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可以复制网站别人网站算侵权吗

Copy别人网站的图片,算不算侵权,求指点!!! - 外贸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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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别人网站的图片,算不算侵权,求指点!!!
是这样的,我们的产品表面有图案,这些图案是可以按要求定做的,我们在Google上搜索了一些图片,供客人选择(客人也可以提供图案),现在国外有家公司说我们侵权,打算发律师函。
请问1,在网上搜索到的图片,或者说刚好是他们网站的图片,在我们的网站上使用了,算不算侵权,求高手帮忙解答,图片是否也有版权?
请问2,那个客人发来邮件,要我们尽快撤下网站图片,否则就要找律师了。现在我们已经将图片撤下,这个邮件我们要回吗,如果回了是不是就承认了我们copy他们的图片?
请高手支招。
[ 本帖最后由 sammyzjh 于
14: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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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沉了,怎么没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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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人写信说我们产品宣传册上有他们的照片& && & 不撤下来怎么怎么的要
心无所居,是处流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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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谢谢你帮我顶起来。
后来你目录上的图片撤下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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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obviously infringes on other's copy right for copying pictures from internet. No worry that they will sue you as your offense is too minor, you may ignore their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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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 峰上 的帖子
我希望这件事情不会发展到打官司,也觉得这个可能性比较小,我们也由此吸取了一些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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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算著作权侵权,因为你这是商业利用,以赢利为目的的。
而且知识产权侵权的损失可以有以下计算方法:一是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损失;二是侵权人的得益。
如果你的利益比较多,他照样可以向你要很多钱。
如果可以的话,可以把律师函发过来看看,通过FOB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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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 bingoxie 的帖子
谢谢,这家公司还未正式发出律师函,我们用这些图片的时间并不长,而且还未获得任何利润,这样的话,你说的那两种计算方法以哪种为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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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对方肯定会按你卖出产品的收入(而不是利润)来算,当然按哪一种计算方法的话就要看法院了,一般来说出现这种侵权行为,如果你的产品收入比较多的话,法院会酌情给知识产权人一定的赔偿数额的。(甚至有时候看按你产品出口量来算,所以请你方谨慎对待)
现在处理的方式我觉得应该这样:
1、确定产品上的图片的著作权是属于对方所有的(这个你可以查查看,你只说了国外,没说哪家公司,有些国家如美国的著作权是采登记制度的,跟大陆法系不一样)
2、如果上述确定是属对方所有,马上停止在你方产品上贴那图片。如果不能确定,要看那张图片对产品的销售是否有很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也可以马上停止。如果确定不属于对方,也是有侵权风险的,因为可能属于第三方所有。
3、最糟糕的是对方把你方告上国外的法庭,那如果对方胜诉,他会对你在该国的产品进行强制性的执行,那就麻烦了。但一般来说诉讼的成本比较高,我们也可以想像到侵权损失不会大到哪里去,对方告上法庭的可能性也不会大。
总的来说,如果不确定对方是哪个国家的,是很难确定法律适用的。毕竟“国外”一词太过宽泛。
(知识产权代理)
青岛范迪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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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照片,这肯定是侵权行为。如果贵公司从网站上撤下来照片,邮件不予理会也可。毕竟他要到中国来找你麻烦,成本、举证还是比较大的。以后尽量避免此类情形发生。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和《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的有关条款,通常作品主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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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我办过几个这样的案子了。
上海市共同综合&&何律师
商业经济公司纠纷解决之道,起草英语合同书, 外商委托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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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可以忽略,我司不但盗用国外公司图片,而且仿制国外公司专利产品。美国公司还专门派人过来谴责我们,我们一概无视
我们自有妙计&&All the issues are not issues
常州华美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专业生产光伏太阳能镀膜钢化玻璃,电话:,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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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想了解一下楼上的妙计。楼上不知对方可能已经收集了你们的销售信息,等到达一定量的时候你们就会被告,然后结果是什么你知道吗?你在该国的市场会完全丧失,除非你付出高额赔偿。他们现在不告你的原因是你的销售收入还不高,他们告你的话成本会很高(要知道在美国打知识产权官司就差不多要80万美金,在其他国家不知道,但不会便宜到哪里去),他们也会算这样做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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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也经常碰到这样的案例。
如情况属实,属版权侵权。但对方通常情况下很难举证侵权的严重程度、侵权人获益数额等,法院判决也多是象征性地判一点。
您不妨要求口头告知对方提供权利人证明(注意对方可能对电话录音,所以,任何情况下都要否认你收到邮件或侵权事实)。以后用图片的时候稍微作下处理。对于之前侵权的行为应对策略:拖、赖。坚持到底你就是胜利。
国际贸易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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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 bingoxie 的帖子
路过 …………… . 路过……
当前时区 GMT+8, 现在时间是
Powered by D1scuz! && 2001-&于& 11:24&发表在&554208
  把别人网站的内容 “克隆”到自己的网站上,借此销售自己的产品。这样的行为算不算侵权?昨日,记者从厦门中院获悉,周某就因为“克隆”别人的网站内容,被判赔偿3万元的侵权损失。
  合作开公司终散伙
  2005年8月,周某投资8万元与戈兰雷特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先生合作创办铜雕工艺厂。日,戈兰雷特公司设立了china-sinks网站,用于发布铜雕产品和相关信息,他们试图通过网站宣传,将产品销售给境外客户。
  日,周某退股,双方签署《合作分手合约书》,约定周某撤出股份,范先生退还周某投资款8万元,并另支付7万元作为退股补偿费,合作事宜全部结束。但是,在两人合作期间,戈兰雷特公司制作了许多产品的宣传资料,用于china-sinks网站。周某利用合作人的身份,备份了这些资料。
  “克隆”原合伙公司网站
  日,周某委托一家公司为其代理注册了cop—persinks国际域名和网站。4月20日,代理公司为周某办理域名登记后,将域名的管理权限交给周某,由周某自行管理。
  与范先生的合作结束后,周某将备份的资料几乎不加修改地应用到自己的coppersinks网站上。戈兰雷特公司发现cop—persinks网站涉嫌剽窃了戈兰雷特公司的china-sinks网站内容后,随即申请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
  据厦门戈兰雷特公司一位业务员说,周某走了以后,公司开发了一系列90多种产品,但是当戈兰雷特将产品公布到网上后,没过几天,他们发现,公司的产品一夜之间全部被拷贝完毕。戈兰雷特公司认为,他们花了十几个日日夜夜开发设计出来的东西,放到自己的china-sinks网站展示销售,然而却被coppersinks网站复制、剽窃,甚至连网站设计的纰漏也被复制了,更为严重的是,在coppersinks网站上,点击链接,进入的页面与原告的网站内容完全相同。他们认为,周某此举是在窃取他们的劳动果实。
  侵权者道歉并赔钱
  2006年8月,戈兰雷特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周某。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立即消除所有侵权内容,在其网站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
  被告周某则认为,网页的内容是他在与范先生合作期间共同研制的,著作权应该共同拥有,因此,他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个案件作出了判决:被告周某立即删除网站上的侵权内容;并在coppersinks网站上以中文和英文发表道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道歉声明应保留十天;另外,法院还判令周某赔偿原告戈兰雷特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法官释案:“克隆”网站是剽窃行为
  厦门市中院的主审法官认为,原告戈兰雷特公司既是china-sinks网站的所有人,也是网页资料的署名人,在被告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原告对网站网页内容拥有著作权。被告周某在日退股后,对原来合伙的铜雕工艺厂就不再享有任何财产上的权益。况且china-sinks网站的所有人是原告戈兰雷特公司,而不是范先生个人。被告周某以合伙关系主张著作权显然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周某利用原告网站的备份资料,应用在自己的cop—persinks网站上,显然属于剽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周某是coppersinks网站的所有人,并且是侵权行为的实施人,因此,法院认为,周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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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恩,谢谢分享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立即停止侵权
自己改一改网站就可以没事情的了,全部一样当然有问题啦
有点意思& &现在都是你仿我的& &我仿你的
顶楼主威武!!
注意一下就行。
估计是胡扯~
一定要注意一下才行呢
呵呵呵呵呵呵
谢谢楼主的分享、、、
中国本来就是一个山寨大国·····小巫见大巫了······
顶!!!!!!!
,合作事宜全部结束。但是,在两人合作期间,戈兰雷特公司制作了许多产品的宣传资料,用于china-sinks网站。周某利用合作人的身份,备份了这些资料。
这个是要做修改的
这种事情我是不会做的
因为“克隆”别人的网站内容,被判赔偿3万元的侵权损失,怕怕
我是“麻花疼”。。我是山寨大王,我抄袭我快乐,我怕谁。。{:soso_e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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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enz Inc.&克隆&别人网站 侵权赔了三万元-阿里云资讯网
“克隆”别人网站 侵权赔了三万元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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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作者:感受清风
/zixun/aggregation/6858.html&&SEO诊断淘宝客 购 云主机 技术大厅     把别人网站的内容 “克隆”到自己的网站上,借此销售自己的产品。这样的行为算不算侵权?昨日,记者从厦门中院获悉,周某就因为“克隆”别人的网站内容,被判赔偿3万元的侵权损失。
合作开公司终散伙
  2005年8月,周某投资8万元与戈兰雷特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先生合作创办铜雕工艺厂。日,戈兰雷特公司设立了china-sinks网站,用于发布铜雕产品和相关信息,他们试图通过网站宣传,将产品销售给境外客户。
  日,周某退股,双方签署《合作分手合约书》,约定周某撤出股份,范先生退还周某投资款8万元,并另支付7万元作为退股补偿费,合作事宜全部结束。,在两人合作期间,戈兰雷特公司制作了许多产品的宣传资料,用于china-sinks网站。周某利用合作人的身份,备份了这些资料。
“克隆”原合伙公司网站
  日,周某委托一家公司为其代理注册了cop—persinks国际域名和网站。4月20日,代理公司为周某办理域名登记后,将域名的限交给周某,由周某自行管理。
  与范先生的合作结束后,周某将备份的资料几乎不加修改地应用到自己的coppersinks网站上。戈兰雷特公司发现cop—persinks网站涉嫌剽窃了戈兰雷特公司的china-sinks网站内容后,随即申请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
  据厦门戈兰雷特公司一位业务员说,周某走了以后,公司开发了一系列90多种产品,但是当戈兰雷特将产品公布到网上后,没过,他们发现,公司的产品一夜之间全部被拷贝完毕。戈兰雷特公司,他们花了十几个日日夜夜开发设来的东西,放到自己的china-sinks网站展示销售,然而却被coppersinks网站复制、剽窃,甚至连网站设计的纰漏也被复制了,更为严重的是,在coppersinks网站上,点击链接,进入的页面与原告的网站内容完全相同。他们认为,周某此举是在窃取他们的劳动果实。
侵权者道歉并赔钱
  2006年8月,戈兰雷特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状告周某。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立即消除所有侵权内容,在其网站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
被告周某则认为,网页的内容是他在与范先生合作期间共同研制的,著作权应该共同拥有,因此,他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个案件作出了判决:被告周某立即删除网站上的侵权内容;并在coppersinks网站上以中文和英文发表道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道歉声明应保留十天;另外,法院还判令周某赔偿原告戈兰雷特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法官释案:“克隆”网站是剽窃行为
  厦门市中院的主审法官认为,原告戈兰雷特公司既是china-sinks网站的,也是网页资料的署名人,在被告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原告对网站网页内容拥有著作权。被告周某在日退股后,对原来合伙的铜雕工艺厂就不再享有任何财产上的权益。况且china-sinks网站的所有人是原告戈兰雷特公司,而不是范先生个人。被告周某以合伙关系主张著作权显然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周某利用原告网站的备份资料,应用在自己的cop—persinks网站上,显然属于剽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周某是coppersinks网站的所有人,并且是侵权行为的实施人,因此,法院认为,周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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