提高了多少?社会对企业的满意度提高了多少?
&&&&国务院111号令发布后,中国电信作为国有企业,在改制中继续对着文件精神有意进行违规。原劳动部
1994年6月20日下发的《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中第四项规定:各地劳动部门对企业贯彻国发(号令要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坚决制止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今后对企业的此类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劳社发[1999]8号文《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同样的规定。上述文件的目的正在于纠正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但中国电信公司的内退规定既违反了国务院的规定,又违反了劳动保障部的文件精神。
&&&&在内退条件上,任意扩大范围进行违规。我们这些内退员工,绝大多数根本就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内退标准,企业却办理了内退手续,则明显是企业的有意错误行为。
&&&&企业要求我们内退,从法律、法规角度来说,企业应经过如下的合法程序。
&&&&在内退程序上,办理大面积内退期间,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应当在工会的监督下进行。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中国电信各级分公司根本就没经过此道程序,他们不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中国电信公司出台的一些内部办法和意见以及上下一致的宣传口径起到了关键作用。上下一致的宣传口径就是层层给我们施加压力,并暗示:如果不内退,就有可能竞争落聘掉岗和面临一种失业的危险。这就是胁迫和诱导的暗示。
&&&&国务院政策规定的内退程序是要求本人的申请和企业的批准同时达到,也就是说,内退首先是职工本人的意愿,并得到了企业的认可,形成意思表示的一致。但是,如果企业提出要求什么样的职工要办理内退手续,哪些职工不办手续就如何如何,显然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程序违反规定,即便是职工本人确已达到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客观条件,也不能直接认为该内退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除了当事人双方的认可和协商一致外,涉及众多人的集中内退,在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中,任何涉及员工安置、分流富余人员等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国有企业改制的前提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职工权益在改制中被损害了,改制的方向和目的就发生了偏离。而保证这一方向的有效手段,就是严格履行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件的法定程序。
&&&&内退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要坚持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内退过程中存在胁迫、诱导行为的,内退行为自始无效,没有履行协商一致这一法定程序的内退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由于企业的违规内退行为,给职工造成很大的实际损失,因为职工内退后与在岗时的收入差距以及养老金缺失就是我们因内退而产生的损失,中国电信公司应该对我们的损失承担责任,需要为内退职工补偿内退期间遭受的经济损失。这些损失包括:内退期间与在岗相应岗位职工的收入差距,以及因提前退休造成的养老保险基金损失和这几年来因上访而产生的相关费用。那些原来就持有工伤和职业病鉴定证书,却办理了内退手续的职工,公司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使他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由于企业的违规内退行为,的确给我们内退员工合法权利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我们的内退生活费,计算基数以固定的2000年作为基数,同时还要按比例打很大的折扣;要求我们内退时,说企业调资,我们内退员工可以与在岗员工一样能调资。我们果真能一样调资吗?事实上调资时仅仅给了我们象征性的调了一点点来敷弄我们。其他行业和其他企业是这样对待内退员工的吗?应该不是吧,相信他们与在岗员工没有这么大的差距。还有其他一些有关待遇也受到了一些克扣。比如:扣缴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的计算基数口径应该一致。据说有的在岗人员一月扣房屋公积金可达1700元,而我们只能扣几十元,当然个人扣得多国家就相应补贴得多,扣得多的人就能多占便宜,如此大的悬殊,这真是把我们这些内退员工放到了哪一级底层,而现在的一些新贵族被抬高到了哪一级天堂。一个企业职工能扣这么多的住房公积金,我们真有点怀疑国家主席胡锦涛有这么大额度的住房公积金没有?工会活动也不让内退人员参加了,按照《工会法》内退员工是有权参加工会的。一些应享受的企业福利待遇也是不应该少的。譬如,企业门面租金,这不仅仅是现在在岗人员创造的价值,更不是我们退出岗位后由现在在岗人员新创造的价值,不能仅仅由在岗人员受享利益。
&&&&对错误的内退行为应予以及时纠正,应充分尊重我们这些职工为企业所做贡献的事实和劳动的事实,予以妥善解决和合理的安排。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立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中国电信企业因违法、违规内退而引起的劳动合同变更应当无效。又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我们要求应当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恢复履行我们原有劳动合同,并充分考虑到内退职工现在的实际状况,进行妥善安排。
&&&&我们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原状,也不能将恢复劳动关系原状简单的理解为回到单位、竞争上岗。因为企业经改制后,岗位要求已经发生了变化,这对于已经离岗一段时间的我们内退职工来说,竞争上岗的确存在着更多的困难,如果一刀切地采用竞争上岗的方法,只会进一步增加内退职工上岗的难度,其结果则是使那些参与竞争上岗的内退职工失去岗位。这样的结果对我们内退职工来说是明显的不公平。同时,对于那些自愿坚持内退且符合内退条件的,应该同意其内退,但原内退期间的损失应得到补偿。
&&&&对于中国电信企业改制中出现的明显违法违规现象,应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因为这些企业不是没有岗位,不是不了解政策,也不是不掌握政策,而是因为企业改制过程中没有很好地执行政策,造成了职工权益的受损。甚至,有的其根本目的,就是通过违法、违规内退,达到一部分人非法侵占另一部分人的利益的最终效果。
&&&&在此,我们想冒昧地问一问:中国电信集团老总的年收入是多少?国家主席和国务院总理年收入是多少?省电信公司老总的年收入是多少?省委书记和省长的年收入是多少?地市州电信公司老总的年收入是多少?地市州级的党政一把手年收入是多少?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与中国电信集团老总比、省委书记省长与省电信公司老总比、地市州党政一把手与地市州电信公司老总比,谁的责任大、贡献大?我们还想冒昧地问一问:电信公司的各级高官、高管们收入是多少?普通职工的收入是多少?尤其是被违规内退了的职工收入又是多少?收入高得离谱的既得利益者们,能够获得离谱的收入,无非是他们凭借掌控了部分国有资产,具有国有资产的主宰权和支配权优势。他们通过一些行业行政和市场垄断手段,获得高额利润,其中的某些成员又借机将利润转化为个人收入和在职消费、获得不合理收入、攫取社会财富。同时,获得高得离谱收入的既得利益者们,对弱势群体又并没有报以同情心,并没有给予真正的关怀,他们鄙视弱者,并不时地用失业的恐慌来给弱势群体施加压力,甚至肆无忌惮地掠夺弱者本来就很微薄的收入。违规让我们被迫退出岗位就是明证。
&&&&因此,我们是企业违法、违规办理内退的受害者,应当给予我们充分的补偿,不能让没有任何过错的我们的内退员工承担企业过错的责任。企业搞改革或改制,不是和工人搞对立,更不是革工人的命,而是解放生产力,增强企业活力。再则,在制度面前,也应人人平等,让工人违规内退,是否也让企业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同样地内退了呢?在违法、违规内退过程中也许企业部分实现了改制的目的,然而是以牺牲我们内退员工利益为代价的,甚至使一些地方的社会稳定由此存在隐患。如果中国电信企业改制中的此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改制会给社会发展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为此,今来信上访,要求上级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4月20日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规定、
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二条规定和 原劳动部1994年6月20日下发的《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中第四项规定,认真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对于我们中国电信企业的违法、违规内退行为给予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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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职2013年新政策,我是江西省电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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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职2013年新政策,我是江西省电信公司一名工龄有十八年多的合同制工人,患病精神分裂症并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想要办理因病退职。
江西 赣州 宁都县发表时间: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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