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运动预算编制风险防控办法法能给学校松绑吗

教育部体卫艺司负责人就《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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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体卫艺司负责人就
《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教育部印发了《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教育部体卫艺司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请简单介绍一下教育部制定印发《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青少年体质健康。2007年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2012年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就加强青少年体育做出重大决策,提出具体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对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进行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教育部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政策文件,有力推进了体育课程建设、体育设施条件改善和锻炼风气形成。
学校开展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体育比赛过程中,学生既有身体动作也有大量的身体接触,无法做到完全避免学生体育运动伤害的发生。另外,既往学校安全相关政策文件中,也没有针对学校体育运动安全风险管理的专门性文件,对如何防范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以及发生伤害事故后如何厘清职责、如何处理等也不够清晰。一些地方和学校特别是中小学,为避免发生学生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往往采取减少或取消体育活动、降低体育项目难度等,来维护学生安全。体育运动安全一直困扰学校体育正常开展。
为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体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办法》明确了学校体育运动各个环节的风险管理责任,为学校和体育工作者&松绑&,使他们放开手脚,按要求开展体育教学、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比赛等体育活动。同时也为建立健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制度、规范学校体育运动各环节风险防控提供了基本遵循。
2.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起草过程。
答:《办法》的起草分几个阶段:一是开展调研,通过座谈会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了解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现状、存在问题以及相关意见建议。二是文献研究。梳理学校体育运动伤害的主要问题,以及现有有关安全管理的相关法规与政策文件。三是政策研究。围绕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管理、风险点防控、事故处理等听取学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体育教学领域专家、体育器材生产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四是征求意见,通过座谈会书面等形式广泛听取学校以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对《办法》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五是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办法》进行了严格合法性审查,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后,于2015年5月正式印发。
3.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办法》共五章21条,除第五章附则外,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防控原则、适用范围等。第二章&管理职责&共5条,重点对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工作机制以及各部门的职责等进行了规定,提出具体要求。另外,还对体育器材设施购置及安全台帐制度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建立体育运动风险防控监督机制等进行了明确。第三章&常规要求&共5条。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以预防为主,针对存在风险的体育课教学、体育训练、课外体育活动组织、体育比赛以及体育器材设施采购使用等重点环节,提出风险防控常规管理要求。第四章&事故处理&共5条。明确了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原则、报告制度等内容。
4.问:《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答:本办法适应范围为中小学校,高校参照执行。中小学生为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学校理应承担其在校学习、生活时的教育、管理职责,为此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中小学。虽然大学生为成年人,具有规避体育运动风险能力,但学校在组织体育教学、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比赛等体育活动是也需要加强和规范各环节风险防控,为此高校应参照执行。
5.问:《办法》涉及的学校体育运动都有哪些?
答:学校体育运动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开展或组织参与的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体育比赛,以及学生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地、器材设施自主开展的体育活动。
6.《办法》对教育部门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办法》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作为教育管理与督导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计划,制订适合本地区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指导意见或工作方案,明确风险防控的具体内容和基本要求,指导并督促学校建立完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落实防控责任和措施。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学校进行考核和问责的重要依据。
7.请问学校在体育运动风险防控中应该如何履责?
答:《办法》从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建立,体育器材采购与管理,体育教学与体育比赛管理,学生健康管理,体育安全教育等多方面对学校提出了要求。首先,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多部门协调配合、师生员工共同参与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制订风险防控制度和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明确教务、后勤、学生管理、体育教学等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并督促职责落实。第二,学校选购体育器材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品和质量标准予以选购,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安全检测及评估报告。另外,还应建立体育器材设施与场地安全台帐制度,记录采购负责人、采购时执行的标准、使用年限、安装验收、定期检查及维护情况。第三,学校组织开展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比赛,应当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制订安全应急预案,设置相应安全设施及标识,设置现场急救点,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等。如果组织学生参加跨地区体育活动和体育比赛,还应根据活动或比赛要求向学生及家长提供安全告知书,获得家长书面反馈意见。第四,学校应当按规定安排学生健康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按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纳入学籍档案管理。转学应当转接学生健康档案。第五,学校应当利用开学教育、校园网络、家长会等进行体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体育安全知识,宣讲体育运动风险防控要求和措施,引导学生和家长重视理解体育运动风险防范。
8.请问教师在体育运动风险防控中应该如何履责?
答:《办法》要求,教师在体育课教学、体育活动及体育训练前,应认真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场地;体育课教学、体育活动及体育训练中,应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对技术难度较大的动作应当按教学要求,详细分解、充分热身,并采取正确的保护与帮助。
9.请问如果出现体育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如何处置?
答:《办法》明确了体育运动安全事故处置要求:一是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按照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要求及时实施或组织救助,并及时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二是及时报告,发生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三是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妥善处理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四是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体育、医疗、司法等部门及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士组建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仲裁小组,对事故进行公平、公正的调查,提出仲裁意见,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五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健全学生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通过购买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家长或者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完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管理和转移机制。
10.请问《办法》在加强学生体育运动安全教育、告知家长方面都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要求学校要利用开学教育、校园网络、家长会等进行体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体育安全知识,宣讲体育运动风险防控要求和措施,引导学生和家长重视理解体育运动风险防范。《办法》要求学生家长在学生新入学时,应当如实提供学生健康状况的真实信息。《办法》还要求学校应当健全学生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鼓励家长或者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完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管理和转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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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背景
  体育课至少占总课时一成
  媒体曾经报道过多起学生跑步猝死事件,校园意外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记者了解到,根据目前义务教育的有关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体育课应占总课时10%-11%的比例,一、二年级体育课相当于每周4课时,3-6年级体育课和7-9年级体育与健康课相当于每周3课时。
  在校园发生的体育课意外事故中,有的是因为体育设施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有的是因为技术难度过大,有的是体育老师在教学组织中出现疏忽,还有的因为学生本身有先天疾病,也有在运动中学生间发生的意外事件。门头沟一所小学的体育老师表示,曾有学生在足球课上发生碰撞导致骨折,但家长认为学校没尽到看护责任,导致出现纠纷。因此,体育老师在教学中都格外谨慎,有的学校会减少一些体育器械项目的学习。
  &&马上就访
  新办法可以为学校“松绑”
  教育部体卫艺司负责人表示,过去没有针对学校体育运动安全风险管理的专门性文件,对如何防范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以及发生伤害事故后如何厘清职责、如何处理等也不够清晰。一些地方和学校特别是中小学,为避免发生学生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往往采取减少或取消体育活动、降低体育项目难度等。
  《办法》明确了学校体育运动各个环节的风险管理责任,为学校和体育工作者“松绑”。同时也为建立健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制度、规范学校体育运动各环节风险防控提供了基本遵循。
  &&北京做法
  中小学体育课时还要增加
  目前北京小学一、二年级每周上4节体育课,三年级至初中每周上3节,高中每周上2节。学生每天还有1小时课外体育活动。根据市教委2015工作要点,北京市还将增加中小学体育课课时,丰富体育课程资源。
  目前,北京学校都采用政府购买方式,在课后1小时进行丰富的体育活动,在避免意外伤害这方面,则通过购买校方责任保险进行风险分担。(京华时报记者 郭莹)
[责任编辑:教育部印发《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昨天,教育部印发《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个针对学校体育运动风险的办法。办法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以减少体育活动的做法规避体育运动风险。  
  &&官方发布
  运动风险防控纳入教育督导
  教育部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以减少体育活动的做法规避体育运动风险。教育行政部门应把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作为教育管理与督导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计划。教育督导机构应对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学校考核和问责的重要依据。
  学校应安排学生健康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纳入学籍档案管理。学生新入学,家长需要如实提供学生健康状况的真实信息。转学应当转接学生健康档案。涉及学生个人隐私的,学校负有保密义务。对不适合参与体育课或体育锻炼的学生,学校和教师应减少或免除其体育活动。
  自制体育器材需第三方评估
  《办法》要求,教师在体育课教学、体育活动及体育训练前,应认真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对技术难度较大的动作应详细分解、充分热身,并采取保护与帮助。
  学校中具有安全风险的体育器材设施应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提示。需在教师指导和保护下才可使用的器材,使用结束后应屏蔽保存或专门保管;不便于屏蔽保存的,应有安全提示。教师自制的体育器材,应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估合格后方能使用。
  发生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上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及专业人士组建事故仲裁小组,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责任编辑:给校园体育“松绑”_论文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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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校园体育“松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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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学校体育运动风险,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体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体育运动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开展或组织参与的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体育比赛,以及学生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地、器材设施自主开展的体育活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是指学校体育运动过程中可能发生人员身体损伤的风险。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是指体育运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身体损伤后果的事故。
第三条 学校应当依法积极开展学校体育运动,组织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增进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组织学生参加体育锻炼活动应当加强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工作。
第四条 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遵循预防为主、分级负责、学校落实、社会参与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预防和避免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以减少体育活动的做法规避体育运动风险。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作为教育管理与督导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计划,制订适合本地区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指导意见或工作方案,明确风险防控的具体内容和基本要求,指导并督促学校建立完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落实防控责任和措施。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学校进行考核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多部门协调配合、师生员工共同参与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制订风险防控制度和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明确教务、后勤、学生管理、体育教学等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组织和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履行职责,落实要求。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品和质量标准选购体育器材设施,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安全检测及评估报告。应当建立体育器材设施与场地安全台帐制度,记录采购负责人、采购时执行的标准、使用年限、安装验收、定期检查及维护情况。
学校体育器材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安装要求,由供应商负责完成安装,安装完成后学校应当进行签收,签收结果记录在体育器材设施与场地安全台帐中。
由教育行政部门采购交由学校使用的体育器材设施,应当将采购安全台帐同期交付。
第九条 学校应当按规定安排学生健康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按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纳入学籍档案管理。学生新入学,应当要求学生家长如实提供学生健康状况的真实信息。转学应当转接学生健康档案。涉及学生个人隐私的,学校负有保密义务。
对不适合参与体育课或统一规定的体育锻炼的学生,学校和教师应当减少或免除其体育活动。
第十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示体育运动风险防控管理制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等信息,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常规要求
第十一条 教师在体育课教学、体育活动及体育训练前,应当认真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体育课教学、体育活动及体育训练中,应当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对技术难度较大的动作应当按教学要求,详细分解、充分热身,并采取正确的保护与帮助。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组织开展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比赛,应当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制订安全应急预案;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设置相应安全设施及标识;设置现场急救点,安排医务人员现场值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组织学生参加跨地区体育活动和体育比赛,应当根据活动或比赛要求向学生及家长提供安全告知书,获得家长书面反馈意见。
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比赛需要第三方提供交通、食品、饮水、医疗等服务的,应当选择有合格资质的服务机构,依法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具有安全风险的体育器材设施应当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提示。需要在教师指导和保护下才可使用的器材,使用结束后应当屏蔽保存或专门保管,不得处于学生可自由使用的状态;不便于屏蔽保存的,应当有安全提示。教师自制的体育器材,应当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估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对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使用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定期进行维护,根据安全需要或相关规定及时更新和报废相应的体育器材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利用开学教育、校园网络、家长会等进行体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体育安全知识,宣讲体育运动风险防控要求和措施,引导学生和家长重视理解体育运动风险防范。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按照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要求及时实施或组织救助,并及时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
第十七条 发生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妥善处理体育运动伤害事故。
第十九条 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体育、医疗、司法等部门及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士组建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仲裁小组,对事故进行公平、公正的调查,提出仲裁意见,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健全学生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通过购买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家长或者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完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管理和转移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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