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同虚设管理的近义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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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在前面: “800:6832”】前者是2015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改征求意见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总量,后者是2015年“深化出租车改革意见”和“专车新规”征求意见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总量。
  很难想象,关注“专车”的比关注“住房”的人或意见还多,而且还是8倍之多。这不禁让人产生“宁可不买房,也要坐专车”的错觉。难道真的是专车比住房还重要的吗?未必。
  一方面,从“衣食住行”的排序来看,“出行”是排在“居住”之后;另一方面,从对法律法规的态度来看,专车平台企业对新规持“抵制”心理,而房地产企业对公积金调整持“欢迎”态度,而这也会催生不同的意见量。
  日前,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发布。这个成文于两会闭幕日(3月16日)的《决定》,在3月21日正式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对外公布。
  这原本是国务院清理有关文件大背景下,相关部门清理废止“不合时宜”的部门规的“常规”动作,因为发布时点(两会期间交通部刚就出租车行业改革答记者问)、所涉内容(出租车行业管理尤其是相关行政许可设置等)以及处理方式(正式废止)等原因,刚一发布就引发广发热议并赢得一片“叫好”之声。
  有人说,“实行了18年的出租车管理办法今天作废了”;也有人说,这是出租车行业改革的重大信号;还有人说,出租车专营废止或私家车做专车运营的门槛或将破除。
  一方面,我们需要对有关部门及时清理废止不再适用的部门规章叫好,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宜对常规的规章清理工作做太多放大的想象或解读。
  那么,《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缘何会被废止?废止之后是否意味着车租车行业监管“改弦更张”?
  一份迟到的规章废止:施行18年、“形同虚设”达5年之久
  要想正确理解或解读此废止做法,可能还是需要对我国出租车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变迁做下梳理和对照。
  回顾我国出租车管理,最早国家层面的规定始于 1989年。
  当时,由交通部于日颁布并于日起施行的部门规章《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就明确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需办理营运证。
  《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要求经营出租汽车的 单位“应持上级机关证明、个人持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向当地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对申请者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 经营许可证”、“经核准取得营业执照后,由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按其注册营运 车辆发给单车 营运证。”
  事实上,在当时国内对出租车的管理还比较分散,基于历史原因,除去当时的交通部外,还有其他部委也对出租车具有管理权。
  比如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就曾提及,对于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从全国范围看, 大部分由交通部门管理,但也有少部分由其他部门管理”。
  随后,由于部委分工及职责调整,到了 1998年,出租车的管理部门变成了原建设部和公安部。
  当时,建设部联合公安部制定发布了部门规章《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该办法不仅也明确“出租车营运许可”管理,还提出“城市出租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或转让”。
  直到2004年,我国出租车管理复杂的现状才得以理顺。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于日施行。
  《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明确将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列为第112项需保留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许可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彼时,建设部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进一步制定了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于日起施行,明确了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三项行政许可的 办理条件。
  而到了 2008年,由于国务院大部制改革以及相应的部委分工职责调整。有关出租车行业相关的行政许可归属及职责也相继发生了变化。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十三条规定,“ 将《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的第十五项行政许可 删除。”
  诚如前述,被删除的《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的第十五项行政许可,是关于“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具体办理条件的规定。
  简单说,自日起,关于“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办理条件及出租车行业管理职责已经不再归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
  随后,包括出租车在内的道路运输行业主管部门统一为交通部门,并在各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日,由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部门规章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正式施行。
  从某种程度上说,自日起,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已经实际取代了原建设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成为出租车行业管理及的部门规章。
  因此《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这部制定于1997年、施行于1998年的部门规章,在日后就处于“形同虚设”状态,但由于承继的规章尚未出台,暂时并未宣布废止。
  不过,伴随《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自日起正式施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已处于“应废止而未废止”状态。
  如今,伴随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正式宣布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表明该办法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
  备受关注的“专车新规”:等待国务院批复后将正式施行
  众所周知,本届政府任期内,一直在大力清理和规范包括行政审批依据在内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建立负面清单和权力清单管理机制。
  仅2015年,国务院就取消和下放311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123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此外,2015年国务院还发布了《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要求对国务院及各地方、各部门“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适用期已过”的文件予以清理。
  因此,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近期决定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应该放在国务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大背景下来看待,不宜做过多或放大解读。
  关于出租车行业的管理和改革以及“专车管理”等问题,更多有待交通运输部会同多部门起草的《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尽早从“征求意见稿”状态转入“正式发布”施行状态。
  对于出租车行业的“份子钱”、经营权有偿取得变无偿等诸多问题,其实,在2016年两会期间交通运输部答记者问有提及,在出租车行业深化改革文件中也有详细方案。
  而对于“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这三项悬在出租车及“专车”(官方称“网络预约出租车”)头上的行政许可,要想真正废止或取消只能有待国务院作出新的决定。
  当然,对于&专车“的创新管理问题,此前“两会”期间,交通运输部等记者问时也同样做过说明。
  对于 “私家车”是否可以任意做“专车运营”,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说法应该是“如果 私家车为社会公众 提供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这就涉及到公共服务和客运安全, 就必须接受法律法规的规制和调整。”
  因此,对包括滴滴、优步(Uber)、神州专车、易到用车、首汽约车等在内的各类专车平台到底会怎么管,还有待交通运输部有关办法的正式出台。
  而按照交通运输部2016年立法规划,《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目前处于 “待国务院批复”阶段,待国务院正式批复后将会正式发布施行。
  此外,按照该规划,为了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衔接,交通运输部2016年还将修订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和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而这或许也给私家车如何按照一定程序取得“专车营运”资格或条件,留下了想象空间。
  【钛媒体作者: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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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度-词条-相关词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近1年 被指形同虚设
18:39:39 来源: (北京) 
  核心提示:再有十几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就实施满一年了。近日,记者在地铁一号线沿线随机采访了50名在职市民,其中有近6成受访者表示自己没有享受带薪休假。
北京晚报12月29日报道 2008年已接近尾声,带薪年假再度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再有十几天就满一周岁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这个旨在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的条例,实际执行得如何呢?近日,记者在地铁一号线沿线随机采访了50名在职市民,其中有近6成受访者表示自己没有享受带薪休假。
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更有人遭遇了不带薪年假的突袭。而已经休过假的人中,也有人表示自己是因故才得以休假,恐怕明年就没这么幸运了。
由于目前的经济环境、就业压力等因素,不少上班族感叹,带薪休假在披上了法律保护的外衣之后,为什么依然是一个美丽的梦?是什么让带薪年假变了味道?
公司:“抓抓紧抽时间都休掉”
律师:主动弃休难得3倍薪酬
“鼓励”型
“快到年底了,没有休完带薪年假的,抓抓紧,抽时间都休掉。”接到总监的通知,在北京一家传媒公司广告部门工作的刘玉良好像接到了圣旨一般,感到前所未有的温暖,但在喜悦之余刘玉良对公司的意外示好却感到有些不解,“以前想休年假都难,现在怎么公司反过来主动鼓励大家休假,而且还是带薪的假期?”
午饭时,刘玉良兴致勃勃地和同事谈论起打算休年假的事情,一听说他要休假,同事马上露出不悦,“手头的项目交给谁做?”几天前,一位同事离职,留下了部分未处理的工作,刘玉良经过反复权衡还是决定向公司申请不休年假。虽然公司提醒员工可以休带薪年假,但和刘玉良一样,很多员工因为工作繁忙,都在年底时向公司表示放弃休假。
根据今年初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休假应当安排在1个年度内完成,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对此,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旭提醒说,员工自愿放弃带薪休假在岗上班,将不能获得3倍报酬。有些企业为了躲避3倍薪酬,迫使员工主动提出放弃休年假的打算。同时,员工仅仅通过口头表达或者默认态度放弃休年假,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按照《条例》,员工放弃休假,单位需要让其出具书面声明。
公司:“想休假就直接辞职吧”
员工:怕丢饭碗不敢休年假
在记者的随机采访中,近一半受访者都对这种“能休假又能拿工资”的好事,“心动”却难以“行动”,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担心因休年假而丢掉饭碗。
在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工作的韩锐年初时看到带薪休假规定后暗自高兴了好一阵。前不久,他向公司申请带薪休假,却遭到了严词拒绝,“到年底尤其忙,谁也不能替你干活,如果想休假就直接辞职吧。”领导的话让韩锐听得心惊肉跳,立即打消休年假的念头。和韩锐一样,为了在金融危机中保住饭碗而放弃休假的人还不在少数。
“5天年休假都还没用呢,但是现在不敢用。”在一家房地产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的杨英时常向朋友诉苦,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寒潮中,公司业务大幅萎缩,“公司已经开始裁员,人心惶惶的,谁敢休假?不是不想休,而是不敢休。”
34岁的孙宗元已工作10年,却从未听到公司向员工讲过带薪休假的事。10年中他只休过一次尴尬的年假,还是今年借着妻子生孩子的机会,把单位给的陪伺“产假”和年假一起休了。“国家出台这个政策的本意是好的,但实际执行起来就变味了。现在好好工作还不一定能保住饭碗,哪里还敢向公司要求这个呀。”
公司:给十天休假一分钱不发
律师:无薪年假等于变相失业
几天前,李萨突然接到了公司让她休假十天的通知,但是这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却让她难以下咽,“公司为了降低成本让我们休假,休假期间一分钱也不发。”无薪休假让处在金融寒潮中的李萨更加寒冷。她所在的是一家以模具制造为主的私企,出口订单锐减,公司处在半停工的状态。还有十几名员工和李萨有同样遭遇,另一批员工也将陆续遭受无薪年假的待遇。
“无薪年假就等于让员工变相失业。”陈旭说,不带薪休假可以说是属于资方违约,并不是由员工自身过错引起的,应该给予一定赔偿。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相关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谈到无薪休假时表示,企业若停产停工致使员工放假回家,应每月支付员工基本生活费,否则员工可提起仲裁。
保饭碗还是较真儿?
随机采访中发现,多数员工能否休带薪年假关键在于用人单位的态度,有近7成被采访者表示,如果单位不能明确鼓励职工带薪休假,很多职员将主动或者被动地放弃这一权利。
陈旭对员工放弃自身权利表示担忧,由于目前就业形势艰难,“保饭碗”的意识促使职工根本不愿意和单位在带薪休假问题上较真儿,几乎没人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带薪休假难落实的问题,带薪休假的条例有些形同虚设。我们还是需要政府部门自上而下地用行政监督的力量,采取行政干预、经济处罚等手段,来推动带薪休假的实现,真正做到执法必严。
劳动人事专家表示,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才能“双赢”,既能调节工作压力,有利于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有利于雇主、雇员的和谐相处;又能在宏观上刺激消费需求,释放更多的旅游潜力。但是很多企业为了压低成本,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本文来源:
作者:赵喜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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