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3一张最大能开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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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全面推开营改增 第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出
 作者:岳付玉
 编辑:徐林轩
  “五一”劳动节零时前后,南京路189号恒安标准人寿办公楼,几十双眼睛齐刷刷地盯着国税人员面前的电子屏幕,人们屏息以待,兴奋地等待着一个重要时点标准性事件的发生。零点刚过,号码为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顺利开出,价税合计1955元。与此同时,太平洋产险天津分公司也开出了天津首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445.72元。天津打响了全面推开营改增的“第一枪”!短短几分钟内,全市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大试点行业均开出第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场注定将影响全市21万纳税户的伟大变革由此展开。
  民主道16号市国税局办公楼里,也是一派紧张有序的“挑灯夜战”景象。东疆、西青、临港、南开、滨海新区等24个国税征收单位负责人通过视频一一向市国税局报告,均已成功完成税制转换,共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普通发票30份,税款已解缴入库。经税务干部到企业实地了解,77家企业共开出专用发票22份,普通发票60份。这意味着全市国税系统各基层单位办税服务厅全部实现成功开票,天津税制转换顺利完成!
  从今天起,全市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本市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营业税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从今天起,不动产纳入了抵扣范围——无论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从今天起,建筑业、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税率11%;金融业、生活服务业适用税率6%。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市国税局局长牟信勇表示,全市国税系统将继续扎实做好服务保障、纳税辅导和应急处置,确保6月1日顺利申报。
  恒安标准人寿相关人士在现场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保险行业通过营改增,税率由5%不可抵扣,调整为6%,但手续费等成本支出能够抵扣,消费者一年期以内的保费将下降明显。
  本市自日起实施部分行业营改增试点后,三年减税233.0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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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第一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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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使用行为,根据《》及其实施细则和《》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号印发,自日起施行。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使用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本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条
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和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四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五条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件1)。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本文条自日起失效。】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本规定所称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二条
因IC卡、软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应更换IC卡、软盘。
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
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七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重复认证。
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二)密文有误。
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三)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四)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本规定所称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九条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日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1]
.国家税务总局[引用日期]营改增全面推开 北京酒店业开出首张增值税发票
  4月30日24时许,陈生(左)在北京民族饭店填写增值税发票客户信息表。
  新华社记者 殷 刚摄
  1日零时,在北京民族饭店结账的温州商人陈生,接过了北京酒店业开出的第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意味着,在我国实施66年的营业税告别历史舞台,全面推开营改增税制转换顺利开启。
  1日上午,在国家税务总局二楼的营改增指挥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视频连线部分省市县的税务机关,了解营改增首日的运行状况。从各地汇总情况看,营改增全面推开试点首日,各地税务机关准备工作充分、征管信息系统运转正常,保证了增值税发票顺利开具,税制转换工作进展顺利。
  为全面掌握各地税务机关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首日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在4月30日派出10个督查组,分赴山西、黑龙江、上海、浙江、山东等10个省份进行明察暗访。调查结果表明,10个省份在1日全部实现了增值税发票顺利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数据显示:截至1日16时,全国共有60424户新试点纳税人开出296738份增值税发票,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1317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283565份,涉税金额共计52.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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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破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涉案近亿元
[摘要]南县公安局经慎密侦查和周密部署,在湖北石首市成功抓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逃犯李某祥(男,53岁,湖北省石首市人),查明涉案金额达9200余万元。原标题:成功破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涉案近亿元5月8日,南县公安局经慎密侦查和周密部署,在湖北石首市成功抓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逃犯李某祥(男,53岁,湖北省石首市人),查明涉案金额达9200余万元。2016年8月初,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收到线索:南县南洲镇人厉某某伪造交易单据、虚开增值税发票并从中牟利,现已不知去向。得到线索后,大队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民警开展调查工作,迅速固定其犯罪证据,于8月5日成功将厉某某抓获。犯罪嫌疑人厉某某对所犯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了其上线为湖北省石首市人李某祥,办案民警迅速赶往石首,但李某祥已潜逃。随即,李某祥被实行网上追逃。日,民警获悉李某祥已回湖北石首的准确信息,立即组织警力驱车前往石首,在湖北警方的协助下,经一天一夜的蹲点守候,终于在湖北石首市高基庙镇一加油站附近成功将李某祥抓获归案。经审查,现已查明:2013年1月份,由犯罪嫌疑人李某祥出资在南县浪拔湖镇牧鹿湖街道向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了南县德丰纺织有限公司。公司登记注册后在李某祥的授意下,犯罪嫌疑人厉某某于2013年至2016年以来,以其注册的企业为操作平台,利用农户信息伪造交易单据,在农户不知情且没有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20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李某祥同时于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在联系好荆门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潍坊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盐城某某纺织有限公司、青岛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等公司后,在没有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南县德丰纺织有限公司名义,到南县国税部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5000余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祥被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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