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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律合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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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律合规报告
&&&&&&“互联网+”概念的提出,为传统企业的转型打开了新世界的大门,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涉猎电商领域。但是,由于我国的电子商务是在缺乏相关法律规范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随着电子商务纠纷案件的增多,如何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已是当务之急。个人信息保护去年,携程网违规存储用户信息,导致大量用户银行卡信息泄露,既影响了自身信誉,也为互联网信息安全敲响了警钟。事实上,携程事件并非个例。此前,个人在信息受到侵害时,可以援引侵权法第36条,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为了加强对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决定》”),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也涉及到了这一问题。《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明确将受法律保护的网络个人信息分为两类:?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电子信息;?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对收集的信息数据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并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携程事件的关键在于,携程违反中国银联的规定,存储了用户的信用卡信息。这也提醒网络服务提供者,除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守各行业的具体规定。《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个人信息被分类为个人一般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个人敏感信息的被定义为“一旦遭到泄露或修改,会对标识的个人信息主体造成不良影响的个人信息。各行业个人敏感信息的具体内容根据接受服务的个人信息主体意愿和各自业务特点确定。例如个人敏感信息可以包括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种族、政治观点、宗教信仰、基因、指纹等。”除了《指南》举例的个人敏感信息,一般家庭住址、病例信息、基因信息等也属于个人敏感信息。在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根据最高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被侵权人可起诉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在只起诉一方的情况下由法院将另一方追加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在具体侵权人身份信息不明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相应信息,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将受到人民法院的处罚。平台义务在网络购物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常常将诸如淘宝等第三方交易平台推上法庭。然而,在此类诉讼中,消费者提出的“由交易平台补偿自己损失”的请求却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其原因在于:电商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通常并不承担卖方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也认为不宜对平台太过苛求。当然了,根据平台在交易过程中充当的不同角色,电商的自营网站仍要承担起卖方责任,因为在自营业务的情形下,网络服务商作为商家直接与消费者交易。而对于像淘宝、阿里巴巴这类网站,他们仅充当交易平台,由第三方商家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因而无需承担卖方责任。除自营业务外,也有一些网站同时与第三方商家签订合作协议,为他们提供交易平台,销售、配送以及售后服务都是由第三方商家自主进行(需以显著方式对自营商品与平台内其他经营者商品作出区分),对于非自营业务引发的纠纷,网站无需承担卖方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非自营性的电商平台也并非零责任。在针对阿里巴巴的行政指导白皮书中,工作小组就指出阿里主体准入把关不严、商品信息审查不力这两个问题。《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根据第23条的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并且应定期核实更新,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虽说实质审查难度较大,却也不能流于形式,对于实际可以审查认证的信息审查不力的,在发生侵权纠纷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此外,纠纷发生时,消费者有充分理由要求提供入驻商户身份信息的,平台应当积极配合。对于消费者或其他权利方(商标权人等)的投诉,平台需要设置专门的法务岗位,分析权利人的投诉通知是否构成有效通知,并及时做出应对或反馈。?确认入驻商户违法的,及时作出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权利人依据不充分的,或入驻商户行为是否违法可能存在争议的,及时复函权利人,告知提供进一步依据或依法起诉。?需要特别注意,在处理与入驻商户的关系时,平台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不正当竞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国内首份电商法律报告(即《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显示,在电商企业对电子商务法律类别需求调研中,76.92%的企业选择网络不正当竞争和垄断。从现状来看,网络不正当竞争已成为制约电商企业发展的瓶颈。诸多看似对消费者来说是利好的消息,比如“腾讯指责聚美卖假货”、“京东、苏宁、国美隔空打响价格战”,都难脱不正当竞争的嫌疑。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不正当竞争行为概括为:欺诈性交易行为(假冒仿冒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不当销售行为(不当低价销售、不当有奖销售)、商业贿赂行为以及商业侵权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诋毁他人商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只有在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四种情形之下,低于成本价销售才不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电商大促显然不在此范围内。对于电商来说,价格战更多只能让自己陷入两难的困境:如果兑现承诺,则是不当低价销售,若是不兑现承诺,则是虚假宣传。《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号】: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不直接向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不构成《规定》第三条所称的经营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主体:(一)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在网站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某网络商品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价格低于该网络商品经营者在商品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的;(二)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声称网站内所有或者部分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但网络商品经营者并未实际开展促销活动的;(三)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标价软件或者价格宣传软件等强制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标示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与网络商品经营者共同开展促销活动,并共同进行了价格标示、促销宣传,如果其价格标示、促销宣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则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与网络商品经营者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共同违法主体。广告《广告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新《广告法》还加强了对网络广告的监管。针对网络广告违法、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的问题,新法规定,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在广告属于正当服务时,用户是否有权卸载、屏蔽?在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一案中,审理法院在对原告的商业模式进行分析后认为,原告向用户提供免费通讯服务,以投放商业广告实现赢利,因此,对用户来说,花费一定的时间浏览广告和其他增值服务的插件和弹窗,是其必须付出的时间成本,而被告提供诱导用户过滤、屏蔽原告的广告,是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就《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将明确互联网广告、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的概念及其职责,对互联网广告发布中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等情形作具体规定,并明确禁止发布的事项。商标策略2014年的双十一较之以往的电商大促,火药味更加浓重,究其原因,就在于阿里向媒体发布的一封《通告函》,要求各大媒体不要为其他电商企业发布带有“双十一”字样的内容,称“双十一”是其注册商标,否则构成侵权,京东随后便发表声明谴责这一做法。面对抢注商标的行为,其他电商可采取哪些法律上的应对策略?《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可在公告期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第49条第2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人可申请撤销。双十一作为整个电商领域的节日,其通用化趋势已不可避免。新浪拍客侵权一案中,法院判决认定“拍客”一词已成为通用名称,构成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本案的认定标准可以说为互联网注册商标通用化的认定提供了参考先例。知识产权美国花旗参曾诉淘宝卖家及淘宝商城侵犯商标权,日本电通曾诉财付通侵犯专利,起诉电商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层出不穷,这可能也是目前最困扰电商的问题之一。由于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的第三方商家负有一定的管理、监督义务,在第三方商家侵权时,平台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目前国内外司法实践往往适用“避风港”原则,即若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当其被告知侵权时,负有删除侵权信息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按规定断开或删除相关侵权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现实的案例往往没那么简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过错通常存在较大争。例如在韩寒起诉百度文库的案件中,法院认为:1、韩寒是当代知名作家,在2011年3月就作为作家代表与百度谈判,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百度对侵犯韩寒著作权的文档应有较高的注意义务;2、百度公司为网络用户上传、存储并分享《像》书文档的行为提供了帮助,使该文档在上传后的数月内被用户共浏览5000 余次、下载 1500 余次。可见,不能机械地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的规定,判断平台是否有过错,应结合平台的经营模式、对涉案作品的相对注意义务、侵权持续时间、反盗版技术的发展等诸多因素,综合分析。很多商家并不直接提供商品及服务,而是提供相关的链接,可以跳转到直接购买的页面,在搜狐诉风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搜狐认为风网提供播放链接属侵权行为,但这一主张并未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认为,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不构成直接侵权行为,但在符合特定要件的情况下构成共同侵权,关键在于主观过错的认定,需结合个案中的搜索、链接服务提供方式与服务提供商的主观认知义务综合认定。特殊产品销售资质及广告同线下销售一样,药品、保健品等特殊商品的线上销售也需要一定的资质,京东、国美对化妆品以及食品的销售资质就提出相应的要求条件。《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若是销售保健品,在证照许可范围必须明确注明“保健食品销售”权限,提供保健食品生产厂商持有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即批准文号)复印件。《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根据第4条规定,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过审查验收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此外,有需要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医疗器械,还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网上药店则只能销售非处方药,且不能销售“白加黑”、“新康泰克”这类含麻黄碱类的复方制剂。新《广告法》的出台,也加强了对保健品、药品宣传的规范,尤其是保健食品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其中《广告法》第19条还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来源网址:.hk
TA的最新馆藏[转]&[转]&电商急需一场革命,让刷单永远消失
对于刷单,我想每个人都不会陌生,并且与我们息息相关,在去年的315晚会上,淘宝、大众点评、美丽说就被央视点名存在刷单情况,其他电商平台对于商家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不损害平台利益,还能从商家那里获得更高的分成,何乐而不为?为了展示一个好的账面成绩,商家刷单已经成为业界默认的惯用手法,大家都心照不宣,销量多的产品可以排在前面,进而产生更高的销量,而销量不好的就会沉在下面,形成恶性循环。与此同时,大多数人都是奔着成交量以及好评去的,这是两个比较可信的指标,好的成交量可以吸引更多的用户进行消费。这就是为何越来越多的商家、平台宁愿忍受“千夫所指”也要冒险刷单。每逢年度418、618以及双十一等重大节日,大家就会看到各种品牌的产品成交量蹭蹭蹭的往上升,很明显是内部员工的“自导自演”,正是为了获得战绩虚荣。去年双十一小米、三星等手机品牌存在刷单情况,在最后几分钟砸下重金实现了华丽的“弯道超车”,然后公关、水军大肆渲染自己的产品是多么的牛叉。在这里不得不提及一下国内“自产自销”做的最好的莫过于格力的董阿姨,其吹起牛逼来连雷布斯都害怕,手机卖不出去就强制供应商购买,然后抵消货款,逢人必说格力手机是多么的牛叉,吊打小米,秒杀苹果,是全球最好的智能手机,虽然说相声不行,但是气场绝对甩老罗几条街。除了这种“自产自销”的刷单模式,另外一种比较常见的就是雇佣水军来刷好评,这种职业在自媒体平台以及电商平台比较常见,以诋毁对手抬高自己为己任,比较常见的是淘宝、天猫、京东、美团,当然诸如亚马逊、1号店、唯品会等电商平台或多或少也会有;另外还有一批水军活跃于各大自媒体平台,微博、今日头条等比较常见,其目的同样是为了将流量转化为销量,看起来殊途同归,但是这种方式能够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成交量。不要借机诋毁中医
26岁的女演员徐婷患癌症离世。一个鲜活美好的生命逝去,实在令人惋惜。但令人不解的是,一些人竟然借徐婷的离世,把矛头指向了中医。
众所周知,人类进入二十一世纪,医学科学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很多医学上的难关一步步被人类攻克。但是,还有不少顽疾,人类并没有战胜它们的十足把握,比如癌症。到目前为止,人类认识和治疗癌症的历史是令人沮丧的,至今人类依然认为癌症是一种难以战胜的疑难疾病。尽管近几年癌症的研究及临床治疗都取得了一些可喜的进展,癌症仍然是死亡率最高的疾病之一。
徐婷罹患癌症的起因,是因为年初搬家,家人均因吸入新家具过多甲醛导致中毒,只有徐婷久治不愈,进而查出了淋巴癌。有消息指出,她在罹癌后因为惧怕化疗不信西医没有及时得到治疗,反而是求助中医疗法,尝试拔罐、扎针、放血等方式,但病情不见好转。她生前在微博上曾经提到,她尝试了背部刺血拔血罐、腹部扎针、十指放血等医治过程,从而耽误病情。她的妹妹在八月份更是痛批替姐姐诊治的中医全是骗子,耽误了姐姐病情治疗的黄金时机。而今,更有人在看到徐婷离世的新闻后,抛出中医是彻头彻尾的伪科学、谁信中医谁愚昧等等论调。
逝者已逝,对于徐婷来讲,所有的选择已经成为过去。但是,如果任由一些人借徐婷的死误导大众,相信生前善良乐观的徐婷也会不安。正如媒体报道中提到的,有现任医师痛斥徐婷所信任的中医心狠手辣,拔血罐、腹部扎针、十指放血等只会加重病情。强调中医疗法不是不好,是应该在接受西医化疗后,再寻求中医协助调养身体,也澄清并非一竿子打翻所有中医,而是认为“徐婷是死于中医骗子之手”。
中医是传统医学,是研究人体生理、病理,以及疾病的诊断和防治等的一门学科。它承载着中国古代人民同疾病作斗争的经验和理论知识,是在古代朴素的唯物论和自发的辨证法思想指导下,通过长期医疗实践逐步形成并发展成的医学理论体系。而现代医学(或者称西医)是建立在解剖学、生物学、病毒学、临床学等各种学科基础之上的。可以说,中医是宏观医学,西医是微观医学。两个系统各有各的认识,各有各的用途;因此两者皆不能偏废。而且,不论是中医还是西医,都不能包治百病,当下也都没有抗击癌症的十足把握。因此,更多的人选择在诊断、手术、抢救阶段,依靠西医,而在调养和恢复阶段,依靠中医。恐怕这也是正规医院大多数医生的推荐吧。
徐婷的不幸离世,首先是因为疾病的凶险导致,其次是因为没有采用合理的治疗方案,一味地信任那些为她行虎狼之术的中医骗子。原因是复杂的,绝不能一味把责任推到中医身上。有人说,中医不可能治好癌症,所以中医就是骗子。这种逻辑实在荒谬。经历了放化疗等阶段后依然离世的患者不在少数,这些人是不是也会说,西医也是骗子呢?
当然,对于那些打着中医的旗号,残害患者的中医骗子,世人当然要擦亮眼睛。有病有痛,一定到正规医院去诊治,切不可盲目相信任何“神医神术”。不偏听偏信,不武断盲从,才是对生命最大的珍重。(侯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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