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公务员局强奸案

72岁老汉多次诱奸15岁女生 事后强行塞1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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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岁老汉多次诱奸15岁女生 事后强行塞100元钱
  晋江市西源街道办事处某村72岁老汉张丙申(化名),去年以来,多次与该村15岁小学女生张米(化名)发生性关系,并使张米怀孕。张丙申因涉嫌强奸已被晋江警方拘留。近段时间,村子里一直传着这件事。    就此事,6月16日,记者到该村进行调查。    村民:小女孩以后该咋办    16日上午,记者在该村一百货店跟店主问起张丙申诱奸张米一事。店主对记者说,真是作孽,虽然张丙申已经被公安局抓了起来,但张米怎么办?以后还怎么做人?当记者问此事是否属实时,该店主告诉记者,这件事情村里很多人都知道,而且听说张丙申已经被公安局抓起来了,此事怎么会假呢?    班主任:此事纯属谣传    记者在学校找到张米的班主任、该校教务处主任张老师,当记者向他表明来意时,张一脸惊愕。    张主任告诉记者,由于张米家庭比较贫穷,张米出生后不久,她母亲就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而张米的父亲近几年长期外出务工,经常把张米一人留在家中,张米有时会在寒暑假、周末打零工赚点零花钱,而张米的邻居张丙申确实接济过张米。    张主任认为,这个谣传起因是张米的几个同学与张米吵架后,杜撰出来的,他已经严肃批评了这几个同学。而张米怀孕之事更是子虚乌有,张米近段时间是身体在发胖。张主任对记者说,张米现在学校上课,张丙申也在家中。    记者在六年级教室,看到正在上课的张米。    村干部:部分人别有用心    该村党支部黄副书记告诉记者,这是谣言,张丙申现在就在家中。黄副书记说,这事是村里部分别有用心的人在造谣,并随即向记者展示了一份刚刚从村里撕来的传单:“村长是个大流氓,背后有个老流氓,强奸一个又一个……    当记者表明要采访当事人时,学校领导和村干部跟记者一再强调说,谣言已经对当事双方造成很大的精神伤害,记者此举只会加重当事人的痛苦。    一个言之凿凿的强奸案难道真是谣传?16日下午4时30分,记者带着满腹疑惑离开这个村子。    为了弄清事实真相,昨日,记者再次来到这个村庄。张父告诉记者,16日晚上8时,在记者离开该村3个多小时后,张丙申被公安局抓了。晋江警方称,16日晚,晋江警方把张丙申抓捕归案,昨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张丙申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警方说,经晋江市一医院检查,张米处女膜破裂,但目前没有怀孕迹象。    张父:我没脸见人了    昨日近11时,身上衣服粘满泥巴的张米父亲一看到记者,就马上哭了起来,说他没脸见人了,要去找那个老畜生拼命。记者连忙对他说,要相信法律。    慢慢的,张父情绪平静了下来。他用纸卷了根烟,点上火,猛吸了几口后对记者说,事情到了这个份上,也就不怕丢人了。    张父说,6月8日,他从漳州的工地回到村里后,听见村民到处在议论一个老头子强奸一个女孩子的事情,他一凑过去,人家就不说了,他觉得很奇怪。后来,有人偷偷告诉他,受害的女孩子就是他女儿。    当日中午一放学,他就盘问女儿,可女儿什么也没有承认。他火了,就将一些亲戚都叫过来,对女儿说,如果你不说真话,我就不要你这个女儿了。女儿终于断断续续地把自己多次被张丙申强奸的事情告诉了他。    当日下午,他便和嫂子带着女儿去晋江青阳派出所报案。    在派出所,民警做了2个多小时的笔录后,又将张米带到晋江市一家大医院做了检查。    张米的伯母双眼噙着眼泪说,民警告诉她,张米做笔录时对他们说想跳楼自杀,要家里人把张米看紧一点。    张丙申:再动,就掐死你    昨日中午11时40分,刚刚放学的张米被她爸叫回家,坐在了记者面前。张米头低低的,一双手不停地搓着上衣下摆,一张稚气的脸上挂着一副极不相衬的愁容。    张米对记者说,去年正月,村里举行篮球比赛,张丙申让张米帮翻记分牌,并说比赛完后要给张米买鸡翅膀吃。张丙申第二天给了张米一块钱。张米说,从那以后,张丙申就经常给她5元、10元的零花钱。    2003年,学校快放暑假前,有一个周末,张丙申把张米叫到张丙申家旁的牛圈里。张丙申对张米说,如果让他摸,就给张米20元。张丙申说完,就把手伸到张米的胸部乱摸。张米用力把张丙申推开,快步跑开。张米说,当时她很害怕,但生母早就离家出走,不知去向,父亲又长期在外,这种事情不知要向谁说。    今年正月的一天上午,张丙申把张米带到小学后面的祠堂,随即把张米压倒在地上,用手在她的身上乱摸。张米说,她一直挣扎着想要推开他,但张丙申露出一脸凶相说:“再动,我就掐死你。”张米被迫与张丙申发生了性关系。    此后,张丙申用同样的手段强行与张米发生了3次性关系。张米说,最后一次是在6月7日傍晚,每次这种事情发生后,张丙申都会强行塞100元钱给她。    村委会:一直以为是谣言    昨日上午,该村何支书见到记者后说,他在上周就听说过这件事,但一直以为是谣言,直到前天晚上8时许,一名村委会委员告诉他,张丙申已经被公安局抓走以后,他才相信村民以前说的事情是真的。    一旁的副支书黄女士表示,前天接受记者采访时,她确实以为那一切都是谣言,心里也希望那是谣言。接受记者采访后,她立即将张米叫过来询问,但张米却什么也没有对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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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32岁男子喝醉后强奸八旬老妇 睡到天亮被老妇儿子抓获
  说喝酒误事、喝酒乱性,可漳州芗城区的32岁男子酒后强奸了八旬老妇。丧心病狂啊!
  日,经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被告人颜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让我们来看看当时什么个情况
  日晚,32岁的颜某同朋友在芗城区喝酒到了凌晨0时?许,回家路上已呈酒醉状态的颜某一边踉跄地走着一边呕吐。当回到芗城区天宝村庄时,颜某突然有了性发泄的欲望。借着模糊的意识,颜某隐约记得本村有一独住的妇女,但记不起来什么模样,也不知多大岁数了。
  之后,颜某便窜至这户人家门前,见房门推不开,他即从边上的窗户爬了进去,见确实有一女人韩某在床上睡着,颜某立即脱掉自己的衣裤,而后就压到韩某身上。
  台海网11月22日讯&由于韩某已是八旬之人,被突如其来的举动惊呆了,也动弹不了,只能任由颜某乱来。之后,颜某便脱掉了韩某的裤子,并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行事完毕之后,颜某竟然在韩某的床上呼呼大睡。
  韩某见颜某睡着了,便走到门边喊话说,有人来弄她了(指强奸她),两位邻居听到后,以为韩某又在唠叨什么,也没有引起注意。
  韩某见没人来理睬,便拿椅子坐在门边,一直等到?早上6时?多其儿子送饭过来时,才将情况告诉其儿子。其儿子听完之后,又看见床上裸睡着的男子,便明白发生了什么事,而后即报警。
  天宝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熟睡的颜某摇醒,这时的颜某竟然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裸睡在他人的床上,还不相信自己此前干的丑事。
  在接受经办人员问讯时,颜某始终说道:当时我酒醉了,事情经过记不起来了。
  根据提取颜某的衣裤和现场双方当事人的分泌物等综合证据,法院审理认为,该案证据互相吻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颜某强奸事实成立。
  判决认定,被告人颜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鉴于归案后,颜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依法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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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5月16日晚10时许,岑某报警称,当天在漳州台商区角美镇一出租房里,他的妻子阿花被好友欧阳某强奸了,对方还偷走了妻子钱包里的钱。
& & 妻子阿花化名被好友欧阳某强奸,还被偷走2800多元钱?听到这个消息后,岑某立即报警。没想到,经过警方调查,真相令人意外。
  5月16日晚10时许,岑某报警称,当天在漳州台商区角美镇一出租房里,他的妻子阿花被好友欧阳某强奸了,对方还偷走了妻子钱包里的钱。
  接到报警后,警方立即介入调查。不过,随着调查的深入,民警发现该案另有隐情。&我们在走访中得知,欧阳某与岑某夫妇关系很好,平常经常玩在一起,而且阿花的房东还称,阿花与欧阳某平时关系就比较暧昧。&昨日下午,经办民警蔡警官说,经过调查,阿花最终道出了实情。
  原来,当天上午10时许,岑某上班后,欧阳某就和阿花待在出租房里聊天,还有些暧昧动作。当欧阳某向阿花提出发生性关系时,阿花竟然说要给100元钱才肯。
  于是,欧阳某赶紧回到自己的宿舍,拿了100元钱给阿花,在与之发生性关系后,将100元钱偷走。
  欧阳某的行为激怒了阿花。当天晚上,阿花等丈夫下班回家后,谎称欧阳某将其强奸,而且还偷走了她钱包里的2800元钱。于是岑某报警。 目前,阿花因卖淫被处以治安拘留15日,而欧阳某因嫖娼被处以治安拘留10日。陈玉鑫、张秋文强奸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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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鑫、张秋文强奸案
&福 建 省 长 泰 县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00)泰刑初字第117号
  公诉机关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玉鑫(又名陈德信、老信),男,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泰县,汉族,初中文化,住长泰县陈巷镇上花村花洋南22号。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泰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陈福安,男,农民,住长泰县陈巷镇上花村花洋南22号。系被告人陈玉鑫父亲。  辩护人马少波,漳州泰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秋文,男,日出生于福建少长泰县,汉族,小学文化,住长泰县陈巷镇上花村花洋北260号。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泰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张丁木,男,农民,住长泰县陈巷镇上花村花洋北260号。系被告人张秋文父亲。  辩护人张建成,漳州泰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玉鑫、张秋文犯强奸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阿民、代理检察员叶严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玉鑫、张秋文、法定代理人陈福安、张丁木,辩护人马少波、张建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日下午,被告人陈玉鑫、张秋文与卓××及陈查勇、张碧丽到活盘水库划船游玩,两被告人与卓同划一条般到水库中间岛上,因刮风下雨,三人在岛上躲雨,两被告人在一栅子里商量将卓叫进栅里奸淫,因卓不进去及陈查勇又叫他们划回对岸,两人没有动手。回岸后,陈查勇与张碧丽共乘一部摩托车先回县城上班。当天下午5时许,两被告人带卓到陈巷地税所找王月光吃晚饭,饭后,两被告人又商量在会议室奸淫卓,并由张秋文从外面将门栓上,当陈摸卓的乳房时,卓大声喊叫并用力拍门,但张不开门,后别人来开门,卓才跑出去,之后,两被告人又用摩托车载卓沿欧山村至溪东村的堤岸行驶,途中,张秋文摸卓的乳房和腿部,陈玉鑫摸卓的大腿。之后,陈叫张将摩托车开到前面等待,抱住桌并绊倒在堤岸欲强行奸淫,卓大声喊叫并极力反抗,以自杀和其母亲会报警等相威胁,致两被告人作案未遂。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举出受害人卓××陈述,证人陈查勇、王月光、杨永春、杨玉霞、谢宝花等证言,法医鉴定结论,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玉鑫、张秋文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未遂,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系主犯,两被告人作案时均未满18周岁。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玉鑫、张秋文及法定代理人陈福安、张丁木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辩护人马少波对公诉机关指控陈玉鑫的行为是强奸未遂持有异议,认为被告人陈玉鑫有条件实现犯罪而自行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又没造成明显损害,且被告人陈玉鑫犯罪时未满18周岁,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玉鑫免除处罚。  辩护人张建成对公诉机关指控张秋文犯强奸(未遂)罪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张秋文在共同犯罪中均受陈玉鑫指令、指派,是共犯的从犯,且犯罪时未满18周岁,犯罪情节轻微,尚不够判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日中午,被告人陈玉鑫、张秋文与陈查勇、张碧丽和受害人卓××(日出生)一同到活盘水库划船游玩,卓与两被告人同船划到水库中间岛时遇到刮风下雨,两被告人在一工栅船雨时,被告人陈玉鑫提出将卓骗到栅内奸淫,因卓不进入栅内而未实施。在对岸陈查勇催促下,三人才划船回岸。上岸后,陈查勇与张碧丽先乘摩托车赶回县城上班。下午5时许,被告人陈玉鑫、张秋文与卓××共乘一部摩托车到陈巷地税所找陈玉鑫的朋友王月光吃饭。饭后,当卓××在会客室看电视时,被告人陈玉鑫将被告人张秋文叫入王月光宿舍,预谋在地税所奸淫卓××。尔后,被告人张秋文走出会客室并将门从外面闩起。被告人陈玉鑫从王月光宿舍内拿一个手镯送给卓××,当卓往手上套手镯时,被告人陈玉鑫伸手摸卓的乳房,卓马上将陈的手拉开,大声指责,随后,卓××到卫生间换衣服后要回家,开门时发现已被从外面闩住,卓用力拍门,被告人张秋文只将门开了一小缝,随即又将门闩起,不让卓××出来。此时,正遇外人到地税所将门打开,卓××才跑出。过后,两被告人用摩托车载卓××回家,途中,被告人张秋文摸卓的乳房和腿部,被告人陈玉鑫摸卓××的腿,均被卓××推开。行至堤岩东门(地名)时停下,被告人陈玉鑫要被告人张秋文将摩托车驶到一旁等候,被告人陈玉鑫即从背后将卓××抱起并将卓××绊倒压在堤岸边,一手摸卓的乳房,一手拉卓的裙子,欲强行奸淫。卓××极力反抗,用手抓被告人陈玉鑫的手、脸等部位。并说:若被奸便要自杀,她母亲也会报警。被告人陈玉鑫闻言后即停手,把卓××拉起来,与被告人张秋文将卓××送回县城。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的由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害人卓××陈述,证明日下午临近下班时,“老信”和张秋文载她(从活盘水库)到陈巷地税所吃饭。饭后,她在看电视,“老信”叫张秋文及那个煮饭的税务人员到那个税务人员的房间,一会儿,他们两人就出来,并将门(会议室外)关上,“老信”在房间叫她进去,她不进去,“老信”就出来,拿一只手镯要戴在她手上,她自己动手戴上,“老信”就坐在她身边椅子扶手,将手伸入衣服里摸她的奶,她双手掰他的手,大声哀叫指责“老信”,“老信”见状就放手起来,她即去换衣服,出来要开门(会议室外),发现门已被从外面锁着,她用手拍门叫开门,张秋文将门开了一小缝不让她出去,又将门反锁,她又拍门,过了一会儿,霞仔的小妹永春来开门,她就跑出去;后来,“老信”和秋文开摩托车载她沿雪美村经欧码大岸往县城,途中,张秋文用手摸她的奶及腿部,被她推开。换张秋文开车时“老信”也用手摸了她的小腿,也被她推开。张秋文开车不久,秋文将摩托车停下,叫她和“老信”下车,秋文自己将车骑走。“老信”就从背后抱住她。在她胸部乱摸,她用手抓“老信”的手反抗,但被“老信”绊倒在堤岸边,“老信”面对面压着她,左手伸到她的胸部乱摸,右手将也的裙子往上拉。她用手抓“老信”的头发和脸,并表示如失去贞操就跳到溪里死,她母亲也会报警,“老信”听后就将双手放开将她拉起来,这时,秋文也骑摩托车过来,两人就将她送回县城。回家后,她就将被欺负的事向家人讲,第二天就到公安机关报案;(2)证人谢宝花证言。证明日中午,她女儿卓××和张碧丽及三个青年男孩一起去玩,直到晚上9时许才回来,浑身湿漉漉、头发乱乱、衣服沾着草籽,并哭着告诉她被“老信”和一较小的人欺负,“老信”在溪岸要强奸她(女儿),她女儿扬言要自杀才没让“老信”得逞,她女儿小腿有青肿;(3)证人陈查勇证言。证明日中午,他带“老信”、秋文到卓××家牵“老信”摩托车,到卓××家时,他们又相约去游玩,卓××即化妆,他听到“老信”和秋文小声说卓××像“土婊”,要泡(发生性关系)她,下午,他、“老信”、秋文、卓××、张碧丽五人就分乘两部摩托车到活盘水库划船玩,临近4时,他先裁张碧丽回县城;到了晚上近7时,卓××母亲打电话告诉他,说卓××有打电话回家,像在哭,让他帮找卓××回家;晚上9时许,卓××打电话给他,要他以后不要再找她,他就打秋文呼机,“老信”与秋文在一起,他问“老信”怎样欺负卓××,“老信”说只摸卓××的奶;(4)证人王月光证言,证明日下午近下班时,“老信”、秋文带卓××到陈巷地税所找他吃晚饭;饭后,当他与秋文、“老信”在客厅看影碟片时,“老信”叫他将卧室借给他用一会儿;过了一会儿,“老信”叫秋文入卧室,他也跟进去,听到“老信”对张秋文讲等会儿要在卧室里搞(发生性关系)卓××,并要他与张秋文到外面去,“老信”还叫秋文出去要把门关上,他认为这是“老信”与女朋友的事就没有拒绝,他就到办公室玩电脑;期间,他听卓××在客厅里大声叫咸,一会儿,杨永春及霞仔去找他,永春将客厅的门打开,卓××从里面走出来,他问“老信”有没有对卓××怎么样,“老信”讲没,霞仔也问卓××发生什么事,卓××讲没什么;(5)证人杨永春、杨玉霞(外号“霞仔”)证言,证明日晚7时许,她们姐妹到陈巷地税所找王月光,到地税所时,永春急着上卫生间,去开(会议室外)门,秋文讲里面有人,永春没答什么就将门打开,门当时反锁着,门打开后,永春看到卓××和“老信”在里面,卓××没与永春讲话就走出来,霞仔问卓××为什么哭,但卓××没说,过了一会儿,卓××打电话给她母亲,告诉她母亲她与霞仔在一起,约过5分钟,卓××又打一个男子的电话,随后对霞仔讲要先回去;(6)长泰县公安局技术室伤情程度鉴定,证明陈玉鑫左眼上睑、右鼻腔前、右手中指第一节内侧均有皮肤擦伤;(7)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陈玉鑫、张秋文实施犯罪的地点,经两被告人当庭辨认;(8)户籍证明,证明被害人卓××、被告人张秋文在案发时均未满18周岁;(9)证人陈福安证言,证明陈玉鑫于1982年农历11月17日出生,公历是日,为逃避及减少计生处罚,他将其子陈玉鑫的出生时间报为日;与他儿子相近时间出生的孩子还有薛保山的儿子是1982年农历10月17日出生,薛保明的儿子是1982年农历11月初七生;(10)证人薛保山证言,证明其子薛炳林于1982年农历10月17日出生,他的邻居陈福安的儿子陈玉鑫比他儿子晚出生一个月左右;同年出生的还有他弟弟薛保明的大儿子薛鸿林;(11)证人薛保明之妻陈周英语言,证明其大儿子薛鸿林于1982年农历11月初七出生,同组的陈福安的儿子陈玉鑫与薛鸿林是同一个月出生,但比薛鸿林还晚生;(12)被告人陈玉鑫、张秋文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本案的认定依据。  关于被告人张秋文辩护人张建成提出的被告人张秋文在共同犯罪中均受陈玉鑫指派,是共犯的从犯的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秋文积极参与共同犯罪并积极主动为陈玉鑫实施犯罪创造条件,也是主犯。对此,本院采纳公诉机关的意见。  关于被告人陈玉鑫的辩护人马少波提出被告人陈玉鑫因惧怕卓××的母亲去报警而自行放弃犯罪,被告人陈玉鑫自行放弃犯罪是通过其主观思维所作出的决定,没有实现犯罪结果并非是陈玉鑫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所致,被告人陈玉鑫的行为是犯罪中止。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玉鑫、张秋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玉鑫在实施对卓××性侵害过程中,在“四周夜黑无人之机”,完全有可能、有条件进一步实施犯罪行为,但因惧怕卓××自杀及卓××母亲报警而自动中止了犯罪,停止了对卓××的性侵害,其行为是犯罪中止。对此,本院采纳辩护人马少波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玉鑫、张秋文出于奸淫的目的,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采纳。被告人陈玉鑫、张秋文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但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侵害的是未成年少女,其行为已造成受害人的损害,依法不能免除处罚。被告人陈玉鑫、张秋文均积极参与共同犯罪,均是主犯。鉴于被告人陈玉鑫、张秋文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玉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二、被告人张秋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薛凌汉&&   人民陪审员 傅宝英&&   人民陪审员 黄淑珍&&  
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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