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杭州有害气体泄漏的排气筒排放量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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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8000吨不锈钢、合金钢铸钢件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接受委托后,环评单位立即进行了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工作,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编制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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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锈钢合金钢铸钢件项目环评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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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来源:《中国卫生工程学》2000年第01期 作者:杨旭
工业废气无组织排放污染的监测和评价方法
前言 无组织排放(Fugitive耐~)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无密闭设备或设备不完善,无排气筒或烟囱,污染物通过门窗自然排出,或从露天作业场所,废物堆放场所等扩散出来〔‘〕。由于高度小于15米的排气筒的排放特点与无组织排放的特点相似,因此无组织排放的执行定义为“凡不通过排气筒的废气排放(排气筒高度小于15米者,按无组织排放处理)。”[z] 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对有组织排放进行了广泛深人的研究,不少国家相继制定了工业废气排放的标准和法规,有组织排放源对环境的污染得到了一定的控制,其监测和评价方法也日趋完善。而无组织排放则逐渐成为当前大气污染的突出向题之一。有资料报导t31,有些磷肥厂无组织排放量可占总排放量的54、93%。国外有些冶炼厂的无组织排放里超过了有组织的排放量[’J。 无组织排放主要特点是:(l)排放源高度低,污染物尚未充分稀释即进人呼吸带;(2)污染物的扩散,随着排放源下风向距离的增长而逐渐降低;(幻污染物往往呈多点、分散的无规则排放,监侧和评价、管理都比较困难。 无组织排放的监测和评价主要可以分为两个方面:(l)无组织排放量的监测和评价,(2)污......(本文共计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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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工程学
主办:中华预防医学会;吉林省预防医学会
出版:中国卫生工程学杂志编辑部
出版周期:双月
出版地:吉林省长春市当前位置:>>>>文章正文
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监测现场采样问题的探讨
摘要:对现有规定中恶臭无组织排放采样部分进行了综合阐述,并对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采样中涉及的无组织排放的界定、企业工况、采样点位选择、采样频次、气象条件等问题进行探讨,使现场采样更加完善、规范。
关键词:臭气;无组织排放;监测
中图分类号:X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4-02
1恶臭无组织排放源监测的方法依据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简称《恶臭标准》)中对采样点设置、采样频率等作了较简单的规定,由于恶臭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物,启东市环境监测站在监测实践中,还参考了《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2000(简称《导则》)开展工作。
2厂界的确定
《恶臭标准》引用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8中规定厂界是指由法律文书(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凭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在实际监测中,监测对象无法定手续时,则按目前所实际占有的边界来确定厂界。
3无组织排放源的确定
《恶臭标准》中规定无组织排放源指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m的排放源。但在实际监测中存在以下4种情况:
(1)整个生产过程完全无恶臭气体收集净化设施,如畜禽养殖场;
(2)生产过程有配套的恶臭气体收集净化设施,但排气筒高度低于15m,上述二种情况均应按无组织排放监测;
(3)排气筒高度高于15m的污染源,应通过现场检查恶臭污染物收集情况确定。对恶臭污染物完全收集净化,并通过15m以上高度排气筒排放的,应视为有组织排放。但实际情况表明,由于恶臭污染物的特性,大部分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污染物不能完全收集,即使有通过15m以上高度排气筒集中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又同时存在点多、面广的无规则扩散型排放,对这些企业,应对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分别监测,对照相应的标准执行。
(4)排污单位废水中散发的恶臭污染物按《恶臭标准》要求执行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4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设置
《恶臭标准》中,无组织排放源的监测采样点的布设规定:&厂界的监测采样点,设置在工厂厂界的下风向侧,或有臭气方位的边界线上&,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取得最大浓度代表样品,用此样品测定数值,做为评价达标的依据[1]。为取得最具代表性(瞬时最大浓度)样品,在排放源、气象条件、厂界环境复杂多变的实际监测中,按照《恶臭标准》5.1、《导则》规定的监控点设置原则和方法,科学合理地解决点位设置问题。
4.1监控点的设置
在单位周界外设置监控点,一般应在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监控点数量以2~4个为宜,设置于平均风向轴线两侧,监控点与无组织排放源所形成的夹角不能超出风向变化的标准偏差[2]。监控点具体设置时,还要充分考虑监测现场的实际情况:如果周界围墙通透性较差时,采气口需抬高至围墙上方20~30cm,围墙通透性较差又不便于把采气口抬高时,应将监控点设置在距围墙1.5~2倍围墙高度,距地面1.5m处。如果在无组织排放源与其下风向周界之间存在阻挡气流运动的物体时,还应按《导则》进行简易流场测定,决定设置监控点的位置。
4.2参照点位的设置
《恶臭标准》和《导则》都未对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是否设置对照点提出要求,但《恶臭标准》中指出,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是指排污单位边界上规定监测点(无其它干扰因素)的一次最大监测值(包括臭气浓度)。因此,笔者认为,对周边无干扰因素,或虽然处于化工园区、养殖园区等污染源相对集中,多个污染源共存区域,但可通过各种方法,如选择风向较适宜的日期或时段排除干扰因素的单个污染源监测时,只需在单位周界外设置监控点,不需设置对照点;实际监测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难于排除干扰因素的污染源,现行标准中没有提到对背景和干扰的处置,笔者认为,监测时,应在排放源上、下风向分别设置参照点和监控点,参照点监测值可以作为环境信访处置、环境项目管理中参考依据。
5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监测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探讨
5.1监测工况
《恶臭标准》对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监测时企业工况也无明确要求,笔者认为,在对污染源日常监测中,采样期间的工况应当与正常运行工况相同,监测人员和排污单位人员都不应随意改变;验收监测应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对工况的要求执行[3];其它环境信访、环境纠纷调查处理等特定目的的监测,应根据监测需要,在监测方案中提出对采样期间工况要求,报有管辖权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5.2采样频率
《恶臭标准》对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监测采样频率有原则性规定:连续排放源每2h采样1次,共采样4次,对间歇性排放源,选择气味最大时采样,采集次数不少于3次,取最大值。但在实际监测中,大部分恶臭无组织排放源都不是连续稳定排放,恶臭来源可能来自于正常生产工艺过程,更可能来源于产品、原辅材料装卸过程,或生产装置、烘箱等设施开启瞬间[4]。要捕捉气味最大瞬间,采样前应充分了解工艺流程,对监测现场进行详细踏勘,对环境信访、环境纠纷调查处理等特定目的的监测,还应对受污染源影响的周边居民进行调查走访,以充分了解污染源排放规律,确保捕捉到最大瞬时浓度。
来源:环境科学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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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固定污染源的37种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的各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除恶臭物质、汽车、摩托车、工业炉窑、炼焦炉、危险废物 焚烧,、生活垃圾焚烧、饮食业等行业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表1、表2适用于各种工艺废气。
本标准表3、表4适用于各种用于发电的煤粉锅炉及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的循环流化床发电锅炉、燃油、燃气发电锅炉。
本标准表5、表6、表7、表8适用于发电的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的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使用甘蔗渣、 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本标准表9、表10、表11适用于水泥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弓I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468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9137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GB /T 16157固定污染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大气污染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其他监测分析方法见表12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 Pa时的状态。本标准化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经处理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不进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 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一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4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其他有害污染物,均称
为无组织排放。
3.5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fugitive emission monitoring point
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monitoring concentration thresold offugitive
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污染源 pollution source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
3.8单位周界 unit border
单位丐外界环境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办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 的实际边界确定。
3.9无组织排放源程序fugitive emisson source
设置于露天环境中(或仅有棚顶而无围墙建筑)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
3.10排气筒高度 emission pipe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3.11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dust emission initial concentration
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12过时空气系数 excess air coefficient
燃料燃烧时实际上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 技术内容
4.1指标体系
4.1.1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
a)通过排气筒排放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b)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c)以上无组织方式排放的污染物,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浓度限值。
4.1.2控制区划分
根据GB 3095将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下列三类:
a)一类控制区,指根据GB 3095划分的一类区;
b)二类控制区,指根据GB 3095划分的二类区;
c)三类控制区,指根据GB 3095划分的三类区。
4.2.2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4.2.2.1位于一类控制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除排营业性生活炉灶外,一类控制
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第一时段一级标准且不得增加
污染物排放总量。
4.2.2.2位于二类控制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4.2.2.3位于三类控制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4.3.1时间段划分
4.3.1.1 日前建设(锅炉按建设成使用)的项目执行第一时段限值。
4.3.1.2 日起建设(锅炉按建成使用)的项目执行第二时段限值。
4.3. 1.3建设项目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批准日期为准划
分; 锅炉的建成使用时间,以项目验收日期为准划分。
4.3.2工艺废气
4.3.2.1第一时段建设项目的工艺废气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4.3.2.2第二时段建设项目的工艺废气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4.3.2.3排气筒高度除应遵守表列排放速率限值外,还应高出周围的200m半径范围的
建设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排放速率限值的
4.3.2.4&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 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儿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
4.3.2.5&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其插法的计算式见附录B;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值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附录B。
4.3.2.6& 本标准颁布后淅建项目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某新项目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限值按4.2.3.5的外推法计算结果的50%执行。
4.3.2.7& 苯标准颁布后新建项目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2规定的限值。
4.3.2.8& 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
表1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第一时段)
4.3.3& 火电厂
4.3.3.1& 火电厂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表3所列的限值。
表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
4.3.3.2& 火电厂全厂二氧化碳最高允许排放量按下式计算确定:
QS02:全厂二氧化硫允许排放量,吨/小时;
N:全厂烟囟数;
i:烟囟序号(i=l,2,…,N);
U:各烟0出口处风速的平均值,米/秒;
Ui:第i座烟0出口处环境平均风速,米/秒;
u10:地面10米高度处平均风速,米/秒。采用电厂所在地最近的气象台、站最近五年观测的距地面10米高度处的风速平均值。当U10〈1.3m/s时,取U10=l.3m/s;
Hg:全厂烟図等效单源高度,米;
His:第i座烟囟的几何高度,米;
Hei:第i座烟囟的有效高度,米;
Ahi:第I座烟囱烟气抬升高度,米;
P:排放控制系数,按表4查取;
m:地区扩散条件指数,按表4查取。
表4 p值、m值系数
4.3.3.3& 火电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全厂建设规模计算。所采用烟囟高度
以240m 为极限,由于地形和当地大气扩散条件需要,烟囟的实际建造高
度超过240m时,仍按 240m计算。
4.3.3.4实测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放浓度,燃煤电厂按过量空气系数1.4、燃 油、燃气电厂按过量空气系数1.2进行折算排放浓度。
4.3.3.5沸腾炉及低循环倍率炉烟尘允许提放浓度按0.5折算。
4.3.4.1锅炉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表5所列的限值。
表5&& 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
4.3.4.2&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4.3.4.3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烟囱高度按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应
符合表7 的规定。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
表7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4.3.4.4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设物
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3.4.5 燃气、燃轻柴油、燃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
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
4.3.4.6 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4.3.4.3、4.3.4.4、4.3.4.5的任一项规定时,
其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
限值的50%执行。
4.3.4.7 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按表8规定进行过量空气
系数折算。
表8过量空气系数折算
4.3.4.8& 一类控制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3.5& 水泥厂
4.3.5.1 水泥厂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按年限分别执行表9、表10所列的限值。
表9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第一时段)
表10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第二时段)
4.3.5.2新建、改建、扩建的水泥生产线,其烟囱(排气筒)高度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多个并列烟囱(排气筒)的高度,除符合表11的规定外,还应通过环境影响
评价确定。
表11& 水泥厂烟囱(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
大气污染物的采样方法按GB/T 16157、GB/5468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分析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5.2 采样点
5.2.1 排气筒同污染物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备,按GB/T 16157或
GB/Y5468 执行。
5.2.2 无组织排放监测的采样点(即监控点)数目和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方法,按HJ/T55
5.3 时间和频率
5.3.1 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
以连续一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一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四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5.3.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一小时采样计平均值;若
浓度偏低,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
集样品,应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采集四个样品计平均值。
5.3.3& 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率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一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
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样二---四个样品,并计平均值;若某
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一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5.3.1
的要求采样;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按需要设置的采样时间和频率,不受
上述要求限制。
5.3.4& 竣工验收监测采样时间和频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率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进行。
5.4& 监测分析要求
5.4.1& 在对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时,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正常的运行工况相同,排
污单位的人员和实施监测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正常的运行工况。
5.4.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况要求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进行。
5.5& 排气量的测定
排气量的测定应与热电厂放浓度的采样监测同步,排气量的测定方法按
GB/T16157执行。
5.6& 分析方法
本标准采用的分析方法见表12。
5.7& 烟气连续监测装置
所有单台出力多65t/h的锅炉必须装设固定的烟尘、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连续监测装置;日起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出力多20t/h的锅炉必须装设固定的烟尘、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连续监测装置。
6& 标准实施
6.1& 位于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的污染源,其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标准外,还
应执行广东省发布的总量控制指标。
6.2&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6.3& 本标准规定的各类控制区,当执行相应级别的标准不能保证空气环境质量标准
时,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针对某项污染物得出制定严于本标准的排放限值或补
充本标准未列的污染物项目和排放限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6.4& 本标准颁布后,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若严于本标准,则按
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就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规范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
A.1& 当排气筒1和排气筒2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其距离小于该两个排气筒的高度之和时,应以一个等效排气筒代表该两个排气筒。
A.2&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如下。
A.2.1& 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
Q—等效排气筒某污染物排放速率;
Q1—排气筒1的某污染物排放速率;
Q2—排气筒2的某污染物排放速率。
A.2.2等效排气筒高度按下式计算:
h—等效排气筒高度;
h1—排气筒1的高度;
h2—排气筒2的高度。
A.2.3& 等效提气筒的位置
应于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1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距原点为:
x=a(Q-Q1)/Q=aQ2/Q
x—等效排气筒距排气筒1的距离;
a—排气筒1至排气筒2的距离;
Q1、Q2、Q — A.2.1
(规范性附录)
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B.1& 某排气筒高度处于表列两高度之间,用内插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下式
Q=Qa+(Qa-1-Qa)(h-ha)/(ha+1-ha)
Q—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Qa—比某排气筒低的表列限值中的最小值;
Qa+1—比某排气筒高的表列限值中的最小值;
h—某排气筒的几何高度;
ha—比某排气筒低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大值;
ha+1—比某排气筒高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小值。
B.2& 某排气筒高度高于本标准表列排气筒高度的最高值,有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
放速率。按下式计算:
Q=Qb (h/hb)
Q—某排气筒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Qb—表列排气筒最局局度对应的最局允许排故速率;
h —某排气筒的高度;
hb—表列排气筒的最局局度。
B.3& 某排气筒高度低于本标准表列排气筒高度的最低值,用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
放速率,按下式计算:
Q=Qc (h/hc)
Q—某排气筒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Qc—表列排气筒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h—某排气筒的高度;
hc—表列排气筒的最低高度。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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