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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来了 热门头条文章第08期 总第458期
“外来”的年轻人沉醉其中,却能以后现代的视角重新看待老手艺;“外行”的市场专家回到奢侈品起家的本源,助力民艺。
微信公众平台内容版权惹争议
近日,有微信公众账号作者提出腾讯在公众账号协议中存在&霸王条款&,质疑为何自己微信作品的版权却归腾讯所有。由此再次引出,类似由用户生成的内容,其知识产权究竟归属何方的&老&话题。
微信条款定义模糊
上周,微信公众账号&道哥的黑板报&的作者吴翰清在其微博上称:&我没看错吧,微信公众号还有这种霸王条款?&腾讯在本服务中提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网页、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图表等)的知识产权均归腾讯所有,但腾讯用户在使用本服务前对自己发布的内容已合法取得知识产权的除外。&& 对于这条协议,他表示很不解:&这是否就意味着我写的作品知识产权最终都是归属腾讯所有?我还一直天真地以为我每天辛苦写的东西是我自己的!&
记者随后查阅了《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在&知识产权声明&部分,的确写有上述内容。对于&腾讯在服务中提供的内容&应当如何界定?用户发布的内容是否包含在腾讯提供的服务中?在条款中都没有做出明显的解释。对此,记者联系了腾讯相关负责人,对方给出的解释是:条款中主要针对腾讯作为平台提供内容的知识产权声明,对于用户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内容,腾讯保护其合法权利。但这样的解释仍让人云里雾里。
新浪微博的版权归用户所有
事实上,类似媒体性质网站对于知识产权的界定在国外早就引起了讨论。此前, Facebook提出的&用户在Facebook注册后,Facebook对上传的资料拥有永久许可授权,即使用户删除账号&的条款就引起了用户强烈不满,Facebook随即就将条款改为&用户删除账号后,即终止授权。&并强调,在Facebook发布的任何内容和信息的所有权属于用户本人。
在国内,用户在新浪微博所发内容的版权曾一度引起争议,作家六六甚至因为某杂志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引用其微博内容,而将后者告上法庭。而现在,对于微博内容的版权归谁所有的问题已形成共识。&版权归原创这条微博的人所有&,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说道。
网易的条款表述也比较清晰,在《网易通行证服务条款》中就明确表明,&在网易通行证所含服务中,用户可能需要通过上传、发布等各种方式向网易公司提供内容。在此情况下,用户仍然享有此等内容的完整知识产权。&
服务条款不合理即无效
知识产权领域人士认为,类似由网站提供的服务条款,由于是由网站一方事先拟定,不存在双方事先的沟通协商,因此从性质上就是&格式合同&。根据&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一旦发现其中的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就可以被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泉认为,&即使一些网站有意将用户生成的内容归为已有,从法律讲,也是不可能成立的。&
据了解,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将知识产权划分为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强调&权利与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包括作者在作品上署名,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柏立团解释说:&这就表明,只要是作者原创的具有独创性、有知识价值的内容一旦发表就被认定是自动取得著作权。&因此, 格式条款对此作出的相关约束都是站不住脚的,&网站可以声明自己获得用户生成内容的免费授权,但无法要求获得排他的知识产权。&
事实上,之所以会有类似&知识产权的界定&或者是&永久性授权&的争议条款,很多都被认为是网站们出于自我保护的角度来制定。柏立团表示,&有些知识产权的声明,无非是想从心理上起到威慑作用,要求用户不要在其他地方再登了,保护我独家使用。&
微信公众平台作者漠视版权归属
即便是粉丝已经过万的公众账号的作者,对于自己在平台上发布的内容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也很少关注。微信公众账号作者龚文祥对记者表示自己并不知道在条款中有知识产权这一款内容,&一般申请账号时,会有一大堆的条款,我们看都不看的,就过了。&而公众账号&美剧英语每日一句&的作者吴彧表示,在意也没用,&不少网站的条款中都会有这条,但是我实在没精力去研究。&
事实上,大部分作者对于类似网站有关知识产权归属的规定很少主动去关注,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制意识,另一方面,他们认为不太可能用微信、微博上发布的内容出书,因此没有必要关注。
[ 作者:章蔚玮 ]别让复制粘贴毁了微信公众号&新媒体降低侵权成本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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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别让复制粘贴毁了微信公众号
“复制粘贴是互联网时代最‘伟大’的发明。”就在今日头条事件引发的版权纠纷还未完全平息之时,内容“搬运工们”又在微信公众号这个平台忙碌起来。
直接隐去作者信息,信手拈来的微信文章直接堂而皇之地出现在自己的公众号上……这样一股“抄袭风”还要持续多久?以微信为代表的新媒体在将内容、渠道发展壮大之时,切不可忘了版权这道底线。
“抄袭风”席卷微信公众号
“辛辛苦苦忙了一趟,到头来却给别人做了嫁衣!”昨天下午,就职于北京一家都市报的李泽伟无奈地告诉记者,他给微信官方提交的申诉至今仍是“证据不足,未通过审核”的回应。“抄得太多了,我们实在没有精力去一家家交涉。”他坦言,对于这股抄袭风,他们渐渐有些麻木。
11月底,李泽伟和他的同事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老北京新生活”发表了一篇原创文章,《北京那些不挂牌的神秘单位,你知道几个?》,富有揭秘性的内容让文章刚刚上线就收获了不断上升的阅读量。可兴奋劲儿还没过半天,他们就发现这篇文章已经在微信上出现了各种复制版本,而作者不再是他们。
“光我自己看到的就有10多个公众号直接全文照抄,最高的阅读量甚至到了10万多。”李泽伟有些苦笑,后台数据显示他们自个儿的公众号上,这篇文章的阅读量刚刚达到3.8万。
而让李泽伟更无奈地是,时隔几天他们上线另一篇文章后不到20分钟,上次“尝到甜头”的一家公众号又一次全文照搬,速度之快让他们愤怒之余倍感无奈。
这两天,另一家微信公众号“长安街知事”同样遭遇了这个问题。上周五,新鲜出炉的一篇《网络大V任职北京文化局长,3院士同时“入阁”市政府》上线没有多久,就被悄然改头换面出现在了另一个公众号的页面上。除了标题变成了《张颐武、施一公将挂职北京任副局长》外,文章内容如出一辙,而原本该注明作者的一栏却并无原作者的身影。
目前,微信公众平台上有580万公众账号,阅读这些公众账号发来的信息成为不少“指尖族”获取资讯的重要来源。然而自个儿的文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发,成为不少公众号运营者近来的一大心病。
“好一些的还会注明出处,更多是直接拿来就用,甚至中间还夹杂广告赚钱。”一位自媒体作者说。由于微信公众号更多是定向传播,写作者有可能对抄袭完全不知情,今年10月搜狗搜索嵌入微信,写作者可以通过搜索引擎直接搜索自己的文章,“这才知道自己写的东西这么‘吃香’。”这位写作者无奈地说。
复杂举报程序难坏维权人
“毫无疑问,这侵犯了写作者的著作权。”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邓志松表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如果未经作者许可进行传播的,首先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未给予作者署名,甚至篡改原作的,则同时构成对作者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如此一来,个人在朋友圈里转发文章是否也有侵权嫌疑?“在这里,判断微信公众号是否侵权,关键在于是否有营利性质。”邓志松解释说,个人在朋友圈内转发文章并不涉及营利,不少文章写作者更乐见于这种传播。而公共账号即使没有在文章内直接嵌入广告,都会有赚取用户点击量等是指营利性质,因而属于侵权行为。
邓志松进一步表示,法律允许作品中可以合理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内容,但“合理使用”有界定,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同时,征得权利人同意、注明所引作品的标题和来源必不可少。而频频出现在微信公众号中的“抄袭风”显然并不是“合理使用”。
如此,写作者该如何维权?微信相关负责人表示,用户可以对被抄袭内容的公众号文章进行举报,微信将在核实内容属实后积极提供协助阻断这些信息的进一步传播。“在日常运营中,我们有一支专业的队伍负责处理用户的举报内容。”
“我不知道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李泽伟说,在发现自己的文章被隐去作者转载后,他们第一时间就使用了“举报”通道,注上了自己的文章链接、能发现的“盗版”链接,并注上了自己的联系方式,可却被告知“证据不足”。
微信公众平台显示,举报流程算不上轻松。如果用户想要举报对方侵权,需要填写《微信公众平台侵权投诉通知书》,证明自己对文章的原著权以及对方侵权事实,打印后加以盖章或签名,再以电子版形式上传至平台,之后再等待腾讯方面的回应。网页上,作为说明书的《微信公众平台侵权投诉指引》就有两个大项、10多个小项的注意事项,铺满了整个网页。
“顾得上来的话,我就直接给盗版的微信发信。”今年年初起开始运营自己的摄影作品公众号的李萌对记者说,繁琐的举报流程让她望而却步,而直接“找上门”的结果则是喜忧参半,“有的会说声对不起,然后就删了。有的就直接当没看到。”
“新媒体平台降低了侵权成本”
就在今年9月,微信侵权纠纷有了法律准绳。9月3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首例微信侵权纠纷案一审宣判,认定中山暴风科技公司微信公众号的擅自转载行为侵犯了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的著作权,判令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在邓志松看来,这一案例具有一定的标杆作用。“但必须注意的是,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即使赢了官司,权利人也要付出大量的人力、时间成本,这对不少微信公众号运营者来说并不现实。”
互联网评论人士洪波表示,以微信为代表的新媒体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侵权成本,“一方面微信转载他人的文章很方便,另一方面事后就算侵权方被关闭账号,也完全可以再注册一个。”
作为平台,微信是否有责?邓志松告诉记者,在微信公众号侵权的案例中,微信更多倾向于是中介服务商,“事实上,在使用微信公众号服务前,消费者都会勾选一份协议,这其中就有关于侵权的责任认定内容。”
“有一种情况,微信需要负责。如果在别人已经提示有可能存在侵权情况的时候,平台如果视而不见,这种情况下就要承担责任。”邓志松表示,网络服务平台需要进一步完善服务规则,而写作者在文章显著处最好注明“未经允许不准转发”等说明字样,一旦需要动用法律手段,权利方可以选择“打包诉讼”的方式,以有效节约诉讼成本。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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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运营中有关作品著作权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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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群发消息目前主要以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单一或组合的方式呈现,在此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上述作品在使用或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
作 者 | 胡剑霞 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随着微信的风靡,企业、机关单位、个人等都纷纷运营微信公众号,作为自媒体发声渠道,发表一些原创或转载的观点与资讯,进行品牌传递,增加与粉丝的互动与黏性。微信公众号群发消息目前主要以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单一或组合的方式呈现,在此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上述作品在使用或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下面综合一些具体情况,与大家探讨一二。
&一、原创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一)哪些属于著作权作品的范畴
依据《著作权法》第4、5条的规定,类似侮辱诽谤他人、宣传邪教、宣传淫秽赌博暴力、分裂国家等内容的非法作品不受保护;《食品安全法》、《“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判决书等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决定文件作品、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也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这一定义蕴含了如下几层含义:1)、必须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2)、这种智力成果必须具有“表达的独创性”。著作权法秉承着“思想表达二分法”即只保护思想的表达,不保护被表达的思想这一原理,故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存于表达而非思想。表达的独创性必须由作者(们)独立完成,不是模仿不是抄袭,对于独创性要求不高,也与文学艺术科学价值无关。3)、必须能以有形的形式复制。
微信公众号推送消息一般是由文字、图片、背景音乐、语音音频、视频等单个或多个作品表达形式编排而成的作品。只要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二)原创作品著作权声明的方式
在当下这个信息传播多层次多维度的网络环境下,对于自身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声明著作权归属,转载许可、著作权报酬等信息,能更有利于优秀原创作品的传递,以及独特观点的分享。实践中,许多公众号并未对原创作品进行明确的声明。如果不予以声明标注,在传播、多次传播过程中,转载或者非合理使用时,无法知晓转载使用条件,又难以与真正的著作权人联系获得许可,引发后续侵权问题。
原创作品著作权声明的信息主要包含作品名称、著作权人名称、是否允许转载、转载是否需要授权、转载是否可以改变排版、转载是否需要标明出处、转载是否需要支付报酬。目前微信公众号中存在的著作权声明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1、微信公众平台自带的“原创”声明功能。对自身原创作品可以选择“原创”标记,这一种目前仅适用部分运营时间长、原创内容多的微信公众号。当他人转载该声明了“原创”的作品时,系统会自动显示“内容转载自某公众号”以标明出处。该方式解决了被其他公众号冒充原创的情形。即便标记原创,也不代表对转载是否需要许可,是否需要注明出处,是否需要支付报酬,是否可以修改等做出了约定,具体信息还是需要著作权人本身进行声明。
2、微信公众平台提供的“白名单账号授权”。白名单账号授权主要有2种权限:可修改文章和可不显示转载来源。这一种仅限于享有原创标记的公众号。根据设置不同的权限,授予其他公众号合法转载,促进优秀原创作品的传播。需要说明的是,白名单情况下转载仍需要标注著作权人名称。
3、微信公众平台提供的“打赏”功能。针对享有原创标记的公众号还另设有打赏,解决为优质原创付费的问题。在转载、白名单账号授权过程中,也可以运用“打赏”功能收取一定的著作权报酬。
4、自行在文章首尾显著地方进行著作权声明。所有公众号原创作品均可以自行进行著作权声明。
例如:“本文由某某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来源”、“某某原创作品,转载请联系许可”、“本文来自某某,未经许可谢绝转载”、“本文系某某获权首发稿件,转载需获得著作权人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标明文章来源”、“本文版权所有、禁止转载”。
一般而言,针对“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无需许可的这种,可以视为著作权人对其转载许可及著作权报酬问题已经做出了放弃声明,仅仅只需要注明出处即可转载,最大程度便于作品的传播。
针对“未经许可谢绝转载”“转载请联系许可”这种情形,可以视具体在沟通协商过程中双方针对转载许可、著作权报酬所达成的合意。为加大作品传播,增加粉丝数量,大多著作权人都乐意许可转载,不收或者收取少量的著作权报酬。
针对“禁止转载”的,著作权人已经采取明示的方式拒绝转载,自然不涉及后续著作权报酬问题。
如果无视声明,擅自转载,不按要求转载或标注,不支付报酬的,涉嫌侵权。
(三)当你的原创作品被侵权时,如何维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10、47条的规定,在微信网络传播环境下,侵犯原创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主要是侵害署名权、修改权、作品完整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在微信网络传播环境下,当你的原创作品遭遇上述侵权行为时,有哪些渠道可以维权呢?
1、微信投诉;针对侵害著作权的投诉可以在侵权作品消息页面下面点击投诉,选择“抄袭公众号文章”、“其他侵权类(冒名、诽谤、抄袭)”、“违规声明原创”等进行投诉。微信公众号平台也有“侵权投诉”流程处理。微信投诉只能达到删除的目的。
2、律师函警告:针对影响较大的,可以委托律师对侵权者发律师函警告,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3、行政投诉或民事诉讼:针对影响十分恶劣,可以采取行政投诉或者民事诉讼的方式予以救济。
一般而言,可以视侵权影响范围、侵权对象、侵权行为大小等综合考虑上述方式。第三种方式较为耗时耗力,前面两种相对而言更高效便捷。
二、非自身原创作品使用的著作权问题
(一)、非自身原创作品使用中关于许可及著作权报酬的问题
在运营微信公众号,编辑消息时,为使内容更加生动、形象,信息更加有吸引力,免不了需要使用一些优质非自身原创的图片、音乐、视频、文字作品。需要明确,网络上遍布的某些图片、音乐素材即使没有标注版权信息,也并不意味着其属于公共资源可以随意使用。在这个过程中,就必然涉及到著作权的许可及报酬问题。
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我国针对著作权的行使和限制存在如下四种模式:“不经许可不付费”、“不经许可要付费”、“要经许可要付费”、“两次许可两份费”。
1、“不经许可不付费”,这是著作权行使中合理使用限制情形。
《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方式,针对微信公众号来说,并不适用所有,主要是影评、书评、音乐词曲评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评论等文章中为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部分已经发表的作品。这里需要注意引用比例。
另外不少个人公众号自媒体基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否属于此类合理使用呢?
个人观点,现在个人运营的公众号涉及公司宣传、个人宣传,附带广告推广,甚至附带一些微信支付、打赏功能,在这种情形下均带有一定的商业性质,这种情况下就超过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不属于“不经许可不付费”。
2、“不经许可要付费”,这是著作权行使中特定情形下法定许可的限制。
《著作权法》规定了5种法定许可,针对微信公众号来说,主要是录音制著作权人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这种情形仅限于录音音频、不及于录像视频。
比如《啦啦啦啦啦》这首歌词曲著作权人为A,B经A许可并支付报酬后将这首歌制成了录音制品,A在这个录制的过程中未声明“经许可才能将作品制作录音制品”,那么C就可以自行演唱或者请演员演唱并制成录音制品,无需经得A的同意,但需要支付报酬。
此外,在全媒体、自媒体时代,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是否及于网络媒体?
闹得沸沸扬扬的“今日头条案”已经充分的凸显了当下纸媒与网媒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尚未及于网媒。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制定更多是基于当时数量较少的纸媒,为便于加强信息传播,设置法定许可,减少传播屏障。如今,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立法滞后性显现,信息传播交互越来越强,网络媒体的传播影响力已经远远超过纸媒。
个人观点,在加强著作权保护、规范著作权报酬支付的环境及前提下,理应尽早将网络媒体纳入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中。
3、“要经许可要付费”,这属于著作权的正常情形。
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之外,商业性使用他人作品,著作权人未声明无需许可的,都应该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一定的报酬。
比如,在正文中使用他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文字作品作为文字内容的组成部分,转载他人原创文章,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等。
4、“两次许可两份费”,这属于涉及演绎作品著作权使用的情形。
演绎作品是指对已有的作品进行演绎、加工所产生的作品。演绎作品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原作品就没有演绎作品。演绎著作权人对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并不是完整的著作权,其行使有赖原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正是基于此,对演绎作品的使用,需要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及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双份报酬。
比如,在正文中使用了根据某词曲改编后音乐作品,排除合理使用之外,需要征得词曲著作权人及改编著作权人两者的授权,并支付两份报酬。
(二)、对于使用应该获得授权的作品,获得授权的渠道有哪些?
针对需要获得著作权许可的作品,我们应该如何获得授权?
一般而言,对于使用他人原创作品,我们需要看著作权人是否有对版权、许可、转载、修改、报酬等内容作出明确的声明。针对那些声明“转载请注明出处”,并未声明许可授权及报酬的,我们一般可以直接适用,但应注明出处及著作权人名称。针对那些声明要求转载或使用需许可的,我们就应该与之取得联系,协商如何转载,如何支付报酬等。
对于没有任何声明或者声明转载要获得许可的,我们可以通过联系著作权人。有些图书、录音录像、美术作品等著作权人会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可以向有关组织联系授权。
目前国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等。
(三)、对于应该支付著作权报酬的,付费标准及渠道有哪些?
在当下网络粉丝经济时代下,大部分刚起步的原创著作权人都基于吸粉、传播的需求,在著作权报酬这一块,普遍标准较低。比如几毛几、几块几、几十几不等的打赏费用。
同时,这也是一个网络流量经济时代,优秀作品的转载分享其实也为转载公众号带来了流量,增加了阅读量,扩大了影响力,甚至还带来了一些广告或流量收益。优质作品著作权人如果要求以此分享部分报酬,也是无可厚非,有利于高质量原创作品的产生与传播。
《著作权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优先,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14条规定,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可以选择版税、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者一次性付酬等方式。
《美术出版物稿酬标准》对使用相关美术作品付酬确定了标准。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中对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录音制品的使用确定了计酬标准。
需要说明的是,《美术出版物稿酬标准》、《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并未规定适用于数字或网络环境,在与著作权人协商,可以适当参考。
(四)、对于非自身原创作品的使用,应该如何合法标注来源及著作权人?
1)、对于使用那些享有原创标记功能公众号的作品时,自然会标注来源及著作权人。著作权人对如何标记有要求时,按要求标注。没有要求时,参考微信自然标注显示。
比如某图片系A公众号原创并予以原创标记,著作权人对转载后如何标注没有要求,那么B在使用时,图片右下方自然会显示“A作品”。如果是整篇文章,也会在文末显示“作者:**,原标题:***,来源:**公众号”。
有些著作权人会要求你在文首显著地方标注作者名称,在文末标注个人介绍及其公众号。如果著作权人坚持如此,我们在转载时就必须要按照其要求进行标注。
2)、对于使用那些不享有原创标记功能公众号的原创作品时,我们可以采取在图片下方标注著作权人及来源,也可以在文章首尾显著位置标明转载来源及著作权人,以示尊重。当然对于那些需要许可的,具体按照著作权人要求执行。
对于一些自己原创的作品,在这里也需要单独标注,与非原创的作品相区分,不要笼统,混淆。
总之,对于非原创作品的使用,著作权人有要求从其要求,无要求自行在显著位置标注。
(五)、使用未许可或未付费的作品,被著作权人维权时,如何应对?
在这个讯息快速传播的时代,作品被多次传播后可能早已面目全非,真实的著作权人信息找不到或者是错误的,那么不小心使用了相关作品未经许可或者未付费的话,被著作权人维权怎么办呢?
当接到著作权人投诉、警告、诉讼等维权消息时,第一时间与对方联系,核实对方权利。通过沟通,了解使用的素材是否属于作品,对方是否是真正的著作权人,同时了解其是否有针对转载、修改、报酬等问题做相关的声明,自己的使用是否落入对方的权利范围内,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
当确定上述信息后,如果不构成侵权,则需要据理力争,友好的化解纠纷。如果构成侵权,则需要评估侵权作品的价值、影响,尽量与对方协商争取获得事后的追认。如果实在达不成事后许可,侵权作品价值较小、影响较弱的情形下,则需要尽早的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相关作品,消除影响,并就报酬问题进行协商,实在协商不成,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在微信公众号中,尊重著作权、尊重原创,按照法律规定来合法传播信息与观点,才能营造一个健康、向上、规范、有序的思想碰撞环境。
网络大环境,言论当自由,法律划边界,尊重构和谐。
图片来源 | 网 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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