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富裕还是自由发展自由 谁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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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自由(四)共同自由权利
文章来源:中华好学者网责任编辑:笃行“梦之城堡”投稿和合作请联系邮箱:论共同自由题 &词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罗尔斯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至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 ——孔 & &子每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利不容许其他任何主体的侵犯,同时每个人的基本自由能力应该得到共同体成员的保障。& & & & & & & & & & & & & & & & & &——柯华庆目 &录引言第一章 自由:能力、权利与内心1.1.有限自由意志论1.2.自由的三重含义1.2.1.自由能力1.2.2.自由权利1.2.3.自由内心1.2.4.自由能力与自由权利的关系1.3. 积极自由权利与消极自由权利1.3.1.哲学探讨1.3.2.现实实现1.4.共同自由权利第二章 自由的主体性与社会性2.1.社会问题的主体思维2.2.自由能力的三主体模型2.3.谁的积极自由权利?谁的消极自由权利?&2.4.合作的社会第三章 科斯式自由观3.1.三个时代的自由观3.2.社会性即外部性3.3.科斯式自由观与庇古式自由观第四章 共同自由原理4.1.共同富裕是共同自由的基础4.2.自由能力制衡原理4.3.制度侵权理论和偶然性4.4.自然与社会平衡原理4.5.中庸原理第五章 实现共同自由之路5.1.共同自由是一种价值5.2.知行合于效5.3.民主与自由权利5.4.宪政与自由权利5.5.法治与共同自由第六章 共同自由教义的应用:劳资关系后记正 &文1.4 共同自由权利积极自由权利固然是弱势群体通过积极争取得到,消极自由权利也是要通过积极争取得到的,这一点与弱者争取积极自由权利是相同的。强者向政府主张消极自由权利和弱者向政府主张积极自由权利所针对的都是政府。争取积极自由权利与争取消极自由权利的主体不同,争取积极自由权利的主体更多是弱者,争取消极自由的主体更多是强者。这使得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之间产生对立。争取消极自由者希望不减自由能力,而争取积极自由者希望加自由能力。如果两者不想分裂,必然走向妥协——共同自由权利,也就是通过法律将强者和弱者的自由能力相对拉平。共同自由权利要求所有人的基本自由不能减,强者让渡出一部分自由(例如部分财产权)。而主张积极自由者加自由也不能加太多,例如社会保障应该与社会发展阶段相一致。过度的积极自由权利会导致革命,例如伯林批判法国大革命是一种暴政:“像所有大革命一样,法国革命,至少是其雅各宾党的形式,正是那种集体自我导向的‘积极自由’要求的大爆发。这种自由使得大多数法国人感到作为一个民族被解放,尽管对他们中的许多人来说,其结果是个人自由受到严厉限制。”(《自由论》,第211页)同样,强者过度强调消极自由权利,实际上就是放任自流。由于个体的自由能力相差悬殊,所以结果是强者侵犯弱者。苏联从极权体制转化为极端自由放任就说明了这一点。极权体制固然侵犯了公民自由,然而政府无能也不是什么好事。苏联解体之后,黑帮猖獗、盗贼横行、道德沦丧、政府腐败、经济严重两极分化。此时弱势群体的所谓自由就是被剥削的自由、被压迫的自由,放任两极分化,就会出现“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革命也不可避免。消极自由权利和积极自由权利实际上都是积极争取的权利。强者不希望束缚,而弱者渴望父爱。积极自由权利的实现要靠政府。例如儿童福利、妇女福利、老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失业救济等等都需要政府负担庞大的公共开支,这些都需要通过税收来实现,而且是通过富人让渡一部分财产权的累进税制来实现。消极自由权利本来是免于政府的干预,然而也需要政府的保护。例如财产权的保护需要国防、治安、消防开支,专利、版权、商标保护开支等等;言论自由的保护需要警察和法院,二者作为国家机器需要公共财政的支持。消极自由权利和积极自由权利的保护和实现都是政治问题。对有产阶级而言,私有产权至关重要;对知识精英来说,言论自由至关重要;对于穷人来说,最低生活保障很重要;对于妇女来说,产假等相应的妇女福利很重要。消极自由权利和积极自由权利都是公共品,因为消极自由权利和积极自由权利都不是个人财产,界定权利和保护权利的成本都不是由个人来负担。相反,权利的保护是由公共权威执行,其成本是由全体公民共同承担的。对积极自由权利和消极自由权利之争实质上是利益之争,因此争取消极自由权利和争取积极自由权利的冲突就有可能发生。政府需要做的是减少或消除冲突,使其走向合作,即消极自由权利与积极自由权利的合作,即每个主体对共同自由权利的追求。共同自由权利是人生活在社会之中的个体自由权利,是个体的社会权利。每个个体都追求个体自由权利,强者更多追求消极自由权利,弱者更多追求积极自由权利,这两种权利都是向社会的要求。为了避免每个个体对自身权利过多的追求以至于走向分裂,制度应该将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都进行适当限制,使个体尽可能在社会中处于和谐状态,至少使其不至于分裂。共同自由权利的理论基础是社会连续性假设。社会连续性理论为调和消极自由权利和积极自由权利提供了可能性。社会连续性理论认为,权利分布是连续的,从消极自由权利到积极自由权利是一个连续的序列,从自然性到社会性的分布是连续的。消极自由权利强调保持人与人之间的自然秩序,积极自由权利试图对自然秩序进行否定,创造一种异于自然秩序的社会秩序,消极自由权利和积极自由权利实际上是权利的两种极端状态。共同自由权利试图建立一种基于自然秩序为基础的适度和谐的社会秩序,架设消极自由权利与积极自由权利之间的桥梁。共同自由度是对共同自由的度量,共同自由度是一个区域,从0到1,0代表所有人的自由能力是相同的,1代表不同主体自由能力的极端分化。共同自由度相当于基尼系数,共同富裕要求基尼系数不能太大,共同自由的追求要求共同自由度在0.5之内。如果强者过度争取消极自由权利或者弱者过度争取积极自由权利,共同自由度大于0.5,那么社会就很可能会走向分裂。&第二章自由的主体性与社会性&2.1.社会问题的主体性视角对自由问题的种种无谓的争论在于人们有意或者无意隐藏了“谁的自由?”,似乎自由对于所有主体都是相同的、无差别的,我们上文的论述初步阐释了主体不同追求的自由不同,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自由的主体性问题。社会问题是主体及其之间的关系,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最大的不同在于社会科学的普遍性涉及主体的问题。然而社会科学家常常忘记或者有意忽视主体,谈论社会问题常常不见具体的“人”,得到的似乎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规律,那个抽象的人与物几乎没有什么区别。正义是普适的,效率是普适的,合理性是普适的,客观性是普适的,自由也是普适的。然而,现实中的人是多种多样的,中国人与美国人有别,古代人与现代人有别,富人与穷人有别,聪明人与傻瓜也不相同。由此可能有中国人的正义观念和美国人的正义观念不同,古代人和现代人所关注的自由不同,富人的经济学和穷人的经济学可能不同,聪明人的合理性与傻瓜的合理性大相径庭。因此我们有必要问:谁的正义?谁的效率?谁的合理性?谁的公平?谁的客观性?谁的自由?……没有说明主体的社会科学概念是无意义的,因为它被不同主体应用所得出来的结论可能完全不同,甚至于是冲突的。例如,强者的正义和弱者的正义可能冲突。强者的正义是自由放任、是消极自由,而弱者的正义是父爱、积极自由。个体的效率与群体的效率不同,对于某个个体有效率的事情对于包含该个体的群体可能是无效率的,对于某个地区有效率的事情可能对于国家来说是无效率的,对于某个国家是有效率的可能对于全球来说是没有效率的。评价一项立法好不好我们需要知道的是对谁好,对谁不好(比如说对第二套房产征税,可能对于没有购买第一套住房的人好,而对房产比较多的人来说就不好)。还有的是短期对谁好对谁不好,而长期来看可能正好相反。可能有的人会说有的立法对于所有人都是帕累托改善的,然而我们要问的是所有人包括美国人吗?包括子孙后代吗?我们只有将不同主体在其中的地位搞清楚才能真正揭示理论、法律或者政策的内涵。有不少的社会科学理论不明确主体,标榜科学中立,实际上其背后有很强的意识形态。我们需要挖掘不同理论的主体性视角,从而更好地理解理论。我们以新古典经济学为例加以说明。新古典经济学是一种极端抽象的科学,它宣称自己是客观的、中立的、科学的,然而如果我们找到其主体内涵就会发现并非如此。新古典经济学中的人是完全抽象的人,人与人之间没有区别。实际上它背后有很多预设。首先,预设所有人都有能力进出市场,每个人都可以做老板,每个人都有资可投;其次,它假定所有人有能力根据自己的利益理性地作出决断,所有人的理性能力是相同的,每个人在获取信息的能力上并不具有经济上的和教育上的差别。由此暗含了现有的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是公正的、合理的,市场竞争的结果也是公正的、合理的。然而现实是,物质资本和智力资本千差万别,起点不同或者跑步的能力不同,自然结果不同。抽象的经济学和抽象的政治学只会有益于强者,因为它将不平等的主体看作平等。由此制定的市场法律规则只会有益于强者,因为它缺乏对于弱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有效的保护。正像家长“无为而治”让已经成年的长子和还是幼儿的幼子打架或者赛跑,输赢一开始就一目了然。对于自由,我们也需要进行这种从主体性的视角追问。曾经深信自己是世界上唯一的自由储藏地的英国人,在十八世纪的选民人数不到男性成人人口总数的5%,而且将成千上万的非洲人贩运到新大陆去当奴隶似乎就是自由的一部分。相似地,标榜最自由的自由美国在建国之时,妇女是没有选举自由的,而奴隶制的存在似乎是天经地义的。当代美国人普遍享受自由之时,美国对其他国家的干预是不是属于自由的本义?这一切使我们对自由的主体性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自由是不是普适的?要不要财产方面的限制?有没有智力方面的要求?谁的个人自由?谁的公民自由?谁的政治自由?谁的经济自由?又是谁的伦理自由?谁的积极自由?谁的消极自由?当我们搞清楚这些自由的主体之时才是我们真正理解一种自由制度或者一种自由理论的开始。&2.2.自由能力的三主体模型&消极自由是免于受约束的权利。我们要问的是,谁免于受谁的约束?自由主义的答案是一切人免于受政府的约束。然而这样的回答掩盖了问题的实质,因为它把三者之间的关系简化成为了两者之间的关系。积极自由是对权力或权利的要求的自由,我们向谁要求?这种要求通过谁来实现?社会中的个体强弱是一个连续的序列:从最弱者到最强者。同时个体又可以联合起来成为组织,有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和政权组织,组织之中又从最弱者到最强者形成一个系列。一般来说政府是垄断暴力的最强者,但如果不加强国家能力,有时候地方势力或者经济组织会比政府更强大。例如,在二十世纪交接的短短十五年中,美国总统在危机之中三次求助于摩根公司来拯救国家。1893年,克利夫兰请求他帮助维持黄金储备;1902年,西奥多·罗斯福请求摩根解决煤矿罢工;1907年,美国面临金融危机,摩根派人到白宫,建议由他的公司来拯救国家。哥伦比亚、墨西哥等国的黑社会势力猖獗,政府军不能完全控制局面。如果我们将强弱的比较扩展到全球,不少企业集团富可敌国。由于有了组织,原来的个体之间的强弱可能会改变。例如,在劳资关系中,一般是劳方弱、资方强。然而,如果允许劳动者组成工会,那么相对于单个的资方,工会更强。《共产党宣言》的结尾是号召“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有产者有有产者的能力,无产者有无产者的强悍!这样一来我们可以将个体和组织按照强弱排一个从最弱到最强的序列,我们讨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应该以这个序列为基础。然而,如此的讨论会非常复杂,我们可以将其简化为三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弱者、强者和更强者。我们也可以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表示为一强一弱的兄弟俩和家长。我们分别将弱者、强者和最强者称为甲、乙和丙。三者之间的两两关系有:甲与乙,甲与丙,乙与丙。消极自由权利和积极自由权利都需要考虑三者之间的两两关系,而不仅仅是甲和乙作为整体与丙之间两者的关系。&&&2.3.谁的消极自由权利?谁的积极自由权利?2.3.1 谁的消极自由权利自由不是两者之间的关系,而是三者之间的关系。那么消极自由就成为弱者和强者免于受最强者的约束,更重要的是弱者也要免于受强者的约束。首先看弱者和强者免于受最强者的约束。强者与弱者的自由能力不同,免于受最强者的约束之后,弱者和强者的部分或者全部自由能力得到保障,但他们的自由能力不会因此而提高。当我们以一切人免于权威的约束的观点来看待问题时,我们得到的好像是一切人的消极自由权利相同。然而当我们以弱者和强者免于受最强者的约束的观点来看待时结论是不同的,两者的消极自由权利依赖于最强者的约束程度不同。如果最强者以弱者的自由能力为限来施加约束,那么强者的消极自由和弱者的消极自由相同;如果最强者以高于弱者的自由能力为限来施加约束,那么强者的消极自由实际上就比弱者的消极自由要多。例如,假设所有人都会说话,法律赋予最广泛的言论自由似乎使所有人的消极自由相同。但由于不同的人说话的能力不同,实际上不同主体的言论自由是不同的,出版自由肯定只是知识精英的追求。对最低消极自由权利的争取肯定是所有人的义务。然而由于强者的自由能力较强,最强者对强者的约束比较多,强者争取消极自由权利的动力比较大。以赛亚·伯林的说法“不干涉的领域越宽,我的自由则越大”就表达了强者的心态。因为对于弱者来说,不管不干预的领域放得多宽,他的实际自由就那么多,因为他的自由能力很小。例如,我们要求所有人都只能坐公交车或者坐地铁到天安门广场,对于所有人来说他的实际自由权利相同。假如现在我们可以放宽到所有人可以使用任意交通工具到天安门广场,那么有车族就可以开车去,而无车族就不行,放宽约束领域对于弱者来说几乎没有什么作用。再如,很多人对于第二套住房征税不满,认为购买住房应该是自由的。我们的政策从只允许一户居民购买一套住房到居民可以任意买房对于一生省吃俭用才能买到一套小房的人来说没有从实质上增加任何自由,反而可能因为这种放宽自由政策减少了自由,因为自由放任政策导致房价飞扬。其次,再看强者对于弱者的约束。如果最强者以强者的自由能力为限设置自由的范围,相当于只有强者和弱者的自然状态。俗话说就是“家长不要管咱兄弟俩的事情,让我们自己玩”。此时,兄弟俩确实从家长的束缚中完全解脱出来了,兄弟俩都享受了没有家长的自由。然而,“山中无老虎,猴子做霸王”,强者成为了最强者,两者和睦相处时相安无事,然而如果两者冲突,强者取胜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没有家长时,弱者的自由很可能会受到来自强者的侵犯。只有最强者才能保护弱者的消极自由。问题在于作为最强者的政府与强者和弱者的关系是怎样的。君主制和寡头制政府代表的是强者的利益,对弱者的保护是很有限的,弱者甚至于成为奴隶。真正的大众民主使得弱者的力量倍增,从原来的弱者变成政治上的最强者。此时尽管单个的弱者仍然比强者弱,然而政治上弱者的联合使得他们比强者更强。所以民主政府是站在弱者一边的,此时作为最强者的政府就会保护弱者的消极自由。也正是因为民主制度的盛行唤起强者保护自身自由能力的努力。所以,完整的消极自由概念应该包含两个:强者和弱者免于最强者的约束,弱者免于强者的约束。也就是说,弱者的消极自由面临强者和政府的双重压力。所以弱者的消极自由包括免于强者的和免于最强者的约束,而强者的消极自由只是免于最强者的约束。总之,对于羊来说,是前有狼后有虎,而对于狼来说,只有虎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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