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立法陈羽凡疑回应出轨四大热点 微商算不算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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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祖善回应电商立法热点:体现政府最小干预原则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2月21日电 题:体现规范
预留空间——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吕祖善回应电商立法热点
  新华社记者于佳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日前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将于本周进行分组审议。期间,围绕这部法律草案的关注热点,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吕祖善接受了记者采访。
  立法体现政府最小干预原则
  电子商务法于2013年底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式启动立法进程。但它的起源最早要追溯到日——当天的全国两会上,上海代表团张仲礼代表提出“呼吁制定电子商务法”,成为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一号议案。
  电商立法顺应了我国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势头。“十二五”期间,我国电子商务年均增长速度超过30%。2015年,电商交易额超过20万亿元,交易市场规模跃居全球第一。但缺乏权威性、综合性的电子商务法,交易纠纷和商业冲突增多,原有管理方式不能完全适应电商快速发展的需要,通过电商立法规范市场秩序迫在眉睫。
  吕祖善说,电商立法体现了对电商各方主体权益的保护,既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也保障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权益,这也是立法的亮点之一。
  “电商发展的生命力在于创新。新的业态未来会不会产生颠覆性变化,谁都无法预测。”吕祖善说,草案按照政府最小干预原则,推动实现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共治有机结合。既体现规范,又给电商创新发展留有一定空间。
  是否进行工商登记要看经营主体的可持续性
  目前,电商平台上自然人、小规模经营者的比例超过80%,但并未进行工商登记。未来什么主体必须进行工商登记成为业界争论热点。
  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吕祖善解释说,是否登记要看经营主体是否持续提供商品和服务。比如农民在丰收季通过网上销售农产品,两三个月后就不做了,一些大学生在就业前做一段时间的代购等,这些都是需要鼓励和保护的。
  再如一些个人提供的家政服务,钟点工、手工业者等,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但是自然人通过第三方平台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应向平台提供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既保护个人隐私又实现数据共享
  网上个人信息泄漏导致被电话骚扰甚至精准诈骗,已经成为很多消费者的心头之痛。电商法草案对此有专门章节规定。
  “关于信息数据安全问题,既要充分共享利用电子商务的大数据,又必须确保信息数据的安全。”吕祖善说。
  草案要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技术管理措施,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漏、丢失、损毁。同时,草案也鼓励数据信息依法依规进行交换共享,但有关部门要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数据信息的安全。如果违反,将视情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
  吕祖善表示,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争议比较多,因此法律考虑到兼顾保护和利用两个方面,中间经过大量协调,才形成如今的草案。
  未来还将出台配套法规规章
  目前,第三方平台达成的交易占网络零售市场规模的九成。第三方平台对市场的主导作用构成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特点,因此草案着重对第三方平台做出明确规定。
  草案要求第三方平台要对经营者进行形式审查,提供稳定、安全服务;公开透明地制定平台交易规则;遵循重要信息公示、交易记录保存,以及退出的要求。
  目前不少消费者通过微商买东西,如果买到了假货,微信是否作为第三方平台承担责任?
  “微商是这一两年发展起来的,草案起草时微商还未兴起。要让法律对各种具体情况和细节作出规定确实有困难,也不现实,我们留有空间。”吕祖善说,在电子商务法出台后,地方可据此调整、完善甚至重新制定相关的法规、部门规章。目前,上海、浙江人大已经开始做了。
  记者近日采访也了解到,商务部等部门下一步将围绕微商、网约车等出台相关配套规章。
责任编辑: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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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立法回应四大热点
  “十二五”期间年均增长率超过30%、2015年交易额超过20万亿元、市场规模跃居世界第一、就业人数达2690万人……这些数字是当前我国电子商务领域飞速发展的证明。如今,互联网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了7%,与此同时伴随互联网“野蛮生长”的许多问题也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
  近年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希望加快电子商务立法。在前不久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电子商务法草案正式被提请审议。
  此次电子商务法立法着手解决大量过去未处理过的难题:微商、网约车等新兴业态的法律地位如何界定,消费者碰到假货怎么在网上维权,平台上的卖家遭遇恶意差评如何应对……此次立法中的热点,与每个普通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网约车、微商算不算电子商务?
  近年来,各种互联网新兴业态不断出现,其中哪些要纳入这部法律规范的范畴?这是电子商务法立法中受到较多关注的问题。
  电子商务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的立法目标能否实现,同时还要考虑我国电子商务实际、与国际接轨、与国内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等因素。
  草案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同时草案也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涉及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播放音视频节目以及网络出版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该法。
  “对于什么叫电子商务,目前对于有形的商品交易的认识比较一致,分歧主要集中在无形的服务交易方面。”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表示,当下舆论关注度较高的网约车服务应当被纳入到电子商务的范围之内,同理的还有在线租房、在线旅游等网络服务。
  在此次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讨论中,许多人也提出:活跃在社交媒体上的微商是否属于电子商务?专家们普遍表示,微商的确利用网络进行了商品交易,因此判断的关键要落脚到如何理解草案中规定的“经营活动”。许多专家认为应该从连续性、反复性、持续性的角度对其加以衡量,从而排除个人偶尔利用朋友圈等社交媒体进行商品交易的行为。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认为,当线下的经营活动搬到了线上时,以往熟悉的判断标准就难以完全套用到新兴的业态上,因此需要重新确立时间的标准与规模的标准进行判断。
  开网店要不要工商登记和纳税?
  电商需不需要做工商登记?需不需要纳税?这是此次立法中关涉到大量商家切身利益的问题,也因此受到极大关注。
  此次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与此同时,草案也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有依照专门税收法律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
  “起草过程中,对自然人工商登记问题有不同意见,经过反复沟通协调,各方面均认同工商登记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祖善在向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同时考虑到我国国情和电子商务发展实际,为有利于促进就业,可以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经营者免予登记。
  “对待线上与线下的经营活动应该公平、一致。”薛军认为,任何组织或个人当其行为符合经营行为的特点时,其身份也就自然转化成了经营者——这一点并不会因为其经营活动发生在线上或线下而有所区别。因此,要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办理工商登记并非是特别的管制措施,而仅仅是其作为经营者需要履行的基本义务。
 个人信息怎么才能不再“裸奔”?
  你在网上购物的时候,知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正在被商家暗中收集?你是否经常因为莫名其妙收到的短信、接到的电话不堪其扰?近年由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案件频发,个人信息的“裸奔”现象也因此被纳入到此次立法的视野之内。
  草案规定了对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鼓励数据信息交换共享,保障数据信息的依法有序流动和合理利用。同时草案也强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事先向用户明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的规则,并征得用户的同意。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不得以拒绝为用户提供服务为由强迫用户同意其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
  北京师范大学互联网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薛虹教授认为,由于中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此次电子商务法草案的一个重要贡献就体现在个人信息的保护上。
  “企业是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重灾区,问题虽出现在少数工作人员身上,但根子在于制度不完善。”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的分组审议中,韩晓武委员认为,草案单辟一节专门对电子商务数据信息作出规定,可见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但韩晓武也认为还应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在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后的维权、起诉、索赔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上,应该有更加明确具体、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定。
  网上投诉无门的问题怎么解决?
  不光是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常常会遇到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烦心事,事实上大量在电商平台的开门做生意的卖家,也在遭遇诸如职业差评师之类的问题时投诉无门。
  除消费者之外,此次电子商务法草案对电子经营主体区分了一般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重点规范第三方平台这类新型电子商务主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草案在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方面,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信用评价规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规定了包括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真实、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保证、交易规则和格式条款制定,并规定了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有协助消费者维权的义务;在争议解决方面,在适用传统方式基础上,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特点,构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其实在我们国家的立法和政策中,有两点是非常明确的:一个是鼓励创新,另一个是保护权益。”阿拉木斯认为,草案一方面需要鼓励技术和商业创新、政府治理创新,另一方面也要注重保护包括消费者、电子经营主体在内的各方的权益,在各种权益保护之间取得平衡。
  《 人民日报 》( 日 1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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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立法回应四大热点(聚焦电子商务立法(上))
  &十二五&期间年均增长率超过30%、2015年交易额超过20万亿元、市场规模跃居世界第一、就业人数达2690万人&&这些数字是当前我国电子商务领域飞速发展的证明。如今,互联网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了7%,与此同时伴随互联网&野蛮生长&的许多问题也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
  近年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希望加快电子商务立法。在前不久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电子商务法草案正式被提请审议。
  此次电子商务法立法着手解决大量过去未处理过的难题:微商、网约车等新兴业态的法律地位如何界定,消费者碰到假货怎么在网上维权,平台上的卖家遭遇恶意差评如何应对&&此次立法中的热点,与每个普通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网约车、微商算不算电子商务?
  近年来,各种互联网新兴业态不断出现,其中哪些要纳入这部法律规范的范畴?这是电子商务法立法中受到较多关注的问题。
  电子商务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的立法目标能否实现,同时还要考虑我国电子商务实际、与国际接轨、与国内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等因素。
  草案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同时草案也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涉及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播放音视频节目以及网络出版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该法。
  &对于什么叫电子商务,目前对于有形的商品交易的认识比较一致,分歧主要集中在无形的服务交易方面。&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表示,当下舆论关注度较高的网约车服务应当被纳入到电子商务的范围之内,同理的还有在线租房、在线旅游等网络服务。
  在此次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讨论中,许多人也提出:活跃在社交媒体上的微商是否属于电子商务?专家们普遍表示,微商的确利用网络进行了商品交易,因此判断的关键要落脚到如何理解草案中规定的&经营活动&。许多专家认为应该从连续性、反复性、持续性的角度对其加以衡量,从而排除个人偶尔利用朋友圈等社交媒体进行商品交易的行为。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认为,当线下的经营活动搬到了线上时,以往熟悉的判断标准就难以完全套用到新兴的业态上,因此需要重新确立时间的标准与规模的标准进行判断。
  开网店要不要工商登记和纳税?
  电商需不需要做工商登记?需不需要纳税?这是此次立法中关涉到大量商家切身利益的问题,也因此受到极大关注。
  此次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与此同时,草案也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有依照专门税收法律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
  &起草过程中,对自然人工商登记问题有不同意见,经过反复沟通协调,各方面均认同工商登记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祖善在向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同时考虑到我国国情和电子商务发展实际,为有利于促进就业,可以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经营者免予登记。
  &对待线上与线下的经营活动应该公平、一致。&薛军认为,任何组织或个人当其行为符合经营行为的特点时,其身份也就自然转化成了经营者&&这一点并不会因为其经营活动发生在线上或线下而有所区别。因此,要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办理工商登记并非是特别的管制措施,而仅仅是其作为经营者需要履行的基本义务。
  个人信息怎么才能不再&裸奔&?
  你在网上购物的时候,知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正在被商家暗中收集?你是否经常因为莫名其妙收到的短信、接到的电话不堪其扰?近年由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案件频发,个人信息的&裸奔&现象也因此被纳入到此次立法的视野之内。
  草案规定了对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鼓励数据信息交换共享,保障数据信息的依法有序流动和合理利用。同时草案也强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事先向用户明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的规则,并征得用户的同意。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不得以拒绝为用户提供服务为由强迫用户同意其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
  北京师范大学互联网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薛虹教授认为,由于中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此次电子商务法草案的一个重要贡献就体现在个人信息的保护上。
  &企业是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重灾区,问题虽出现在少数工作人员身上,但根子在于制度不完善。&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的分组审议中,韩晓武委员认为,草案单辟一节专门对电子商务数据信息作出规定,可见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但韩晓武也认为还应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在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后的维权、起诉、索赔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上,应该有更加明确具体、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定。
  网上投诉无门的问题怎么解决?
  不光是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常常会遇到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烦心事,事实上大量在电商平台的开门做生意的卖家,也在遭遇诸如职业差评师之类的问题时投诉无门。
  除消费者之外,此次电子商务法草案对电子经营主体区分了一般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重点规范第三方平台这类新型电子商务主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草案在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方面,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信用评价规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规定了包括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真实、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保证、交易规则和格式条款制定,并规定了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有协助消费者维权的义务;在争议解决方面,在适用传统方式基础上,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特点,构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其实在我们国家的立法和政策中,有两点是非常明确的:一个是鼓励创新,另一个是保护权益。&阿拉木斯认为,草案一方面需要鼓励技术和商业创新、政府治理创新,另一方面也要注重保护包括消费者、电子经营主体在内的各方的权益,在各种权益保护之间取得平衡。
责任编辑:吴晓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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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期间年均增长率超过30%、2015年交易额超过20万亿元、市场规模跃居世界第一、就业人数达2690万人……这些数字是当前我国电子商务领域飞速发展的证明。如今,互联网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了7%,与此同时伴随互联网“野蛮生长”的许多问题也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近年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希望加快电子商务立法。在前不久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电子商务法草案正式被提请审议。此次电子商务法立法着手解决大量过去未处理过的难题:微商、网约车等新兴业态的法律地位如何界定,消费者碰到假货怎么在网上维权,平台上的卖家遭遇恶意差评如何应对……此次立法中的热点,与每个普通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网约车、微商算不算电子商务?近年来,各种互联网新兴业态不断出现,其中哪些要纳入这部法律规范的范畴?这是电子商务法立法中受到较多关注的问题。电子商务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的立法目标能否实现,同时还要考虑我国电子商务实际、与国际接轨、与国内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等因素。草案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同时草案也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涉及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播放音视频节目以及网络出版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该法。“对于什么叫电子商务,目前对于有形的商品交易的认识比较一致,分歧主要集中在无形的服务交易方面。”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表示,当下舆论关注度较高的网约车服务应当被纳入到电子商务的范围之内,同理的还有在线租房、在线旅游等网络服务。在此次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讨论中,许多人也提出:活跃在社交媒体上的微商是否属于电子商务?专家们普遍表示,微商的确利用网络进行了商品交易,因此判断的关键要落脚到如何理解草案中规定的“经营活动”。许多专家认为应该从连续性、反复性、持续性的角度对其加以衡量,从而排除个人偶尔利用朋友圈等社交媒体进行商品交易的行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认为,当线下的经营活动搬到了线上时,以往熟悉的判断标准就难以完全套用到新兴的业态上,因此需要重新确立时间的标准与规模的标准进行判断。开网店要不要工商登记和纳税?电商需不需要做工商登记?需不需要纳税?这是此次立法中关涉到大量商家切身利益的问题,也因此受到极大关注。此次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与此同时,草案也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有依照专门税收法律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起草过程中,对自然人工商登记问题有不同意见,经过反复沟通协调,各方面均认同工商登记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祖善在向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同时考虑到我国国情和电子商务发展实际,为有利于促进就业,可以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经营者免予登记。“对待线上与线下的经营活动应该公平、一致。”薛军认为,任何组织或个人当其行为符合经营行为的特点时,其身份也就自然转化成了经营者——这一点并不会因为其经营活动发生在线上或线下而有所区别。因此,要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办理工商登记并非是特别的管制措施,而仅仅是其作为经营者需要履行的基本义务。个人信息怎么才能不再“裸奔”?你在网上购物的时候,知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正在被商家暗中收集?你是否经常因为莫名其妙收到的短信、接到的电话不堪其扰?近年由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案件频发,个人信息的“裸奔”现象也因此被纳入到此次立法的视野之内。草案规定了对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鼓励数据信息交换共享,保障数据信息的依法有序流动和合理利用。同时草案也强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事先向用户明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的规则,并征得用户的同意。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不得以拒绝为用户提供服务为由强迫用户同意其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北京师范大学互联网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薛虹教授认为,由于中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此次电子商务法草案的一个重要贡献就体现在个人信息的保护上。“企业是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重灾区,问题虽出现在少数工作人员身上,但根子在于制度不完善。”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的分组审议中,韩晓武委员认为,草案单辟一节专门对电子商务数据信息作出规定,可见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但韩晓武也认为还应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在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后的维权、起诉、索赔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上,应该有更加明确具体、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定。网上投诉无门的问题怎么解决?不光是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常常会遇到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烦心事,事实上大量在电商平台的开门做生意的卖家,也在遭遇诸如职业差评师之类的问题时投诉无门。除消费者之外,此次电子商务法草案对电子经营主体区分了一般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重点规范第三方平台这类新型电子商务主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草案在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方面,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信用评价规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规定了包括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真实、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保证、交易规则和格式条款制定,并规定了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有协助消费者维权的义务;在争议解决方面,在适用传统方式基础上,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特点,构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其实在我们国家的立法和政策中,有两点是非常明确的:一个是鼓励创新,另一个是保护权益。”阿拉木斯认为,草案一方面需要鼓励技术和商业创新、政府治理创新,另一方面也要注重保护包括消费者、电子经营主体在内的各方的权益,在各种权益保护之间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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