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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 匿名
留言内容:您好,我去年买过的课程是不是今年就看不了了,登录密码忘了怎么办
育德园师解答:您好,拨打教务老师电话:010-,教务老师会帮您解决。
浙江省杭州市 匿名
留言内容:老是您好,我想问下,2018开始非师范专业的不能考教师资格证了吗,
育德园师解答:可以报考教师资格证。关于非师范专业不能报考教师资格考试的是虚假信息!
北京市 匿名
留言内容:您好
请问我是今年上半年北京过得笔试,今年研究生毕业,要回湖南(人事档案跟户籍都调回湖南),到时候回湖南还能够参加湖南的面试吗
,还是笔试成绩到湖南要重新再考啊
育德园师解答: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成绩统考省份都可以通用!湖南是统考省份。笔试成绩效期2年,2年内在当地直接报名考面试就可以了!
江苏省 匿名
留言内容:老师您好,我是安徽的考生,现在大四快毕业了,就是我有一个问题,我的笔试的成绩的有效期是到17年12月31日的,我现在有事情耽搁了无法参加上半年的面试了,那么我今年下半年报名面试可以吗?那个时候报名期间应该是笔试成绩没过期的,但是到面试时候了,应该是18年的1月份了,这个时候笔试成绩已经过期了,那我就算面试通过了,还能拿到资格证吗?
育德园师解答:您好,可以参加2017年下半年的教师资格面试考试,有效期以报名时间为准,下半年面试报名时间:12月初,是在12月31日前完成面试报名。
留言内容:老师,你好,自考本科三年级没毕业可以参加面试吗
育德园师解答:您好,自考生拿到毕业证后才可以参加面试考试。
留言内容:老师好,小学和初中的考试科目大致相同么?我是本科生,应该考小学还是初中的教师资格证
育德园师解答:您好,小学和初中教师资格考试科目不一样,小学考《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初中考《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本科学历,小学、初中教师均可报考,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报考。
浙江省 匿名
留言内容:你好
我是参加青海两学考试后取得的中教两学合格证,今年打算网上认定参加面试,可是公告里说选择任教学科时要选与你所选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我的专业是公共事业管理,请问我能选数学或语文不,改革前好像度可以选,现在改革了,请问任教学科的选择有无硬性条件。
育德园师解答:请参考青海的过渡政策!选相近的无硬性条件。
河北省 匿名
留言内容:我是在校的时候考的教师资格证,但是现在毕业了,不在学校所在的那个市了,我现在能在目前所在市的教育局申请资格认定么?还是必须回到参加考试的城市?
育德园师解答:有了教师资格证,不需要在认定!通过笔试,面试后取得到了教师资格合格证后需要认定,认定需到户籍或人事所在地!
福建省厦门市 匿名
留言内容:您好,请问我是初中毕业,能报考幼师证吗?想在家里镇上幼儿园当幼师。
育德园师解答:幼儿教师资格证学历条件:中专师范或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
北京市朝阳区 匿名
留言内容:请问老师们,往届毕业生(北京户口)可以在北京进入公立校吗?
育德园师解答:可以进入,先考取教师资格证,然后参加北京各区县的教师招聘考试!
中学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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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2015年6月
格:1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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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共计16套真题及答案
年份:2011年-2015年
发售时间:2015年6月
价格:40.00元
小学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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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2015年6月
格:1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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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共计16套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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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时间:2015年6月
价格:40.00元
幼儿教师资格
——《保教知识与能力》
——《综合素质》(幼儿)
——《考试大纲》(幼儿)
出版社:北京理工大学出版
出版时间:2015年6月
格:92.00元
——保教知识与能力真题
——综合素质(幼儿)真题
说明:共计16套真题及答案
年份:2011年-2015年
发售时间:201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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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话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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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8号金丰和A座511室(北京师范大学东门对面)
咨询电话:010-172015年教师资格考试作文秘籍之写作模板
作文分值在《综合素质》科目的考试中所占比重较大,能够得到这50分中的35分以上,就决定此科目基本可以达到及格分数。从历年真题来看,文体要求十分鲜明,只许写记叙文或是议论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90%的学生选择了写议论文。议论文高分必须注意哪些因素? 审题立意和素材模块已经在秘籍1和秘籍2中说明了,秘籍3就是提供最简约的议论文结构。你只要把该填充的内容恰如其分地放到结构之中,就可以快速成文,即节约了宝贵的考试时间,也保证了作文的结构合理。第一部分:点【引论】,开门见山,直入正题,点明中心论点第二部分:正、反、深、联【本论】,正面事例+反面事例 +辨证分析+联系现实第三部分:总【结论】,收束全文,呼应开头【范文】树立正确人才观,因材施教促发展教师是学生成长过程中重要的引导者,他们的行为对于培养学生成才至关重要。即使我们不能把每个学生都培养成著名科学家,但我们可以发现他们的闪光点,让孩子们焕发出属于自己的光彩。所以教师要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在教学过程中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发展。【点】教师不仅是教学目的的贯彻者、文化知识的传授者、教学过程的组织者和学生学习的引导者,而且还是学生心灵的塑造者和学习环境的创造者。能否把学生培养成才,关键因素是教师。著名科学家法拉第出身贫寒、自学成材,原是一名书籍装订工。是戴维的大力推荐,才让他有机会进入皇家学院实验室;是戴维引导他进入欧洲的科学界,才让他有了成为优秀物理学家的可能。正是戴维对于法拉第的发现和培养,成就了科学史上一颗伟大的新星。【正】但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有些教师恨铁不成钢,试图通过讽刺、挖苦甚至体罚的方式,让学生立刻就改掉缺点,顽石马上变美玉。对于成年人来说,讽刺和处罚有时候的确会起到令人觉醒、催人上进的作用。但这种方法,不能用来督促心智并不成熟的孩子。讽刺挖苦可能给学生贴上“差生的标签”,在孩子心里留下阴影,让他们产生破罐子破摔的不良心理。也有一些教师过早地判定部分学生不能成才,放弃了对他们的耐心培养,任由这些学生向厌学的方向渐行渐远。【反】教育的意义,在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而不是把所有学生都培养成学术精英。正如清朝顾嗣协说:“骏马能历险,犁田不如牛;坚车能载重,渡河不如舟;舍长以就短,智者难为谋;生材贵适用,慎无多苛求。”一个班的学生又何尝不是这样。如果我们能发现、发挥或发展一个学生的长处,那他就可能扬长避短、成为有用的人;如果我们过分挑剔、指责或攻击他的短处,那他就可能自暴自弃、成为一无是处的人。【深】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遵循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标准全面、人人成才、特色成才的理念,化泥土成砖瓦、锻矿石成钢材、变树木成栋梁,皆为有用之材。我们要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教师需要用雪亮的眼睛发现和放大学生的闪光点,让学生在老师的欣赏中愉快地接受教育,使学生保持进步的动力。教师可采用新奇引趣法、活动启示法、动手操作法、质疑探究法等手段去激发学生的兴趣,使学生积极参与到教学中去。只有这样,学生才会学有所成、学有所得。【联】只要教师用善于发现的眼睛看待学生、用平等的心态尊重学生、用宽容的心胸对待学生、用真切的感情欣赏学生、用科学的方法帮助学生,就一定能在学生的心底激发出前进的动力。不管是什么样的学生,都能培养成对社会有用的建设者。 【总】 以上范文,请大家按照其层层推进的结构,根据考试时的题目和材料进行填充后使用。最后,再教大家一个小招数:清晰的书写------你的作文比别人多5分的秘诀:1. 规范、正确,不写错别字,不写不规范的简化字,不写繁体字;2. 美观端正,清晰易辨;字体在方格内,占用空间约三分之二;3. 笔画到位,不能因为书写速度快而使字体变形;4. 书写格式正确,卷面整洁,不随意涂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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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有答&&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_教育部门户网站_
【浏览字体: 大 中 小】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师[2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确保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平稳顺利实施,现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执行。扩大改革试点实施过程中遇有重要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教师工作司。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 承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 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六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 (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七条& 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试点省份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第十一条&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 笔试主要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的范围和规模,根据各省(区、市)实际情况和条件确定。
  第十三条&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测试,暂由各省(区、市)自行命题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五条&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第十六条& 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第十七条&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省(区、市)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九条& 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和面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笔试和面试考生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进行报名后,需携带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考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
  考生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第二十三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开展本省(区、市)考务相关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和考务流程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
  第二十六条& 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 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九条& 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制订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组织审定教师资格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考试标准拟定考试大纲;
   (二)组织命制笔试和面试试题,建设试题库;
   (三)制定考务管理规定,研发和维护考试管理系统;
   (四)组织考务工作,培训技术人员;
   (五)组织阅卷,负责考试成绩管理与评价;
   (六)指导、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实施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可成立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领导小组组长。指定专业化教育(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 (一)制定本地区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 (二)组织本地区考务工作;
&&& (三)组织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 (四)管理、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各考区工作;
&&&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师资格考试以市(地、州、盟)为单位设立考区。各考区的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市(地、州、盟)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负责。
  第三十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规定收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教育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承担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将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第五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七条&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八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第十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第十三条& 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
  (三)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七)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 对于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首次注册的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提前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三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第二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教育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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