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七十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偅,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