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孩子学经济和法律赔偿有人学法律的吗

大学学法学专业时一般都会有个侧重,比如刑法民法经济法等等,但出来工作后难道就只帮别人打某一方面的官司吗难道就只帮别人打某一方面的官司吗?--在线法律咨询|律师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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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法学专业时一般都会有个侧重,比如刑法民法经济法等等,但出来工作后难道就只帮别人打某一方面的官司吗难道就只帮别人打某一方面的官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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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分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国家赔偿责任。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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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大多数情况下,你是无选择权的,因为新出道的,除非靠家庭或本身出自公检法,在办案上是拉到蓝里就是菜.有活干已经不错了,还想选择?俺亲眼看到几个北方来发展的律师因无法生存被迫改行.所以阁下还是考虑做律师后的生存,先.以俺个人经历,一年做30-50个案子,三年可以出道,五年后可以考虑你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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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果一个女的自愿和我发生性交,做完以后她要让我给她买条项链如果我不买这算不算是违背妇女意志?我们不是夫妻关系,假如她去告我能判上强奸罪吗?希望有个好律师能帮我回答一下我的问题,我不懂
自愿发生关系的,只要对方已经满18周岁,并且不是醉酒状态,不以强奸论。
律师您好!里某和老公关系一般,有个8岁的儿子,因老公一直是对家庭不负责,做什么事情从不和我商量,经常的拿给这样投资那样投资搞得头脑发热去乱投资,失败了才会给老婆说。借钱(高利贷)也成了他的家常便饭,因此结婚八九年以来,给老公还外债也有几十万,还经常因为钱的事情和李某吵架打架,弄的李某苦不堪言。李某的;老公工资曾贷款,到去年9月工资才扣款完成,老婆李某的工资因其老公私自欠款未还完,所以在苦苦的哀求下,请求用老婆的工资在去年5月贷款来给他还债,把自己的工资卡交给老婆李某称扣款一还完,他的工资卡就有老婆所持,管理家里家外的开支,结果就在去年9月李某老公因骗取别人近10万元的农行卡一张,并取款成功后,当事人找到李某老公理论,最后以民间调解这男的赔了别人5万元礼。李某老公出了这事后,想着这15万元要在20天内找来给别人,就私自在10月份将交给老婆李某的这张卡以挂失的名义换了,称他欠了这么多外债他不把工资卡拿回去他拿什么来还债?李某自去年5月贷款以来,工资是全部扣完了的,而且有很多时候工资还不够扣,还要借100到200元交到卡上才够扣,孩子和李某一直住在李某的亲人那里,这男的也不给这娘儿俩一分钱的生活费和赶礼费,以及孩子的零用等,因此李某借了几万元钱来用于生活,赶礼,话费以及娘儿俩的零用,这男的也不想承认。请问一,李某老公的这种行为在婚姻法中属于哪种行为?请问二,对李某和孩子的伤害构成了什么性质?法律对这些行为有些什么规范和惩治?请问三,如果他们离婚该怎么判?谢谢好心的律师指点!谢谢!
你好,第一,男方没有经过女方的同意,擅自处理,与向外借债,这笔,女方有证明男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应当认定为丈夫的个人财产。男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在时,可以要求男方赔偿。第二,夫妻双方都有义务照顾小孩,另一方没有支付,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小孩的抚养费。第三,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是,女方应当积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才会准许判决离婚。
宋某(18岁)骑踏板非电动摩托车在乡村道路中(路宽约4米)与杨某(68岁)电动三轮车相撞。事故中宋某当场身亡,杨某毫发无损。经调查宋某无证无牌驾驶摩托车并且超速,而杨某电动车在法律上暂无交通处理需要的相关证件。所以事故勘察结论电动车只付百分之10责任。我想请问下乔律师还能将电动三轮车杨某的责任划分加大吗?电动车没在交通法有相关处理条例难道就这样肆意放过吗?请乔律师分析下还能有余地来挽回责任划分吗?毕竟宋某才18岁。麻烦乔律师了
你的事情交警是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来处理,就是把对方的车按非机动车对待了,对于电动三轮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这边几本上是以非机动车对待处理了,因为非机动车承担的责任小,你要问交警你方负全部责任还是负主要责任,前者100%责任,后者80%责任,事故同等责任机动车承担60%责任,机动车承担次要责任承担40%责任,你要问交警划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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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为什么要有法律?
为什么要有法律?答,1、因为社会上有坏人,为了惩罚和震慑危害社会的坏人,所以有了法律。2、因为好人也有可能变坏,为了告诫,防止变坏,所以有了法律。法律起到震慑坏人的作用、约束人们只可以遵纪守法,也是起到保护好人防止坏人侵害的作用。所以,法律的威严和效力在于震慑力,对各种违法分子给于恰如其分的应有的惩罚和处罚。
附:未成年刀捅他人三刀只罚500块?
  文/维扬卧龙
  法制晚报1月12日报道&&山东郓城县初中生张某在校内将同学连捅3刀,受害者双肺挫裂伤,肺部险被刺穿,目前刚刚脱离生命危险,仍在医院重症监护室进一步救治中。当地警方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以500元罚款。由于年龄不到16岁,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程屯镇中学内,初二学生张朔因怀疑李发向老师打自己小报告,率领几名同学围殴他,拳脚相加还不解恨,张朔还连捅他三刀,造成张发双肺挫裂伤,肺部险被刺穿。官方的处理结果,只是罚了张发500元钱。实在想不明白,对于这样的事件处理,官方觉得500元的处罚对张发来说公平么?
  不要说之先的抢救费用,仅在医院重症监护室的花费,恐怕500元仅够支付一个小时的,只对行凶者如此处罚,恐怕只会埋下仇恨的种子,他伤好出来之后,能不寻机再报复么?再则,处罚张朔时考虑到他是未成年,要适用《未少年保护法》保护,对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连十天的行政拘留都不用,那受害者张发同学同样是未成年,怎么《未少年保护法》对他不起保护了?
  再则,惩罚不是目的,是为了治病救人,那么500元的经济处罚,对张朔同学来讲,起到了什么惩罚作用?恐怕除了当时警方的几句口头教育,顶多回家挨爹妈一顿打,甚至回家连数落都没挨,罚款的500块不是他挣来,肯定是他爹妈代交的,能让他记住了什么?捅人三刀连拘留所都没进一天,只是爹妈交了500块,确信是对他的教育而不是吃了定心丸有了作恶的底气?
  14周岁已经是小大人,法律上既然规定是未成年,那么他的监护人就必须在未成年犯法时出来承担责任。儿子捅人三刀,致人双肺挫裂伤,肺部险被刺穿,作为监护人只拿出了500块钱的罚款,这哪里说得过去?稍为有点良知,都会觉得自己儿子犯事,人家小孩子可怜,应当负担医药费营养费等等,怎么会对官方只是交500元罚款的判定接受呢?
  再一个就是李发目前刚刚脱离生命危险,仍在医院重症监护室进一步救治中。而根据国家规定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那么敢问官方给李发定性的轻伤二级鉴定,符合法律规定么?因为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所以此案就定为治安案件,而不是刑事案件,只适用治安处罚法而不适用刑法,怎么感觉那么吊诡呢?
  依法治国的声音还在耳边响,为何我们的地方总喜欢超越法律程序办事,明明要在伤者出院才能做法医鉴定的情况下,就赶紧匆忙定性结案,外人都能明显感觉出来不公平,他们还能顶着国徽无愧的按下印章?!
  最后,强烈建议国家取消各项超前的法律特权,以保证法律的真正公平。应该以犯法的性质定性量刑,而不是仅仅以年龄来划分。未成年犯法的从轻和75岁以上老人犯法的照顾,实际上侵犯了多数人的人身安全!法律应该是不管是3岁杀人还是93罪杀人一样量刑,那才是真正的对所有人都公平!
是的,本应该期待有像菩萨一样慈祥仁爱的人来“解决先选好、配好保证修改立法法工作人员正义还是邪恶的问题 ...
有了城管(城市管理员),有的地方又出现城市协管员,应该说都是ZF组建的群众组织,有时又称执法组织,为的是ZF官员管理城市有“招之即来”的队伍。严格地说由人大选举产生的ZF官员只有依法行政的权力,没有“公仆招聘公仆”的权力。是不是?
本帖最后由 三公大叔 于
00:33 编辑
“法律”是法权垄断经营之下,必然造成迫立刑狱的统治者们的“需要”。这个需要不是利益受侵害公众的需要。利益受侵害公众的诉求是法约秩序能保障劳苦得来的本份利益不受和少受侵害。
对于“法”的“法学”论述来讲,“法”不用来约束人和“整人”的;而是用来用励勤、励能的。其主导的不是“公平”,而是“公正”;不是“自由”而是“自主”。“公正”是“法学”的立论意图,“公益”是“法约”的应用功能。当人类从动物界脱颖而出,不再信从“弱肉强食”法则时,必须要有“公正”的法约来激励人们谋求合理而本份的诉求,否则就会发生种群退化、赖散成习的恶果。所以“法约”必须得具备“激励”功能来屏蔽赖隋和投机。
人类不需要“法权垄断统治‘法律’”,只需要“生活秩序调和‘法约’”。“法律”和“法约”的一字之差,已说明其发生来源和应用功能是完全不一样的了。
每一个人都是爹生娘养的,所谓的“腐败份子”和“恐怖份子”也不例外。所谓的“坏人”是人逼迫人所逼迫出来的。人类中从来都没有过“坏人”,而只有“病人”。依据联合国的所谓“健康标准”,“病”有两个方面,一是生理疾病,二是所谓的“心理疾病”——即基于文化败坏所造成的人类自抗内耗之下的仇怨叠加病因。
当前的华语文化仍然是沿袭法权垄断统治诉求表达言论的败坏言论系统——“不会说人话”仍然是普遍现象。人类的知行活动是以模仿为主流的。强制文化公众模仿应用法权垄断统治滥言,是法权垄断统治得以延续的条件并集中体现为“党脏”、“陷法”中的文化滥言不许可批评——“民”之“声”,必然会异变成“官声”。
对民主、法治、自由、平等这类是是而非的文化滥言的发生背景是什么搞不清楚,那么当前所要表达的诉求是什么就难于条到精确的言论来表达。这样,实际上你说的就不是“你自己的话”而是在从众模仿言论。
语言文化的创新,就在于在活用言论的过程中赋予旧有的言论以新的学识承载能力和更文明的情志内容。前沿学者不能局限在查典藉的学研层次上而是要获得修缮典籍的变通活用学识能力.
——“民”之“声”,必然会异变成“官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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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民众,相对于官员、官方而言,出于语言表达的需要。
法律起到震慑坏人的作用、约束人们只可以遵纪守法,也是起到保护好人防止坏人侵害的作用。
你还是少贩卖点智不全的官话垃圾吧。
三公大叔 发表于
你还是少贩卖点智不全的官话垃圾吧。这里不见你讲出什么道理、对讨论有意义话,谁讲的是话是垃圾,也可能是“智不全”?有目共睹.
在你看来,法还是用来“律”——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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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员工假学历造成公司信用,名誉,客户形象等受损,并且给公司造成间接经济损失,该员工怎么赔偿,有法律
&07-22 14:13&&悬赏 0&&发布者:sempro…… &地区:湖南-长沙 回答:(2)
由于员工假学历造成公司信用,名誉,客户形象等受损,并且给公司造成间接经济损失,该员工怎么赔偿,有法律条文可以参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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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
回复时间:日 15时06分
你好,可要求该员工赔偿公司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追问:可以说下具体对应的那些法律条文吗?
赔偿有上限吗?
回答:《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湖南-长沙]
回复时间:
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追问:可以说下具体对应的那些法律条文吗?
赔偿有上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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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本科阶段这些是全部都学的。。到了研究生阶段,假设你是考了民商法学硕士,那么研究生阶段的研究重点偏向于民商,但是其他课程依旧也是有学分要学的拿我研究生阶段培养方案的一部分来说如下
因为一般法学比较强势的学校都分经济法,民商法等专业,虽然学的内容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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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交通事故受害人耽误了上课学习,肇事者是不需要赔偿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是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上课学习不属于经济损失,所以不用赔偿;  2、如果交通事故耽误了受害人工作,导致收入减少,则肇事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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