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己动机在制度台风形成的必要条件中是必要的吗

制度经济学第一讲(3)制度的一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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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制度的一般功能
  1.制度的社会整合作用
  制度首先具有规则约束(社会整合或行为导向)作用。制度是人们交换活动和发生联系的行为准则,它是由生活在其中的人们选择和决定的,反过来又规定着人们的行为,决定了人们行为的特殊方式和社会特征。作为成文的社会制度不同于风俗、习惯、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的地方,在于它是定型化、成文化、组织化的社会规范,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它要求一定范围的社会成员毫无例外地都遵守它的规定,包括制度的直接制定者也不能例外,不遵守或违反其规定者必定要受到谴责或惩罚。制度的目的和作用是为人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立规矩、定方圆的。它要求人们的行为举止都要遵循一定的规矩和模式,从而管理、控制人们的行为,维持社会秩序。毫无疑问,社会建立一种制度,都是期望它能对社会生活起一定作用,使人们循规蹈矩地进行思想和采取行动,减少因没有制度而产生的那种个人的肆意妄为和社会的混乱不堪,从而使众多个人的行为构成全社会的和谐。无论那一个时代,社会秩序井然,都为人们的认识和实践活动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对个人权利无限制、约束的制度实际上就是无权利的制度。制度属于社会行为规范的一种。社会规范是一定条件下规定人们处理相互关系和行为的准则的总和。它一方面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另一方面为人们的行为提供规矩、规格和模式,规定人们应该怎样立身处事,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社会的风俗、习惯、道德、历史形成的文化等等都是一些社会规范体系,但他们往往都是没有明文规定,没有强制力,仅仅是通过舆论形式起作用的社会规范。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社会规范是由一定的机关制定、以特定的规则和法令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这种有组织的社会规范体系就是社会制度。没有制度、规则,人类社会的任何一项事业都不能顺利发展,乃至人类自身都不能生存。制度保证了人类社会的有序性,提供了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秩序性的保障。
  当然,不同的制度整合作用有优劣之分,有效率高低之分,有费用大小之分,有好坏善恶之分,因而也就有先进与落后之分,即有文明和野蛮之分,所以并非一切制度都是好的、善的、有利于经济与社会进步的,同样,也有不好的、恶的、阻碍经济与社会进步的制度,但是完全没有制度,那无异于宣布人类社会的末日。制度整合作用优劣的区分标准一方面是经济标准,即能否有效地、迅速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取决于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各种物质和精神的需要,使人真正能够全面而自由地发展。制度一旦确定下来,如果有人违反既定的制度,就会被视为越轨或犯规行为,相应地就要受到惩处;如果有人模范地执行制度,并在这一制度下,有所创造,提高了效率,节约了资源,为社会增加了财富,就应受到奖励,对前者的不惩处与对后者的不奖励等于制度自身的消亡或有名无实。从经济的角度看,制度就意味着市场秩序、市场交易或竞争的规则,合理的、稳定的制度将使经营者产生同样稳定的、长期的预期和行为,而不合理的、多变的制度只能导致经营者机会主义性的、短期的预期和行为。此外如果大多数经营者都能自觉地执行制度规则,将大大降低管理、监督费用和解决各种纠纷的费用,这一切不仅可以节约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或费用,也可以节约社会成本或费用,从而对经济的发展是十分有利的。
  制度的整合作用还体现在某种进步的、文明的制度一旦确立并实行开来,就具有一种不依个别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力量,它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起到约束和矫正人们的某种不良行为的作用。
  制度的整合作用也体现在&社会合力&的形成过程中。社会之所以发展,之所以不断地由低级到高级、由落后到文明,其根本的决定因素是生产力的发展或经济的必然性,同时也有各种制度的作用,正是由于制度的整合作用,使无序成为有序,使偶然转化为必然,使朝不同方向的个别力量汇合一个总的合力,从而推动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正是由于制度的规制与整合作用,才使得人们一方面对立、冲突,另一方面又彼此自觉或不自觉地合作,使各自的行为结果趋于一致,尽管它不是人们事先预期的或愿意得到的。制度使分散的力得以整合,朝向一个共同的方向,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才得以体现。为什么会形成社会发展的合力,直接的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制度发生作用,另一方面也是不断满足人们的物质与精神的各种需要的结果,没有后者,制度的整合作用也不可能发生。
  制度整合作用中的&制度&不是单一的制度,而是以经济、政治制度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制度整合的对象因而也不是单一行为主体的同质单向活动,而是众多行为主体的异质多向互动,即它们的系统控制和协同。不消说,系统控制和协同是极为复杂的,并非每一部分最佳,整体效率也最佳,但却可能由于其中一个部分不佳而导致整体效率最低。把复杂社会的各种力量协调起来形成有效合力,依靠制度整合。制度整合并不必然形成有效合力,但没有制度整合就必然没有有效合力,关键在于制度怎样整合。
  整合问题是一个合作问题。由于选择的制度不同,合作的方式和取向不同,合作的结果即合作的价值和效率也极为不同。这一现象在历史上表现为三种不同的合作形式:一种合作是围绕少数人乃至一个人进行的,即把绝大多数人的意志、思想、行为和利益追求整合统一到少数人乃至一个人意愿的轨道上。在这种合作中,少数人或一个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潜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多数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潜能受到最大限度的压抑。其结果,非但社会整体陷入僵化,少数人或个人也像畸变的细胞,成为有机体上的恶性肿瘤。专制制度是这种合作最典型的制度形式。一种合作是围绕整体进行的,即把个人的意志、思想、行为和利益追求整合统一到国家、社会、集体意愿的轨道上。在这种合作中,整体活力得以强化,但个体活力易遭湮灭。由于整体活力以个体活力的存在为前提,一个缺少个体积极性、创造性的社会,其活力可以存在于一时一事,但不可能持续长久。这种合作的制度形式较为复杂,计划经济体制比较具有代表性,但在西方民主制度中,多数原则也存在对个体活力的压抑问题。一种理想的合作是既保持个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潜能的发挥,又能将这些积极性、创造性和潜能整合统一为富有朝气的社会整体活力。民主制度最有可能实现这种合作。民主制度保护个体的权利,其所确立的规则对所有当事者一视同仁(如宪法权利和法律面前的平等);它们不是针对特定时间地点中特定的人的愿望和需要制定的,而是针对一种任何人都可能遇到的情况制定的,是一些毫无例外地适用的规则。这些规则并不规定人们具体怎样做,它们只是创造条件、提供知识,而把选择的权利交给当事者自己,从而赋予了他们自由活动的空间。民主制度依据当事者同意的规则,按照一定程序,通过协商方式,处理他们的关系,从而能够有效地形成社会整体活力。尽管现行民主制度尚有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但它作为迄今已有制度形式中能形成最大社会活力的制度乃是不争的事实。今后的任务在于进一步完善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民主制度最有可能实现既保持个人活力又形成整体&加和&
  效应的合作形式。
  制度的整合作用不是一成不变的,其作用的大小在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也是不一样的。当一种社会形态处于腐朽的衰亡时期,制度就逐步失去了整合作用,社会发展的合力也就难以形成,这一方面预示了旧制度的灭亡,另一方面也必然会有新制度的产生,以替代原来的制度,对社会各种分散的力量进行重新的整合,使经济与社会继续循着客观规律而发展。
  2.制度的社会保障作用
  制度具有保障安全作用,这种保障不仅仅是经济上的,也是具有广泛社会意义的。制度的经济方面的保障作用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物质的需要,进而也是满足人们精神需要的条件。人类从事经济活动、政治活动或其他任何社会性的活动都会有一定的风险,或者说人们从事任何一项实践活动都有程度大小不同的风险,而大多数人追求的是风险最小,但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实现自我保障的,人们建立一种制度,其内在地必须具有保障作用,否则就是一种不健全的制度。制度的保障作用完善可以使人产生稳定的预期,避免短期行为,由此也能实现制度和社会的稳定。人的理性的有限性、生理变化、自然和社会环境变化、偶然情况的变化是导致风险以及制度保障必要性的基本因素。此外制度的社会保障作用也体现在保障社会关系的有序性方面,无论什么样的社会,都需要有相应的社会秩序,否则,社会就难以存在;无论什么样的社会,也无论什么样的制度,都要比完全没有秩序、完全没有制度的无政府、无秩序状态要更有利于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制度的社会保障作用也是人类社会区别于动物界的纯粹的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的标志之一。社会越发展、人类越进步、文明程度越提高,这种制度的保障作用体现得越明显、保障范围也越广。制度的社会保障作用的扩大意味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制度的社会方面的保障作用首先体现在使得有序地存在和发展。一个社会在正常情况下,没有制度的规制,使得社会处于无序状态,这个社会是难以存在和发展的。而且一旦社会完成了发展社会中比较大的制度创新或变迁,尤其是政治与经济方面的制度变迁,也必须用相应的制度来保障和巩固这一发展的成果。制度保障社会有序地存在和发展不仅指正式的制度,也包括各种非正式的制度,而且在人类早期,则完全是非正式的制度,即完全依靠传统、习俗、风俗、惯例等来使得人与人的关系有序化,使人的各种实践活动与各种交往活动有序化。在正式制度产生以后,非正式制度在保障社会的有序化方面依然有其重要的作用,而且正式制度恰恰是逐渐从非正式制度演化出来的。其次,制度的社会方面的保障作用体现在使得社会稳定或安定。社会的稳定或安定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一个必要的条件,尽管在有关社会基本制度的大变迁时期或根本创新时期,社会是极度的不稳定的,但一般来说,这是暂时的,长期如此,必然使得社会的各种实践活动,如正常的经济、教育等活动无法进行,社会也就无法正常地发展。社会的稳定也即意味着人的各种实践活动、交往活动以及生活的稳定,这是人的诸多需要的一种。社会的稳定就必须依靠各种各样的正式的与非正式的制度,有序化结果也就是稳定,稳定带来社会关系的和谐,有序、稳定与和谐,社会才可能长期地平稳地发展。当然,稳定不是固定不变,更不是不要社会大的制度创新。社会的稳定须依靠制度,但这种制度必须是真正地保障人们全面地、自由自觉地进行各种实践活动、各种交往活动以及日常生活的制度,这样的制度保障下的稳定才是真实的、长期的,否则,暴力、武力高压下的稳定短期内也可以实现,但由于它是与满足人的真实需要相悖的,因而这种稳定是不可能长久的。最后制度的社会方面的保障作用体现在保障人们从事各种实践活动、交往活动以及实践主体自身的安全。安全需要是人的基本需要之一。在一个没有制度保障的,人人自危,各种实践活动及人自身安全都无法有效地、长期地得到保障的情况下,经济与社会的平稳发展是不可能实现的。制度的社会方面保障作用的有序、稳定与安全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的。
  3.制度的认识作用
  制度具有认识作用。制度也可以说是社会的认识定势和行为定势;它以强有力的力量把社会成员的认识和行为统一到社会制度上来,迫使人们以社会制度的眼光认识和观察事物,理解和解释对象,解决和处理问题;同时,社会制度也以某种方式为该时代的人们确定了认识的对象,规定着认识的任务。社会制度对于人的认识的作用的性质在很大程度上仰仗于社会制度本身的性质。合理的、先进的社会制度把合乎历史前进要求的眼光传递给人们,使人们站在历史必然性的基准上来观察和处理问题;不合理的或丧失了合理性的腐朽的社会制度束缚人们的思想,封闭人们的视野,窒息人们的创造性思维。当然还应该看到,任何制度的认识论意义都具有两面性。在历史上即使是先进的社会制度,由于它本身的历史局限性,对认识也有消极作用;即使是腐朽的社会制度,由于它所造就的特殊历史条件,也能孕育和促成人类认识上的巨大飞跃。在社会认识领域,社会制度的上述影响作用尤其显著。人是社会历史的主体,又是社会认识的主体。人是自然界发展的最高产物,有意识、有理性、能从事各种实践活动和具有各种物质的和精神需要等是人之为人本质所在。人不是纯粹的自然物,只是一个适应现状的主体,还是根据自己的目的、需要改造现状的主体,必须&把人们当成他们本身历史中的剧中人物和剧作者&。人们既是社会历史运动的承担者,演员,剧中人,又是这种社会运动模式、方向、方式的规划者、组织者、指挥者,或叫剧作者。人们自编自演着现实的社会历史活动,社会历史主体是编导和演员的统一。在现实的世界或社会中,人一方面接受既定的社会制度,同时在努力使自己的物质的和精神需要得到满足方面人又是积极的社会制度的改造者,文明的、先进的制度激发人们去进行新的认识和新创造,落后的、腐朽的制度也能从反面激发人们去认识其落后、腐朽的原因,进而探究改造、创新先进制度的理论、方向与途径,以超越现有的社会制度,使社会能够更加多地、更加快地满足人们各
  种物质和精神的需要。追求和创造一个对人们来说更加适合和美好的社会制度、理想世界,是人作为自然性和社会性统一的存在物的本质之一。人作为这样一种存在物,探索社会发展奥秘的求知欲望是其意识━━思维功能的特殊表现形式,是推动人们从事认识社会制度各种问题、矛盾与弊病的重要的动力因素,越是腐朽的制度越能够强化这一点,因为它越不能满足人们各种需要。此外,能够揭示旧的、腐朽的制度的根本原因,并努力探索改造它的正确的指导理论,进而实现这种理论,建立其新的制度,也表征了人的最高层次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人一方面在认识与实践活动中完善了认识与实践的客体,另一方面也完善了自我即主体,使两者都得到了发展。
  归结起来,社会制度的认识作用实际上是以三种方式表现出来的。一是,社会制度作为管理和控制社会的手段,通过提供安定或动乱(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同样的安定或动乱却具有不同的甚至相反的认识意义)的社会环境,通过管理和控制人的思想和行为活动来影响认识。二是,社会制度作为社会心理定势和认识定势通过转化为个体心理定势和认识定势来影响认识。这两种方式是相互联系的:社会制度转化为个体的心理定势和认识定势,是通过它的第一种方式,即管理和控制人的思想和行为来实现的;社会制度转化为个体心理定势和认识定势时,它的管理和控制人的思想和行为的作用也就生效了(&大锅饭,养懒汉&典型地说明了制度与人的思想和行为的关系)。三是,社会制度本身具有强烈的刺激作用。公正的社会制度使人的精神饱满,干劲高涨,人的认识潜力得到充分激活,主体认识图式的内在要素组成最优结构,发挥出最优的效能;不公正的社会制度令人沮丧和窒息,聪明才智受到压抑,主体认识图式处于非正常的工作状态。制度的改善会激励创新,结果使个人收益率接近于社会收益率,即个人在得利的同时,也使整个社会得利。但当人们意识到社会制度的腐朽并立意对抗乃至推翻它的时候,腐败的旧制度的认识论意义就走向了它的反面,成为人们创造性认识的巨大刺激力量。例如,只能在英国避难的马克思却创立了不朽的唯物史观。可见,社会制度作为一种社会认识定势,并不意味着人的认识永远只能局限于它的范围。当然,社会制度的认识论效应不是孤立发生的,它取决于其他因素所提供的互动结构,特别是取决于社会制度与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因此,同一种社会制度环境对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4.制度的伦理教化作用
  任何一种制度都内在地包含了其伦理的基础,否则这种制度就根本建立不起来,正因为如此,制度一旦确立,它也会要求其约束的个人或群体具备与其相适应的道德、价值观或人格。市场经济的经济制度内含的道德、价值观基础与计划经济的经济制度所规定的道德、价值观基础是有很大差异的,这从中国的体制转轨中就能得到说明。一种伦理、价值观是由当时的社会经济实践决定的,它不能自身说明自身。在归根到底由社会的经济实践决定的制度中,必然伴随着与这种经济实践活动相适应的道德、价值观。没有一定的伦理、价值观作基础的制度是不存在的,即任何一种制度都预设了一种伦理、价值观,正式的、成文的、规范化的制度本身的起源也恰恰是由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物质生活关系中的传统、生活习惯以及道德价值观凝结、提炼、完善化而形成的。不同的制度导致的不同的伦理与价值观对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的影响也同样是不同的。韦伯的经济伦理观间接地论证了这一点。一个社会制度所预设的伦理、价值观念,直接规定着该社会的整体伦理状况或精神文明发展的方向和可能性空间。邓小平曾说过:&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所谓&好的制度&与&不好的制度&就内在地体现了其伦理、价值观的规定性,同时也说明了制度的伦理教化作用,它相对于个体的力量来说,其伦理的教化作用是相当强大的,常常是个人所无法抗拒的。
  不同的制度,其伦理教化作用是不同的,所以应当区分制度本身的正当性、合理性与其伦理教化的不同的作用。当代著名伦理学家罗尔斯在其重要著作《正义论》中论证了制度自身的正当性的重要性。他认为,对制度的道德评价和选择,应当优先于对个人的道德评价和选择。他在解释布拉德雷关于个人是一个贫乏的抽象的话时说:&一个人的职责和义务预先假定了一种对制度的道德观,因此,在对个人的要求能够提出之前,必须确定正义制度的内容。这就是说,在大多数情况下,有关职责和义务的原则应当在对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原则确定之后再确定&。这就是说,人们总是首先选择用于制度的根本道德原则,然后才能选择用于个人的道德准则━━义务和责任。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一项正义的制度安排就是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某种平等。因此,如果说个人负有支持制度的义务,那么制度必须首先是正义的。离开制度的正义性来谈个人道德的修养和完善,甚至对个人提出各种严格的道德要求,那只是充当一个牧师的角色,即使本人真诚相信和努力遵奉这些要求,充其量也只是一个好牧师而已。因此,照罗尔斯的看法,造成社会道德&失范&的原因主要不在于个人品德修养,而是制度本身的正当性发生了问题或引起社会成员的怀疑乃至否定。从我们现实的社会生活中看,也确实如此。事实证明,制度的缺陷是某些伦理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例如拿人们深恶痛绝的腐败问题来说,腐败者的自私固然是重要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却是制度中存在着种种漏洞,使腐败者有机可乘。所以,惩治腐败的关键是健全制度。为了消除社会上存在的各种弊疾,必须健全法制和加强制度伦理的建设。在一个各种制度和规章尚不健全和完善的社会公共生活环境中,公民个人是不可能承受促使整个社会道
  德状况的改善这副重担的。那些不切实际的做法不可能获得公民的支持,倒反而会引起公民的不满和逆反心理。
  但也应当深刻认识到,个体的道德理性是有限的,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新旧伦理观念相互冲突,善恶是非界限非常模糊,这就需要社会以制度的形式,建立一系列明确的社会道德规范,告诉人们什么是应当做的和什么是不应当做的,协助个体确立正确的伦理道德观。同时,个人的道德意志也是有限的,往往难以克制自私欲望的膨胀,或抵御不道德所获的诱惑,在当今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尤其如此。社会转型时期尤其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制度所提供的约束,包括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都可以强化个体的道德意志。因此,仅仅强调个人的道德自觉是有局限性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将抽象、崇高的道德理想、道德原则和现存的各种具体的社会制度结合起来,使其成为普遍的、带有某种强制性的、能够约束人们行为的制度力量。
  谈到制度性道德体系带有一定强制性,美国著名的宗教哲学家莱茵霍尔德&尼布尔写的一部题为《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的书,他在书中指出:单纯依靠宗教信仰和道德说教不可能消除社会不公正。为了消除社会不公正,还必须采用&合理的强制手段&。当然,任何强制都必须符合社会理性和道德的目的,强制只能是实现道德理想的工具,强制的使用应该受到合理的控制,使其减少到最低限度;强制在使用时应当受到公正法庭的监督,防止强制成为个人或群体谋取私利的工具。虽然尼布尔学说中有不少观点值得商榷,但上述这些思想是很有启发的。制度性道德体系是作为社会制度的道德秩序而存在的。它当然具有制度的强制性,但是不合理采用强制,或者仅仅依靠强制,也会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正确有效的做法是,将制度强制与道德教育和心性修养结合起来。当人们提高了道德觉悟,懂得了这些制度性伦理规范是&他们的自然依恋的扩展,是实现共同的善的途径&(罗尔斯语),那么对他们来说,这些制度性伦理规范不再仅仅是强制和约束,而是联合起来共同行动的规则。
  如道格拉斯&诺斯所说的,&一个社会的健全的伦理道德准则是使社会稳定、经济制度富有活力的粘合剂&。因此,制度伦理的建立和完善也是制度变革与创新得以实现的重要因素。现在人们都认识到,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它能创造一个高效率的经济。但同时也意识到,市场经济体现着各种利益之间的竞争,因而有人担心发展下去会造成经济上的不平等。由于经济不平等,出现贫富两极分化,金钱侵犯权利等现象。就是说,由于利益关系而导致的人与人之间的竞争,加剧了伦理关系的紧张和冲突。为了合理调整利益关系,建立良好的道德秩序,公民对实施一种以平等和公正为基础的制度安排的要求日益迫切。
  制度伦理有些是明文规定的、外部化的、带有某种强制作用的制度性社会道德规范。政治制度和政治理想的阐述,必然揭示国家和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的问题,也就是关于立法和公民道德准则的问题。遵守法律也是道德规范的一项重要内容。道德规范中有许多是和法律重合的,这样就使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互相加强、互相作用。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法律是强制、他律性的道德,道德是非强制、自律性的法律,道德法制化是当代伦理学发展的一个生长点。但也必须指出,不要期望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经济制度尚未健全和正常运转,政治秩序和法律规则就能有效得以维持,而公民道德规范会普遍受到尊重,社会的道德会井然有序。当前研究群体、社团、企业、组织和政府机构等行为主体的道德活动规律及制度、体制、法规、政策、典章的道德合理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提倡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也涉及制度伦理的问题。职业道德,简而言之,就是人们在从事职业活动时应当遵守的制度性的道德规范。每一种职业都有自己的特殊的道德规范。这些都是人们的职业活动的内在道德要求。中国传统职业道德的内容主要有两条:一条是仁以济世;另一条是敬业乐群。它们贯穿于政德、师德、医德、商德、艺德等各个职业道德领域之中。这种精神是人们职业活动的宗旨,也是职业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保障,值得我们去继承、弘扬。虽然中国有优良的职业道德的传统,但据我们的调查,目前大多数公民把职业仅仅当作谋生的手段,并不关心职业的道德意义和道德要求,而在市场经济尚不完善的情况下,非道德的职业活动又常常能赢得某些看得见的经济利益。尤其是,经济生活中的假冒伪劣、欺诈蒙骗的行为,不仅扰乱了经济活动的秩序,而且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却难以治理。应当认识到,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水平的标志。同时也要认识到,在道德领域中,职业道德是最能够与经济体制、法制建设直接联系、相互配套的一个层面。所以,从职业道德入手,加强制度伦理建设,不仅是极其重要的和紧迫的,也是十分可行和大有潜力的。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极需根据基本道德原则和为人民服务精神,制定和完善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准则与规范。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水平提高了,就能够影响和带动整个社会风气的好转。
  5.制度具有文化传承的作用
  社会制度中凝结着人类大量的文化成果,同时许多文化成果是凭借各种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社会制度(特别是文化制度、教育制度等)留传给后代的。人类文化的发展,具有历史的连续性。文化是靠一代又一代人不断地继承、总结、改造、创新、积累活动而发展起来的。而这一系列活动都是在一定制度规定的实践中进行的,所以说制度是人类传递文化的重要工具。当然制度传递文化,其不仅传递精华,也同时传递糟粕;一定的文化(包括正负两方面)总是与一定的制度相联系的,文化与制度都不是独立存在的,由此推论,要扬弃传统文化,发扬精华,摒弃糟粕,就要相应地扬弃传递文化的制度,使制度尽可能地传递文化的精华,舍弃文化的糟粕。此外,制度本身也是一种文化,它也需要相应的制度,以使其本身得以延续、保存、完善和发展。同时也须指出,在致力于革新正式制度以消除传统文化中的糟粕方面,往往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工作也会收到明显的成效。但往往忽视了非正式制度的影响,而非正式制度相对于正式制度,有时是相当难以消除的,它不可能用暴力、强制力在短期内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比如落后的习俗、风俗、制度化的行为准则观念等,不仅延缓了一个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也会对正式制度在消除传统文化中的糟粕的过程中起到一种抵消作用,因此,对非正式制度的在传承文化的消极作用一定要给予高度的重视。
  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不止一次地提到历史与现实选择之间的关系,认为人们过去做出的选择会决定其现在可能的选择,文化在这种选择中又起着关键作用。比如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人们的就业也要从原来计划分配性就业制度演变到市场自主择业制度,其间要求有一个剥除原有观念、习俗、准则和思维而适应新制度的学习、认同过程。然而几十年旧体制下生成的观念以及几千年民族文化传统影响而积淀下来的习俗与思维方式并非朝夕之功而能改变。民族传统文化的熏陶,社会主义制度氛围的影响,多年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灌输以及传统就业制度的&优越性&,使劳动者的就业观念中既有历史文化非正式制度的内涵,又有现行社会制度的痕迹,体现出观念意识的历史沉淀性和相对稳定性,指导和制约着行为主体的一系列经济行为,又反过来影响着劳动者对现行制度及制度变迁的道德评判与认同,使制度变迁要有一个路径探寻过程。当他在原有制度下形成社会主义就应当是&人人有饭吃,个个有工做&,而不应当有失业、贫困、破产、风险时,就必然沿着这一思维惯性对制度的变迁提出疑问并进而影响其行为,而不愿退出保障齐全毫无风险的原有就业制度,并在思想观念上抵制变革行为。这种影响很难通过正式的制约强制性消除,相反,潜移默化中还会在制度变迁时决定选择方向及路径轨迹,决定观念转变的适应性过程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制度变迁必须支付的时间成本。当学习、适应的过程还不足以消除原有观念、准则时,劳动者就业观念就会仍然&锁定&在原有制度惯性思维中,继续期望原有体制的重现或复归,而抵制新的制度安排。由此看来,针对劳动者就业观念的&锁定&对就业制度变迁和再就业的影响,重要的在于寻找新的制度替代,促使其转变原有制度影响下的就业观念。因此,政府的作用就在于积极提供一种制度安排,创造&学习效应&,通过制度激励与导向,推动劳动者改变思维惯性,减少对原有制度的依赖,尽快转变观念。
  6.经济与非经济资源配置作用
  制度具有配置资源作用,即将一定的人、财、物按一定的比例组合起来,以使其发挥作用。资源配置是任何制度下都必须进行的,这不依制度的不同而有所改变,但不同的制度,其资源配置效果有着天壤之别。制度的最优配置是人尽其才、财尽其利、物尽其用、地尽其力,没有闲置和浪费,而且各种资源组合的比例也是恰当的、效率最高的。当然最优资源配置往往是一种理想的目标,现实中的制度所产生的资源配置常常不是最优,而是次优、第三优,甚至是第四优的。一个不好的配置往往造成人、财、物的大量闲置与浪费并存,人们工作劳动苦乐不均、忙闲悬殊。人类的经济实践活动最基本的构成要素是人与物,除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其要素会越来越多,构成也会越来越复杂。当这些要素没有按一定规则、一定的制度组合、配置起来时,那还只是潜在的生产力,无法形成真正创造社会财富的现实的生产力;制度有好有坏,有有利于生产力发展,有阻滞生产力发展的,但没有一定的制度来组合、配置生产要素,则根本就不会有生产力的存在。推而广之,人类一切实践活动,都必然涉及到人与物这两个最基本的要素,都必然要发生人与人关系与人与物的关系,将实践活动的要素组合起来,形成稳定的、有效的人与人的关系,就必须依靠一定的制度,否则,实践活动本身就难以存在,实践的目的也就无法达到。因此,人类的一切实践活动,一方面是人与人的关系,一方面是人与物的关系,制度则是这两方面统一的保证。制度是组合、配置一切人类实践活动要素的前提、保障,是顺利实现人类实践活动目的的必须条件,制度也就是顺应这一人类实践活动的要求而产生并发展的。人类之所以需要对其实践活动的要素加以按数量、质量、比例进行必要的组合、配置,这一是由于在既定的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任何可作为人类实践的要素总是有限的、稀缺的;人自身作为自然之人,每一个个体的生命也是
  有限的;而人的需要在总体上,则是无限的,以有限的实践要素,人的有限的生存时间,来满足人类无限的需要,人类就必须对自身、对各种要素进行选择,以解决实践的方式、实践的目的、实践的次数、实践的方向等一系列问题,在这一选择的过程中,必须由一定的规则,即一定的制度约束,从而对实践活动进行管理、指挥、监督、人与物的分工等,这样才能实现人类实践的目的,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物质与精神需要。制度规定了个体的人进入或退出某种实践活动的权利、方式、时间等,规定了其在实践活动中的作用、地位和活动方式,也规定了人在实践活动中人们的关系形式和性质等。所以,制度在人类实践中,在选择、组合、配置各种经济或非经济要素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7.制度的利益分配作用
  利益可以分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人类的实践活动总是指向一定的目的的,目的也总是与一定的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相连的,纯粹的超功利的实践活动就等于毫无目的的实践活动,这从人类总体的实践活动来说,是不存在的,是没有意义的,尽管它可能发生在极少数的个体的实践活动中。
  制度确立了人们之间利益分配的权利。一种制度是按财产、按等级、按职务、按权力、按年龄等来分配利益,这是形式上的不同,其相同的一面是一定的制度必然伴随着一定利益分配方式,必然赋予人们某种参与分配的权利。如是按劳分配,还是按需分配、按资分配、按权分配,是平均分配还是差别分配等是由一定的制度设定的,尽管这种设定不是任意的,而是归根到底由&物质的生产关系&决定的。一种经济制度如果不是真正的按劳分配,必然就有其他的分配方式作为替代,其所产生的效果、对人的动机行为的影响也将大不相同。社会基本制度的不同,也同时意味着其物质与非物质利益的分配的不同。利益的分配是依赖一定的制度的,否则,人类社会就不能存在,更不能发展。总之,制度的利益分配作用是制度的主要功能之一。
  制度确立了人们之间利益分配的数量。一种制度在确立了其约束下人们的利益分配权利后,必然导致凭借其权利而得到利益数量与种类的不同,享有支配权、控制权的必然在利益的分配中比被支配者、被控制者占有优势,从而得到的利益种类和数量较多。
  制度的利益分配作用是随着制度的不同而有或大或小的差异的,但人们确立起一定的制度,必然会使其具有利益分配的功能。制度的利益分配作用也是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归根到底是由人们物质的社会关系决定的,而物质的社会关系又是生产力决定的。
  8.动力激励作用
  制度实施是否成功取决于激励的效率、方向,监督的力度、效率以及奖惩的力度、效率。有激励有效率的制度必然是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都尽可能明确的制度,同时又是劳动和收入尽可能相关相称的制度,这样才能提供充分、长期而稳定的激励,使人们最大限度地努力从事工作和劳动,同时又有严格的约束条件,使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决策充分地承担责任;反之,一个无激励和效率的制度必然是权利和义务边界模糊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靠侵权牟取利益的可能性极大,因而必然损害效率,使激励趋于最小。制度设置支配着所有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着他们行为方式的选择,影响着他们的利益分配、社会各种资源配置的效率和人力资源的发展。制度因素既然作为经济过程的内生因素而存在,就必然使经济运行过程在不同的制度模式下表现出不同的内容和存在形式。在既定的制度模式中,经济主体的努力程度就成为经济发展最基本的因素。而制度通过影响信息和资源的可获得性,通过塑造动力,以及通过建立社会交换的基本规则,来影响人类的选择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在一个开放性的制度中,它可以为人们在经济、政治、文化、价值观、教育等方面提供更多的选择可能,使人们更有动力、活力,从而在人类是否能够实现更好、更合理的发展,显示出其更为重要的意义。而在一个封闭的制度中,可供人们选择的可能机会就较少,从而在这个制度下的动力、活力就大大减弱。从社会内部来看,经济主体各成员的努力程度及其效率大小状况,依赖于制度要素是否能为这种努力的成果,提供一种现实有效的保护,并不断提供刺激更大努力的动力来源。因此,一个僵化落后的制度,会不同程度地压抑人们的积极性,打击人们的劳动努力,限制人们选择的范围和更多地利用各种资源的可能性,降低人们劳动的效率。制度不仅对人们的劳动的动力发生直接的影响,同时,制度作为一种规则、规矩,为各个经济提供一个互惠的合作环境,制约着具有不同利益的经济参与者在追求差异极大的目标中,不致出现相互的损害和肆意的侵权。所以,制度因素是作为一个动力塑造与约束机制而存在的。
  设计或安排一种制度应该激励人们勤奋工作和创新。一种制度安排能激励人的积极性的,就是好的制度安排;一种制度安排不仅不能激励人的积极性,反而慢待甚至打击了有积极性的人,这种制度安排必定是不好的制度安排。制度的激励作用是制度总体作用的基础。所谓激励,就是要使在制度中活动的人达到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他具有从事工作劳动的内在推动力。通俗地说,就是要调动人们的积极性。比如如果一种制度安排之下存在着大量浪费,这种浪费人人都知,但人人都无能为力,也没有人愿意主动想办法加以克服,因为消除浪费对己并没有什么直接的收益,那么这说明这种制度安排已经落后,急需改变。而取而代之的新制度安排应该从其自身产生出鼓励人们凭自己的才智去积极想办法避免浪费的机制,并且他也能从为社会所节约的金额中得到其应得的报酬,以对其价值的承认,这样,社会的劳动、工作效率就会大大提高,浪费就有可能降到最低程度。激励作用是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前提的,即以经济人为前提。一般而言,激励效果的大小、强弱,主要与处在制度活动中当事人的努力与报酬的接近程度,也即与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接近程度。个人努力与报酬越接近,制度激励作用就越大、越有效;个人努力与报酬越偏离,制度激励作用就越小、越无效。个人努力与报酬偏离太大,个人不但会失去工作劳动的积极性,转而还会排斥和抵触这种制度。一种制度安排下,个人努力大而报酬小,人们必然会减少努力,以平衡所得的报酬;一种制度安排下,人们投入多,而产出少,必然转而减少投入,以平衡产出;一种制度安排下,人们付出多,回报少,必然转而减少付出,以平衡回报;一种制度安排下,人们劳获不等,劳大于获,必然转而少劳,此时如工作时间、任务不能减少,人们必然转而消极怠工,降低工作强度,想尽一切办法,以消磨时间,应付任务。这些现象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却是比比皆是的。传统计划经济的有效运行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每个人的主人翁精神即利他主义的假定基础之上的。如果社会上普遍存在这种精神,并能长期持久下去,那么传统的计划经济也是可以达到很高的效率的。反之,由于社会中只存在一种自上而下的由外部施加的行政约束,经济发展、劳动者努力工作的内在动力不足,经济的低效率甚至停滞就很难避免,各种漏洞、&错误思想&、&资本主义尾巴&也会防不胜防。传统计划经济下经年累月不计成本地开会学习,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实际上不仅仅是政治的需要,它揭示了缺乏自利、自治、自律、自主、自由的计划经济由于激励不足,不得不对道德规范过分依赖,而这种思想政治学习本质上是一种强制性的外在压力,以此弥补内在动力的不足,并成为这种经济体制运行的&必需品&。不言而喻,由于灌入式的道德教育脱离了人的基本行为动机,靠人造的道德规范体系的支撑不仅加大了社会发展的成本,进一步降低了效率,扭曲了人的正常人格,造成全社会的普遍撒谎,而且长久下去,还包含了极大的潜在危险,对政权的巩固也是非常不利的。而具有激励性、有效率性的制度不是否定或遏制人们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而是要承认和适应他人的利己(不损他人)性动机。一个人、一个集团追求各自特殊利益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存在&应不应该&或&好不好&的问题(当然存在追求方式的正当性问题)。现实社会中大多数人不可能永久地或者说不可能在大多数时间内的大多数场合从不考虑自身的利益。如果承认这一基本事实,那么制度的安排,就不能建立在少数&英雄&、&模范&的模式之上,否定人们的利己动机,闭着眼睛不承认现实,把理想当现实,用&英雄&、&模范&来代替一般民众的行为模式,这是从根本上违背客观规律的,这样的制度也是没有激励和效率的。激励当然有奖励性的正面激励与惩罚性的负面激励之分,而一种有效率的制度必然是以正面激励为主,以负面激励为辅,如果反之,一种制度安排强要维持,不得不主要依赖&卡&、&压&、&罚&式的、强制性的负面激励,这只能说明这种制度已经不合理,已经到了必须改革的程度。当然,要真正形成一套合理、科学、配套、系统、有效率的激励制度,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需要做细致深入和艰苦的理论研究,还需要实践的反复检验。
  制度的激励作用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在微观上对个体、个人或单个的组织、企业的激励,二是在宏观上以微观制度激励为基础的、前提的整个社会的激励,这体现为一个社会的活力,社会有机系统的适应能力、创新能力、自我完善和持续性发展能力。社会活力不是固有的,想激发就能激发出来的,它涉及活动主体的动机,个体主体活动的异质多向互动,社会整体的调控整合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宏观活力来自微观活力,但二者并不是完全等同的。微观有活力不能直接导致宏观的活力,这里有个制度整合问题,但微观无活力,宏观活力就无从谈起。宏观的社会活力在当代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社会与国家的现代化不单纯是一些统计数字的达标,同时还是一个社会所包容或存在的创造性活力的迅速增强。当我们用统计数字标示现代化时,现代化就死亡了,至少是没有意义了,因为数字指标总是可以达到的,而达到了这些指标的国家未必是全球体系中的发达国家。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经济、科技、国防发展的水平总体上已超过四五十年代时的现代化国家,但今天却仍处在发展中国家的行列,并全力争取早日实现现代化,道理就在于,当初的现代化国家如今更发达了,而当初的发展中国家如今仍处在发展中。当然,人们可以把达到某些指标的国家称为现代化国家,把更加发达的国家称为后现代国家,但这种&现代化&对发展中国家显然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他们所追求的现代化,其实质是达到正在发展着的发达国家水平。由是,社会活力就成为现代化更重要的蕴含,对后发展国家尤其如此。一个现代化国家之能保持现代化的地位,是因为具有与其更加发达相适应的社会活力;一个发展中国家要实现现代化,也要有与赶超发达国家相适应的社会活力。社会活力的强弱是发达国家保持领先的奥秘,也是发展中国家相对落后的奥秘。而且只有当后发展国家的社会活力超过发达国家时,其追赶战略的宏图才能变为现实,全球体系的现代化格局才会改变。
  制度的激励作用与整合作用是相通的,它首先在于告诉人们关于行为约束的信息,即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一般说来,任何被称之为规则的东西,包括习俗和惯例,都具有这一功能,作为正式规则的制度与习俗、惯例等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对人的行为的赞许或贬斥、激励或惩罚,虽然也伴有教化式的劝导,最终却是借助法律法规的形式,凭依军队、警察、监狱等国家机器实行的。毫无疑问,当强制被引入后,制度对人行为的约束便大大增强了。制度的整合作用提供了人们行为的选择集,也限定了人的活动的范围和人的能力的发挥。换句话说,它给人的能力的发挥设定了边界,除非破除既有的制度,代之以建立的新制度,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可能越过这一边界。无数事实证明,同样的人在不同的制度下其积极性、创造性和潜能的发挥是不同的,不同的人在相同的制度下其积极性、创造性和潜能的发挥是相同的。前者可以从中国农民在人民公社制度和联产承包责任制中的不同表现窥见一斑,后者可从计划经济体制下各国普遍存在的效率低下得到印证。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制度与社会活力呈正比关系,在好的制度下,社会活力空间大,力度强;在不好的制度下,社会活力空间小,力度弱,甚至没有活力。
  任何制度都有激励作用,区别在于激励度或激励作用的大小,激励方向的不同,激励手段不同(奖励性与惩罚性,正面激励与负面激励,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等)以及激励的效率的差异。激励制度与其实施也是不同的,好的激励制度在其执行的过程中,发生偏差,也会导致负面的结果,或减少激励的力度。没有任何激励的制度是不存在的。如在平均主义盛行的分配制度下,人们不是努力进行劳动,比贡献,积极地去创造,增加产出,而是努力地在分配方面、在工资、待遇等与待遇相连的各种名誉上明争暗夺,即人们的行为不是一种积极的、创造性的、生产性的激励,而是一种消极的、保守性的、分配性激励,不是比贡献的大小,而是一味地比报酬的多少,其结果使得整个社会生产力发展缓慢,可用来分配的物质资源越来越匮乏,人们更加斤斤计较个人的得失,而不是想尽办法去创造、去革新、去增加产出,整个社会的经济没有发展,人们的道德水平也日趋下滑。
  在各种激励手段或内容中物质性激励是根本的,但不是唯一的,在特定条件下,精神、荣誉的激励是物质激励所不能比拟的。因为精神性需要是人的需要结构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人类整体来说,随着历史的发展以及热点主题能力的不断增强,精神需要的满足将日趋成为人们活动的主要目标,精神动力将愈加显示其比物质激励更深沉、更持久、更有力的作用特点。因此,不能将&工资、报酬━━积极性&的激励方式凝固化,而要实行综合激励。否则必然走向反面,以致于出现处处、事事都以物质报酬有无、多少来决定是否工作和劳动的怪事。正反两方面的事实表明,过分夸大精神需要与过分夸大物质需要,其结果是相同的,都是片面的。片面性不能纠正片面性,只有全面性才是克服片面性的唯一出路。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是统一不可分割的,因为物质需要离不开精神需要,精神需要起着一种引导和协调的作用;精神激励也离不开物质激励,它必须以物质激励为基础,不然也会反其道而行之,从动力变为阻力。但从整个社会目前的生产力水平来看,目前的经济依然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人们的劳动仍然具有很强的谋生意义,而不是完全的自由自觉的活动;经济中的人力资源、非人力资源、与时间的稀缺依然存在,按需分配依然是理想而不是现实,这些都决定了我们的任务是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发展生产力,物质性的激励相对于精神激励就显得更为根本和重要。要真正使人的劳动不再是主要的谋生手段,那必须&以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度发展为前提&,而如果没有这样一个前提, &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须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
  我国十余年来的改革实践,可以看作是对马克思的社会基本制度分析方法在新时期里的应用和发展。该方法依据的是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强调的是通过否定一种社会基本经济关系来求得社会生产力的根本解放。我国的经济改革事业同样是依据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运动,也同样是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我们的根本任务。将马克思的制度分析方法归结为通过变革生产关系来解放劳动者,这一方法论观点也贯穿于我国十余年的改革历程之中,是指导改革实践的理论武器。早在1984 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这一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中,就把传统经济体制的弊端对生产力的束缚,归结为对&企业和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严重压抑&,由此,把增强企业活力作为整个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把广大&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得以&充分发挥出来&看作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本质内容和本质要求。社会的基本制度性改革就是解放生产力,说到底,是通过改变传统经济关系中不合理的方面、传统经济体制和传统观念对劳动者的束缚,来解放劳动者,通过解放生产力来发展生产力。
  在历史上,人们曾经用&悬赏&等办法去激励人们干一些复杂、风险大的事情。以横渡大西洋、太平洋的国际贸易来说,当时这方面发展的一项主要障碍在于航海者们没有能力测定船只的精确位置。当时最大的难点是如何发明一种仪器来测定经纬度的问题。于是欧洲一些国家(荷兰、西班牙、英国)纷纷悬赏征求这种仪器。悬赏一直到18 世纪,最后由一个叫约翰&哈里森的人得了奖。为解决这个问题他耗去了一生大半光阴。精确地测定航船位置是一项社会性公益,在扩大贸易范围、降低航海贸易的成本、风险方面,其价值无可计量。类似事情还有很多,因而人类才设立专利法来鼓励人们去发明创造,并从中获得相应的收益。一个社会就要为人们提供一个持续的、制度化的激励机制,这对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9.信息传递作用
  制度具有信息传递作用。制度也是一个系统,像任何系统一样,合理的、科学的制度必须能够保证信息真实、充分、及时、全面地上下左右传递。信息传递的范围、速度、质量和数量,是衡量一个制度先进程度的基本尺度之一。我国传统经济、政治体制或制度的信息传递方式,是以单一行政渠道纵向传递为主的,这种信息传递方式的弊病是:其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欺上瞒下,或投上之所好收集加工处理信息,这些从一开始的有人抵制,逐渐变为习以为常,最后成为久治不愈的顽症;这种信息传递方式由于信息传递渠道单一,又无必要及时的监督,必然造成信息传递大量失真,功与过、成绩与缺点、利与弊等凡符合上级意图的,便逐级放大,反之,则逐级递减,使得信息的传递包含了许多的主观随意性,以致到了最高一层,原始信息早已面目全非、甚至变成有目的的制造出来的、现实中根本不存在的假信息,这也是传统经济与政治体制或制度许多决策失败的原因之一;这种信息传递方式普遍存在着信息量不足,人们不敢、不能讲真话和提供真实信息,以及通过各种非正式渠道大量出现的另一类不被官方认可的、有真有假的信息━━小道消息,扰乱官方的信息,使整个社会更加无序化,这实际上是对这种信息传递方式的一种惩罚;这种信息传递方式,往往是上级需要的信息传递速度极快,而凡是上级不需要的、不喜欢的、一时还不注意的信息则传递的极慢,导致很多情况下贻误时机,使问题更严重,使形势更复杂,使管理更困难,使决策时失误的可能性更大,使经济与社会发展速度更慢。
  制度的不同也决定了在这一制度约束下的社会关系互动、即信息的传递的不同。政治专制的制度必然伴随着信息传递渠道的单一性、纵向性、集中性、个体对信息的不可选择性等,政治民主的制度必然伴随着信息传递渠道的多样性、纵向与横向的结合、分散性、个体对信息的可选择性等。从经济制度而言,计划经济要保证全国性计划的实施,要将一切生产要素都纳入计划,必然要建立由上而下行政性信息传递方式,并以制度化加以保证,否则,计划经济就难以进行,而这又恰恰是计划经济的致命缺陷之一。制度的不同也导致了制度框架内信息传递的量与质(时效性、客观性、充足性、全面性等),这也是区分好坏制度、优越与腐朽制度的标志之一。
  10.制度的保存与巩固社会发展成果作用
  每个具体历史条件下的社会认识主体,都面临着认识和再认识人类社会自身存在、运动和发展的历史过程的任务。这就不可避免地面对着与作为已逝社会历史过程的先辈们的生存条件、活动方式、各种正式与非正式制度、各种实践活动的发展过程、各种理性的知识与非系统的经验等。时间的流逝,把现实的人们与已逝的历史过程隔离开来,造成了现实的社会(历史)认识主体与已逝的社会历史客体的分离与隔离。在人们的认识和实践活动中,这种主体与客体之间在时间方面的分离和隔离,主要是通过已逝先辈们在他们的积极的创造性活动中所生产出来并流传下来的物质的和精神的历史文化产品的中介作用来沟通和连接,并使之得到消除的。制度就是这些中介之一。人们社会是一个逐步从低级走向高级,从不文明走向文明的不断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其间的每一个具体的历史过程,每一次具体实践的发展,都形成了人类赖以再发展、再前进的各种积极的成果。这无论是一项具体的技术发明还是整个社会基本制度的革命,都是人类发展阶段上的一个阶梯,后人必须沿着这一阶梯继续前进。否则,人类社会就始终在原来蒙眛状态下停滞不前。各种正式与非正式制度既是人类实践的产物,又是保存实践成果的方式之一。一场涉及到社会基本制度的革命,如果没有建立新的与这场革命的性质相一致的制度,革命就不能说取得了成功,而且新的制度也有利于进一步巩固革命的成果。人类实践在不断地发展,人类也不断地取得各种有益的实践的成果,制度在保存和巩固这些实践成果方面是不可缺少的。
  制度的保存社会发展成果的作用常常是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实现的。制度化也即将合理的、进步的、文明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实践的交往关系等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并赋予一定的强制力地推行,这一方面保存和巩固了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又有利于以后的发展。&制度化&这一概念,在政治学中叫政治制度化。其特定含义是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存在着固定的政治组织设置、固定的政治行为程序和模式、不同政治机构的职能分立和决策分工,以及以宪法、法律或章程作为这三个方面的行动准则和约束性规范。因此。政治制度化意味着政治生活的规范化、程序化、固定化和法律化,在政治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行为规范,它们反映着一定的政治观念(即在政治学中被称为政治文化)并制约着人们的政治行为。其中某些规范得到法律或章程的确认和规定后就变成了制度,也即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的政治行为准则。这种由普通规范经法律或章程转化为正式制度的过程就是制度化的过程。制度化与法律是并行的,没有政治生活的法律化,也就没有政治生活的制度化。制度化以法治为基础,与人治则格格不入。例如中国1954 年宪法所规定的民主政治的雏形,由于没有得到相应的制度化而流于形式,乃至几遭践踏。中国人民也为之付出了昂贵的代价,其中最大的一笔就是历时10 年的&文化大革命&,造成这场灾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中国的政治制度没有得到高度的制度化。
  11.制度行为预期功能
  长期稳定的、并受到强有力的保护的制度有助于形成人们长期预期,从而形成人们的长期行为,否则,将造成人们行为的短期化。这也是人们常说的,如果制度、政策、规定变动不居、朝令夕改,必然导致人们行为投机化、短期化。人的行为的短期化要从制度的短期化寻找原因。稳定的、具有长期连续性的制度是人们行为得以长期化的保证,在此基础上,才能产生出各种必须在长期建立起来的事业、信誉、商誉、信用、企业规模等等。
  12.制度的节约交易费用功能
  交易费用也就是制度成本或费用,制度一方面要耗费一定的费用,但又在更大程度上节约交易费用,比如产权制度,其功能之一就是明晰产权以节约交易费用。
  制度的作用并不是使得交易费用为零,而是相对的降到最低点,这如同生产一样,企业不可能使得产品的成本等于零,但企业仍会为不断地降低成本而努力。
  以上谈的是制度的一般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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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第4 卷,第149 页。
《邓小平文选》,第2 卷,第333 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纲、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年版,第105 页。
道格拉斯&诺斯,《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商务印书馆1992 年版,第48 页。
同上书,第8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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