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三不够十八暑假工受劳动法 保护员工利益保护吗

不是所有的“上班”都受劳动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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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上班”都受劳动法保护!
最近有个人问,研究生还没毕业,在一个培训公司工作,虽然不是每天都需要上班,但是和其他同事一样也打卡,公司也正常发工资,就是没签合同。后来发生纠纷,问能不能要求经济赔偿金?九楼律师认为:前述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个兼职,虽然年龄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但是他的学生身份是确定的,参加的工作只是学习外的兼职行为,这种关系一般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九楼律师延伸开,对劳动者和单位针对一般兼职行为进行提醒,希望能够给大家一些帮助。1、对于已经和单位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来说,未经原用人单位的同意从事兼职,对完成原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原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原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其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并且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国家公务员禁止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经理人员禁止兼任同类企业的职务。3、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避免损失,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4、虽然是兼职,但劳动者也应该和兼职单位签订书面的兼职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有助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因为兼职也受到如最高工作时间制度、休假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及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制度的限制。除了兼职外,还有以下几种“上班”不属于劳动关系。1、退休人员“返聘”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在返聘期间,劳动者仅能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务关系,除非签订书面劳务协议,对劳务报酬的标准、计算方式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否则很难按照一般劳动关系主张诸如加班费及职工带薪年休假等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权益。2、加工承揽关系很多公司将自己的一些业务发包出去,要求承办人按照要求,自己出人出设备完成工作,一旦发生了纠纷,很难按照劳动法来主张工伤赔偿、经济补偿金等。这其实是种承揽合同关系,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3、家庭保洁员、保姆等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能够和自然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只能是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法律层面上,“自然人”无法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因此,家里雇佣保姆、保洁发生了纠纷,并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主张权利的话也只能按照雇佣关系来主张。如果签订了书面合同,可以以侵权、合同违约等案由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版权声明:本文为原创观点文章,转载时请注明转发来源自九楼律师(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王晓鹏律师,有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微信号:wxp2010for),没有取得授权或注明版权信息而刊登的任何媒体或个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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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打工算不算勤工俭学的范畴?能否受法律保护?
假期打工算不算勤工俭学的范畴?能否受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日&&&& 来源:徐州招聘-徐州英才网
条款一: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方法》,用于保护在校生勤工俭学期间的个人权益。条款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还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一边是勤工俭学受法律保护,一边是在校生校外打工不视为就业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于是有人纳闷了,究竟假期临时打工受不受法律保护?
真实案例:
去年6月底放暑假后,大二学生小张通过学校布告栏找到一家公司,得到一份为期一个半月的办公室文员工作。虽然每天要完成的打字工作量很大,但她一直干得很卖力。约定的打工期限届满时,老板以种种理由拖延发放工资,还以打字中出现过错字要求扣除一部分薪金。“面试时口头约定一个月的报酬是2600元,最后只给了我1500元。”因为急着回家,又拿不出工资约定的凭证,小张只得忍气吞声。
又到假期时节,回想到去年的经历,小张依然觉得心有不甘。于是,想要询问她这种情况算不算勤工俭学,是否能收到法律保护。
律师解读: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咨询了相关律师。
2007年国家相关部门确实下发了《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但该办法仅对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有效,学生自主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这一办法规定之列。
其次,由于大学生的身份是学生,工作也是临时性的,因而这种行为并不属于我国劳动法保护的范围。不享受工伤待遇,不能通过劳动仲裁部门维权。如果劳动者保留相关用人单位侵权证据,可上诉法院,通过民法的相关规定,来维护自身权益。
英才网小编提醒:
首先,大学生寻找暑期打工信息,最好通过学校和专业大型的求职网站寻找招聘信息。学生在选择打工单位之前,要通过多种渠道了解企业是否具备合法资质。同时,要把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通过书面协议进行约定,也可以通过录音、照相等形式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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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招聘-英才网 版权所有暑期工工资的法律规定?
  关于暑期打工的工资标准问题,因大学生仍在校学习,不属于劳动法范畴的劳动者,也并非以打工作为谋生手段,因此劳动法中等规定并不适用于暑期打工的学生,但根据公平原则一般不应当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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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网站暑期工不受劳动法保护怎么办
暑期工不受劳动法保护怎么办
学习啦【劳动法规】 编辑:若木
  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日起施行。(最新立法为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为了不使暑假无意义地荒废掉,大学生们逐渐选择了打短工这一条路径。可惜,这群刚出窝的&小鸡&马上就被不安好心的&黄鼠狼&给盯上了。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随着企业用工成本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在学生放暑假的时候招短期工。目前,暑期工市场正在呈现逐年壮大的趋势。对于涉世未深的学生而言,除了接触社会的锻炼外,也会面对诸多陷阱,例如&不签协议&、&拖欠工资&、&黑中介骗钱&等等。
  打暑期工,是很多大学生接触社会的重要时机,却也面临不少陷阱。
  在合肥市宁国路的一家KTV门口,九名在校大学生讲述自己刚刚被骗的经历。他们在某招聘网站上找到了一家酒店兼职的工作,还没有工作,被要求先交押金。
  学生:他就说要交三百块押金,他说这三百块钱是服装费管理费之类的。
  学生:每个人又收了150元,果盘费,他说你可以随便吃。
  学生:还有员工包厢,休息的包厢,一天收你两块钱,他说按一个季度收。
  学生们经过考核之后,自称酒店主管的人说,可以回去等电话了。几天过去了,学生们焦急等待的入职通知却迟迟不来,自称主管的人的电话再也接不通。
  学生:但没有办法。
  学生:找同学也借了不少钱也都花完了。
  学生:不足的地方就是觉得自己的社会经验太欠缺了,判断是真是假的能力可能不够吧,因为是第一次,各方面经历也没有。
  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打暑期工被骗的情况绝非个例。山东工业职业学院学生小赵和同学们在一中介的推荐下,到一家酒店做暑期服务员,令他们意想不到的是每天接近12个小时的工作量,最终却拿不到工资。
  小赵:当时是婚庆缺人手,从早上九点一直到晚上九点半我们一直在工作,后来一直推脱我们的工资,但是酒店说把工资已经给中介了,是中介自己拿着钱跑了我们找不到他。
  除了刚才谈到的一些陷阱外,还有大学生向我们反映:他们遇到只在试用期3天内工作,3天过后便被辞退,这样来赚取学生的无偿劳动。同时,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提醒,报道中的这些学生当时都没有签订劳动协议。那么,有可能发生的纠纷折射劳动市场的哪些管理漏洞呢?学生们遇到纠纷该如何维权呢?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中国之声特约观察员、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岳屾山表示,暑期学生打工提供的是兼职劳务服务,属于劳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岳屾山:如果双方是就提供劳务的时间、工作地点包括报酬,达成过一致意见,那就应该按照这个意见来执行。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协议的话,那么他们之间是没有这种合同依据的,我们就要看,学生的这一方,或者是提供劳务的这一方是否是能够拿出证据来证明当时对方是同意的是什么样的一个报酬,根据这个的话再来主张他的权利。
  岳屾山说,虽说不受《劳动保护法》的保护,但是毕竟属于用工的形式,劳动保护部门有权利对这些企业进行管理。因此对于学生而言,除了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提供举报。那么,学生在维权中应该保存哪些依据?
  岳屾山:最重要的一点是最好签订一份协议,工作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到什么时候,工作内容是什么,我的工作报酬是多少。最好这一些能落实到纸面上,另外一点如果需要交各种费用,不得不交的时候,一定要求对方给你开具一个收据,也就是说对方收到了这个钱,又用这笔钱来做什么了。
  给同学们介绍几个小贴士:首先,所谓的劳务中介一见面就要交钱让你等消息的,不可信。如果单位有录用意向,一定要签署正规的协议,不要盲目的干黑工。最重要的是,要学会保护自己,遇到侵害自己权益的人和单位,一定要第一时间为自己维权。
  大学生刚步入社会,警惕性需提高,不要随随便便相信别人。老祖宗说了,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真可谓至理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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